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消法》九大亮点
2021消防法亮点

2021消防法亮点2021年7月1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正式实施,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新消防法在前一版的基础上进行了多项改革和完善,以下是2021消防法的亮点。
一、强化火灾预防措施新消防法强化了火灾预防的措施,明确规定了各类建筑物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特别是对于高层建筑、人员密集场所、特殊行业场所等重点单位,提出了更为严格的消防要求。
此外,新消防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于存在火灾隐患或者消防设施不符合要求的单位,可以责令限期整改,并可进行公告曝光。
二、增强消防应急能力新消防法加强了消防应急管理,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建立健全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
特别是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特殊行业场所等易发生火灾的场所,要求建立并定期组织开展灭火、疏散演练等应急预案。
此外,新消防法还规定了对于火灾事故中的伤亡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失职渎职、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加强火灾调查和鉴定新消防法对火灾调查和鉴定提出了更高要求,要求各级政府和公安机关建立火灾调查制度,依法开展火灾事故的调查工作。
对于火灾事故的原因、责任等进行认真的调查和鉴定,确保火灾事故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此外,新消防法还明确规定了对于火灾事故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可以依法进行赔偿和救助。
四、加大执法监管力度新消防法加大了对于消防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不按照规定进行消防设施建设、消防安全管理等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处以罚款、停产停业、吊销执照等处罚措施。
特别是对于消防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新消防法还规定了对于消防执法人员的权力和责任,加强了执法监管力度。
五、推动智慧消防建设新消防法鼓励推动智慧消防建设,提倡运用先进的科技手段提升消防安全管理水平。
要求各级政府和相关单位加强与科研机构、高校等的合作,推动消防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同时,新消防法还规定了对于消防设备和产品的质量标准和认证要求,确保消防设备和产品的安全可靠性。
新消费者权益法有什么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法有什么亮点 新消费者权益法有什么亮点?那么,下⾯就随CN⼈才公⽂⽹⼩编⼀起来看看吧。
亮点:消费者遭遇欺诈可获三倍赔偿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的三倍。
同时增加规定:增加赔偿的⾦额不⾜500元的,为500元。
解读:中国电⼦商务研究中⼼今年8⽉发布报告显⽰,虚假促销、⽹络诈骗等问题成为今年上半年⽹友投诉最多的问题。
这同样也存在于实体店,为此现⾏《消法》,在第四⼗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额为商品价或者服务费的⼀倍。
但⾯对⾼额的利润,不禁有不法商家知法犯法。
因为他们⿊⼼牟利远⽐“退⼀赔⼀”的'处罚多。
⽽修改后《消法》增加的“退⼀赔三”、“赔偿的⾦额不⾜500元的,为500元”更为消费者着想,更震慑商家。
亮点:违法⼴告代⾔⼈有连带责任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在关系消费者⽣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近年,名⼈代⾔问题产品、虚假⼴告屡被曝光。
例如郭德纲代⾔⽆⼴告批号和卫⽣许可证的“藏秘排油百草减肥茶”;⽂清代⾔⼴告语夸⼤其辞的“眼保姆”;成龙在⼀款洗发⽔⼴告中宣称某洗发⽔没有化学成分但这是不可能的……⽽今年9⽉份著名艺⼈⼩S因代⾔“胖达⼈”⾯包⽆添加剂的事件被揭发后再次将明星代⾔推到舆论浪尖。
不少⼈呼吁,我国现⾏《⼴告法》中虚假⼴告只对⼴告经营者、发布者等社会团体处罚的规定,让名⼈代⾔成了法制规则之外的⼀种特殊现象。
利益诱惑之下,缺乏法制约束的道德教义苍⽩乏⼒,应该借助法律的⼒量,⽽修改后的《消法》做到了。
亮点:销售假冒产品进⼊信⽤档案 修改后的《消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等⽅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谈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谈谈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江苏省海门市东灶港初级中学赵叔强义务教育八年级《思想品德》和普通高中一年级《思想政治》下册都有“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教学内容,教师在备课和教学中要关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内容,依据课程标准对教材进行二度开发,适当增删、调整,及时补充、完善,让它更好地为教学服务、为学生发展服务。
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以来,该法对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的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也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为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要求,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增强社会的消费信心,切实解决广大人民群众关心的突出问题,把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落到实处,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行了修订。
2013年10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本法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分为:总则、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国家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消费者组织、争议的解决、法律责任及附则共八章,六十三条。
这次修正的主要内容包括:加强社会诚信建设、充实细化消费者权益、强化经营者义务、规范网络购物等新的消费方式、进一步发挥消费者协会的作用、明确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责、强化虚假广告责任和加大惩罚性赔偿力度等方面。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呈现出十大亮点:【亮点一】明确消费领域个人信息受保护近年来,许多不良商家擅自泄露、随意买卖消费者个人信息的现象屡屡出现,垃圾短信、邮件、骚扰电话,充斥消费领域,令消费者不胜其烦,严重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亮点解读随着消费者意识的不断提高和市场经济的发展,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受到关注。
