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法典应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系(刘士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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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六项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典六项基本原则内容

民法典六项基本原则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以下简称“民法典”)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于2020年3月1日正式施行,它由八百八十二条构成,是中国完整的民法体系的主要部分。

民法典六项基本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宪法性文件中界定非常关键的规则,它们贯彻宪法精神,明确社会关系,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保障人民法律权利和自由。

一、自由原则原则上尊重和维护公民的各项自由权利,促进他们的正当行使和自主活动,允许公民在法律规定的前提下自主实现自己的自主发展,鼓励正当自由行为,严禁任何形式的违法行为和损害他人的行为。

二、公正原则贯彻宪法关于平等保护权利和义务的原则,尊重和维护公民平等权利,保护弱者,消除各种形式的歧视,禁止任何形式的歧视性行为,如性别、种族及社会地位歧视。

尊重公民对义务和责任的贯彻执行,允许双方公平合理安排权利义务,取消不属于法律范围内的义务及责任。

三、独立原则原则上保护公民的个人自由和活动,允许公民独立行使权利,如人身自由、活动自由、安全自由等。

任何外部力量和任何无关紧要的部门均不得侵犯公民的自由,以及对民法典规定的其他权利和权益。

四、忠实原则聚焦宪法和民法典所规定的法律秩序,贯彻和执行宪法和民法典,要求公民履行忠实、尊重法律,不得违反宪法和民法典,不得有任何实施或参与违法活动的行为。

五、公共利益原则旨在确保维护公共利益,调整社会关系,维护人民的合法权益,实现社会公平正义。

公共利益有许多内涵,如财产利益、社会秩序、自然平衡等,贯彻这个原则,要求法律实施者拒绝任何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六、效力原则风纪原则要求为落实宪法和民法典而制定的法律具有效力,这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法律的基本原则。

执行者应尊重该原则,以确保法律实施的有效性和有力性,执行行政机关的权力应当仅限于转化法律政策的范围,通过法律的实施来实现宪法确定的权利。

总之,民法典六项基本原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宪法性文件,它们贯彻宪法的精神,明确社会关系,维护国家和民族利益,保障人民有权享受自由,遵守法律,尊重公平,保护公共利益。

请简述《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

请简述《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是我国国家立法的重要成果,于xxx颁布实施。

《民法典》是我国大陆地区首部以法典形式囊括了民事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规范,它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规范社会生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法典》中的基本原则,以便对于该法典的理解和应用有更清晰的认识。

一、平等自主原则《民法典》以平等自主原则为基本原则,这是民法制度的基本精神。

平等自主原则体现了公民的平等地位和自主权利,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平等自主地行使权利、履行义务。

这一原则也要求法律对于不平等的民事关系进行调整和平衡,保护弱势裙体的合法权益,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

二、实体平等原则《民法典》还明确了实体平等原则,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在权利和义务的设立、行使、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方面享有平等地位。

在具体法律适用过程中,不应该因为当事人的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差异而给予不同的法律待遇,以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平等。

三、自愿原则《民法典》还规定了自愿原则,即民事法律关系应当基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而设立。

当事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应当保持自愿、真实、合法的意思表示,合同的订立、变更、解除等行为应当基于自愿协商,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等非法手段。

这一原则也要求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进行保护和约束,以维护合同自由和诚实信用原则,构建公平竞争和诚信交易的市场环境。

四、自由协商原则《民法典》还强调了自由协商原则,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依法享有自由协商的权利,自由协商的结果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自由协商原则要求法律对于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行为进行保护和规范,防止出现不当限制和排除自由协商的行为,从而构建公平合理的协商机制和程序。

五、守信原则《民法典》还强调了守信原则,即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各方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信守承诺,保持诚实信用,打造良好的商业信誉。

守信原则要求法律对于当事人的守信行为予以奖励和保护,对于恶意违约、失信行为予以惩治和补偿,促进公民自觉遵守法律、诚实守信的行为规范。

简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简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简述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是指一种统一的法律体系,它收集了关于国家和民间关系的全部法律规范,并将其定义为一套统一的法律规则。

