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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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二、备案申请操作演示
登陆-企业/CIQ用户
第一步,首先登陆网站地址:
:8080/regent/oamainjsp/oamain.jsp
登陆后,主网页如下:
用户注册-企业/CIQ用户
用户注册-企业
用户注册-CIQ用户
CIQ用户特别注意:单位名称请填XX检验检疫局。不要填XX出入 境检验检疫局,也不要填XX局之类。
用户注册-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权限设置-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角色设置-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备案申请-企业
备案材料填写和上传-企业
备案材料填写和上传-企业
备案材料填写和上传-企业
自动生成申请书-企业
备案材料填写和上传-企业
备案材料填写和上传-企业
备案材料填写和上传-企业
退回-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监管分析报告
其他功能
年度报告上报模块 定期监管功能 。。。。。 正在开发中
谢谢
备案材料填写和上传-企业
企业备案材料初审-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企业备案材料初审-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备案材料补正-企业
备案材料补正-企业
企业备案材料初审-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备案文书-企业
省局审核-省局食备经办人(授权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组成评审组-省局食备经办人(授权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评审组登陆-卫生注册评审员
三、备案处置功能操作演示
处置流程图
处置申请-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处置申请-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处置复核-分支局备案批准人
处置复核-分支局备案批准人
四、档案功能介绍
档案查询
档案统计
档案修改
五、定期监管功能操作演示
编制计划
编制计划

出境货物随附单据及需要证书

出境货物随附单据及需要证书

出境原则上,出境货物报检在下列随附单据之外还需要厂检单;对于检验检疫类别中有N或S的商品,还需《出入境货物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

序号商品类别随附单据需要单据报检时间报检及检验地点特殊之处1 食品(预包装)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证书出入境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标签样张及翻译件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异地货)出境货物通关单卫生证书等出境前7天产地生产、加工、储存企业备案管理制度2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用于食品)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注册登记证》(饲料)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异地货)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前7天产地国家对出口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全面实施注册登记。

出口饲料的包装、装载容器和运输工具应符合安全卫生要求,标签应符合进口国要求,包装或标签上应注明生产企业名称或者注册登记号、产品用途。

3食品和动物饲料添加剂(用于工业)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证明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异地货)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前7天产地外包装上印明产品用途。

4 化妆品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标签样张及翻译件首次出口:安全、卫生许可证、安全性评价资料、产品成分表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异地货)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前7天产地化妆品标签标注内容:产品名称、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内装物量、日期标注、必要时--安全警告和使用指南;必要时--满足保质期和安全性要求的储存条件。

5 玩具合同或信用证、发票、装箱单、出口玩具质量许可证/CCC证书、声明、油漆的检测合格报告(新教材已去掉)、出口玩具注册登记证书出口日本:安全项目检测合格报告充电类:首件检测报告、安全项目检测报告、电池安全性能检测报告或玩具型式试验报告新材料:新材料成分表、MSDS、进口商对该成分的安全保证确认函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条(异地货)出境货物通关单出境前7天产地对出口玩具产品实施出口玩具注册登记制度;对出口玩具生产企业实施工业产品生产企业分类管理办法。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教你如何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一、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21号主席令,2015年4月24日公布,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447号,2005年8月31日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3)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2011年7月26日公布,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4)关于发布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和产品目录的公告(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5)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二、申请条件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42号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安全卫生要求》(国家认监委2011年第23号公告)和所属分类出口食品专项卫生规范所规定的安全卫生条件。

申请注册产品属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需验证HACCP体系的产品目录》的,还需同时符合《食品生产企业危害分析与关键控制点(HACCP)管理体系认证管理规定》(国家认监委2002年第3号公告)和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HACCP体系及其应用准则》的要求。

对于有特殊要求的食品还须同时满足我国及输往国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强制性技术规范所规定的卫生条件三、办理流程(一)企业网上申请1、按国家认监委要求: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一律从“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网上提交(不再提交纸质申请材料),受理情况、审批进度和审批结果均请登录该系统查看。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

(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应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可能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

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点击右上角的“操作指南”,下载"系统操作手册V2.1_企业版",认真阅读后再进行操作。

食品检疫检验管理

食品检疫检验管理

食品检疫检验管理一、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检验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为应对国际上越来越严重的疫情发生趋势,有效保障我国人民的生命健康,保证动植物的卫生安全,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制定了《出入境检疫检验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及《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检验风险预警及快速反应管理规定实施细则》,适用于出入境(含过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检疫检验风险预警。

