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国际税收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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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复习重点 整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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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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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学习要点整理第一章国际税收的含义一、什么是国际税收?它的本质是什么?1.国际税收的含义:1)宽口径的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与税收现象。

2)窄口径的国际税收:从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角度看,国际税收是一国或地区对纳税人的跨境所得和交易活动课税的法律法规总称。

2.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这种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是国际税收的本质所在。

国际税收的本质通常体现为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以及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1)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涉及对同一课税对象由哪国征税或各征多少税的税收权益划分问题。

当一国征税而导致另一国不能征税,或者当一国多征税而造成另一国少征税时,两国之间便会发生税收分配关系。

2)在开放经济条件下,在经济上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各个国家在税收制度与政策的制定上必须考虑与其他利益相关国家的经济关系,这就要求国与国之间在税收制度与政策上进行协调,从而产生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二、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联系与区别是什么?1.联系(从国际税收的本质入手):1)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

没有国家税收,就没有国与国之间的税法冲突与税制协调,就不可能出现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国际税收也就无从谈起。

因此,国际税收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2)在国与国之间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相互依赖与相互依存的情况下,国家税收又受到国际税收的影响。

本国与他国达成的税收协定以及国际上公认的国际税收规范与惯例都应当在本国税收中有所体现。

2.区别:1)国家税收是以国家政治权力为依托的强制课征;国际税收虽然是在国家税收的基础上产生的种种问题与关系,但其不具有强制性,不是凭借某种政治权力进行的强制课征。

(形式特征)2)国家税收涉及的是国家在征税过程中形成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国际税收涉及的是国家间税制相互作用所形成的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与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重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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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 1)合作性协调(2)非合作性协调涉外税收 : 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国际税收涉外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涉及到本国境内的外国人、外国企业或外商投大到境外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差异或相互资企业的税收制度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一国税收的国际方面,这类法律、法规可存在于涉外税收中或非涉外税收中针对外国纳税人或外资企业,但仍属国家税收范畴由各国涉外税收引申而来,并非涉外税收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第二章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 : 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的使用地(美国);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国、比利时);无形资产开发地(阿根廷)居民与非居民纳税人纳税比较:境内所得境外所得纳税人性境内支付境外支境内支付境外支付居住时间质付90 日(或 183 日)以内非居民√免税×(高管除外)×90 日(或183 日)~ 1 非居民√√×(高管除外)×年1~5年居民√√√免税5 年以上居民√√√√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

国际税收学习要点税收的一些基本概念◆税收的概念◆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纳税人:法人、自然人–课税对象: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所得额、财产、特定行为等–税率: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税收分类我国现行税收制度体系第一章国际税收的概念本章主要内容一、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的关系﹡二、国际税收的概念及其本质﹡三、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四、国际税收的内容体系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图示国际税收关系的产生跨国纳税人与跨国所得跨国纳税人(transnational taxpayer):即在居住国以外有所得,同时面临居住国和所得来源国征税权的纳税人。

跨国所得(transnational income):即一国居民来源于另一国的所得。

一、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国家税收是一种具体的课征形式,而国际税收是一种国际关系;国家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而国际税收反映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家税收是国际税收的基础,国际税收不可能脱离国家税收而独立存在。

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关系国际税收与国家税收国际税收与外国税收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二、国际税收的概念及其本质国际税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各自基于其课税主权,在对跨国纳税人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教材P7)这一概念是从国际税收的本质来界定的。

人大版《国际税收》:国际税收是指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的概念应该包含以下几个要点:●恪守税收主权是国际税收的本源●跨国纳税人和跨国课税对象是国际税收涉及的关键要素●国际税收反映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三、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和研究范围国际税收的研究对象:●国际税收的本源–税收管辖权问题●国际税收现象、问题、矛盾冲突–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国际避税问题、涉外税收负担问题●国际税收关系的协调及其准则和规范–国际税收协定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狭义的国际税收的研究范围–主要研究所得课税和财产课税所产生的国际税收问题及其协调。

国际税收支柱一支柱二的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支柱一支柱二的主要内容

国际税收支柱一支柱二的主要内容一、国际税收支柱一1.1 全球税收体系的演变随着全球化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税收体系也在这个过程中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从最初的单一税收制度,逐渐发展到现在的多层次、多领域的税收体系。

在这个过程中,国际税收支柱一(全球税收体系)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1.2 国际税收体系的主要内容包括:(1)税收主权原则:各国有权在其领土范围内征收税款,其他国家无权干涉。

