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法律规范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及其解决途径
法条的冲突解决方案(3篇)

第1篇一、引言法条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体系中,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因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
法条冲突的存在,可能会影响法律的实施和执行,甚至导致司法不公。
因此,研究法条冲突的解决方案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价值。
本文将从法条冲突的成因、表现形式、解决原则和具体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条冲突的成因1. 法律制定过程中的立法缺陷在法律制定过程中,由于立法者对法律问题的认识不足、立法技术不成熟、利益博弈等原因,可能导致同一法律体系内部出现法条冲突。
2. 法律体系内部的调整与修改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化,法律体系需要不断调整和修改。
在调整和修改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原有法律规范与新制定的法律规范之间产生冲突的情况。
3. 法律解释和适用中的差异由于法律解释和适用主体对法律规范的理解和把握存在差异,可能导致同一法律规范在不同情况下产生不同的解释和适用结果,从而产生法条冲突。
三、法条冲突的表现形式1. 同一法律体系内部的冲突(1)同一法律规范内部冲突:同一法律规范的不同条款之间因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
(2)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同一法律体系内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因规定不一致而产生的矛盾。
2. 不同法律体系之间的冲突(1)宪法与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其地位高于其他法律规范。
当宪法与其他法律规范之间产生冲突时,应以宪法为准。
(2)法律、法规与地方性法规、规章之间的冲突: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
四、法条冲突的解决原则1. 以宪法为最高准则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在解决法条冲突时,应以宪法为准。
2. 依法行政、依法司法依法行政和依法司法是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
在解决法条冲突时,应遵循这一原则,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
3. 合法性原则在解决法条冲突时,应遵循合法性原则,确保法律规范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4. 实用性原则在解决法条冲突时,应充分考虑实际情况,以实现法律的最佳效果。
五、法条冲突的解决方法1. 直接适用原则当法条冲突涉及的具体问题在法律中有明确规定时,可直接适用该规定。
司法工作中的矛盾与合理化解方法

司法工作中的矛盾与合理化解方法司法工作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面临着各种复杂的矛盾。
这些矛盾可能源于法律的不完善,司法资源的紧缺,司法机关的局限性等等。
然而,只有找到矛盾的合理解决方法,才能保障司法工作的顺利进行。
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司法工作中的矛盾,并提出相应的合理化解方法。
一、案件负担与案件数之间的矛盾司法工作之所以存在矛盾,首先与案件负担过重和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有关。
法院人手不足,办案效率低下成为司法工作的一个突出问题。
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之一是提高司法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工作效率,通过培训、考核等手段推动法官人才的培养和选拔,以提高司法办案的质量和效率。
此外,还可以通过司法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确保司法工作的公正、高效进行。
二、刑事与民事审判之间的矛盾刑事和民事审判作为司法工作中的两大重要组成部分,往往面临着相互冲突的问题。
刑事案件涉及个人自由、社会治安等方面的问题,审判难度较大,耗费时间和人力比较多。
而民事案件又数量庞大,审理周期相对较短。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可以采取划分审判专业化的方式,设立专门的刑事和民事法庭,提高审判效率和质量。
三、公正与效率之间的矛盾司法工作中的另一个矛盾是公正与效率之间的冲突。
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价值,但效率也同样重要。
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候为了追求效率,可能会忽视某些公正原则。
因此,合理解决这一矛盾的方法是加强司法监督,规范司法程序,确保司法工作既能做到公正,又能高效进行。
四、法官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矛盾司法工作的信任是法官队伍的重要基础,但是法官个人的形象和声誉往往会受到外界的质疑和批评,进而影响司法公信力。
为了解决这一矛盾,可以加强法官队伍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他们的道德修养和职业素养。
同时,加强司法公开和透明度,让公众了解司法工作的真实情况,从而提升司法工作的公信力。
五、司法改革与司法稳定之间的矛盾司法改革是司法工作的必然要求,但改革过程中也可能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甚至可能对司法稳定造成一定的冲击。
浅谈法律规范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及其解决途径

象性 、 概括性 的特点 , 尤其是 中文具有多义 性 , 易使人对 法律条 任何时候都要强烈 。通过上述分析 , 我们可 以得 出以下结论 : 在
文、 法律概念产生歧义 , 由此带 来的结果 是对大量 条文进行纷繁
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 , 存 在 着 这样 一对 基本 的 矛 盾 _ _法 律 规
会实际。 正如英 国法哲学家梅 因所讲 : “ 社会 的需要和社会 的意
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 在法 律的前面 ,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 到它们之 间的缺 口的结 合 ,但永远存在的趋 向是把这缺 口打开 来。 因为法律是稳定 的 , 而我们谈到的社会 是前进 的。 ” 因此成文 法 的相对滞后性是 不可避免的 ,并且会随着时间 的推移越来 越