(一)、出入境动植物检疫检验风险预警1、风险预警及其对象风险预警是指为使农、林、牧、渔业生产和人体健康免受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中可能存在的风险而采取的预防性安全保障措施。

风险预警对象是指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应检物携带的可能对农、林、牧、渔业生产、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造成危害的病虫害、有害生物及有毒有害的物质。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动植物检疫监管司统一管理出入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工作。

国家质量监督检疫检验总局设在各地的检疫检验机构指定相应的部门负责所管辖地区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及其他应检物的风险预警工作。

2、风险预警信息收集(1)风险预警信息的内容风险预警信息是指与动物传染病、寄生虫病,植物病、虫、杂草和其他有害生物,化学物质残留、重金属、放射性物质、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以下简称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有关的信息及检疫检验管理中发现的可能引起危害的相关信息,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进出境检疫检验中检出的、境内外发生的病虫害和有毒有害物质。

B、截获非法入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等违规事件。

C、出口产品被输入方检出病虫害或有毒有害物质。

D、输入国或地区对进口动植物及其产品采取新的检疫检验政策。

E、与动植物检疫检验有关的可造成经济、社会和生态方面危害的信息。

(2)、风险预警信息的获得渠道A、各出入境检疫检验机构。

企业备案填写指南

企业备案填写指南

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填写参考文本(非真实数据仅供参考)为了便于数据录入,规范数据的准确性,提供以下填写样本予以参考:一、企业基本信息备案:1、企业基本信息说明:(1)其中灰色部分属于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系统中的数据项目,不允许修改。

(2)如果企业没有英文名称,可在“企业英文名称”项中填写“***”。

(3)“海关企业类别”主要指来料加工、进料加工、一般贸易等。

(4)“主要产品分类”是以HS编码的章节进行分类,必须按主要产品的HS编码来选定相应类别。

(5)“海关集报”、“检验检疫集报”选项仅加工贸易企业需要选择。

(6)“备案检验检疫机构”是指企业初次在检验检疫局单位备案登记的机构。

此项系统自动填写。

(7)“管理检验检疫机构”是指现在管理企业的检验检疫机构,即目前企业所在地的辖区检验检疫局。

(8)下图为生产类企业基本信息,其他类型企业备案项目略有不同,可以参照对应的项目进行填写。

2、生产/存储能力说明:(1)“生产/存储能力”只需特殊的企业填写,“加工车间面积”由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填写,“仓储设施能力”由物流、仓储企业填写。

(2)其他生产类企业可以不填写相关内容,如有需求,按各管理检验检疫机构的要求进行备案。

(3)商贸类、代理报检类企业不填此项目。

3、主要生产设备说明:(1)此项目只需生产类企业填写。

(2)企业根据自身生产情况,将主要的生产设备列明,如果属于海关监管范围的,还需注明解除监管的时限。

4、主要检测设备说明:(1)此项目只需生产类企业填写。

(2)企业根据自身检测设备的情况,填写主要的检测设备及数量。

(3)需列出设备能检测的主要项目。

5、供应商说明:(1)此项目只需生产类企业填写。

(2)企业需列明主要生产原材料的国内供应商情况,备案内容主要有7项(如下图),均需填写完整。

(3)如果没有相关情况,可以不填。

6、企业获证情况说明:此项目由生产类企业按实际情况填写,如没有相关内容,可以不填。

二、产品信息备案->料件信息备案1、料件基本信息说明:(1)料件信息只需生产类企业填写,其他类型企业无需填写。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蔬菜备案办事指南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蔬菜备案办事指南

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出口蔬菜)备案办事指南一、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及《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管理规定》(2012年第56 号公告)二、受理单位(实施部门):云南检验检疫局植检处三、基本流程:企业提交备案申请材料→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受理备案申请与审核→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备案种植场实施监督检查。

四、申请材料:(一)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二)申请人工商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独立法人资格证明的复印件;(三)申请人合法使用土地的有效证明文件以及种植场平面图;(四)种植场的土壤和灌溉用水的检测报告;(五)要求种植场建立的各项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机构、农业投入品管理制度、疫情疫病监测制度、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制度、生产和追溯记录制度等;(六)种植场负责人或者经营者、植保员身份证复印件,植保员有关资格证明或者相应学历证书复印件;(七)种植场常用农业化学品清单;(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上述资料均需种植场申请人加盖本单位公章。

