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与分离(一)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刑事政策考量

通过发布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案例,明确刑事 政策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适用标准和要求, 统一法律适用尺度。
提高法官的刑事政策素养与审判能力
加强法官培训
通过定期举办培训班、研讨会等活动,提高法官对刑事政策的理 解和掌握程度,增强其在审判中运用刑事政策的能力。
推广典型案例
选取涉及刑事政策适用的典型案例进行宣传和推广,引导法官在类 似案件中正确运用刑事政策,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罪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01
罪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
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适应。
禁止过度刑罚
02
刑罚的适用应当遵循适度原则,避免过度刑罚对犯罪人造成不
必要的痛苦和损失。
实现刑罚的目的
03
通过适用与犯罪危害程度相适应的刑罚,实现刑罚的惩罚、威
慑、改造和预防等目的。
加强法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
鼓励法官之间就刑事政策适用问题进行交流和探讨,分享经验和做 法,促进共同提高。
加强社会舆论引导与司法公开工作
加强社会舆论引导
通过媒体宣传、公开讲座等方式,普及刑事政策知识,提 高公众对刑事政策的认知度和认同感,为刑事政策的实施 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推进司法公开工作
加大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及时发布涉及刑事政策适用 的典型案例和裁判要旨,增强司法透明度和公信力。
政策和刑事司法制度。
02
刑事司法实践中的基本原则
Chapter
罪刑法定原则
犯罪和刑罚的法定
化
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和刑罚必 须由法律明文规定,法官不能随 意创制罪名或加重刑罚。
明确性和可预测性
刑事司法裁量权的理论反思——以刑事裁判的可接受性为视角

的具体标准 可能并无一致 的界定 , 但是 , 在司法过程 中尽可 能地减少司法官的主观 随意性 , 使案件的裁决尽量接近其客 观事实 , 这样做 即便不 能说就是 达到 了公正 , 至少是 为达致
公正奠定了基础 。就 刑事 审判而言 , 由于这一过程直接涉及
R× = F D。但是事实上 , 中的 F 事实 ) 其 ( 只能是 S (ujcv F Sbete i fc 主观事 实 ) at s 而不是 O (biieat客观事实 )因此 , F oj t c cv f s , 弗
兰克将 这一公式修正 为 R× F D S = 。这其中的s F由于介入 了 法 官的观选择 , 因而裁判的结果就是 不可预期 的 , 而只能
判决产生 的影 响 , 并在 此基础上提 出 了一种 “ 裁判事 实猜测 说” 的理论 。根据该理论 , 如果 以 R代 表法律依据(ue , F rl) 以
收 稿 日期 :0 9 0 — 3 20 — 5 1
否有意义 , 取决于可能适用 于案件事实 的法条 。以其描述 的
案 件事实为起点 , 断者进一步审查 , 判 可以适用在案件事实 的法条有哪些 , 根据这些法 条的构成要件再进一步补完案件
中图分类号 : 943 9 文献标志码 : 文章编号 :6 3 2 1 20 )3 00 - 4 D2. 9 A 17 — 9 X(0 9 2 — 2 0 0
公 正可 以被视为 司法活动所追求的终极 目标 , 虽然公正
代 表事实依据 (c )以 D代 表判决(eio)则传统的司法 f t, as dci , sn
疑问 。 因而司法裁量权也就成 了拷 问裁判可接受性的制约性 因素。对这一问题 的理论反思 旨在审视 司法活动 中司法 裁量权 的存在空间及其表现形式 , 以求合理规范裁量权 的行使 , 增加裁判的可接 受性 , 最终达致社会和谐 。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改革建议

司法警察学中的刑事司法政策与改革建议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律规章和措施。
在司法警察学中,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定与改革对于司法警察的职责和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刑事司法政策的概念、刑事司法政策的作用、刑事司法政策的问题和改革建议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刑事司法政策的概念刑事司法政策是指国家通过制定、实施和调整刑事法律规章,对犯罪行为进行惩治,维护社会的法制秩序和公共安全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它是国家对犯罪行为的态度和处理方式的总称。
刑事司法政策的目标是保护社会的安全、维护正义、惩罚犯罪、预防犯罪、促进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刑事司法政策的内容涵盖了对犯罪行为的预防、打击、审判和教育等各个环节。
二、刑事司法政策的作用刑事司法政策在司法警察学中具有重要的作用。
首先,刑事司法政策通过立法手段明确犯罪和刑罚的界定,为司法警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规范。
