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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第四章 适用冲突规范的有关制度

第二节
反
致
一 反致的形式及其产生的条件 ( 一 ) 反致的形式 广义上的反致包括反致 、 转致 、 间 接反致 、 包含转致的 反致 、 双重反致等几种形式 。 1. 反致 这里的反致是特指狭义上的反致 , 为 了 与广 义上的 反致相 区 别 , 有时又称为 “ 一级反致 ”。 2. 转致 转致又称为 “ 二级反致 ”, 是指甲国法院在 处理某一国 际民事案件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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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反致理论的分歧与立法实践 ( 一 ) 反致的理论分歧 关于反致制度 , 在国际私法理论上存在赞成与 反对两种对立的观点 。 1. 赞成反致的主要理由 赞成反致制度的学者 , 主要提出了以下几方面 的理由 : 首先 , 适用反致制度 , 是尊重外国法律完整 性的表现 。 其次 , 采用反致符合尊重国 家主权的 原则 。 再次 , 采用反致可使各国 法律对同一国际民事 案件做出 相 同 判决 , 是保证国际民事关系稳定性 的重要手段 。 14
( 二 ) 反致产生的条件 反致的产生 , 是下述三个条件相互作用的结 果: ( 1 ) 有关的国际民事关系依法院地国冲突 规范应当适用 外国 法律 。 ( 2 ) 法院地国将本国冲突规范所指向的外 国法理解为实体法和冲突法的总和 , 并且法院在 实践中避开该外国的实体法而适用了该外国 的冲 突规范 。 ( 3 ) 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与其指向的外国 法中的冲突规范对同一国际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 “ 系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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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 ) 识别的意义 在国际私法实践中 , 识别具有以下意义 : ( 1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任何 一种国际民事关系都是由一系列具体的事实构成的 , 而在国际私法的立法上 , 冲突规范的 “ 范围 ” 却 表述为 一个较为抽象的法律概念 , 如 “ 权 利能力 ”“ 行为能力 ”“ 侵权行为 ”“ 合同之 债 ”“ 动产 ” “ 不动产 ”, 等等 。 ( 2 ) 识别决定所应适用 的准据法 。 准据 法是经冲突规范 “ 系 属 ” 的 指引 , 用来确定 国际民事关系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实体法 。
第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几种制度

分歧: 1、 先决问题应受解决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所属 国的冲突规范指定的法律支配。梅尔基奥尔等 主张;
2、 先决问题应由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决定。
拉佩等主张。
第三节 反致
一、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二、反致产生的条件 三、关于反致的实践
一、反致的概念和类型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反致是
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念,对有关的事实
构成作出“定性”或“分类”,将其归入一定 的法律范畴,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所使用的法 律名词进行解释,从而确定应适用哪一冲突规 范去援引准据法的认识过程。 其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对涉外民事案件 所涉及的事实或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并将其 纳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 某些方面进行识别,即对冲突规范在“范围” 上所使用的名词术语进行解释。
用某一外国法时,对该外国法的内容作 了错误的认定,并且依此作出了错误的 判决。对这类错误的救济,在各国的立 法和实践中,主要有两种做法: 1、 不允许当事人上诉。 2、 允许当事人上诉。
五、我国的规定
(一)外国法的查明 1、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 2、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
国法律。 第十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 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政机关查明。当事人 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二)外国法不能查明时的处理 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 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五节 公共秩序保留
一、概念
二、公共秩序保留的理论 三、公共秩序保留的立法方式
(一)概念:是指法院在处理涉外民事
