《税收征管法》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滞纳金的区别

《税收征管法》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滞纳金的区别
《税收征管法》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滞纳金的区别

《税收征管法》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滞纳金的区别

《行政强制法》公布后,有人认为《行政强制法》滞纳金的规定与《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规定不一致,

致使在现实操作中会存在税收执法风险。笔者认为此观点有所偏颇。

一、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的界点

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是具体行政行为中两个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只有在纳税人不自觉缴纳税

款时,才会产生行政强制行为。税收行政强制行为以税收征收行为前提。

(一)税收征收行为

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下简称:确定的缴纳期限)内。这是正常征收行为,一般无异议;第二税情况为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

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缴纳税款加滞纳金的行为,这也是征收行为。

公平原则与效率原则是行政征收的基本原则。税收公平又称公平税负,主要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普遍征税,一是平等征税;效率原则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指税收征收过程本身的效率,一是税收作用于社会

政治经济的效率。公平和效率作为行政征收的原则,应力求兼顾。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是从公平与效率相兼顾来考虑税款征收的行为,仍是征收行为。

(二)税收行政强制行为

分两种强制行为:第一种强制行为是行政强制措施:是指在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种强制行为

是行政强制执行:是指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还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

机关可以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

(三)税收征收行为与行政强制行为的界点

从上述可知,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为一般界点;以在确定的缴纳期限至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

之日,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为例外界点。

二、《税收征管法》规定的滞纳金是税收征收罚

税收征收罚是指是指纳税人逾期不履行缴纳税款的义务,由税务机关迫使纳税人缴纳滞纳金以促使其履

行缴纳税款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在确定的缴纳期限内,纳税人未能及时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过缴纳滞

纳金的惩戒迫使纳税人在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之日前自觉履行。

《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是以税收征收为基础的惩戒行为,属于行政征收范畴。

三、《行政强制法》规定的滞纳金是强制执行罚行政强制执行罚,是指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强制的义务,由行政机关迫使义务人缴纳强制金以促使其履行义务的强制行政制度。行政强制执行罚对经催告,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当事人,无正当理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惩戒。主要适用于当事人不履行不作为义务、不可由他人替代的义务,例如特定物的给付义务或者与人身有关的义务等。

《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滞纳金,是以强制执行为基础的惩戒行为,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范畴。《税收征管法》未对强制执行罚作出规定。

四、惩戒罚除了滞纳金,还有加处罚

《税收征管法》的滞纳金与《强制执行法》的滞纳金,都属于惩戒罚。《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除了规定滞纳金外,还规定了加处罚。

除了《税收征管法》和《强制执行法》规定了惩戒罚,《行政处罚法》也有征戒罚,《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规定了“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是以行政处罚为基础的惩戒行为,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财税-最新税收征管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即财税政策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依法由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税收的征收管理,均适用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税收征管法及本细则没有规定的,依照其他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做出的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一律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纳税人应当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其签订的合同、协议等与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一律无效。 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制定全国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总体规划、技术标准、技术方案与实施办法,做好本地区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具体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支持税务系统信息化建设,并组织有关部门实现相关信息的共享。 第五条税收征管法第八条所称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属于保密范围。 第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应当制定税务人员行为准则和服务规范。 上级财税审计机关发现下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予以纠正;下级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上级税务机关的决定及时改正。 下级税务机关发现上级税务机关的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向上级税务机关或者有关部门报

告,避免造成财税风险。 第七条税务机关根据检举人的贡献大小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所需资金列入税务部门年度预算,单项核定。奖励资金具体使用办法以及奖励标准,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制定。 第八条税务人员在核定应纳税额、调整税收定额、进行税务检查、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办理税务行政复议时,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他利害关系。 第九条税收征管法第十四条所称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并向社会公告的税务机构,是指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国家税务总局应当明确划分税务局和稽查局的职责,避免职责交叉。 第二章税务登记 第十条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应当采用同一代码,信息共享。 税务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 第十一条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向同级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定期通报办理

