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

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
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
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
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依据《立法法》第78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法》第79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
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
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
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
冲突规范的类型分类的标准几种类型分类的意义

时际法律冲突
3、准据法所属国存在新旧法交替的情况,表 现在: (1)法院地的冲突规范发生变化。 (2)法院地的冲突规范指向的准据法出现变 更。
需要解决的问题是时际法律冲突问题 (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
——解决的一般原则:
1、按新法对其是否有溯及力的规定确定 应适用的法律,即按“时际私法”解决。
3、选择型冲突规范
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系属,即规定了两种或 两种以上可以适用的法律,但实际适用的时候 只能选择其中的一种。
(1)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选择不分先 后顺序
(2)有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选择有主次 先后之分
“夫妻财产契约之缔结,关于其方式,或依 缔结契约国之法律,或依婚姻举行时婚姻当事人 各自之本国法,或依婚姻继续中夫妻各自之本国 法,均为有效。”
5、几种冲突规范的特点与比较: (1)单边与多边 (2)多边与选择型、重叠型 (3)选择型与重叠型 (4)无条件选择型与有条件选择型 6、为什么要在学科研究中给冲突规范分类?
类型不同,反映的立法政策不同
冲突规范法发展趋势
一、冲突规范的软化处理 1.主观性、主客观结合的连结点大量使用。 2.增加连结点的数量,提高法律选择的灵活性。 二、分割法的采用 1.对同一类涉外民事关系进行分割 2.对同一法律关系进行分割。 三、三类冲突规范普遍采用 1.选择性冲突规范的应用 2.重叠性冲突规范的应用 3.保护性冲突规范的应用
2、双边冲突规范 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
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 (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只有根 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 实情况,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 还是适用外国法。(可能……也可能……)
法律之间冲突产生的后果(3篇)

第1篇在法治社会中,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调节社会关系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立法、司法、执法等环节的复杂性,法律之间可能会出现冲突。
这种冲突不仅会影响到法律的权威性和实施效果,还会对社会秩序、公民权益、国家利益产生一系列负面后果。
一、法律冲突的表现形式1. 立法冲突:指不同法律法规之间在立法目的、调整对象、法律效力等方面存在矛盾和冲突。
如同一事项在两部法律法规中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导致在实践中难以抉择。
2. 司法冲突:指在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或法官对同一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或相反的判决。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司法不公,损害司法权威。
3. 执法冲突:指在执法过程中,不同执法部门或执法人员对同一法律问题作出相互矛盾或相反的执法行为。
这种冲突可能导致执法混乱,损害政府形象。
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后果1. 影响法律权威和实施效果法律冲突会导致法律权威受到质疑,使人们产生对法律的信任危机。
当人们在面对冲突的法律时,往往难以确定应该遵循哪一部法律,从而降低了法律的实施效果。
2. 加剧社会矛盾和纠纷法律冲突会导致社会矛盾和纠纷的加剧。
一方面,人们在面临冲突的法律时,容易产生误解和矛盾;另一方面,不同利益群体可能会利用法律冲突为自己谋取利益,进一步加剧社会矛盾。
3. 损害公民权益法律冲突可能导致公民权益受到损害。
当公民在法律冲突中处于劣势地位时,其合法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此外,法律冲突还可能导致公民在司法实践中陷入困境,无法获得公正的裁决。
4. 影响国家利益法律冲突会损害国家利益。
一方面,法律冲突可能导致国家在国际社会中失去信誉;另一方面,法律冲突可能导致国家内部政治、经济、社会秩序的混乱,影响国家的发展和稳定。
5. 加大执法成本法律冲突会导致执法成本加大。
在处理法律冲突时,执法部门需要投入更多的时间和精力进行协调和解决,从而增加执法成本。
6. 增加司法不公的风险法律冲突会增加司法不公的风险。
在处理法律冲突时,法官可能会受到来自各方利益的压力,导致判决不公。
中国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领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因规定不同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相互矛盾或相互抵触的现象。
在中国,由于法律体系庞杂,法律冲突现象时有发生。
正确处理法律冲突,对于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和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探讨中国法律冲突的法律适用原则和具体方法。
二、法律冲突的种类1. 国内法律冲突国内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主权国家内,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主要包括:(1)不同法律、法规之间的冲突;(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3)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冲突。
2. 国际法律冲突国际法律冲突是指在不同主权国家之间,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主要包括:(1)国际条约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2)国际惯例与国内法之间的冲突;(3)不同国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三、法律冲突的适用原则1. 首先适用国内法原则在处理法律冲突时,首先应考虑适用国内法。
这是因为国内法是国家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应优先适用国内法。
2. 突破适用原则在特定情况下,当国内法与国际法发生冲突时,可以突破国内法,适用国际法。
这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国际条约对我国具有约束力;(2)国际惯例在我国具有普遍适用性;(3)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基本原则相违背。
3. 确定优先适用法律的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规范都适用于某一法律关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确定优先适用法律:(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2)新法优先于旧法;(3)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
四、法律冲突的适用方法1. 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指直接引用某一法律规范来解决法律冲突。
在适用直接适用法时,应注意以下问题:(1)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2)法律规范的解释;(3)法律规范的适用顺序。
2. 比较法比较法是指通过比较不同法律规范之间的异同,来确定优先适用某一法律规范。
