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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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2024年3月13日)目录案例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莫某与邓某等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周某与某美术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郭某与某百货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五:汤某与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黄某与某婚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周某与某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八:林某与某公司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九:钟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十:陈某与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黄某系老年消费者。

某公司系微信小程序商城的经营者,某商行入驻该微商城,对其销售的茶叶作出了“下单送自动茶具8件套”的宣传。

黄某基于赠品的诱惑下单购买了2斤茶叶,并支付了价款,但收货后发现仅有茶叶,并没有商品宣传中承诺赠送的8件套茶具。

后黄某多次向某商行申请退货退款,并向作为微商城经营者的某公司投诉,但该公司未处理双方纠纷就关闭了售后流程,各方协商无果。

黄某遂以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商行退款并三倍赔偿,同时主张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黄某基于该商行的虚假承诺作出购买决定,某商行未按承诺交付赠品,且在消费者多次投诉时依然拒绝交付,遂认定某商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和保障责任,单方面关闭售后流程,致使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应与商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存在商家采取不正当销售策略,将低价商品与高价赠品捆绑销售。

“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比如老年人极易陷入此类网购套路,被高价赠品吸引作出购买低价商品的意思表示。

商品售出后,商家故意不交付宣传承诺的赠品,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引诱消费者下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定商家构成欺诈,依法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对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介绍十大典型案例,以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方式展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 食品安全案例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例如,某饮料公司被曝光添加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

政府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加强了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加强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 电子产品质量案例电子产品是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消费者权益,生产低质量的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企业退货或维修。

这些案例使得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3. 消费者信息被泄露案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消费者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在一起重大案件中,某电商平台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隐私泄露。

政府采取了严厉的行动,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建立了更加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4. 假冒伪劣商品案例长期以来,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困扰着消费者。

政府加大了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权行动,增加了打假的力量。

5. 金融服务欺诈案例金融服务欺诈是一种常见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

政府加大了对金融服务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了严密的监管制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6. 旅游服务不规范案例旅游服务是消费者常见的消费行为之一。

然而,一些旅行社存在服务不规范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困扰。

政府加强了对旅行社的监管,强化了对服务不规范行为的处罚,推动旅行社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7. 公共交通服务不达标案例公共交通是大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但有些公共交通企业存在服务不达标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

经典维权法律案例(3篇)

经典维权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先生,男性,30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

案由: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

2018年6月,张先生在某家电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

购买时,销售人员向张先生承诺该冰箱具有节能、保鲜等功能,且售后服务完善。

张先生在销售人员承诺下,购买了该冰箱。

然而,在使用过程中,张先生发现冰箱存在以下问题:1. 冰箱噪音过大,影响日常生活;2. 冰箱保鲜效果不佳,食物容易变质;3. 冰箱故障频繁,多次维修。

张先生认为,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的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且售后服务不到位,侵害了他的合法权益。

于是,张先生向被告提出退货或更换同型号冰箱的要求。

然而,被告以各种理由拒绝,导致双方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被告是否构成欺诈消费者行为?2. 张先生的合法权益是否受到侵害?3. 法院应如何判决?三、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销售给张先生的冰箱确实存在噪音过大、保鲜效果不佳、故障频繁等问题。

被告在销售过程中未如实告知消费者产品真实情况,存在欺诈行为。

同时,被告的售后服务确实存在问题,未能及时解决张先生的投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依法求偿权等合法权益。

被告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消费者,侵犯了张先生的合法权益。

四、判决结果法院判决如下:1.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存在质量问题的冰箱;2.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赔偿张先生购买冰箱的货款及维修费用共计人民币5000元;3. 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张先生公开道歉。

五、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消费者权益保护纠纷案件。

本案中,被告某家电品牌有限公司在销售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本案具有以下特点:1. 案件涉及面广,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强。

本案中,张先生在购买冰箱时,对产品性能、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了解,发现问题时,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十大典型案例的总结与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以便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以供参考。

一、甲公司假冒甲品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甲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消费者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最终取得胜诉,甲公司被罚款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二、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拒绝退换货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要求退换货遭到拒绝。

消费者通过维权,最终获得退货或赔偿。

三、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某种功效或特性,实际并不具备。

消费者维权,要求丙公司停止虚假广告,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四、丁公司未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丁公司未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消费者维权,要求丁公司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五、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消费者维权,要求戊公司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六、己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己公司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消费者维权,要求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七、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产品。

消费者维权,要求庚公司履行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八、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解决产品使用中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求辛公司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九、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价格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产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维权,要求壬公司恢复原价,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消费者权益法律案例(3篇)