这是国际税收体系的基本原则,也是各国在制定税收政策时必须遵循的原则。

(2)避免重复征税原则:各国在征收跨国企业的所得税时,应遵循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确保各国税收收入的稳定。

(3)税收协调与合作原则:各国应在相互尊重主权和避免重复征税的基础上,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共同应对跨境税收问题。

二、国际税收支柱二2.1 国际税收条约的作用为了解决国际税收体系中的诸多问题,各国通过签订国际税收条约,建立了一套统一的税收规则。

这些条约不仅规范了各国之间的税收关系,还为国际税收合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2.2 国际税收条约的主要内容包括:(1)纳税人识别原则:各国应确保其公民、企业和组织在其他国家享有与其他纳税人相同的待遇。

(2)居民管辖原则:对于在某一国家居住超过一定年限的个人和企业,该国有权对其在全球范围内的所得进行征税。

(3)避免双重征税原则:各国在征收跨国企业的所得税时,应遵循避免重复征税的原则。

(4)税收透明度原则:各国应加强对跨国企业的税收监管,提高税收透明度。

三、国际税收支柱三3.1 国际税收竞争与合作的平衡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之间的税收竞争日益激烈。

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各国往往会采取各种手段降低企业税负。

这种竞争也可能导致国际税收体系的不稳定。

因此,如何在竞争与合作之间找到平衡点,是国际税收领域面临的重要课题。

3.2 国际税收竞争的主要表现形式:(1)降低企业税率:为了吸引外资和促进经济发展,一些国家选择降低企业税率。

国际税收考试重点

国际税收考试重点

国际税收1.税收课税对象的分类⑴商品课税:是对流通中的商品或劳务课征的税收,它的计税依据为商品或劳务的流转额(销售收入或劳务收入),所以通常也称为流转税。

商品课税的税款一般都要通过提高价格转嫁给消费者和使用者,所以它属于间接税。

可分为两大类:一是对进出过境的商品课税的关税;二是对国内流通的商品课征的国内商品税(销售税、消费税)。

⑵所得课税:是指以所得为课税对象的税收。

这里的所得是指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社会团体在一定时期内由于劳动、精英、投资、把财产供他人使用或转让财产而取得的劳务报酬、利润、资本利得以及其他一切纯收益。

由于所得课税的税款一般是由纳税人负担的,不容易向他人转嫁,所以它属于直直接税。

主要包括个人所得税(分类所得税制、综合所得税制、混合所得税制)和公司所得税。

⑶财产课税:是对纳税人财产课征的税收。

这种税收可以是对纳税人拥有的财产课税,也可以是对纳税人转移的财产课税。

有两种形式:个别财产税和一半财产税2.税收管辖权的分类⑴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⑵居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本国税法中规定的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⑶公民管辖权:即一国要对拥有本国国籍的公民所取得的所得行使征税权。

3.自然人居民身份的判断标准⑴住所标准:住所一般是指一个人固定的或永久性的居住地。

当一国采用住所标准判定自然人居民身份时,凡是住所设在改过的纳税人均为该国的税收居民。

⑵居所标准:居所一般是指一个人连续居住了较长时期但又不准备永久居住的居住地。

⑶停留时间标准:一般是按纳税年度制定,即当事人如果在各纳税年度中在本国连续或累计停留的天数达到了规定的标准,他就要按本国居民的身份纳税。

4.法人居民身份的判断标准⑴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即凡是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而不论该法人的管理机构所在地或业务活动地是否在本国境内。

⑵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那么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国际税收知识点讲解

国际税收知识点讲解

国际税收知识点讲解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中,国际税收成为了一个日益重要的领域。

无论是企业的跨国经营,还是个人的国际资产配置,都不可避免地会涉及到国际税收的问题。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深入了解一下国际税收的相关知识点。

一、国际税收的概念国际税收,简单来说,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政府,在对跨国纳税人行使各自的征税权力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它不是一种独立的税种,而是由于各国对跨国所得和财产的征税而产生的一系列税收问题和税收关系。

二、国际税收产生的原因1、经济全球化随着国际贸易和投资的迅速发展,各国经济之间的联系日益紧密。

企业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开展生产和经营活动,这必然导致税收的国际化。

2、各国税收制度的差异不同国家的税收政策、税率、税基等存在很大的差异。

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同时也引发了国际税收问题。

3、税收管辖权的冲突各国在行使税收管辖权时,可能会出现重叠或冲突。

比如,有的国家按照居民管辖权征税,有的国家按照地域管辖权征税,这就容易导致对同一笔所得的重复征税。

三、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1、税收主权原则每个国家都有权根据本国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制定自己的税收政策,自主决定税收制度和税收管理办法。

