瓦斯防治三个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近年来,我国煤矿瓦斯爆炸事故频发,为了打赢煤矿瓦斯防治这场硬仗,我国政府开始全面加强煤矿瓦斯防治措施,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出台了十条强化煤矿瓦斯防治规定,下面我们一起来详细了解一下:一、强化组织领导。
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瓦斯防治责任落实到各级领导班子和单位,加强重点区域的监控与管理,确保煤矿瓦斯防治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安全生产。
充分认识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加强瓦斯检测、保护和治理,加强作业区域的监测与管理,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和安全管理办法,确保煤矿的安全生产。
三、加强瓦斯检测。
加强瓦斯检测设备的维护与管理,提高瓦斯检测的精度和准确性,建立和完善瓦斯检测台账和瓦斯报警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瓦斯异常情况。
四、提高瓦斯治理能力。
建立和完善瓦斯治理设备,不断完善瓦斯治理工艺,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瓦斯治理效果,加强煤矿瓦斯防治科技创新。
五、加强瓦斯保护。
加强瓦斯保护措施的安装、维护和管理,确保瓦斯保护系统能够正常运行,强化瓦斯保护系统的应急响应能力。
六、加强瓦斯管理。
加强瓦斯管理与监控,落实瓦斯管控责任和瓦斯预警措施,坚持“有瓦斯必治、有治必强、强则必控”的原则,确保煤矿瓦斯治理有序。
七、完善瓦斯防治制度。
建立和完善瓦斯防治制度和规章制度,落实瓦斯防治的责任和制度,加强瓦斯防治制度的宣传和推广,提高煤矿瓦斯防治的效果和质量。
八、规范瓦斯作业。
严格执行瓦斯作业规程,完善瓦斯作业制度和标准,对涉瓦斯作业的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瓦斯作业的安全和规范。
九、加强瓦斯事故应急响应。
建立和完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加强瓦斯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处置,实现事故的最小化,确保区域安全。
十、加强瓦斯数据统计。
建立和完善瓦斯安全监测,进行瓦斯数据统计和分析,明确瓦斯治理的重点和方向,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提供数据支撑。
以上就是我国强化煤矿瓦斯防治的十条规定,这些规定的出台将有助于提高我国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水平和效果,为实现煤炭企业安全高效运营提供有力保障。
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瓦斯是一种常用的能源,然而如果不加以防治,可能会产生一系列的问题,甚至会威胁到人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为了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我们需要制定一系列的瓦斯防治规定。
第一条,加强瓦斯安全管理。
要求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单位建立健全瓦斯安全管理系统,配备专门的安全设施和人员,加强瓦斯安全监测、巡查和维护,及时处理瓦斯事故隐患。
第二条,规范瓦斯设备安装和使用。
要求瓦斯设备的安装和使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合格的施工人员安装和检验,确保设备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三条,加强瓦斯事故应急管理。
要求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单位建立完善的瓦斯事故应急预案,定期组织演练,提高事故应对能力和处置能力,以最大程度减少事故损失。
第四条,加强瓦斯防爆技术研究和应用。
要求各相关单位加大瓦斯防爆技术的研究力度,不断提升设备和工艺的防爆性能,确保安全生产。
第五条,加强瓦斯事故的统计和报告。
要求各相关单位及时将发生的瓦斯事故进行统计和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以提高社会对瓦斯安全问题的关注和重视。
第六条,加强瓦斯员工的培训。
要求所有从事瓦斯生产、储运、使用工作的人员都必须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理能力。
第七条,加强瓦斯设备的定期检测和维护。
要求瓦斯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设备的检测和维护,并保持设备的良好状态,以防止设备的老化和损坏导致事故的发生。
第八条,加强瓦斯安全宣传和教育。
要求加大对社会公众的瓦斯安全知识宣传和教育力度,提高公众对瓦斯安全的认知和防范意识,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加强瓦斯防治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要求制定完善瓦斯防治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大执法力度,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警示作用。
第十条,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要求各相关部门加强瓦斯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建立健全瓦斯防治机构和工作网络,形成合力,共同推进瓦斯防治工作。
通过以上十条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可以有效地提高瓦斯防治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减少瓦斯事故的发生,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十条“红线”、十条禁令

瓦斯管理十条“红线”1.瓦斯超限作业,隐瞒瓦斯超限情况。
2.排放瓦斯无措施、一风吹或排放瓦斯流经区域不停电、不撤人。