消费者权益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女士,女,35岁,某市居民。

被告:某化妆品有限公司。

案由:虚假宣传、侵害消费者权益。

二、事实与理由1. 事实张女士于2020年8月,在某化妆品有限公司位于市中心的专卖店购买了一款名为“青春焕肤精华液”的护肤品。

在购买过程中,销售人员声称该产品具有“美白、保湿、抗衰老”等多重功效,且经过权威机构认证,安全可靠。

张女士因对该产品效果充满信心,遂花费2800元购买了一瓶。

然而,在使用该产品一段时间后,张女士并未感受到任何明显效果,皮肤状况甚至有所恶化。

于是,张女士开始怀疑该产品的质量问题,并在网上查阅相关资料,发现许多消费者都有类似遭遇。

2. 理由(1)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本案中,被告在销售过程中夸大产品功效,误导消费者购买,构成虚假宣传。

(2)被告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和公平交易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本案中,被告未向消费者如实告知产品真实情况,侵害了原告的知情权。

同时,被告以虚假宣传手段诱导原告购买产品,侵害了原告的公平交易权。

(3)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本案中,被告生产的“青春焕肤精华液”未达到产品标准,存在质量问题,被告未履行产品质量保证义务。

三、诉讼请求1. 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购买“青春焕肤精华液”的2800元货款。

2. 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因购买该产品所遭受的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

3. 判令被告在某市主流媒体公开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4.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1. 被告存在虚假宣传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的规定,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一、以假充真、以次充好2024年,广东省东莞市一家生产冷冻食品的工厂将一种内含一氧化二氮的非食品添加剂用于肉制品的制作,然后以正常生产肉制品的流程进行加工,对外销售。

由于该非食品添加剂会致癌,这次事件引起了消费者的广泛关注。

消费者们通过投诉和举报,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最终该公司被法律追究,并被处以重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了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了保障,违法企业受到了处罚。

二、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2024年,浙江省杭州市一家咖啡店发布了一则广告,声称其咖啡豆是从巴西进口的高品质咖啡豆,并标明了较高的价格。

然而,调查发现这是一种印度尼西亚的低品质咖啡豆,并没有按照广告所标示的从巴西进口。

消费者对此进行了投诉,并要求退换货品和索赔。

最终,经过有关部门的调查,该咖啡店被初步判定为虚假广告欺骗行为,并被罚款。

这个案例表明,虚假广告欺骗消费者的行为是违法的,消费者有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网络购物纠纷现如今,网络购物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网络购物纠纷。

例如,销售方未按约定时间发货、发货与页面描述不符、货物质量问题等。

这些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困扰。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对于网购纠纷给出了明确的规定。

根据该法,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换货、维修或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可以通过司法途径或者通过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障法案例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如以假充真、虚假广告欺骗和网络购物纠纷等。

这些案例充分体现了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重要性和有效性,也展示了消费者在维护自身权益时所获得的支持和保护。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身权益,遇到问题时及时维权,而政府和相关部门也应当加强监管力度,以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宣传案例
案例一:电子商品实名认证
某电商平台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推出了电子商品实名认证的措施。

在购买电子商品时,消费者需要提供真实有效的个人信息,平台会对其进行实名认证。

这样一来,消费者可以更好地防止购买到假冒伪劣商品,并且在出现问题时,平台可以更方便地追踪到售卖方,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案例二:食品安全知识宣传
某餐饮连锁企业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定期举办食品安全知识宣传活动。

他们邀请专业人士讲解食品安全的相关知识,如如何辨别食品的新鲜程度和质量,如何正确储存食品等。

通过这种方式,消费者可以更加了解食品安全的重要性和相关的知识,提高自身的消费能力和鉴别能力,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三:汽车维权服务
某汽车维修机构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推出了汽车维权服务。

消费者在购买汽车维修服务时,可以选择购买额外的维权保障服务。

这样一来,如果在维修过程中出现问题,消费者可以通过维权服务获得更好的保障,维权服务机构会协助消费者与汽车维修机构协商解决纠纷,确保消费者的权益得到保护。

案例四:消费维权APP
某消费维权组织开发了一款消费维权APP,为了保护消费者
的权益,提供了一站式的消费维权服务。

消费者可以通过
APP投诉、举报不合法的商家行为,查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相关知识,了解自身的权益并获取帮助。

这样一来,消费者可以更方便地维护自身权益,同时也提醒商家要遵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促进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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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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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B啤酒瓶突然爆炸
5月9日,保康县城关镇君怡酒家服务员在为顾客开启啤酒时,啤酒瓶突然爆炸,掀翻沸腾的火锅和燃烧的酒精炉。

服务员被烧伤、烫伤较重,其他5名客人均有不同程度烫伤。

次日,酒家及消费者将啤酒生产厂家投诉至消委,要求该厂承担60%医疗费。

保康县消委经调查,啤酒瓶爆炸主要原因是啤酒生产厂家违规使用非B瓶造成,服务员开启啤酒时没有回避顾客和远离火锅,也应负一定责任。

分析
《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本案所涉及爆炸啤酒瓶属非B瓶,不符合国家标准,加之酒家服务行为不规范,危及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因而,啤酒生产厂家和酒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品房原是以旧翻新
5月4日,郑某到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房,在与该公司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郑某按要求交了1万元定金。