2、国际税收公平原则包括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

横向公平是指处于相同经济地位的纳税人应承担相同的税负;纵向公平是指不同经济地位的纳税人应承担不同的税负。

3、国际税收效率原则要求税收的征收和管理应尽量减少对经济活动的干扰,降低税收成本,提高税收效率。

四、国际税收管辖权1、居民管辖权指一国政府对于本国居民的全部所得,无论其来源于境内还是境外,都拥有征税的权力。

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通常有住所标准、居所标准和居住时间标准等。

例如,有的国家规定,在本国拥有永久性住所的个人为本国居民;有的国家则以在本国居住一定时间(如 183 天)作为判定居民身份的标准。

2、地域管辖权又称来源地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于来源于本国境内的所得拥有征税的权力。

税收基础知识(国际税收)

税收基础知识(国际税收)
第十章

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概述 税收管辖权问题 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国际避税与反避税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的发展
一、国际税收概述
(一)国际税收的本质
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税收 法规存在差异或冲突而带来了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政府,依据各自的征税权对从事国际经济活动

3、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标准 (租金) (1)特许权使用地(中国) (2)特许权所有者所在地(南非) (3)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地(法国)

4、财产所得
1)不动产及有形动产所得确认标准 (1)财产所在地 (2)财产所有者所在地 2) 财产转让所得确认标准 (1)财产所在地 (2)转让者的居住地 (3)财产销售或转让地
法人居民身份的判定标准
1.注册地标准(又称法律标准) 凡按照本国的法律在本国注册成立的法人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2.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一个法人的管理机构设在本国,无论其在哪个国家注册成立, 都是本国的法人居民。 3.总机构所在地标准 凡是总机构设在本国的法人均为本国的居民。
4.选举权控制标准 法人的选举权和控制权如果被某国居民股东所掌握,则这个法人即 为该国的法人居民。
(二)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1.法律性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①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的重复征税减除方法— — 国际规范 ②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的重复征税减除方 法——扣除法、免税法、抵免法、低(减免) 税法 2.经济性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间接抵免法、 合并报税法、减免税法
法律性重复征税(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减除方法
的跨国纳税人分别课税而形成的征纳关系中,所发生的国家之间的税收分 配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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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税收:在开放的经济条件下因纳税人的经济活动扩大到境外以及国与国之间税收法规存在差异或相互冲突而带来的一些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的本质国际税收问题作为开放经济条件下的种种税收现象,其背后隐含着的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主要表现在: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协调关系(1)合作性协调(2)非合作性协调涉外税收:一国政府根据本国税法对外国居民的境内所得和本国居民的境外所得课征的税收。

国际税收与涉外税收的区别第二章税收管辖权是一国政府在征税方面的主权,它表现在一国政府有权决定对哪些人征税、征哪些税以及征多少税等方面税收管辖权的实施主要有:1.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和居民管辖权2.仅实行地域管辖权(阿根廷、乌拉圭、巴拿马、哥斯达黎加、肯尼亚、赞比亚、马来西亚、中国香港等)3.同时实行地域管辖权、居民管辖权和公民管辖权(美国、利比里亚)投资所得来源地的判定:股息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地(股息支付公司的居住国)支付股息公司的利润实际来源地特许权使用费特许权的使用地(美国);以特许权所有者的居住地(南非);以特许权使用费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国、比利时);无形资产开发地(阿根廷)第三章国际重复征税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在同一纳税期间对同一或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收。

法律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征税主体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经济性国际重复征税不同或同一征税主体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课税对象同时行使征税权。

不同税收管辖权重叠所造成的所得国际重复征税的减除方法地域管辖权的重要性和所得来源国优先征税地位避免重复性征税的方法(一)扣除法(二)减免法(三)免税法(四)抵免法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直接缴纳的外国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直接抵免适用于:自然人的个人所得税抵免、总分公司的公司所得税抵免、母子公司的预提所得税抵免。

间接抵免:居住国的纳税人用其间接缴纳的国外税款冲抵在本国应缴纳的税额。

间接抵免适用于:母子公司中子公司所在国课征的公司所得税(间接抵免只适用于法人,不适用于自然人)免税法:居住国政府对本国居民来源于境外并已向来源国政府缴税的所得免于征税的方法单边免税国家免税法适用条件1)国外所得来源于课征与本国相似所得税的国家2)国外所得应为本国纳税人从国外分公司取得的利润或从参股比重达到一定比例的外国居民公司分得的股息、红利。

