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证据规则的意义

合集下载

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摘要:我国民事诉讼法只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如实作证的义务,没有认识到证据特权规则存在的价值。

确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有利于保障人权,增强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可实施性。

本文简单介绍了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及设立目的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种类,分析了我国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现状,并提出关于我国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设想。

关键词:特权;证据;社会关系我国民诉法第72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第67条规定:”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从上述条文可知我国仅赋予了证人作证义务,并没有规定证人享有拒绝作证的特权,为了维护特定的社会关系,我国有必要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在充分考虑我国国情的前提下构建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

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述(一)证据特权规则的概念特权又称为特免权,证据法上的特权是指”在诉讼中,基于特定身份或者具有某种法律关系的人享有的就特定事项免于提供证据或阻止他人提供证据的权利”①。

因此,这里讨论的享有的特权的主体不限于证人也包括当事人。

证据法上的特权实际上是一种社会性的冲突规范,也是一种价值选择。

(二)设立民事诉讼证据特权规则的目的与其他一般证据规则相比,证据特权规则并不是为了查明案件事实,相反它们通常是为了保护社会的信赖利益而掩盖事实真相。

证据特权规则是为了克服法律在权衡各种利益时片面强调证人和当事人作证义务所带来的价值的毛病。

在某种情况下,当他们的作证义务所带来的的价值小于其他价值时,法律应更注重保护特定的社会关系。

二、国外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特权的主要分类1.亲属拒证特权亲属拒证特权是指证人与当事人有某种亲属关系,有权就某一特定事项拒绝向法庭作出证明。

在德国、美国等国家都规定了”亲亲相为隐”不再是一项义务,而是证人享有的基本人权。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83条规定:”凡证人遇到以下婚姻关系或亲属关系的,有权拒绝作证:其一,系当事人一方的未婚配偶....”。

证据合成法则

证据合成法则

证据合成法则,又称为证据融合规则,是指在多个证据同时存在时,如何合理地组合这些证据以得到更可靠结论的一套规则和方法。

在日常生活、科学研究和法律审判等领域,证据合成法则都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合成法则的核心思想在于综合考虑多个证据之间的相互关系、一致性和权重,以提高结论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这需要对每个证据进行独立评估,同时考虑它们之间的关联性和互补性。

在法律审判中,证据合成法则的应用尤为关键。

法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证据,包括口供、物证、书证等,以确定案件事实。

在这个过程中,法官需要遵循一定的规则,如排除不合理证据、优先考虑直接证据等,以确保审判的公正性和准确性。

在科学研究领域,证据合成法则同样具有重要意义。

科学家们通过收集和分析大量数据来验证假设和理论。

在这个过程中,如何合理地合成这些数据以得到可靠的结论,就显得尤为重要。

科学家们通常会采用统计学方法,如加权平均、贝叶斯推断等,来合成和分析数据。

此外,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也需要运用证据合成法则来做出决策。

例如,在购物时,我们可能会参考多个评价和推荐来选择合适的商品。

这就需要我们综合考虑这些评价和推荐的可靠性、一致性和权重,以做出明智的决策。

总之,证据合成法则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工具和方法论,它可以帮助我们在多个证据存在时做出更可靠的结论和决策。

无论是在法律、科学还是日常生活中,我们都需要掌握和应用这一法则,以提高我们的判断和决策能力。

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意义

证据的意义证据的意义,是指证据在进行诉讼活动、完成诉讼任务中所起的重要作用。

证据是诉讼的前提和基础。

离开证据,不仅诉讼活动将无法进行,而且案件事实将无法认定,进而诉讼任务也将无法完成。

具体地说,证据的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从一般意义上讲,无证据便无诉讼。

例如,在刑事诉讼中,无论是立案、侦查、起诉或审判,还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各项诉讼程序的启动和各项诉讼活动的进行都离不开证据的运用。

从刑事案件的立案开始,就需要根据证据确定是否有犯罪事实发生。

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足够的证据,人民法院就不予受理。

如果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就不能逮捕犯罪嫌疑人。

不具备确实充分的证据,就不能对被告人提起公诉,更不能对其定罪判刑。

又如,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无论是当事人起诉、应诉,申请回避、诉讼保全等,还是法院受理案件,作出判决、裁定,或者对妨碍诉讼活动的当事人进行拘留、罚款,都必须要有一定或充分的证据。