后来郑某了解到所定购的商品房不是新房,而是以旧
翻新的旧房,便找到开发公司要求退还定金。

该公司以郑某擅自违约为由,不予退还。

汽车产业开发区消委接到投诉后,了解到郑某所购房屋确是旧房翻新的房屋,开发公司并没明确告知消费者,开发商制定的房屋认购书也没作明确表述,未尽告知义务。

经调解,开发公司全额退还郑某预交的购房定金1万元,并解除双方的购房合同。

分析
《消保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合同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本案中,开发商没有把房屋的真实情况告知消费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开发商与消费者所签认购书无效,且应当全额返还定金。

复混肥养分不达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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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4日,保康县农民姜某、王某购买复混肥5吨,价值8500元。

使用该复混肥半年后,发现地里萝卜长势瘦弱,包心菜微黄不振,没有包心的迹象,从而导致萝卜和包心菜的产量下降。

他们认为复混肥有质量问题,便投诉到保康县消委。

保康县消委受理投诉后,经调查,证实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

经将剩余复混肥送质监部门进行检验,该复混肥的养分与国家标准相差18.8%,不合格复混肥是造成消费者分析
经济损失的直接原因。

经调解,化肥门市部和化肥生产厂家赔偿姜某现金1万元,赔偿王某现金3000元。

《消保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


本案涉及化肥的养分含量不够,属不合格产品,肥料生产者应对产品质量负责。

新房装修墙面掉泥沙
1月9日,全某花17.8万元购买了一套新房。

3月装修时,全先生发现室内墙面一触摸,水泥和沙便成粉状散落。

他向开发商提出换房或赔偿2万元的要求,遭到拒绝。

南漳县消委调阅有关部门给该楼盘出具的验收报告,均为质量合格,随后又咨询了建设部门的有关专家,专家查验后认为,房屋主体及结构没有问题,室内墙面水泥脱落的原因是粉墙时水泥配比过低造成的,重新粉刷
分析
即可。

经调解,开发商一次性赔偿全某5000元。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对所售商品房承担质量保修责任”;“在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属于保修范围的质量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开发商依法承担相应的维修费用,是其应当履行的法定义务。

专卖店销售假冒名酒
4月2日,李先生在市区某名酒专卖店购买“五粮液”酒16瓶,单价450元,共计7200元。

他怀疑是假酒,便投诉到樊城区消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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樊城区消委及时与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联系,该公司当即派人对该酒进行鉴定,结论为假酒。

经樊城区消委调解,专卖店退还李某购货款7200元,并按货款全额一倍予以赔偿,两项共计1.44万元。

分析
《消保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价款或者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本案中,经营者销售假冒“五粮液”酒,属于欺诈消费者的行为,消费者因此得到加倍赔偿。

强制购买意外伤害险
去年4月,余某等5名车主在某财险公司购买汽车交强险时,被强制要求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否则不予办理。

樊城区消委调查时,保险公司称其工作人员在做展业宣传时,是出于保障客户利益、防范风险的目的向投保人推荐其他险种,不存在强制投保人购买商业险或搭售其他人身保险产品的行为。

经消委调解,该保险公司将余某等5名车主购买人身意外伤害
分析
保险产品的费用退还。

《反不当竞争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

”《消保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本案中,保险公司违背车主意愿,搭售其他商业险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美容祛斑留下黑疤
11月上旬,王女士办了一张美容卡。

在做美容时,美容店服务员刘某发现其脸部有两块斑点,便推荐其花600元做了E光祛斑。

一周后,王女士脸上祛斑处竟成了黑疤。

王女士先后到市区多家医院求诊,被诊断为脸部烧伤,但斑点仍未去掉,王女士向襄州区消委投诉。

襄州区消委通过调查取证认定,王女士脸部烧伤是美容时使用E光所致。

经调解,美分析
容店一次性支付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1400元,另如数退还600元的E 光美容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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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

” 本案中,因美容店服务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受到伤害,消费者理应获赔和退款。

新车用两月出现故障
6月29日,王女士花30万元购买了一辆私家车。

8月26日,该车变速箱发生故障,王女士到售后维修部维修,维修部却提出要收修理费。

因汽车还在保修期内,王女士多次交涉没有结果,便投诉到襄州区消委。

襄州区消委经调查,确认王女士所诉情况属实。

经调解,汽车维修商免费为王女士更换价值2.5万元的变速箱。

分析
《消保法》第十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


该汽车售后服务三包承诺:“自购车之日起两年内或行驶五万公里内保修”。

本案中,汽车购买使用不足两个月便出现故障,在商家的承诺期限内,经销商或厂家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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