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道路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范本《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合理规划和落实农村公路项目,保障农村交通畅通,提升农村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工作。

第三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合规、公开透明、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坚持中央统筹、地方负责、部门协同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农村公路建设管理应当加强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质量监控,提高农村公路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第二章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管理第六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遵循“按需规划、分类建设、有序推进、综合协调”的原则。

第七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综合考虑农村区域经济发展规划、农村交通需求、自然地理环境、生态保护等因素,并充分征求相关利益相关方意见。

第八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合理区分编制村村通、镇镇通、乡乡通等农村公路规划,力争实现全面连通。

第九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明确项目的用途、线路、工程量等基本信息,编制规划方案,进行评估和论证。

第十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严格遵守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一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完成环保、水保、山洪灾害防治等工作,并开展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二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经过评估和论证后,应当报请所在地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农村公路项目规划审批应当依法审批,严格按照规划的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农村公路项目建设管理第十四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编制施工方案,明确工程的实施内容和建设要求。

第十五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进行工程招标,严格按照招标程序和要求进行招标工作。

第十六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依法组织建设过程的监理工作,确保工程建设的质量和进度。

第十七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进行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严禁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

第十八条农村公路项目建设应当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施工,确保施工的质量和安全。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文为了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保障广大农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一、基本原则1. 安全第一原则。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目标是确保道路交通安全,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必须始终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2. 公平公正原则。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注重公众参与,促进全社会共同参与,形成合力,共同推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 预防为主原则。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抓住事前预防和后期治理两个环节,坚持预防为主,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宣传,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和交通规则意识,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4. 综合治理原则。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要加强综合治理,通过交通设施改善、交通标志标线设置和规划设计等手段,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水平。

二、主要内容1. 道路安全设施建设在农村道路通行的主干道和重要交叉口等路段,应设置合理的交通标志、标线等设施,提示交通参与者注意交通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

2. 交通宣传和教育开展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向广大农民普及安全知识和交通规则,提高农民的安全意识,增强交通安全意识。

3. 交通违法处罚对农村道路上的交通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对于驾驶人违反交通规则、疲劳驾驶、酒驾等严重违法行为,要严格执法,依法予以处罚,从严从重处理。

4. 交通事故处理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要及时调查处理,查清事故责任,依法赔偿受害人的损失,并追究交通肇事者的法律责任,维护交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

5. 交通安全检查加大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的检查力度,对交通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加强对机动车辆、行人、自行车等交通参与者的监管,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6. 交通事故统计和分析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事故统计与分析体系,对交通事故进行详细记录和分析,及时掌握交通事故的发生情况,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7. 交通安全应急救援建立健全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应急救援体系,组织专业队伍,配备必要的救援设备和器材,及时进行交通事故救援,在最短的时间内进行伤员救治,最大限度地减少交通事故造成的伤亡和财产损失。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的规章制度农村公路是连接农村地区与城市之间的重要交通通道,对于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生活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保障农村公路的安全运行和有效管理,制定并执行一套科学合理的规章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一、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规定农村公路安全管理规定是维护农村公路安全运行的基础,包括以下内容:1. 车辆通行规定:(1)规定车辆驶入农村公路的限制条件和要求,包括车辆载荷、车辆尺寸、车辆速度等标准;(2)规定大型车辆、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通行规定,确保其安全合理通行;(3)禁止不符合要求的车辆通行,并对违规车辆进行处罚措施。

2. 交通标志标线规定:(1)规定农村公路上必须设置的标志标线,包括交通禁止标志、交通指示标志、交通警示标志等;(2)规定标志标线的布置位置和尺寸要求,确保交通信息的有效传达和交通秩序的维护;(3)对涂刷、维护和更换标志标线的要求,确保其清晰明了。

3. 道路施工管理规定:(1)规定施工单位必须遵守的安全生产规定和交通管控要求;(2)规定施工期间的交通疏导和安全措施,确保施工不影响路面的正常通行和车辆行驶安全;(3)对施工期间的设备、材料堆放等要求,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出现危险因素。

