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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时间:2019-02-21 15:19:05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01、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

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

消费者权益十大案例案例一:“缩水”的新衣服。

小李在一家时尚服装店买了一件标明是纯棉的新T恤。

回家一洗,发现衣服严重缩水,原本合身的T恤变成了童装大小。

小李觉得自己受到了欺骗,纯棉的衣服不应该这样大幅度缩水。

他拿着小票和缩水的衣服去找商家,商家却说是小李洗涤方式不当。

但小李按照衣服标签上的说明正常洗涤的呀。

小李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调查,发现这家店存在以次充好的情况,用含棉量很低的布料冒充纯棉,最后商家给小李退款并且受到了相应的处罚。

这告诉咱,买衣服的时候可不能光看款式,材质也要小心检查。

案例二:过期的零食。

小张在小区门口的小超市买了一包薯片,准备晚上看剧的时候吃。

结果吃了几片感觉味道怪怪的,仔细一看,薯片的保质期早就过了。

他那个气啊,这小超市也太不负责任了。

小张立马回到超市,超市老板一开始还想耍赖,说不可能过期,肯定是小张看错了。

小张把薯片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指给老板看,老板这才不吭声了。

在小张的要求下,老板不仅给他退了钱,还按照食品安全法赔了他十倍的价钱。

所以大家买吃的东西时,一定要看看保质期啊,要是不小心吃到过期食品,可别轻易放过那些不良商家。

案例三:真假“名牌”包。

刘女士一直想要一个某大牌的包包,可是专柜价格太贵。

有一天,她在一个街边小店看到了一款和那个大牌包包几乎一模一样的包,价格却只要专柜的十分之一。

刘女士心动了,就买了下来。

结果没背几天,包包的拉链就坏了,而且包的颜色也开始掉色。

刘女士觉得不对劲,就拿到专柜去鉴定,专柜的工作人员告诉她这是个假货。

刘女士气冲冲地去找街边小店的老板理论,老板却不肯承认。

刘女士向工商局举报了这个小店,工商局一查,发现这个小店有很多假冒名牌的商品。

刘女士的钱被退了回来,小店也被查封了。

这就提醒大家,别贪便宜买那些明显低于正常价格的所谓“名牌”商品。

案例四:健身卡的陷阱。

小王为了锻炼身体,在一家健身房办了一张年卡,当时销售人员承诺说有专业的教练指导,而且健身房里的器材随时都可以使用。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

广州法院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2024年)(2024年3月13日)目录案例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二:莫某与邓某等人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三:周某与某美术中心教育培训合同纠纷案案例四:郭某与某百货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五:汤某与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六:黄某与某婚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七:周某与某通讯店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八:林某与某公司经营场所管理者责任纠纷案案例九:钟某与王某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十:陈某与张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黄某与某商行、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一、基本案情黄某系老年消费者。

某公司系微信小程序商城的经营者,某商行入驻该微商城,对其销售的茶叶作出了“下单送自动茶具8件套”的宣传。

黄某基于赠品的诱惑下单购买了2斤茶叶,并支付了价款,但收货后发现仅有茶叶,并没有商品宣传中承诺赠送的8件套茶具。

后黄某多次向某商行申请退货退款,并向作为微商城经营者的某公司投诉,但该公司未处理双方纠纷就关闭了售后流程,各方协商无果。

黄某遂以消费欺诈为由,起诉要求某商行退款并三倍赔偿,同时主张某公司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二、裁判结果法院认为,黄某基于该商行的虚假承诺作出购买决定,某商行未按承诺交付赠品,且在消费者多次投诉时依然拒绝交付,遂认定某商行的行为已构成欺诈,故应承担退一赔三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某公司未尽平台监管和保障责任,单方面关闭售后流程,致使消费者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应与商行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三、典型意义现实生活中存在商家采取不正当销售策略,将低价商品与高价赠品捆绑销售。

“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比如老年人极易陷入此类网购套路,被高价赠品吸引作出购买低价商品的意思表示。

商品售出后,商家故意不交付宣传承诺的赠品,属于故意告知虚假情况引诱消费者下单,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应认定商家构成欺诈,依法退还货款并承担货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本案对引导经营者诚信经营,保护“触网”经验不足的消费者合法权益具有典型示范作用。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
食品安全案例:2018年,中国一家知名乳品公司被曝光在其产品中掺入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引发公众关注和抵制。