的解释 , 使法律 条文更加模 糊不清 , 进 而影 响法律 的适用 , 降低
法律运行的效率。成文法的“ 不确定性” 较多地体现在私法范围 , 如合 同法中的“ 诚实信用 、 缔约过失 、 重 大误解 ” 等。 4 . 不合 目的性 。 成 文法 的不合 目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 面: 首先 , 程 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 ; 其次 , 严格依照法律规范
2 _ 不周延性。法 律规 范要求具备确定性 , 它应该是 对其所调 整 的社会关 系具有最大限度的涵盖性 ,它所提供 的规则应 该能 够详尽地为人们 的行为提供指导 。 成文法不能全面反映和规范 社会生活 , 有相 当一部分社会关 系游离于法律之外。主要原 因如
首先 , 法律规 范归根结 底是人类 认识客 观世界 的产物 , 客观 律规范 多以成为法为主 。本文 以下 就成 文法作为法律规范 的局 下 : 限性做 详细论述 。马克思 主义认 为 , 世界是物质 的 , 人类世界是
浅谈法律规范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及其解决途径

浅谈法律规范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及其解决途径论文摘要法律规范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对社会的运转起着重要的作用。
社会的良性运作要求法律具有稳定性,而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也要求法律这种上层建筑随之调整,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
因此,在不断发展变化着的当今社会,解决好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这对矛盾就显得尤为突出。
处理好法律规范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对社会的发展和法律自身的完善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论文关键词法律规范成文法稳定性适应性局限性一、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的原因分析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是统治阶级进行社会统治的工具,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社会的运作需要靠一定的秩序来保障,而这种秩序的确立又是以法律为依据,相对稳定的秩序需要相对稳定的法律来实现,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法律是一种不可以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
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义务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的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地修改和破坏。
”基于此,社会正常运行就必然要求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立法者要保持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就不能使法律规范朝令夕改,否则,法律就是去了其应有的功能。
二、法律规范具有适应性的原因分析法律规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范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法律规范主要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规范在制定之时适应当时社会的具体要求,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也在改变,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是其制定之初的内容,那么,法律规范的内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仅仅是其制定之初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对其制定后新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具有调整上的功能,法律规范就会因此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所以,法律规范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和修改,以适应调节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三、法律规范(尤指成文法)的局限性根据法律规范的一般表现形式,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成文法和判例法。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办法

法律规范冲突的解决办法引言在现代社会中,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是一个常见且复杂的问题。
不同国家、地区、行业甚至个人所适用的法律规范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导致当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如何解决这些冲突变得十分重要。
本文将探讨一些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常见办法,并分析它们的优缺点。
一、优先适用原则优先适用原则是一种常见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该原则认为,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应该优先适用具有更高权威性或更具体适用性的规范。
例如,在国际法中,国际条约通常被视为具有更高权威性的规范,因此在国际法与国内法规范发生冲突时,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
这种解决办法可以减少法律冲突带来的混乱,但也可能导致某些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受到限制。
二、改革法律制度另一种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是通过改革法律制度来消除冲突。
这种办法通常是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政府、立法机构和专业人士的共同努力。
改革法律制度可以包括修改现有法律、制定新的法律或建立统一的法律框架等。
通过改革法律制度,可以使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得到解决,并建立起更加系统和完善的法律体系。
