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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重要的法律法规,旨在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该法的亮点解读:
一、规定了消费者权益的具体内容
消费者权益包括了商品和服务的安全、质量、知情权、公平交易权、合法权益等多个方面。

这些权益的具体内容被明确规定,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大的保障。

二、加强了产品质量监管
该法规定了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制度,要求生产者、经营者保证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和质量安全要求。

同时,该法规定了生产者和销售者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不良产品的处理程序和责任。

三、加强了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
该法加强了虚假宣传的打击力度,规定了虚假宣传的认定程序和处罚措施。

消费者可以要求销售者赔偿受到的损失,并可以向有关部门投诉。

四、强化了网络购物的保护
该法对网络购物进行了专门规定,规定了网络购物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明确了网络购物应当遵守的法律法规,强化了网络购物的保护。

五、增加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
该法规定了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包括了消费者组织、消费者委员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等多个方面,为消费者维权提供了更多的途径。

综上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一部非常重要的法律法规,对于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消费者应当了解自己的权益,增强维权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用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202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依然是一个重要的社会问题。

不同于以往在维权过程中仅有消费者自身的维权能力和相关组织的监督作用,新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以法律武器为重要手段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这些措施将进一步加强消费者权利意识的增强,并得到更加严格的法律监督和执行。

1.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自2021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电子商务法相继修订后,消费者权益保护新政不断推进,相关条款和细则得到完善。

其中,最受关注和最有力的一项措施是在2022年出台的《消费者维权法》。

在新的《消费者维权法》中,消费者维权渠道不断拓宽,消费者切实感受到了法律的保障力。

比如,对于侵权行为,消费者可以在平台上直接进行投诉举报,平台必须在24小时内作出处理,涉案金额达到一定程度的还要由平台进行公示和举报。

而在维权途中,可以申请公证,司法鉴定等手段来确保证据的有效性。

除此之外,在零售企业、金融机构和电商平台等消费者常关注的行业,都出台了相应的细则或规定,规范了这些行业中消费者维权的具体流程和标准。

2.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现状然而,即使有了多项新政策和新办法,仍有许多消费者难以得到合法权益的保护。

由于消费市场的不规范性,消费者最常遭遇的麻烦是虚假广告和质量问题。

特别是一些小企业或小商家,由于规模太小、经验太少,其在销售宣传和产品质量上的欺诈行为十分普遍。

而这类小商家往往靠着价格低廉获利,政府及从业者也有些许容忍。

如何在这种情况下保护消费者超出预期质量的合法权益,成为了新的挑战。

除了真正的欺骗行为,另外一个消费者普遍反映的问题是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带有质量问题的商品。

这些商品往往预先从工厂和批发市场中预订和购买,没有进口程序和质量标准的过程,导致了消费者的利益受损。

尽管平台也发布了一系列规范,比如强制商家使用平台内的物流或全程配送,但这些举措仍难以消除消费者的疑虑。

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电商平台的监管和引进在物流和质量检验方面的新技术和方法。

2024上半年消保委工作总结

2024上半年消保委工作总结

2024上半年消保委工作总结一、工作概述2024年上半年,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以下简称消保委)全体成员团结协作,积极推进工作,以维护消费者权益为中心,全面履行职责。

紧密围绕改善市场环境、加强维权服务、提升监管效能等工作目标,不断加强工作机制建设,提高工作质效。

下面对上半年工作进行总结。

二、工作亮点1. 加强市场监管力度在上半年,消保委主动与市场监管部门合作,加强对市场的监管力度。

通过加强与企业对话、执法检查等方式,严厉打击虚假宣传、欺诈销售等违法行为,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深入开展消费权益宣传教育消保委充分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积极组织开展消费权益宣传教育活动。

开展消费保护知识宣传进社区、企事业单位和学校,提高广大消费者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推动消费者依法行使权益。

3. 健全维权服务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消保委完善了维权服务机制。

成立维权服务中心,建立全天候在线咨询服务平台,加强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为消费者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维权指导,解决消费纠纷,推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不断向前发展。

