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 T 3612-2019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规范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范文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与分级管理,保障劳动者的健康和安全,维护职业环境的良好状态,提高劳动生产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单位及其职业危害因素的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
第三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应以预防为主,依法防治职业危害,确保劳动者的身心健康。
第四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应坚持科学、合理、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并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对职业危害因素进行监测与分级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和培训。
第六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责任明确。
第二章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第七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该确保监测结果真实、准确。
第八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当遵循科学方法和可行技术。
第九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包括室内空气质量、化学物质浓度、噪声水平、辐射水平、粉尘浓度等方面的监测。
第十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根据工作场所特点,制定合理的监测方案和周期。
第十一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十二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应及时准确地向单位和劳动者公布。
第十三条单位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职业危害的防治。
第十四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结果应保存至少五年,作为相关管理部门检查的依据。
第十五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费用由单位承担。
第三章职业危害因素分级管理第十六条职业危害因素分级应根据监测结果和危害程度进行分类。
第十七条职业危害因素分级应适用统一的分级标准。
第十八条单位应根据职业危害因素分级结果,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和管理措施。
第十九条单位应定期对职业危害因素分级结果进行评估,如有不符合情况应及时调整。
第二十条单位应组织专业人员参加职业危害管理培训,提高其分级管理能力。
第四章监管与评价第二十一条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工作实行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相关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本公司是家具的加工销售公司,目前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和对现场数据的检测,情况如下: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分级指数(G)(1)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1部分:生产性粉尘》(GBZ/T229.1-2010)规定,生产性粉尘作业分级的技术依据包括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比值和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强度等要素的权重数。
分级指数G按式(1)计算:G= WM×WB×WL (1)式中:G-分级指数;WM-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的权重数;WB-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比值的权重数;WL-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强度的权重数。
粉尘中游离二氧化硅含量(M)的分级和权重数(WM)取值列于表1注释:石棉及石棉纤维、木粉尘等GBZ2.1中标识为确定人类致癌物(G1)的粉尘,WM取值列入M>80%一类。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的职业接触比值(B)分级和权重数(WB)取值列于表2。
注释:接触比值为接触每种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实际测量值与相应的接触限值的比值(即:B=粉尘浓度检测值/接触限值,当粉尘浓度检测值为未检出时,以最低检出浓度的二分之一作为检测值计算B值),生产性粉尘应分别计算PC-TWA和超限倍数比值,选择最大值作为某类粉尘比值取值;对于GBZ2.1中同时具有呼吸性粉尘和总粉尘接触限值的粉尘,优先使用呼吸性粉尘的检测数据;若同一作业岗位同时接触两种及以上的粉尘时,应选择危害重、接触限值低的粉尘进行计算。
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强度分级和权重数(WL)取值列于表3。
表 3 体力劳动强度的分级和取值注释:对于曾经检出职业性尘肺的作业岗位应提高一个危害级别(2)接触化学物作业根据《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2部分:化学物》(GBZ/T229.2-2010),有毒作业分级的依据包括化学物的危害程度、化学物的职业接触比值和劳动者的体力劳动强度三个要素的权重数。
职业危害风险分级制度

职业病危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发现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救援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加大职业病隐患治理,减少职业病的发病风险,改善作业环境,降低职业病发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工作。
3、职责要求3. 1职责3. 1. 1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风险分级工作全面负责施。
3. 1.3企业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企业职业病风险点排查、分级及管控措施制定工作。
3. 1.4车间主任、班组长、岗位操作工等其他人员对职责范围内的职业病管控措施落实。
3.2基本要求1.2. 1应采取公司为主导的工作机制。
公司应落实职业病防治的主体责任,全员参与职业病危害风险辨识、分级和管控,确保风险管控措施持续有效。
主要负责人应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督促、检查相关制度的落实,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生产、技术、设备管理人员及劳动者均应参与该工作。
3.2. 2应遵循公司自主建设为主的工作模式。
公司应根据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风险评价结果,落实职业卫生管控措施。
风险评价应遵循科学客观的原则,评价所需基础资料的调查应详实、准确,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数据应真实有效且覆盖所有接害岗位和工职业病危害作业级别权重数(Ci)取值可参照表A. 5。
表A. 5职业病危害作业级别权重数取值A.8作业岗位的劳动定员权重数取值作业岗位的劳动定员权重数(P)取值可参照表A.6。
表A. 6作业岗位劳动定员权重数取值A.9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权重数取值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权重数(M)取值可参照表A. 7。
表A.7职业病危害防控措施权重数取值A.10职业病或职业健康损伤的发生结果权重数取值职业病或职业健康损伤的发生结果权重数(S)取值可参照表A. 8。
表A.8职业病或职业健康损伤的发生结果权重数取值作地点。
4.2.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应严格遵守相关检测规范的要求,按照GBZ 159的规定进行采样,按照GBZ/T 160、GBZ/T 189、GBZ/T 192等标准的规定进行测定或测量。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因素监测与分级管理规定1目的为标准作业场所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全面地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程度,并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保护员工身心XX,特制定本规定。
2X围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有毒、有害作业场所对危害因素的监测工作。
3定义3.1职业危害因素:在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并在作业时以较少的量经呼吸道、皮肤、口进入人体并与人体发生化学作用,而对XX产生危害的各种物质的总称。
3.2有害作业场所监测:指对生产过程中从业人员易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作业场所进展定点、定时监测。
