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接收制度
档案征集接收工作制度范本

一、总则为规范档案征集接收工作,确保档案资料完整、准确、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征集接收原则1. 符合国家档案法规和政策;2. 保障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3. 注重档案资料的多样性、代表性;4. 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
三、征集接收范围1. 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等各类组织形成的档案资料;2. 个人捐赠的具有历史、文化、科技价值的档案资料;3. 社会各界人士捐赠的具有特殊价值的档案资料;4. 其他符合征集接收条件的档案资料。
四、征集接收程序1. 收集线索:档案管理部门应积极收集档案征集线索,可通过以下途径:(1)主动联系相关单位、个人;(2)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发布征集公告;(3)与其他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等机构合作。
2. 调查核实:对收集到的线索,档案管理部门应进行核实,确保征集的档案资料符合征集接收范围。
3. 沟通协商:与捐赠者进行沟通,了解捐赠意愿,明确捐赠档案资料的产权、保管责任等事宜。
4. 签订协议:与捐赠者签订《档案捐赠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 接收登记:对接收的档案资料进行登记,包括档案名称、数量、来源、捐赠者等信息。
6. 分类整理:对接收的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确保档案资料有序存放。
7. 安全保管:对档案资料进行安全保管,采取防火、防盗、防潮、防虫等措施。
五、档案资料利用1. 档案资料利用应遵循合法、合规、便民、高效的原则。
2. 档案资料利用应优先考虑本单位工作需要。
3. 档案资料利用应确保档案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4. 档案资料利用应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六、监督检查1. 档案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档案征集接收工作进行自查,确保制度落实到位。
2. 上级档案管理部门应对下级档案管理部门的档案征集接收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档案征集接收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确保档案资料安全、完整。
档案征集接收工作制度

档案征集接收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征集接收工作,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征集接收工作是指档案馆依法收集、接收、管理、利用散存于社会和个人手中的档案资源,丰富国家档案财富,服务国家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文化繁荣的活动。
第三条档案馆是档案征集接收工作的主体,负责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协调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档案征集接收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服务社会的原则。
第五条档案征集接收工作应当充分发挥档案馆、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局面。
二、档案征集第六条档案馆应当根据国家档案法律法规和档案馆职能,确定档案征集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第七条档案馆可以采取主动征集、接受捐赠、购买、依法接收等方式开展档案征集工作。
第八条档案馆在开展档案征集工作时,应当与档案所有人协商一致,并签订档案捐赠、购买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档案馆对征集到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条档案馆对捐赠档案应当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对提供重要档案线索的个人或者单位,给予适当奖励。
三、档案接收第十一条档案馆应当依法接收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等形成的档案。
第十二条档案馆接收档案时,应当对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审核,确保档案的质量。
第十三条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登记、整理、保管和利用,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第十四条档案馆对不符合归档标准的档案,可以退还原件,并说明理由。
四、档案利用第十五条档案馆应当建立健全档案利用制度,为社会提供档案查询、借阅、复制等服务。
第十六条档案馆对档案利用者应当进行身份审核,确保档案安全。
第十七条档案馆对珍贵、重要档案应当实行限制利用,确需利用的,应当报请相关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档案馆对档案利用情况应当进行记录,并定期统计分析,为改进档案工作提供依据。
个人档案接收管理制度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接收个人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个人档案是指本单位员工在任职期间产生的、反映其个人基本情况、工作经历、教育背景、业绩成果等信息的各类档案材料。
第二章接收范围与条件第四条接收范围:1. 单位新入职员工的个人档案;2. 单位内部员工工作调动、离职等情形下的个人档案;3. 其他需要接收的个人档案。
第五条接收条件:1. 个人档案材料应当真实、完整、清晰,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2. 个人档案材料应当具有法律效力,不得伪造、篡改;3. 个人档案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1)个人基本信息;(2)工作经历;(3)教育背景;(4)业绩成果;(5)其他相关材料。
第三章接收程序第六条接收程序:1. 个人档案材料提交:提交个人档案材料的员工应当将材料齐全、签字确认;2. 审核材料:档案管理部门对提交的个人档案材料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真实、完整、清晰;3. 归档:审核通过的个人档案材料由档案管理部门进行归档;4. 通知:档案管理部门将归档情况通知提交个人档案材料的员工。
第四章管理与利用第七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档案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八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个人档案进行分类、编目、整理,确保档案的有序管理。
第九条档案管理部门应当对个人档案进行定期检查、维护,确保档案的完整、准确、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十条个人档案的利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 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2. 保障个人隐私;3. 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4. 不得用于非法目的。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档案移交接收规章制度