民法典包括各类法律规定,涵盖了婚姻法、遗产法、物权法、劳动法、公司法、合同法、继承法、民事诉讼法等。

民法典的基本原则是:
(1)保护公民权利和义务。

民法典的立法有助于保护公民的各项权利,同时也要求公民尊重其他公民的权利,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公民的义务。

(2)保护社会公正。

民法典旨在维护公正,保护各类受损者的合法利益,使社会公平、公正。

(3)保护和维护社会秩序。

民法典的立法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以免混乱和滥用,从而保障公民的各项权利和利益。

(4)推动法律的发展。

民法典规定的法律原则和规定可以促进法律的发展,为社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5)法律的统一。

民法典有助于法律的统一,使法律不因地域而异,使遵守法律更加容易。

民法典编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和保护个人权利和自由。

法律制度的核心是保护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尊严。

因此,在编纂民法典时,应当以保护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出发点,尊重个人利益,确保每个人都受到公正的待遇。

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民法典编纂应当强调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性,确保法律法规的实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公众利益。

在处理个人和群体利益之间的矛盾时,必须根据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平衡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关系。

三、维护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编纂民法典应当以现有法律法规为基础,继承和发扬我国法律的优良传统和经验,确保法律条文的稳定性和连续性,保持法律的公正性和可预见性。

四、合理解决矛盾和纠纷。

民法典编纂应当以解决矛盾和纠纷为目标,通过制定合理的法律规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和谐。

五、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

民法典编纂应当强调法律的实施和监督,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效力,防止法律的空转和失效,维护社会公正和法治。

总之,民法典编纂应当以保护人民权利和自由,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持法律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合理解决矛盾和纠纷,加强法律的实施和监督为基本原则。

这些原则为民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指导方向和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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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民法典是我国现行的基本民法法律,其总体要求是立足于国情,遵循公正、合理、稳定和可操作性的原则,保护个人权利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

在实现这一总体要求的过程中,民法典体现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

民法典的制定是围绕着人民利益和人民需要进行的,所以人民当家作主的原则是民法典基本原则之一、在制定过程中,充分听取了人民群众、各族各界群众和有关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而且人民法院、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等也都参与了制定。

这样可以确保民法典符合人民需要和维护公共利益。

二、平等自由的原则。

平等自由原则是指人人都具有平等的权利与义务。

在民法典中,体现了平等自由的原则,如自愿原则、契约自由原则、物权平等原则等,为个人权利保护提供了良好的法律保障。

三、维护公平正义的原则。

民法典的最终目的是维护社会稳定、弘扬公平正义。

这就要求民法典贯彻公平正义的原则对权利和义务予以平衡规定,保障公众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防止不法侵害。

四、保护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关系紧密,两者互为保障。

为此,民法典在
保障个人权利的同时,重视社会公共利益,强调追求社会和谐,多元参与等。

总之,民法典的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平等自由、维护公平正义、保护个人与社会公共利益等原则,它有助于构建健全的法
治体系,促进社会的进步与发展。

民法典编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民法典编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法律的基石,是保障公民权利、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保障。

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坚持立法宗旨。

民法典编纂应以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公民权利、规范社会行为、促进社会稳定和发展为立法宗旨。

二、坚持保护人民利益。

民法典编纂应以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为宗旨,尊重人民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确保公民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

三、坚持平等、公正、公开、透明。

民法典编纂应以平等、公正、公开、透明为原则,确保立法程序公开透明、决策程序公正合法,保证公民权利得到公平保障。

四、坚持法律适用的统一和稳定。

民法典编纂应以保持法律适用的统一和稳定为原则,避免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和不一致性,保证公民权利得到有力保护。

五、坚持法治原则。

民法典编纂应以法治原则为指导,遵循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保证法律的正确适用和执行,以维护公民权利和社会秩序。

六、坚持改革创新。

民法典编纂应以改革创新为动力,积极探索适应时代要求的立法方式和手段,不断完善民法典体系,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有效法律保障。

以上是民法典编纂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社会发展和公民权利保障的重要保障,也是民法典编纂工作必须遵循的准则。

关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以草案建议稿为中心(刘士国)

关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以草案建议稿为中心(刘士国)

关于中国民法典的制定--以草案建议稿为中心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2-11-4一、中国民法典的立法进程及中国民法典的体系1984年前,中国曾三次进行民法典的起草,或因政治运动或因面临改革,均不具备产生民法典的条件而中止。