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该法的亮点。
一、增加了电子商务领域的保护力度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越来越多的消费者在网上购物。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商品信息,不得虚假宣传,不得强制捆绑销售。
同时,电子商务经营者还应当提供退货、换货、维修等服务,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加大了对虚假广告的打击力度虚假广告是消费者投诉的一大问题。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保证广告真实、准确、不误导消费者,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欺骗性的内容。
如果广告发布者违反上述规定,消费者可以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三、规定了不当得利行为不当得利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操纵市场价格、提高交易条件等方式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进行不当得利行为,否则将面临行政处罚和民事赔偿责任。
四、强化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为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参与权,《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价格等信息,消费者有权了解商品或者服务的相关信息。
同时,经营者还应当听取消费者的意见和建议,保障消费者的参与权。
五、规定了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为了保障消费者的权益,网络购物七日无理由退货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重要规定。
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可以无理由退货。
此外,经营者还应当承担退货的费用和责任。
总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各经营者应当遵守相关规定,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消费者也应当提高自身的消费意识,积极维护自己的权益。
新消法亮点

亮点一:消费者享有七日“后悔权”新消法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除了特殊情况,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
但消费者需要为“反悔”埋单,承担退货运费。
按照国际惯例,七天在业内叫冷静期或反悔期,也就是说法律赋予消费者在适当期间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亮点二:禁止泄露消费者信息新消法明确规定,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亮点三:维权纠纷举证责任倒置新消法规定,对于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的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装饰装修服务存在一些隐蔽性工程,不仅知识性含量比较高,技术性含量也比较高,‘新消法’的修订正是保护了消费者这方面的权益。
例如里面的‘等’字,实际上就是指包括使用时间比较长,技术性含量比较高的这些商品。
”亮点四:精神损害赔偿入法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有侮辱诽谤、搜查身体、侵犯人身自由等侵害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权益的行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亮点五:消协可提起公益诉讼新消法对于消费者协会的身份、职能等方面也进行了修改。
中国消费者协会和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针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提起公益诉讼。
亮点六:违法广告代言人负连带责任新消法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

解读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亮点2013年10月25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决定,自2014年3月15日起实施。
此次《消法》的修改内容涉及面广,对个人信息保护、网络购物、公益诉讼、惩罚性赔偿等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方面的热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此次《消法》的修正涉及到我们每一个消费者的切实利益,公司法务部特对新修改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八大亮点予以归纳解读,希望公司广大员工能够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消费的过程中遇到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拿起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亮点一: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法条】《消法》第23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3款,内容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案例】张先生在某商场促销活动中购买了一台迷你小冰箱,可使用两个月后,小冰箱内壁便出现了裂痕。
张先生拿着发票找到商场,但商场认为小冰箱系张先生人为损坏,不同意帮张先生免费修理。
张先生将商场告上了法庭,但最终因拿不出证据证明所购小冰箱存在质量问题而被判败诉。
【解读】“谁主张,谁举证”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般证据规则。
消费者要想证明某个商品是否存在瑕疵就必须拿出证据来,但因为不掌握相关技术等信息,消费者举证住往非常困难。
此次《消法》修改,将消费者“拿证据维权”转换为经营者“自证清白”,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确解了消费者举证难问题。
根据修改后的《消法》,上述案例中,冰箱有无质量问题,应由商家来举证。
【提醒】该规则仅适用于机动车等耐用品和装饰装修等服务,且仅限于购买或者接受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超过六个月后,不再适用。
亮点二:赋予消费者七日反悔权【法条】《消法》第25条第1款、第2款为新增法条,内容为:“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新《消法》亮点知多少