同时,在某些情况下,由于证明不当,致使证据失实、虚假或不合法,就可能导致业已进行的诉讼活动归于无效或需要重新进行。

因此,证据是进行诉讼活动的前提或基础。

离开证据,不仅诉讼程序无法启动,就是已经进行的诉讼活动也不能正常进行。

二、证据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唯一手段。

人们确定事实的目的就是为了以它作为论证的证据:事实是一切理论、思想、计划、方案得以产生的根据,也是鉴别一切理论、思想、计划、方案是否正确的可靠标准。

事实之所以能作为证据,是因为第一,事实来源于证据载体,不是人们主观想象的,它具有真实可靠性、不可更改性、特殊性。

第二,从证据载体中截取出来的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一种只有它才会与待证事实之间具有而其他任何事实都不会与其具有的惟一确定的关联性,正是因为它们之间存在着这种惟一可靠的关联性,所以用证据事实来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其结论当然是可靠的。

因此,只要确定了证据事实与待证事实之间的相关关系的性质,就可以确定证据事实能否证明待证事实的存在或不存在以及前者对后者证明力的大小。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

“以证据为基础”是法官认定案件事实的基本准则广东省四会市张氏夫妇因举证不能,在一起民事欠款纠纷案件中败诉,被判还款1万元。

这对老夫妇对判决难以接受,在法院门口喝农药自杀。

不久,审判这起案件的法官莫兆军被捕,涉嫌玩忽职守罪。

“莫兆军事件”在法学界乃至全国引起震动(参见《人民法院报》20XX年12月27日《正义周刊》)。

在讨论法官莫兆军审理这起案件是否存在过错时,一些法学家认为:由于被告张氏夫妇举证不能,根据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应承担相应的诉讼后果,“莫法官的行为不存在过错”;而有人则认为“莫兆军的审理存在过错是十分明显的”,理由是“法官的法定义务是审判案件必须以事实为依据,必须查清案件事实”,而在原、被告对案件事实存在原则分歧时,法官没有深入进行调查、询问和审查,草率作出判决。

显而易见,在这场讨论中,争论的焦点是:法官应当如何认定案件事实?笔者认为,依照我国诉讼法规定的原则和证据规则,法官认定案件事实应当坚持“以证据为基础”的基本准则。

一、“以证据为基础”反映和体现了审判工作的客观规律从本质上讲,法官审理案件,一是认定事实,二是适用法律。

客观或比较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是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

而借以认定事实的根据则是证据。

大家知道,诉讼所涉及或争议的事实,是过去已发生的客观事实。

审理该案件的法官不可能事先介入或见证(如果法官事先介入或见证该案件,该法官就成为该案件的当事人或证人,不能参加该案件的审理工作),更不得事后凭空推断,只能而且必须凭借能够证明当时客观事实的一切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勘验笔录、鉴定结论、当事人的陈述等)来认定事实。

以民事审判为例,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证据主要应由双方当事人提供。

当事人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式以及举证责任,向法庭举证并进行质证。

法官基于行使审判权的职能,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和方法以及证据规则,进行法庭调查,发现、收集、审查和判断证据资料,以尽可能地查清客观事实,为适用法律和作出裁判做好准备。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讲座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讲座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讲座一、引言行政执法是指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权力,对违法行为进行执法行为的活动。

而行政执法证据规则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于收集、认定和运用证据所遵循的一系列规则和原则。

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正确运用,不仅能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还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深入了解行政执法证据规则的重要性,对于行政执法工作的从业人员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证据的概念和分类证据是指可以用来证明有关事实真伪的各种材料、物件、资料、记录等。

根据行政执法的特点,证据可以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

直接证据是指能够直接证明某一事实的证据,例如照片、录音、书面材料等;间接证据则是通过推理和推定等方式来证明事实的证据,例如证人证言、专家意见等。

三、证据的收集原则行政执法证据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违反法律的规定进行非法侵入和非法获取。