1979年~1992年,中国在实行有计划商品经济改革中先后制定并通过实施了民法通则、继承法、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涉外经济合同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修改了婚姻法(制定于1950年)。

1992年决定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1993年正式写入宪法,也正是在这一年,决定制定统一的合同法并着手制定民法典。

这可以说是第四次起草民法典,合同法、物权法都是民法典的一部分。

1999年通过了统一的合同法,然后着手物权法的起草。

现在,已公开出版了两个物权法学者建议稿,全国人大法工委正式的草案已基本完成。

受人大法工委委托提交民法典立法方案的梁慧星先生在完成方案论证之后承担了国家社会科学重大研究课题——中国民法典草案建议稿及立法理由书,现在建议稿已经在中国民商法网站公布,其中“侵权行为编”在《法学研究》2002年第二期发表,整个建议稿的立法理由书即将完成。

另外,王利明先生领导的中国人民大学的民法专家也在起草民法典的建议稿和理由书,已在中国民商法网站公布了《人格权编》和《侵权行为法编》的条文。

除了这两个学者建议稿,全国人大法工委2002年1月11日邀请部分在京专家研讨民法典的起草,准备在法工委领导下分别起草民法典相关部分的建议稿,决定总则、债法总则由梁慧星负责,人格权、侵权行为由王利明负责,知识产权由郑成思负责,婚姻家庭法、继承法由巫昌祯负责,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由费宗玮负责,民事责任相关内容由唐德华负责,合同、物权由法工委负责。

关于中国民法典的体系,现在还没有定论。

梁先生的体系是总则、物权、债权总则、合同、侵权行为、亲属、继承;王先生体系的特点是人格权独立一编,侵权行为法为最后一编。

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六项基本原则,分别是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绿色原则。

1、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相互之间在法律地位上都是平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平等保护。

当事人之间地位平等是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最为重要的特征。

2、自愿原则是民法的核心,也被称为意思自治原则,就是民事主体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自愿从事民事活动,按照自己的意思自主决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及其设立、变更和终止,自觉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

3、公平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时要秉持公平理念,公正、平允、合理地确定各方的权利义务,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体现了民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基本价值。

4、诚信原则作为民法最为重要的基本原则,被称为民法的“帝王条款”,要求所有民事主体在从事任何民事活动时,包括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时,都应该秉持诚实、善意、信守自己的承诺。

5、守法和公序良俗原则要求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在从事民事活动时,不得违反各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共秩序和善良习俗。

6、绿色原则是贯彻宪法关于保护环境的要求,同时也是落实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实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要求,将环境资源保护上升至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将全面开启环境资源保护的民法通道,有利于构建生态时代下人与自然的新型关系,顺应绿色立法潮流。

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条: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六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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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法典应规定的基本原则体系刘士国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上传时间:2008-2-23关键词: 市场经济/民法典/基本原则内容提要: 将要制定的我国民法典,必须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求出发,总结民法通则的立法经验,理顺民法基本原则的逻辑关系,重新构筑民法的基本原则体系。

本文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应由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五项原则构成。

制定于1986年的我国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重要里程碑,在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定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民法通则及其他民事法律中某些规定越来越显得不完善甚至不合时宜,制定一部统一的民法典已被适时的提到立法日程。

这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民法典,应构建一个什么样的民法基本原则体系,无疑是急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仅就此试作探讨。

一、构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出发点或客观依据构建我国民法基本原则体系的出发点或客观依据,应有以下几点:(一)历史背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目标的确定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步形成任何法律的制定都将受到一定社会历史条件的限制和影响,立法者将依此条件针对社会的根本问题确立法律的原则,以期达到自己的目的。

资本主义初期的立法,面临反封建和巩固革命成果,发展资本主义经济的任务,形成了民法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错责任三大原则。

当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完全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已不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需要,由权利本位的法发展为社会本位的法,近代私法三大原则得以修正,对所有权和契约自由进行限制,出现了无过失责任原则。

