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查模式
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研究

英国司法审查制度研究篇一:司法审查制度司法审查制度,是一种国家权力对另一种国家权力的监督制约制度,即法院通过诉讼程序审查并纠正不法行政行为,以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免受国家行政机关侵害并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行政行为,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
司法审查,则起源于17世纪的英国。
最初是英王为了中央集权的需要,通过王座法院来审查下级法院和各级地方机构的行为,后来演变为普通法院对行政机关行为合法性的审查。
而使司法审查制度成为一种具有政制活力的司法制度,在于马歇尔大法官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案的判决,如今司法审查制度已无可争议地成为美国政制的生命象征与活力符号美国在历史上曾是英国的殖民地,处理法律问题基本上沿用了英国法,1776年独立后的美国仍继续沿用和扩充英国法,因此,英美属同一法律体系。
然而,由于两国的政治体系不同及美国特殊的地理环境和历史发展等原因。
英美两国在司法审查制度方面有异有同。
范围英国法院在审查时注重实质的法治原则,而不拘泥于成文法的规定。
相比之下,美国法院更依赖于成文法。
美国是一个成文宪法的国家,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司法权能够对行政权进行审查,源于宪法第三条第二项——司法权涉及以合众国为一方的案件,是司法审查的宪法法源。
当然,虽然这些规定中并未有为什么应该由司法机关而不是其他机关来进行审查的明确字眼,但实际上由于对英国普通法传统的继承,在美国民众的眼中,司法审查权已经成为法院的一项理所当然的权力。
但由于受三权分立思想的影响,美国司法审查中的焦点主要集中在法院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即司法权如何不过多地干涉行政权,并因而影响到行政权的独立性。
所以美国的司法审查是相当谨慎的,在司法审查的范围上表现为,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的严格区分。
美国学者认为,事实问题,只能由行政权作出判断,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决法律问题,法院对事实裁定,一方面不能不审查,一方面又不能太多地审查。
解决的办法就是由联邦程序法对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审查的标准分别作出规定。
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启示

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其启示1. 嘿,你知道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吗?就像一个超级卫士,守护着宪法的尊严!比如英国高等法院对某些政府决策的审查,那可真是关键啊!这对我们有啥启示呢?2. 哇哦,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可有着独特的魅力呢!好比一把精准的尺子,衡量着一切。
像之前那个有争议的法规,不就是通过它来评判的嘛!我们能从中学到什么呢?3. 嘿呀,想想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它可是法律世界里的重要角色!就如同航海中的灯塔。
记得有一次具体的案例,不正是它发挥作用的时候嘛!这给我们带来怎样的思考呢?4. 哎呀,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真的不简单呀!像一个智慧的长者,指引着方向。
比如在处理某些复杂的法律问题时,它的作用太明显啦!那我们是不是也该借鉴一下呢?5. 哇,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可是很厉害的哦!简直就是法律的守护天使。
就像之前那个备受关注的事件,没有它可不行啊!我们能从中得到啥启发呢?6. 嘿,你瞧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多重要啊!好比是法律大厦的基石。
像那次关于选举权的争议,不就是靠它来解决的嘛!我们要怎么运用到自己这里呢?7. 哎呀呀,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真的很牛啊!就如同战场上的将军。
想想那个有名的法律争端,它的决策多关键啊!我们能仿照它做点什么呢?8. 哇塞,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可不容小觑啊!像是一个神秘的法宝。
比如在处理政府权力与公民权利关系时,它太有用啦!我们是不是也该有类似的机制呢?9. 嘿,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作用可大啦!仿佛是法律的定海神针。
像那个引起广泛讨论的法律条款,不就是靠它来把关嘛!我们能学到哪些精髓呢?10. 哇哦,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可太有意思啦!就像一个神奇的魔法棒。
比如在保障宪法权威方面,它做得多棒啊!我们该怎么取其精华呢?我觉得英国违宪审查制度有很多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的地方,我们应该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积极探索适合我们的违宪审查模式和机制,让法治更加完善,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主要由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组成。