三、协商和合同协商和合同是一种灵活和常见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时,相关各方可以通过协商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达成一致并解决冲突。
例如,在国际商业合作中,各方可以通过谈判和签订合同的方式解决不同国家商法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解决办法依赖于各方的协商能力和合作意愿,但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各方的权益。
四、权衡利益权衡利益是一种综合考量各方利益的解决法律规范冲突的办法。
当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时,可以根据各方的利益进行权衡,找到一种相对公正和合理的解决办法。
这种解决办法需要考虑各方的需求和权益,确保冲突的解决方案可以尽可能地平衡各方的利益。
然而,权衡利益的过程可能存在主观性和争议性,需要专业人士的参与和公正的决策机制。
五、国际仲裁和法律机构国际仲裁和法律机构是解决跨国法律规范冲突的常见途径。
法律效力的冲突解决(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的日益完善,法律效力冲突的问题日益凸显。
法律效力冲突是指在法律实践中,不同法律规范、法律部门、法律层级之间存在的相互矛盾和冲突现象。
解决法律效力冲突,是维护法律权威、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
本文旨在探讨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方法,以期为我国法律实践提供参考。
二、法律效力冲突的类型1. 同一法律规范内部冲突同一法律规范内部冲突是指法律条文中存在相互矛盾、重复或者不协调的规定。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除外。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89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这两条规定存在矛盾,导致法律适用困难。
2. 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冲突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是指不同法律规范在内容上相互矛盾。
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995条规定:“因侵权行为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这两条规定在损害赔偿方面存在冲突。
3. 法律层级冲突法律层级冲突是指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冲突。
例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如法律、行政法规)之间可能存在冲突。
三、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方法1. 解释方法(1)文义解释: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以确定法律条文的含义。
(2)体系解释:从法律体系的角度,分析法律条文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以确定其含义。
(3)目的解释:从立法目的出发,解释法律条文的具体含义。
2. 衔接方法(1)优先适用:在同一法律规范内部冲突时,优先适用法律效力较高的规定。
(2)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在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冲突时,优先适用特别法。
(3)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在法律层级冲突时,优先适用上位法。
3. 限制适用在法律效力冲突无法通过解释和衔接方法解决时,可以对法律规范进行限制适用,以消除冲突。
法律效力冲突解决途径(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法律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越来越多,法律效力冲突问题也日益凸显。
法律效力冲突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在内容上相互矛盾,导致在具体法律关系中难以确定适用哪个法律规范。
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途径。
二、法律效力冲突的表现形式1. 法律层级冲突:不同层级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如法律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与地方性法规之间的冲突。
2. 法律部门冲突:不同法律部门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如民法与刑法、民法与行政法之间的冲突。
3. 法律时间冲突:同一法律规范在不同时间段内存在矛盾,如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
4. 法律空间冲突:不同地域的法律规范之间发生冲突,如地方性法规与上位法之间的冲突。
三、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途径1. 法律位阶原则法律位阶原则是指法律规范按照制定主体、制定程序、法律效力等方面的不同,划分出不同的法律层级。
在解决法律效力冲突时,首先应遵循法律位阶原则,按照法律层级确定适用哪个法律规范。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上位法是指法律层级较高的法律规范,下位法是指法律层级较低的法律规范。
当上位法与下位法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上位法。
(2)新法优于旧法:新法是指新颁布的法律规范,旧法是指已经失效或被废止的法律规范。
当新法与旧法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新法。
2. 法律解释原则法律解释原则是指对法律规范进行解释,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解决法律效力冲突时,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法律解释:(1)文义解释:按照法律规范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
(2)体系解释:从法律规范的整体结构出发,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
(3)目的解释:根据法律规范的目的进行解释。
(4)比较解释:通过比较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异同,解释法律规范的含义。