这一历史的启示在于,有些贯穿于民法某一领域的原则由于其历史任务的重要性便可上升到民法基本原则的地位,如过错责任,虽仅贯彻于民事责任甚至主要是限于侵权法领域,但因其反封建责任诛连,实行个人责任,就成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契约自由主要是合同自由,包括婚姻自由,这后者就有反封建的意义,而前者最有意义的是雇佣契约,是工人出卖劳动力和资本家雇佣工人的自由,是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根本,契约自由上升为民法的基本原则。

所有权绝对是为了保护资本主义私有制以维护和发展资本主义的经济制度,因此是资本主义民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民法通则制定的历史背景,是改革严格的计划经济和产品经济体制,促进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的发展。

因此,等价有偿和遵守国家计划被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等价有偿原则,是针对改革前的价格严重背离价值(如某些工业品价格偏高、农产品价格偏低)[1]和无偿调拨规定的,现在制定民法典,已没有这种针对性。

等价有偿原则的确立,也与当时发展有计划商品经济的改革目标有关,民法理论上则受民法调整商品经济关系说的影响。

现在看来,它不仅不能贯彻民法的各个领域,甚至不能贯彻债法的领域,而仅仅是有偿合同的特征。

资本主义民法没有讲等价有偿原则,没有影响合同法的实施。

等价有偿是价值规律问题,没有必要再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这是不言而喻的。

国家计划指导原则,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当然不能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的基本原则。

作为一种经济调节手段,在一定范围仍起作用。

资本主义也有计划,特别是二战时期,德国法西斯经济基本是计划经济,但德国民法典没有规定这一原则,并未影响法西斯经济政策的执行。

取消等价有偿和国家计划原则,不会影响价值规律和国家计划在民法领域的作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突出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禁止权利滥用原则,则显得尤为必要。

(二)立法经验:民法通则规定的基本原则的扬弃与发展如前所述,民法通则由于仍然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其计划原则已过时,等价有偿不宜再作为民法的基本原则,但,另一方面,或者说是主要的方面,则在于民法通则必定是发展商品经济的产物,一些反映商品经济规律或法律需求的原则规定,符合市场经济的需要,甚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其作用更突出,适用范围更广。

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

这是因为商品经济仅指以交换为目的而进行生产,只有商品的市场化,而市场经济是指依靠市场力量配置资源,不仅包括商品的市场化,而且包括劳动力、服务、资金、技术、产权等生产要素的市场化。

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法调整的平等关系比单纯的商品经济广泛得多,平等原则的作用必然比此前增强。

自愿原则亦是如此,市场经济更多地排除了计划手段的干预,自愿原则的适用范围空前广泛。

诚信原则的作用也比以往重要。

这些原则,必然被将要制定的民法典承袭与发展。

(三)逻辑定位:理顺基本原则及基本原则与其他原则之间的关系首先,关于基本原则的规定,是否限于“民事活动”范围,涉及到对基本原则功能的认识。

我国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为民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中除第5条关于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规定外,均将基本原则限定在“民事活动”的范围。

这是不符合民法基本原则涵义的。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执法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而立法、执法均非“民事活动”。

故此民法的基本原则不宜加上“民事活动”的限制语,而应径行规定基本原则的内容。

其次,民法通则关于基本原则的某些规定,相互间的逻辑关系是不明确的。

如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了诚实信用的原则,而第7条规定了尊重社会公德的原则,而尊重社会公德应是有关道德规范法律化的首位原则,诚实信用则属其下位原则,民法通则的规定则没有表明并且颠倒了这种逻辑关系。

再次,处理好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分则某一编基本原则的关系,也是制定中国民法典所应研究的重要问题。

如自愿原则与合同自由原则、婚姻自由原则,诚信原则与情事变更原则,绝不可将分则某编的原则当作民法的基本原则。

最后一点,就是立法目的与基本原则也应加以区分。

如民法通则第1条关于立法的目的首先规定了“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的内容,第5条又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如果说民法通则基于制定前严重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特殊历史现象有针对性地也有必要作出重复规定的话,那么,现在制定民法典是否还有这种历史针对性,是否还要作出重复规定就值得考虑了。

实际上,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不作为基本原则而作为立法目的规定就足够了,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也不可能是民事活动的原则,因为保护是指国家保护,当事人自己则无法进行这种“保护”,既然不是民事活动而仅仅是立法、执法的准则,它就不符合基本原则的涵义,就没有必要作为基本原则加以规定。