争议时,由于各国法律对同一“事实构 成”作出不同的分类,或对冲突规范的 范围中同一法律概念赋予不同的内涵, 采用不同国家的法律观念进行识别就会 适用不同的冲突规范,最终导致适用不 同准据法的结果。
国际私法全部笔记

国际私法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第一节调整对象一: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概念:国际民商事关系是指跨越或超越一国国界国一国法律调整界限的,涉及一个以上的国家法律的民商事关系,以及对一国来说具有私法或仲裁管辖权的外国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
二:凡与本国法以外的某种法律体系发生联系的,就构成国际的或涉外民商事关系。
三:法律冲突的概念:指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民事法律对该民事关系规定不相同或竞相要求使用该民事关系,从而造成该民事关系在法律上的相互抵触现象。
第二节一:调整方法:间接。
由冲突规范到准据法(由范围、系属、连接点构成)。
二:间接调整的缺点:(一)缺乏预见性。
(二)受多种制度限制。
(三)不可避免当事人挑选法院现象。
三:国际条约的形式:(一)外国人民事法律规范、国内立法。
(二)冲突规范。
(三)统一实体法规范。
(四)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
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渊源一:国际私法渊源的特征:(一)两重性:国内、国际。
(二)多样性:制定法、判例法、基本原则、学说、法理。
(三)差异性。
二:国内渊源:(一)国内立法:(1)散见式。
(2)专章专编式。
(3)法典。
(二):国内判例。
三:国际渊源。
(一)国际条约:(1)冲突法。
(2)规定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法律规范。
(3)统一实体法条约。
(4)程序法。
(二):国际惯例:包括直接适用统一实体民商事国际惯例和其他国际司法惯例。
四:法理、学说、一般法律原则。
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家主权独立原则。
内容:(1)承认平等主体间无裁判权,遵守国家及其财产豁免原则。
(2)相互尊重对方国家的守地优势权,相互尊重立法和司法主权。
(3)平等对待内外国法适用,但适用外国法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平等原则。
内容:(一)常常在国家间的关系中体现。
要求国与国之间处于完全平等地位,互相对等。
(二)在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对等,平等协商。
三:保护若方当事人原则。
四:维护和促进国际民商事交往发展的原则。
内容:(一)一国在制定其国际私法时,不能仅以本国利益为背景,更应考虑国际普遍实践和国际民商新秩序的建立。
国际私法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

2000年7月,原告移交展品。其中,航天飞机机头一个及相应的充气机 身一架,因充气机身无法使用,被告方委托他人按原告提供的航天飞 机照片重新制作了飞机模型,与原告交付的机头部分完成拼接。
2000年7月10日至11月15日,上海展在上海市中山公园举行。
2000年11月,原告以拖欠租金及滞留展品为由,向上海市高院提起诉 讼,要求判令被告偿付租金美金26万元和归还展品。被告辩称,被告 愿意返还展品,但原告未按约提供展品,违约在先,被告有权拒付剩 余租金,故要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期间,第三人(台湾)月眉国 际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参加诉讼,主张部分展品为其所有。
• 卡恩称之为隐存的冲突 Latent conflict • 巴丁称之为识别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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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3. 识别冲突的解决
识别冲突自从被发现后,一直就争议不 断,学者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解决办法。
法院地法说
分析法学和 比较法说
准据法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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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本案的焦点(英国女子前一次的婚姻是否有效),取决于适用何国法 律,因为英国法中没有“经父母同意”的限制性规定。而适用何国法 律,又取决于依哪一条冲突规范。英国的冲突规范:
婚姻的形式适用婚姻举行地法 婚姻能力适用当事人的住所地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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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奥格登 诉 奥格登 Ogden v. Ogden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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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的基本制度·识别和识别冲突
美国总统轮船公司与万宝集团广州菲达电器厂、 最高人民法院 2002年 菲利(广州)工业有限公司等无单放货纠纷
第四章 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

