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
违宪审查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3、不足:第一,司法审查主要是具体的个案审查, 部分国家它不能撤销违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第二, 对有关法律违宪性裁决的效力具有不确定性和有限性。
(二)立法机关审查模式 1、概念:立法机关审查模式是宪法或宪法惯例所规
定的立法机关负责审查、裁决违宪案件的一种违宪审 查模式。 2、优点:立法审查具有权威性和权力行使的统一性, 监督的直接性和快捷性。 3、缺陷:立法机关审查模式也有实效性、经常性和 公正性不够理想的。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6、取缔政治组织。是指违宪审查机关禁止违 宪政党存在与活动的一种措施。
违宪审查部分思考与分析
一、思考: 1、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及其特征。 2、违宪责任的归结。 二、分析: 1、良性违宪、宪法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1、概念:专门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
专门机关对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等的合宪性进行审 查、裁决的一种违宪审查模式。 2、分类: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专门政治机关审 查模式。 特设司法机关审查模式是指由根据宪法规定设立的专 门行使违宪审查权的法院负责违宪审查的一种模式。 专门政治机关审查模式的特点在于专门政治机关的职 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四)复合审查模式 1、概念:复合审查模式是指一国的违宪审查权由两 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机关共同行使,并根据法律规定 或国家认可的权限、程序和方式对违宪案件进行合宪 性审查和裁决的一种模式。
司法机关违宪责任、国家重要领导人的违宪责任和政 党违宪责任。 2、依据违宪行为方式不同可分为作为违宪责任和不 作为违宪责任。 3、依据违宪行为性质可分为抽象违宪责任和具体违 宪责任。 四、违宪责任的形式 违宪责任的形式是指违宪责任的具体表现形态。
第十五章 违宪审查
1、弹劾。是指特定国家机关(一般是国家权力机关) 依照法定程序和权限剥夺违宪或违法失职的国家领导 人和重要公职人员职务的一种制裁措施。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摘要:为了使宪法从名义宪法成为规范宪法,建立和完善宪法保障制度,尤其是违宪审查制度是必不可少。
本文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基本含义及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现状进行分析,提出在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关键词:违宪审查;现状中图分类号:df28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01-03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对国家权力和公民的权利作出基本的规定。
但一部制定良好的宪法如果不能实施或不能有效的实施,那它就不可能达到控制、规范国家权力和保障公民权利的效果,只会是“名义宪法”。
违宪审查制度则是保障宪法得以有效实施、维持宪法最高法地位并树立宪法权威的重要制度。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述(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和特征从宪法学理论上看,违宪审查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违宪审查是指对一切行为或者法律规范是否合宪进行的审查活动。
它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依据宪法进行的违宪审查。
狭义的违宪审查一般仅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主要是司法审判机关在审议宪法争议的过程中,对宪法争议所涉及的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行为或者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规范是否合宪所作出的专门性审查。
[1]它是监督宪法实施,防止宪法危机的一种有效的手段。
具体由以下几个构成要件:1、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宪法做为国家的最高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因此,能够以宪法为基准判定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违宪的机关,必须是在宪法中明确规定的专门机关。
只有具有宪法赋予的权力,才能承担保护宪法的资格和能力。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的宪法也都明确规定了违宪审查机关及其权力,如法国,但也有例外,美国的宪法并未规定违宪审查机关,而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案件的审理将违宪审查权自己赋予自己。
2、范围是立法和国家机关的行为。
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也包括国家机关、政党团体的行为等。
3、标准是以是否符合宪法的要求即是否违背宪法的基本原则、精髓;是否违背立宪的目的;是否符合宪法条文的规定。
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