档案移交接收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的移交接收工作,保障档案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和可靠性,维护国家机关档案的安全和机密性,依据《国家档案局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档案工作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机关部门、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机构的档案移交接收工作。
第三条档案移交接收是指档案主管部门将各部门的档案资料按照规定移交至档案馆,档案馆按照规定接收并妥善保管管理的过程。
第四条档案的移交接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安全保密、完整有序、高效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档案移交准备工作第五条档案主管部门在进行移交前,应当对部门档案资料进行分类整理、审核整理、审批整理等工作,并按照《档案资料整理规范》的要求,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性。
第六条移交部门应当制定档案整理计划,并按照计划逐项整理档案资料,对涉及机密、重要、有价值档案资料进行特别保护。
第七条移交部门应当制定档案移交清单和档案资料目录,详细记录档案资料的名称、数量、日期、保管单位等信息,并在移交前提交给接收单位审核。
第八条移交部门应当完成档案资料的装订、封装和标识工作,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档案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人对档案整理工作进行检查,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移交流程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私自调整或删除档案资料。
第三章档案接收工作第十条接收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移交清单和档案资料目录的内容,对移交的档案资料进行逐一核对,确保移交的档案资料完整无缺。
第十一条接收单位应当对档案资料进行验收,发现问题需要立即与移交部门进行沟通协商解决,确保档案资料的准确性。
第十二条接收单位应当制定档案接收计划,明确接收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安排接收工作的时间和流程。
第十三条接收单位应当为接收人员进行档案接收培训,提高接收人员对档案资料的认识和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接收单位应当制定档案资料的存放和管理制度,建立档案资料的分类存放和保管体系,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和完整性。
档案馆接收档案制度

档案馆接收档案制度档案馆接收档案制度一、前言档案馆是保存、管理和利用档案的专门机构,具有重要的社会功能和历史使命。
为有效履行这一使命,档案馆需要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档案接收制度,确保所收集的档案具备可靠性、完整性和安全性,为研究者、学者和公众提供良好的研究环境和服务。
本文将从档案接收的目的、原则、程序、标准以及档案的鉴定和评估等方面,对档案馆的接收制度进行详细的规范和说明,以期为档案馆建立科学、规范的接收制度提供参考。
二、档案接收的目的档案接收是指档案馆依据一定的规范和程序,接收来自各个部门、机构或个人的档案材料,并对其进行鉴定、评估、登记和归档等工作。
其目的主要有以下几点:1.落实国家档案管理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档案馆自身的遗产档案和公民档案等均可靠有序地完整保存,并为行政监督和法律监察提供依据。
2.保存历史各个时期的纸质和电子档案,为历史研究和社会学科研究提供资料基础,保证历史真实性和学术性。
3.保存重要的文化遗产档案,包括文物、古籍、手稿和艺术作品等,维护国家文化传承和社会记忆。
4.支持社会管理和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和参考,保证监督和公众的知情权利。
三、档案接收的原则档案接收应遵循以下原则:1.依法合规原则:档案的接收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档案管理法规和政策,遵循相关的规范和标准。
2.登记和鉴定原则:档案馆要对接收的档案进行登记和鉴定,确保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对于无法鉴定和存在争议的档案,档案馆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专家请示,并采取适当的行动。
3.主动接收原则:档案馆应积极主动地与各单位、机构和个人联系,宣传档案接收政策和制度,鼓励和协助各方将重要档案移交给档案馆。
4.保密原则:档案馆接收的档案应遵循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档案的保密性。
5.合理利用原则:档案馆应对接收的档案及时整理、编目、存储,并通过各种途径向研究者和公众提供便利的利用服务。
同时,档案馆应依法开展档案数字化工作,提高档案资源的利用效益。
个人档案接收管理制度

个人档案接收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统一个人档案的接收管理工作,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全体员工的档案接收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个人档案,是指单位内外人员的人事合同、履历、考核、奖励、处分、调动、离职和其他个人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四条所有带有内部人员个人信息的档案材料,均受本制度的管理。
第五条个人档案接收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保密原则,严格保护个人隐私和相关信息安全。
第六条个人档案接收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保密审查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规范员工行为,确保档案安全管理。
第七条个人档案接收管理工作由人事部门全面负责,具体操作由各部门按照规定配合完成。
第八条个人档案接收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以及调整,由单位人事部门或者授权单位领导根据需要进行。
第二章接收管理程序第九条员工入职时,人事部门接收个人档案的相关工作应当包括:准备接收档案的相关材料和工具,按照规定的档案接收程序进行接收工作。
第十条人事部门应当在员工入职后及时将其个人档案整理齐备并存放到指定的档案室中,并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一条个人离职时,人事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提出调档申请,经有关部门审批后将其档案移交至调入单位。
第十二条人事部门应当定期对档案进行检索、整理和保管,确保档案的完整性和及时性。
第三章保密审查制度第十三条本单位应当建立保密审查制度,对接收的个人档案进行保密审查。
第十四条人事部门负责对接收的个人档案进行保密审查工作。
第十五条保密审查工作由专门的人员负责,审定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个人隐私信息和单位机密信息。
第十六条保密审查结果应当向单位领导报告,经批准后,归档到指定位置。
第十七条保密审查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个人隐私信息。
第十八条保密审查工作需要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对审查结果负责。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人事部门应当建立档案接收管理台账,并由专门的人员进行管理。
档案接收征集工作制度内容