英国的宪法并没有明确的成文宪法文件,但是有一些具有宪法地位的法律文件以及一些惯例和习俗形成了英国的宪法。
立法机构的监督是通过议会来实现的。
议会由英国国会的两个议院组成,即上议院和下议院。
议会对政府及其他机构的工作进行监督,包括法律的制定、政策的制定和批准预算等。
议会可以提出和讨论各种法案,并对政府的政策进行审查和问责。
司法机构的监督是通过独立的司法体系来实现的。
英国的司法体系由各级法院组成,包括最高法院、上诉法院和各级地方法院。
这些法院负责解释和适用法律,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审判。
司法机构保证了法律的平等和公正,并对政府及其他机构的行为进行司法监督。
此外,英国还设有独立的宪法机构,如宪法委员会和宪法事务委员会,它们负责研究和评估宪法问题,并向政府和议会提供建议和指导。
总体上看,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是通过立法机构和司法机构的相互配合来实现的,旨在确保政府和其他机构的工作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英美宪政机制辨析

英美宪政机制辨析作者:徐仲平来源:《商情》2013年第05期【摘要】作为英美法系中最重要的代表,英国和美国在宪政上同根同源,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但不同的历史背景和文化传统也使它们形成了有别于对方的宪政模式。
【关键词】宪政制度辨析一、英美宪法形式英国的宪法是典型的“柔性宪法”:不是在某个时刻“制定”出来的,而是在数百年间渐积生成的;它不是囊括在一个成文的法典中,而是散见于一些宪法性历史文件、议会制定法、判例和惯例中。
故而这种“根本法”与普通法没有形式上的区别,内容也灵活多变。
美国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成文宪法的国家。
美国宪法自1787年颁布,沿用至今。
它以自然法学思想和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的宪政理论为基础勾画了美国社会基本的政治和经济制度。
二百多年来,美国宪法增加了27条修正案,作了27次修改和补充。
更重要的是,它的基本原则、价值观在二百多年来始终没有改变,而是反复得到重申或强调,具有极高的稳定性。
二、英美违宪审查制度(一)英国违宪审查制度英国的违宪审查模式是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英国奉行议会主权原则和议会至上理念,从来没有严格实行过三权分立的制度。
国会在立法方面拥有最高权力,并且这种权力被认为是与生俱来的,无需任何人、任何机关的授权,甚至也不需要宪法的授权。
英国违宪审查的主体也非议会莫属,因为任何人、任何机关不得宣布国会通过的法律无效,亦无权限制国会立法权,法院无权以任何理由拒绝适用国会通过的法律,只有国会自己能够修改和废止原有法律。
法院的权力并不是来自于一部宪法,法院要受议会立法的制约,要服从议会制定的法律,这样它就当然无权监督议会的制定法。
但在英国的授权立法上,法院是有权审查的,法院可以对授权立法是否合宪,是否符合授权的目的、范围以及授权立法是否越权等做出判决。
英国议会的宪法监督范围包括监督内容的所有方面,例如制定宪法性法律、对宪法性法律进行修改、审查普通法律和授权立法是否违宪,监督宪法性法律、判例和惯例得到很好的实施等等。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

英国宪法监督模式英国是一个君主立宪制国家,其宪法是一部非成文宪法,主要依赖于传统习惯和法律文件。
它是一个权力分立的体系,其中立法、行政和司法权力被分散在不同的机构之间。
在这样的体系中,宪法的监督起着重要的作用,以确保政府及其机构依法行事,并保障人权和公民自由。
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具有以下特点:1.司法独立:英国的司法独立是宪法监督的基础。
司法权力由独立的法院行使,这些法院独立于政府和其他权力机构的任何干扰。
法院的主要职责是解释和应用法律,保障公民的权益,并对政府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监督。
2.法官的审查权力:英国法官对法律和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以确保它们遵守宪法。
如果法律或行政行为被认为违宪,法官可以废除或推翻其效力,从而保护公民的权益。
3.国会的监督权力:英国国会拥有对政府的监督权力,包括对政府提出议案、监督立法进程以及质询政府等。
国会通过制定法律,限制政府的权力,同时也通过对政府的询问、辩论和审查来监督政府的行为。
4.选民参与:英国的宪法监督还依赖于选民的参与和监督。
英国人民通过选举代表进入国会,从而对政府的行为进行监督。
选民还可以通过请愿、游行示威等方式表达对政府的不满,促使政府改善其行为。
5.法律和公共舆论的作用:英国的宪法监督还受到法律和公众舆论的影响。
法律可以通过对不当行为进行追究,约束政府的权力。
对政府的批评和舆论,能够防止政府滥用权力,推动政府更加透明、负责和合法地行使权力。
总的来说,英国的宪法监督模式通过司法独立、法官的审查权力、国会的监督权力、选民的参与以及法律和公共舆论的作用相结合,来确保政府的依法行事,保护公民的权益,维护宪法的稳定性和完整性。
这种模式体现了宪政的核心原则和价值观,为英国社会的稳定和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
英国四审制度的运行

英国四审制度的运行英国的四审制度说起来,真的是一段别开生面的历史故事。
你想想,英国这个地方,法庭的运作就像是一场精心编排的戏剧,每个环节都不能马虎。
