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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正确理解和领会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冲突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方法。

●重点掌握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结构和种类;连接点的含义、分类与发展方向;系属公式的基本概念及常见类型;准据法的基本概念以及确定准据法过程中的特殊问题。

学习本章的意义●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利用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方法。

●国际私法的基础学科体系就是围绕着冲突规范建立起来的,冲突法亦被视为国际私法的核心部分。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最早的一种规范形式,也是核心规则,并曾一度是国际私法的唯一规范形式。

●例:《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并不规定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

● 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它是指导法院在确定主体权利义务时应如何选择实体法。

●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它只起“援引”实体法的作用。

●总之,它既非实体规范,亦非程序规范,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三)冲突规范的性质●关于冲突规范的性质,存在于学界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

● 1.冲突规范属于国际法规范抑或国内法规范。

结论:除了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统一冲突规范,一般国内法中规定的冲突规范并不具有国际法的功能。

● 2.冲突规范是实体法规范抑或程序法规范。

结论:它非实体亦非程序规范,是对涉外民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不具有一般法律规范这种逻辑结构,冲突规范中,只有假定部分是明确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部分,待援引准据法之后才能知晓。

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试题及答案

最新中职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试题及答案

司法考试卷一国际私法章节练习题第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试题及答案单项选择题:1、依照我国的司法解释,涉外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应当依照下列哪一判断确定?A.法院地法B.原告住所地法C.被告住所地法D.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正确答案:D2、侨居甲国的中国公民田某在乙国旅行时遇车祸身亡。

其生前在丙国某银行寄存有价值10万美元的股票、珠宝一批,在中国遗留有价值200万人民币的房产一处。

田某在中国的父母要求继承这批股票和珠宝。

我国与甲乙丙三国均无有关遗产继承的特别协议。

依我国法律,前述股票和珠宝的继承应适用哪一国的法律?A.中国法B.甲国法C.乙国法D.丙国法正确答案:B3、新加坡民用航空公司一架客机飞往印度尼西亚途中,因机上物体坠落使在公海上捕鱼的越南渔船受损。

后该渔船开往中国港口修理,并就该飞机造成的损害赔偿诉诸我国法院。

对于该案,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规定,法院应适用下列哪个国家的法律?A.新加坡法律B.印度尼西亚法律C.越南法律D.中国法律正确答案:D4、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侵权行为处理。

”这是一条什么形式的冲突规范?( )A.单边B.双边C.重叠适用D.选择性正确答案:C5、甲国的汤姆与乙国的珍妮于1983年在乙国结婚。

1985年夫妻二人移居丙国。

1993年8月汤姆向丙国法院起诉离婚。

丙国法律规定:“离婚适用原告国籍国法”。

甲国法律则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乙国法律也规定离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哪国法律是准据法?( )A.甲国B.乙国C.甲、乙两国D.丙国正确答案:B6、下列哪个选项属于冲突规范中动态的连接点?( )A.动产所在地B.婚姻缔结地C.合同签订地D.公司营业地正确答案:A7、“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这是一条:A.单边的冲突规范B.双边冲突规范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正确答案:B8、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关于涉及物权的法律适用,下列表述中错误的有:A.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B.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C.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D.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付款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正确答案:D9、A国在华留学生甲与B国在华留学生乙颇有积怨。

第三章冲突规范一、概念1.概念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

第三章冲突规范一、概念1.概念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

第三章冲突规范一、概念1.概念冲突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国际私法规范指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指定应适用哪一国法律的规范是冲突规范。

e.g.“汪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民法通则14条),该冲突规范指明不动产的所有权问题,如所有权的取得、丧失、转移、所有权的内涵等等问题依据不动产所在地法律确定。

但它并没有明确告诉当事人不动产所有权如何取得、如何六十年代丧失、如何转移、所有权内涵是什么,即包括哪些具体的权利内容。

这与实体法的规定不同。

e.g“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民法通则71条)确确了所有权注具体内容,即各项权能。