4. 推动消费维权立法消费维权立法是消保委一直以来的重要任务之一。

在上半年,消保委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的修订工作,提交了多份建议和意见,为完善消费维权立法提供了有力支持。

5. 督促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目的是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

消保委通过向企业发出警示、对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等方式,督促企业改进产品和服务,回应消费者合理诉求。

三、存在问题与不足1. 工作人员流动较大上半年,消保委部分工作人员因各种原因离职,造成了工作人员流动较大的情况。

这导致了工作的延误和效率的降低,需要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忠诚度。

2. 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合作不够顺畅在市场监管和维权服务过程中,消保委与其他部门的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合作仍存在不足。

这给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阻碍,需要进一步完善信息交流机制,加强跨部门合作,形成合力。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随着消费者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该法的亮点。

一、增加了电子商务领域的保护力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捆绑销售。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是消费者投诉的一大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广告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欺骗性的内容。

如果广告发布者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定了不当得利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提高交易条件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不当得利行为,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四、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

五、规定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规定。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此外,经营者还应当承担退货的费用和责任。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消保宣传亮点总结汇报

消保宣传亮点总结汇报

消保宣传亮点总结汇报消保宣传是指为了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活动。

在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宣传教育是非常重要的一环,它能够引导消费者正确行使自己的权益,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

下面将从几个方面总结消保宣传的亮点。

首先,消保宣传的亮点之一是多样化的宣传形式。

宣传形式多样化是消保宣传的重要特点之一,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可以更好地适应不同消费者的需求和习惯。

比如,可以通过电视广告、网络平台、宣传册、宣传片等多种形式传达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信息,让消费者在不同场合接触到相关知识。

其次,消保宣传的亮点之二是注重实用性。

宣传教育活动要以解决实际问题为导向,实用性是衡量宣传效果的重要标准。

宣传内容要贴近消费者的生活,关注消费者在购物、用餐、旅游等方面容易遇到的问题,提供实用的解决方案。

例如,在宣传中可以介绍如何辨别假冒伪劣产品、如何维权等实用知识,让消费者在实际生活中能够从中受益。

再次,消保宣传的亮点之三是强调参与性。

消保宣传鼓励消费者参与其中,积极参与宣传活动,增强对自身权益的关注和保护意识。

例如,可以组织消费者参加知识竞赛、发起消费者投诉,通过实际行动将消费者的权益保护落实到实处。

这种参与性的宣传不仅能够增加消费者的认同感,也能够激发更多人关注和参与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最后,消保宣传的亮点之四是注重教育的系统性和持久性。

消保宣传不仅仅是短期宣传活动,更需要注重教育的系统性和持久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宣传教育工作要与之相适应。

宣传教育应该通过不断的宣传活动、持续的信息发布,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念渗透到消费者的日常生活中。

只有做到系统性和持久性的宣传教育,才能真正起到提升消费者权益保护意识的效果。

综上所述,消保宣传的亮点体现在多样化的宣传形式、注重实用性、强调参与性以及注重教育的系统性和持久性等方面。

这些亮点将有助于提升消费者的权益保护意识,增强消费者的自我保护能力,促进消费者与企业之间的和谐关系。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八大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活中,在我们消费购物的过程中,如果⾃⼰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该如何维权呢?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后⽂简称“消法”)⼜给我们带来了哪些福⾳呢?下⾯由店铺⼩编为您解答。

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亮点⼀:实⾏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机等耐⽤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起六个⽉内发现瑕疵,发⽣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台迷你⼩冰箱,可使⽤两个⽉后,⼩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冰箱系张先⽣⼈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免费修理。

张先⽣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证清⽩”,实⾏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于机动车等耐⽤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起六个⽉内,超过六个⽉后,不再适⽤。

