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正确理解和领会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冲突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方法。
●重点掌握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结构和种类;连接点的含义、分类与发展方向;系属公式的基本概念及常见类型;准据法的基本概念以及确定准据法过程中的特殊问题。
学习本章的意义●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利用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方法。
●国际私法的基础学科体系就是围绕着冲突规范建立起来的,冲突法亦被视为国际私法的核心部分。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最早的一种规范形式,也是核心规则,并曾一度是国际私法的唯一规范形式。
●例:《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并不规定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
● 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它是指导法院在确定主体权利义务时应如何选择实体法。
●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它只起“援引”实体法的作用。
●总之,它既非实体规范,亦非程序规范,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三)冲突规范的性质●关于冲突规范的性质,存在于学界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
● 1.冲突规范属于国际法规范抑或国内法规范。
结论:除了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统一冲突规范,一般国内法中规定的冲突规范并不具有国际法的功能。
● 2.冲突规范是实体法规范抑或程序法规范。
结论:它非实体亦非程序规范,是对涉外民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不具有一般法律规范这种逻辑结构,冲突规范中,只有假定部分是明确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部分,待援引准据法之后才能知晓。
第三章 冲突规范

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或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
外效力之间的冲突。解决私法冲突要借助多种形式的冲突规范,它不 仅会涉及内国法的适用,还会涉及外国法的适用。
2.区际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对于区际法律冲突,人们常根据法律关系的不同性质和种类,
利用不同的冲突规范予以解决(准据法确定一章有详述)。
有多个连结点的: 3、重叠性冲突规范(double rules)是指对“范围”所指的法律关
系或法律问题必须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连结点所指向国家的法律
的冲突规范。
例: 《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8条第1句规定:收养的条件和手续,
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4、选择性冲突规范(choice rules) (1)无条件的选择性冲突规范(任意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经常居所地法,均为有效。
五、系属公式(准据法表述公式)
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ibution)就是把一些解决法律冲突的规则
固定化,使它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所采用的处理原则,
以便解决同类性质的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问题。系属公式是通过双边 冲突规范发展起来的,但其本身不是冲突规范,而只是冲突规范的系
规则。
四、国际民事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所讲的法律冲突,就是国际民事法律冲突,即对同一民 事关系因所涉各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而发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1.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 各国民事法律制度互不相同;
各国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事交往,结成大量的国际民事关系;
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 各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一、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的概念和特点 1、概念 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 指在调整具体涉外民事关系时,指明该适用哪一种法律来处理的法 律规范的总称。 2、冲突规范的特点 (1)从内容上看,仅指出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 (2)从作用上看,仅起到间接调整的作用。 (3)从结构上看,包括“范围”和“系属”。
国际私法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 (4)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4)一、冲突规范的概念 (4)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4)(1)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 (4)(2)冲突规范的独特结构:范围→系属 (4)三、冲突法的特征 (4)四、冲突法的性质:法律适用规范 (5)第二节连接点 (5)如何确定连接点是冲突规范要讨论的核心问题 (5)一、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5)三、★连接点的分类 (5)四、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6)五、连接点的解释 (7)第三节冲突规范的类型与系属公式 (7)一、冲突规范的类型 (7)★判断冲突规范的方法: (7)冲突规范类型举例: (8)(二)几种主要的系属公式 (8)第四节准据法 (9)一、准据法的概念 (9)二、准据法的种类可作为准据法的实体法: (9)三、准据法的特征 (9)四、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0)第四节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的合理限制 (10)一、法律选择的方法(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10)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11)为何要限制法院地法的适用? (11)第五节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11)一、冲突法的确定性与灵活性问题 (11)(一)冲突规范软化的处理:寻求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的辩证统一 (11)(二)冲突法历史上对灵活性与确定性的探讨 (12)二、冲突法上“冲突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问题 (12)(一)传统冲突法所追求的“正义” (12)(二)20世纪对“实体正义”追求的新实践 (12)第六节识别 (13)一、识别的概念以及识别冲突产生的原因(P104) (13)二、识别的分类 (13)三、国际私法中识别冲突的主要表现 (13)四、识别的对象(事实认定的问题而非法律适用问题,不包括对系属、连接点解释的识别) (14)五、识别的依据 (14)六、我国的立法实践 (16)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一般性问题 (16)第七节反致 (16)反致适用的前提是承认外国的冲突规范 (16)一、反致的类型与概念 (16)(一)反致remission(直接反致) (16)(二)转致transmission (16)(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mission (17)【区分方法】 (17)(四)英国特殊的“二重反致”制度 (18)二、反致产生的原因(产生条件) (18)三、关于反致问题的争论 (18)四、反致的作用 (20)五、中国的司法实践:与国际立法中附条件的接受反致相违背 (20)第八节先决问题 (20)争议焦点:解决先决问题应当适用法院地法还是适用主要问题适用的准据法 (20)一、先决问题的概念 (20)二、先决问题(狭义)的构成要件 (20)三、先决问题及其准据法的确定 (21)四、中国的立法实践 (21)【案例】 (21)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如果一个问题被识别为程序问题,法院一般就径行适用法院地法;如果识别为实体问题,不管法院适用本国法还是外国法,都必须经过法院地法的冲突规则指引 (22)第九节区际、人际与时际法律冲突的解决 (22)二、发生人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2)三、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3)三、发生时际冲突时准据法的确定 (23)第十节法律规避 (24)一、概念 (24)二、规避行为构成要件 (24)三、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 (24)四、法律规避的优缺点 (24)五、我国的规定 (24)六、法律规避的性质 (25)主要是指法律规避究竟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还是公共秩序问题的一部分;大多数学者认为它是一个独立的问题,虽然法律规避与公共秩序在效果上都是排除外国法律的适用,但是性质却不同,公共秩序排除外国法律适用着眼于外国法律的内容和使用结果;法律规避着眼于当事人的虚假行为25七、直接适用强制性规定VS法律规避 (25)第十一节准据法的查明 (26)一、概念 (26)二、外国法的性质与查明程序 (26)三、外国法无法查明的解决办法 (27)四、外国法适用错误 (27)五、我国法关于外国法查明与外国法无法查明的救济的规定 (28)第十二节公共秩序保留 (30)一、概念 (30)二、实质和作用 (30)三、限制 (30)四、我国的实践:采用的是客观说 (31)五、有关公共秩序制度的理论 (32)(一)大陆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32)(二)英美法系国家学者的理论 (33)(三)适用公共秩序保留的主观说与客观说:针对公共秩序保留所针对的对象 (33)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法的概念、结构和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Conflict Rules)指明某一类涉外民商事关系应当适用哪个国家或地区的法律的规范,又称为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法律冲突规则(conflict of laws rul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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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结构一、冲突规范的概念法律是由法律规范构成的,同样冲突法则是由冲突规范构成的,是冲突规范的总和。
冲突规范就是构成冲突法的法律规范。
功能上的特殊性: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点。
一般法律规范是规定人们的行为的准则的,能直接确定某一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实体法的规则。
因此它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法律规范;调整方法的间接性:冲突规范是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但它不能直接调整,它只能和它所援引出的准据法结合起来,才能确定涉外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结构的特殊性:冲突规范也具有不同于一般法律规范的特点。
一般法律规范由假定、处理、制裁三部分构成,而冲突规范则是由范围、系属、关联词三部分构成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
其中,“不动产的所有权”为范围,“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为系属,“适用”为关联词。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冲突规范由范围、系属、关联词三部分构成。
1、范围(category):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类型、种类,即指受该条冲突规范调整的那些具体法律关系。
构成冲突规范范围的法律关系包括所有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最常见的有合同、所有权、侵权、亲权、继承关系等。
2、系属(Attribution):又称归属,指范围中指定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该适用的实体法。
连接点(point of contact, connecting factor, connecting ground):指借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律的根据。
它像一个桥梁一样把范围中所界定的法律关系和用以调整这种法律关系的某一国家的实体法(准据法)联系起来。
连接点可作如下分类:1)客观的连接点和主观的连接点前者指除当事人的合意以外的连接点,如国籍、住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等;后者仅指当事人的合意,主要用于合同关系。
第三章冲突规范

第三章冲突规范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法律特征与冲突规范的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性质冲突规范是指对特定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指出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规范。
冲突规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冲突规范不直接规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只指出该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法。
