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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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8.21•【分类】其他正文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目录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二公司销售虚构生产厂家的预包装食品后被股东恶意注销的,股东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刘某诉钟某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案例三经营者主张购买者“知假买假”,应承担举证责任——曾某诉赵某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四小作坊制售安全无害但未标明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的散装食品,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陆某诉某酱菜坊产品责任纠纷案案例一销售假冒伪劣减肥食品应依法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崔某诉杨某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3年8月29日,崔某在与杨某通过微信联系达成购买某咖啡减肥食品的合意后,向杨某支付价款800元。

崔某食用后认为减肥效果好,于2023年9月9日再次向杨某购买2160元上述产品。

该产品外包装显示生产者为某生物科技公司、生产日期为2023年5月。

某生物科技公司于2022年9月作出声明,该公司已于2019年11月注销生产许可证并停止生产任何产品,2020年以来网上不断出现仿冒该公司名称等信息的非法食品。

案涉食品标示的生产者、生产日期均为虚假。

崔某服用一段时间后出现口渴、头晕等症状,发现该减肥食品属于假冒伪劣产品,遂起诉请求杨某退还价款并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标示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杨某销售标示虚假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的假冒伪劣食品,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安全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杨某无法提供合法进货来源,属于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修订《消法》为时过早 专家称应首先落实条款汇总

修订《消法》为时过早 专家称应首先落实条款汇总

修订《消法》为时过早专家称应首先落实条款“《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订仅被有关部门建议列入5年立法规划,近两三年出台的可能性不大。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所长助理刘俊海日前告诉记者。

他这番话,针对的是前不久一些媒体“《消法》修改已成定局,有望尽快出台”的报道。

刘俊海说,《消法》颁布10年以来,其主要条款基本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实际状况。

《消法》予以完善是有必要的,但当务之急不是修改,而是进一步将《消法》的条款落实到位。

中国消费者协会秘书长董京生也认为,《消法》目前还不具备马上提出修订的条件。

理由是:我国进入小康消费才两三年,有关消费实践还很不充分。

在这种情况下,很难对有关消费的法律关系给予很明确的规定,如商品住房是不是商品、患者是否属于消费者等问题至今仍在争论不休,在立法时怎么写?记者从中消协获悉,虽然《消法》已实施9年,但经营者欺诈消费者的现象依然严重。

在总体投诉量上升的情况下,消协为消费者挽回损失的数额却出现了下降。

今年上半年,消费者对商品房、汽车、移动电话的投诉居高不下,而解决的难度很大。

有些带有地方政府部门开发背景的商品房投诉一拖就是几年,投诉信转到省、市政府有关部门,却得不到回音。

一些由于规划、质量或测绘部门的责任引发的电磁污染、房屋面积涨(缩)水、建筑质量不合格等问题,消费者换房或退房的合理主张很难实现。

刘俊海强调,其实,对上面的现象,《消法》第二条和第三条已有明确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

也就是说,不管是动产商品还是不动产商品,不管是医疗服务还是普通服务,都适用《消法》。

商品房买卖、物业服务和医患关系遇到纠纷,无疑应属于《消法》调整的范围。

他认为,当前需要解决的几个问题是:有的商家与消费者发生纠纷后,对消费者拒不理睬,拒不接受工商部门的调解,工商部门可否对其处罚;有的商家拒不履行对消费者的赔偿责任,工商部门能否依法裁决、先行赔付;小额消费纠纷往往使消费者为几百元钱的商品,付出几千元的律师费等高额成本,能否由败诉商家承担费用;法院可否成立专门审理小额消费纠纷的消费法庭,依法用最简单、最快捷、最经济的手段审理消费纠纷,以减少消费者诉讼开支。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后,确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费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障市场经济秩序、提升消费者的维权意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推动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费者维权走过了艰辛的道路,出现了许多“首例”、“第一”的维权经典案件。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体现,又是我国消费者走向成熟的标志。

我们撷取10个案例进行点评,借以回顾这些年的维权历程,并张扬为消费者维权的消法精神。

向收餐具费现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制2008年初,消费者冯某在烟台市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就餐时,工作人员没有向消费者讲清楚可以选择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费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杨柳居酒店胜利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事后,立即到消费者协会向消费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补偿了由此而产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费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提供包括经消毒达到卫生标准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服务,是长期以来已获社会共同认可、约定俗成的基本服务内容和行业服务标准,是经营者的随附义务,也是消费者接受就餐服务时的前提。

服务产生的费用是经营成本的一部分,其费用已包括在菜肴价格内。

现在,部分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期以来向消费者提供的配套服务,改为收费服务,实质是变相降低与消费者约定的服务标准,转嫁随附义务,违背了餐饮业的诚信原则。

