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版2018营利性: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一次性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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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988号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检院,高法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为加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收费管理,规范收费标准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们对2006年印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2018年6月29日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规范对收费标准的管理行为,提高收费决策的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列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的申请、受理、调查、论证、审核、决策、公布、公示、监督、检查等,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性收费(以下简称“收费”),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根据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依照国务院规定程序批准,在实施社会公共管理,以及在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特定公共服务过程中,向特定对象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收费标准实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制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行政审批事项告知承诺书- 2 -一、本《承诺告知书》编号(审批机关)〔年〕第号。

二、告知承诺主体(一)告知方1.单位名称: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法人代表:4.地址:5.联系人:6.联系方式:(二)承诺方1.拟举办学校名称:(须经相关部门预登记批复确定)2.拟举办学校地址:3.拟举办学校性质:非营利性□;营利性□。

4.拟举办学校培训工种(原则上不超过5个):5.举办者性质:社会组织□;个人□。

6.单位法人或个人姓名:7.单位法人或个人身份证号:8.单位法人或个人联系方式:三、告知方应告知事项(一)办理事项:新设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 3 -(二)办理事项依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符合本行政区域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宏观规划。

”(三)举办者须熟悉了解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遵守的政策法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7.《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试行)。

8.《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民办职业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黔人社通〔2020〕207号)。

9.各级各主管部门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相关要求。

(四)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1.社会组织办学的,举办单位法人应未被列入组织活动(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个人申请办学的,申请人应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无犯罪记录。

2.基本办学规模不低于200人。

3.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 4 -不少于3年。

有办公及附属用房50平方米以上,理论教室应有4间标准教室(60人/间),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地并达到 2.5平方米/人标准。

2018年最新民办教育机构办证攻略

2018年最新民办教育机构办证攻略

阅读目录:一、为什么要申请办学资质?二、什么是办学资质?三、如何申请办学许资质(内含办证攻略18招)?四、如何申请办学消防许可证?1为什么要申请办学资质2017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培训公司(营利性民办学校)必须拿到有培训经营范围的《营业执照》和《办学许可证》。

这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新法出台后,各地工商、教委、人社、民政都开始大力规范教育培训市场,无证办学不仅会被会勒令整改关闭,还会对公司举办者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严重的还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2018年2月22日印发的教基厅〔2018〕3号文,暨教育部、民政部、人社部、工商总局等四部委《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联手出重拳开展全国范围内的大整治大清查!!(时间有重大内涵,2018年2月22日是农历正月初七,开年第一天上班),那么怎么才能申请办理办学资质?法律:《民办教育促进法》明确规定,强制执行!法规:教育部、各级地方有关部门法规+教育部四部委《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大整治大清查!一句话总结:三无,直接关停+罚款!有照无证,限期办证,办不下来,要么转型要么关停!2什么是办学资质《民办教育促进法》将培训机构的性质分为:经营性和非经营性,办学资质(各地区具体要求不同全部以某京为例)区别如下表:通常在培训行业,我们都会选择设立营利性民办学校(培训公司)。

特殊强调:《办学许可证》去教育局办理,《民办非企业》去民政局办理.工商局注册《营业执照》,申请的经营范围要含有培训等业务。

4如何申请办学消防许可在获得“筹办申请同意书”后开展以下步骤:办理流程综述:1、先到当地消防办事大厅咨询领取准备相关材料。

2、将准备好的资料带去办事窗口录入,参加备案抽查(大概30%的几率被抽中)。

3、如果未抽中,进入装修报审流程准备装修.4、如果抽中就需要办理手续,等待消防大队人员现场考察。

5、考察通过后开始装修,竣工后进入验收阶段.6、提交所需所有材料等待审批。

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

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

举办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告知一、审批条件:1.举办者: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社会组织。

个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社会组织: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单位名单,无不良记录。

2.决策机构:培训机构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党组织负责人、校长(行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五人以上组成。