3.擅自修改监控数据库,擅自中断数据传输的,造成监控数据失真。
4.擅自高定监控断电值或缩小断电范围,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断电。
糊、堵瓦斯传感器,造成监控系统不能按规定报警、断电。
5.擅自甩掉风电闭锁、瓦斯电闭锁、风机自动倒台等安全控制保护功能。
6.虚报抽、排瓦斯钻孔深度、钻孔数量及瓦斯抽采量。
7.瓦斯参数测定、防突效果检验数据弄虚作假。
8.故意破坏抽采设施、通风设施、监控系统。
9.突出危险采掘工作面无评价、虚假评价或不按措施超前距控制,超采超掘。
10.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十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达标的突出煤层进行采掘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经停产整顿仍达不到要求的,一律依法关闭。
瓦斯十项治理实施方案

南山煤业有限公司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实施方案根据中煤通字【2011】273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落实国家、省、市关于瓦斯防治的相关会议文件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煤矿瓦斯防治“十条禁令”的通知》(安监总煤装【2011】182号)精神,结合鑫隆煤业有限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鑫隆煤业有限公司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相关会议文件精神,着力构建“通风可靠、监控有效、管理到位”的瓦斯综合治理体系,加强我矿瓦斯基础工作,有效防范和遏制我矿重特大瓦斯事故发生。
二、组织领导成立南山煤业有限公司贯彻落实瓦斯防治“十条禁令”领导小组:组长:陈小平副组长:李立章、花修玉成员:张卫平、高晶晶、杜春春、陈雪冰、刘纹新、陈旭飞、韩国荣瓦斯防治“十条禁令”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领导小组日常管理业务,由通风矿长陈小平兼任办公室主任,通风科、通风队、救护队、监控中心管理人员任办公室成员。
三、具体要求1、禁止矿井瓦斯超限作业我矿设有瓦斯管理机构及足够的专业人员配备。
建立健全瓦斯治理责任制和各岗位工种安全管理制度。
①、井下每班每个掘进工作面都配备一名专职瓦斯检查员检查瓦斯。
②、每班瓦斯员检查瓦斯次数不得少于三次,且做到当班三对口,不得空班、漏检和假检。
另有跟班安全员不定时巡回检查。
③、每班安全员、瓦斯员必须使用光学瓦检仪与瓦斯传感器现实数据进行对照,将对照结果填到瓦斯对照牌版上,并汇报监控室。
瓦斯传感器的移动、悬挂必须由瓦斯检查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移动,更不得人为封堵瓦斯传感器。
④、当工作面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0.8%时,必须停止作业,撤出人员、进行处理、严禁瓦斯超限作业。
⑤、主要通风机有计划停止运转前,由机电负责人负责断开进入井下巷道内的水管、风管、轨道、电缆等一切导电体,并在井口设置全断面栅栏。
需要排放瓦斯时,必须由通风科制定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措施进行瓦斯排放。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安全管理编号:LX-FS-A44947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In the daily work environment, plan the important work to be done in the future, and require the personnel to jointly abide by the corresponding procedures and code of conduct, so that the overall behavior oractivity reaches the specified standard编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审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A4打印/ 新修订/ 完整/ 内容可编辑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使用说明:本安全管理资料适用于日常工作环境中对安全相关工作进行具有统筹性,导向性的规划,并要求相关人员共同遵守对应的办事规程与行动准则,使整体行为或活动达到或超越规定的标准。
资料内容可按真实状况进行条款调整,套用时请仔细阅读。
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证照暂扣等非法生产建设行为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发现违法生产建设矿井,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年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建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应当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瓦斯防治相关政策标准重新组织审查其初步设计,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在瓦斯抽采未达标区域进行采掘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应进行瓦斯抽采的矿井必须建立瓦斯抽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煤与瓦斯突出是危害煤矿安全生产的主要因素,因此做好突出强度的预测具有重要的意义。
那么防治煤与瓦斯突出有哪些规定呢?下面是店铺为大家整理的关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欢迎阅读!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煤矿突出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煤矿企业(矿井)、有关单位的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的防治工作,适用本规定。