2.真实性原则:证据应当真实可信,不能做伪证或篡改证据。

3.公正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存在歧视和偏见。

4.合规性原则:证据的收集应当遵循行政执法的规范程序,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四、证据的认定标准行政执法证据的认定应遵循以下标准:1.确凿性标准:证据应当确凿,能够排除合理怀疑,证据越确凿,越能够支持执法决定的合法性。

2.充分性标准:证据应当充分,能够全面地反映事实的真实情况。

3.权威性标准:证据应当具备权威性,不能凭空臆断或主观猜测。

4.合理性标准:证据应当合理,不能存在矛盾或不合理的情况。

五、证据的运用原则行政执法证据的运用应遵循以下原则:1.合法性原则:证据的运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能超越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2.有利原则:证据应当有利于当事人,不能以证据不利于当事人为由拒绝采纳。

3.公正原则:证据的运用应当公正、公平,不能存在歧视和偏见。

4.权威原则:证据应当具备权威性,不能凭空臆断或主观猜测。

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思考

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思考

07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建构公证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公证证据规则是保障公证程序公正、提高公证公信力的关键。通过建构公证证据规则,可 以规范公证人员的取证行为,确保公证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从而提高公证文 书的证明力。
建构公证证据规则的可行性
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证据规则体系,为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提供了基础。同时,随着 司法改革的深入推进,司法机关对证据规则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这为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提 供了契机。
程序性
公证证据规则是程序性的规范 ,主要涉及证据的收集、审查 、判断和运用的程序。
独立性
公证证据规则是独立的规范, 不依赖于其他法律规范,具有
独立的法律效力。
公证证据规则的作用
01
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
公证证据规则是规范公证机构办理公证事项的行为的制度保障,确保公
证机构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技术支持
信息技术发展
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 数据、网络证据等新型证据形式 不断涌现,为建构公证证据规则 提供了技术支持。
鉴定技术进步
随着鉴定技术的不断进步,各种 专业鉴定机构和专家不断涌现, 为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提供了专业 支持。
社会环境支持
社会需求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社会对公正、高效、便捷的司法服 务的需求不断增加,为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提供了社会环境支持。
行业自律
公证行业在长期发展中形成了较为完善的行业自律机制,为建构公证证据规则提 供了行业环境支持。
05
建构公证证据规则的具体措施
明确证据收集规则
01
02
03
确定证据收集范围
明确需要收集的证据类型 ,包括物证、书证、证人 证言等。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在民事诉讼中,证据是法院判断事实、认定权益的重要依据。

因此,有关证据的规则对于保障诉讼公正、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以下将介绍民事诉讼中的证据规则。

一、举证责任与公证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并需要提供证据来支持其主张。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应当首先提供证据,被告可以提供相反的证据进行辩护。

为了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当事人还可以选择对证据进行公证。

通过公证,可以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效力,并增加其在法庭上的说服力。

二、证据的形式与收集证据可以是各种形式的材料,包括书面文件、口述陈述、视听资料、物证等。

当事人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选择适当的证据形式来支持其主张。

在收集证据时,应注意合法性和合规性,避免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如非法窃听、录音录像等行为。

三、证据的查验与质证在庭审过程中,法庭会对提供的证据进行查验和质证。

查验是指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核实;而质证则是指当事人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质疑。

通过查验和质证,可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排除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对案件的干扰。

四、证据的充分性与证明力证据在法庭上的力量取决于其充分性和证明力。

充分性是指证据对于判断争议事实的能力,即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当事人的主张。

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对法官的说服力,即证据是否能够使法官信服其所证明的事实。

因此,在提供证据时,当事人应选择有力的、能够充分证明其主张的证据。

五、证据的排除与推定在民事诉讼中,有些证据可能会被排除或具备推定力。

排除是指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或法官的判断,认定某些证据不服从诉讼法则,无法作为证据使用。

推定则是指法院按照一定的推理方式,根据已有的证据对某个事实作出推定。

排除和推定的目的都是为了确保证据的合法性和准确性,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和效率性。

六、证据的保全与审查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申请证据的保全,以防止证据的灭失或损毁。