四审制度,就是一种非常特别的法律审查机制,不是什么普通的法律程序,而是通过四个不同层次的审判,来确保每个案件都能得到公正的处理。
是不是感觉很酷?让我们来聊聊它到底是怎么运作的吧。
四审制度的核心就是上诉。
从名字上就能看出来,四审制度的背后有个“上诉”大招。
别看这上诉好像很简单,但其实每一次上诉都是对过去判决的深刻反思。
如果你觉得初审结果不公,可以申请上诉。
上诉的过程,就是给自己再争取一次机会。
四审制度特别厉害的一点是,它不仅是单纯的“再审”,而是多层次的审查,每一次审查都会有不同层次的法官来审理,确保不至于出现“冤屈”的情况。
你看,这就像是在游戏里,一关比一关难,每一次都有更多高手来验证你的“游戏数据”。
别小看这一层层的审查,确实有它的道理。
英国人非常讲究法律的公正,他们觉得每个案件的判断不能单纯依赖一个审判者的观点。
想象一下,如果只依赖一个法官的判断,那不就像你玩单人游戏,随便一个bug就能影响结局吗?那还得了?所以,四审制度的意义就在于,经过层层筛选,最终的判决才会更加完美。
不过说到这里,你可能会觉得“哇,那这些审查会不会很麻烦啊?”确实,走四审程序可能会耗费不少时间和金钱。
你想想,一个案件从初审到最终的上诉,要经过多少审理啊!这四次审查不仅要法官认真审查,还得对方律师也得跟得上节奏,真的是一场智慧的较量。
就好比你比赛时,场上的选手一个比一个强,你能赢下来,得靠的不仅仅是运气,还有扎实的准备。
但这种审查方式也并非没有它的缺点。
你看,时间长了,事情也容易拖延。
想要争取公正的判决,最终可能会把大家都弄得焦头烂额。
更别提每次上诉都要缴纳费用,资金充裕的才能有机会享受这个制度带来的“好处”。
所以,有时候大家也会觉得四审制度有点太过复杂和繁琐了。
如果案件本来就简单,经过四次审理,结果反倒可能让人觉得冗余。
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

150当代思潮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牟洪娟 严长安(中共丰都县委党校 重庆丰都 408299)摘 要: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英美两国作为同属英美法系的国家,英国建立了特殊的弱型违宪审查制度,美国建立了强型违宪审查制度,本文从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审查机关和范围、运行及实效等几个方面作了比较研究探析。
关键词:违宪审查;比较;研究违宪审查并不等于宪法监督,其属于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当今世界各国建立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三种。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与美国也存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英国曾经一度被认为未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但自1998年《人权法》颁布后,英国已经建立起了被学者称为“弱型违宪审查”的制度;美国更是以创造司法审查制闻名,司法审查制被认为是美国对政治理论的巨大贡献。
本文将简要分析,在同一法系下两国制度的区别。
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违宪的前提是存在宪法,英国至今没有宪法典,议会颁布的法律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但其中依然存在宪法规范,包括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和保护人权的规范。
1998年英国颁布了《人权法》,议会虽未宣称该法为最高法,但从该法内容和实际功效看,却拥有了宪法的“刚性”,相当于半部宪法典。
该法将法律解释权赋予法院,授权法院采用扩大或限制等方法将议会立法解释得与《欧洲人权公约》一致,以保护公约权利。
《人权法》赋予英国法院解释各种法律的权力,配以不一致宣告,形成英国的违宪审查制。
美国违宪审查产生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高级法观念、权力制衡理论、以及法官的努力。
高级法观念源于自然法理论,自然法被认为是客观和普遍的,它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具有永恒性、绝对性,相比于人定法更加高级。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做为国家根本法,主要发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利行使这两大功效。
然而要保证宪法顺利实施,就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项行为,具体分析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还包括一些政党行为。
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就是判断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宪法保障制度中最主要、最具实效性的机制之一。
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一.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尽管英国式世界上三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力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就明确了法律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和大臣必须批准和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对其负责。