现行煤矿安全规程、规范、标准、规定等有关突出防治的内容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的煤层或者经鉴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本规定所称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及突出矿井的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根据突出矿井的实际状况和条件,制定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第六条防突工作坚持区域防突措施先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
突出矿井采掘工作做到不掘突出头、不采突出面。
未按要求采取区域综合防突措施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区域防突工作应当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立即分析、查找突出原因。
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非突出矿井首次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按本规定的要求建立防突机构和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突设计,配备安全装备,完善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系统,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达到本规定要求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

煤矿瓦斯防治工作“十条禁令”一、禁止煤矿无证无照、证照不全、停牌等违法生产建设活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发现煤矿违法生产建设,要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对非法生产建设和经整顿达不到要求的矿井,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关闭取缔。
二、禁止核准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项目"一二五"期间,煤炭行业管理部门要一律停止核准30万吨/年以下的高瓦斯矿井和45万吨/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新项目;已批在建的同类矿井项目,初步设计由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瓦斯防治政策和标准进行组织审查,并完善瓦斯防治措施,否则一律依法停止建设。
三、禁止在应当采气的矿山采气不达标的区域进行采矿活动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必须在应进行气体开采的矿井中建立气体开采系统,并进行抽采效果评判,实现瓦斯抽采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
四、禁止在综合防突措施效果不合格的突出煤层进行开采活动突出矿井要严格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9号),建立防突机构和队伍,落实区域和局部"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现防突效果达标,否则一律依法停产整顿,并依法严厉处罚;停机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一律依法关闭。
五、禁止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在未评估防突能力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煤矿企业要严格执行9万吨/年及以下突出矿井停产整顿的要求,未经评估的不得进行采掘活动;经评价不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矿山,一律依法停产整顿,或由具备瓦斯防治能力的企业兼并或重组,否则一律依法关闭。
六、严禁矿井瓦斯超限作业煤矿企业要严格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改委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关于"瓦斯超限,立即停产撤人,并比照事故处理查明瓦斯超限原因,落实防范措施"的要求。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 〔2015〕56号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正文:----------------------------------------------------------------------------------------------------------------------------------------------------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的通知陕政办发〔2015〕56号各产煤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5年6月21日陕西省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一、树立瓦斯零超限理念。
瓦斯超限必须立即停产停工撤人,并按事故追查处理。
凡因瓦斯防治措施落实不到位,发生瓦斯超限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二、落实瓦斯防治责任。
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对瓦斯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落实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资金,健全瓦斯防治责任体系。
总工程师对瓦斯防治技术工作负责,其他副职对分管范围内瓦斯防治工作负责。