“按照合同或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通则72条)转移以交付为准。

e.g“不动产遗嘱方式,依财产所在地法”(1961年《遗嘱处分方式法律冲突公约》第一条)。

2.特点与性质①法律适用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权利、义务(不是实体规范)。

②间接规范,仍然是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借助其所援引的法律实体规范来调整。

e.g. A:美国人甲与美国人乙签订合同将甲位于中国的动产(家具)给乙,在未交付前发生争执,诉至中国法院;B:中国人丙与中国人丁签订合同将丙位于美国的财产转让给丁,在交付前发生争执,诉至中国法院。

民法通则72条规定:财产的转让取得,自交付时起,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另设:美国法(法):规定动产转让自合同签订时起所有权转移,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基于以上作分析…….③不是程序规范,不是调整诉讼关系的,而是指导当事人处理(“外国分管者作为投资的技术和设备,必须确实是适用我国需要的行进的技术和设备、如果有意以落后技术和设备进行欺骗,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假定人和法院如何选择可适用的法律的。

④缺乏预见性和明确性。

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

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
以“婚姻奇案”为例
【主要的案件事实】陆氏与张老先生于1937年在 古镇结婚、1945年购买大宅;1949年张老先生在 上海与王氏结婚。张老先生于1965年去世。2004 年,老宅拆迁;王氏和女儿要求分割拆迁款。
婚姻财产纠纷
张老先生
陆氏
王氏
显然,适用不同的法律会导致不同的审判结果。
【思考】 本案适用什么时期的《婚姻法》? 该房屋属于张老先生和陆老太的夫妻共同财产还是 张老先生、陆氏、王氏一夫多妻家庭的家庭财产? 王氏享有什么样的权利?是仅仅享有张老先生遗产 的继承权、还是家庭成员对家庭财产的共有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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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空间上的法律冲突
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是指不同国家或者法域之间的法 律冲突。包括:国际的法律冲突--不同国家间; 区际的法律冲突--一个国家不同法域间。
(1)国际法律冲突及其产生原因 各国民商事立法的规定不同; 各国的主权和司法权平等; 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与内国人平等的民商 事法律地位; 各国平等地对待内外国的法律,并在一定条件下 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的域外效力(属人优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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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86条第2项:
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 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 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决定在该地 方适用地方性法规的规定;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 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人际的法律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宗族、 部落以及不同阶级和阶层的人的法律之间的冲突。
(1)建国以来主要的婚姻法主要包括:1950年婚 姻法、1980年婚姻法、2001年婚姻法。
(2)三部《婚姻法》对婚姻财产制规定如下:
195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对各自婚前财产和婚 后所得财产共同行使所有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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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结构一、冲突规范的概念法律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同样冲突法则是由冲突规范构成的,是冲突规范的总和。

冲突规范就是构成冲突法的法律规范。

功能上的特殊性: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点。

一般法律规范是规定人们的行为的准则的,能直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

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方法的间接性:冲突规范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但它不能直接调整,它只能和它所援引出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确定涉外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的特殊性:冲突规范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点。

一般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而冲突规范则是由范围、系属、关联词三部分构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其中,“不动产的所有权”为范围,“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为系属,“适用”为关联词。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关联词三部分构成。

1、范围(category):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种类,即指受该条冲突规范调整的那些具体法律关系。

构成冲突规范范围的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有合同、所有权、侵权、亲权、继承关系等。

2、系属(Attribution):又称归属,指范围中指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实体法。

连接点(point of contact, connecting factor, connecting ground):指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根据。

它像一个桥梁一样把范围中所界定的法律关系和用以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联系起来。

连接点可作如下分类:1)客观的连接点和主观的连接点前者指除当事人的合意以外的连接点,如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等;后者仅指当事人的合意,主要用于合同关系。

第三章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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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性质冲突规范是指对特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指出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冲突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Connecting points),又称连接因素(Connecting factors),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连接点在冲突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冲突规范的“系属”就是由连接点和与其所导向的法律组成。

在形式上,连接点表现为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反映了特定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传统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多以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仲裁地等客观标志确立,进入20世纪以后,这种简单的、呆板的确定连接点的方法已不适应越来越复杂的涉外民事关系,欧美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率先对连接点进行“软化处理”。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在国际私法学中,依据不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对国际私法规范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冲突规范对事实情况应适用法律的指定不同,可以把冲突规范划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和重叠性冲突规范。