2.汽车质量案例:2015年,一家国际汽车制造商被曝光在其某款
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车辆,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近百万辆车。

3.电子产品质量案例:2016年,某电子产品制造商被曝光其手机
存在电池爆炸的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手机,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大量产品并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

4.旅行服务案例:2017年,一家旅行社因旅游行程变更、服务质
量差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旅行社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5.医疗事故案例:2019年,某医院因手术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
属起诉该医院要求赔偿,最终该医院被判赔偿巨额赔偿金。

6.金融服务案例:2018年,一家银行因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导致
投资者损失巨大,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受害投资者。

7.房地产纠纷案例: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因未按合同约定交
付房屋,消费者要求退款或交付房屋,最终该开发商被判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8.电信服务案例:2017年,某电信运营商因服务质量差、收费不
合理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运营商被要求改善服务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9.教育服务案例:2019年,某培训机构因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
达标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机构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10.网购纠纷案例:2020年,某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
符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平台被要求退款并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1]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1]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年月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系列段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年月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年月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户受害瓜农损失费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年月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年月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位消费者的投诉,称年月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月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元。

案例五: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年月日,消费者张某在遵义某某广场购买了一款价值元的某品牌手表,当时专柜营业员承诺并在其购货凭证上写明手表的表带轴为金制造,但经辨认,该表带轴是铜而不是金的,张某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商家给予倍赔偿,经调解,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给予万元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手段。

下面将介绍十大典型案例,以生动、全面、有指导意义的方式展示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1. 食品安全案例在过去的几年里,有多起食品安全事件引起了公众的广泛关注。

例如,某饮料公司被曝光添加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健康受损。

政府及时采取了有效的措施,加强了对食品生产过程的监管,加强了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有效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2. 电子产品质量案例电子产品是现代人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然而,一些企业为了追求利润最大化,不顾消费者权益,生产低质量的产品。

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企业退货或维修。

这些案例使得企业重视产品质量,提高了消费者的满意度。

3. 消费者信息被泄露案例随着互联网的普及,消费者信息被泄露的问题变得越来越严重。

在一起重大案件中,某电商平台泄露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和隐私泄露。

政府采取了严厉的行动,加强了对企业的监管,建立了更加完善的信息保护机制,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4. 假冒伪劣商品案例长期以来,假冒伪劣商品问题困扰着消费者。

政府加大了对假冒伪劣商品的打击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此外,鼓励消费者积极参与维权行动,增加了打假的力量。

5. 金融服务欺诈案例金融服务欺诈是一种常见的消费者权益受损情况。

政府加大了对金融服务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了严密的监管制度,对违规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维护了消费者的权益。

6. 旅游服务不规范案例旅游服务是消费者常见的消费行为之一。

然而,一些旅行社存在服务不规范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很多困扰。

政府加强了对旅行社的监管,强化了对服务不规范行为的处罚,推动旅行社提高服务质量,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

7. 公共交通服务不达标案例公共交通是大众出行的重要方式,但有些公共交通企业存在服务不达标的问题,给消费者带来了不便。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10个

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例10个

案例一:上海宁老大食品有限公司伪造食品生产日期案当事人采取擦除、更换原包装等方法,重新标注虚假生产日期进行出售。

另外,又将从山西宁老大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的没有标注生产日期的散装食品进行分包装,并标注和实际生产日期不符的生产日期进行出售。

工商部门责令其改正,作出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工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商家侵犯了消费者的什么权?案例二上海诚伴贸易有限公司涉嫌互联网虚假宣传案2010年6月起,当事人在互联网上设立大众团购网,在页面上发布“大众团购网-服务最优、保障最全、消费无忧”等内容,在推介“定豪沈家门海鲜酒楼”的商品服务时,将实际购买商品或服务的人次数进行了夸大虚构。

工商部门对其作出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问题:消费者应该怎样维权?案例三上海锐思科技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网络虚假宣传案当事人自2009年下半年起,在其网站上宣称“至慧学堂是著名教育连锁机构精锐国际教育集团成员,由哈佛大学教育专家及国际数学权威教授创立,独创"IDMT国际数学思维课程"专为3-12岁孩子设计,能迅速提升孩子数学思维能力及培养数学学习兴趣,倾力打造中国少儿数学思维训练旗舰品牌”等内容。