委托报关协议

附件1 代理报关委托书 编号:□□□□□□□□□□□ : 我单位现(A逐票、B长期)委托贵公司代理等通关事宜。(A、填单申报B、辅助查验C、垫缴税款D、办理海关证明联E、审批手册F、核销手册G、申办减免税手续 H、其他)详见《委托报关协议》。 我单位保证遵守《海关法》和国家有关法规,保证所提供的情况真实、完整、单货相符。 否则,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本委托书有效期自签字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委托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署《代理报关委托书》的人(签字) 年月日 委托报关协议 为明确委托报关具体事项和各自责任,双方经平等协商签定协议如下:委托方被委托方 主要货物名称*报关单编码No. HS编码□□□□□□□□□□收到单证日期年月日 货物总价 收到单证情况合同□发票□ 进出口日期年月日装箱清单□提(运)单□提单号加工贸易手册□许可证件□贸易方式其他 原产地/货源地报关收费人民币:元 其他要求:承诺说明: 背面所列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对背面通用条款的同意。背面所列通用条款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对本协议的签署构成了对背面通用条款的同意。

委托方业务签章: 经办人签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被委托方业务签章: 经办报关员签章: 联系电话:年月日 (白联:海关留存、黄联:被委托方留存、红联:委托方留存)中国报关协会监制 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应及时提供报关报检所须的全部单证,并对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 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方负责在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及时、履约支付代理报关费用,支付垫支费用, 以及因委托方责任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 负责与被委托方报关员一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回答海关的询问,配合相关调查,并承 担产生的相关费用。 在被委托方无法做到报关前提取货样的情况下,承担单货相符的责任。 被委托方责任 负责解答委托方有关向海关申报的疑问。 负责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查”,审查内容包括: (一)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 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 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其他进 出口单证。 因确定货物的品名、归类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看货或提取货样。 在接到委托方交付齐备的随附单证后,负责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关单填制规范》认真填制报关单,承担“单单相符”的责任,在海关规定和 本委托报关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报关,办理海关手续。 负责及时通知委托方共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并配合海关开展相关调查。 负责支付因报关企业的责任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 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在本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交还委托方 或其指定的人员(详见《委托报关协议》“其他要求”栏)。 赔偿原则被委托方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因其他过失造成的损 失,由双方自行约定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造成的风险,委托方可以投保 方式自行规避。 不承担的责任签约双方各自不承担因另外一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滞报 金、滞纳金和相关罚款。 收费原则一般货物报关收费原则上按当地《报关行业收费指导价格》规定执行。特殊 商品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法律强制本《委托报关协议》的任一条款与《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

物业费拖欠被起诉滞纳金该怎么判决

物业费拖欠被起诉滞纳金该怎么判决! 在我国的起步时间不长,随着该行业的迅猛发展,物业管理纠纷近几年也呈上升趋势,纠纷的主体涉及到物业公司、业主及等。诉讼争议包括了业主物业费拖欠、供暖费,物业公司不履行职责致使业主人身、财产受损,业主委员会与物业公司争夺物业管理权等多方面。其中,业主拖欠物业费、供暖费的案件占据了大部分,也基本成为每个物业公司面临的不可避免的难题。该类纠纷的出现,一方面反映了当事人权利意识的提高,但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当事人在处理法律纠纷中存在着一些错误的理解或做法。下面为大家详细介绍:物业费拖欠被起诉滞纳金该怎么判决! 物业费拖欠被起诉滞纳金该怎么判决!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就是说,违约金是因为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而已。 业主拖欠了物业费,给物业公司造成损失如何评估?最多能够加收多少违约金?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利息的标准计量逾期付款违约金。按最高人民法院规定,可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同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对民间信贷最高利息的规定,消费者违约金的所有赔偿不得超过年息24%的上限。上述物业费由5万变成55万,显然不符合规定。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市民迟交某些费用,对企业的损失应该按照相当于银行利息赔偿,或者考虑惩罚性,法院可以同意适当提高利率标准。如果市民觉得自己要付的违约金过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整违约金的数额。 物业服务费是物业项目的各项服务得以维持的保障,也是物业保值增值的保障,更是物业服务公司盈利和生存的保障。如何保证物业费及时到位,如何催缴拖欠的物业费,是每个物业服务公司必须面对的重要课题。 (一)要坚持守法守约的底线。业主拖欠物业费往往会找出各种理由和借口,最常见的是服务不到位。虽然法理上业主不得因物业服务不到位而主张拖欠物业费合理或要求物业费打折,但是现实中,的确有很多法院因为物业服务公司的“服务不到位”而判物业费打折。因此,物业服务公司首先要做到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标准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防止业主找出物业服务公司服务方面的瑕疵。这是物业服务公司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条件。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2-