其次,刑事司法政策能够预防和打击犯罪行为,维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再次,刑事司法政策能够确保对犯罪行为的公正审判,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刑事司法政策通过教育和改造的手段,实现对罪犯的惩罚和改造,促进他们重新回归社会。
三、刑事司法政策的问题然而,当前的刑事司法政策在一些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刑罚过重的问题导致社会对司法公正性的怀疑,一些冤假错案也时有发生。
其次,对于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改造和教育力度不够,导致一些罪犯被释放后再次犯罪的情况较为普遍。
再次,一些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措施不够完善,导致犯罪率居高不下。
四、刑事司法政策改革建议针对以上问题,应该在刑事司法政策的制定与改革方面进行一些调整和完善。
首先,应加强对刑事立法的监管和审查,确保刑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其次,要注重对刑罚执行过程中的教育和改造,建立完善的犯罪预防机制和再教育机构,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
再次,加大对犯罪行为的预防和打击力度,推动刑事司法机关与其他执法部门的合作与协调,形成合力。
法学视角下的刑事司法改革

法学视角下的刑事司法改革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刑事司法改革成为了一个全球的热点话题。
在法学领域,许多学者开始从法学视角探讨刑事司法改革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出发,深入探讨刑事司法改革对于社会的意义和挑战,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刑事司法改革的实施。
一、刑事司法改革的意义刑事司法是社会法律秩序的重要保障,其目的是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人权和维护社会稳定。
然而,传统的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着一些制约和问题,亟需改革。
首先,刑事司法的效率往往较低,审理周期长,导致对犯罪的惩治效果不明显。
其次,刑事司法的公正性与透明度亟待提升,司法不公、滥用职权等问题时有发生。
再次,刑事司法未能充分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在采取强制措施和判决等方面存在过错和偏颇。
因此,刑事司法改革对于建设法治社会和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大意义。
二、刑事司法改革面临的挑战然而,刑事司法改革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
首先,改革必然牵涉到各个层级和部门的利益调整,涉及到权力运行机制的深层次调整。
这些调整将涉及到多个利益主体的利益分配和权力划分,极易引发利益冲突和固守阻力。
其次,改革还需要充分考虑刑事司法改革与现有社会文化和法律传统的衔接,避免改革过程中出现法淘汰、法律空洞等问题。
再次,改革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不同地区和国家的改革进度可能存在差异,亟需统筹协调。
三、推动刑事司法改革的建议为了有效推进刑事司法改革,我们需要采取一系列综合措施。
首先,加强法治建设,通过制定和完善法律法规,建立科学、合理、公正的刑事司法制度,为改革提供法治保障。
其次,加强司法独立和监督,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避免滥用职权和司法不公现象。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其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再次,加强国际合作,学习和借鉴其他国家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推动刑事司法改革的跨国合作和经验共享。
最后,要注重社会参与,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和建议,增加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广泛共识和社会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7.08.28•【文号】法发[2007]28号•【施行日期】2007.08.28•【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组织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的通知(2007年8月28日法发[2007]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学习,贯彻执行。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为进一步严格执行刑法、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党的刑事政策,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刑事审判职能,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根据第五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当前刑事审判工作实际,作出如下决定。