3. 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指法律规范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如何适用。
在解决法律效力冲突时,可以遵循以下原则:(1)先适用法律位阶原则:当存在多个法律规范时,首先按照法律位阶原则确定适用哪个法律规范。
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2篇)

第1篇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法律效力冲突是指在同一领域或同一问题上,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相互矛盾、抵触或者不协调的情况。
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对于维护法律的权威、统一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法律效力冲突的概念、类型、解决原则和具体方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效力冲突的概念法律效力冲突是指在同一领域或同一问题上,不同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相互矛盾、抵触或者不协调的情况。
这种冲突可能源于法律规范的制定、修改或废止,也可能源于不同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效力等级等方面的差异。
二、法律效力冲突的类型1. 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冲突:指在同一领域或同一问题上,不同法律规范的规定相互矛盾,导致无法同时适用。
2. 法律规范之间的抵触冲突:指在同一领域或同一问题上,不同法律规范的规定相互抵触,导致无法同时实施。
3. 法律规范之间的不协调冲突:指在同一领域或同一问题上,不同法律规范的规定存在不一致,导致适用困难。
4. 法律规范之间的效力等级冲突:指在同一领域或同一问题上,不同法律规范的效力等级存在差异,导致无法确定适用顺序。
三、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原则1. 依法解决原则:在解决法律效力冲突时,应当以法律为依据,遵循法律规定的原则和程序。
2. 稳定优先原则:在解决法律效力冲突时,应当充分考虑法律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避免频繁变动。
3. 协调一致原则:在解决法律效力冲突时,应当努力协调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关系,实现法律体系的统一。
4. 程序公正原则:在解决法律效力冲突时,应当确保程序公正,充分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法律效力冲突的解决方法1. 直接适用法:在法律效力冲突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效力较高的规范。
具体而言,可以按照以下顺序确定适用顺序:(1)宪法:作为最高法律,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具有普遍约束力。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
(4)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谈法律规范稳定性与适应性的矛盾及其解决途径
一、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的原因分析
法律作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产物,是统治阶级进行社会统治的工具,法律规范是法律的具体表现形式,社会的运作需要靠一定的秩序来保障,而这种秩序的确立又是以法律为依据,相对稳定的秩序需要相对稳定的法律来实现,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法律是一种不可以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
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义务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的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地修改和破坏。
”基于此,社会正常运行就必然要求法律规范具有一定的稳定性,立法者要保持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就不能使法律规范朝令夕改,否则,法律就是去了其应有的功能。
二、法律规范具有适应性的原因分析
法律规范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作为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律规范是社会经济基础的反映,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变化而不断调整。
法律规范主要是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法律规范在制定之时适应当时社会的具体要求,但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也在改变,如果法律规范的内容仍然是其制定之初的内容,那么,法律规范的内容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仅仅是其制定之初的社会关系,法律规范对其制定后新发生的社会关系不具有调整上的功能,法律规范就会因此失去其存在的意义。
所以,法律规范要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就要不断地进行自我调整和修改,以适应调节不断变化着的社会关系的需要。
三、法律规范(尤指成文法)的局限性
根据法律规范的一般表现形式,可将法律规范分为成文法和判例法。
其中,以英美等国为主的国家多采用判例法形式作为自己的法律规范,大陆法系国家则多采用成文法作为自己的法律规范。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在吸收借鉴外国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初步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马克思主义法律规范。
在我国,法
律规范多以成为法为主。
本文以下就成文法作为法律规范的局限性做详细论述。
马克思主义认为,世界是物质的,人类世界是一系列社会关系的总和。
社会关系也不是单一的、简单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类世界的社会关系是复杂纷繁的,调整如此复杂纷繁的社会关系所需要的手段和方式也必然是多样的,如习惯、道德和法律。
正是基于人类世界复杂的社会关系,以法典亦或其它条文形式固定下来的法律规范应运而生。
统治阶级基于进行阶级统治的需要制定出种种明确的法律规范,这些法律规范通过文字的形式确定下来,以调整与之相适应的社会关系,从而使得被统治者能够根据法律规范预测自己的行为结果,趋利避害。