二、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规定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是保持公路良好状态、延长使用寿命的重要措施,需要制定以下规章制度:1. 定期巡查制度:(1)规定巡查人员的巡查范围、巡查内容和巡查频次;(2)规定巡查人员的巡查记录和巡查结果的上报要求;(3)明确养护单位和责任人对巡查结果进行整改的时限和要求。

2. 管理信息系统规定:(1)建立农村公路管理信息系统,对农村公路的基本情况、养护记录、处罚情况等进行登记和管理;(2)规定信息系统的使用要求和权限分配,确保信息的安全可靠。

3. 养护施工规定:(1)规定养护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要求和工作责任;(2)规定养护工作中使用的设备、材料和施工工艺的标准和要求;(3)规定养护单位对公路设施的日常保养和维修要求。

乡镇的道路管理制度

乡镇的道路管理制度

乡镇的道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乡镇道路管理工作,促进交通安全,便利群众出行,加强道路交通管理,提高道路交通运输服务质量,促进乡镇经济社会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管理范围乡镇道路管理范围包括:道路规划、建设、维护、管理、交通安全等方面的工作。

三、管理主体乡镇道路管理主要由乡镇政府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分工如下:1. 道路规划和建设管理部门2. 道路维护管理部门3. 交通安全管理部门四、道路规划和建设管理1. 负责制定乡镇道路规划,合理布局道路,确保道路网络畅通和安全。

2. 统筹协调乡镇道路建设工作,加强对道路建设项目的监督和管理。

3. 制定和实施乡镇道路建设标准,保障道路建设质量。

4. 加强对道路建设过程中各类违法行为的监管和处置。

五、道路维护管理1. 负责乡镇道路的日常维护和保养工作,确保道路畅通无阻。

2. 定期开展道路的定期检修和维护,确保道路设施完好。

3. 加强对道路施工、维修、改建等行为的监督和管理,保障道路维护质量。

六、交通安全管理1. 负责乡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宣传工作,提高群众交通安全意识。

2.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和教育活动,普及交通安全知识,提高群众的交通安全意识。

3. 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管理和处罚,提高交通管理效能。

4. 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巡查和整治,及时消除交通安全隐患。

七、管理措施1. 加强人员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养和管理水平。

2. 完善工作机制,建立健全乡镇道路管理相关制度和规范3. 完善相关配套设施,提高维护和交通安全管理的工作效率。

4. 加大宣传力度,扩大交通管理的社会影响。

5. 支持运用新技术,提高道路管理工作的智能化水平。

八、责任追究对未能按要求完成本制度规定职责,或者表现出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

九、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如有不符合情况,由乡镇政府进行调整和修订。

以上就是乡镇道路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希望大家遵守制度,共同努力,确保乡镇道路畅通和安全,为乡镇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

农村公路管理规章制度一、建设和维护管理规定1.农村公路建设规定(1)按照国家和地方的规划进行农村公路的建设,确保经济、社会、文化和生态的可持续发展。

(2)建设过程中,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技术选择和设计,确保道路的安全性、通行的便利性和耐久性。

(3)建设单位应按照质量标准和进度要求,及时组织施工,合理使用材料和设备,并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4)农村公路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要注意环境保护,做好地质灾害和生态环境的防治工作。

2.农村公路维护管理规定(1)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维护管理制度,确保公路的安全性和通行的畅顺性。

(2)定期巡查农村公路,及时发现和排除各类安全隐患,确保公路设施的正常运行。

(3)建立公路维修基金,并合理安排公路维修经费的使用,确保公路维修工作的顺利进行。

(4)农村公路维修施工单位要依法依规进行施工,确保维修质量和维修期限。

二、交通安全管理规定1.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设置和使用(1)根据国家的标准和规定,在农村公路上设置各类交通标志和标线,包括限速标志、禁止超车标志、禁止停车标志等,确保交通秩序的有序进行。