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改或废止。
这种监督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二.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
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这种模式的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普通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甚至还可以在议会的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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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英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审查模式
作者:孔雨雪
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3期
(西北政法大学,陕西西安 710122)
【摘要】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以议会主权原则为基础,发展了以议会与法院为主体的审查模式。
它立足于英国自身政治法律制度,使得议会在审查法案和法律的合宪性中起主导作用同时也发展了法院在维护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地位。
但正是因为议会主权原则,也使得法院在审查议会立法这一环节处于比较薄弱的地位。
【关键词】不成文宪法;违宪审查;议会主权;议会审查;法院审查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集中体现着一个国家的法治精神,其贯彻与实施需要各方面的保障。
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立足于本国政治与法律实践,从自身宪政特点出发,建构了独具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以保障宪法的实施。
通说认为,英国的违宪审查主要是通过议会审查与法院审查两种模式进行的。
一、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以不成文宪法为基础
研究违宪审查制度的一个核心内容是研究违宪审查的依据问题,即违宪审查机构根据什么来行使审查权。
英国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首先其具有违宪审查制度,其次其违宪审查制度因为自身宪政制度的特点而具有自身特色。
(一)通说的违宪审查依据
学者研究违宪审查制度时一般将其奠定在成文宪法或者宪法典的基础上。
其基本逻辑是,一国拥有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宪法,任何与其冲突的法律和行为均无效。
而英国没有成文宪法典,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国家,其宪法的内容体现在宪法性法律、宪法判例、宪法原则和宪法惯例中,作为不成文宪法国家,议会颁布的任何法律都具有相同的效力。
立足于上述位阶的逻辑,英国是没有违宪审查的。
但是,立足于英国宪政的特点,不仅在议会颁布的基本立法和其他立法形式上有效力区别,而且在普通法律与宪法性法律之间也是有位阶存在的。
①基于上述位阶的存在,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也自然有其依据。
(二)英国违宪审查的依据
英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是建立在其不成文宪法渊源上的。
英国的宪法渊源主要表现在宪法惯例、宪法原则与宪法性法律中。
(1)宪法惯例
宪法惯例,是指在长期政治和法律实践中发展起来并为政治和法律生活普遍承认具有一定效力的政治、法律制度和原则。
英国实行君主立宪制,君主“统而不治”而由议会来行使国家最高立法权,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首脑是下议院多数党领袖等都是英国在长期政治法律实践中发展而来并被普遍承认和遵守的宪法惯例。
(2)宪法原则
英国宪法原则中有:议会主权原则、法治原则、权力分立原则等,这些原则构成了英国政治法律制度的基础,是英国政治运转的基础,体现在英国立法和政治体制之中。
议会主权原则自1688年光荣革命后逐渐被法院承认并成为英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其内容主要包含三点:1、议会是最高的立法机关;2、议会的立法权力不受限制;3、任何人或机构都没有权力对议会制定法的效力作出裁决。
(3)宪法性法律
戴雪认为“有一部分法律所以被称为‘宪法’者并非因为该法较为神秘,或较难更改,只是因为其所有法律问题牵涉国家的根本制度而已”。
这类法律就是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
议会是英国权力机关和最高立法机关,但并非所有议会制定的法律都是宪法性法律,只有涉及国家根本制度和公民基本权利与自由的法律才是宪法性法律。
考察英国的政治体制,其实行以议会为中心的君主立宪制度,因而许多关于君主权力、国家机关的成立与权力行使以及二级议会权力的法律都具有宪法意义。
这类具有宪法性质的法律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这是违宪审查机构审查一般法律是否违宪的最主要的依据之一。