瓦斯防治责任落实不到位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三、保障瓦斯防治投入。
高瓦斯矿井用于瓦斯防治费用不得少于20元/吨煤,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用于瓦斯防治费用不得少于40元/吨煤。
防治投入不到位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四、确保通风系统稳定可靠。
矿井主扇能力必须满足安全生产需要,通风、反风系统和通风设施可靠。
采掘工作面实行独立通风,严禁角联通风、无风微风作业、使用风帘、风帐。
通风系统不合理、不可靠或无风、微风作业的矿井一律停产停工整顿。
五、严格局部通风管理。
矿井局部通风必须采用“三专”(专用开关、专用电缆、专用变压器)供电,“双风机、双电源”,并实现自动切换。
风筒出风口向外100米范围内回风流风速必须达到最低风速要求。
严禁1台局扇同时向2个及以上用风地点供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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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煤矿瓦斯防治十条规定
第一条必须建立瓦斯零超限目标管理制度。
瓦斯超限必须停电撤人、分析原因、停产整改、追究责任。
第二条必须完善瓦斯防治责任制。
煤矿主要负责人负总责,确保瓦斯防治机构、人员、计划、措施、资金五落实。
第三条必须严格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煤矿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负责,鉴定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突出矿井必须测定瓦斯含量、瓦斯压力和抽采半径等基础参数,试验考察确定突出敏感指标和临界值。
第四条必须制定瓦斯防治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实行“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做到先抽后掘、先抽后采、抽采达标,确保抽掘采平衡。
第五条高瓦斯和突出矿井必须建立专业化瓦斯防治队伍。
通风系统调整、突出煤层揭煤、火区密闭和启封时,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
第六条必须建立通风瓦斯分析制度,发现风流和瓦斯异常变化,必须排查隐患、采取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必须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
新建突出矿井必须进行地面钻井预抽,做到先抽后建。
必须落实以地面钻井预抽、保护层开采、岩巷穿层钻孔预抽为主的区域治理措施。
第八条必须确保安全监控系统运行可靠,其显示和控制终端必须设在矿调度室,并与上级公司或负责煤矿安全监管的部门联网。
安全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停产整改。
第九条必须通风可靠、风量充足。
通风或抽采能力不能满足要求的,必须降低产量、核减生产能力。
第十条必须严格执行爆破管理、电气设备管理和防灭火管理制度,防范爆破、电气失爆和煤层自燃等引发瓦斯煤尘爆炸。
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2014年8月2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河南省煤矿防治煤与瓦斯突出十项措施》,这是省政府针对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出台的更高标准的安全新规。
一、建立健全瓦斯灾害防治管理体系
煤炭企业要按照规定明确各管理层级的防突职责。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要建立健全由地质、技术、通风、防突、安检、机电、调度等部门组成的防突管理协调机构,负责完善瓦斯灾害防治管理制度;要配齐符合有关规定、技术水平适应的各类防突人员,其中现场防突技术人员应由从事防突专业工作不少于2年且胜任防突工作要求的专业人员担任;矿长是防突工作第一责任人,必须具有分管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安全、生产、技术工作2年以上副职工作经历,总工程师由常务副矿长担任,承担直接协调、组织防突工作职责;要配备专职防突副矿长,在总工程师领导下负责防突工作;严格落实一岗双责,其他副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瓦斯灾害防治工作。
二、强化矿井瓦斯等级管理
矿井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①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开采同一煤层、同一地质单元,且开采标高在煤与
瓦斯突出矿井始突标高以下的相邻矿井;②煤层瓦斯压力不低于
0.74MPa;③施工钻孔时有喷孔、顶钻等瓦斯动力现象。
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由所在煤炭企业于6个月内直接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否则追究煤炭企业主要负责人责任。
三、规范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和区域验证
矿井的突出煤层始突点标高以下不得划分无突出危险区,以前划分的一律作废。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必须以实测数据为准,测点间距按煤层走向不得大于100米。
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应由矿长和总工程师组织实施,预测结果必须由煤炭企业主要负债人和总工程师确认。
经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或经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后,为消除突出危险的区域,在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用工作面预测方法进行区域验证;采掘工作面一旦发现验证参数指标超限、发生瓦斯动力现象或突出预兆的,必须重新补充实施区域防突措施。
四、从严确定矿井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防突措施效果检验的参数临界值