2.冲突规范和准据法相结合,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接点连接点(Connecting points),又称连接因素(Connecting factors),是指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连接起来的一种事实因素。
连接点在冲突规范中占有重要地位,冲突规范的“系属”就是由连接点和与其所导向的法律组成。
在形式上,连接点表现为把特定的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媒介,从实质上看,这种纽带或媒介反映了特定民事关系与一定地域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传统国际私法中的连接点多以国籍、住所或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仲裁地等客观标志确立,进入20世纪以后,这种简单的、呆板的确定连接点的方法已不适应越来越复杂的涉外民事关系,欧美国家的国际私法学者率先对连接点进行“软化处理”。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在国际私法学中,依据不同的原则和标准可以对国际私法规范作出不同的分类。
根据冲突规范对事实情况应适用法律的指定不同,可以把冲突规范划分为四种类型:单边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选择性冲突规范和重叠性冲突规范。
(一)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单边冲突规范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二)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国际私法第三章ppt 冲突规范与法律选择

1 2 3 4 5 6
区分法规方法
法律的性质
法则区别说
法律关系分类方法 法律关系的性质 法律关系本座说 最密切联系方法 政府利益分析方法 规则选择方法 最密切联系地 最密切联系原则
法律背后的政府 政府利益分析说 利益 相关国家的实体 优先选择理论 法规则
当事人合意选择的 当事人的合意选 当事人意思自治 方法 择 有利于判决的承认 判决的有效执行 与执行方法
如果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 律的选择 :
首先要分析纽约州和安大略省有关乘客法规 的政策的目的。 在本案中,由于车辆登记地和当事人住所均 在纽约州,安大略省对适用其法律没有利益 要求,而只有纽约州有利益要求,因此,安 大略省与纽约州之间的法律冲突是“虚假法 律冲突”。只适用有政府利益的州的法律, 因此适用纽约州法律,支持原告主张。
第三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
依法律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法律关系的性质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最密切联系原则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政府利益分析决定法律的选择。
第三节 准据法的选择方法
依案件应取得的结果决定法律的 选择。 依有利于判决在国外的承认和执 行决定法律的选择。 依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决定法律的 选择。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适用其住 所地法或者惯常居所地法。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适用物 之所在地法。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类 型 单边冲突规 范 双边冲突规 范 含 义 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或某一外国 法的冲突规范。 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 此系属,结合实际情况去寻找应 适用的某一法律冲突规范。 重叠适用的 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 冲突规范 点,并应同时适用的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四章 准据法确定中的几个问题
第三章 冲突规范
第一节 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特点 第二节 连结点 第三节 冲突规范的类型 第四节 准据法表述公式(系属公式) 第五节 法律选择的方法和法院地法适用的合理限制 第六节 冲突规范的确定性与灵活性、“冲突正义”与“实 体正义”的辩证关系 第七节 识别
二、识别冲突及其产生的原因
(一)不同国家的法律对同一事实赋予不同的法律性 质,从而可能会导致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 (二) 不同国家对同一冲突规范中包含的概念的内涵理 解不同。 (三) 不同国家的法律往往将具有相同内容的法律问题 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 (四)不同的国家具有不同的法律概念或一个国家所使 用的法律概念是另一个国家所没有的。
例: 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 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 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2、人格权的内容,适用权利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3、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 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 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 姻缔结地法律。 4、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 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5、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 6、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 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第三章 冲突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冲突规范——范围 系属 范围+系属 冲突规范 范围 范围: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 范围:包括冲突规范所要适用的对象,或所要认定的事 实,或所要解决的问题。 或所要解决的问题。 系属(准据法):“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 系属(准据法):“范围”中所指的涉外民事关系、事 ): 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规范 实体规范。 实或法律问题应适用的特定的实体规范。
准据法的特点: 准据法的特点:
1、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 2、准据法必须是经过冲突规范指定以后确定的实体法。 3、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而是一项项具体的法,即具 体的实体法规则或法律文件。
国际条约成为准据法的情形: 国际条约成为准据法的情形