在比较法中,应注意以下问题:(1)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2)法律规范的内容;(3)法律规范之间的矛盾。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思考题
1、下列选项哪些法律规定属于冲突规范?( ) A. 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B.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
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 C. 扶养适用与被扶养人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 的法律 D、结婚的形式要件适用于婚姻缔结地法
4、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公法只有虚拟的或自设的域外效力或 各国互不承认他国公法在内国的域外效力来讲,公法的冲突只是 一种虚拟的冲突,它只涉及到内国法的适用而不涉及到外国法的 适用。
二、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Fra bibliotek和特点(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冲突的产生 1、各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享有平等的民
商事法律地位 2、各国民商事主体之间存在着正常的民
2)(intertemporal conflict of laws)即在一个法律体 系内同属一种法律的新法和旧法或前法与后法之间在 时间效力上的冲突。
3)(interpersonal conflict of laws)即在一个国家内 适用于不同民族、种族、部落、阶级以及教徒的法律 之间的冲突。
(二)法律冲突的类型
民事法律关系怎样适用实体法,其本身不能直接确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实体规范能直接确定当事人 的权利、义务。
2、 从冲突规范的作用看,作为一种间接规范,冲 突规范必须与它所援引的某一特定的实体规范结合起 来,才能发挥法律调整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作用。
3、 从冲突规范的结构来看,他由“范围”和“系 属”两大部分构成,而实体规范是由假定、处理、制 裁三部分构成。三者分别为法律规范中指出的适用该 法律规范的条件部分、法律规范规定的内容和要求部 分,以及违反该法律规范将招致何种后果的部分。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知识:冲突规范的类型

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知识:冲突规范的类型“司法考试一卷考点知识:冲突规范的类型”一文由司法考试栏目整理,希望可以帮到广大考生,欢迎广大考生前来阅读!根据系属的不同规定,可以把冲突规范分为以下四种主要类型:1.单边冲突规范。
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1)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这种单边冲突规范很容易判断,只要“系属”中出现立法国家的具体国名,就肯定属于单边冲突规范。
这种冲突规范的作用有二:一是排除外国法的域外效力,二是肯定内国法的绝对效力。
(2)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的单边冲突规范。
我国目前没有这类规范。
2.双边冲突规范。
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个以某种标志(即连结点)为导向的法律适用原则。
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才能确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
同一条双边冲突规范,在不同的事实情况下,可能导向适用内国法,也可能导向适用外国法,所以称这类规范为双边规范。
双边冲突规范是最常用的一种冲突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除了上述第144条以外,其他像第145、147—149条也都是双边冲突规范。
3.重叠型冲突规范。
这一类型的冲突规范,其“系属”指明必须同时适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法律。
我国有两个重叠型冲突规范。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的同时,在第2款中还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为是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根据这一规定,对当事人以侵权行为为由提起的诉讼,如果行为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外,则我国法院必须重叠适用行为地法律和中国法律来确定该行为是否构成侵权,如果按照中国法律不构成侵权,则不得按侵权行为处理。
我国关于外国人收养中国子女的规定。
依据《收养法》第20条和国务院批准的《外国人在华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3条的规定,外国人在我国收养子女,必须重叠适用中国《收养法》和收养人所在国的法律。
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
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导致对该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处理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包括冲突的识别、解决原则和具体方法。
二、法律冲突的识别1. 纵向冲突纵向冲突是指同一法律体系内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必须遵循宪法。
如果某个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冲突,就属于纵向冲突。
2. 横向冲突横向冲突是指同一法律体系内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或者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两个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就属于横向冲突。
3. 国际冲突国际冲突是指不同国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在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规定不一致,就属于国际冲突。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1. 尊重主权原则在国际冲突中,各国法律规范具有独立性,应尊重各国主权,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避免因法律冲突而损害国家利益。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关系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3. 合理平衡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力求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
四、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 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直接适用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 短期适用法短期适用法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适用某一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短期补充适用法短期补充适用法是指在直接适用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补充适用某一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在直接适用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

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冲突规范的四种基本类型①单边冲突规范:是指直接规定适用某国的冲突规范。
它既可以明确指出适用内国法,也可以直接规定只适用外国法。
单边冲突规范只规定了一个明确的连结点,即它指向适用内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外国法,或者指向适用外国法时就不可能再指向适用内国法。