一、充分认识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1.刑事审判作出了重要历史贡献。
新中国成立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积极开展刑事审判工作,在党领导人民进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各个时期,都发挥了重要作用。
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各级人民法院忠实履行审判职责,正确执行刑事法律,依法惩处刑事犯罪,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刑事审判制度改革,不断提高刑事司法水平,为巩固人民民主专政政权,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不受侵犯,保障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
2.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新成就和新进展。
刑法、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以来,各级人民法院牢固树立科学的刑事司法理念,努力践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全面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有力惩罚犯罪,强化人权司法保护,保证了刑事法律和刑事政策的正确贯彻执行,刑事审判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是一个复杂而且深刻的话题,
涉及到司法体系、法律执行、社会公正等多个方面。
首先,刑事审
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一是审判程序的复杂性和耗时性。
由于
案件审理程序繁琐,审理周期长,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当事人
的权益受损。
其次,司法公正和公平性方面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问题,有些案件可能受到地域、财产、人际关系等因素的影响,导致判决
结果不公正。
此外,司法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有些法官、检察官可
能存在贪污腐败、徇私舞弊等问题,影响了刑事审判的公正性和公
信力。
另外,刑事审判中的证据收集和审查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
些案件可能存在证据不足或者不准确的情况,导致判决结果的不确
定性和争议性。
此外,刑事审判中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量也存在一
定的主观性和歧视性,导致了判决结果的不确定性和不公正性。
最后,刑事审判中的司法资源分配和利用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有些地
区司法资源匮乏,导致了审判效率低下和司法公正性的缺失。
综上
所述,刑事审判质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需要通过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司法人员素质、加强司法透明度和监督等多方面的努力来加以
解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讲: 总论:基本原则

基本原则的体系
一、两分法:公理性原则与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程序法定原则;司法审查原则;控审分离原 则;审判中立原则;控辨平等原则;无罪推定原则; 辩护原则;参与原则;及时性原则;相应性原则;一 事不再理原则 我国的政策性原则:配合制约原则;检察监督原则 ——谢佑平、万毅《刑事诉讼法原则:程序正义的基石》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二、无罪推定原则
(一)含义:任何人在未经法院依照法定程序确定有罪 之前,在法律上均被视为无罪之人。 如何确定一个人有罪? 如何对待有犯罪嫌疑的人? (二)历史渊源: 古罗马诉讼中的“有疑,为被告人之利益”的原则; 1764,贝卡里亚在《论犯罪与刑罚》中首先提出; 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正式将这一原则写入法典; 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以及《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 公约》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三)具体要求: 1、证明有罪的责任由公诉机关承担,被告人不承担证明 自己有罪或无罪的责任:被告人没有配合侦查机关收 集证明自己有罪的证据的义务,既不能强迫被告人陈 述自己有罪的事实,也不能因为被告人保持沉默或拒 绝陈述就认定其有罪或得出对其不利的结论。 2、疑罪从无:控诉方不能证明指控事实的真实性,事实 真相真伪不明时,法官应当作出对被告人有利的判决。 3、相关权利保障:反对强迫自证自罪的权利、权利告知 规则和非任意性自白排除规则。