第四章冲突规范适用中的几种制度第一节识别(适用冲突规范的前提)第二节反致第三节公共秩序排除适用的制度第四节法律规避第五节外国法内容的确定第一节识别——冲突规范的冲突1、冲突规范本身规定不同。
这类冲突引起反致问题。
例如:英国“人之行为能力依当事人住所地法”法国“人之行为能力依当事人本国法”2、冲突规范本身规定相同,但对连结点的解释不同。
例如:“侵权行为适用侵权行为地法”两种观点:识别问题(少数)单独问题(多数)3、冲突规范本身规定相同,对连结点的解释同样相同,但仍会产生冲突。
因为各国对所涉问题识别不同。
一、识别的概念例1:某人买飞机票乘机不幸飞机失事。
诉因是违反合同还是侵权行为?例2:未成年人结婚需要父母同意是结婚能力(法国)问题还是结婚形式(英国)问题?例3:野生动物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奥地利)?例4:时效法规属于实质性规定(德、法)还是程序性规定(英)?识别(Qualification ClassificationCharacterization)又称“定性”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概念,对待决案件的事实情况或有关问题进行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条冲突规范的认识过程。
二、识别的产生德国的康恩1892年提出:“隐存的冲突”,法国的巴丹1897年提出:“识别冲突”。
1920年由洛伦岑介绍到美国,1934年由贝克特介绍到英国——产生原因1、有关国家在法律上对同一事实情况赋予了不同的法律性质或将其归入不同的法律范畴。
2、具有共同内容的法律问题被分配到不同的法律部门中。
三、识别的依据(一)法院地法说——主张以法院地国的实体法作为识别的依据。
理由:冲突规范是国内法,构成冲突规范的概念应该依国内法即法院地法来解释;用外国法识别有损法院地国的主权;依法院地法识别简便易行。
反对观点:法院地法中无相应的法律制度就无法识别。
(二)准据法说识别应依适用于争议问题的准据法进行。
反对观点:识别的目的是确定准据法,准据法在没有确定之前,如何识别?如果存在两个以上可能适用的外国法,以哪个外国法作为依据呢?——1974年《阿根廷国际私法》(草案)“本条例的用语依准据法解释。
国际私法课堂笔记3

国际私法课堂笔记3第四章冲突规范的运用若干制度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集中介绍在冲突规范的具体运用中产生的几个特殊问题:识别、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反致,其与冲突规范共同作用对准据法的最终确定产生一系列影响。
通过本章学习,领会上述制度在解决涉外民商事纠纷过程中的作用及其其对国际私法的影响。
教学重点与难点:识别、公共秩序保留、法律规避、反致第一节识别一、识别的概念在法院适用冲突规范的过程中,根据一个特定法律概念,对有关人、物、行为构成的事实进行法律上的分类和解释,赋予它们法律上的名称给予它以法律地位、分类和定性,以便具体确定应予适用的冲突规范及其所援引的某国实体法,并对有关的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认识活动过程。
识别的过程对有关法律事实和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适用的冲突规范。
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二、识别在司法实践中的运用(一)在运用冲突规范阶段的识别问题1、影响冲突规范中范围部分的确定。
2、影响冲突规范中系属部分的确定。
(二)案件受理阶段的识别问题仲裁条款的效力认定问题三、涉外民事案件中的识别冲突(一)识别冲突的产生•1、各国的法律规定及其对法律概念的理解不同,对同一法律事实,各国将其分别纳入不同的法律范畴,作出不同的分类定性。
•2、对同一法律概念,各国往往也会赋予其不同的含义。
•3、由于社会制度或法律历史传统不同,一国有的法律概念,另外的国家不存在。
(二)识别冲突的解决---法院地法例外:(1)如果应依法院地法识别,而法院地法中没有关于该法律关系的概念,就应按照与该法律关系有关的外国法确定它的概念;(2)特殊的或专门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如动产或不动产的识别,就应根据财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规定来确定。
四、识别的作用(一)在程序上会影响法院的管辖权。
(二)影响国际民商事关系准据法的确定。
(三)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国内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性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第二节公共秩序保留制度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和相关理论(一)概念(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存在的基础理论基础立法基础(三)公共秩序含义的弹性二、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作用三、公共秩序保留制度的限制运用。
国际私法第四章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2013-7-9 国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物之所在地、法 院地等 当事人合意选择、 最密切联系地等
不动产所在地、 行为地等 住所、国籍、法 人营业地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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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 事实概 事实上能够确定的 连接点 有法 念 律规 定 法律概 依照法律的规定才 念 能确定的连接点