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旨在确保证据的完整性和可用性。

关于高校学生处分的证据规则

关于高校学生处分的证据规则

摘 要伴随着高等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学生的权利和高等学校的处分权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学生权利不断被侵犯的现象反映了法治在高校处分学生中的缺失。

在法治理念不断彰显、公民权利受到关注的今天,高校处分违纪学生必须依照法律规范,符合法治精神,切实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而证据既是构筑诉讼大厦的基石,也是行政程序的脊梁。

证据规则是关于取证、举证、补证、质证、认证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完善的证据规则对约束权力的滥用、保护公民的权利具有积极的意义。

因此,应将行政程序中的证据规则严格运用到高校学生处分中来以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

受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的影响,传统法学理论认为,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属于内部行政法律关系,因此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纠纷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以及行政主体理论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学者认为公立高等学校在学生管理中行使的权力是一种行政权力,因此公立高等学校是行政法上的行政主体,高校处分学生是一种行政法律关系。

但是,我国高校学生处分中存在着诸多的问题,比如法律依据欠缺,对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处罚事实等等,这些问题严重损害了学生的合法权益。

依据我国行政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并借助外国行政程序法的证据规则,我们认为行政程序中的行政证据规则主要包括了举证规则、调查和收集证据规则、审查和认证证据规则以及保全、保存证据的规则。

高校处分学生与其他行政行为有着明显的区别,为了控制高等学校的处分权,保护高校学生的合法权利,必须结合高校学生处分的特点,在学生处分过程中正确运用行政证据规则。

本文首先从行政程序中证据规则的基本理论出发,借鉴法学界有关学生处分权的研究成果,对高校学生处分的证据规则和行政诉讼证据规则进行区别、比较。

然后,对高校学生处分的行为性质进行理性剖析。

最后,将证据规则的具体内容和案例相结合,逐一探讨如何完善高校学生处分的证据规则,以期为规范高校学生处分行为,推进高校法治化进程提供有益的建议。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证据规则的意义
证据规则是指在收集证据、采用证据、核实证据、运用证据时所必须遵循的准则。

它不是一般的原则和制度,而是诉讼实践中可以操作的尺度。

长期以来,缺乏具体的、具有可操作性的证据规则,一直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个突出问题。

因此,建立和完善我国的证据规则,对于保障刑事诉讼法的有效运作,保证诉讼的科学化和民主化,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证据规则的概念
证据规则是指在调查收集、审查运用证据时必须遵循的一系列规范的总称。

在英文中,证据规则是“rules of evidence”,我国台湾地区称之为“证据法则”。

英美法系国家为适应陪审团审判的需要,及基于严谨务实的思维方式使然,就证据的可采性问题,加以严格的规定,长期以来形成了一整套复杂的证据规则。

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对于防止不可靠的证据进入审判程序、集中庭审的焦点和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自由心证主义,证据规则较少,对证据能力的限制也较少,证据的取舍全凭法官的自由心证。

但从20世纪中叶以来的发展看,大陆法系国家,即使是以前实行较为彻底的自由心证主义的国家或地区,也开始在诉说法中增加证据规则的规定,且证据规则具有趋同的趋势,其原因可能是诉讼证明具有共同的规律可以遵循。

二、证据规则的种类
国外立法中的主要证据规则,从体例上来说,主要有英美法系的证据规则、自由心证的证据规则和有关国际公约中对证据规则的规定。

这些规则中的基本内容都是在长期的诉讼中积累而成的,就其技术性而言,已经达到较高的程度,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予以借鉴。

(一)相关性规则
相关性是实质性和证明性的结合,也就是说,如果所提出的证据对案件中的某个实质性争议问题具有证明性,那它就具有相关性。

(二)传闻证据规则
传闻证据包括两种证据资料:一是证人在审判日以外对案件事实所作的陈述;二是证人在审判日以他人感知的事实向法庭所作的转述。

传闻证据规则即传闻法则,是指原则上排斥传闻证据作为认定犯罪事实的根据的证据规则。

(三)违法证据排除规则
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那些通过非法搜查和扣押获取的物证的规则。

