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宪审查模式比较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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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

美国法国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及对中国的借鉴意义自从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问世以来,世界上许多国家都陆续以不同的形式,建立了审查一般立法或行政法规是否符合宪法的制度,通常称为违宪审查或合宪性审查,以保证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和地位。

在资本主义国家,美国以判例的形式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的司法审查权;法国则明文规定,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反宪法的法律条款不得公布,也不得执行。

分析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和法国宪法委员会两种宪法监督模式的差别,对于完善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以下我将从五个方面对美国和法国的违宪审查制度进行比较。

一,美国和法国违宪审查制的历史背景和形成过程的区别。

早在殖民地时期英国便建立了对美国的议会立法审查制度,从而为违宪审查提供间接经验。

1787年制定美国宪法时,以汉密尔顿为代表的联邦党人就曾极力主张,法院应该有审查法律的合宪性的权力。

汉密尔顿指出,在分权的政府中,司法机关为三权中最弱的一个,因为它既无行政部门的军权,也无立法机关的财权,便不能支配社会的力量与财富,不能采取任何主动的行动。

而司法部门的软弱必然招致其他两方的侵犯、威胁和影响。

另一方面,由于人民作为代表的主体,其地位高于代表,人民代表不能以自己的意志取代选民的意志,因此,立法机关本身不能监督宪法的合宪性,虽然最终美国宪法还是没有明确规定违宪审查权的归属,但是汉密尔顿的主张对违宪审查制度的建立仍产生极大的影响。

1783年至1803年各州危险审查的案例层出不穷,这使得地方法院开始对各州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实践。

马歇尔的宪法思想与汉密尔顿一脉相承。

在充任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之前,他就极力主张司法审查原则和权力列举主义。

800年大选以后,联邦党人亚当斯总统在卸任前紧急任命他的国务卿马歇尔为联邦最高法院首席法官,终身任职。

新总统杰佛逊上台后,就出现了具有划时代意义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件。

马歇尔利用对该案的判决借机阐述了自己的思想,更为重要的是,确立了联邦最高法院对联邦议会制定的法律进行违宪审查的司法惯例。

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

法制园地法制博览2019年09月(上)德、法两国违宪审查制度及实践模式比较分析与启示杨珉沣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北京100001摘要:在宪法制度当中,违宪审查是重要的法律手段。

德国和法国是大陆法系的两个代表国家,两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在各国的宪法制度当中也是比较典型的。

但是就具体的法律条款来说,两国的核查模式以及条例约束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区别。

通过分析德法两国违章审查制度的具体方法,总结出优质成果,为我国现有的法律监督体系提供帮助。

关键词:违宪审查;宪法法院;宪法诉讼;联邦法院;形式审查中图分类号:D971.2;D956.5;D9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25-0203-02作者简介:杨珉沣(1985-),男,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产业经济学专业学生。

一、法国和德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演变比较分析(一)违宪审查制度的概念首先,规定违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和领导人,在明确主体之后要判断他们行使权利是否违反了宪法规定。

其次,要针对违宪行为的程度进行不同的处理。

从全球范围来看,目前为止有四种违宪审查体系,英国和前苏联主要是应用最高代表机关审查体制,美国和日本则是司法审查制,法国主要是运用宪法委员会审查制,而德国和俄罗斯是运用宪法法院审查制。

反观我国还没有建立起确切的审查体制,但是建立了一个专门的机构,主要负责审查立法冲突以及违宪行为。

(二)两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发展德国是由一个松散的联邦发展而来的,虽然它的宪法制度是全球范围内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出现的最晚的,但是宪法院最早出现在德国。

早期的德意志帝国为了实现合理的国家管理一直就有建立宪法的传统,在发展中期,由于缺少对于违宪行为的审查,最终引发了希特勒给人们带来的灾难,在后期的发展中为了实现维护宪法的权威,才建立了专门的法院。

