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消费者协会解读新消法资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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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消法》

解读《消法》

解读: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3年11月06日来源:开州日报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日前出台,明年3月15日起施行。

那么,新法到底有哪些改变?又将给消费者维权带来怎样的“利好”?本报特别邀请专业人士进行了详细解读。

10月25日上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

这是自1993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来,对这部法律的首次大修改。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那么,新《消法》主要修改了哪些内容?对经营者到底强化了哪些具体义务?对消费者又作了哪些新的保护规定?对此,本报记者特邀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及县消委会的专业人士对新《消法》亮点进行了较为全面的盘点与解读。

亮点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网购衣服鞋子不能试穿,收货后发现尺码不对或不合身却遭退货难。

买了劣质产品想维权,却因为送检费过高而被迫放弃维权……”这是不少热衷于网购的消费者的困扰。

两年前,记者的朋友杨女士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童装店,针对“7天无条件退货”功能,她犹豫再三,最终没选择开通。

“当时我查了一下,淘宝网并没有明确规定7天无理由退货的运费由谁出。

产品不是买着玩的,如果到手了发现不喜欢就免费退,卖家岂不白白吃亏?”杨女士告诉记者,曾有一些买家要求免费退货,否则就给差评。

现在,当知道新《消法》的相关规定后,杨女士终于下定决心提前响应新《消法》的号召,为自己的淘宝店开通了“7天无条件退货”功能。

重庆唐颂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学文解释说,按新《消法》第24、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买单,承担退货运费。

“新《消法》这一规定,是通过与一些淘宝网的店主面对面交流调研后,经过多次修改才完善的。

该规定与时俱进赋予了消费者‘后悔权’,非常接地气,有效地保护了我们广大消费者在新型消费方式、消费渠道下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条文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重点条文解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 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食 药解释》) 第三条 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 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 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 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 民法院不予支持。
王海现象


《消法》实施之后,1995年3月25日,22岁的王 海在北京隆福大厦购买了一副索尼耳机,然后依 据《消法》第49条规定向商家索取双倍赔偿,随 后王海开始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左右的 时间,获赔偿金将近8000元。 1995年11月24日,中国消费者协会和《中国消费 者报》联合主办有关“双倍赔偿”座谈会,王海 初露庐山真面目,一夜成名。随后,关于双倍赔 偿的惩罚性赔偿的强烈争论也就愈演愈烈。
《消法》第24条

第一款 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 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 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 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 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 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 理等义务。
《消法》第23条

第一款 瑕疵担保责任
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 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 具有的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但 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接受该服务前已 经知道其存在瑕疵,且存在该瑕疵不违反 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除外。

23条第2款

经营者以广告、产品说明、实物样品或 者其他方式表明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状况 的,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实 际质量与表明的质量状况相符。
警示说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

新消法解读

新消法解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于1993年制定,1994年实施。

该法施行20年来,对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随着社会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通过网络、电视、电话等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方式逐渐兴起,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对《消法》进行修订加以解决。

2009年,国家工商总局牵头启动了《消法》修订工作;2012年11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修订《消法》列入立法规划;2013年4月和8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新修订的《消法》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审议,在10月25日的第三次审议中表决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

此次修订,共涉及现行《消法》的31处内容,法条数目从现行的55条增加到63条。

新《消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开始实施。

新《消法》的颁布和实施,体现了新形势、新阶段对调整消费关系的新要求,涉及面广,内涵丰富,是对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的重要完善。

为使大家更好的学习理解新修订《消法》的有关规定,省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对新《消法》的主要修改内容作如下解读,供大家学习参考。

第一、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新《消法》对社会诚信建设做出两方面规定。

一是在新《消法》的第16条第3款,要求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是在新《消法》第56条第2款,要求处罚机关将经营者的有关违法情形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布。

【解读】:加强诚信建设,倡导诚信经营,建立信用档案,使诚实守信者得到保护,使失信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要手段,是为社会主义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的改革和发展筑起的坚实道德屏障。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

新《消法》全文详细解读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全文详细解读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 条第3款: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何先生在某商场购买了一台某品牌冰箱,使用半个月后,他发现冰箱的门时不时关不严的情况。

他拿着发票找到商场,售后人员上门检查后表示没有问题,不予维修、更换或者退货,商场甚至认为就算门真的有问题,那也是何先生使用时弄坏的。

何先生无奈之下进行投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该案的消费者在维权时需承担举证责任,很有可能会由于有举证责任难度过高,导致无法维权。