13冲突规范的类型单边冲突规范直接规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只适用内国法或只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双边冲突规范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根据它再结合实际去寻找应适用的法律重叠冲突规范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连结点并应同时适用的冲突规范选择适用冲突规范无条件选择适用可以任意选择系属中的若干个连结点的一个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有条件选择适用必须依顺序或按照一定条件选择系属中的连结颠来确定准据法的冲突规范2012115国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013-7-9 国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6
准据法例举
系属公式:行为地法
范围:连接对象
侵权 行为 损害 赔偿
适用 侵权 行为 地法
准据法
侵权行为地法
连接点:侵权行为地
国私法是法律冲突解决法。
201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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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试题:2007卷一—40题
40.在一个涉外民事案件中,我国某法院根据我国的冲突规 则确定应适用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处理该争议,但该外国的 不同地区实施着不同的法律。在此情况下,下列哪一选项是 正确的?( ) A.应以该国首都所在地的法律为外方当事人的本国法 B.应以外方当事人的住所地法代替其本国法 C.应直接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 人的本国法 D.应先依据该国的区际冲突规则加以确定;如该国法律未 作规定,再以与该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为外国当事 人的本国法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

《国际私法学》课程笔记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述一、国际私法的含义国际私法是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涉及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民事或商事法律冲突。
其核心任务是解决法律冲突,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二、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为国际民事关系,即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
这些关系可能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因此可能产生法律冲突。
国际私法通过规定应当适用哪国法律来解决这些冲突,从而为涉外民商事争议提供法律指导。
三、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国际私法调整方法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
直接调整是通过国际条约或国内立法明确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间接调整则是通过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国家的法律来解决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
四、国际私法的名称国际私法在不同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名称,如美国称为冲突法,法国称为国际私法,德国称为国际私法,日本称为国际私法,而我国则称为国际私法。
五、国际私法的性质国际私法既是国际法又是国内法,既包含实体法规范又包含程序法规范,同时具有公法和私法的属性。
国际私法在国际法与国内法之间起到桥梁和纽带的作用。
六、国际私法的历史国际私法的发展历史悠久,早在古罗马时期就已经有了相关法律冲突的处理方法。
到了19世纪,随着国际交流和合作的增加,国际私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发展和完善。
美国法学家J·斯托里在1834年首次提出“国际私法”这一术语,用来指代法律抵触法或法律冲突法。
七、国际私法的渊源国际私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包括各国关于国际私法的立法和判例。
此外,一些国际条约也是国际私法的渊源之一。
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是由简到繁,从早期的民法典到后来的单行法,反映了国际私法立法的不断发展和完善。
八、国际私法的范围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冲突法、国际民商事诉讼程序、国际商事仲裁、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以及国际统一实体法等方面。
这些领域涉及跨国法律问题,对处理国际民商事争议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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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大《国际私法》第四章与冲突规范适用有关的制度课堂笔记◆主要知识点掌握程度在本章中我们要学习国际私法特有的一些制度:识别、反致、法律规避、公共秩序保留、外国法内容的查明。