而众多消费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经营者发生冲突而被迫接受额外收费,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受到了侵害。

消费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制。

即便使用了收费餐具也可拒绝“埋单”。

行使舆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补偿———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费者的法定权利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发表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健康的文章,提醒消费者“慎用”和“当心”,并对相关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 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

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

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

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第25 条第1 款、第2 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费者定作的;(二) 鲜活易腐的;(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

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法律案例分析消费者权益(3篇)

第1篇案情简介:张某于2021年3月在某电器商城购买了一台价值3000元的家用空调。

购买后,张某发现空调存在制冷效果不佳、噪音过大等问题。

经过与商城沟通,商城表示愿意为张某提供售后服务,但需张某承担一定费用。

张某认为空调存在质量问题,拒绝承担任何费用。

双方就售后服务问题协商无果,张某遂将商城诉至法院,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

法院审理过程:一、法院受理张某提交了购买空调的发票、照片等证据,证明其与商城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

法院受理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调查法院依法传唤了商城的法定代表人和销售人员,要求其就空调质量问题进行调查。

商城辩称,空调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受到损害,导致制冷效果不佳和噪音过大。

但商城未能提供相关证据。

三、法院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认为:1. 张某与商城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张某有权要求商城提供合格的商品。

2. 张某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空调存在质量问题,商城未能提供相反证据。

3. 商城作为销售者,应当对其销售的空调质量负责。

四、法院判决法院认为,张某要求商城承担退货或更换空调的责任合理,判决商城退还张某购买空调的货款30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案例分析:本案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以下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该法是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消费者享有的九项权益,包括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等。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的责任,明确了生产者、销售者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责任。

二、本案中消费者权益的侵害1. 张某的知情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向张某充分说明空调的质量问题,导致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存在问题的空调。

2. 张某的选择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按照张某的要求提供退货或更换空调的服务,导致张某无法行使选择权。

3. 张某的求偿权受到侵害。

商城未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导致张某无法获得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今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耗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证商场经济次序、晋升消耗者的维权认识、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耗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途,呈现了许多“首例”、“榜首”的维权经典案子。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表现,又是我国消耗者走向老练的标记。

咱们撷取10个事例进行点评,借以回忆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消耗者维权的消法精力。

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抗2008年头,消耗者冯某在烟台市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消耗者讲清楚可以挑选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耗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过后,当即到消耗者协会向消耗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抵偿了由此而发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耗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给包罗经消毒到达卫生规范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劳,是长时间以来已获社会一同认可、约好俗成的根本效劳内容和职业效劳规范,是运营者的随附职责,也是消耗者承受就餐效劳时的条件。

效劳发生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罗在菜肴价钱内。

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间以来向消耗者供给的配套效劳,改为收费效劳,本质是变相下降与消耗者约好的效劳规范,转嫁随附职责,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准则。

而很多消耗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生冲突而被逼承受额外收费,消耗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损害。

消耗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抗。

即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回绝“埋单”。

行使言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抵偿———对运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耗者的法定权力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宣布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安康的文章,提示消耗者“慎用”和“留神”,并对关联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现实案例1. 假冒商品:消费者小明购买了一瓶名牌香水,但使用后发现香味不持久且颜色较淡,怀疑是假货。

他向卖家投诉并要求退货,卖家拒绝退款。

小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退款和赔偿。

2. 欺诈宣传:某电商平台上的一家商家宣传其手机具备防水功能,吸引了很多消费者购买。

然而,当消费者使用手机时发现其并没有防水功能,造成了财产损失。

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商家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3. 虚假陈述:一家健康食品公司声称其产品可以治疗某种疾病,吸引了很多患者购买。

然而,经过一段时间的使用后,患者并没有看到任何改善。

患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要求退款,并成功获得了赔偿。

4. 商品质量问题:消费者小王购买了一台新电视,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电视屏幕出现了亮点。

小王联系了卖家并要求维修或退货,但卖家拒绝了他的要求。

小王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卖家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退货和赔偿。

5. 价格欺诈:某家电商平台宣称某款商品打折促销,吸引了很多消费者购买。

然而,消费者在购买后发现商品实际价格与宣传的价格不符,造成了经济损失。

消费者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电商平台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6. 购房合同纠纷:消费者小李购买了一套新房,但在交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质量问题。

他与开发商协商解决问题,但开发商一直拖延不解决。

小李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维修和赔偿。

7. 服务质量问题:消费者小张在某家美容院消费,但服务过程中遭受了不当对待,导致皮肤过敏。

小张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向美容院索赔,并最终获得了赔偿。

8. 售后服务拒绝:消费者小陈购买了一台电视,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故障。

他联系了售后服务部门,但遭到了拒绝维修的回应。

小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提起诉讼,最终获得了维修和赔偿。

9. 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某家互联网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将其个人信息出售给第三方,导致消费者遭受了经济损失和个人隐私泄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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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消协:新《消法》实施半年典型案例分析1、依法维权,12名小学生成功挑战餐饮行业霸王条款【案情简介】5月31日,福建省南平市实验小学六年级12名学生为迎接“六一”国际儿童节,到“牛太郎”自助烧烤城欢聚。