五、示范文本:见附表。

六、常见错误:未提供符合要求的土壤、水质检测报告。

七、收费情况:出口蔬菜种植场备案不收费。

八、办理时限:(一)申请人应当在种植生产季开始前3个月向种植场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书面备案申请。

(二)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受理备案申请。

(三)申请人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种植场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当场或者在接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补正,以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为受理日期。

(四)审核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

九、咨询方式:植检处,2。

附表: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附表: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场备案申请表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地址:产品类别:种植场名称:种植场地址:申请日期:年月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印制填写说明1. 种植场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逐项填写本表,一式二份,文字简练、清楚,内容真实。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操作指南

审批结束-企业
审批信息查询-企业
获证公示-企业
二、备案变更功能操作演示
新增或变更流程图 新增或变更流程图
新增或备案变更-企业
新增或备案变更上传-企业
新增或备案变更初审-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新增或备案变更初审-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新增或备案变更审核-分支局备案经办人或卫生注册评审 员
新增或备案变更上报-ຫໍສະໝຸດ 支局备案经办人监管分析报告
其他功能
年度报告上报模块 定期监管功能 。。。。。 正在开发中
谢谢
流程节点与执行角色对应表
二、备案申请操作演示
登陆-企业/CIQ用户
第一步,首先登陆网站地址:
:8080/regent/oamainjsp/oamain.jsp
登陆后,主网页如下:
用户注册-企业/CIQ用户
用户注册-企业
用户注册-CIQ用户
一、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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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80/regent/oamainjsp/oamain.jsp
系统介绍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 管理系统》主要分为7大子系 统,分别是出口食品企业备 案审批办公自动化子系统、 企业监管记录子系统、电子 档案管理子系统、公告平台 子系统、交流平台子系统、 用户注册管理子系统、系统 发布管理子系统。
备案材料填写和上传-企业
备案材料填写和上传-企业
退回-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备案材料填写和上传-企业
企业备案材料初审-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企业备案材料初审-分支局备案经办人
备案材料补正-企业
备案材料补正-企业

出口食品生产业备案核准

出口食品生产业备案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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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审批事项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出口《实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的产品目录》内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的备案工作,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进口食品生产企业注册和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子项名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26014.2三、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四、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九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国家对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

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方可生产、加工、储存出口食品。

获得卫生注册登记的进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的食品,方可进口或者出口。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实施卫生注册登记管理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卫生注册登记。

(三)《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规定》(质检总局令第142号)第七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时,应当提交书面申请和以下相关文件、证明性材料,并对其备案材料的真实性负责:1. 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2. 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查报告;3. 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加工工艺、关键加工环节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4. 建立和实施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的基本情况;5. 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6. 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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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指南
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核准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68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

主办岗位:办公室、检验一科
条件:蚌埠市境内出口食品生产、加工、储存企业,不包括出口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加工、储存企业。

获得HACCP 或ISO22000认证证书的企业,经协商相关认证机构,可在办理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时,向蚌埠局申请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

(一)企业在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电子化申请的同时(详见本版块《出口食品企业备案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向办理机构提交以下纸质材料: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申请表(表格可从本版块下载)两份,申请表中企业承诺部分需法人签字、盖章,认证机构申明部分需认证机构法人签字、盖章;
2、认证证书及其附件(包含具体审核依据)的复印件两份;
3、最近一次认证审核和监督审核资料复印件两份,包括:认证机构审核计划、认证机构审核报告、不符合项报告、企业整改资料、认证机构跟踪确认报告;
(二)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申请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组织对认证活动和生产企业进行检查),并于接到企业备案采信第
三方认证结果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据“等效”原则做出是否采信决定;
(三)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由企业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出具《申请受理书》予以受理,并报安徽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处直接审批发放《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再进行现场审核;未被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申请,其申请受理和审核工作仍按照《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工作电子化申请办事指南》要求进行;
(四)如在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工作中发现认证活动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安徽检验检疫局将取消相关企业的采信资格,并按照《认证认可条例》对相关企业和认证机构进行处理。

程序:
(一)企业网上申请
1、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办理的网上申请地址为: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efpe。

(请注意:企业用户在登录该系统时应使用IE9以上或FireFOX25以上版本浏览器,如使用其它浏览器可能导致页面显示不正常)
2、首次登录该系统的企业用户,应下载页面左下角的“企业操作指南”,认真阅读后再进行操作。