通过学习,帮助我们建立起国际私法的思维模式,明确适用外国法的基本制度,并学会理论分析的方法。
本章内容重在理解,不能满足于死记硬背基本概念。
◆知识点整理第一节先决问题的解决一、先决问题的含义先决问题(Preliminary question)又称为“附随问题”,是相对于冲突法中的“主要问题”而言的。
它是指确定涉外民事案件中主要争议或主要问题的准据法时,必须首先解决的独立的从属性争议。
二、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先决问题的准据法确定目前在各国的国际私法实践中没有一致的作法,在理论上也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以下两种主张。
一种主张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另一种主张则认为:先决问题的准据法应当依据主要问题准据法所属国的冲突规范来确定。
第二节识别一、识别的含义和作用国际私法上的识别(Qualification),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制度,对有关事实和问题进行定性和分类,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并对有关冲突规范进行解释的过程。
识别的过程包括两个相互制约和影响的内容:其一,对有关的法律事实或问题进行识别,从而确定应援用的冲突规范。
其二,是对冲突规范本身的识别,即对冲突规范“范围”和“连接点”中的有关法律概念进行解释。
识别制度的基本作用在于保障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过程中正确地适用冲突规范,正确地确定适用于特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
识别在客观上还具有另一个作用,即识别实际上具有限制和解释内国冲突规范,从而限制或排除有关外国法适用的作用。
二、识别的依据识别的依据指依何国法律或何种法律观念进行识别的问题,是识别问题的关键所在。
概括起来有下列不同主张:1、依法院地法;2、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学的方法;3、依准据法;4、对不同情况采用不同的依据进行识别。
“二级识别”的概念是由英国学者戚希尔首先提出来的,并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
他们认为,识别依其作用可以分为“一级识别”和“二级识别”两个层次。
“一级识别”是指在准据法确定之前对争议事实所作的识别,其依据一般是法院地法,其任务仅在于将争议问题纳入恰当的法律范畴或者将事实归入恰当的法律关系类型。
“二级识别”则是指在准据法业已确定之后所作的识别,其依据是一级识别已确定的准据法,其目的在于准据法的最终定界和适用。
第三节反致一、反致概念和分类广义的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在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因接受外国冲突规范的指引,最终适用了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法律适用过程或情况。
按其具体情况,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三种情况。
(一)狭义的反致狭义的反致又称为“一级反致”或“直接反致”。
在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审理中,如甲国(法院地国家)法院按照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却又指引应适用甲国法,如果甲国法院依此指引最终适用了本国实体法,这种情况即称为反致。
(二)转致(Transmission)转致又称“二级反致”。
在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审理中,如甲国法院依其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法,而依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又应适用丙国法,如果甲国法院依据此指引最终适用了丙国的实体法,这种情况即称为转致。
(三)间接反致(Indirect Renuoi)间接反致又称“大反致”。
在对某一涉外民事案件审理中,如甲国法院依其本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乙国法律,依乙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应适用丙国的法律,而依丙国冲突规范的指引又应适用甲国法律,如果甲国法院依据此指引最终适用甲国的实体法处理该案件,这种情况即称为间接反致。
二、反致产生的原因反致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点:(一)同一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各国的冲突规范也有不同的规定,由此造成各国冲突规范之间的差异。
(二)法院把冲突规范所指明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包括该国实体法和冲突法在内的全部法律,并且在实际适用时也适用了其中的冲突法。
三、关于反致的理论争论反致在国际私法的理论和实践中,历来有赞成和反对两种主张。
赞成反致的,认为采用反致制度是维护外国法律完整性、尊重相关国家主权的体现;可以扩大内国法的适用范围,有利于使同一案件作出相同的判决等。
反对反致的理由是:实际上违背了法院地国冲突法的宗旨,会导致实践中的不便,会导致恶性循环等。
四、反致在各国立法中的表现反致在理论上的不同主张,反映在各国立法中的情况是:全面接受反致制度,如奥地利等;部分接受反致制度,如俄罗斯、日本等;完全不接受反致制度,如荷兰、希腊、巴西、土耳其等。