相对来看,法国建立宪法制度的时期较早,早期的《人权宣言》就是属于宪法性质的文件,为后期法国的宪法发展奠定了基础。

违宪审查模式介绍 PPT

违宪审查模式介绍 PPT
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经济特区的法规,都可以审 查。 《司法解释备案审查工作程序》将审查范围再扩大 到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
谢谢观看!
权主要是政治性职权。
查的一种模式。
专门机关审查模式
优点:1、专门性突出。职权、机构、人员安排上都具有专门性。 既提高了工作效率也分担了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一部分责任。 2、多样灵活。既可以是事前审查,也可以是事中审查和事 后审查;既可以是抽象审查,又可以使具体的个案的审查。 缺点:增加的相关机构会加大国家财政支出,对于司法性和政治性 相结合的专门机构的设立会影响一个国家本来的政治结构。
司法机关审查模式
优点:在于能使一国的违宪审查具有经常性、有效性和可操作性, 从而有利于平衡国家权力、协调各种利益关系、稳定国家政权结构 、维护宪法的最高权威和一国法制的统一等。 缺点:司法审查主要是针对具体个案的审查,并且它不直接撤销违 宪的法律及法律性文件,对于那些明显违宪的法律、法规,如果没 有具体的诉案,法院便不能积极主动地去宣布某项法律、法规违宪 ,这样就会导致违宪的法律、法规依然存在于法律体系之中。
复合审查模式
优点:审查主体的双重性或多 重性,且各审查主体相互分工 ,配合密切,使违宪审查案件 得到有效审查。 缺点:违宪审查权分散、不统 一。
02
中国违宪审查模式
中国违宪审查模式 我国已经初步建立起国家权力机关和司法机关相结 合,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统一的违宪审查模式。
功能
审查机关
审查方式
审查内容
中国违宪审查模式 三、审查方式
1、事先审查 在规范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前,先由宪法监督机 关审查。即林来梵老师说的主动审查,主要是指全 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交付各专门委员会审议并提出报 告。 2、事后审查 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颁布实施后或特定 行为产生实际作用之后,由有关机关对其是否合宪 进行审查。

违宪审查类型、原则和方式

违宪审查类型、原则和方式
十 违宪审查
一、违宪审查概念
▪ 违宪审查就是特定国家机关根据宪法原则或宪法 规范,依照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一切法律、 法规、政令和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尊 严,保障公民权利,保证宪法实施的制度。
▪ 1、违宪审查主体是享有宪法实施监督权的机关 ▪ 2、违宪审查的对象是公权力主体的行为,公民
个体不能成为宪法监督的对象
罢免:社会主义国家。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罢免案。
四、我国违宪审查制度
(一)我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历史和现状
▪ 54宪法:全国人大监督宪法实施,全国人大常 委会撤销国务院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决议和 命令。
75宪法:无。 78宪法:恢复54宪法规定,增加了全国人大常
委会拥有宪法解释权。
82宪法: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监 督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宪法解释权。
最高法院根据马伯里的申请,命令国务卿麦迪逊 出庭说明为什么不颁发委任状,以及考虑如何处 理该案。但杰弗逊认为最高法院无权对他的政府 下达这种强制令,因此他指示麦迪逊拒绝出庭, 拒不说明不送达的理由。而在当时的美国,最高 法院远没有建立起今天这样的权威地位。而且这 个第13条只规定了最高法院有发出强制令的权力, 却没有解决“怎么强制”的问题。美国最高法院 只有那么几个大法官,既无行政分支的兵权,又 无立法分支的财权。如果大法官真的发出强制令 的话,万一行政分支不服从,那时,大法官既派 不出兵去强迫它执行,也不能以切断行政分支的 开支相威胁,他有什么办法保证强制令的执行呢?
(法监督程序规定。
2、缺乏专门的宪法监督机关。宪法监督是专业性 很强的经常性的工作,客观上要求一个强有力的 专门机关来实施。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无法满 足条件:时间上,繁重的立法任务和开会时间很 短;专业上,组成人员普遍缺乏良好的宪法和法 律素养

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

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

150当代思潮英美违宪审查比较研究牟洪娟 严长安(中共丰都县委党校 重庆丰都 408299)摘 要:违宪审查作为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英美两国作为同属英美法系的国家,英国建立了特殊的弱型违宪审查制度,美国建立了强型违宪审查制度,本文从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审查机关和范围、运行及实效等几个方面作了比较研究探析。

关键词:违宪审查;比较;研究违宪审查并不等于宪法监督,其属于宪法监督的表现形式,其目的是纠正、制裁违宪行为,以制约国家权力、保护公民权利,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

当今世界各国建立的违宪审查模式主要有立法机关审查模式、司法机关审查模式和专门机关审查模式三种。

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英国与美国也存在自己的违宪审查制度:英国曾经一度被认为未建立宪法审查制度,但自1998年《人权法》颁布后,英国已经建立起了被学者称为“弱型违宪审查”的制度;美国更是以创造司法审查制闻名,司法审查制被认为是美国对政治理论的巨大贡献。