档案接收征集工作制度内容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档案接收征集工作,规范档案管理,保障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接收征集工作是指档案馆对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进行接收和征集,并对这些文件材料进行整理、保管和利用的活动。
第三条档案馆是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主体,应当依法履行档案接收征集职责,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
第四条档案接收征集工作应当遵循合法、真实、完整、准确、及时、便捷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形成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档案形成、积累和归档的职责,保证档案的质量。
第六条档案馆应当建立档案接收征集工作制度,明确工作程序、职责、权限和责任。
第七条档案馆应当加强对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
第八条档案馆应当加强档案接收征集工作的宣传和培训,提高社会公众的档案意识和参与档案工作的积极性。
二、档案接收第九条档案馆应当及时接收 forming units 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包括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其他介质档案。
第十条档案馆接收档案时,应当对档案的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和安全性进行审查。
第十一条档案馆接收档案时,应当与 forming units 办理交接手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档案馆接收档案时,应当对档案进行登记,建立档案目录和档案保管档案。
第十三条档案馆接收档案时,应当对档案进行科学保管,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利用。
三、档案征集第十四条档案馆可以根据需要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和其他价值的档案进行征集。
第十五条档案馆可以采取购买、捐赠、代管等方式进行档案征集。
第十六条档案馆进行档案征集时,应当与档案形成者或者持有者签订征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档案馆进行档案征集时,应当对征集的档案进行审查,确保档案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安全。
档案接受与征集工作制度

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加强档案资源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是指县级档案馆对撤销、合并、改制、破产等单位的档案进行接收,以及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的档案进行征集的工作。
第三条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应当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注重实效、保护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档案馆是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的实施主体,负责组织开展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
第五条档案接收与征集工作应当纳入县级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档案接收第六条县级档案馆对撤销、合并、改制、破产等单位的档案进行接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单位提出档案移交申请,明确档案的数量、内容和存放地点等;(二)县级档案馆对申请进行审核,确定接收档案的范围和数量;(三)双方签订档案移交协议,明确档案移交的时间、地点、方式、责任等;(四)县级档案馆对移交的档案进行清点、验收,办理档案接收手续;(五)档案接收后,县级档案馆应当及时对档案进行整理、保管、利用和编研。
第七条县级档案馆对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的档案进行征集,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县级档案馆根据档案资源建设需要,确定征集档案的范围和标准;(二)县级档案馆通过发布公告、函件等方式,向有关单位、个人征集档案;(三)单位、个人积极响应,按照征集要求提交档案;(四)县级档案馆对提交的档案进行审核、验收,对符合征集要求的档案办理接收手续;(五)档案接收后,县级档案馆应当及时对档案进行整理、保管、利用和编研。
第八条县级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进行整理、保管、利用和编研,确保档案的安全、完整和可用。
三、档案征集第九条县级档案馆应当根据县级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开展档案征集工作。
第十条县级档案馆征集档案的范围包括:(一)反映县级历史变迁、重大事件、重要人物、民族文化等方面的档案;(二)县级重要科研项目、技术发明、文化遗产、艺术作品等方面的档案;(三)县级知名人士、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等的个人档案;(四)其他具有历史价值、科学价值、艺术价值、文化价值的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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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案接收制度
为加强机关档案工作建设,实现机关档案工作规范化,保证档案信息资源安全保管、合理利用,规范档案移交各环节工作,特制定本制度。
一、档案接收范围。
各部门凡在本部门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具有保存、查考价值的各种门类和载体的文件材料,都应按规定及时向中心移交。
二、档案接收程序。
1、移交部门向中心提出移交申请。
2、中心工作人员在公务网上检查拟移交档案的电子文件,检查电子文件有无缺号、跳号,数量、附件是否正确。
将需整改的情况反馈至移交部门,督促其尽快修改。
3、中心工作人员到移交部门查看拟移交档案,进行初步检查,并进行业务指导及答疑。
4、拟移交档案实体进中心,由中心工作人员逐件逐卷进行检查。
5、检查结束后,将检查结果以及需整改的情况反馈给移交部门,督促其尽快修改。
修改结束后,办理移交手续,档案整理入库上架。
三、档案接收要求。
移交的档案资料,要保证按照归档要求,做到整理规范,档号编制规范,编目清晰,移交的档案必须齐全、完整,对于不完整、不准确以及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中心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补交或者重新整理后再移交。
四、档案移交时,交接双方应认真核对目录及档案,确认无误后双方在档案交接单上签字。
档案交接单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档案目录与档案一并移交。
五、凡接收进中心的档案,中心工作人员应及时做好统计,消毒杀虫,入库排列上架。
六、对档案接收、移交、利用的情况要认真登记,为档案统计和移交进馆工作作好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