(一)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单边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二)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完整版)第三章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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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内容提要]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和特征以及准据法的概念与确定。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的基本内容。

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存在是国际交往的重要障碍,国际私法就是研究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章主要论述法律冲突的概念、种类、产生原因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及途径;适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基本方法,冲突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相比,结构和形式特殊的一种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和特征是本章研究的重点,冲突规范及其相关制度也是该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内容。

第一节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的概念(一)法律冲突的含义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其范围是极为广泛的。

因此,它有广义和狭义两个不同的概念:广义的法律冲突是指,若干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同而存在的冲突。

这种冲突只表明法律规定的歧异、内容的不同或者对立,例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国的国家结构为共和制;而英国《宪法》则规定国家结构为君主立宪制。

我国1979年《刑法》第28条规定刑罚的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而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大都没有死刑的规定等。

狭义的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或事实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都主张自己的法律要适用于这一法律关系而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匈牙利国际私法学者萨瑟认为:“法律冲突一词必须在比喻意义上加以理解。

它仅仅是明喻,指明由法律支配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与几种法律制度相联系,并且必须决定几种法律制度的规定哪一种应适用于实际案件”。

❷这里的冲突显然指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不同种类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法律冲突既然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多样性,那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冲突区分为不同的种类。

《国际私法》第三章 冲突规范

《国际私法》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概念(考点)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是指处理涉外民事关系时,在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的民法根据有关的连结因素都可能或竞相适用于该民事关系(或均对该民事关系主张“立法管辖权”)的情况下,指定应适用其中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二、结构(考点)1.冲突规范由范围、准据法或系属两部分组成。

2.范围:又称为“连结对象”或“起因事实”,它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实,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3.准据法则是“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三、特点(考点)1.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一般法律规范通常由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要素组成。

2.一般实体法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只是间接规定。

3.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的程序法规范,它还涉及结果。

第二节连结点一、概念连结点,又称连结因素,是指冲突规范就范围中所要解决的问题,指定应使用和国法律所依据的一种事实因素。

二、分类(一)客观连接点和主观连结点1.客观连结点是一种客观实在的标志,有国籍、住所、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合同缔结地、侵权行为发生地等。

又可以分为属地连接点和熟人连结点。

2.主观连结点主要包括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和最密切联系地。

(二)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1.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免的连结点,它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或事件的连结点。

2.动态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等。

立法者常通过时间限定防止动态连结点带来的法律规避现象的发生。

(三)单纯的事实和法律概念1.单纯的事实: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2.法律概念:国籍、住所三、连结点的软化处理(考点)1.用灵活开放性的连结点取代传统冲突规范中僵固的封闭性的连结点;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从而增加可供选择的法律;3.对同类法律关系进行划分,依其不同性质规定不同连结点;4.对于一个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行分割,分别采用不同的连结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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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冲突与冲突规范[内容提要]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和特征以及准据法的概念与确定。

[教学目的]使学生掌握国际私法的冲突规范的基本内容。

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而不同国家之间法律冲突的存在是国际交往的重要障碍,国际私法就是研究和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本章主要论述法律冲突的概念、种类、产生原因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方法及途径;适用冲突规范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基本方法,冲突规范同其他法律规范相比,结构和形式特殊的一种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种类和特征是本章研究的重点,冲突规范及其相关制度也是该国际私法理论和实践的核心内容。

第一节法律冲突一、法律冲突的概念(一)法律冲突的含义法律冲突是一种普遍存在的现象, 其范围是极为广泛的。

因此,它有广义和狭义两个不同的概念:广义的法律冲突是指,若干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的法律规定不同而存在的冲突。

这种冲突只表明法律规定的歧异、内容的不同或者对立,例如,法国《宪法》规定法国的国家结构为共和制;而英国《宪法》则规定国家结构为君主立宪制。

我国1979年《刑法》第28条规定刑罚的主刑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

而丹麦、瑞典等北欧国家大都没有死刑的规定等。

狭义的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法律关系涉及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这些法律制度对同一社会关系或事实的法律规定不同,而且都主张自己的法律要适用于这一法律关系而出现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匈牙利国际私法学者萨瑟认为:“法律冲突一词必须在比喻意义上加以理解。