七、迅速及时原则
(一)内涵: 尽可能迅速地推进诉讼程序,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 (二)目的: 1、有利于案件事实真相的查明; 2、有利于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障。 (三)具体要求: 1、明确诉讼期间或办案期限; 2、简化诉讼程序; 3、加快诉讼节奏。
国际通行的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八、禁止重复追究原则
(一)内涵: 任何人不得因同一行为而受到两次以上的刑事起诉、 审判和科刑。 英美法系:禁止双重危险(范围更广、保护更严格) 大陆法系:一事不再理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

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经济波浪起伏,各种涉财产刑事案件也随之增多。
对于那些犯罪分子,判决结果并不是终点,真正的考验还在执行过程中。
然而,在执行过程中,涉财产部分的执行问题层出不穷,不仅让受害人难以得到正义,也影响了司法公正性。
因此,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中的问题与对策需要引起重视。
一、判决执行难问题突出在涉财产刑事案件中,常常会出现犯罪分子无法执行人民法院判决的情况,即所谓的执行难。
执行难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被执行人恶意逃避。
一些犯罪分子为了逃避判决,故意打乱自己的住所,改变常驻地,很难找到其踪迹,甚至跨境逃亡,让被害人无从下手。
2、财产被虚报、隐瞒或转移。
犯罪分子为了逃脱刑罚,往往会先将财产转移或隐瞒,再拒不执行判决,导致执行难度增大。
3、财产稀少、不足以支付判决数额。
由于财产状况艰难或者财产被其他债权人占用等原因,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无法追回全部刑事责任金的情况。
4、执行程序不严密。
有些执行机关的执法人员对涉财产刑事案件的规定和程序了解不足,执行难度增大。
5、传统资产追偿方式无效。
传统的资产追偿方式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等,常常无法有效追偿。
二、解决判决执行难问题的对策由于执行难问题的存在,判决结果往往只能成为一纸空文。
为了遏制执行难问题的出现,减少无法拉回赃款的现象,我们需要采取以下对策:1、完善涉财产刑事案件的规定和程序。
立法部门应充分考虑涉财产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制定合理、科学的规定和程序来保障执行顺利进行。
2、加强司法执行机关的专业能力建设。
涉财产刑事案件执行工作要求执行人员具有严密的执法程序和技术能力。
司法执行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与考核,提高执法专业能力。
3、使用现代科技手段加强资产调查。
在资产调查方面,应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如设置信息库、实行网络追偿等,做到调查精准。
4、修改相关法律,提高执行刑罚手段有力度。
当前,涉财产刑事案件执行中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手段相对较为简单,建议立法部门拟定更为严格的执法政策和制度,提高执行刑罚手段的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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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与分离(一)【内容提要】刑事政策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国家社会以人道主义为宗旨对已然犯罪人战略的、宏观的和战术的、微观的被动处置措施。
刑事政策在客观上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地对刑事司法裁判权进行了弱化与分离,这是现代社会民主与法治框架内的国家权力的正常分流。
【关键词】刑事政策/刑事司法裁判权/刑事政策的权力机关刑事政策的发端与发达引发了刑事法及刑事法学的一系列变革,传统的观念及方法受到了严峻的挑战。
因此,应当对刑事政策的概念重新进行界定,而且这种界定要突破既有研究的藩篱,使刑事政策在具体应用到司法领域时与刑事司法裁判权形成独立与受制的关系,尤其是要进一步明确与张扬现代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与分离作用。
一、重新定义的刑事政策有学者对各种刑事政策的定义进行归纳,并述评如下1]:第一,多数学者在事实的层次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二,少数学者在学问的意义上界定刑事政策;第三,有些学者将理念的刑事政策与事实的刑事政策熔于一炉;第四,还有些学者则区分作为学问的刑事政策与作为事实的刑事政策,对二者分别进行界定,作为学问的刑事政策是指以现实的刑事政策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也被称为“学问上的刑事政策”、“作为一门学问的刑事政策”或“刑事政策学”2],事实上的刑事政策是指实践层次上,被社会公共权威用作治理犯罪工具的刑事政策,也被称为“作为事实的刑事政策”3]。
之后该学者提出自己的真知灼见:“所谓刑事政策,就是指社会公共权威综合运用刑罚、非刑罚方法与社会各种手段预防、控制犯罪的策略。