(2)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要定期检查和维护交通标志和标线的完好性,及时更换损坏的标志和标线。

2.交通管制和交通指挥(1)在特殊情况下,农村公路管理部门和交通警察部门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包括临时封路、限行等,确保交通的安全畅通。

(2)公路交通管制和交通指挥的实施要依法进行,确保对交通参与者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三、重点区域和路段管理规定1.山区和水域公路管理(1)山区和水域公路管理要注重防护措施的落实,确保陡坡、弯道、桥梁等道路设施的安全性。

(2)山区和水域公路管理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强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线的设置,提醒驾驶人注意安全驾驶。

2.学校周边和附近农村公路管理(1)学校周边和附近农村公路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学生上下学的道路安全保障工作,设置交通警示标志和标线,保障学生安全。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维护农村交通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村范围内的道路交通管理和安全工作。

第三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要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完善交通设施设备,严格执法监管,提高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水平。

第四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目标是:减少交通事故发生,降低交通事故伤亡人数,改善农村交通环境,提高交通运输效率。

第二章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第五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以多种形式、多样化的内容进行。

第六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知识、驾驶员安全文明礼仪、交通事故处理等方面的知识。

第七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机构应当加强与农村学校、村委会、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的合作,共同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

第八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应当注重实效,利用多种媒介手段,提高宣传教育的广泛性、深入性和针对性。

第三章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制第九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十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职责,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物资,并做好组织协调工作。

第十一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交通安全信息采集、分析和研判机制,及时发现和解决交通安全问题。

第十二条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机构应当加强与公安部门、交通运输部门等单位的协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农村道路交通安全。

第四章交通设施设备建设第十三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设备建设应当根据农村道路交通状况和需要进行规划、设计和建设。

第十四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设备包括道路标志设备、交通信号设备、道路照明设备、交通管制设备等。

第十五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要求,保障交通安全的需要。

第十六条农村道路交通设施设备的维护和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农村公路管理办法
一、农村公路管理的重要性
农村公路的畅通与否直接关系到农村居民的出行、交通运输、农产品销售等方面,因此加强农村公路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二、农村公路管理责任单位
1. 地方政府:负责指导、协调本地区农村公路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管理规定。

2. 公路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维护等工作。

3. 农村基层组织:负责协助地方政府和公路主管部门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

三、农村公路管理范围
1. 农村公路的建设路段。

2. 农村公路的维护保养。

3. 农村公路的交通安全管理。

四、农村公路管理措施
1. 加强农村公路建设资金的落实,确保农村公路建设的顺利进行。

2. 建立健全农村公路维护保养体系,定期对农村公路进行检查,及时修复路面损坏。

3. 加强农村公路交通安全管理,设置交通标志、标线,提示行车安全。

4. 开展农村公路的宣传教育工作,普及道路交通法规,提升农民的交通安全意识。

五、农村公路管理效果评估
1. 定期对农村公路管理工作进行评估,了解管理效果。

2.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管理政策,保障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农村公路管理办法总结
农村公路管理是一项综合性工作,需要各方通力合作,共同努力。

只有做好农村公路管理工作,才能保障农民的出行安全,促进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

愿我们共同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的实施贡献自己的力量。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农村道路管理办法为加强对农村道路的管理和养护,提高农村道路的使用效率和年限,青县出台了新的农村道路管理办法。

附《农村道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县农村公路养护质量和管理水平,确保安全畅通,根据《沧州市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境内农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公路指县道、乡道和村道。

第三条凡在我县境内的一切单位、个人和车辆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划分第四条县政府是农村公路养护管理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制定出台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办法,审核下达农村公路养护具体项目计划,监督、检查、指导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对我县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负责。

县道的养护由县交通局负责组织,接受市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乡道养护由所在乡(镇)负责组织,接受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村道养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由村委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县交通局负责组织实施农村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管理任务,其职责是:执行国家、省和市有关农村公路养护管理政策法律、标准;制定农村公路年度养护目标,汇总编制农村公路养护资金使用计划;审核各乡(镇)的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乡村公路大中小修工程。