3、新申请备案企业首先点击“注册账户”,按要求填写有关资料,完成账户和密码申请后再进行备案申请。

(企业在填写资料时请谨慎填写手机号和邮箱,此2项将用于系统的密码丢失后找回)
4、企业用户填写账户、密码和验证码登录后,在页面中部的“业务办理”栏中选择相应申请形式:
(1)备案申请,分为三种申请类型:
初次申请——新企业初次申请办理备案证明(初次申请备案企业请在进行申请前联系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确认申请对象和申请范围无误);
重新申请——已备案企业申请增加、变更备案品种;
延续备案——已备案企业证书到期申请更换备案证明。

(2)变更申请:
已备案企业申请变更法人、地址、名称、营业执照信息。

(3)注销申请:
已备案企业对其备案号进行注销。

5、申请备案采信第三方认证结果的企业请与蚌埠局检验一科联系。

6、所有资料填写完成后,点击申请页面下方“提交”按扭,提交至蚌埠局本部受理(淮南地区企业提交蚌埠局本部)
7、填写信息和提交申请时注意事项:
(1)填写信息和提交资料请注意随时保存;
(2)请保证进行网上操作时的网速,否则容易造成上传和保存速度缓慢甚至失败。

(3)填写“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状况”栏目时,不要填写“较好”、“一般”、“正常”等简单词语,需要企业对食品安全卫生控制体系运行状况进行一段不少于100字的描述。

(4)填写“企业实验室获得资质认定的情况”栏目时,如未获得任何资质认定,请填写“未获得过资质认定”,如经过资质认定,请进行详细描述。

(5)填写“主要检验设备”栏目时,“计量检定情况”请填写已检定或未检定。

(6)填写“附件列表”栏目时,请按照系统设定顺序依次上传附件,有多个附件需上传时请点击“添加”按钮进行添加。

其中: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身份证明——上传法人身份证明扫描件或照片;
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上传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清单和供应商名录;
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上传相关人员的资质、培训证书扫描件或照片;
体系文件——企业卫生质量手册,罐头类、水产品类(活品、冰鲜、晾晒、腌制品除外)、肉及肉制品、速冻蔬菜、果蔬汁、含肉或水产品的速冻方便食品、乳及乳制品、盐渍菜等八类出口食品企业需上传HACCP体系文件;
其他通过认证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企业通过第三方认证证书的扫描件或照片;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证书或与有资质的社会实验室签订的委托检测协议的扫描件或照片;若无,请上传word文本进行说明;
申请备案企业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下载系统中表格模板填写,签字盖章后上传扫描件或照片,并按评估表内容要求递交的相关证据材料;
备案申请书——填写相关信息后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导出打印后签字、盖章,再扫描或拍照后上传系统。

(7)企业进行操作时,所有涉及到的栏目都应完整、认真填写(无论有无*号)。

(二)受理申请
蚌埠局自接到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

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受理单位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企业出具“申请受理通知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通过系统向企业出具“补充补正通知书”,一次告知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不符合法定要求或不属于备案范围的申请,通过系统向企业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提交对象错误,通过系统向企业出具“驳回通知书”,提醒企业提交至正确的受理单位。

(三)技术审核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由蚌埠局组成评审组进行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评审组在30日内完成评审任务(因企业原因导致无法按时完成评审任务的,延长时间不计算在规定时限内)。

(四)审批发证
企业整改完成后,蚌埠局对整改情况进行审查,并将评审报告提交分管领导作出是否备案的决定。

符合备案要求的,颁发《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证明》;不予备案的,告知申请企业并说明理由。

(五)公布
对准予备案的企业, 安徽检验检疫局每月在局官方网站信息公开栏目中予以公布。

(六)变更申请
备案企业在备案有效期内,出现需要变更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授权负责人)和营业执照信息的情况,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企业逾期未办理申报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七)延续备案
《出口食品企业备案证明备案证明》有效期4年。

获证企业应至少在《备案证明》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延续备案申请,申请程序和所需递交的申请材料参照初次备案办理。

逾期未办理申报的,注《备案证明》。

期限:
蚌埠检验检疫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评审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办理的期限内。

需提供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企业承诺符合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要求和进口国(地区)要求的自我声明和自我评估表(在“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申请页面最下方下载);
3、企业生产条件(厂区平面图、车间平面图)、产品生产工艺流程图、产品说明书、工艺描述等信息、食品原辅料和食品添加剂使用以及企业卫生质量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资质等基本情况;
4、卫生质量体系文件;
5、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的,提供相关许可证照;
6、其他通过认证以及企业内部实验室资质等有关情况。

注:以上材料均通过“中国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管理系统”进行网上提交,不需要提交纸质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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