”4]在笔者看来,刑事政策就是国家、社会以人道主义为宗旨,对已然犯罪人战略的、宏观的和战术的、微观的被动处置措施。
它只包括宏观的刑事政策和微观的刑事政策。
宏观的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反应的战略方式,如“宽严相济”“少杀、慎杀”“严打”等;微观的刑事政策是指对犯罪反应的战术方式,如“刑事和解制度”、“刑事转处制度”、对不同犯罪人的处遇,等等。
刑事政策背后的观念、对刑事政策提出的根据及其各种利弊评判观点、观念、思想、理论等等是刑事政策学所要完成的任务,它是关于刑事政策的学问,就像刑法与刑法学的关系一样,两者是不能混淆的。
笔者与上述学者在界定刑事政策概念方面的不同之处表现在以下几点:(一)关于刑事政策所针对的对象。
刑事政策所要解决的是犯罪问题,针对的是所有犯罪,这一犯罪是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
它包括:1.绝大多数法定犯罪;2.准犯罪;3.待犯罪化的犯罪。
从刑事一体化角度而言,犯罪概念不再局限于刑法范畴之内,因为法定犯罪只是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中被法律规定的一部分,社会上还存在着大量的非法定但同样具有严重危害社会性的行为,将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引入到刑事政策学中来,是刑事政策学研究的起点。
但是仅仅将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作为刑事政策的研究起点还远远不够,还要对这样的犯罪进行划分,将它们划分为未然犯罪和已然犯罪:前者是指尚未实施的犯罪,后者是指已经实施的犯罪。
对于未经实施的犯罪,刑事政策解决不了,它是犯罪学所研究的范畴,刑事政策只能是针对已然的犯罪。
行为人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以后,应该对其进行怎样的处置,这就是刑事政策所要解决的问题。
(二)刑事政策本身承载的内容。
它包括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略手段和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术手段两个方面。
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略手段是指具有重大的带有全局性或决定全局的宏观措施。
“宽严相济”和“严打”刑事政策的出台及其多年的适用,都可以说明我国的宏观刑事政策涵盖的内容。
对已然犯罪反应的战术手段是指以人道为宗旨具体适用的微观措施。
其实我国在处理犯罪的实践中已有众多具体的刑事政策,无论是在程序方面还是在实体方面都有所体现。
如2003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2006年4月,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检察院制定了《烟台市检察机关平和司法程序实施纲要》等等。
这些从一个侧面反映出我们对犯罪的处理措施不再是唯一的刑事处罚,而是通过介入民事和解以达到更好的效果。
(三)刑事政策的被动防御性。
刑事政策是对已然犯罪的被动反应,即其是在犯罪出现后所发动的被动防御,并不具备事前的对未然犯罪的预防性。
就其功能而言,它可能对再犯有预防的功能,但这并不是它的初衷。
犯罪预防及犯罪控制是主动的,它们是犯罪对策的内容而不是刑事政策之所在。
二、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本文的研究主旨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影响。
刑事司法裁判权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即人民法院依其法定职责与法定程序适用刑事法律、法规,审理并裁决刑事案件所行使的权能5]。
笔者认为,现代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影响主要表现在弱化与分离两个方面。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最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刑事政策所针对的犯罪范围大大超过刑事司法裁判所针对的犯罪范围。
刑事政策所针对的犯罪概念与犯罪学上的功能性犯罪定义的范围是相重合的,具体包括三类,即绝大多数法定犯罪、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
可以看出,刑事政策所研究的犯罪概念在外延上远远大于刑法中所规定的犯罪概念,其内容除了绝大多数的法定犯罪之外,还包括大量的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的犯罪,而刑事司法裁判权所能发挥作用的犯罪范围仅仅限定在法定犯罪之内。
在实践中,由于社会的不断变化和法律的相对稳定性之间的天然矛盾,造成法律不可避免地有一种滞后性;另外由于立法技术的落后,社会上也存在着大量的待犯罪化犯罪。
准犯罪和待犯罪化犯罪在每个社会都客观存在,而这些犯罪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不一定小于法定犯罪,在有些情况下还有可能大于法定犯罪。
由于其尚未被刑法规定为犯罪,无法进入刑事司法裁判权领域,刑事司法裁判权发挥效用的范围也就相应大大减小。
这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表现之一。
第二,刑事政策的出现使得刑事司法裁判的唯一性转化成了可选择性。
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范围是行为人实施的规范意义上的法定犯罪。