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二、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及原则和目标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指导思想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法治、服务、和谐、效率的要求完善税收征管法律,为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提供制度保障,进一步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服务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税收征管法修改的原则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实行有利于科学发展的财税制度的精神,总结我国税收征管实践,借鉴国际经验,坚持三个基本原则:一是要按照现代法治社会对税收征管工作的要求规范征纳关系;二是要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税收管理要求优化税收征管机制;三是要符合税收征管规律引入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 税收征管法修改的目标是:以“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为总体目标,按照建设服务政府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引进税收风险管理,进一步确立纳税人为自主申报纳税主体法律地位并为以此为基础建立的征管模式提供法律框架。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规定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的权利、及时准确缴纳税款的法定义务和未按规定履行申报纳税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在税收征管法中明确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规定为维护国家税权而对纳税人申报纳税情况进行监控核实以及风险管理的权力、为纳税人提供宣传税法、优化申报纳税系统等确保纳税人顺利有效完成自主申报纳税提供服务的义务和因侵害纳税人权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次修改税收征管法,着重要解决的问题是:“确定纳税人在征管法中的申报主体地位”、“为纳税服务提供法律保障”、“强化税务机关的风险管理能力”,“在税务机关内部进一步理清岗位、职责、流程的关系”、“为确 -3-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共15页文档

[2009]全国税收征管和科技工作会议讨论材料 关于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说明 一、税收征管法修改的背景 现行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修订施行以来,对于加强税收征管,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目前我国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市场体系不断健全,宏观调控继续改善,政府职能加快转变,特别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国家整体法治水平的提高,税制的不断改革和调整,税收征管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党和国家对税收征管工作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税收征管实践也出现了诸多现行税收征管法没有解决的热点、难点甚至盲点问题,税收征管法的规定与税收征管工作实际需要之间的矛盾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未确立完整的纳税人权利体系、在信息化条件下税收征管方面存在法律真空、不适应主要税种改革的需要、税收法律责任制度不合理、税收管理的程序制度设计不完善、税收行政协助制度不健全、税收管辖权的规定有空白、缺乏对新征管措施法律地位的界定。近年来,广大纳税人、社会各界代表和税务系统以多种方式纷纷要求修改税收征管法。一些纳税人通过各种渠道表达修改税收征管法的意见,北大财税法研究中心2008年曾对修订税收征管法做评估报告,并提交人大有关机构;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国务院要求清理法律时,税务系统在清理过程中也呼吁修改税收征管法;本届全国人大两次会议代表共提出7个修改税收征管法议案。为解决税收征管法上述问题,适应新形势新任务要求,经我局争取及各方努力,税收征管法修订被列入人大五年立法规划,修改税收征管法工作正式启动。总局成立税收征管法修改工作小组,多次组织召开专家专题论证会和税务系统修法研讨会,分专题做修改报告,对税收征管法从章节体例安排到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修改,并形成税收征管法修改初稿。 第 1 页

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的区别

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 来源:作者:杜海军时间:2009/03/23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此案,有几种争议观点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此案,有几种争议观点: 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但以找齐为原则。因此,本案甲公司若选择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损失大于违约金,甲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至2万元。而甲公司选择定金条款,仅能要求双倍返还1万元。 观点二:甲公司应要求3万元。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或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同时,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具有惩罚性),这一点可以从双倍返还中体现出来.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因此,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 款的总值,这体现在《担保法》对定金数额的限定上面。因此,该案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要求3万元,即定金双倍返还1万元加上损害赔偿2万元。