亮点⼆:赋予消费者七⽇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络、电视、电话、邮购等⽅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收到商品之⽇起七⽇内退货,且⽆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理由退货。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消法》的修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公司法务部特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予以归纳解读,希望公司广大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保险公司消保工作亮点新闻稿件

保险公司消保工作亮点新闻稿件

保险公司消保工作亮点新闻稿
近日,我们保险公司凭借卓越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荣获了行业内外的高度认可。

以下是我们消保工作的五大亮点,为您详细解读我们的成果与特色。

一、创新客户服务,实现零距离沟通
为了更精准地满足客户需求,我们推出了一系列创新客户服务举措。

通过线上线下的多元化渠道,我们与客户建立了零距离的沟通桥梁,使每一位客户都能体验到专属的、个性化的服务。

二、加强消保教育,提高风险意识
我们深知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因此特别注重加强消费者教育。

通过开展线上线下教育活动,我们提升了消费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自我保护意识,为行业的健康发展贡献力量。

三、严格落实政策法规,确保合规经营
我们始终坚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政策法规,不断完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每一项业务都符合监管要求。

此外,我们还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的工作,主动接受监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优化理赔流程,提升客户满意度
在理赔环节,我们始终坚持客户至上的原则。

通过简化流程、提高效率、优化服务等措施,我们为客户提供了高效、便捷、贴心的服务体验,赢得了广大客户的信赖与好评。

五、持续改进,追求卓越品质
我们坚信,只有持续改进,才能不断前进。

因此,我们将继续关注消
费者需求,不断优化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质量。

未来,我们将以更高的标准、更严的要求,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服务体验。

总之,我们在消保工作上取得的成果离不开每一位员工的辛勤付出和每一位客户的信任与支持。

我们将一如既往地秉承客户至上的原则,努力实现更大的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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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消法》的修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公司法务部特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予以归纳解读,希望公司广大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案例】“双十一”购物节时,王小姐在某大型购物网站上看到一双高跟鞋,款式新颖,价格也很便宜,王小姐毫不犹豫点击了购买,并支付了货款。

收到货后,王小姐觉得这双高跟鞋虽然新颖,但颜色跟网页上的图片出入很大,于是便联系上网店店主,要求退货,并愿意承担来往的运费,但遭到店主的拒绝。

【解读】近几年,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主流方式之一。

远程购物的“非现场性”导致消费者和商家的信息极不对称,因为商家可能隐瞒了商品的负面信息,但由于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消费者可能被蒙在鼓里而遭受损失。

此次修改的《消法》针对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赋予了消费者七天的反悔权,旨在促进买卖双方的平等地位。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的王小姐有权要求退货。

【提醒】反悔权仅适用于网络等远程购物方式,消费者直接到商店购买的物品,不适用该条规定。

另外反悔权的期限是七日内,且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商品,不在此列。

亮点三:新增网络等非现场购物信息披露制度【法条】第28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以及提供证券、保险、银行等金融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经营地址、联系方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信息。

”【解读】该制度的核心是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有助于明确解决网购等非现场购物面临的突出问题。

现实生活中,消协在解决网购过程中的争议时,经常找不到相应的经营主体,而新《消法》的这项规定有助于帮助在发生问题时查找相应的责任方;而安全注意事项等,则可以对消费者的安全形成保障,对产品的负面问题做到全面、详尽的了解;售后服务和民事责任事前需要明确,也有助于消费者在事后发生争议时有据可查地解决问题。

亮点四: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消法》第29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案例】吴先生在某大酒店预订了婚宴,并留了电话。

可是不久,婚庆、旅游等公司的电话便接踵而至,吴先生不堪其扰。

吴先生发觉,在婚礼操办过程中,唯一留号码的就是在订酒席环节。

于是他找到酒店,但酒店告诉他,打电话的婚庆公司都是酒店的合作方,这是酒店为方便新人而免费提供的一项增值服务,新人在这些公司可以享受到相应的折扣优惠。

吴先生听了后非常气愤,但却“走投无门”。

【解读】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谁都知道是商家“出卖”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但却没人管也没地方去投诉。