由于刑事政策的出现,即使对于此法定犯罪,适用刑事司法裁判权也从唯一性转化成了可选择性。
在刑事司法裁判领域,刑事责任是对犯罪的反应,包括对犯罪人实施刑罚、非刑罚制裁措施或是仅对其做出有罪宣告。
而在刑事政策领域,刑事责任并不是犯罪的唯一法律后果,刑事司法裁判也不是对犯罪进行处理的唯一方式方法。
犯罪不仅可以通过刑事司法裁判方式来解决,也可以通过其他的方式方法解决。
典型形式如国外的恢复性司法。
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由唯一性转化为可选择性是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
第三,刑事政策的目标要求使得刑事政策虽然不能突破刑事司法裁判权所遵循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但是可以在法定范围内,赋予法官以更大的法律解释权和自由裁量权,以便对犯罪人的处理更加个别化和人道化。
对犯罪人实现人道主义的处遇是刑事政策的目标。
马克·安塞尔强调,真正的现代社会防卫运动的基石在于:相信人类的命运,保护人类,反对盲目镇压,希望使刑法制度人道化,并使误入犯罪歧途的人重新回归社会。
社会防卫运动这一现代刑事政策运动的产生以人权、人格尊严及其在社会中的有效保护为基础6]。
基于对犯罪人的人道处遇,刑事法理论领域现在普遍要求实现轻刑化。
有学者论证了刑事法领域中的轻刑化包括轻刑化的立法选择和轻刑化的司法选择两个方面7]。
轻刑化的立法选择有以下几点:第一,减少死刑。
第二,减轻法定最低刑。
第三,限制加重处罚的适用范围。
轻刑化的司法选择包括以下几点:第一,减少刑罚的适用,即尽量非刑罚化。
第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
适用非监禁刑的好处在于:惩罚性较轻,花费的社会资源少,能够有效地降低刑罚成本;具有开放性,有利于犯罪人的再社会化;与驱逐出境、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非刑罚处理方法、非刑罚制裁措施相结合,能更好地达到行刑效果。
刑事政策的内容不仅仅有刑法的规定,还有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及其他民事的、经济的、行政的法律法规对犯罪的处理,它具有因时、因地、因人灵活地处理犯罪与犯罪人以期达到最佳效果的特征。
刑事政策针对的是已然犯罪,对已然犯罪的一切处理方式,不仅包括刑法和刑事诉讼法,还包括行政法、民法、经济法甚至是国际法上一切对已然犯罪的处理方式。
从这个角度讲,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成为必然。
第四,刑事政策理论上的另一极端主张就是彻底地反对刑法,程序上自然是否认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
该学派的代表人物是意大利的格拉马蒂卡,他在其代表作《社会防卫原理》中主张用“社会防卫法”取代“刑法”,认为社会防卫的目的不应该只是保障市民人身、财产安全,更本质的目的是改善那些反社会的人,使之复归社会。
换言之,社会防卫的终极目的,是使反社会的人适应社会秩序,而不是对他的行为加以制裁。
他要求废除犯罪、责任、刑罚等刑法基本概念,而以“反社会性”、“反社会性的指标及其程度”、“社会防卫处分”等概念来代替。
他认为反社会性是“对不遵守法律规范者在法律上的一种称呼”9]。
这种观点的前瞻性不容置疑,虽然其在现代条件下并不能做到,也不被广泛接受,刑法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也不会被取代,但它要求废除犯罪、责任、刑罚等刑法基本概念的观点,实质上是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一种挑战和质疑,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
综上所述,随着刑事政策的发端与发达,对犯罪人的处遇手段已经突破了刑法学者狭窄的研究范围。
不管传统的刑法学者是否承认,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是客观存在的,这种弱化遵循着如下作用途径:社会上大量存在的犯罪现象只有部分能进入刑事司法裁判权领域,其他的由刑事政策处理。
即使是能够进入刑事司法裁判领域的法定犯罪,也有相当一部分不由刑事司法裁判权处理,而是由类似于恢复性司法的其他一些手段处理。
即使是那些已经由刑事司法裁判处理的犯罪,刑事政策又带给了刑事司法裁判权更多的处遇手段,而不仅仅拘泥于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从而对犯罪人的处遇更加人道。
极端的刑事政策理论则反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适用。
三、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作用,主要表现在刑事政策的权力支撑上。
现代刑事政策的支撑依然是公共权力,只不过现代国家已将权力分割出了一部分,由国家一统的刑事司法裁判权分散一部分给市民社会及其个人,其比例的大小由国家的政治体制所决定。
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弱化作用和分离作用是一个不可分割整体的两个方面。
弱化作用是从刑事政策对犯罪人的处遇方式角度分析它对传统刑事司法裁判权大一统犯罪处遇方式的突破;而分离作用则是从刑事政策的权力支撑角度分析对犯罪人进行处理的机关从国家法定的裁判机关分散给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甚至是个人。
正是由于权力的分散才使得大量的具体的刑事政策的制定与实施成为可能,也使得刑事政策对刑事司法裁判权的分离作用得以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