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
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A)、(B)、(C)

以下就主要去针对2009年1月1日所拟定的协会货物条款(A)(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09])的一些主要的地方作出介绍。至于为什么针对(A)条款来解释,是因为(B)条款是在实际业务中绝少被使用的,而(C)条款只被使用在运载货物的船舶发生事故,例如是沉没或者是发生碰撞等情况,才会导致的货物损失,但货物本身就不大会在运输途中损坏的情况,例如是铁矿砂。
2009协会货物保险条款

2009年伦敦协会货运险条款较1982年版的变化王莹(太平保险上海分公司)上海保险2009.7最近,在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即ICC保险条款)作出了值得关注的修改,联合货物保险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推出了2009年1月1日版本的新条款。
新条款扩展了保险责任起讫期,对保险公司引用免责条款作出了一些条件限制,对条款中容易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更为明确的规定,条款中的文字结构也更为简洁、严密。
为便于读者了解2009年1月1日版本的《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1982年1月1日版本的变化,笔者下面仅以《协会货物运输保险条款(A)》(即ICC(A))为例,采用列表形式对2009年和1982年两个版本作一些比较:一、普遍性的改变1、82版除外条款下分别列有副标题,如除外条款4:普通除外条款;除外条款5:不适航或不适运除外条款;除外条款6:战争除外条款;除外条款7:罢工除外条款。
09版除外条款删除副标题,直接表示为:除外条款4,除外条款5,除外条款6,除外条款7。
因为副标题并不能完全准确地表述出副标题下所有具体列明的事项,如除外条款6若名为“战争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是否能理解是因战争原因导致的“扣押、扣留、拘禁或羁押”才除外呢;又如除外条款7若名为“罢工除外条款”,但实际条款内容中列明“任何恐怖主义者或者任何人出于政治目的采取的行动”也为除外,显然与所谓“罢工除外”不相一致。
为了避免歧义产生误解,09版除外条款则不再注明副标题。
2、09版将所用“雇员”一词变为“employee”,代替了82版的“servant”。
3、09版使用“保险标的”(subject matter insured),而非82版的“货物”(goods or cargo)。
4、09版使用“保险人”(insurers),不再使用82版的“承保人”(underwriters)。
国际贸易惯例与规则(第三版)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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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协会海运货物战争险、罢工险条款的承保 风险与除外责任
伦敦协会的货物战争险与罢工险条款所包括的8 项内容与ICC(A)、(B)和(C)所包括的8项内容,除 了“承保风险范围”、“除外责任”和“保险期 间”3项不同外,其他5项内容完全相同。由于战 争险与罢工险条款完整地包括了8项内容,因而 它们可以独立投保,不再作为特殊附加险依附于 ICC(A)、(B)和(C)。关于ICC2009的海运货物战争 险、罢工险的内容,可参见拙著《国际贸易保险 》(第三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12 年,第196-197页
第十六章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分析
一、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简介
英国“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1963 和1981年曾进行过修订和补充,最近一次修订完 成于2009年(简称ICC2009)。ICC 2009扩展了保 险责任起讫,对保险人援引免责条款作出了限制 ,对条款中易于产生争议的用词作出了更加明确 的规定。新条款中的文字、结构等也更加简洁、 严密,便于阅读和理解。
1.近因(Proximate Cause)原则的适用。
2.法定除外责任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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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海上保险单的准据法条款
解释协会保险基本条款(包括ICC所列的保险事 故)时,必须适用MIA1906及其他英国判例法(Case Law)。海上保险单中订有“本保险受英国法律及 惯例管辖(This insurance is subject to English Law and Practice)”,该条款称准据法条款。准据法条 款旨在向不同的管辖法院,在解释协会保险基本 条款时提供相同的准则,使之能对相同的条款采 取相同的解释,不因管辖法院的国家不同,而适 用不同法律,从而产生解释上的差异。
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