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是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的一项重大突破。

【提醒】虽然《消法》将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确认下来,但这一规定目前仅停留在文件上,具体操作性不强。

如果个人信息被泄露,消费者如何取证、维权?相关经营者将获得怎样的处罚,有待进一步规定。

亮点五: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法条】《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应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案例】杜先生请朋友到某餐馆吃饭,结账时,发现餐馆多收了24元钱。

杜先生询问得知,这24元系杜先生和朋友就餐时使用的一次性餐具费用,所有顾客都收了。

杜先生认为餐馆这种强制性消费违法,向当地消协投诉。

但经调解后,消协也表示爱莫能助,让杜先生到法院起诉。

为了24元钱到法院打官司太划不来了,于是杜先生只得作罢。

【解读】近几年来,我国不断出现侵犯消费者权益的群体性消费事件,对于消费纠纷数额较小的事件,相当多的消费者衡量维权成本后,出于各种原因不愿意维权。

在诸如三鹿奶粉、问题胶囊等群体性消费事件中,消费者往往势单力薄,举证困难,消费维权常常陷入尴尬境地。

修改后的《消法》明确了消协的诉讼主体地位,对于群体性消费事件,消费者可以请求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杜先生可以请求当地的消协提起公益诉讼。

【提醒】公益诉讼针对的是群体性消费事件,单一消费事件,消费者只能自行提起民事诉讼。

亮点六: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法条】《消法》第44条为新增法条,内容为:“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吴女士在某大型网购平台上的一家手表网店中购买了一款某知名进口品牌手表。

实际收到货后,吴女士发现自己购买的手表并非正品。

于是便联系卖家退货,但通过网店中所留的电话、邮件等均无法联系上。

吴女士向网购平台工作人员反映,他们在核实后表示,对方当时提供验证的身份证件系假冒,目前他们做的只能是将这家网店关闭,吴女士所遭受的损失只能自己承担。

【解读】网上购物方式同普通的购物不同,对于商家是否具经营资质、信誉等情况,买家无从查证,这就需要网络平台加强审查和监管。

但另一方面,由于卖家众多,网购平台只是提供一个交易平台,买卖自由,双方自愿,要求网购平台进行直接监管也是不现实的。

为此,此次修改后的《消法》对网购平台的责任进行了清晰定位,即网购平台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承担先行赔偿责任;且对于销售者或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具有主观过错,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案例中,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吴女士有权要求网购平台承担赔偿责任。

【提醒】网购平台承担责任有前提。

亮点七:明确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代言人、推销人的连带赔偿责任【法条】新《消法》第45条增加了两款,内容为:“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针对大量虚假广告充斥电视节目、明星代言产品质量参差不齐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况,新消法强化了虚假广告代言人及发布者的连带责任。

新消法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及代言人、推销人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该规定对于影响我们生活质量最深的虚假广告及明星代言来说,意义非凡。

其大大强化了商家制作广告、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及明星选择代言产品的谨慎度,对于遏制虚假广告、问题产品具有显著作用。

【提醒】连带赔偿责任仅仅适用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

亮点八: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法条】《消法》第55条修正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案例】孙小姐在某超市购物时,看到一款促销的泰国大米,原价10.5元/公斤,促销价6.2元/公斤。

孙小姐觉得挺便宜,便买了1公斤。

后孙小姐又买了1公斤苹果,苹果原价15 .5元/公斤,促销价10.1元/公斤。

结账回家后,孙小姐发现超市在结账时,均是按大米和苹果的原价进行结算的,于是她找到超市要求赔偿。

【解读】修改后的《消法》不仅将惩罚性赔偿的倍数由“退一赔二”变为“退一赔三”,而且还对赔偿的最低数额进行确定。

上述案例中,超市的行为明显构成价格欺诈,根据修改后的《消法》,孙小姐可能获得3倍赔偿,由于该数额低于500元,因此孙小姐可以获得500元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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