矿井预测和检验煤层或采掘工作面瓦斯突出危险性的参数临界
值指标,由煤炭企业的总工程师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组织试验考察确定,并报煤炭企业董事长签字确认,其中瓦斯含量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6立方米每吨,瓦斯压力临界值指标不得大于0.6兆帕,其他验证和检验参数临界值指标应小于《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中
的参考值。
测定的瓦斯参数必须由矿井总工程师签字确认,区域防突措施效果评价报告必须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签字确认。
五、严格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矿井煤层瓦斯压力大于0.6MPa或瓦斯含量大于6m3/t时,必须采取开采保护层或利用底(顶)板岩巷穿层钻孔预抽煤层瓦斯的区域防
突措施;严禁采用顺层钻孔预抽煤巷条带煤层瓦斯区域防突措施和局部防突措施补充消突。
在落实区域防突措施、瓦斯压力和含量分别降到0.6MPa和6m3/t以下后,方可进入煤层进行采掘作业。
否则,责令矿井停产整顿,并严肃追究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六、加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地质探查工作
煤炭企业和矿井要定期召开地质分析会,研究解剖地质情况。
积极开展以地面物探为主的致灾因素勘查,查明地质构造等隐蔽致灾因素,利用底(顶)板岩巷验证构造异常区。
采掘过程中,要先利用物探或钻探等手段探测突出工作面前方地质构造,遇有地质构造或煤层赋存条件急剧变化等情况,必须按突出危险区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
加强突出煤层底(顶)板巷道掘进超前勘探工作,严防误揭煤层。
煤炭企业及矿井地测部门必须严格执行地勘工作制度,对采掘工作面的地质预测结果负责。
七、建立瓦斯管理预警分析处置制度和煤与瓦斯突出调查处理制度。
矿井出现瓦斯涌出异常情况和在瓦斯灾害治理中出现顶钻、喷孔、连续响煤炮,地质变化、压力增大等征兆的,必须立即停工撤人,由矿长和总工程师负责组织分析处理,制订预防和整改措施,并立即报告上级单位;上级单位要派人到现场核查情况,督促整改。
矿井发生煤与瓦斯突出的,必须按照要求建立台帐和卡片,并向上级单位报告,上级单位必须认真组织调查,提出防范措施和处理意见,并报当地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分局。
八、合理安排生产布局,确保抽采达标。
突出矿井必须编制专项防突设计,制定中长期和年度防突计划,合理安排生产布局,超前实施防突工程,实现抽、掘、采平衡。
采取底(顶)板岩巷预抽措施时,根据瓦斯压力、含量、钻孔布置数量、瓦斯抽采浓度,确定有效预抽时间,并利用水力化增透措施,提高抽采效率。
积极采用先进打钻设备提高钻进速度、增加钻孔深度,确保钻孔施工到位;研究改进封孔技术,提高封孔质量;加强抽采系统巡检维修管理,提高抽采效率,确保抽采达标。
九、严格防突现场管控
严格防突现场管理,保证防突计划和防突措施执行到位。
抽采打钻地点要安装视频监控设施,实现地面实时监控;瓦斯参数测定应选用先进设备和仪器,预测预报员必须由专职专业人员担任,不得由其他人员兼任;完善现场作业人员各类实况记录,每班必须填写防突报告表,并实行采掘、打钻异常情况零报告制度,地面调度室要建立现场报告记录;严禁违章指挥、违章作业。
十、加强防突培训
必须对井下各类从业人员进行相应的防突技能和防突知识培训,确保人人熟悉防突知识、严格遵守防突规定,要加强对防突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防突工作人员要持证上岗,确保预测规范、数据准确。
河南省煤矿瓦斯防治补充规定为切实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现就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经过鉴定为非突出的煤矿,提出以下十条要求,凡未落实的,以及与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相邻开采同一煤层既未鉴定也未按突出矿井管理的,一律停止采掘作业。
一、必须加强对断层、褶曲、陷落柱、煤层厚度及倾角变化等煤层产状变化带和地质构造异常区的探查,及时掌握掘进、回采区域内的地质情况,掘进、回采前按规定编制掘进地质说明书和回采地质说明书,由矿井总工程师组织会审,矿长签字确认,指导安全掘进和回采。
二、出现煤岩瓦斯涌出异常,有卡钻、顶钻、喷孔等动力现象,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三、煤巷、半煤岩巷掘进和采煤工作面,必须执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预测有突出危险时,必须立即停止采掘作业,矿井直接升级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
四、掘进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3m3/min,采煤工作面绝对瓦斯涌出量大于5m3/min,必须停止掘进、回采,实施瓦斯抽放。
五、岩巷掘进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并落实防止误揭煤层措施,坚持先探后掘。
六、井巷揭煤和过煤门,必须按《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制定、落实揭煤和过煤门防突措施。
七、必须测定矿井瓦斯基础参数,编制瓦斯地质图,瓦斯地质图必须包含瓦斯压力、含量、涌出量等值线。
地方煤矿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编制瓦斯地质图,由上一级公司主要负责人牵头组织专家审查、批复;骨干企业所属煤矿瓦斯地质图由骨干企业总工程师组织专家审查、批复。
八、必须建立井下临时瓦斯抽采系统,并实现瓦斯抽采在线监测。
九、必须按照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建立、执行瓦斯检查制度,配足专业技术人员和防突、瓦斯检查等特种作业人员。
十、严禁任何2个工作面之间串联通风。
三个严禁
一、严禁同一突出煤层集中应力影响范围内两个工作面相向掘进或回采。
二、严禁同一线路上掘进和抽采钻孔两个作业地点同时作业。
三、严禁突出煤层上山掘进,有效防范煤与瓦斯突出事故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