3)国外所得要享受参与免税,在国外企业持股时间须达到规定的最低限度(1-2年)。

4)实施参股免税需派息分红公司从事制造业、商业、银行业等从事经营活动的公司。

国际税收协定免税法适用条件当居住国居民取得所得或拥有资本,此所得或资本有可能被东道国课税,居住国就应对此所得或资本免税。

免税法的优点1)可以彻底消除国际重复征税。

2)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居住国采用免税法,可以使纳税人实际享受到来源国给与的优惠。

3)在税务管理方面,简便易行。

免税法的缺点1)免税法是建立在居住国放弃对其居民的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基础上,使居住国的利益受到损害。

应兼顾来源国、居住国、纳税人几方面利益。

2)在采用免税法时,若居住国对本国居民的境外收入免征税,在来源国税率低于居住国税率时,就会出现在境外取得的收入,比在境内取得的同样收入,税负低。

与公平原则不符。

也会引起国内的资本与利润,不正常地转移到低税负国家或者避税地区。

实践中,较少国家采用此方法。

第四章避税:纳税人利用现行税法中的漏洞或不明确之处,规避、减少或延迟纳税义务的一种行为。

推迟课税: 延期纳税,一国政府对本国居民从国外分得的股息在汇回本国前不征税,仅当这笔股息汇回本国时再对其征税.两个与国际避税地有关的概念:离岸中心(offshore center) 给外国投资者在本地成立但从事海外经营的离岸公司提供一些特别优惠,从而使跨国公司借以得到更大经营自由的国家或地区。

离岸中心往往是国际避税地。

自由港(free port) 不设海关管辖,人们可以在免征进口税、出口税、转口税的情况下,从事转口、进口、仓储、加工、组装、包装、出口等项经济活动的港口或地区。

自由港免征关税为主,避税港减免所得税为主。

国际避税地的类型1不征收任何所得税的国家和地区(巴哈马共和国、百慕大群岛、开曼群岛、瑙鲁、安道尔)2.征收所得税但税率较低的国家和地区(瑞士、列支敦士登、海峡群岛、爱尔兰、英属维尔京群岛)3.所得税课征仅实行地域管辖权的国家和地区(中国香港、澳门、巴拿马、塞浦路斯)4.对国内一般公司征收正常的所得税,但对某些种类的特定公司提供特殊的税收优惠的国家和地区(卢森堡、库拉索岛、巴巴多斯)5.与其他国家签订有大量税收协定的国家(法国(110个)、瑞典(80多个)、奥地利(65个)、英国(110多个)、荷兰(80多个)、比利时(80多个))转让定价:公司集团内部机构之间或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产品、劳务或财产而进行的内部交易作价;通过转让定价所确定的价格称为转让价格(transfer price)。

国际转让定价: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分设在两个国家但隶属同一法人企业的两个机构或同属于一个公司集团的两家关联企业进行交易时作价。

跨国公司转让定价的目标1. 转让定价的管理功能(1)跨国公司内部资源配置的“指示器”(2)跨国公司组织形式向分权化发展的重要保障(3)跨国公司实现其全球发展战略、谋求利润最大化的便利工具(4)实现知识产品内部化的重要手段2.非税收战略目标:(1)将产品低价打入国外市场(2)降低国外关税对关联企业出口产品的影响(3)独占或多得合资企业的利润(4)绕过东道国政府的外汇管制,及时把海外子公司的利润汇回国内(5)为海外的子公司确定一定的经营形象(6)规避东道国的汇率风险(7)把国外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实现第五章国际避税的主要手段1)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2)滥用国际税收协定3)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4)资本弱化5)组建内部保险公司6)选择有利的公司组织形式7)纳税人通过移居避免成为高税国的税收居民利用转让定价转移利润:利用转让定价手段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使公司集团的利润尽可能多地在低税国(或避税地)关联企业中实现,这是跨国公司最常用的一种国际避税手段。