关于物业费滞纳金的算法和法律依1

关于物业费滞纳金的算法和法律依据 (2009-07-12 08:35:35) 转载 标签:分类:物业法规 1、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279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 2、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 3、要注意的是: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一、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30天得0.003×30=0.09。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N项和的公式是Sn=N(A1+An)/2,这里的Sn 是应付的滞纳金数,N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n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NF,An=0.09F,这里的F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Sn=N (0.09NF+0.09F)/2,化简得出Sn= 0.045FN(N+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Sn= 0.045FN(N+1)+0.003F(N+1)×T,T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 公式关键是N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导出来的,所以取N数必须要符合数列条件,即所取N娄必须是按足月来计算。举个例子,如一个住户管理费是48元,欠费是1998年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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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征管法》题库 一、案例分析:(共50题) 1、案情:某税务所在2001年6月12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星星商店(个体)2001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01年6月13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须在2001年6月20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无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5条规定:"企业及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的规定。"星星商店自2001年5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到2001年6月13日还不到30日,尚未违反上述规定,因此, 税务所对其做出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理决定是错误的。 2、案情:某税务所2001年6月12日接到群众举报,辖区内为民服装厂(系个体)开业近两个月尚未办理 税务登记。6月14日,该税务所对为民服装厂进行税务检查。经查,该服装厂2001年4月24日办理工商 营业执照,4月26日正式投产,没有办理税务登记。根据检查情况,税务所于6月16日作出责令为民服 装厂于6月23日前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的决定。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有效?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有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

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 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案情:某基层税务所2001年8月15日在实施税务检查中发现,辖区内大众饭店(系私营企业)自2001 年5月10日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以来,一直没有办理税务登记证,也没有申报纳税。根据检查情况,该饭店 应纳未纳税款1500元,税务所于8月18日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责令大众饭店8月20日前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并处以500元罚款。 2、补缴税款、加收滞金,并处不缴税款1倍,即1500元的罚款。 问:本处理决定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本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1、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0条的有关规定:“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 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 的罚款。” 2、根据《税收征管法》第64条的有关规定:“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 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3、根据《税收征管法》第74条的有关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罚款额在2000元以

浅议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在实际工作中对三者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在《合同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的方式,而定金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两者在性质、功能方面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采取了这种观点,即:“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不能一概而言,应具体分析。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罚,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也受制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就违约定金来说,由于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这种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方面相同,两者不能并罚。但定金与违约金所适用的条件不同,它们的目的和功能也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罚。例如,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应支付定金,迟延履行时应适用定金罚则。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和定

关于滞报天数滞纳天数的解释

关于对滞报、滞纳天数计算问题的解释 一、关于滞报天数 主要解释进口滞报天数的计算问题。 1、教材的解释如下: 进口货物的申报期限自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申报期限的最后一天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的,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见2007年报关员资格考试辅导教材第74页倒数第三行,2008年辅导教材第84页倒数第二行,2009年、2010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2007、2008年的解释) 2、我们将教材的这一句话用图示来表述如下(见课件): A 法定申报日期 B 滞报金征收范围 C 法定的申报日期(期限)为14天,即留给报关人14天的时间去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如图所示,也就是从A到B(14天),这段时间去海关报关属于在法定期限内的申报,不会向申报人征收滞报金。 需要注意的是:如何计算14天,这里关键在于起始日和截至日,这里所说的起始日是指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超过法定申报的截止日就要计算滞报天数了。 那么法定申报的起始日是指哪一天呢教材上的解释是指装载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但运输工具申报进境当天不算,从第二天算作是法定申报的起始日,关于这一点我想大家掌握得都很好,不存在什么疑问,关键是法定申报的截止日。 那么法定申报的截止日是指哪一天呢如上面教材所讲,从运输工具申报进境的第二天开始数14天,第14天就是截止日,第14天如果是法定节假日或双休日,则顺延至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注意:中间如遇节假日、双休日则不予扣除。) 3、滞报天数是从第15天开始计算,直至向海关申报为止(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起始日和截止日均计入滞报期间(注意:这里的起始日是指滞报天数的起始日,截止日是指滞报天数的截止日)。滞报金的计征起始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见2007年辅导教材第75-76页,2008年辅导教材第85-86页,2009年辅导教材未作变更说明,因此同2007、2008年的解释),也就是从图中的B开始,直至申报成功的那一天,最长到C(如一直没人去申报)。 4、以上为对教材的解释,并结合课件内容予以讲解,下面对课堂上的例题再作讲解,以解大家的疑惑。 例题: 某装货的飞机于2009年7月4日(星期六)向首都机场海关申报进境,收货人委托的报关行于7月22日向海关报关,次日收到海关已接受申报的回执,问: 1、滞报几天 2、现在改为7月3号进境,问滞报几天 3、假如7月2日运输工具进境,14日向海关申报,15日数据被退回,18日重新申报,当日收到回执,问滞报几天 4、现将3改为15日收到已接受申报回执,18日向海关交单,21日应海关要求改单,23日重新发送数据,问滞报几天