经查,该公司并非任何教育集团的连锁机构,其所宣传的“精锐国际教育集团”也没有登记注册,所谓的“哈佛大学教育专家”也并未在哈佛大学任过教。

工商部门对其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北京窝窝团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上海窝爱信息技术分公司网络团购虚假宣传案2011年1月下旬,当事人和自然人胡立签订“窝窝团营销服务合同(服务类B)”,合作开展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方面的团购业务。

同年1月30日至2月10日期间,当事人在“窝窝团”团购网站上发布包含以下内容的团购信息:“我要学车!我要买车仅200元,原价1200元的驾校优惠券!凭窝窝券到驾校地址再支付2600元!即可从菜鸟级新手变身为资深老手!”“698人已购买”等虚假的驾校名单、参与人数、网友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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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

案例五:3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2008年7月29日,消费者张某在遵义某某广场购买了一款价值35500元的某品牌手表,当时专柜营业员承诺并在其购货凭证上写明手表的表带轴为18K金制造,但经辨认,该表带轴是铜而不是18K金的,张某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商家给予10倍赔偿,经调解,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给予3万元赔偿。

案例六:新笔记本电脑15天“瘫痪”2008年2月18日,铜仁市松桃自治县正大乡地新村的吴某,在铜仁市某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购买了一台型号为R650N的某品牌笔记本电脑(价值5400元),使用15天后电脑就出现白屏现象且无任何声音,还不能正常启动,4月8日、6月5日、7月19日三次向该公司报修,耗去修理时间3个多月,经调解,商家同意无条件更换一台新电脑。

案例七:耕地机刚用半天就坏掉2008年3月25日,黔南州龙里县洗马镇羊昌村消费者投诉站接到农民王某投诉,称其2007年10月10日在黔南州某公司贵阳销售部购买了一台型号为“TG4-××”的微型耕地机,仅仅使用了半天,耕地机就坏了,经调解,商家为王某更换了一台新耕地机,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380元。

案例八:带病仔猪低价卖2008年3月17日,从江县消协接到投诉,称往洞乡高传村11户村民向榕江一仔猪商贩购买了12头仔猪,两天后12头仔猪口蹄溃烂、脱壳,并感染其它生猪,导致该村6头70公斤以上的生猪被感染同样症状,经畜牧技术人员鉴定,确认是农业部一级防控的“五号病”口蹄疫情,而携带疫情的仔猪,则是由榕江县忠诚镇仔猪商贩潘某贩运到高传村,且未取得任何检疫证明就以每斤低于市场价6元(市场价18元/斤)的价格销售给高传村农户的。

经调解,潘某除了退还12头仔猪款4426元,还补偿因仔猪带病感染的6头生猪损失费5002元。

案例九:房开公司说一套做一套2008年8月4日,福泉市消协接到消费者王某投诉,称其2006年1月初与丈夫在福泉某某房地产公司购房时,由于销售员表示,买一楼可以送门前小花园,便购买了御景三期拥翠阁A单元一楼住房,2008年6月当王某准备装修房子入住时却发现,房开公司不仅没有给花园安装栅栏,还称从未答应送花园一事,经调解,房产公司把花园交给王某使用,并为其安装好栅栏。

案例十:安装热水器不装螺丝固定2008年10月15日,纳雍县消协接到当地消费者张某投诉,反映其2007年8月在雍熙镇某太阳能热水器销售店购买了一台太阳能热水器,事后由销售店负责安装,2008年10月,热水器突然倒塌、损坏,消协经调查发现,安装热水器的支架没有螺丝固定,水泥老化开裂,导致热水器倒塌,事后经调解,热水器销售店同意赔偿张某一台新太阳能热水器.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1,消费者向谁提出检举、控告?2000年12月12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某粮油作物栽培站销售掺杂假冒油菜种子。

接到举报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导当即组织执法人员赶赴调查。

经查,该站用“中油”牌包装共分装已掺杂“中油”种子30080公斤,但未将中国农业科学院油科作物研究所授权其使用的“中油”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送交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存查,也未在包装上标明自己的名称和产地。

该站的行为违反了《商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

根据上述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对粮油作物栽培站进行了行政处罚并没收其非法所得82058。