第六条乡(镇)政府的主要职责是,结合本乡(镇)实际,拟定乡村公路养护计划,组织实施日常养护工程,保证乡村公路完好、安全、畅通;按规定报请县政府审批乡村公路养护用地,划定乡村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并设置标桩、界桩;负责筹措乡村公路养护资金;维护乡村公路路产路权,制止违法占用、挖掘等损坏乡村公路的行为。

第七条各乡(镇)设立乡村公路管理所,负责本乡(镇)公路日常养护管理工作,接受县交通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人员在乡(镇)政府在编人员中调剂,一般为3-4人。

第八条村委会具体负责本村村道的日常养护工作。

各村要配备养路人员,接受乡村公路管理所领导,一般情况按每1—3公里1人,以上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组织机构情况报交通局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乡村道路管理办法
(讨论稿)
各村委会认真组织讨论,对本(办法)如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用书面形式提出,报乡村道路改造领导小组参考。

第一条为了加强乡村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公路网协调发展,促进经济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2003年2号令》结合我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乡村公路是指本乡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修建,并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村与村之间、村内道路能行驶车辆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乡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乡村公路的建设、养护工作。

各村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的公路。

第四条县乡公路、乡村公路及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称路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及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揭发违章利用,侵占、破坏路产、路权的行为。

第五条公路建设规划应根据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按照“统一规划、协调发展、分步实施”的原则与城镇建设发展规划相结合、与新农村建设相结合。

第六条公路养护本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坚持经常性的日常保养,保持公路完好、畅通、整洁、美观,提高公路使用质量和抗灾能力。

第七条公路遇自然灾害交通受阻时,乡人民政府、村委会应立即组织群众、机关、学校、团体、企业单位协助市交通局尽快修复,确保公路畅通。

第八条公路绿化工作由乡政府统一确定的绿化规划标准执行,村委会负责土地调整、栽植及管理。

公路两侧绿化带等护路林木不得随意砍伐,需更新砍伐的应当经主管部门同意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到市林业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并完成更新补种任务。

第九条公路两侧公路用地范围内未经批准禁止下列行为:
(一)、设置电杆、变压器、地下管线、地下电缆及其他类似设施。

(二)、设置棚屋、摊点、维修场、料场及其他类似设施。

(三)、挖掘、取土、引水灌溉、边沟内排放污水、种植作物、堆放垃圾、建筑材料及其他类似堆积物。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打场、晒粮、设置过路广告牌、宣传标语等。

第十一条公路桥涵周围20米范围内禁止挖砂、取土、倾倒垃圾、进行爆破及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桥梁安全的活动。

第十二条禁止履带车、铁轮车及其他拖拉圆盘耙等类似有损路面的车辆机具在公路上行驶,确需行驶的必须征得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并采取有效保护措施。

第十三条禁止违犯国家规定的超限运输车辆上路行驶。

第十四条兴建渠道、地下管线、增设交叉路口、平交路口或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开挖公路或占用公路用地时,建设单位或个人应事先向市交通局写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并按规定缴纳费用。

第十五条在公路两侧用地范围外建永久性构造物或设施,在不破坏绿化带的情况下,其建筑设施边缘与公路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外缘的最小间距必须符合以下规定:
县乡道不小于10米,乡村道不小于5米。

村委会、国土资源所要严格按照各村规划,办理审批宅基地、建设项目应符合本规定。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七条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局给予处罚或责令赔偿。

(一)、违反本办法第九条、十条、十一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物价局、财政厅、交通厅》有关法规条款规定予以赔偿并依据公路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十二条、十三条规定的,责令停止行驶,造成路面、公路构造物损坏的,依据公路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十四条规定擅自动工的责令停工、补办手续并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赔偿并依据公路法有关规定处以罚款。

第十八条对侮辱、殴打公路管理人员、妨碍、阻挠公路管理人员维护公路安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实施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市交通局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复议,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市交通局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乡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