新《消法》亮点知多少新《消法》亮点知多少(源自中国消费者报)编者按:新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即将于2014年3月15日正式实施。
新《消法》体现了平等善待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原则,以及在权益保护上更加鲜明地向消费者适度倾斜的立法理念。
哪些新法条将成为消费者维权利器?维权注意事项有哪些?为此梳理出了新《消法》中的16个亮点,希望对您学习及使用新《消法》有所帮助。
亮点一安保不当应担责【法条】《消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做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案例】陈先生在饭店用餐期间,因饭店卫生间地板湿滑摔倒受伤。
陈先生要求饭店赔偿损失,对方却以陈先生是因为自身不慎才跌倒受伤为由拒绝赔偿。
【解读】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场所对消费者、潜在的消费者或者其他进入服务场所人员的人身、财产安全,依法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
依据新《消法》的规定,上述饭店因未尽保障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
【提醒】无论在哪都要注意安全。
亮点二缺陷商品须召回【法条】《消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
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
【案例】国外某汽车公司宣布在中国召回一款多功能越野车。
但是对自行将汽车送往4S店的消费者,汽车公司并不给予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解读】该条款确立了召回加民事赔偿的原则。
新《消法》实施后,上述案例中,汽车公司须给予消费者交通补贴、误工补贴以及一定的经济赔偿。
消法背景及亮点

《消法》修改背景:近年来,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购物引发的消费纠纷越来越多,其中网络购物投诉量增长迅速。
今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
针对这些新型消费方式,新《消法》从多方面强化了消费者维权保障。
《消法》亮点【亮点】1个人信息列入保护范围我国现行消法只规定了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等9项权利,但没有隐私权等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而近年来,因住宿、网上购物等因素导致个人信息泄露的事件时有发生。
更有甚者,一些经营者利用职务之便将消费者个人信息用作牟利的工具出售。
对此,新消法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向他人非法提供。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或丢失的情况下,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国家工商总局副局长刘俊臣表示,这次将个人信息受到保护作为消费者的一种权益确认下来,是消法修订的一大亮点。
“下一步对于网络监管和个人信息的保护,应该说是一项很艰巨的任务,我们也在研究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以落实新消法的规定。
”刘俊臣说。
【亮点】2消费者七天内有“后悔权”现行的消法中,没有直接具体规定可以退换货的天数,根据《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执行“三包”规定。
目前仅有电视机、自行车等18类商品以及手机执行“三包”规定。
新消法确认了“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赋予了买家一定的“后悔权”。
根据新消法,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但另有约定的除外。
另外,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在接受商品或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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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新《消法》九大亮点解读如下:新《消法》亮点一:减轻消费者举证责任【法条】《消法》第23条第3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
【解读】为解决消费者维权难、维权成本高的问题,新《消法》规定对部分商品和服务的举证责任进行倒置,消费者不用承担举证责任,避免了鉴定难、成本高、不专业等难题。
这一规定有助于增强企业产品担保责任意识,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对于实践中消费争议处理将起到积极作用。
条文规定主要在于举证负担的分配上,而不是责任的承担。
按照法律的一般原则,“谁主张谁举证”,消费者在维权时要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一些商品和服务技术含量高,消费者维权困难。
部分省市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和实施消法办法中做出过难于检测、鉴定的,由经营者举证的规定。
新《消法》总结地方立法经验,借鉴国际有关制度,做出了有利于消费者的特殊情形下的举证分配规则。
今后,对于一些耐用的、技术含量高的商品和服务,在六个月内出现质量瑕疵产生争议的,举证责任由经营者承担。
新《消法》亮点二: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法条】《消法》第25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解读】随着信息技术发展,网购逐渐成为人们购物的重要方式之一。
但这种消费方式因消费者主要通过经营者提供的图片、文字、别人评价等选择商品,不易辨别商品的真实性,消费者投诉持续增加。
为秉持公平理念,平衡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新《消法》特在经营者义务一章新增了冷静期制度。
考虑到网络购物等市场发育程度和对经营者的影响,防止有的消费者滥用这种权利,新《消法》同时明确了不宜退货的情形、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以及退货费用的承担,从而增强了法律适用的确定性和可操作性。
对于法律明确列明的商品之外,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要求必须经消费者购买时确认,解决了可能发生的事后争议。
值得注意的是,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仅限于商品本身,除法律明文规定外,对于商品的包装等,由于需要验视、试用,允许拆封。
此外,法律关于七日无理由退货的规定仅是最低要求,实践中有的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了更长的退货权行使期间,我们鼓励行业竞争,鼓励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更优质的服务。
新《消法》亮点三:明确个人信息保护【法条】《消法》第14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得到尊重的权利,享有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