违宪审查的现状及建立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分析摘要违宪审查制度是我国实现宪政之路的重要方面,本文立足于世界三种主要违宪审查制度,代议机关模式、司法机关模式、专门机关模式,对我国现行违宪审查制度形成所存在的问题进行了分析,在本文的结尾部分,分析了我国建立违宪审查制度的可行性,对照三种主要违宪审查模式,认为德国的宪法法院模式具有较大的参考价值,我国应该在德国宪法法院违宪审查实践基础上,结合我国国情,设立专门的违宪审查机构。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政作者简介:张亚琼,武汉理工大学文法学院2012级法律硕士。
中图分类号:d92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049-03纵观世界比较发达的国家,均建设的是法治国家,我们也在强调将我国建设成为一个现代文明的法治国家,要实现法治,宪政是不得不提的一个概念。
有学者认为,宪政指的是公民、国家等宪法主体的宪法地位得以实现的过程或状态,在这一过程或状态中,一方面国家权力严格按照宪法所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对国家进行有效的治理,另一方面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得到充分实现和保障。
豍董和平教授在其《宪法学》一书中将宪政实施的过程分为“立宪”“行宪”“护宪”三个方面。
而所谓“护宪”,主要指维护宪法权威,实施宪法监督,开展违宪审查。
豎而违宪审查则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的制度。
豏一、当今国外违宪审查的主要模式学界一般认为是从美国1803年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开始形成违宪审查者这一制度的。
经过近200年左右的发展,已经形成了三种比较稳定的模式。
(一)代议机关模式代议机关模式起源于英国,且英国是实施此种模式的主要国家。
英国奉行的是“议会至上”的传统,这是英国由代议机关,即议会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基础。
代议机关一般采用事前监督和抽象监督的方式,与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模式相比具有主动性的特点。
目前由代议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的国家主要有如下几个:英国、新西兰、比利时、芬兰、荷兰、卢森堡。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做为国家根本法,主要发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利行使这两大功效。
然而要保证宪法顺利实施,就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项行为,具体分析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还包括一些政党行为。
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就是判断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宪法保障制度中最主要、最具实效性的机制之一。
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一.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尽管英国式世界上三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力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就明确了法律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和大臣必须批准和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对其负责。
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改或废止。
这种监督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二.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
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这种模式的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普通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甚至还可以在议会的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论违宪审查制度

论违宪审查制度摘要:违宪审查又称宪法监督,其作用在于保障宪法的实施、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先后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
我国也建立了违宪审查制度,但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也存在着诸多不足之处。
因此完善适合我国国情的违宪审查模式对于实现我国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法制目标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宪法监督引言违宪审查权是现代司法权的精髓,是现代国家通过司法程序审查和裁定一项立法或行政行为是否违宪的一种基本制度。
它是防止立法权和行政权滥用的一项重要的手段,也是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宪政理念的重要表现。
违宪审查的理论依据是,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是立法和执法的基础和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行为都不能与之抵触。
作为一种有效的宪政装置,违宪审查制度得到了普遍的承认与实施,违宪审查的结果决定着被审查的立法或国家机关行为是否有效,因此,违宪审查直接影响着一个国家的宪法实施状况和宪政生活的走向,有时甚至直接影响到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涵义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具有违宪审查权的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来审查或裁决特定主体的立法和行为是否违反宪法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一种为防止违宪而设立的专门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是宪法通过违宪审查,特别是通过司法机关的违宪审查,有权机关不仅可以宣告违宪的法律、法规、规章无效,还可以通过实质性判决,撤销宪法控制,以达到保障宪政秩序和基本人权的目标,其目的是让各种国家权力,包括立法权在内的活动受到宪法的约束,以保障宪法作为根本规范的最高效力。
(二)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1.违宪审查制度与司法审查司法审查一般是指法院或司法性质的机构对政府行为的审查,主要包括立法与行政行为的审查。
而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又包括行政行为违宪的审查和行政行为违法的审查。
由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一般已有行政法来规范和调整了,故一般不必再包括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
审查主体不同,违宪审查的主体根据各国的实际需要有可能是司法机关、立法机关、政治机关或其它机关,而司法审查的主体只能是法院或是司法性质的其它机构。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

论我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宪法的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是一切其他法律的母法。
因此,从理论上讲,违反宪法,比违反其他任何一部法律都应该更加严重。
但是现实生活中人们更加的注重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诸如民法、刑法、经济法等这类惩罚措施更加具体和严厉的法律,而自觉不自觉的忽视对宪法的遵守。
在中国,这是一个怪圈。
而造成这个怪圈的主要原因就是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不完善,违反刑法要承担刑事责任,违反民法要承担民事责任,而人们违反宪法往往却得不到相应的处罚。
长此以往,人们便逐渐失去了对宪法的敬畏心,导致宪法的地位摇摇欲坠。
什么是违宪制度?简言之,违宪审查制度就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特定的程序和方式对宪法行为是否符合宪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处理的制度。
具体分析这一概念,主要包括以下要点:(1)违宪审查制度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就有可能是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它机关。
(2)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和某种行为,即既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在有些国家还包括政党的行为(如德国)。
这里要注意的是个人的违宪行为不在违宪审查的范围内,这主要是因为对个人的违宪行为有其它的专门法律(如刑法,民法)进行规范和调整。
(3)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判断其审查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4)违宪审查机关不仅有权对审查客体进行审查,而且有权对违宪行为做出进一步的处罚。
即违宪审查具有排它性,其结论具有终局性。
从理论上讲违宪审查制度是和具有根本法意义上的宪法同时产生的,但是在实践中这一制度的形成要晚于宪法的出现。
这一制度的基本内涵包括:第一违宪审查通常只能由宪法明确规定的特定国家机关进行。
这应由本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历史传统等本国的具体国情决定。
违宪审查的特点也很明确,包括,第一,违宪审查主体的法定性: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一般由宪法加以规定,如法国是宪法委员会、美国是联邦最高法院(三权制衡之要求)、我国是立法机关(权力统一的需要);第二,违宪审查范围的特定性:主要对涉及国家和社会生活的根本问题进行审查,而且随着审查主体的不同有所不同(立法机关、司法机关针对规范性文件;而宪法法院审查范围较广);第三,违宪审查只能说明是否违宪,至于追究责任,则由其他法律规定加以处理;第四,违宪审查程序多样性:表现为性质不同的审查范围或内容,审查程序各不相同,涉及根本问题的违宪审查程序严格,而涉及公民个人行为的违宪审查程序较为简便;第五,违宪审查方式的特殊性:既不同于司法案件的审判方式。
03-3第三编--宪法的实施(第二十章--违宪审查制度)

