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文号】 2012年第55号公告【发布日期】 2012-04-05【生效日期】 2012-10-01【效力】【备注】为进一步加强进口食品安全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制定了《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和《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现予以批准发布,自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1.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 2. 《食品进口记录和销售记录管理规定》二〇一二年四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掌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信息及进口食品来源和流向,保障进口食品可追溯性,有效处理进口食品安全事件,保障进口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向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以及境内进口食品的收货人(以下统称进出口商)的备案管理。
本规定附表所列经营食品种类之外的产品,如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部分粮食品种、部分油籽类、水果、食用活动物等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检总局主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管理系统),负责公布和调整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名单。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食品收货人备案申请的受理、备案资料信息审核,以及在食品进口时对进出口商备案信息的核查等工作。
第二章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备案第四条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国家质检局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

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作者:法制处发布时间:2011-10-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44号《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7月22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二〇一一年九月十三日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证进出口食品安全,保护人类、动植物生命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口食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进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水果、食用活动物的安全管理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在国家质检总局的统一领导下,依法做好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质检总局对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实施注册管理,对向中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实施备案管理,对进口食品实施检验,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实施备案管理,对出口食品实施监督、抽检,对进出口食品实施分类管理、对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诚信管理。
第五条进出口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对社会和公众负责,保证食品安全,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六条检验检疫机构从事进出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的人员(以下简称检验检疫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尽职尽责。
第二章食品进口第七条国家质检总局依据中国法律法规规定对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国家或者地区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和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进口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需要进行回顾性审查。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流程

办理事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二、办理方式(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
(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已与互联网+海关一体化平台集成,现企业可通过如下方式登录:1.登录“互联网+海关”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企业管理和稽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2.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 -“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三、申请条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拟从事出口的食品生产企业。
(二)已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四、提交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五、办理流程(一)申请备案1.申请人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或者登录“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标准版应用”-“企业资质”-“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向所在地主管海关提出申请并上传材料。
2.主管海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核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
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可在海关总署企业管理和稽查司“信息服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名单”栏目查询。
(二)备案变更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生产企业地址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通过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原发证海关递交申请材料(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信息变更申请单),原发证海关对申请变更内容进行审核。
变更申请材料齐全、证明材料真实有效的,准予变更。
(三)备案的注销申请人需要注销备案证明的,向主管海关提出书面申请,经主管海关审核后,办理注销手续。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是为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监管,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是指对从事出口食品生产的企业进行备案登记,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管和管理的制度。
第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保证产品质量安全,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产品信息等。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实行政府监管与企业自律相结合的原则,鼓励企业自主质量管理和公开透明。
第二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程序和条件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提供企业基本信息、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流程、质量管理体系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材料后,依法审查其合法性和完整性。
对符合要求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备案。
第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后,应当按照备案要求,将备案证书在企业门口等显著位置公示,并在企业官方网站公布备案信息。
第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备案要求,定期上报生产信息,包括生产数量、产品种类、销售渠道等。
第十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备案续展。
第三章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监管和管理第十一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后,应当加强对生产过程的监控和管理,保证生产和产品达到国家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以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三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严格的质量控制和追溯制度,确保产品质量和安全。
第十四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质量监督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执法措施,并予以处罚。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1号主席令,2015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05年8月31日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2011年7月26日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4)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5)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二、申请条件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和所属分类出口食品专项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申请注册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还需同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须同时满足我国及输往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三、办理流程(一)企业网上申请1、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一律从“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均请登录该系统查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应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可能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
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点击右上角的“操作指南”,下载"系统操作手册V2.1_企业版",认真阅读后再进行操作。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附件4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人民国食品安全法》《人民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人民国境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海关总署负责统一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该体系还应当包括食品防护计划。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保证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以及进口国(地区)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第二章备案程序与要求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时,应当向所在地海关提交以下文件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一)企业承诺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要求的自我声明;(二)企业生产条件、产品生产加工工艺、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卫生质量管理人员等基本情况。