而新颁布的《消法》作出了对消费者有利的举证倒置规则,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解决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第25 条第1 款、第2 款为新增法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 消费者定作的;(二) 鲜活易腐的;(三) 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 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购买一款波鞋,货到后,发现色差极大,颜色和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淡红黄色变成深红色,马上想退货,却被店家以无质量问题为由拒绝。

【解读】由于网络信息不对称性,色差又不属于三包范围内,以往消费者维权往往被拒。

新《消法》25条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李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义课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义课件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义
第二节 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 六、消费者的结社权 • 结社权是消费者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而依法组织社会团体 的权利。是宪法中公民结社权在《消法》中的具体化。 • 七、消费者的受教育权(获得有关知识权) • 受教育权是指消费者享有的获得有关消费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方面的知识的权利。 • 主要内容: • ⑴消费者有权获得消费方面的知识。如消费观知识、商品或 服务的基本知识、有关市场知识等。 • ⑵消费者有权获得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方面的知识。如涉及 消保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保护机构,争议解决途径等知识。
人。如借照经营户, • 3、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以营利为目的。只要经营者
是有偿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论其结果是否盈利都是以营 利为目的的经营动。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义
第三节 消 法 概 述
• 一、消法的概念 消法是指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规范的总 和,即凡是以保护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 品或接受服务时所应享有的合法权利为内 容的法律规范都可以归入消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义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第二章 消费者的权利
• 消费者的权利又称消费者权益,是指消 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所依法 享有的权利,是消费者利益在法律上的体现。 •
我国《消法》第2章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 9项权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讲义
第二节 消费者的合法权利
• 一、消费者的安全权 • 消费者的安全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 或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不受侵害的 权利。包括两方面: • ⑴人身安全权,即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 受服务时享有保持身体各器官及机能的完整以及生 命不受危害的权利。包括①消费者的生命安全权; ②消费者的健康安全权。例电器漏电致人致残或死 亡,都属侵害消费者的安全权。 • ⑵财产安全权。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学习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学习资料

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学习资料单选题1新《消保法》”)于在全国正式实施。

A20XX年3月16日 B20XX年3月15日 C20XX年3月15日 D20XX年3月16日2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的品种或者服务的方式,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

A随意 B被动 C自主 D不允许3是指金融消费者在购买金融产品或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A求偿权 B公平交易权 C安全权 D自选择权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条规定:“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共几项原则”? A 一 B二 C 三 D四5新《消保法》对格式条款进行了严格限制,对此,商业银行应对现有的协议文本全面梳理,重点审查格式条款中是否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约定,取消或修改协议文本中的“霸王条款”,避免格式条款被宣布无效。

A主动 B被动 C立刻 D即时6新《消保法》的正式实施,使金融消费机构要从加强管理和入手,依法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明示收费项目及依据,提供更加安全和高品质的服务,努力构建和谐的金融消费环境。

A服务 B保卫 C监管 D审查7对银行而言,要加强ATM取款风险提示,提醒持卡人注意ATM上是否有多余装置和摄像头、是否有异常。

A取款口 B数字键 C主屏幕 D插卡口8作为金融消费者,应当全面行使自身的和选择权,充分了解银行各类业务的特点、收费标准和运行细节,选择最适合自己的业务形式。

A公平交易权 B安全权 C知情权D保密权9金融消费者在银行内被抢劫,银行未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侵犯了消费者的。

A生命权 B健康权 C安全权 D 财产权 10“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享有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此定义描述的是以下哪项权利? A安全权 B生命健康权 C金融隐私权 D受尊重权111商业银行格式条款中存在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的规定,则。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共55页

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解读 共55页

第 二
重点:
部 分
调整经营者在收集、处理和利用众多消

费者个人信息中的义务。

法 重
目的:既要保护消费者对自身信息享有的人
要 问
格权益,又要兼顾社会对个人信息的合理
题 之
利用。


理由:信息自由流通具有巨大的社会效益和
经济效益
(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问题
《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第 “经营者侵害消费者的人格尊严、侵犯消费者人身


自由或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


利的…………;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
消 法
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根


