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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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0.08.10•【字号】郑价费[2010]10号•【施行日期】2010.08.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郑州市民政局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郑价费[2010]10号)市直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财政局、民政局: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民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治理规范社会团体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90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社会团体收费治理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社会团体(以下简称“社团”)收费的范围,包括社团收取涉及企业的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种收费。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家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

1.将会费与行政许可或行政职能挂钩强制收取的;2.强制企业加入协会、学会等社团并收取会费的;3.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4.违反规定擅自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取的;5.违反国家政策规定强制办班、培训、评比以及开展资格认证、组织考试并收取费用的;6.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集资、捐赠、赞助等形式变相收费的;7.违反规定向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的;8.违反法律规定的其他收费行为。

(二)严格规范社团收费行为。

社团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社团依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应报经省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03]2号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03]2号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正文:---------------------------------------------------------------------------------------------------------------------------------------------------- 郑州市物价局、房地产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的通知(郑价公[2003]2号2003年3月27日)各县(市)、上街区物价局(计委)、房管局及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34号)和《河南省新建商品房价格行为规则(试行)》(豫价房字[2000]077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营造公平竞争、诚实信用、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市住房建设健康发展,现就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做以下具体规定:一、严格商品住房价格管理和开发成本监审,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1、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根据国家和省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城市建设拆迁安置房屋的出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原则核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享受政府优惠政策的普通商品住房视同经济适用房进行价格管理;其它商品住房实行成本监审制度,必要时规定利润限制幅度。

2、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应以开发建设成本为基础,加上法定的税金和合理的利润,结合市场供求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制定。

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的构成应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及前期工程费;房屋建筑、安装工程费;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用设施配套建设费;企业管理费;贷款利息;法定税金;合理利润。

3、下列基础设施配套费应计入商品住房开发成本:小区规划红线以内与住房同步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邮电通讯、消防、安防等公共基础配套设施建设,应按规定的或实际发生的费用列入房屋开发成本,一并计入房价。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0.09.29•【字号】豫计价调[2000]214号•【施行日期】2000.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河南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加强价格监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豫计价调[2000]214号二000年九月二十九日)各市物价局:价格监测是价格调控和宏观经济管理的基础,随着经济发展和价格管理体制改革的深化,对价格监测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今年以来,全省价格管理工作继续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开拓市场,扩大消费需求的通知》精神,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进一步理顺价格关系,加强价格服务,努力扩大消费需求,为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上述工作需求,更进一步加强了对价格监测工作的领导,在认真执行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充分发挥价格监测工作职能为各级领导决策和社会服务方面作出了积极的努力,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根据国家计委计司经调函[2000]1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省价格监测工作的开展,现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一、明确职责高度重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下发的《价格监测规定》明确要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价格监测制度,对重要商品、服务价格的变动进行监测。

价格监测工作是价格信息部门承担的具有行政性职能工作。

因此,明确划分各级工作职责是确保全省价格监测工作持续有效开展的基本前提。

省级价格监测信息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价格监测法规、制度和国家部署的价格监测任务;部署、组织、协调、检查全省的价格监测工作;制定全省的价格监测规章和制度;提供和发布全省价格监测信息资料;建立全省价格监测信息网络;组织全省价格监测信息工作的专业培训。

市级价格监测信息工作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价格监测法规和制度;提供、发布当地价格监测信息资料;部署、组织、协调、检查当地的价格监测信息工作;建立本地的价格监测信息网络。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10]659号)省直有关部门,各省辖市及巩义、邓州、项城、永城、固始、中牟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部署精神,按照国家发改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要求,为进一步优化企业发展环境,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涉及企业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治理和规范工作。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治理规范的政策措施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重点是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借用)行政权力或垄断地位向企业提供服务的收费。

此外,各地还要对社会团体、中介机构和垄断行业的收费进行治理规范。

(一)坚决取缔各种乱收费。

根据《价格法》和国务院有关收费管理规定,下列收费行为一律取缔:1、超越管理权限,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或制定、调整收费标准;2行政机关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的;3、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的;4、行政机关擅自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5、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的;6、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7、其他乱收费行为。

(二)加强经营服务性收费监管。

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国家宏观调控下主要由市场形成的价格管理机制。

对大多数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极少数存在垄断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2.10•【字号】郑政办[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郑政办〔2010〕13号二○一○年二月十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郑州市物价局主要职能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郑州市委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郑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郑文〔2009〕179号),设立郑州市物价局,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完善价格管理,做好价格总水平调控。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价格政策和法律、法规;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和执行价格改革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二)研究提出年度价格总水平调控目标及价格调控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价格监测、预测、预警和信息发布;配合有关部门建立健全重要商品储备、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完善调控价格的宏观经济手段。

(三)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制定和调整市管商品价格、服务价格和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并组织实施;负责涉案物价格评估、鉴定工作;建立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调查和成本监审制度。

(四)加强对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政府监审的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制止不正当价格行为和牟取暴利,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措施。