结账时,一名学生出示了该店8.8折会员卡。

商家称店堂内有告示“节假日不打折”,当天是周六,不能打折。

孩子们只好按每位69元的原价结算,共支付828元。

离开后,孩子们仔细查看会员卡,发现没有标注“节假日不打折。

”次日,他们向南平市延平区消委会投诉。

【调解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认真查看了打折卡,发现12名小学生反映情况属实,立即与商家取得联系,经调解,商家同意按8.8/折结算,退还12位孩子每人8.2元,共计99元。

【案例评析】根据新《消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意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日后在餐饮服务中,仍然存在此现象,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维护自己的权益。

2、耐用商品出故障“举证责任倒置”成功维权【案情简介】2014年4月13日四川省广安市岳池县保护消费者权益委会城南分会(以下简称城南分会)接到消费者林某的投诉,称在岳池县某品牌专卖店购买了一辆价值3000元的电动自行车,使用三天后,频繁出现间断性断电故障,并找到经营者多次维修。

林某质疑电动自行车存在质量问题,向经营者提出退货的要求。

经营者则以,电动自行车已经维修过多次,况且林某在没有经过有关部门鉴定检测的情况下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属于质量问题为由,坚决不同意退货,只同意维修。

无奈之下,2014年4月16日林某向城南分会,提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请求。

【处理过程及结果】在依法受理投诉后,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立即组织消费争议双方当事人到场,对投诉事项进行当面核实。

但争议的焦点仍然是对电动自行车质量问题上的认定,双方各执一词、争议较大,调解陷入僵局。

城南消委分会工作人员认为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耐用商品,符合新《消法》中新增权利和义务。

援引新《消法》第二十三条第三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之规定。

要求经营者承担举证责任,但经营者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造成的。

据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

经营者表示一时难以接受退车的调解意见,工作人员意识到经营者对新《消法》中的新增权利与义务自知甚少,于是采用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方法,耐心细致地向经营者反复讲解、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最终使消费争议双方真正领会了新《消法》中新权利、新义务的含义,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经营者同意向消费者退还3000元购车款。

消费者对调解人员表示了感谢,同时表示要认真学习新《消法》的相关内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案例评析】本案适用于新《消法》新增权利、义务。

电动自行车应当属于技术构造较复杂、含有一定科技含量的耐用商品,而消费者缺乏相关专业知识,难以发现一些隐蔽性的质量瑕疵。

消费者在购买并使用商品过程中频繁断电故障属于性能故障,经多次维修均未能保障消费者的正常使用需求。

同时,在行车过程中可能难以避免会出现因为此类故障导致处置突发情况不当而造成的交通事故,为消费者和其他交通参与者人身、财产安全埋下隐患。

因此,耐用商品的举证责任应当由经营者承担。

该案承办机构和人员对耐用商品举证责任倒置的适用准确。

经营者应当通过举证或证明商品本身符合质量要求,或该瑕疵的存在是由于消费者使用不当或者外部因素所造成等,来完成自身举证责任,但经营者始终无法证明电动自行车故障是由消费者人为因素或因商品正常损耗造成。

因此,电动自行车频繁断电故障应证实为商品质量瑕疵引起的故障,应当支持消费者提出的退货要求。

3、网购商品退货难“商品完好”难界定【案情简介】消费者于2014年3月26日花费268元在网上购买了一个胎音仪,在3月31日收到货,认为并不实用,就与公司协商退货,公司当即同意退货,但事后收到的退货款却比购买时支付的价款少了55元,据该店负责人的解释:这是按照新修订的《消法》规定,对网购商品七天无理由可以退货。

之所以没有给予全额退款的理由是消费者已经拆封过该商品,公司与厂商经过协商,厂商认为要对该商品进行重新包装和清洗,需要55元的费用,故不能给予消费者全额退款。

而消费者表示:商品拆包后,在没有影响商品性能,外包装没有丢弃的情况下,公司理应给予全额退款。

【案例评析】新《消法》中明确,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而许多商家将此条款引申出不影响二次销售的规则。