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A)、(B)、(C)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09)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1/1/09)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1/1/09)在时间上本书的出版(第一版与第二版)也十分适合,因为除了重点介绍有关船舶保险的2003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外,海上货物保险也有了新的条款刚刚在2009年1月1日拟定并在2月份推出。
虽然相比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改变不多,但可以去把几个主要的实质性改变在本书本章中略为介绍。
事实上,更重要的改变是早在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已经有,这已经在本书第一版有所介绍。
这就是从几百年来英国一直援用的劳合社.保单,一下变了去使用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A)、(B)与(C)。
这一个主要的改变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革命,主要的推动是来自联合国1975年的报告对保单与海上保险作出严厉批评与其他一连串的建议,例如要以联合国的保险条款替代伦敦的保险条款等,所带来。
而伦敦以前一直以来坚持要保持保单的做法是为了防止新的条款会带来不稳定,会带来很多的诉讼,要去对有关新的条款作出权威性的解释,等。
而保单由于历史的原因,可以说它上面差不多每一个字都有先例给与了权威性的解释。
不论历史是怎样,事实上在有了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后,并被国际上大量使用,但现实上所带来的诉讼是寥寥可数,可见伦敦保险市场较早时的忧虑根本是多余。
也可以印证了保险条款的改变是不需要害怕的,只要是改变了的条款是有一班高水平的人士去拟定得好、清楚明了与全面。
而现在到了20年以后,有了新的条款,但这再也谈不上是革命,而只是应酬式地作出一点点地改变而已,甚至是两条款的各条款编号都是一样的。
而各条款是可以分为8大类去作出不同的针对,其中第1-3条款归类为“承保风险”(risks covered);第4-7条款归类为“除外/豁免条款”(exclusions);第8-10条款归类为“承保期限”(duration);第11-14条款归类为“索赔”(claims);第15条款归类为“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第16-17条款归类为“减少损失或施救责任”(minimising losses);第18条款归类为“避免延误”(avoidance of delay);第19条款归类为“适用法”(law and practice)。
中国人保与伦敦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之比较

中国人保海运保险条款和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比较(2009-03-17 16:09:02)在全球国际贸易中,货物运输是最重要的环节之一,其中有80%的货物进出口是依靠海洋运输来完成的。
而以海洋运输货物保险为核心的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作为支持国际货物贸易和国际航运业及风险管理的手段,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尤其是外向型经济的发展至关重要。
为了适应对外贸易的发展,各国都设有国际运输货物保险机构,并制订了相应的保险条款。
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指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在其保险单内所载明的,明确规定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即赔偿的责任范围、除外责任、保险期限及其他有关事项的条款。
在我国国际贸易实践中,进出口货物的保险一般要求采用“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但随着我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目前,在我国企业以CIF价格条件对外出口时,有些外商也常会要求采用国际保险市场上通用的英国伦敦保险协会所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 ute Cargo Clauses,简称ICC)进行投保。
为了达成交易,我国出口企业一般都予以接受。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CIC与ICC险别的责任范围进行比较,这样既有助于我们掌握各种险别的精神实质,也有助于我们在工作中做好投保的选择。
一、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概述伦敦保险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是根据1906年英国《海上保险法》和1779年英国国会确认的“劳埃德船、货保险单价格”所制订,经多次修改后于1963年1月1日定型为“协会货物条款”(ICC)。
到1982年1月1日,为了避免命名与内容不符、易产生误解的弊端而改成现行的ICC。
该条款共包括6种险别:(1)协会货物条款(A)〔简称ICC(A)〕;(2)协会货物条款(B)〔简称ICC(B)〕;(3)协会货物条款(C)〔简称 ICC(C)〕;(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WCC);(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SCC);(6)恶意损害险(Malicious Damage Clause)。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A)2009版

协会货运保险条款 (A)1/1/09承保风险风险1.本保险承保保险标的物毁损或灭失之一切危险,但下列第4、5、6及7条之规定除外。
共同海损2.本保险承保因避免保险事故所致损失之共同海损及救助费用,但下列第4、5、6及7各条款除外事项不包括在内,关于其理算或认定应依据运送契约及适用之法律与惯例。
双方过失碰撞条款3.本保险对被保险人在运送契约内“双方过失碰撞条款”所负之责任,按照保单承保风险予以赔偿。
当承运人依据该条款要求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即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自费为被保险人就该赔偿提出抗辩。
除外事项4.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4.1. 归因于被保险人之故意不当行为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
4.2. 保险标的物之正常漏损、重量或容量之正常减少,或自然耗损。
4.3. 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包装或配载的不固或不当造成无法抵抗运输途中发生的通常事故所致的毁损灭失或费用,且该种包装或配载是由被保险人或其受雇人完成或该种包装或配载是在保险责任开始前完成的(本条款 4.3所指之「包装」包括集装箱内的堆放,本条所称“受雇人”不包括独立合同商)。
4.4.由于保险标的物之固有瑕疵或本质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4.5.由于迟延所致之毁损灭失或费用,即使此项迟延系因承保危险所致者。
(但上述第2条可支付之费用不在此限)。
4.6.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或营运人之无力偿债或财务失信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且该情况仅适用于:在保险标的装上船舶之时,被保险人已经知道或者在正常业务经营中应当知道,此种无力偿债或者财务失信会导致该航程取消。
该除外条款不适用于:保险合同已经转让给另一方,即另一方已经受合同约束购买或者同意购买保险标的且善意受让该保险合同。
4.7.由于使用任何原子或核子裂变或(或)聚变或其他类似反应或放射性物质的武器或设备直接或间接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5.5.1.本保险无论如何,不承保下列事项所引起之毁损灭失或费用5.1.1.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经知道船舶或驳船的不适航,及船舶或驳船不适合安全运输保险标的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