物业费催缴公告(范文两篇)

尊敬的业主: 你好! 在广大业主的大力支持与配合下,20**年物业费已经基本收缴,但至今仍有少部分业主未能按时缴纳物业管理费。 按时缴纳物业费是每位业主应尽的义务,也是物业公司维持日常营运的基本保障。物业费是小区公共秩序维护,环境卫生,公共区域维修等设备设施正常转运的基本保障。如您不能按时足额缴纳物业费,将会对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工作造成严重影响,同时严重侵犯已交费业主的切身利益。 在此,我物业郑重提醒各位未履行交物业费业主,于20**年**月底前将拖欠多年的物业费及公共水电费一并交齐,对逾期不交物业费及公共水电费的业主,物业将按每日应缴物业费总额的万分之三滞纳金,并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规定,诉诸法律,采取诉讼、强制执行等方式,通过法律手段追究您的法律责任。 届时,您不但要全额支付拖欠的物业费本金及滞纳金,还要按照诉讼风险承担相应的诉讼费,保全费以及一切于此相关费用,请您慎重考虑诉讼带来的不利后果,及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公共水电费。 特此公告 **物业管理处 年月日

尊敬的****小区各位业主住户: 感谢广大住户一直以来对我物业服务中心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现****物业服务中心自年月日起,开始收取年月的物业管理费及代收水、电费。有需要缴费的住户,请于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前往物业服务中心缴费。 注:另有欠费的业主住户请及时到物业服务中心缴清欠费,您的欠费将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及影响我物业服务中心的正常运作。 **物业****物业服务中心将竭诚为您服务!物业服务中心联系电话:******。 特此公告 ****物业服务中心 年月日

定金与违约金的区别

如果你认为定金和违约金不能同时适用,那就大错特错了! 定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俗称为合同法中的“三金”。也是司法实践中常常不可或缺的违约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并且经常出现并存的问题。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这一规定表明了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同时并用,而只能选择其一适用。 但定金和违约金真的不能同时适用吗? 答:在某种情形下是可以同时适用的。 请看下文详细解读: 1、所谓定金,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预先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定金具体性质,定金通常包括立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和解约定金。 违约定金,指的是合同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另一方交付定金,作为其履行合同的担保,如果如果收取定金一方不履行,应当向支付定金一方双倍偿还定金,如果支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则收取定金一方有权没收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如果当事人要解约,则将以丧失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为代价,即交付定金的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而接受定金的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 依次参见《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和《担保法》第八十九条。 2、所谓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违约金性质不同,可分为惩罚性违约金、赔偿性违约金。 惩罚性违约金,是固有意义上的违约金。此种违约金于违约时,债务人除须支付违约金外,其他因债之关系所应负的一切责任,均不因之而受影响。债权人除得请求违约金外,还可以请求债务履行或者不履行所生之损害赔偿。

浅析海关通关作业模式改革有效途径(嘉兴海关郑波)