②双边冲突规范:是指冲突规范的系属并不直接规定适用内国法还是外国法,而只是规定一个可推定的系属,再根据这个系属并结合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具体情况与推定应适用某法律的冲突规范。
③重叠适用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④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是指其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A.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B.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它要求法院在处理合同争议时,首先应该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作为合同的准据法,只有在当事人无选择时,才能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正确认识冲突规范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与作用:应从以下两方面来看:一方面,冲突规范在解决各国民商法律的冲突方面具有特殊的地位和作用,在民族国家存在的时代,即使统一实体法不断得到发展,仍然是不可能取代冲突法的。
另一方面,冲突规范又具有难以克服的局限性。
之所以认为统一实体法的直接调整方法在国际私法中的重要性虽正日益增长,但仍不能取代冲突规范,主要是因为:⒈这种方法适用的领域比较有限,主要是在国际经贸领域采用。
⒉即使在已制定了一些统一实体法公约的领域,也并不是国际社会共同体的所有成员国均是缔约国或参加国,所以冲突规范仍将起作用。
广义的反致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一)直接反致甲→乙→甲直接反致又称“一级反致”或“反致”,指法院审理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时,按照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和指定此案件应适用法院地国的实体法,法院据此适用了本国的实体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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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有四种类型(1)是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不同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层级冲突或纵向冲突。
如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之间发生的规范冲突。
(2)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同一位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又称为同级冲突或者横向冲突。
如处于同一效力层级的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地方性法规之间、部门规章之间的规范冲突。
(3)是不同时期发布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新法与旧法之间的冲突,又称为新旧冲突或时际冲突。
(4)是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冲突。
这种冲突为特别法与普通法之间的规定不一致时所产生的冲突,又称为特别冲突。
行政审判中,对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的处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进行:第一,对于层级冲突应当确立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
效力低的法律规范服从效力高的法律规范。
依据《立法法》第78 条规定和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这一特点,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立法法》第79 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
《座谈会既要》亦确定了下位法不符合上位法的适用原则:下位法的规定不符合上位法的,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适用上位法。
当前许多具体行政行为是依据下位法作出的,并未援引和适用上位法。
在这种情况下,为维护法制统一,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应当对下位法是否符合上位法一并进行判断。
经判断下位法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应当依据上位法认定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由此看来,法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地方规章的法律层级排列有序,其法律效力一次递减。
高位阶的法律规范优于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低位阶的法律规范不得与高位阶的法律规范相抵触。
第二,对于新旧冲突,通常适用新的法律优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则。
即当新的法律规范与旧的法律规范的规定不一致时,人民法院应当优先适用新的法律规范,但新的法律规范一般不溯及既往8.《座谈会纪要》关于新旧法律规范的适用规则对实体问题适用和程序问题适用进行严格区分,并对不溯及既往原则的例外情形即新法可以溯及既往的几种情形作了列举。
《座谈会纪要》对新旧冲突的解决明确了这样一个适用规则:根据行政审判中的普遍认识和做法,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发生在新法施行以前,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在新法施行以后,人民法院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时,实体问题适用旧法规定,程序问题适用新法规定,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或规章另有规定的;(二)适用新法对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更为有利的;(三)按照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应当适用新法的实体规定的。
第三,对于特别冲突,通常适用特别法规范优于普通法规范的规则。
适用此原则时又会遇到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怎么办?依照《立法法》第85 条之规定,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一般规定不一致时,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裁决。
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座谈会纪要》进一步规范了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适用关系:法律之间、行政法规之间或者地方性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的,新的一般规定允许旧的特别规定继续适用的,适用旧的特别规定;新的一般规定废止旧的特别规定的,适用新的一般规定。
不能确定新的一般规定是否允许旧的规定继续适用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行政案件的审理,属于法律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属于行政法规的,逐级上报最高人民法院送请国务院裁决;属于地方性法规的,由高级人民法院送请制定机关裁决。
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广义的立法程序是指享有立法权的主体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各种规范性文件和法律规范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
狭义的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国会)( 单选)在制定、修改、补充、废止各种规范性文件过程中的工作方法、步骤和次序。
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程序是:( 一) 法律案的提出这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立法程序的第一阶段。