一般情况下,“商品完好”包括消费者为检查、试用商品而拆封的情况,只要不是因消费者的原因造成价值明显贬损的,均属于“商品完好”。

消费者认为是正常试用,而商家则认为已经造成了价值的贬损,这才导致了消费者维权难。

4、超市标价涉嫌欺诈维权退款适用消法新标准【案情简介】2014年3月15日,江苏省如东消协栟茶分会在河口镇进行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现场咨询服务活动,栟茶镇刘姓消费者向工作人员投诉,称其于当日7时在栟茶镇好品德超市购买3.5公斤莴苣,在结账时发现该超市出具的购货小票上标的价格与超市标明的该商品的实际销售价格不一致,多付款3.01元,消费者认为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要求现场处理。

工作人员立即对该超市进行检查,发现超市莴苣标明的销售价格为2.52元/公斤,而消费者结账的小票上标价是3.38元/公斤,消费者付货款为11.9元,实际付款价格高于所标价格0.86元/公斤,超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

超市负责人称,莴苣的销售价格正常是3.38元/公斤,3月14日,超市进行莴苣促销,促销价格为2.52元/公斤,3月15日超市没有进行促销活动,工作人员没有及时更改销售价格,收银系统又恢复到正常销售价格,超市不是主观故意,存在过失行为。

【处理过程及结果】工作人员组织双方当事人现场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接受消协调解,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工作人员通过现场调解,超市赔偿消费者500元。

5、金融理财结算需告知及时消保委调解帮维权【案情简介】2011年2月28日,顾女士在江苏省盛泽某银行投资10万元购买了“乾元三号”理财产品,年利息为6.3%;期限为三年,至2014年3月1日终止合同。

理财产品的说明书上银行告知了该产品的有关风险,签约后顾女士按约每年领取利息。

直至今年3月1日,顾女士在支取本金和利息时,被告知该理财产品的债务人已在3个月前提前还款,也就是说,顾女士第三年只能领取9个月的利息收益。

顾女士认为没有收到银行方面提前还款结算的通知,造成顾女士损失了3个月的利息收益,是银行的过错,她还认为银行也许是故意不通知储户而无偿占用资金,由于银行工作人员态度也十分强硬,多次交涉均无功而返,无奈之下顾女士来到江苏省苏州市消保委盛泽分会投诉。

【处理过程及结果】盛泽分会受理了该起投诉并开展调查,约见了银行负责人。

该负责人认为,造成利息损失完全是投资者自已的责任,银行没有过错,他们给出的理由是:一、理财产品是借款人委托银行代办的业务,它不同于储蓄,具有一定的风险性。

一方面,投资人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已看过说明书,知道或者说应当知道理财产品的风险;另一方面,银行也与投资人签订了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有关的风险提示在协议书中写得很明确;二、银行没有占用投资人的资金。

银行认为借款人不管是提前还贷还是推迟还贷,只要款项回到银行,银行就立即将款项打到投资人账上,故不存在占用投资人资金而不付利息;三、借款人提前还款后银行已用短信告知投资人,只是顾女士当初留给银行是固定电话没有短信显示,而且银行打了两次电话均无人接听才未作进一步通知,该责任仍在顾女士身上。

分会工作人员在查看双方签订的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时注意到提前终止的条款“在本产品存续期间,投资者无提前终止权,产品管理人有提前终止权。

一旦产品管理人提前终止产品,将提前2个工作日以公告形式通知投资者,并在提前终止后3个工作日向投资者兑付应得的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理财收益按实际理财期限计算”。

根据这条规定,银行要以公告形式履行告知义务,在本案中消保委认为银行作为服务的提供者,按照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以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应当及时兑付存款额义务,也就是说要及时告知投资者结算,但这一点银行没有做到位,因此具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经调解,银行一方认识到了自身的错误,顾女士也接受了银行的赔礼道歉,双方达成“由银行支付顾女士10万元存款3个月的活期利息以及200元的礼金券”协议,双方握手言和。

6、公布消费者信息不应当,新消法保障消费者个人信息权【案情简介】3月27日,江苏省泰州姜堰消协接到投诉,姜堰区家居广场内经营户吴某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进行了公布。

消协工作人员立即前往了解,发现经营场所有消费者姓氏、性别及住所等个人信息。

经调查了解,这100多名消费者均为吴某客户,其在未经消费者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予以张贴公布。

吴某解释,公布信息是为了扩大其销售的某品牌建材的影响,宣传其产品信誉,并无牟利企图,同时承认了造成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的事实。

【处理过程及结果】根据3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新《消法》中第二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姜堰消协工作人员明确指出经营者应该按照新《消法》落实各项工作,不得违法泄露消费者的个人信息,最后,消协工作人员将此案件移交工商部门并立案查处。

新消法七大要点附案例3·15到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新消法)已在网上预热并引发关注。

买卖关系中,消费者往往是弱势群体,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早在1994年即颁布实施,在如今更加多元、复杂的消费环境下已有明显脱节之感,消费者常常要面对“有法却无可依”的无奈,付出巨大的维权成本,权益维护得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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