试论海关通关作业模式改革的有效途径 【内容提要】本文拟借助辩证唯物主义的哲学思想和经济学的基本原理,从现阶段海关通关作业模式与发展趋势之间不相适应的矛盾着手,分析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同时阐述进行海关业务改革与整合过程中“流程再造”的必要性,尝试针对现阶段存在的矛盾提出一些解决办法。 【关键词】通关作业模式流程再造发展趋势改革整合 【作者简介】郑波男杭州关区嘉兴海关主任科员 自1998年以来,海关总署党组做出了《关于建立现代海关制度的决定》,勾勒出现代海关制度的基本框架,提出了建立现代海关制度两步走发展战略。随着《2004-2010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规划》的出台,以通关作业改革为突破口的第一步发展战略的主要目标已基本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海关制度初具规模,并取得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但建立在H2000业务系统基础上的通关基本模式与当前海关工作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矛盾尚未得到根本解决,海关业务改革与整合势在必行。 一、现有海关通关作业模式与未来发展趋势不相适应这对矛盾的产生,存在合理性与必然性 (一)通关作业模式与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历史背景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我国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已基本完成,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初见成效,人民生活水平大幅度提高,综合国力不断增强,国际地位日益提升。但是,由于特殊的历史背景与政治经济体制,在改革不断深入的今天,原有的体制和模式已显露出种种弊端,并不同程度的影响着行政机构、经济主体和法制形式,作为国家机器的海关系统也不例外。 (二)矛盾存在的合理性与必然性

“矛盾是普遍的、绝对的,存在于事物发展的一切过程中,又贯穿于一切过程的始终”。正是由于发展过程中产生了各种矛盾,我们才能通过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并给予解决这个过程取得不断的进步,以实现不断的调整生产关系来适应不断发展进步的生产力,达到一个相对稳定、平衡的状态。 根据自组织理论,发展就是系统进化,从旧的稳定状态跃迁到新的稳定状态。而这个相对稳定、平衡的状态又会被新的矛盾和不平衡来打破,形成一个由若干个非线性、相互关联、开放型环状结构小系统组成的,保持螺旋向上的开放型循环系统。 海关系统自2001年进行通关作业改革以来,仅审单中心的职能就经历两次调整,主要针对其面向海关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方面,通过对不相适应的方面解析以进行改革方向的不断修正,来推动海关业务改革的进程。2000年开始,海关总署陆续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海关估价和质疑程序 操作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直接退运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关暂时进出境货物管理办法》等多部文件,整合原有内容相同、相近的大量文件、规定,走在了海关第二步发展战略的最前列。这些措施促进了海关通关作业模式的改革步伐,推动了海关第二步发展战略的进程。 二、现阶段海关通关模式与发展趋势不相适应的表现方式 (一)海关现有通关作业模式与风险管理理念不相适应 作为现代海关制度第二步发展战略的中心部分,风险管理模式的应用在海关系统中得到了大力提倡,风险管理在海关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得到了进一步增强,风险管理的理念也不断深入人心,运用风险管理的理念来处理和解决海关面临的问题已经成为当今海关人的共识。这也符合今后海关业务发展的需要。 但是,由于海关风险管理理念引入较晚,发展还不尽完善,存在着对风险管理理念的理解存在偏差,海关通关作业模式与风险管理理