3.3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是以急性中毒、急性中毒发病状况、慢性中毒患病状况、慢性中毒后果、致癌性和最高容许浓度等六项指标为根底的定级标准,分为极度危害、高度危害、中毒危害和轻度危害四级。
3.4接触生产性粉尘作业危害分级:是以游离二氧化硅含量、工人接尘时间肺总通气量以及生产性粉尘超标倍数等三项指标为根底的定级标准,分为0 级、Ⅰ级危害、Ⅱ级危害、Ⅲ级危害、Ⅳ级危害。
4职责4.1平安管理员负责组织监视公司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分布、监测、分级管理,每年组织一次职业危害因素检测,保存检测结果。
对本规定执行情况进展检查与考核。
4.2平安管理员对已确认的职业危害因素监测工程与监测点按规定的时间和频次进展监测,根据质检处监测数据按国家标准对监测的结果进展分级。
5控制程序5.1 总那么:作业场所监测数据必须具有科学性、可靠性和可比性,通过监测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接触水平、变化趋势及其危害性做出评定,进而通过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和加强个体防护以实现控制接触来保护员工的XX。
5.2 监测工作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定期定点监测;现有装置、生产设施更新、改造、检修的监测;事故性监测;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引进、技术改造等建立工程竣工前和竣工后验收的监测;卫生防护技术措施效果评价的监测等。
5.3 监测点确实定: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监测点确实定原那么上以有资质检测机构确定的监测点为准。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用规范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通用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基本要求、工作程序、文件管理、信息化建设、持续改进和运行效果。
本标准适用于用人单位的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Z 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 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2 部分:物理因素GBZ 230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GBZ/T 160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GBZ/T 189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GBZ/T 192 工作场所空气中粉尘测定GBZ/T 223 工作场所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设置规范GBZ/T 224 职业卫生名词术语GBZ/T 229 (所有部分)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GBZ/T 298 工作场所化学有害因素职业健康风险评估技术导则GBZ/T 300.1 工作场所空气有毒物质测定 第 1 部分:总则《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 国卫疾控发[2015]92 号 2015 年 11 月 17 日起施行《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2003]142 号,2003 年 6 月 10 日起施行《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版)》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 10 部门公告 2015 年第 5 号 2015年 5 月 1 日起施行3 术语和定义GBZ/T 224、GBZ/T 229(所有部分)、GBZ/T 298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职业健康 occupational health以促进并维持用人单位劳动者的生理、心理及社交处在最好状态为目的,并防止劳动者的健康受工作环境影响,保护劳动者不受健康危害因素伤害,并将劳动者安排在适合他们的生理和心理的工作环境中。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

某电厂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报告
山东省职业卫生与职业病防治研究院 2016 年 8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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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分级管控依据和范围
1.1 分级管控目的 在对用人单位作业场所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全面辨识和检测的 基础上, 综合考虑风险分类、 危害因素的危害性、 暴露强度、 接触时间、 接触人数、防护水平、健康效应、管理措施等因素,对作业场所职业病 危害风险进行分级,并据此有针对性地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 1.2 分级管控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 (2012 年版)的通知》 主席令第 52 号 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47 号 安监总安健〔2012〕73 号 鲁安监发〔2013〕76 号 《关于建立完善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6〕36 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深化安全生产隐患大排查快整 治严执法集中行动推进企业安全风险管控工作的通知》 鲁安发﹝2016﹞16 号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一部分:生产性粉尘》 GBZ/T229.1-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二部分:化学物》 GBZ/T229.2-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三部分:高温》 GBZ/T 229.3-2010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 第四部分:噪声》 GBZ/T 229.4-2012 《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分级》 GBZ2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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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 主要生产岗位工人职业病危害因素接触水平
工作 方式 机械操作 巡检 噪声 煤尘 噪声 煤尘 噪声 煤尘 噪声 煤尘 噪声 煤尘 噪声 煤尘 噪声 煤尘 噪声 4 4 4 4 4 4 4 4 4 4 4 4 84.0 dB(A) ** 0.85-0.90 mg/m3 86.2 dB(A) ** 1.38-1.42 mg/m3 86.3 dB(A) ** 0.45-0.52 mg/m3 82.0 dB(A) ** 0.38-0.45 mg/m3 82.5 dB(A) ** 0.40-0.42 mg/m3 83.2 dB(A) ** 4 84.4 dB(A) ** 0.38-0.45 mg/m3 4 0.33-0.38 mg/m3 4 83.9 dB(A) ** 巡检 巡检 巡检 巡检 巡检 巡检 巡检 C-TWA 0.58-0.63 mg/m3 84.0 dB(A) ** 0.38-0.42 mg/m3 检测结果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手册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控手册目录1、目的 (1)2、适用范围 (1)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1)4、职责要求 (1)4.1职责 (1)4.2基本要求 (2)5、职业病隐患分类和分级 (3)5.1 职业病隐患分类 (3)5.2 职业病隐患分级 (4)6 工作程序和内容 (5)6.1职业病隐患排查清单编制 (5)6.2 职业病隐患排查 (5)6、3 职业病隐患治理 (6)6.4 职业病隐患验收 (7)6.5 职业病隐患治理台账 (7)7 文件管理和持续改进 (7)7.1、文件管理 (7)7.2持续改进 (8)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目的为进一步发现职业病危害防护、应急救援和职业卫生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隐患,加大职业病隐患治理,减少职业病的发病风险,改善作业环境,降低职业病发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所属各单位的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3、引用标准及相关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主席令第52号)《山东省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安监发〔2013〕76号)《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7号)《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2]第48号)《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2017]第90号)《职业卫生档案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3]171号)《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国卫疾控发[2013]48号)《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目录》(国卫疾控发[2015]92号)《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与警示标识管理规范》(安监总厅安健[2014]111号《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建设实施指南》(试用版)《用人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细则》4、职责要求4.1职责4.1.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职业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保证职业病隐患治理资金投入,及时掌握重大隐患治理情况,治理重大隐患前督促有关部门制定有效的防范措施。