决策机构设负责人一人,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监督机构: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党的基层组织代表、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中教职工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一。

教职工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可只设1-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决策机构成员不得兼任或担任监事。

4. 校长:培训机构的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当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大学专科及以上学历,具有5年以上教育从业管理经验和良好业绩,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不得兼任其他培训机构或学校的校长。

5.法定代表人: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由决策机构负责人(董事长)或校长(行政负责人)担任。

6.管理人员:培训机构的专职管理人员应不少于3人,负责培训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财务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

配备符合任职条件的专职安保人员。

关键管理岗位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7.教师队伍:培训机构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师资队伍,所配备教师与所开设培训项目及规模相适应,专兼职教师结构合理,数量充足,并与所聘教师依法签订劳动合同。

其中,每个专业的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任课教师的姓名、照片、任教班次及教师资格证号要在培训机构网站及办学场所显著位置予以公示。

所聘从事培训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以及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或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说明版2018营利性: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一次性告知

说明版2018营利性:申请设立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一次性告知

申请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需提交的材料清单部门名称:文教卫生科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许可设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1号)、《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材料清单:1.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2.承诺书。

3.学校名称预先核准表。

(工商部门)4.设立申请书。

5.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举办满2年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现有民办学校开办满2年的,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6.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办学协议。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8.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河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含定州、辛集市)教育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公共服务局:为加强校外培训机构管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促进校外培训机构健康发展,河北省教育厅制定了《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北省教育厅2018年9月26日河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与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健康发展,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推动解决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问题,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我省行政区域内,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或行政审批部门审批,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学科培训、艺术培训、体育培训、科技普及、社会实践活动等各类形式的非学历文化教育培训机构(以下统称为“校外培训机构”),不包括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托幼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及特殊行业或相关主管部门有特定准入规定的培训机构。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应当适应本地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求,符合教育事业发展和人民群众需要。

第四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校外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和教育公益属性,规范开展教学活动,保证教育质量,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管理。

第六条校外培训机构应当切实加强党的建设,坚持做到党的建设同步谋划、党的组织同步设置、党的工作同步开展。

校外培训机构党组织实行主管部门管理与属地管理相结合,以主管部门管理为主,同时接受机构所在地党组织指导和管理。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

校外培训机构一次性告知书一、审批流程申请人向社会事务科提出申请→勘查勘验科现场初验→同意举办、申请人准备资料→材料齐全、勘查勘验科组织评估验收→验收通过后汇总材料报主管局长→提交局长办公会审议→拟制批准文件、签发办学许可证→社会公布、通知举办人。

二、设置标准校外培训机构开办资金不少于30万元,办学经费来源稳定,能够保证正常教育教学活动;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培训机构应当按照1:20的师生比配备教师,所聘教师必须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并签订聘任合同。

三、申请材料1、申办报告;2、办学章程;3、筹设批准书(初勘后由社会事务科出具);4、筹设情况报告;5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6、申请验审表(社会事务科出具);7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8办学场地使用权与所有权证明;消防、食品卫生合格证明文件;9、学校首届决策机构及组织机构名单;10、党组织设置情况及教职工党员名单;11、拟任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12、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

四、办理时限法定时限:自受理申请起30日给予办理答复。

五、注意事项1、校外培训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人登记。

其中,营利性校外培训机构到市场服务科进行法人登记,取得营业执照;非营利性培训机构在社会事务科进行登记、取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九条要求,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自主选择设立非营利性或者营利性民办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最新版】

校外培训机构审批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明确校外培训机构的设置条件及办学要求,规范校外培训机构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河南省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校外培训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取得教育行政部门许可,在民政部门或工商(市场监管)部门登记,由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者自然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的与学校文化教育课程相关或者与升学、考试相关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开展3周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和儿童早期托育服务的机构,仅通过互联网等非线下方式提供培训服务的机构,实施语言能力、艺术、体育、科技、研学等培训的机构,设置标准另行制定。