二、我国民法基本原则的结构我认为,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应由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尊重社会公共道德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及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等五项原则构成。

(一)平等原则平等原则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

民法既然调整平等的社会关系,民事立法、执法及当事人的民事活动就必须以平等为准则。

平等原则,首先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

就公民而言,是指民事权利能力平等,就法人而言,是指不同法人仅具有与自身活动相关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不管公民和法人,他们在进行民事活动时,法律地位都是平等的。

其次,平等是指法律保护平等,即对公民和法人“一体保护”。

特别是对不同所有制的企业法人要一体保护,在时效的适用上和保护程度上不应有所区别。

再次,平等是指适用法律平等,即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关于平等保护,在我国民法学界并非认同。

众所周知,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第12条第1款),而1986年公布的民法通则却无此规定。

这是因为1982年宪法仍以对国家财产特殊保护为依据,也有相对资本主义社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规定,以强调我国宪法的社会主义性质的意义,而民法通则调整的平等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不能对国家财产给予特殊保护,无论何种所有制的财产,民法都给予充分的保护,其保护方法和程度是没有差别的,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区别在于是私有制还是公有制占主导地位,并不在于其保护方法和程度上有什么特殊。

这样一种认识的转变是一种进步,但仍有人对此不能理解,认为民法通则未规定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原则,是一种失误。

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发展公有制和多种形式的所有制,私有经济不再被认为是公有制经济的补充,而是社会主义经济成分的重要组成部分。

这就进一步为制定民法典时坚持和发展民法通则的平等保护规定消除了疑虑。

(二)自愿原则自愿原则也是由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决定的,并且是平等原则的必然表现形式。

但自愿原则具有与平等原则不同的含义,它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体现当事人的意志,排除他人强迫、欺诈及其他不当影响和压力自己作主。

在资本主义民法中,被称为“私法自治”。

我国民法的自愿原则,主要表现为合同自由原则和婚姻自由原则及遗嘱自由原则,在物权法中,由于物权法定,则无自愿可言,但物权的行使则是自愿的。

(三)遵守社会公共道德原则关于法与道德的关系,法哲学有较深的研究,对研究民法与道德的关系有启示。

首先涉及的问题是法与道德有没有必然的联系。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与道德有必然的联系,道德是评价法律善恶的标准,有些法的原则就是道德规则。

实证主义法学家认为,法与道德虽有联系,但无必然的联系,道德不是法律存在并有效的标准。

[2]那么,民法与道德有没有必然的联系?有。

这是由法与道德的一致性,由社会矛盾的尖锐性决定必须有国家的强制力介入重要的社会关系决定的。

这不意味着我们完全同意自然法学派的观点,因为就整个人类社会,法与道德无必然联系,原始社会、共产主义社会没有法,只有道德,但就阶级社会而言,法与统治阶级的道德有一致性,有必然联系。

我国民法以社会公共道德为基础,道德为民事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的基本准则。

其次涉及的问题是民法以什么样的道德为原则?民法通则规定的是“社会公德”,是以社会公共道德为原则,应当说是明确的,但学者往往将这一道德等同于共产主义道德。

共产主义道德与公共道德有无区别,如果有,民法就不能以前者为原则。

这种不同认识反映在一些具体问题的争论上,如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争论、占有时效的争论、拾得遗失物可否获得奖励的争论、继承存废的争论,依公共道德应肯定,依共产主义道德均应否定。

争论的结果说明,我国民法坚持的是社会主义的公共道德。

共产主义道德是党的原则,是少数人的标准,法律不能强制所有的人遵守,但可以提倡。

已故美国哈佛大学法理学教授富勒将道德分为向往的道德和义务的道德。

义务的道德一定程度上低于向往的道德,人们必须遵守,是应当做的,不会因遵守而受到赞扬或敬慕,向往的道德和法律没有直接联系,但法律目的的实现需要向往的道德帮助和支持。

[3]我们所说的共产主义道德就是向往的道德,社会公共道德则是义务的道德。

(四)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按照诚实不欺、信守诺言的道德准则平衡当事人之间及当事人与社会之间利益。

诚实信用原则在资本主义初期仅适用债法领域,法、德民法典均规定为债的履行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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