滥用国际税收协定:第三国居民通过一定的手段,获取其他两个协定缔约国居民才能享受的该两国税收协定待遇的行为。

(两国间税收协定中提供的税收优惠待遇只适用于该两国居民,第三国居民本不应享受。

)利用信托方式转移财产:信托又称信任委托,财产所有人将财产委托给自己信任的人或机构代为管理的一种法律行为。

信托行为通常涉及到三方,即信托财产的委托人、信托财产的受托人以及信托财产的受益人。

组建内部保险公司:一个公司集团或从事相同业务的公司协会投资建立的、专门用于向其母公司或姊妹公司提供保险服务一替代外部保险市场的一种保险公司。

逆向避税:外商投资企业规避在我国的纳税义务时,将利润从我国低税区向境外高税区转移,让利润在高税区的关联公司去实现。

第六章关联企业的判定:转让定价法规针对的是跨国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作价。

正确运用转让定价法规进行反避税,首先就要准确地判定交易双方是否是关联企业。

正常交易定价原则亦称公平交易原则:跨国关联企业间发生的收入与费用应按无关联关系的企业间进行交易所体现的独立竞争精神分配。

受控交易与非受控交易的可比性应考虑的内容:(1)产品的物质特征(2)纳税人在交易中发挥的功能(产品的研究、设计、开发、原材料采购及供应、质量控制、产成品的生产、产品包装和贴标签、销售、开拓市场、向消费者发货、设备维护、管理服务、融资和控制、会计服务、技术服务)(3)纳税人在交易中承担的风险(市场风险、存货风险、信用风险、产品责任风险、次品退货及质量保证风险、融资风险、研发风险、产权风险)。

转移定价的调整方法: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成本加利润法),其他合理方法包括可比利润法(CPM)、利润分割法(PSM)、交易净利润率法(TNMM净利润率法)。

第七章各国对付避税地法规的基本内容:1.受控外国公司(CFC)2.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3.对付避税地法规适用的纳税人受控外国公司需满足以下条件:(1)本国居民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或选举权不能低于一定比重;(2)本国每一居民股东在该外国公司中直接或间接拥有的股份也应达到规定的比例,但这一比例各国的差距很大;(3)受控外国公司所在国(地区)税负水平应较低(4)一些国家还规定,受控外国公司应大量从事消极投资业务(金融所得、股息、利息、股票资本利得、保险费收入)。

应税的外国公司保留利润受控外国公司应分配给股东且不再享受股东居住国推迟课税规定的某些类型的所得;这种所得虽没有支付给居住国股东,但仍要归属到居住国股东应税所得之中并申报纳税。

对付避税地法规适用的纳税人对付避税地法规所适用的纳税人有法人、自然人。

对付避税地法规打击的对象一定是在外国受控公司中拥有股权(股权比重达到规定的标准)的本国居民股东。

防止滥用税收协定的措施:制定防止税收协定滥用的国内法规;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严格对协定受益人资格的审查程序。

在双边税收协定中加进反滥用条款的具体方法:排除法;真实法;纳税义务法;受益所有人法;渠道法;禁止法;资本弱化法规的特点:1. 只适用于本国的法人实体,但不适用于外国居民公司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以及具有本国居民身份的合伙企业;2. 受限制的利息扣除一般为支付给境外的、在本国企业中拥有一定比例(15%以上)股权的非居民贷款人;3. 本国公司支付给非居民贷款人的超限额贷款利息一般要依据股本金额的大小来确定,即“债务∕股本比例”,超过比例的不可税前扣除。

第八章国际税收协定:国与国之间签订的避免对所得和资本双重征税和防止偷逃税的协定国际税收协定的意义和必要性1.弥补国内税法单边解决国际重复征税问题存在的缺陷。

单边的免税法、抵免法只解决不同种税收管辖权交叉引发的重复征税,无法解决居民管辖权重叠或地域管辖权重叠引发的重复征税。

2.兼顾居住国和来源国的税收利益3.在防止国际避税和国际偷逃税问题上加强国际合作《联合国范本》与《经合组织范本》的差异1.《联合国范本》注重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主要目的在于促进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同时也促进发展中国家相互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

2.《经合组织范本》在某些特殊方面承认收入来源国的优先征税权,主导思想强调居民管辖权原则,主要是为促进经合组织成员国之间签订双边税收协定的工作。

3.《联合国范本》强调,收入来源国对国际资本收入的征税应当考虑以下三点:(1)考虑为取得这些收入所应分担的费用,以保证对这种收入按其净值征税;(2)税率不宜过高,以免挫伤投资积极性;(3)考虑同提供资金的国家适当地分享税收收入,尤其是对在来源国产生的即将汇出境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所征收的预提所得税,以及对从事国际运输的船运利润征税,应体现税收分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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