它仅仅是明喻,指明由法律支配的事实或法律关系与几种法律制度相联系,并且必须决定几种法律制度的规定哪一种应适用于实际案件”。

❷这里的冲突显然指的是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不同种类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法律冲突既然具有普遍性、广泛性和多样性,那么,依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将法律冲突区分为不同的种类。

1.公法冲突与私法冲突依法律冲突发生的领域,可分为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

❸公法和私法的区分是西方国家的法律理论,按照它们的理论凡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公法;凡是以保护私人利益为目的的法律为私法。

公法一般包括宪法、刑法、行政法和诉讼法等;私法一般包括民法、商法等。

❹公法冲突就是指这些保护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律之间的冲突,往日人们认为,各国之间不承认外国公法的域外效力,因此,公法是不会发生法律冲突的,最多也只能说它是法律规定的歧异。

但是,随着国际交往的频繁发生,各国在严格的条件下和较小的范围内,事实上也出现了适用外国法的现象。

如在诉讼程序法方面,依照外国的程序法对本国诉讼文书的送达;依照外国证据法取得的诉讼证据;刑法领域罪犯的跨国移管等,均属公法适用上的冲突。

公法领域的法律冲突目前主要是通过国际条约来协调和解决的。

私法冲突是指民商事法律之间的冲突,它不仅表现为不同地域法律规定的歧异,也存在法律适用上的冲突,是国际私法所要研究和解决的。

2.国际法律冲突与国内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是指不同主权国家之间的法律冲突。

它包括法律制度总体在体系、结构、形式上的冲突;同时,也包括各部门法具体规定在内容上的冲突,但这里主要是指同一法律部门在内容和形式上的冲突。

例如,在内容上我国英国、法国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成年年龄为十八周岁瑞士、日本、意大利法律规定自然人的成年年龄为二十二岁;在法律的形式上,英美的法律规定采用判例法的形式,而欧洲大陆的法律规定采用成文法的形式表现出来。

国内法律冲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是指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法律冲突。

如中央法律和地方法律的冲突,中央各部门立法之间的冲突,各地方法律之间的冲突,包括民族自治地区、经济特区等相互之间的法律冲突。

这种冲突通常是通过国家中央立法和司法机关予以协调解决。

其二是区际法律冲突,也属于空间上的法律冲突,它是指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世界上一部分国家由于各种原因国内存在多个法律区域,相互之间存在法律冲突,如美国、英国、瑞士、南斯拉夫、中国等。

大多数多法域国家内的法律冲突主要是民商事法律冲突,而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的情况较为复杂,不仅存在民商事法律冲突,而且也包括了刑事、行政的法律冲突,并且立法和司法方面也存在着冲突。

区际法律冲突国际上主要是通过冲突法规范来解决的,这些国家大多都有全国同一的区际冲突法,如美国、瑞士等国家。

3.时际法律冲突与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法律关系产生后由于一国先后不同时间所颁布的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在原则、内容上的不一致而产生的法律冲突,即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

依照旧法规定,该法律关系合法有效,而依照新法规定,该法律关系无效,或者相反。

这种法律冲突也就是法律时间效力上的冲突,即法律的溯及力问题。

对此,各国以“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为主,以“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解决这类冲突。

人际法律冲突是指一主权国家内适用于不同宗教、种族、等级的人之间的法律冲突。

如印度、土耳其、叙利亚等国家往往因宗教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婚姻法。

公元6—10世纪期间,日尔曼人征服了欧洲,但未建立起统一的政权,在其控制的辖区内,罗马人之间仍适用罗马法,日尔曼人之间仍然适用日尔曼法,法兰克人仍适用法兰克种族法。

解决人际法律冲突一般应依据不同情况,或者适用共同的种族法,或者适用特别法。

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一)概念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是指某一民事关系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所涉国家的法律对同一民事关系的法律规定不一致,它们都规定要适用各自的法律调整这一民事关系,因而存在应选择适用何国法律的矛盾冲突现象。