2009年协会货物条款(A)、(B)、(C)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 (1/1/09)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 (1/1/09) / 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 (1/1/09)在时间上本书的出版(第一版与第二版)也十分适合,因为除了重点介绍有关船舶保险的2003年国际船舶保险条款外,海上货物保险也有了新的条款刚刚在2009年1月1日拟定并在2月份推出。
虽然相比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改变不多,但可以去把几个主要的实质性改变在本书本章中略为介绍。
事实上,更重要的改变是早在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已经有,这已经在本书第一版有所介绍。
这就是从几百年来英国一直援用的劳合社S.G.保单,一下变了去使用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A)、(B)与(C)。
这一个主要的改变可以说是海上保险的革命,主要的推动是来自联合国1975年的报告对S.G保单与海上保险作出严厉批评与其他一连串的建议,例如要以联合国的保险条款替代伦敦的保险条款等,所带来。
而伦敦以前一直以来坚持要保持S.G保单的做法是为了防止新的条款会带来不稳定,会带来很多的诉讼,要去对有关新的条款作出权威性的解释,等。
而S.G保单由于历史的原因,可以说它上面差不多每一个字都有先例给与了权威性的解释。
不论历史是怎样,事实上在有了1982年的协会货物条款后,并被国际上大量使用,但现实上所带来的诉讼是寥寥可数,可见伦敦保险市场较早时的忧虑根本是多余。
也可以印证了保险条款的改变是不需要害怕的,只要是改变了的条款是有一班高水平的人士去拟定得好、清楚明了与全面。
而现在到了20年以后,有了新的条款,但这再也谈不上是革命,而只是应酬式地作出一点点地改变而已,甚至是两条款的各条款编号都是一样的。
而各条款是可以分为8大类去作出不同的针对,其中第1-3条款归类为“承保风险”(risks covered);第4-7条款归类为“除外/豁免条款”(exclusions);第8-10条款归类为“承保期限”(duration);第11-14条款归类为“索赔”(claims);第15条款归类为“保险利益”(benefit of insurance);第16-17条款归类为“减少损失或施救责任”(minimising losses);第18条款归类为“避免延误”(avoidance of delay);第19条款归类为“适用法”(law and practice)。
6.5协会货物保险条款、合同的保险条款和保险实务