物业费_缴费催款通知书,滞纳金版

缴费催款通知书 尊敬的楼单元室业户: 2014年度物业费收缴工作已临近尾声,您户的 1、物业费自2014年___月____日至___月____日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电费自2014年___月_____日至___月____日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还 未缴付。上述欠款已超过缴纳期限,现特函告知: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及保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请您配合及时交纳以上费用。 如在2014年月日之前,仍不缴纳所欠费用,我司将停止相关物业 服务,并根据《黄金海岸·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规定从应缴之日起按所欠物业费总额每日1%收取滞纳金,届时不再另行通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欠费户自行承担。 服务电话:8882111 金乡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金海岸物业服务中心 2014年月日……………………………………一式两联…………………………………… 缴费催款通知书 尊敬的楼单元室业户: 2014年度物业费收缴工作已临近尾声,您户的 1、物业费自2014年___月____日至___月____日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 2、电费自2014年___月_____日至___月____日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还未缴付。上述欠款已超过缴纳期限,现特函告知:为了维护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利益及保证小区物业管理工作正常进行,请您配合及时交纳以上费用。 如在2014年月日之前,仍不缴纳所欠费用,我司将停止相关物业服务,并根据《黄金海岸·前期物业服务协议》之规定从应缴之日起按所欠物业费总额每日1%收取滞纳金,届时不再另行通知,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欠费户自行承担。 服务电话:8882111 金乡惠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黄金海岸物业服务中心 2014年月日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定金、违约金、赔偿金的区别 一、明晰法律规定,看清“三金”原则 1、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和合同的规定,由一方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金钱或其他代替物,以保障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我国《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为保证合同顺利履行,一方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这里的“双倍返还定金”即为合同法上所称的“定金罚则”。 2、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 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3、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对方违约而造成损害,从而要求违约方赔偿与损害结果相当的金钱或财物。 事实上,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赔偿金的性质,只不过定金和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事先约定的,而赔偿金则要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前提。在赔偿金中,非违约方对损害后果证据的收集是十分重要的,如果非违约方在违约发生后不能证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害,则不能适用赔偿金。因此,旅行社在选择适用“三金”时,最好是事先根据情况约定违约金或定金,这样就可以减少一些不必要的麻烦。 二、法律性质,有差异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项:

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

委托报关协议通用条款 委托方责任委托方应及时提供报关报检所需的全部单证,并对单证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委托方责任在报关企业办结海关手续后,及时、履约支付代理报关费用,支付垫支费用,以及因委托方责任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按照海关要求将货物运抵指定场所。 负责与被委托方报关员一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回答海关的询问,配合海关调查,并承担产生的相关费用。在被委托方无法做到报关前提取货样的情况下,承担单货相符的责任。 被委托方责任 负责解答委托方有关向海关申报的疑问。 负责对委托方提供的货物情况和单证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合理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一)证明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资料,包括进出口货物的品名、规格、用途、产地、贸易方式等;(二)有关进出口货物的合同、发票、运输单据、装箱单等商业单据;(三)进出口所需的许可证件及随附单证;(四)海关要求的加工贸易(纸质或电子数据的)及其他进出口单证。 因确定货物的品名、归类等原因,经海关批准可以看货或提取货样。 在接到委托方交付齐备的随附单证后,负责依据委托方提供的单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报告单填制规范》认真填制报关单,承担“单单相符”的责任。在海关规定和本委托报关协议中约定的时间内报关,办理海关手续。 负责及时通知委托方共同协助海关进行查验,并配合海关开展相关调查。 负责支付因报关企业责任给委托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所产生的滞报金、滞纳金和海关等执法单位依法处以的各种罚款。 负责在本委托书约定的时间内将办结海关手续的有关委托内容的单证、文件交还委托方或其它指定人员(详见《委托报关协议》“其它要求”拦)。 赔偿原则被委托方不承担因不可抗拒力给委托方造成损失的责任。因其它过失造成的损失,由双方自行约定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由此造成的风险,委托方可以投保方式自行规避。 不承担的责任签约双方各自不承担因另外一方原因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以及滞报金、滞纳金和相关罚款。 收费原则一般货物报关收费原则上按当地《报关行业收费指导价格》规定执行。特殊商品可由双方另行商定。 法律强制本《委托报关协议》的任一条款,《海关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以法律、法规为准,但不影响《委托报关协议》其它条款的有效。 协商解决事项变更、中止本协议或双方发生争议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及程序处理,因签约双方以外的原因产生的问题或报关业务需要修改协议条款,应协商订立补充协议。