本文将简要分析,在同一法系下两国制度的区别。

违宪审查产生的依据违宪的前提是存在宪法,英国至今没有宪法典,议会颁布的法律处于同一法律位阶,但其中依然存在宪法规范,包括国家机构组织规范和保护人权的规范。

1998年英国颁布了《人权法》,议会虽未宣称该法为最高法,但从该法内容和实际功效看,却拥有了宪法的“刚性”,相当于半部宪法典。

该法将法律解释权赋予法院,授权法院采用扩大或限制等方法将议会立法解释得与《欧洲人权公约》一致,以保护公约权利。

《人权法》赋予英国法院解释各种法律的权力,配以不一致宣告,形成英国的违宪审查制。

美国违宪审查产生的理论依据主要包括高级法观念、权力制衡理论、以及法官的努力。

高级法观念源于自然法理论,自然法被认为是客观和普遍的,它独立于人类的理解、以及特定国家、政治秩序、立法机构或整个社会的制定法而存在,具有永恒性、绝对性,相比于人定法更加高级。

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制度

宪法做为国家根本法,主要发挥保护公民基本权利、限制国家权利行使这两大功效。

然而要保证宪法顺利实施,就需要一套完整、有效的保障机制。

违宪审查制度就是其中之一。

所谓违宪审查,是指特定国家机关对某项立法或某种行为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审查和处理。

违宪审查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

从理论上分析,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机关。

违宪审查的客体是某项立法或某项行为,具体分析包括法律、法规和规章,又包括国家机关的行为,甚至有些国家还包括一些政党行为。

违宪审查的标准是就是判断违宪审查的客体是否合乎宪法。

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运行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同时这项制度也是宪法保障制度中最主要、最具实效性的机制之一。

各国违宪审查模式分析目前世界各国的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四种模式:一.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尽管英国式世界上三个不成文宪法国家之一,但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力请愿书》和《权利法案》就明确了法律由普通法院和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和大臣必须批准和确认。

英国实行议会至上的宪政体制,内阁和法院由议会产生对其负责。

议会可以制定、修改和废止任何法律,包括宪法性文件。

任何一部法律违宪,议会都有权修改或废止。

这种监督的最大优点在于它的权威性和有效性,从而保证了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以有效的贯彻和执行。

但是问题在于,立法机关自己审查自己,有时候就失去了审查的真正意义。

因此西方国家效仿的极少。

二.司法机关即普通法院行使违宪审查权,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法院都可以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这种模式建立在三权分立的基础之上。

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

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这种模式的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普通公民手中,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甚至还可以在议会的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违宪审查制度之比较

之 初 , 权 利请 愿 书 》 与 《 利 法 《 权
案 》就 明确 法律 由普通 法 院与 衡
平 法 院 独 立 适 用 。 英 国 的 宪 法 性
违 宪 审 查 的 含 义
所谓 违 宪 审查 ,是 指 特 定 的
国 家机 关对 某项 立 法或 某 种行 为
法律《 位继承法》 确规定 , 王 明 英
受政 党 的政策影 响 。
三权 分立 中的独 立一 部 分 , 因此 ,
具有 独立 审 查立 法 的权 力 。 这种 模 式 中 的许 多案 例是 与 判例 法 制
法作 出裁决 : 律 在公 布 前 , 由 法 可
总统 、 总理 、 会 两 院 议 长 、 会 议 议
两 院 议 员 提 交 宪 法 委 员 会 , 由 其
中 国违 宪 审查 制 度 的确 立
我 国宪 法规 定 ,国家 最 高权
力 机 关 即 全 国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及 其
度相 适应 的 。启 动违 宪审 查程 序 的 主动 权 始 终 掌 握 在 公 民手 中 。
他 们 可 以通过 个 案 向任何 普 通 法 院提起 诉 讼 , 搁置 违 宪 的立 法 ; 也 可 以在 议 会走 廊说 服 议 员修 改 宪
公 民个 人提 起 的宪法诉 讼等 。 宪法 法 院 的违 宪 审查 与 宪法 委 员会 的违 宪 审 查 有 所 不 同 : 宪 法 委 员会 是政 治 组织 ,不 受理 诉 讼 案件 , 其进 行 的是 “ 前 审查 ” 事 , 经 审查 合 宪 的予 以 公布 。 而 宪法
法 院 是 司 法 机 关 , 不 仅 可 以 进 行
查, 包括 各 类组 织 法在 公 布前 、 议 会两 院 规章 在 施行 前 ,都 应 提 交 宪法 委 员会 ,由其 就 是否 符 合 宪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全球三种违宪审查模式比较 2004年06月29日15:55 国际先驱导报国际先驱导报特约撰稿罗锋报道违宪审查是国家权力过程中的一种基本纠错机制。