(1)非条约缔约国的公民或法人选择某一国际条约作为调整他们权利 义务关系的准据法; (2)如果冲突规范援用某一缔约国的国内实体法为准据法,而国内实 体法无相应规定或与其参加的国际条约相抵触,可以将缔约国参加的 某一条约是同国内法作为准据法。
• 六、连接点的冲突 • 解决方式 原则上采用法院地法解决 解决方式: • 例外 1、一个人是否具有某国国籍必须依其国籍发生争议的该国国 例外: 、
籍法的概念来加以判定, 籍法的概念来加以判定,对于住所的识别原则上也是如此 • • 2、如特定案件需要援用外国冲突规范时,此外国冲突规范中所使用 、如特定案件需要援用外国冲突规范时, 的连结点, 的连结点,应依该国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3、特定案件需要适用条约中的冲突规范,而条约又对冲突规范中所 、特定案件需要适用条约中的冲突规范, 使用的连结点作了定义, 使用的连结点作了定义,则应依条约中的定义作出解释
•
5、连接因素的选择必须符合内国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政策、利益 、连接因素的选择必须符合内国处理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政策、 和目的。 和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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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冲突规范学习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正确理解和领会国际民商事交往中产生的法律冲突以及解决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方法。
●重点掌握冲突规范的概念、特点、结构和种类;连接点的含义、分类与发展方向;系属公式的基本概念及常见类型;准据法的基本概念以及确定准据法过程中的特殊问题。
学习本章的意义●国际私法的中心任务是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而利用冲突规范调整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的特有方法。
●国际私法的基础学科体系就是围绕着冲突规范建立起来的,冲突法亦被视为国际私法的核心部分。
第一节冲突规范概述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与特点(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冲突规范,又称法律适用规范、法律选择规范,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它是国际私法最早的一种规范形式,也是核心规则,并曾一度是国际私法的唯一规范形式。
●例:《民法通则》第144条: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二)冲突规范的特点● 1.与一般实体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适用规范。
并不规定主体的实体权利义务。
● 2.与一般诉讼程序规范不同,冲突规范是法律选择规范。
它是指导法院在确定主体权利义务时应如何选择实体法。
● 3.冲突规范是一种间接规范,因而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明确性和预见性。
它只起“援引”实体法的作用。
●总之,它既非实体规范,亦非程序规范,是一类特殊的法律规范。
(三)冲突规范的性质●关于冲突规范的性质,存在于学界的争议点主要集中于两个问题。
● 1.冲突规范属于国际法规范抑或国内法规范。
结论:除了通过国际条约规定的统一冲突规范,一般国内法中规定的冲突规范并不具有国际法的功能。
● 2.冲突规范是实体法规范抑或程序法规范。
结论:它非实体亦非程序规范,是对涉外民事关系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殊的法律规范。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冲突规范不具有一般法律规范这种逻辑结构,冲突规范中,只有假定部分是明确的,行为模式与法律后果部分,待援引准据法之后才能知晓。
●冲突规范在结构上由“范围”和“系属”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事关系,“系属”是指调整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的法律。
三、冲突规范中的连结点●在冲突规范的“范围”中,还有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即把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和某国法律连结起来的纽带或标志,在国际私法中称为“连结点”或“连结因素”。
1.连结点在冲突规范中的地位和法律特征●冲突规范的“系属”就是由“连结点”加上其导向的法律所组成。
(举例:客观、主观连结点)●可见,“连结点”是冲突规范针对其“范围”中的民事关系或法律问题指定应该适用何国法律的一种事实根据或联系因素,它实际上反映了特定民事关系与某国法律之间的内在联系。
连结点的法律意义表现在两方面:●从表面形式上看,连结点是把冲突规范中范围所指的法律关系与一定地域联系起来的纽带和桥梁,或称为媒介。
因此,每一条冲突规范必须有至少一个连结点,否则就不能把一定的法律关系和应适用的法律连结起来。
●从实质内容上看,连结点又反映了法律关系与特定地域的法律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实质联系和隶属关系,表明某种法律关系应受一定国家法律的支配。
国际私法上常见的连结点:●国籍、住所或惯常居所、营业所、物之所在地、行为地、法院地、当事人的合意选择、与案件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或地区)等。
连结点的法律特征:●⑴冲突规范中每一个连结点的产生和发展都有其客观原因和历史背景,随着国际经济的发展,它们也在不断的发展变化。
(属人法:住所-国籍-惯常居所)●⑵连结点的运用可以直接反映国际私法的立法状况。
(单一连结点—复合)●⑶连结点的选择必须是客观的,而不应是任意的或虚构的。
(体现法律关系与应适用法律的联系)●⑷连点是传统国际私法理论研究的焦点。
(传统国际私法理论就是法官寻找应适用的法律的路标2、连结点的分类⑴.客观连结点和主观连结点●客观连结点是一种以客观存在的标志为基础而设定的连结点,主要有国籍、依据、居所、物之所在地、法院地等。
●主观连结点是依人的主观意志为依据而设定的连结点,主要是指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⑵.静态连结点和动态连结点●静态连结点就是固定不变的连结点,主要指不动产所在地以及涉及过去的行为和事件的连结点,如合同缔结地。
●动态连结点就是可变的连结点,如国籍、住所所在地、法人的管理中心地。
●在当今立法中,针对动态连结点的不确定性加上了时间限定。
如《民法通则》149条的规定。
⑶.事实概念的连结点和法律概念的连结点●事实概念的连结点是指基于事实状态存在的连结点,它不需要从法律上加以确定,主要包括物之所在地和法院地。
●法律概念的连结点是指连结点存在的基础不是单纯的事实,而是基于一些法律上的概念,如国籍、住所、侵权行为地等。
关于连结点分类的其他主张:●台湾马汉宝:与主体有关的、与客体有关的、与行为有关的、与当事人意思有关的连结点。
●欧美学者:开放性的和硬性的连结点。
3.连结点的选择●连结点的选择,是冲突法立法的中心任务。
●它是指在一个法律关系的诸多构成要素中,选择一个最能反映该主体、事实、行为本质的并与之有最重要联系的要素作为连结点,以指引准据法的选择。
●它的选择要考虑法律关系的性质和分类;应能反映国家政策取向和目标;要有前瞻性;要与客观实际相适应。
四、冲突规范的类型●根据冲突规范对事实情况应适用法律的指定不同,可以把捉突规范划分为四种类型:(一)单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者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1.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