对违法证据是否排除,从根本上讲是一种价值选择。

从保护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出发,那么非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应当排除。

从追求案件的客观真实并有效的实现国家的刑罚权出发,就要非法证据的效力。

前者体现了现代刑事诉讼中严守正当程序以保障基本人权的目的;后者体现了追求实体真实以惩罚犯罪的目的。

(四)自白任意性规则
自白任意性规则是指通过违法或不恰当的方式取得的并非出于陈述人自由意志的自白应当绝对排除。

自白任意性规则产生的根据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反对强迫性自我归罪的价值观念;二是鼓励正当的警察行为;三是因为这一规则有利于在刑事诉讼中维持控辩双方适当的平衡;四是防止判决受到不可靠的强迫性口供的影响。

(五)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
反对诱导性询问规则主要应用于法庭审理。

所谓诱导性询问,是指询问者的询问强烈地暗示证人按提问者的意思作出回答,如果询问带有诱导,这种询问是无效的。

(六)意见规则
意见规则就是要求证人作证只能陈述自己体验的过去的事实,而不能将自己的判断意见和推测作为证言的内容。

因为认定事实、作出判断是法官的职责,证人的责任在于提供材料,而不能代行法官的判定职能。

(七)最佳证据规则。

即认为原始文字材料(包括录音、录相、摄影材料等)作为证据其效力优于它的复制品,因而是最佳的。

这一规则主要适用于书证。

三、证据规则的意义
(一)证据规则对于诉讼实践的意义
证据是证明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全部诉讼活动实际上都是围绕证据的搜集和运用进行。

在证据运用中,现代各国证据法虽然普遍认可与形式证据制度相对立的自由心证制度,允许事实裁断者根据理性和经验对证据作出自由判断,但由于诉讼证明过程存在利益价值的冲突和证据及事实认定上的矛盾等原因,如果不确立为某一诉讼结构所需要的一定的证据规则,将难以保证诉讼的效率和对案件客观事实的正确确认。

对诉讼主体的证明活动而言,证
据规则的存在至少有两个作用,是在诉讼活动中规范诉讼各方的取证和举证行为;二是在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限制对证据的自由取舍。

证据规则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规范执法行为,提高诉讼效率,保证诉讼的程序公正和实体公正
证据规则用来规范诉讼中的证明活动,可以保障和促进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规范化,约束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使执法人员的主观能动性在证据规则的范围内充分发挥,从而防止主观臆断,保证判断的准确性。

2、保护人权和其他重大社会利益
证据规则有利于保护公民的权利不受国家权力的非法侵犯。

某些证人具有拒绝作证的特权规则,有利于在解决纠纷的同时保护职业秘密,公务秘密等其他社会重大利益
(二)我国确立证据规则的必要性
我国过去的刑事审判是法官依职权推进的方式,很少有证据规则。

由于没有相应的证据规则,司法实践中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

这些问题集中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侦查阶段所获得的证据材料都可以在法庭上作为证据使用,法庭审理活动对审前活动不具有任何控制力,即使侦查机关的审前活动违法,法庭也无能为力。

第二,由于审前程序中形成的各种笔录可以代替本人出庭作证,法庭对证据的调查核实具有极大的局限性。

第三,由于法庭调查的证据范围极其广泛,法官对此没有必要的限制,漫无边际的证据调查造成了诉讼资源的极大浪费。

第四,由于没有证据排除规则,一些极易混淆视听的证据也可能因其具备法定的表现形式而进入法庭调查程序,妨碍或误导对案件事实的评价。

面对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以现行立法为基础已经开始了制定证据规则的尝试,并初步形成了一定数量的证据规则。

随着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我国刑事审判方式采用了“控辩式”的庭审方式,在控辩双方直接向法庭举证的情况下,庭审中的对抗性不断增强、当事人的举证责任也不断强化,在这种情况下,确立和遵守必要的证据规则,对于指导当事人收集证据、保障庭审顺利进行、提高诉讼效率;对于保证案件事实的真实回复,防止无约束的控辩;对于实现庭审的有序化,保证刑事诉讼的科学与有效的运作,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