如同其它任何一种纠错机制一样,是宪法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

因此,违宪审查并不神秘。

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第一种模式是以司法机关即法院行使宪法监督权的模式,典型代表是美国。

任何普通法院都可以通过受理公民的诉讼来行使违宪审查权。

在这种模式下,由于司法是三权分立中的独立一部分,因此具有独立审查立法的权力。

而这种模式中的许多案例,是与判例法制度相适应的。

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主动权始终掌握在公民手中。

他们可以通过个案向任何普通法院提起诉讼,搁置违宪的立法;也可以在议会走廊说服议员修改宪法,推翻违宪的判决结果。

最近的几个案例包括2004年1月26日,美国联邦地区法官奥黛丽·科林斯判处布什总统的“爱国者法案”有部分内容违反美国宪法的第一和第五修正案。

据介绍,美国最早的违宪审查发生在1796年“希尔顿控诉合众国”一案中,当时的美国法官佩特森和威尔逊,就行使了判决国会一项法案违宪的权利。

到了美国第四任首席大法官约翰·马歇尔(1801~1835任职)任期内的1803年,最高法院第一次明确宣布它有权对国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司法审查,并第一次判决一条联邦法律违宪。

从此这种基于普通法院的违宪审查机制就确立下来了。

但是这种模式的问题在于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第二种模式是立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如英国。

违宪审查在英国的历史比美国还要长,尽管英国是世界上三个没有成文宪法的国家之一,但是早在君主立宪制度确立之初,《权利请愿书》与《权利法案》就明确表示,法律由普通法院与衡平法院独立适用。

英国的宪法性法律《王位继承法》明确规定,英国法律是英国人民与生俱来的权利,君主及其大臣必须批准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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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具有普遍的适用性,该审查方式对法官的职业素养和法院的威信要求高,不是所有国家都能采用的;
2事后审、被动审,违宪审查依赖于公民提起诉讼具有消极型。
3不彻底性,不明确宣告违宪法律、法规无效;
4.司法活动本身也难保证是绝对客观中立的过程,法官的主观性往往干扰了他准确体现立宪意图
宪法法院审查制
宪法法院
2.立法机关事务多,难以切实履行违宪审查的职责
2.不直接针对公民宪法权利受侵害提供救济
普通法院审查制
普通法院
1.具体审:个案中附带审
2.事后审
2.被动审:依赖于公民提起诉讼
美国
1.保障了违宪审查的经常性与有效性:宪法的实施被置于法院的经常地和有效地监督之下
2.公民宪法权利得到了救济,促进了宪法意识的形成,形成了尊重宪法的习惯
3.容易导致审查机关凌驾于其他机关地位之上的结果。
宪法委员会审查制
宪法委员会(行政机关)
1.事前审:法案通过前必须报批
2.只能抽象审
国家提供法律咨询
法国
1.专门性
2.及时为立法机关提供立法咨询,减少立法的违宪性
1.事前审时立法周期过长,立法效率低下
2.宪法委员会易受到政策影响,政治倾向性强,很难保证客观公正的监督。
违宪审查模式
审查主体(性质)
审查方式
代表国家
优点
缺点
最高代表机关审查制
国家立法机关
1.抽象审查(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
2.事前(报批)或事后(报备案)审查
3.主动审/被动审
1.英国(议会至上)
2.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1.最高权力机关监督,监督具有权威性
2.直接宣布违宪的法律、法规等无效
1.自我监督,难以保证审查的有效性
1.事前与事后审查结合
2.具体审与抽象审结合:抽象审法律等规范,又可受理公民提起的宪法诉讼
德国
1.专门性,由专门机关保障宪法实施
2.违宪审查机关独立性,防止立法、行政干预
3.公民的宪法权利能通过宪法诉讼得到全面救济
1.脱离或干扰司法实践,导致普通法院法官审查案件不得不依赖于宪法法院的判决的状况。
2.容易对立法产生实质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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