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重要形式,毫无疑问,成文法具有自身的优越性,如:明确具体、稳定等,此处不再赘述。
与此同时,任何事物都存在两面性,成文法的局限性在其诞生之时便已存在。
要更好地理解成文法的局限性,首先要明白何谓成文法的局限性。
通常认为,成文法的局限性就是指法律基于其防范人性弱点工具的特质在取得其积极价值的同时,不可避免的要付出的代价,是法律由于其技术上的特点不能完善的实现其目的的情况。
具体说来,本文认为成文法的局限性体现在:(一)相对滞后性
社会生活处在不断发展变化之中,成文法作为固定的法的形式不可能同社会生活同步发展,永远落后于社会实际。
正如英国法哲学家梅因所讲:“社会的需要和社会的意见常常是或多或少地走在法律的前面,我们可能非常接近地达到它们之间的缺口的结合,但永远存在的趋向是把这缺口打开来。
因为法律是稳定的,而我们谈到的社会是前进的。
”因此成文法的相对滞后性是不可避免的,并且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越来越严重,从而法律失去其对社会的调整作用,甚至会阻碍社会的良性发展。
(二)不周延性
法律规范要求具备确定性,它应该是对其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有最大限度的涵盖性,它所提供的规则应该能够详尽地为人们的行为提供指导。
成文法不能全面反映和规范社会生活,有相当一部分社会关系游离于法律之外。
主要原因如下:首先,法律规范归根结底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产物,客观世界是不断运动变化的,因此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是反复的、多次的;其次,成文法是立法者理性思维的产物,实质上是人们的一种认识活动,人的认识不可避免地会受到
一定历史条件的制约,而认识本身就有不全面、不正确的成分,不可能事无巨细面面俱到。
因此,法律规范不可能涵盖所有社会关系,法律存在漏洞不可避免,在这些所谓的“灰色地带”,通常是由道德和习惯来调整。
(三)不确定性
成文法用书面的、规范的语言来表述,但书面的、规范的语言并不一定代表其具有准确性。
书面语言本身有抽象性、概括性的特点,尤其是中文具有多义性,易使人对法律条文、法律概念产生歧义,由此带来的结果是对大量条文进行纷繁的解释,使法律条文更加模糊不清,进而影响法律的适用,降低法律运行的效率。
成文法的“不确定性”较多地体现在私法范围,如合同法中的“诚实信用、缔约过失、重大误解”等。
(四)不合目的性
成文法的不合目的性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首先,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冲突;其次,严格依照法律规范进行司法活动导致的结果与目的的相背。
在实践中,更多的体现在执法者在执法过程中严格“依法办事”,其结果却是“事倍功半”。
成文法之所以存在不合目的性的流弊,本文认为,主要在于成文法的不确定性。
由于成文法的不确定性,致使立法者在完成立法后未能及时正确的解释法律规范,从而执法者执法不能符合法律规范的真正目的。
(五)限制法官的创造性
成文法作为法律规范的一种重要形式,不可否认,对于指导法官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与此同时,成文法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流弊也随之产生。
法官在处理案件时,仅仅依靠成文法典作为断案的主要依据,很可能会导致一些特殊案件难以妥善处理,对法典的过度依赖致使法官在判案时思维受限,不利于特殊案件的有效处理。
通过以上对成文法局限性的分析,不难得出其局限性之一的“滞后性”是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矛盾产生的主要原因。
基于此,要更清楚地了解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矛盾就应该更加具体地了解二者之间产生矛盾的具体原因。
以下就矛盾产生的具体原因做进一步论述。
一方面,社会现实具有易变性。
随着科学技术的高速发展,社会经济的飞速进步,社会关系也日趋复杂,这就必然要求法律规范更加细致周密,法律规
范在客观上就要保持与社会发展相适应、相协调。
另一方面,法律规范又必须具有相对稳定性。
法律的相对稳定性有助于法律权威的树立和维护,有助于社会秩序的稳定。
如果轻易地对法律规范做这样那样的废除或修改,那么民众将失去对法律的期望和敬畏,法律权威自然也就难以实现。
但由于社会现实具有易变性,在一定程度上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与保守性之间的关系就变得微妙起来,那就是法律规范的稳定性很容易在易变的社会现实中转化为法律规范的保守性和滞后性。
特别是在我国改革发展所处的现阶段,在世界风云瞬息万变的今天,社会的发展与进步的要求对现行法律规范的带来的冲击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要强烈。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人类社会发展的进程中,存在着这样一对基本的矛盾——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的冲突。
四、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矛盾的解决途径
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是辩证统一的。
我们应正确对待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矛盾,马克思主义认为,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正是由于法律规范具有稳定性和适应性之间的矛盾,得以使法律规范日渐完善,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从而真正树立起法律的权威。
在处理法律规范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矛盾时,应做到一下几点。
(一)扩充法源
我国是一个成文法国家,但仅以成文法作为唯一的法源是不够的,如果能以成文法为主,以其他法院为补充,将习惯、判例等法源作为补充,这对于扩大我国法律规范所调整的范围,提高我国法规的适应性将有很大作用。
(二)加强法律解释、法律修改和立法工作
司法部门应根据具体实际的变化,对相关法律条文做出适合社会需要的解释。
对于那些不符合我国当前时期社会发展需要的法律条文,适时进行修改或废除。
如今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消法”便是对“旧消法”的修改和废除。
与此同时,还应针对社会发展出现的新问题新现象,现有法律目前还不能调节的领域应加快立法,使我国的司法体系不断完善。
(三)给予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
在党的十八大上,中央明确提出了我国司法改革的具体措施,要求法院系统实现“垂直管理”,这在一定程度上是对我国原有的司法体制的突破,势必为法官带来更多的自由裁量权,激发法官的创造力。
(四)借鉴他国经验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取得了一系列的成就,就当前而言,我国应根据国情的需要,在充分利用法制本土资源的同时,适时地借鉴和学习法律发达国家的经验,以弥补我国立法自身存在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