14元。

律师提示:根据《消法》第6条的规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国家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目前,我国受理商品质量问题的部门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消协、企业主管部门、商检部门和人民法院。

对于服务,则主要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消协和人民法院。

消费者可以根据自己购买的商品或接受的服务受到的损害直接到上述部门、机构投诉、控告。

2,《消法》对经营者的保障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是如何规定的?2002年10月24日晚上6点半,严某叫了几个自己要好的朋友一起到某家新开的火锅店涮火锅。

大家吃得热火朝天。

突然,严某捂住,“哎呦,哎呦”,叫起来。

原来,严某在涮火锅时,吃下混在食物中的异物,异物卡在喉咙处,痛苦不堪。

同行的朋友赶紧将严某送到医院,进行检查。

医生从严某下咽部取出近2厘M的钢丝。

为此,严某花了31元钱医疗费。

第二天,严某找到消协,要求与火锅店进行调解。

消协组织火锅店老板和严先生调解。

严某出示了相应的发票及从其下咽部取出的钢丝。

火锅店老板则承认严某在该店就餐,并受到伤害。

在消协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协议: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礼道歉,报销31元医疗费,免去当晚就餐费39元,并且火锅店老板向严某赔偿500元精神损失费。

律师提示:根据《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措施。

”3。

经营者有权搜身吗?2004年7月8日,钱某携侄子去逛超市,买完东西,当其经过东门时,警报器突然响起,超市员工闻声而来。

超市以需仔细检查为由,要求对钱某进行检查。

钱某提出反对,但是在众多群众的围观下,被超市里的保安强行带入地下商场的办公室内。

但最终一无所获,超市不得不放钱某离去。

钱某要求超市当场赔礼道歉,为自己消除影响,却遭到了超市的拒绝。

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的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

”我国《宪法》第3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超市的这些行为都严重违反了《消法》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身自由,因此,超市应当对该违法行为承担责任,赔礼道歉,恢复名誉。

4,]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时可以约定“责任自负”吗?[典型案例51]快过年了,付某夫妇带着一对儿女到市某洗浴中心洗澡。

他们交了19元洗澡费后,就分别带着儿女到更衣室,用洗浴中心的锁将衣物等用品锁好,带上钥匙去浴池洗澡。

当付某洗完澡到更衣室穿衣时,发现储衣柜被撬了,放在腰带上的手机和口袋里的钱包都不见了,只剩下一个手机套。

付某着急了,找到洗浴中心负责人,要求协商处理此事。

洗浴中心以本店有“贵重物品请寄存,发生丢失,概不负责”的店堂告示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付某说:“你们这里就没有看衣柜的人吗?柜子都被撬了,你们没有尽到看管的义务,一定要赔。

你那个店堂告示实际上是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不能约束我。

”双方争执不下,付某就告到消协。

经消协调解,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消费者700元。

律师提示:我国《消法》第2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付某夫妇作为消费者到洗浴中心洗澡,洗浴中心作为经营者应当承担保障付某夫妇人身、财产安全的义务,由于洗浴中心的防盗措施不完善,没有专人告知消费者,致使衣物箱被撬,洗浴中心没有尽到保障消费者财产不受侵害的义务。

虽然洗浴中心店堂告示有声明,但是由于该告示违反了《消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降低了自己的责任,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所以应当归于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洗浴中心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5,产品或服务的质量状况是否应与经营者的宣传相符?许某的防盗安全门是2001年10月7日购买的,价格是750元,另外支付了40元的安装费。

据许某说,当时买防盗门的时候,是因为厂家在广告中称,为购买安全门的用户投保两万元,所以觉得条件还不错,为自己省心。

谁知2003年7月30日,正在单位上班的许某接到邻居打来的电话,说他家的安全门被人撬开了。

公安机关经现场勘察,认定窃贼系撬开安全门入室盗窃,共盗走皮衣、摄像机、放像机等物品价值20800元。

公安机关的人走后,许某心想,“这等到破案,抓住那个盗贼得到啥时候?我买门的时候厂家许诺为我投保,再说了,这门被撬,说明安全门质量不合格,我先和厂家联系一下。

”他就给厂家打了电话。

厂家很快派人来进行了查证落实,厂方并于2003年10月10日为许某更换了同规格安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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