据情节单处或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


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

解 读
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
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幻灯片 8
题 三、经营者的义务 (三)举证责任倒置的问题 (四)三包责任的问题 (五)无理由退货的问题
四、法律责任 (六 )惩罚性赔偿的问题 五、消协组织新职能 (七)公益诉讼的问题
六、争议的解决 (八)网络平台责任问题 (九)虚假广告连带责任
的问题
第二部分 新消法有关重要问题的解读
一、总则
(一)本法调整范围的问题 1、消费者定义: 仍延用了原《消法》的消费者定义,即:消费者

部 一况:举证责任倒置

重 要
倒置目的: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举证负担。

题 之
倒置条件:

读 1、耐用商品或装饰装修等服务

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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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来源:深窗综合 | 2013-10-30 16:34:16 编辑:实习陈达更多新消法是什么新消法全文官方解读新消法29日,多位专家对新通过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解读。

专家表示,此次修改通过完善“三包”、格式条款、缺陷产品召回等规定,强化了经营者的义务,以改变商家习惯“我说了算”,消费者维权困难的现状。

“三包”规定:从20多种商品扩至所有商品根据新《消法》,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义务。

同时,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费等必要费用。

国家工商总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局副局长黄建华说,原“三包”规定涉及商品仅有20余种。

如今,“三包”规定适用于所有商品,只要有质量问题,就可以退货、更换和修理。

格式条款:不得出现限制消费者权益的“霸王条款”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益、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有专家认为,在航空、金融、电信、房地产、保险、旅游等众多领域,商家往往用格式条款让消费者不得不“自愿”掉入消费“陷阱”。

面对“霸王条款”,消费者往往只能无奈地接受现实。

新修订的法律对格式条款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对消费者是一个保障。

此外,新《消法》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醒消费者注意与自身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内容,如安全注意事项、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

强制召回:由行政法规升至基本法律新《消法》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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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消费者协会解读新消法资料一新《消法》集中宣传参考资料(第一期规范新领域新问题)一、网络购物(一)背景2012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其中合同类投诉最多,为7691件,占%;售后服务类投诉位居第二,为5721件,占28%;排名第三的是质量类投诉,为5458件,占%。

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16,408件,同比增长%。

以网络购物为主体的媒体购物的投诉量在服务投诉中遥遥领先,由于管理和服务滞后于网络购物市场的快速增长,网购产品的质量保证和服务的承诺兑现将极大考验着网购行业的健康发展。

中国消费者协会与部分省市消协2012年3月共同发布的《网络消费安全研究报告》指出,网络消费投诉中存在九大主要问题,一是宣传与实物差距大;二是商品质量良莠不齐;三是格式合同有待规范;四是物流配送问题频出;五是货款支付存在风险;六是售后服务争议突出;七是欺诈行为屡禁不止;八是信息安全亟需加强;九是评价搜索玄机重重。

作为非现场购物形式的网络购物,消费者无法对所购商品进行直观感受,一些缺乏诚信的经营者往往利用信息严重不对称的优势,夸大商品的性能、功效,误导消费者,甚至借此实施网络诈骗,严重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而网络购物又以异地消费居多,涉及环节多,一旦发生消费纠纷,由于消费者缺少有效证据,难以向有关部门提供必要的办案线索。

(二)解读新《消法》针对网络购物这种新的消费形式,从三个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是本次修法的一大亮点。

1、新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新《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要点]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

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

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

此外,法律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是最低要求,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长的退货权行使期间,我们鼓励行业竞争,鼓励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2、新增网购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新《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要点]本条规定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

要求经营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有助于明确经营主体,解决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等信息有助于消费者全面、客观进行分析和决策;售后服务、民事责任事前明确,便于发生问题从速解决。

3、新增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责任新《消法》第四十四条“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要点]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

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需要特别关注的是,本条所讲主要是网购买卖合同中,网络交易平台何时承担责任的问题。

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主体,网络交易平台除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外,自身还负有其他应尽义务,如: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告知消费者风险防范、规范信用评估服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制定纠纷解决规则及协助解决争议、协助出证义务等,网络交易平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三)案例案例1:(第二十五条无理由退货)1、实物与照片差距大消费者李小姐在网上看中了一款皮包,货品到手一看,色差极大,淡米黄色变成土黄色,拉链根本没有照片上的质感。