第八条海关应当自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备案之日起5日,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容。
第九条海关应当在受理备案申请后组织专家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报告。
专家评审主要采取文件评审式,对进口国(地区)有特殊注册要求或者风险程度较高的企业,可以实施现场评审。
前款规定的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海关备案审查和决定期限。
第十条对依法取得资质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危害分析和关键控制点(HACCP)认证结果或者其它等效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认证结果,评审时应当予以采信。
最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最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最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已经2011年6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下面是小编为您精心整理的有关全文内容,提供给大家阅读,仅供大家参考。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出口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安全卫生管理,规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实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制度。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
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认监委)组织实施全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具体实施所辖区域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施以危害分析和预防控制措施为核心的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并保证体系有效运行,确保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过程持续符合我国有关法定要求和相关进口国(地区)的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
第二章备案内容与程序第六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未依法履行备案法定义务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其产品不予出口。
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二)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三)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四)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五)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六)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进口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进口食品进出口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进出口商”),包括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出口商和国内代理商。
第三条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备案管理工作。
第二章备案条件第五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有符合规定的合法经营主体资格;(二)具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三)有健全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销售记录制度等;(四)有专门负责食品安全管理的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五)具备与进口食品质量相适应的检验能力;(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进口食品进出口商应当向其工商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备案申请。
第三章备案程序第七条进出口商申请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备案申请书;(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四)仓库、检验场所和设备的相关证明材料;(五)食品安全管理制度文本;(六)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七)检验能力证明材料;(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备案申请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第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备案申请,符合备案条件的,予以备案,并颁发备案证书;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不予备案,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条备案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进出口商应当在备案证书到期前三十日内向原备案机关申请延续备案。
第四章备案管理第十一条进出口商备案后,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如实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送相关信息;(二)按照食品安全管理制度的要求,加强食品安全管理;(三)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进口食品;(四)不得伪造、变造、出租、出借备案证书;(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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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 修订《出口食品厂、库最低卫生要求》为《出口食品厂、库卫生要 求》, 并制定了《出口水产品加工企业注册卫生规范》等9类产品企业的注册卫 生规范。
2002年: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 号令),注册评审依据《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出口食品厂、库卫 生要求》废止。企业注册卫生规范增加到12个。
列入《卫生注册需评审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罐头、水产、肉类、 速冻蔬菜、果蔬汁、速冻方便食品等6类企业,须按Codex的《HACCP体系及 其应用准则》建立实施HACCP。成为我国第一部要求企业建立实施HACCP的 部门规章。
2002年:发布《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 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3号公告)。我国第一个指导HACCP建立、实施、 验证、认证的规范性文件。
2002年:《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6号令)。 国家认监委统一管理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第一批实施 企业注册的进口食品目录:肉类(包括各类畜禽肉、肉制品、可食用的副产品。
2005年:《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 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13,426 家 5,648 厂/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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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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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制度发展历程
1996年:《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对进口动植物产品 国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实施注册制度。
1999年:《进口食品国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范(试行)》,提出对进口食品 国外生产企业的注册管理要求。
《食品安全法》实施后的进口注册
2009年《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品生 产企业应当经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注册。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认监委)对向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食 品生产企业按照食品安全法和商检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实施注册管理,进口食品 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目前已做修订并正在报批,将以质检总局令形式正 式下发施行。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公布前按现行管理规定实施。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
2011.10. 烟台
目录
一、历史沿革及出台背景 二、卫生注册工作发挥的作用 三、备案内容、程序及管理 四、备案规定的配套文件
一、历史沿革及出台背景
食品安全成为全球关注的重点问题。食品贸易在国际贸易中占据着越 来越重要的地位。SPS协议规定,进口国可以采取必要措施保护人类、动 植物的安全和健康,但同时不得构成对贸易的变相限制。
2、卫生注册企业数量规模不断扩大,食品出口增长迅速
企业数不能满足国外 法规要求
2010年
13,426家,5,648厂/次
整体水平全面提升,一 大批企业达到或接近先 进国家水平
2009年:《食品安全法》,国家鼓励食品生产经营企业符合良好生产规范要求, 实施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体系,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HACCP写入我国 食品安全的基本法。
2009年《食品安全法》,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向国家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国家认监委)委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出口食品 生产企业实施备案管理。
办法施行前,按卫生注册管理规定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管理 和评审。 新申请和到期换证复查企业由各直属局颁发备案证明,未到期企业 继续凭卫生注册登记证书申请报检。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
定》2011年6月21日经质检总局局务 会审议通过,7月26日发布,10月1日 起施行。
推荐对国外(境外)食品生产企业注册
我国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管理: - 对进出口食品实施检验检疫管理的重要内容和组成部分 - 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市场准入要求 - 国务院批准的行政许可项目
起源:20世纪70年代初,向联邦德国提交了24个国营肉联厂名单;10年后,德 方现场检查企业,不满足法规要求。1984年,原国家商检局制定了《出口食品 厂、库最低卫生要求》,几十家企业获得出口食品企业卫生注册登记。
1、国外注册种类和要求
药物残留-输日本冷冻菠菜、甜豆等企业注册,重点关注农药残留,作为解 除进口自肃和命令检查等严格检验措施的依据;
宗教-马来西亚、阿联酋等伊斯兰国家注册要求符合HALAL要求; 反恐怖-美国食品、饲料企业的反恐注册。 另外,可追溯性也是国外注册关注的重要方面。这些注册要求的划分不是绝 对的,一种注册可能同时关注多个方面。
1、国外注册种类和要求
国外对食品生产企业的注册基于GMP、SSOP、HACCP法规体系,在 关注重点和注册形式上又各有区别: 卫生-重点关注加工过程的卫生控制(是大部分国家注册的关注重点),如 欧盟、美国、新加坡、日本等;
防疫-如输日本热加工肉类、肠衣企业注册,重点关注可能存在的动物疫情 对产品的影响;
各进口国家(地区)普遍要求企业需经出口国主管部门验证符合进口国 要求并向他们推荐注册。
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申请国外卫生注册管理办法》(国家认监委 2002年第15号公告),在直属检验检疫局的审核意见基础上,由国家认监委 向国外(境外)主管部门推荐企业注册。
我国企业获得在国外(境外)注册情况
114 1,499
二、卫生注册工作发挥的作用
1、建立了与发达国家等效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安全控制 体系平台。
我国卫生注册制度顺应国际食品安全卫生管理理念的发展,构建了与发 达国家等效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安全控制体系平台。
16号令、20号令的发布使进出口食品卫生注册工作更加科学、规范。20号 令、3号公告,是我国最早的HACCP建立、应用、实施、验证、认证的部门规 章和规范性文件,有力地促进了出口企业提高卫生管理水平,为我国食品在国 外技术措施日益严格的条件下扩大出口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