DB32 T 3612-2019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规范

ICS13.100C78DB32江苏省地方标准DB32/T 3612—2019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规范Industrial enterprise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 risk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regulations2019-07- 11XX发布2019-08XX- 01实施前言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刚、储剑波、黄斌、赵启凤、焦亚飞、沈晨东、王竟、马小丹、王洁莹、李方、于琦、王斌。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分类、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分类判定方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确定。
本标准适应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分级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风险分级 risk classification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
4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4.1 严重职业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b)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等高危粉尘的;c)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d)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e)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中被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f)市县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根据当地近年来职业病新发病例情况、产业结构特点、国家和省部署开展专项治理行业情况等确定需要严格监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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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CS13.100
C78
DB32
江苏省地方标准
DB32/T 3612—2019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规范
Industrial enterprise occupational disease hazards risk classification management
regulations
2019-07- 11XX发布2019-08XX- 01实施
前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江苏省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苏州大学卫生与环境技术研究所、江苏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苏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刚、储剑波、黄斌、赵启凤、焦亚飞、沈晨东、王竟、马小丹、王洁莹、李方、于琦、王斌。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管理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分类、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分类判定方法、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确定。
本标准适应于对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业企业的分级监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165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风险分级 risk classification
通过采用科学、合理方法对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进行定性或定量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划分等级。
4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类
4.1 严重职业病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
a)《高毒物品目录》所列化学因素;
b)存在石棉纤维粉尘、含游离二氧化硅10%以上粉尘等高危粉尘的;
c)放射性因素:核设施、辐照加工设备、加速器、放射治疗装置、工业探伤机、油田测井装置、
甲级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和放射性物质贮存库等装置或场所;
d)国家规定的其他应列入严重职业病危害因素范围的;
e)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评价中被判定为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
f)市县职业卫生监管部门根据当地近年来职业病新发病例情况、产业结构特点、国家和省部署开
展专项治理行业情况等确定需要严格监控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
4.2 一般职业病
4.1规定以外的情形,可判定为工作场所存在一般职业病危害因素。
5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人数分类
5.1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在9人及以下的,可判定为“少量人员接触”。
5.2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大于9人小于等于49人的,可判定为“中量人员接触”。
5.3 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总人数在50人以上的,可判定为“大量人员接触”。
6 职业卫生管理现状分类判定方法
6.1 企业应根据附录A《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评估表》(以下简称评估表)的评估结果,将职业卫生管理现状按优劣情况依次分为A、B、C三个等级。
6.2 评估表中否决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有10项及以上合格的可判定为A级;评估表中否决项全部合格且一般项6-9项合格的为可判定为B级;评估表中有否决项不合格或否决项全部合格但一般项5项以下合格的可判定为C级。
6.3 职业卫生基础建设活动中已经达标和职业卫生管理示范企业创建中被评定为示范企业的,可直接判定为A级。
7 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确定
7.1 根据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严重程度、接触职业病危害人数和职业卫生管理现状三个要素的分类和判定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按照附录B的规定,确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
7.2 企业在近三年内发生过群体性职业病事件的,可直接确定为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评估表
表A.1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评估表
表A.1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评估表(续)
表A.1 工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现状评估表(续)
检查时间:年月日检查人员签字:企业陪同检查人签字: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表
表B.1 工业企业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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