想退货,却以无质量问题被拒。

2、气味难忍要退货江苏一位消费者反映,看到网上宣传一种新型食品“气味独特,终生难忘”。

因为好奇,买了一大盒。

结果发现食品气味自己难以接受,投诉要求除大盒中已食用的一小盒外,将其他的退掉。

案例2:(第二十八条网购经营者信息披露)2011年11月,湖北消费者陈先生通过网站购买了3个疗程的强力透骨膜,使用一个月后没有产生网上宣传的治疗效果。

向网站提出退货要求后,得到网站同意,但直到4月份网站关停,一直没有提供退货的具体地址。

案例3:网购手机遭遇欺诈(第四十四条网购平台责任)张先生发现某品牌的手机宣传得很火,于是选择了一个网站点击进入,订购了一款。

两天后,收到了寄来快件。

打开包装后,发现手机和自己在网站上看到的宣传效果相差甚远。

广告上说的钢化外壳变成了塑料外壳,而且手机号称的很多功能实际上也没有。

张先生马上拨打了网站电话,告诉对方自己要求退货,遭到拒绝。

当张先生再次拨打时,没说上几句对方就直接挂断电话,再次登陆该网站时,却是连该网页也无法显示了。

无奈之下,张先生投诉到当地消协。

当地消协和本地经销商联系后,厂家称他们的全国统一客服电话不是上述号码,且现售的几款机型中,没有899元价位的手机。

案例4:网购相机卖家信息不全消费者李某于2013年7月16日在第三方平台上购买相机,因购买的相机出现问题投诉卖家,在对第三方平台调查该卖家的基本信息时,第三方平台只能提供卖家的身份证和手机联系方式,经营者的单位名称不详,具体经营地址不详,缺乏对经营者基本信息的有效监督和管理。

二、个人信息保护(一)背景消费者个人信息也是一种财产。

随着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和互联网的不断普及,个人信息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作用日益凸显。

从法律意义上讲,个人信息权一般指消费者对其个人信息依法享有支配、控制并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

但在移动互联网时代,个人信息权要面对的技术问题、法律问题等都分外复杂。

越来越多的企业单位利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机会,收集、出售消费者的信息。

中国消费者协会2013年上半年投诉统计数据显示,生活、社会服务类、销售服务、电信服务、互联网服务和公共设施服务居于投诉量前五位。

其中互联网服务投诉位居服务类第四位,有8942件,占投诉比重%。

消费者反映的主要问题包括个人信息丢失、泄露等网络安全问题。

比如,才买了新车就有人来推销保险;刚生完孩子就接到了孕婴产品销售商的问候电话;新房钥匙还没到手,装修公司就上门“拜访”……这一切都存在个人信息泄露的疑点。

中国消费者协会始终密切关注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问题。

——2012年2月,针对新闻媒体报道的安装谷歌安卓操作系统的移动智能终端可能收集保存用户位置信息的情况,中国消费者协会特发表消协观点《呼吁加强对移动智能终端用户信息的保护》,强烈呼吁有关厂商在开展经营活动和提供技术服务时,严格遵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尊重消费者隐私权、安全权、知情权和选择权,切实对消费者负责。

——2012年3月,中消协发布《网络消费安全研究报告》,其中提出网络消费中存在九大问题,其中第八个问题是信息安全亟需加强,并提出了加强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的相关对策,如:出台专门立法、加大行政监管、强化司法保护、推动行业自律、进行消费指导等。

——2012年8月,中国消费者协会点评有关智能手机和平板电脑等产品维修不公平格式条款时,指出有条款规定:您同意并理解,为根据本条款和条件提供维修服务,公司有必要收集、处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公司将根据公司客户隐私政策保护您的信息。

上述条款内容存在收集信息要求消费者同意,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缺少制约问题。

点评意见指出根据《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家电维修经营者在维修服务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信息不得用于与维修活动无关的领域,对于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而相关维修格式条款中对于收集、处理和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却没有相应的范围限制。

根据公司客户隐私政策,公司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范围远超过与维修活动有关的事项,包括发布最新产品、软件更新、活动预告;开发、交付和改进产品、服务、内容和广告宣传;与第三方共享信息等。

该条款违反了我国关于家电维修服务中应有限使用所获个人信息的规定。

同时,该条款中的“您同意并理解”好像很尊重当事人自己的意愿,但其实质是公司利用格式条款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消费者,违反了合同法第三条的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解读1、第十四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其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要点]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这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2、第二十九条(新增)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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