Ø DAT – Insurance: If applicable and necessary , to be effected by the Seller.
Ø 火灾或爆炸; Ø 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 Ø 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 Ø 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与水以外的人和外界物体碰撞或
接触; Ø 抛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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Ø 在避难港卸货; Ø 共同海损牺牲 Ø 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 Ø 浪击落海; Ø 海水、湖水、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
箱、吊装车厢、或储存处所; Ø 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任何整件的全损。
接触;
Ø 抛货;
Ø 在避难港卸货;
Ø 共同海损牺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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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 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 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新增的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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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单证
Ø 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 Ø 运输合同(海运提单、陆运、空运单、邮包收据、联
运单据等) Ø 发票 Ø 装箱单、重量单。 Ø 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凭证
和文件。 Ø 检验报告。 Ø 海事报告摘录。 Ø 货损、货差证明。 Ø 索赔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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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险,其承保范围主要是对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 长、船员等)的故意行为所导致保险标的的灭失或损害负 赔偿责任,已包括在ICC(A)中。 注意:除(6)外,均可以单独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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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货运保险条款2009版与1982版的比较分析作者:来源:《中国水运》2011年第09期2009年,货运保险联合委员会展开了协会货运保险条款修订工作,结合物流业新情况对1982版的协会货运险条款进行了修订。
文章从物流客户的角度详细比较新、旧条款的区别,以期物流客户能更加熟悉相关条款,促进风险管理工作。
随着航运业和国际贸易的快速发展,协会货运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1982版经历了近三十年的变迁,部分内容已渐渐不合时宜。
从2007年开始,货运险联合委员会(Joint Cargo Committee)展开条款修订工作,使之更适应现代物流业的操作模式。
经过一年多的各方努力,新的货运险条款已于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启动,称之为09版货运险条款。
由于82版条款在客户心中已根深蒂固,09版条款在市场推广方面遇到了阻力。
即便已推行了2年有余,但实际市场使用率仍低于40%。
然而,若仔细将82版与09版作比较,可以发现09版条款在条款格式、保障范围、条款措词上均有所改变,总体更适应现代物流业操作模式,也更有利于投保人利益。
所以,可以预见09版条款长远来看将逐渐成为市场的主流条款。
本文将就两版条款主要差别作详细梳理,以便物流客户更加了解09版条款,从而更加保护自身利益。
从风险角度看,两个版本在包装条款、恐怖主义风险、运输启止、改变航程条款四方面对风险本质的影响较大。
包装条款82版:4.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4.3……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 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for the purpose of this clause 4.3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or liftvan but only when such stowage is carried out prior to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or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servants)09版:loss damage or expense caused by insufficiency or unsuitability of packing or preparation of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to withstand the ordinary incidents of the insured transit where such packing or preparation is carried out by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or prior to the attachment of this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se clauses “packing” shall be deemed to include stowage in a container and “employees” shall not include independent contractors)从82版条款内容看,原针对包装不当的除外条款,即使是在被保险人控制之外以及在保险起期后意外受损的风险均被除外,这显然对被保险人是不恰当的。
09条款修改后,现在的除外条款仅限于两种情况了:①被保险人或其雇员本身对不当包装负责,而不论何时执行。
②包装或相关准备是在保险起期之前执行的。
通过修改后,不当包装的除外责任范围较以前变窄了,因此也就更有利于被保险人。
例如,若生产机器设备的生产商向全球出口设备,生产商的机器存放在另一法人所有的仓库中。
设备准备从仓库出发送去码头,并在码头装箱。
在出口行程中,遭遇罕见的、不可预料的恶劣天气,包装破裂。
在新条款中,这就是属于保障范围。
即使包装是第三方所为,就比如货装船后若整舱环节不当,从新条款看也属于保障范围了,原因在于包装不当风险也被认为是偶然的(fortuitous)和意外(accidental)的。
从文字看,09版条款删除了82版中liftvan的说法,因为这本身在法律和商业上就没有清晰的界定。
另外,旧条款中“servants”均改成了“employees”,这也更符合现代商业社会的称谓,这一改动贯穿了整个条款内容。
恐怖主义条款82版:7.In no case shall this insurance cover loss damage or expense7.3 caused by any terrorist or any person acting from a political motive09版:7.3 caused by any act of terrorism being an act of any person acting on behalf of ,or in connection with, any organization which carries out activities directed towards the overthrowing or influencing, by force or violence, of any government whether or not legally constitutedperson acting from a political7.4 caused by any person acting from a political, ideological, or religious motive恐怖主义已成为威胁当今国际物流业重大风险。
从条款内容可以看出,原有的“terrorist” (恐怖主义者)的表述已被删除,取而代之的是“any act of terrorism”(恐怖主义行为),因为本身对于什么是恐怖主义者就没有世界认可的定义,所以无法认定哪个具体的人是“恐怖主义者”,所以新条款是从行为角度去界定,显得更为客观,适用性也更大。
此外,原条款只提及了政治动机(political motive),而新条款更为扩展,包括了意识形态(ideological)及宗教(religious)动机,这在当前复杂的国际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
修订完后,措词也就更为清晰,有助于减少争端。
运输条款1、风险起期82版: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goods leave the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place named herein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 continues during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and terminates either……09版:……this insurance attaches from the time the subject matter insured is first moved in the warehouse or at the place of storage (named in the contact of insurance) for the purpose of the immediate loading into or onto the carrying vehicle or other conveyance for the commencement of the transit……从措词看,此条款变化是此次修订中较为核心的一条,对风险的起始点作了重大改变。
原条款风险是从离开仓库开始,也就是我们熟知的“仓至仓”。
但新条款,风险起期从仓库里的第一次移动就开始了,当然对移动也进行了界定,必须是为了马上进行的装载(immediate loading),这样也就排除了仓储的风险。
所以,在新条款中,若是在仓库中发生的搬动掉落的风险,就将可能成为可保风险。
2、风险结束82版:……terminates either8.1.1 on delivery to the consignees’ or other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8.1.2 on delivery to any other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whether prior to or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09版:……terminates eitheron completion of unloading from the carrying vehicle or other conveyance in or at the final warehouse or place of storage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on completion of unloading from the carrying vehicle or other conveyance in or at any other warehouse or any other place of storage, whether prior to or at the destination named herein, which the Assured or their employees elect to use either for storage other than in the ordinary course of transit of for allocation or distribution ,or"……与风险起期类似,风险止期也做了相应调整,将原条款风险到仓库即止,延伸至入库之后的卸载风险,保险范围更宽,对被保险人更有利,但也更符合了货运险全程的理解。
此外第2小点,对指令的发出人也作了更为清晰的规定,必须是被保险人或其雇员。
事实上,从实践角度看这种指令不可能由一个公司的高层发出,一般均是在现场的被保险人的雇员掌握,所以这个清晰的界定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