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排斥了反致现象的可能性。
第四节法律规避一、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国际私法中的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为逃避应适用的某一国法律,通过故意改变冲突规范的连接点的方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构成法律规避,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当事人主观上须有规避法律的故意;2、被规避的法律应是由冲突规范援引的本应对当事人适用的某国实体法;3、是通过改变连结点实现的;4、是既遂的。
二、关于法律规避效力的理论和实践在国际私法中,各国对于法律规避行为的合法性问题和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问题历来有不同的认识,某些国家的法律还对规避内国法的行为和规避外国法的行为规定了不同的规则。
总的来说,各国的国际私法对于法律规避问题,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态度和做法。
(一)全面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
(二)基本肯定法律规避的效力。
(三)部分否定法律规避的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的效力。
”第五节公共秩序保留一、公共秩序保留的概念和立法表现公共秩序保留是指:当一国法院根据冲突规范的援引,本应适用外国法,如果该外国法的适用,将违反法院地国家的公共秩序,则内国法院可依照此理由,直接限制或排除该外国法的适用。
公共秩序的名称很不一致,含义也各不相同,常用的有: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公共政策、公共利益、基本制度、基本政策、基本原则及社会公共利益等,我国立法中没有用过公共秩序字样。
我国用的是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法律基本原则等。
公共秩序保留,在立法形式上大致有:直接限制方式、间接限制方式、合并限制方式。
二、公共秩序保留理论与实践的几个问题在国际私法实践中,公共秩序保留被各国普遍用来作为限制外国法适用的基本法律根据和法律手段。
但是在公共秩序保留的一系列具体问题上,各国在理论与实践中则存在着一定的差别。
它们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问题:(一)在什么情况下适用公共秩序保留。
(二)公共秩序保留是否应受国际条约的约束。
(三)外国法被排除后的法律适用。
三、我国立法中的公共秩序保留根据我国有关法律和法规的规定,我国法律中的“公共秩序”具有广泛的含义,包括我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既适用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问题,也适用于司法协助和对外国法院的判决和执行;我国的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既可排除外国法的适用,也可排除国际惯例的适用。
我国适用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基于外国法的适用将导致有悖于我国公共秩序的效果,而非基于外国法内容上的差异。
我国法院在通过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排除外国法适用后,将以法院地法即我国法代替其适用。
第六节外国法内容的查明一、外国法内容查明的含义外国法内容的查明是指:法院在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根据本国冲突规范而确定应适用外国法后,对该外国法的内容如何确定和证明的问题。
问题产生的原因:有些国家将外国法看成事实,由当事人举证,而有些国家将外国法作为法律,由法官负责查明,从而产生了外国法是法律还是事实的问题,依何程序查明外国法的问题。
二、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外国法内容查明的方法,取决于有关国家的诉讼制度,及其对外国法是法律还是事实的性质的认定,各国的作法综合起来有三类:1、当事人举证证明;2、法官依职权查明;3、法官和当事人共同查明。
三、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时的解决方法当冲突规范所援引的外国法内容不能查明时,各国国际私法实践通常采取的解决办法主要有以下两种:(一)以法院地法取代应适用的外国法。
(二)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或抗辩请求。
四、适用外国法错误的处理方法广义地说,适用外国法错误既包括因不当适用内国冲突法而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也包括因适用外国法本身不当而导致的外国法错误适用。
各国法律对这两种情况通常采取不同的处理方法。
根据各国的法律,因法院不当适用内国冲突法而导致的外国法适用错误,各国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将其与其他的内国法律适用错误等同对待,允许当事人依法上诉,以纠正这种法律适用错误。
在法院正确地适用了内国冲突法而仅在外国法适用过程中发生错误的情况下,各国法律规定的处理方法不尽相同。
一些国家不允许当事人提起上诉;另一些国家的法律则允许当事人对法院在外国法适用中的错误提起上诉。
希望以上资料对你有所帮助,附励志名言3条:1、理想的路总是为有信心的人预备着。
2、最可怕的敌人,就是没有坚强的信念。
——罗曼·罗兰3、人生就像爬坡,要一步一步来。
——丁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