关于物业费滞纳金的算法和法律依据

关于物业费滞纳金的算法和法律依据(2009-07-12 08:35:35) 转载标签:分类:物业法规1、最高法院《民诉意见》第279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的执行通知,人民法院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后的十日内发出。执行通知中除应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外,并应通知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利息或者迟延履行金。2、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3、要注意的是:在”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一、为了运算方便,我们可把日滞纳金化成月滞纳金,即千分之三乘30天得0.003×30=0.09。由于会费是每月付的,这就是一个连续而且动态的算法,看似麻烦,其实是有规律的,在数学上这是典型的等差数列。等差数列的前N 项和的公式是Sn=N(A1+An)/2,这里的Sn是应付的滞纳金数,N 是欠费的月份数,A1是欠费的起始月份的滞纳金数,An是欠费的最后月份的滞纳金数,A1=0.09NF,An=0.09F,这里的F是应付费用,代入公式得Sn=N(0.09NF+0.09F)/2,化简得出Sn= 0.045FN(N+1)。实际情况滞纳天数可能超过足月,为使超过天数也计算进去,此公式可相应完善成为:Sn= 0.045FN(N+1)+0.003F(N+1)×T,T为足月后另外还超出的天数。公式关键是N的选定,由于公式是由数列推

浅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一)

浅议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存在的问题(一) 论文摘要 本文是在充分肯定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促进依法治税、规范征纳双方行为方面的积极作用及重要意义的基础上,结合作者从事基层税收工作多年的实践经验,就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不足,以及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进行了论述。文章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从分析法律条文入手,对税务管理、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等几个方面存在的不足进行了分析;第二部分主要提出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重点谈到了税收行政执法权的问题;第三部分对《实施细则》中关于对税务代理人的处罚规定,进行了单独探讨,对税务机关处罚税务代理人的税务代理行为是否妥当提出了质疑;在文章的最后部分,作者针对这些不足和问题,就如何完善《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妥善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提出了几点个人见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自2001年5月1日开始实施,到现在已经三年了。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是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法律,它的颁布为税务机关坚持“依法治税”、“从严治队”、“科技加管理”的工作方针提供了制度、机制和手段的保证。也为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全面做好税收工作创造了广阔的空间。 总体上看,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顺利贯彻实施,基本上体现了“加强征管、堵塞漏洞、惩治腐败、清缴欠税”的治税思想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活动的全过程进行了具体规范,确保了税收征管措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前瞻性,对进一步推进我国税收工作法制化、现代化的进程,加快构建税收征管新格局起到了十分积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纳税对象的多样性、经济事务的复杂性、新生事物的发展性、国际环境的开放性以及其他历史的和现实的原因,不可避免地给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施行带来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笔者试图就这些问题加以分析并提出对策,供大家参考和商榷。 一、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存在的不足 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立足我国的实际,借鉴、参照国外成功的做法和国际惯例,适应了不断发展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无论从总体结构、具体内容、逻辑关系等多方面来看,不仅确保了税法的权威性、严肃性、统一性和完整性,而且具有结构清楚、语言简洁、操作便利、责任明确的特色。但笔者作为一名长期从事税收征管工作的基层税务人员,在结合工作实际、认真学习、仔细推敲整篇法律的过程中,仍发现了一些有待进一步完善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方面。 1、关于注销税务登记问题。新征管法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了办理税务登记证的范围、时间,第六十条规定了违反税务登记法规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但却没有将税务登记的申办、变更、注销各环节在整体上形成一个封闭的链条,仍给偷逃税者留下了可乘之机。通观征管法及其细则,对纳税人办理注销税务登记重视不够,虽说法条中也对不按规定要求注销税务登记做出了进行罚款的规定,但可操作性不强,形同虚设。从各地征管实践看,由于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没有把依法办理注销登记作为以后重新进行税务登记的必备条件,所以有相当一部分纳税人(尤其是经营规模较小的)一旦经营业绩不佳或发生解散、破产、撤消等情况,往往不依法办理注销税务登记,而是关门大吉,逃之夭夭。连结清应缴税款、滞纳金、罚款和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件都无从谈起,遑论罚款?现在各级税务机关存在的大量非正常户和欠税就充分说明了问题的严重性。 2、关于工商登记与税务登记衔接问题。新《税收征管法》第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办理登记注册、核发营业执照的情况,定期向税务机关通报。”但这些规定在实际工作中很难办到。例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税务机关在管理范围的划分方面存在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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