●2.冲突规范的系属直接指明与本国有关的特定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某一特定的外国法。
●从各国立法来看,前者较多见,后者较少见。
●单边冲突规范在冲突规范中所占比重很小,而且单边冲突规范涉及的民事关系在主体、内容、客体方面通常要受到限制,如不这样,会构成对国际私法的否定。
(二)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指明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内国法,或者适用外国法,而是指出一个客观标志或提出一个法律适用原则,根据这一客观标志或法律适用原则,结合涉外民事关系的事实情况,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适用外国法。
●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基本的、也是最常用的冲突规范。
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以分解为两个单连冲突规范,而选择性冲突规范和重叠性冲突规范则是由双边冲突规范演变或派生出来的。
单边冲突规范也可以解释为双边冲突规范。
(三)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规定了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接点,指出涉外民事关系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适用何国法律作准据法,由法院或当事人从规定的法律中进行选择。
●由于法律规定法院、当事人选择法律的条件不同,选择性冲突规范又分为两种:1.无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
●无条件选择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系属所规定的若干个法律具有同等地位,无先后之分,主次之别,可以任意进行选择。
如《民通》146条:●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
当事人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依据地法律。
2.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
●有条件选择性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系属所规定的若干个法律处于不同地位,有先后之分,主次之别,在适用法律时,依序进行,有前一顺序的法律就不能选择后一顺序的法律。
如《合同法》126条:●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四)重叠性冲突规范●重叠性冲突规范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必须同时适用或符合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
如《民通》14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五、系属公式●是指把常用的双边冲突规范的系属固定化,使其成为国际上公认的或为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原则。
●常用的系属公式有以下几种:(一)属人法●属人法是以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系属公式。
●主要用于解决与人的身分、能力、婚姻家庭、亲属、财产继承有关的法律冲突。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在属人法的确定上采用不同的原则。
大陆法系国家采用本国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国籍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英美法系国家采用住所地法原则,即以当事人的住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大陆法系国家和英美法系国家确定属人的分歧起源于1804年《法国民法典》的颁布。
一国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还是采用住所地法为属人法,原因可能是多方面的,但有两方面因素往往起决定作用:一方面是人口的流动,人口大量外移的国家多倾向采用本国法为属人法,移民大量涌入的国家多倾向采用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另一方面是一国法域的状况,一国存有不同法域时,一般多倾向采用住所地法为属人法。
属人法中还有一种法人属人法,一般指法人国籍所属国法律,常用来解决法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解散等方面的法律问题。
我国以当事人的本国法为属人法,但在某些领域以当事人的“住所地法律”、“定居国法律”为属人法。
(二)物之所在地法●物之所在地法是指作为涉外民事关系客体的物,在时间上和空间上所位于的那个国家的法律。
●主要用来解决物的所有权关系及物的所有权的与其他物权关系方面的法律冲突。
(三)行为地法●行为地法是指涉外民事行为发生地或完成地的法律。
●涉外民事行为是多种多样的,所以行为地法可以分解为若干个系属公式。
(四)法院地法●法院地法是指受理涉外民事案件的法院所在地的法律。
●主要用于解决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方面的法律冲突。
●在某些情况下也用来解决实体法方面的法律冲突。
(五)旗国法●旗国法是指悬挂在船舶上或涂印在飞行器上的特定旗帜所属国的法律。
●主要用于解决涉及船舶或飞行器发生法律纠纷时的法律冲突问题。
(六)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是指当事人按双方意愿自主选择的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当事人这种对法律的选择又称为“意思自治”,主要用于解决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
(七)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最密切联系的法律是指与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地方的法律。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的起源可以追溯到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但这一法律适用原则的真正确立是在20世纪70年代。
●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作为一个法律适用的指导原则,产生于涉外侵权领域,现在主要适用于合同领域。
●在涉外侵权、婚姻家庭、多法域国家准据法的确定、国籍、继承、父母子女关系等领域,一些国家也适用这一原则。
第二节准据法及其确定一、准据法的概念与特点●准据法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引而援用的确定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准据法不仅是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个概念,而且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地位。
●这是因为冲突规范只是一种法律选择规范,不能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只有经冲突规范援引的准据法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作出最后的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