综合上述几种主要的宪法渊源可以得出,英国违宪审查是有确定的审查依据的。
这就为我们研究英国违宪审查制度奠定了基础。
二、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之议会审查模式
议会是英国的立法机关,议会主权的原则贯穿于整个政治体制之中,因此议会审查是违宪审查中的一种非常重要的方式。
在英国判例中,也有诸多的案例体现了议会的至高无上性,如“爱丁堡和多凯斯铁路公司诉沃乔普案”和“李诉巴德和多灵顿连接铁路公司案”中,法院不得质疑议会立法的基本立场也无权对不适当地被通过的法律进行修改和废除。
基于此,议会在立法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也只能由议会自己解决,其他机关是无权干涉的。
作为一种最主要的审查方式,议会的违宪审查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者是议会对法案通过前的审查即立法前审查。
从性质上说议会的立法审查是一种合宪性审查,它是议会及其委员会对政府法案是否符合相关宪法原则和标准进行审查的一种违宪审查活动,其审查最终决定法案是否能够获得议会的通过。
履行立法前审查职能的主要机构是议会委员会,包括检查法案是否授予了不适当权力的上议院委任权力与规制改革委员会,审查提交到议会的所有公法案的宪法含义的上议院宪法委员会,审查下议院提出的立法性文件的行政立法性文件联合委员会以及负责审查欧洲共同体和欧盟法律草案的委员会和人权联合委员会。
在英国立法制度中,各个委员会各司其职利于宪法审查工作的落实和专门化。
二者是议会对法案通过后的审查即立法后审查。
这种方式关侧重于立法的法律效果,是指议会对法律通过后在实施过程中的不合宪问题进行修改或废除。
这种审查后果包括明示废除和默示废除,基于议会立法至上原则,议会不受前任议会的约束,因而明示废除不存在约束。
默示废除是指新颁布的法律自动废除以前法律中与新法不相容的内容,因此这种废除严格来说不是议会自觉主动进行的合宪性审查。
上述两种审查方式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或者不通过法案或者对有问题的法案进行修改或者对已经通过的法律予以废除。
因为议会主权原则赋予了议会较高的法律地位,因此议会审查的范围及于各类法律、法规,对于宪法的保障具有相当大的意义。
三、英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法院审查模式
除议会审查之外,英国另外一种审查机制是法院审查。
这种审查模式主要体现在对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的处理,对议会立法和委任立法的审查以及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等方面,通过这种审查保证宪法性法律和宪法原则的贯彻实施。
对国家机关权限争议的处理,包括对王室特权的审查,对议会特权的审查以及对中央国家机关与权力下放机关的权限争议处理。
对国家机关权限争议处理又集中体现在后两者。
议会特权是1688年光荣革命后发展而来的,有学者将其归纳为言论自由、议员不受逮捕的自由、通过下议院进入政府的自由、议会管理自主权、下议院惩处权、弹劾权、控制政府财政法案的权利以及觐见君主的权力等。
英国最重要的政治原则是议会主权,因此法院可对议会审查的范围极其狭窄,主要是对议会所声称的特权是否存在及适用范围进行调查,审查方式限于对案件的受理及裁断。
中央权力的下放,主要是指对苏格兰、威尔士和北爱尔兰议会的权力授予。
联合王国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权力划分,授予苏格兰、威尔士议会一定的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这使得这些议会具有相当的自主权,但是却严格限定在一定范围内。
例如在《苏格兰法》中,法律对苏格兰议会的权力作了一般规定,但又保留了关于政党登记、外交事务、国防、叛国等事务。
当苏格兰议会制定的法律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权利或者与联合王国议会制定法冲突时,议会就可以宣布其无效,以保证地方议会立法的合宪性。
另外一种审查方式是法院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
戴雪认为法院通过判例对公民权利与自由的保护比规定公民权利与自由的成文宪法更为有效。
四、英国违宪审查的不足
综合上述两种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议会对自身即将颁布或者已经颁布的宪法性法律的审查以及法院对议会的一般审查和对权力下放机关争议的处理。
在以上论述中这两种审查方式各自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但同时两种模式也各有不足。
(一)议会审查模式的不足
基于议会主权原则,议会对宪法性法律的审查,是主要的违宪审查方式。
但是,这种审查方式是一种自身审查,是依靠议会的自觉和主动对自己即将通过或者已经通过的法律进行的审查。
议会以同一种方式通过普通法和宪法性法律,因此议会需要在明确法律性质的前提下进行审查,甚至纠正自己不适当通过的法律,这本身就是一种“运动员”与“裁判员”的矛盾。
(二)法院审查模式的不足
法院审查中有一种是对议会特权的审查。
在英国普通法中,有关议会特权的许多规则是在法律管辖范围之外的。
基于议会权力的至高无上性,法院对其特权的审查具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关于法院特权的局限和排他性管辖权问题长期处于一种含糊的状态。
”。
作者简介:孔雨雪(1996—),女,汉族,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2014级本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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