《消法》第29条规定: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公开其收集、使用规则,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收集、使用信息。
经营者及其工作人员对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经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信息安全,防止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丢失。
在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信息泄露、丢失的情况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
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解读】消费者在购物和接受服务过程中,个人信息被随意泄露或买卖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的正常生活受到严重干扰。
而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尚无专门法律,仅相关法律、法规涉及其中内容,缺乏顶层设计。
此次新修改后的《消法》首次将个人信息保护作为消费者权益确认下来,针对现实中个人信息泄露、骚扰信息泛滥的情况,规定了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原则,对所收集个人信息的保密义务,商业信息的发送限制等,对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积极意义。
对于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新《消法》也规定相应的处罚条款。
如“经营者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依法得到保护的权利的,应当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有前款规定情形的,除依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处罚机关应当记入信用档案,向社会公布”。
新《消法》亮点四:消协可提公益诉讼【法条】《消法》第37条第1款规定:消费者协会履行以下公益性职责:……(七)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或者依照本法提起诉讼。
第47条规定: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解读】公益诉讼是针对经营者侵害众多且不特定的消费者,使其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可能受到损害的情况,由没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主体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诉讼。
新《消法》赋予消费者组织“公益诉讼”权,由原来只能支持消费者起诉到可以代表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是一个很大的突破。
这种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诉讼制度,是保护消费者集体利益的重要制度设计。
因为在目前的条件下,单个消费者维权成本高、时间长、举证难,难以与经营者对抗,如果由消协组织代为提起诉讼,可以将单个消费者的力量汇成合力,形成足以与经营者抗衡的强大力量。
同时还可以通过消协组织借助法律界人士、新闻媒体等多方力量,给消费者维权提供更为专业、高效的服务,给经营者以舆论等方面的压力,促使经营者合法经营,切实保障消费者权益。
过去,针对一些领域存在的不公平格式条款、虚假广告等损害不特定多数消费者利益的情况,消协组织大多通过点评、揭露批评等方式进行,今后可以通过提起公益诉讼申请禁止,以更好地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定位新《消法》亮点五:定位网购平台责任【法条】《消法》第44条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追偿。
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新《消法》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平台作为第三方,承担有限责任,一是在无法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情况下,承担先行赔偿责任。
二是在明知或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平台损害消费者权益的情形下,未采取必要措施的,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规定,网络交易平台做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防止承诺不兑现。
上述规定有助于督促网络交易平台履行应尽审核义务,有助于解决实践中网购异地消费,一旦发生纠纷难以找到经营主体的突出问题,有助于消费者索赔权的实现,对于维护网购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需关注的是,网购买卖合同中,网络交易平台何时承担责任的问题。
作为服务合同的提供主体,网络交易平台除审核义务、信息披露义务外,自身还负有其他应尽义务,如:保障网络服务安全、告知消费者风险防范、规范信用评估服务、保护消费者个人信息、制定纠纷解决规则及协助解决争议、协助出证义务等,网络交易平台不履行应尽义务,损害消费者权益的,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新《消法》亮点六:加大消费欺诈赔偿【法条】《消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新《消法》在惩罚性赔偿方面做出了很大调整,一是提高了针对一般性欺诈行为的赔偿数额,由过去的增加赔偿一倍的商品、服务价款,提升到现在的增加赔偿三倍的商品、服务价款;二是规定了最低赔偿金,解决了一些商品和服务价款过低,惩罚性赔偿没有力度,不利于动员消费者维权,使不法经营者得不到应有惩戒的问题;三是规定了经营者明知商品和服务存在缺陷,仍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健康严重受损的,除可视情况依法要求赔偿损失外,还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两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以造成消费者死亡为例,所受损失可能包括人身伤害损失(如: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财产损失、精神损害赔偿等,计算惩罚性赔偿时要将所有损失合计后再乘以“2”。
这一规定大大提升了惩罚性赔偿额度,有助于对不法经营者形成有效震慑。
新《消法》亮点七:加重发布虚假广告责任【法条】《消法》第45条规定: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解读】广告是消费者获得信息的重要途径,对其消费意向有着重要影响。
广告必须真实、合法,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但在现实生活中,虚假广告问题仍比较突出。
消费者投诉中反映的主要问题有,一是随意夸大功效,虚假承诺。
有的号称“包治百病”,“无效退款”;“快速瘦身,两日瘦身6斤、10斤、15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