这里的法律冲突不是单纯指各国法律对同一法律事实、客观存在的物品或社会关系的规定不同,而是指在这种对同一问题规定不同的前提下,应适用甲国法律还是适用乙国法律所存在的,法律选择上或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一般认为,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是由以下原因共同作用而产生的:1.各国的民商事立法对同一问题的法律规定不同我们知道,世界各地区的发展是不平衡的,由于自然地理环境和人类自身因素等的千差万别,各民族逐渐形成了独特的社会传统习惯,各国从维护本民族利益出发,制定了各自独特的法律制度,以调整相应的社会关系。

因此。

不难理解,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对同一社会关系的规定是不同的;即使社会制度相同的国家之间其法律制度的歧异也是显而易见的。

各国民商事立法对同一民事法律关系的规定不同,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发生法律冲突的基础和前提条件。

2.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商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一主权国家法律的效力通常可分为两个方面:即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域外效力。

所谓法律的域效力,也称为属地效力是指该国法律适用于居住在该国境内的一切人、物和发生的一切事件,无论其人为内国人还是外国人;所谓法律的域外效力,也称法律的属人效力,是指该法律对具有该国国籍的一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无论其人在本国境内还是境外。

按照国家主权原则,每个国家在制定自己的法律规范时,都有权确定其法律的效力,它对于地域效力的确定一般都能有效实施。

然而,对其法律域外效力的规定,只有得到有关国家的承认或认可,他的法律才能在其领域外发生调整社会关系的作用,产生一国法律的域内效力和另一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发生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假如各国之间相互完全拒绝承认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则这种法律冲突便不会发生。

在国际实践中,各国为了促进和加强国际民事往来,一般都在一定的范围和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效力,世界各国这种相互承认对方民事法律域外效力,是国际民事经济活动交往的基础,但随之产生的民事法律冲突,又对这种法律关系的调整提出了新的使命。

3.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经济和文化往来,产生了大量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法律冲突的产生,除上述两个条件外,还要有一个重要条件,就是各国间必须存在民事、经济和文化往来。

因为只有在这种客观的国际交往中,民商事关系才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法律的适用,发生实在的民商事法律冲突。

国家之间若不发生实际的民商事经济活动,也就不会发生法律适用的冲突。

例如,由于两个国家之间在某个时期处于政治上的对抗,或战争状态时,往往断绝了正常的民事经济交往,自然也就不会发生法律冲突了。

上述三个条件,对于国际民事法律冲突来说,是缺一不可的。

也就是说,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存在,才会发生实际的民事法律冲突,否则民事法律冲突便不会发生。

三、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解决,从其发展的历史看,一般来说经历了三个阶段,同时也有三中不同的解决途径:(一)运用国内专用实体法律规范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国内专用实体法规范是指一国所制定的专门用来调整与内国有关的某类国际民事法律关系的国内实体法规范,它可以直接确定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适用国内专用实体法来调整国际民事关系,实际上等于排除了有关外国法适用的可能性,从而也就排除了这类国际民事关系发生法律冲突的可能性。

(二)通过冲突规范间接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冲突规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的规范。

即它指出某一民商事争议应该根据哪个国家的实体法规范来解决。

这个被选择的法律即可以是内国实体法,也可以是外国实体法,也可以是国际条约或国际惯例。

例如,1995年的《意大利国际私法制度改革法案》第36条规定:“父母子女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包括亲权在内,应由子女的本国法支配”。

由于冲突规范把内国法和外国法置于平等的地位以及其选择法律的间接性,所以,冲突规范被认为是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关系最基本的方法和途径,有些国际私法的立法或学者甚至称冲突规范为国际私法规范。

(三)采用国际统一实体法规范调整国际民事法律关系国际统一实体法是指有关国家之间缔结的,直接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双边或多边国际条约。

采用这种规范明确规定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纠纷,起到了避免和消除各国间法律冲突的作用,因此,被称为直接解决的方法。

从理论和实践来看,它是解决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一种直接的、有效的、理想的、而且是从根本上解决法律冲突的方法和途径。

例如,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54条规定:“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包括根据合同或任何有关法律和规章规定的步骤和手续,以便支付价款”。

该条明确的规定买方支付货款的法律义务,可以依据几个文件来约束。

第二节冲突规范一、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及类型(一)冲突规范的含义冲突规范是在调整某个种类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时,指出应该适用哪一国家法律的规范。

如我国1986年《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该条文就指出,具有涉外因素的不动产的所有权的法律争议,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对其作出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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