Constitutionality)
( Judic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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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f
1.概念 ——是指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家机关通过法 定程序,以特定的方式审查和裁决某项规范 性法律文件和行为是否合宪的宪法制度。它 是监督保障宪法实施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 于保证宪法实现,维护宪法秩序。
第二十章 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违宪审查制度的主要模式 违宪责任 建立中国特色的违宪审查制度
第一节
违宪审查制度概述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的区别
一、违宪审查的概念和特征
(一)违宪 1.概念 ——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 性法律文件,以及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 党、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所作出的决议、 决定和所进行的活动以及公民的宪法行为同宪 法精神或者宪法规定相抵触、相违背。
1.宪法的司法适用性
宪法的司法适用问题,即宪法的司法适用性,它有两种意 义上的理解:一是将宪法规范作为裁判当事人之间权利义 务纠纷的直接法律规范依据;二是将宪法作为裁判当事人 之间权利义务纠纷的直接法律规范依据的依据,这种意义
上的宪法适用性,实际上是普通司法机关享有违宪审查权。
2.宪法诉讼制度
宪法诉讼制度是指特定国家机关通过诉讼程序 适用宪法规范,以制约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 政治制度。在当今世界,存在两类宪法诉讼制度:
2.特征
(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违宪审查权的国 家机关 (2)违宪审查有特定的审查范围 (3)违宪审查程序多样化
二、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和司法审查 的区别
(一)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德国违宪审查模式

宪法法院在审查方式方面的优势
宪法法院不仅采取事前抽象的审查方式,即对议 会制定的法律经过有权主体的提请,对其进行是否符 合宪法的审查,发挥到一定的预防作用。同时还采取 事后的具体审查方式,即在普通法院审理具体的案件 过程中,如果当事人对该案件依据的法律是否符合宪 法提出疑问,宪法法院则对该法律进行审查,并做出 处理决定,原普通法院必须依据宪法法院的该决定进 行审理。这就表明当公民、法人、其他一切组织在具 体的案件中认为自己受宪法保护的权益受到来自法律 等规范性文件侵害时,都可以通过普通法院向宪法法 院提出请求。还有,宪法法院受理公民提出的宪法诉 讼,即公民在穷尽所有的法律手段之后,可以向宪法 法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维护自己受宪法保护的权益 。
行政行为
在行政行为的审查中,行政作为行为是主要对象 ,但行政不作为也可以成为违宪审查的对象。德国宪 法法院依据联邦宪法的规定,将行政不作为列入宪法 诉讼的对象。
司法行为
在德国,大部分宪法诉愿针对的法院裁判。德国 宪法诉愿制度的启动以穷尽法律救济为原则,即在提 出宪法诉愿之前,诉愿人必须用尽其应予适用的诉讼 法中所规定的的法律途径,尽量避免进行宪法诉讼。 宪法救济仅在基本权利救济方面起到最终性、补充性 的功能,这导致宪法诉愿一般指向的都是终审的、生 效的法院裁判。
宪法法院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宪法法院实行一审终审,对于宪法法院的裁 决没有任何机关可以进行监督,宪法法院的违宪 审查权也不例外。并且,违宪审查一直被认为是 一种反民主机制,尤其是德国宪法法院审查对象 的广泛,更容易让人心生疑虑。
宪法法院的法官主观性强
宪法法院是由12名政治素质较高的法官组成 ,任期12年,12年的任期为了保证宪法法院在审 查案件时的中立性,但是,我们从另外一个层面 来看,由于任职时间太长,宪法法院的法官思想 偏向于保守,对于问题的处理结果可能不是很合 理,没有真正到保证宪法有效实施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