(单选) 所谓提出法律案,就是根据有关规定,享有相应职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 单选) 向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提出关于制定、修改、废止法律的议案。
这里的“法律”是狭义上的,不包括宪法。
( 单选) 因为,宪法的修改有特别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64条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
” (单选)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提出法律的国家机关或个人是:( 多选)(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2)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4) 国务院;(5) 中央军事委员会;(6) 最高人民法院;(7) 最高人民检察院;(8) 一个代表团或者三十名以上的代表联名。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机关和个人是:(1) 委员长会议;(2) 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3) 国务院;(4) 中央军事委员会;(5) 最高人民法院;(6) 最高人民检察院;(7)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十人以上联名。
( 二) 法律案的审议审议法律案,就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就已经列入会议议程的法律案进行审查讨论。
这是立法程序的第二个阶段,也是立法程序中的关键阶段。
( 单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了解)(1) 听取关于法律草案的说明。
(2) 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3) 法律委员会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
(4) 通过审议结果的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程序是:( 了解)(1) 听取提案人对该法律案的说明并进行初步审议。
(2) 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内容的汇报并进一步审议。
(3) 听取法律委员会关于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律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 三) 法律案的通过通过法律案,是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表决来决定法律草案能否成为正式法律的活动。
这是立法程序中的重要一环,它决定着一部法律草案能否最终成为正式法律。
( 单选)在我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法律案都是采用表决通过的方式进行的。
宪法的修正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单选)的多数通过。
根据《立法法》第22条和第40条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法律案,是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全体代表的过半数(单选)通过; 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案,由委员长会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由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单选)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公布法律,就是将立法机关通过的法律用一定方式和形式公之于众。
宪法规定由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主席令载明该法律的制定机关、通过和施行日期。
(精简版)法律制定程序即立法程序,是指有法律制定权的国家机关在制定、修改、补充或废止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活动中所必须遵守的步骤和方法。
我国的立法大致有以下几个基本程序,即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的公布等阶段。
一、法律议案的提出法律议案的提出是指依法享有提案权的国家机关或个人向立法机关提出有关法律议案或关于制定、修改、补充、废止某项法律的建议。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30 名以上联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军事委员会等有提出法律议案的权利。
二、法律议案的审议法律议案的审议是指立法机关对已列入立法日程的法律议案进行审查和讨论。
我国对法律议案的审议分为专门委员会的审议和立法机关全体会议的审议两个阶段。
三、法律议案的表决法律议案的表决是指立法机关对于经过审议的法律议案进行表决,正式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活动。
我国宪法规定,法律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宪法的修改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全体代表的2/3 以上的多数通过。
四、法律的公布法律的公布是指立法机关将表决通过的法律依法定形式公之于社会的一个法定程序。
我国《宪法》(1982年)第80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
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第五章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第二十八条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的备案、审查和撤销,依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撤销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的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参照立法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具体规定。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和本级人民政府发布的决定、命令,经审查,认为有下列不适当的情形之一的,有权予以撤销:(一)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的;(二)同法律、法规规定相抵触的;(三)有其他不适当的情形,应当予以撤销的。
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自公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二条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之间认为对方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第三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的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同法律规定相抵触,而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可以提出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检察院予以修改、废止的议案,或者提出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出法律解释的议案,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审议。
最咼立法机关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新华网北京12月19日电(记者孟娜)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十次委员长会议完成了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经济特区法规备案审查工作程序》的修订,并通过了《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以进一步建立健全法规和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制度,维护国家法制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