第三条校外培训机构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立德树人,发展素质教育,坚持和加强党的领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的公益属性。

第四条设立校外培训机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符合相关要求的举办者;(二)有合法的名称、规范的章程和必要的组织机构;(三)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四)有符合规定任职条件的法定代表人、校长(行政负责人)、财会及主要管理人员;(五)有与培训类别、层次及规模相适应的教师队伍;(六)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及规模相匹配的办学资金、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七)有与所开办培训项目相对应的课程(培训)计划及教材;(八)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章举办者第五条校外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是国家机构以外的法人或自然人。

(一)法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2.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3.法定代表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自然人1.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2.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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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营利性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立
需提交的材料清单
部门名称:文教卫生科
事项名称: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和实施高等以下非学历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的设立许可
设置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商总局关于印发<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教发【2016】20号)、《市教委市人力社保局市市场监管委市审批办关于印发天津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津教委规范【2017】11号)、《市教委关于印发天津市民办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津教委【2018】18号)
材料清单:
1.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

2.承诺书。

3.学校名称预先核准表。

(工商部门)
4.设立申请书。

5.举办者资质证明文件。

——举办者是社会组织的,应当包括社会组织的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决策机构、权力机构负责人及组成人员名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举办满2年的,出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该社会组织近2年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决策机构、权力机构同意投资举办学校的决议。

——举办者是个人的,应当包括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有本人签名的投资举办学校的决定等证明文件。

——民办学校举办者再申请举办营利性民办学校的,举办或者参与举办的现有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登记证或者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校园土地使用权证、校舍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

现有民办学校开办满2年的,提交近2年年度检查的证明材料,
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学校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审计结果。

6.学校资产及其来源的有效证明文件。

——联合办学协议。

有两个以上举办者的,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各举办者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权利义务、举办者的排序、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出资计入学校注册资本的,应当明确各举办者计入注册资本的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占注册资本的比例。

7.学校工作人员名单及资格证明文件。

——学校工作人员名单。

(含姓名、性别、拟任岗位等信息,按照职务信息(法人、校长、教师、管理人员、财会人员等)分类并标上序号。

每位工作人员材料按照序号排列。


——身份证原件及个人基本情况登记表,身份证原件核对后返还。

——专业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证。

(校长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教育管理经验,教师为相应学段的教师资格证(教育行政部门颁发)或相关专业技能资格,财会人员为会计资格证(人社部门颁发)。

8.学校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相关材料。

——场所使用证明。

使用自有场所办学的,需提供办学场所的房地产产权证明;租赁场所的,需提交所租赁办学场所的房地产产权证明及租赁协议;(除幼儿园外需提交校舍公证书)
——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

需提供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办学场所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办学场所经过装修的,需提交装修后的消防验收或备案证明;
——建筑平面图。

图中应清晰注明建筑的长、宽尺寸及各类用房的使用面积与用途;
——设施、设备配置情况说明。

需以清单表格形式详细说明民办学校设施、设备的数量、型号、价值等相关情况。

——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学校校舍应符合现行抗震设防等防灾标准和设计规范(中小学、幼儿园为重点设防类抗震设防标准),对存在危险的房屋、已经建成的校舍不满足我市综合防灾要求的、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需提交各区房屋管理部门下属房屋安全鉴定中心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报告;
——室内空气检测报告。

新装修完的学校需提交由专业监测机构开具的室内空气检测报告(执行《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学校技防设施安装情况说明。

需提交符合《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的技防设施安装情况说明材料;
——以上材料均需提交原件与复印件,原件核验并扫描后返还,复印件留存。

注:以上材料需同时提交原件和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原件核验并扫描后返回还,留存复印件。

A4纸打印,页边距:上3.6、下3、左2.75、右2.75厘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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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要求:仿宋_GB2312,17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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段前段后:0行。

行间距:29.4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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