(五)协调处理价格争议,受理价格行政复议,依法组织价格听证。

(六)指导县(市、区)价格管理工作。

(七)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责,市物价局设7个内设机构。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正文:----------------------------------------------------------------------------------------------------------------------------------------------------安徽省物价局关于深化价格改革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意见皖价规〔2015〕108号各市、县物价局:为认真贯彻省委九届十三次全体会议、省政府第六次全体会议精神,进一步落实省政府《关于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皖政〔2015〕51号)有关要求,纵深推进价格改革,积极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意见:一、加大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力度。

开展落实涉企收费清单制度集中推进行动,全面建立省市县三级涉企收费清单动态调整机制,抓好各级政务服务中心涉企收费清单落实工作。

建立价格服务进企业联系点制度,开展“问万家企业、看清单成效”问卷调查、进企业集中走访和清单集中宣传活动。

进一步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公布进出口环节收费项目清单。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有关处室、单位)二、扶持农业种养殖业和秸秆初加工业发展。

积极帮助受电变压器容量315千伏安及以上、符合皖价商〔2014〕132号文件所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提出申请,报省物价局核实后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对秸秆捡拾、切割、粉碎、打捆、成型等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牵头责任单位:省物价局商品价格处)三、加快推进水价改革。

进一步简化用水分类,推进工商业用水到户水价同价工作,2016年底前实现工商业用水最终到户水价同价。

尚未征收污水处理费的市、县和重点建制镇,最迟应于2015年底前开征,开征后3年内建成污水处理设施并投入运行。

2016年底前,设市城市污水处理收费标准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95元,非居民不低于1.4元;县城、重点建制镇原则上每吨应调整至居民不低于0.85元,非居民不低于1.2元。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8.08.22•【字号】郑价费[2008]7号•【施行日期】2008.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郑州市物价局、郑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郑价费〔2008〕7号)各县(市)区物价局、财政局: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93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充分认识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要把此次清理整顿工作作为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纳入工作日程,要严格按照全省统一部署和本方案明确的工作步骤、时间要求,分级做好摸底调研、清理规范、专项检查和汇总上报等工作,市价格、财政部门将会组织力量适时开展督查,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附件:1.《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2.《涉农价格服务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略)3.《涉农行政事业性收费清理情况统计表》(略)二○○八年八月二十二日附件1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落实省发改委、财政厅《关于开展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08]939号)文件精神,切实抓好我市涉农价格和收费清理整顿工作,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立足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努力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做贡献。

根据国家、省市现行收费政策规定,严格清理整顿界限,按照有计划、分阶段、抓重点的工作思路,对全市的涉农收费进行清理整顿,使党中央、国务院减轻农民负担的政策落到实处。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价格和收费监管权限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价格和收费监管权限的通知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价格和收费监管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郑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6.09.04•【字号】郑价综[2006]48号•【施行日期】2006.09.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调整部分价格和收费监管权限的通知(郑价综〔2006〕48号)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为充分发挥县(市)、区价格管理部门的职能作用,本着"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经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将部分价格和收费监管权限调整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县(市)、区所辖乡镇的供水价格,由县(市)、区进行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二、县(市)、区所辖区域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县(市)、区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三、市物价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全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及相关政策的制定。

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辖区内物业服务收费政策的实施和具体监管工作。

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辖区内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的资料审报、验收、发证等工作。

一、二级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由市内各区物价局对小区物业管理等级进行初审,报市物价局核准;三级以下物业服务收费等级,由各区物价局审核确定,报市物价局备案。

四、县(市)城市公交客运票价、城市出租车运价、农村长途公路客运票价由县(市)进行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上街区出租车运价由上街区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五、旅游景区门票价格AAA(含AAA)以下旅游景区门票价格由县(市)、区物价局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六、县(市)城市集中供热企业的热力销售价格由县(市)进行审批,报市物价局备案。

七、市区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由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

八、民办小学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的审批由各县(市)、区负责;民办幼儿园收费许可证发放和监管由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

九、社区医疗服务站收费许可证发放和监管由市内各区物价局负责。

十、原铁路系统和大型厂矿企业移交到县(市)、区政府的小学,其收费许可证的发放和监管由各县(市)、区物价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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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通知
【法规类别】价格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价综[2003]33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物价局
【发布日期】2003.08.30
【实施日期】2003.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通知
(郑价综[2003]33号2003年8月30日)
各县(市)、区物价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七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对外开放会议精神,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转变作风,促进我市经济发展,现就运用价格政策服务经济发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运用价格政策,引导民间资本投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社会公益事业和服务业
1、运用收费政策前置、收费权质押等价格政策,支持公益事业的发展,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市场空间。

2、制定基础设施产业价格的中长期发展规划,提高价格决策的透明度,增加投资的可
预见性,吸引民间资本投资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事业以及对国有企业参股、控股。

3、凡有民间资本投资的供水、供热、公共停车场城市基础设施和教育等社会公益事业,其价格和收费均按成本加合理利润定价,支持投资主体取得合理回报。

二、转变思维方式,优化经济环境
1、进一步大力清理整顿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禁止任何部门将行政职能范围的公务转移给中介机构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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