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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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本(2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本(2篇)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范本一、目的和原则1.1 目的本规章制度的目的是保护和管理古树名木资源,维护生态平衡,促进可持续发展。

1.2 原则本规章制度的执行应遵循以下原则:1)保护优先,科学合理利用;2)公平公正,依法管理;3)协调一致,多部门合作;4)全民参与,广泛宣传;5)规范管理,持续改进。

二、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2.1 古树的定义指年限较长,树龄达到或超过一定年限(根据不同树种而定)的树木。

2.2 名木的定义指兼具观赏、科研、教育、历史或文化价值的树木。

2.3 古树名木的分类根据树种特点、形态、树龄、历史及文化价值等因素,将古树名木分为不同等级,包括国家级、省级和市级等。

三、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3.1 保护范围根据古树名木的种类和分布情况,确定相应的保护范围,并进行合理划定和标识。

3.2 古树名木的登记与评定3.2.1 根据既定标准和程序,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和评定。

3.2.2 根据评定结果,确定古树名木的管理等级和保护措施。

3.3 古树名木的养护与修剪3.3.1 建立定期巡查制度,对古树名木进行养护和检查。

3.3.2 对老化、病虫害或其他损害严重的古树名木,进行适当修剪和治理。

3.4 古树名木的防火措施制定古树名木火灾防控方案,加强防火宣传教育,提高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3.5 古树名木的安全保护建立完善的安全保护措施,包括设置防护栏杆、安装监控设备等,确保游客和古树名木的安全。

3.6 古树名木的宣传与教育通过多种方式,宣传古树名木的重要性和保护措施,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和文化素养。

四、违规行为处理与责任追究4.1 违规行为指违反本规章制度规定、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采伐、破坏树干或根系、堆放垃圾等。

4.2 处理措施对违规行为者,依法给予相应处罚,包括责令停工、罚款、追究刑事责任等。

4.3 责任追究对管理人员未履行职责、失职渎职的,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或追究责任。

五、制度的执行与监督5.1 执行机构设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协调相关部门的合作。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范文古树名木是指树龄较长、形态高大、具有观赏、历史、科学价值的树木。

作为我国珍贵的自然文化遗产,古树名木承载着丰富的生态、文化和历史内涵,对于传承和弘扬优秀的生态环境与文化传统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由于过度开发、人为破坏等原因,我国古树名木面临着日益严重的破坏与消失的危机。

为了保护古树名木,确保其得到有效的管理和保护,特制定了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一、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目标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目标是确保古树名木的合理利用、科学保护,推动其生态价值、文化价值的保护与传承。

具体包括以下几方面:1. 保护并恢复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确保其正常生长和繁衍。

2. 加强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掌握其物种特征、生长特点和生态效应,为古树的保护提供科学依据。

3.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与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与重视。

4. 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与管理工作。

二、古树名木的调查与登记为了保护古树名木,首先需要对其进行科学的调查与登记工作。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组建专门的调查登记队伍,由专业人员对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进行系统的调查与登记。

调查内容包括树种、树龄、树高、胸径、冠幅等。

2. 在调查登记时,特别关注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与疾病虫害情况,并进行相应的记录和分析。

3. 对于已经成为古树名木的树木,要及时做好登记,建立档案,确保其得到科学管理和保护。

三、古树名木保护区的划定与规划为了更好地保护古树名木,需要合理划定并规划古树名木保护区。

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基于古树名木的分布情况和生态环境需求,通过科学调查和评估,划定古树名木保护区的范围和边界。

2. 古树名木保护区要与周围环境相协调,形成具有较高的保护价值和相对封闭的自然环境。

3. 对于已有的古树名木保护区,要做好规划和管理工作,制定相应的保护规定和管理办法。

四、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与修复为了保护古树名木,需要采取一系列的措施,加强其保护与修复工作。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学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弘扬生态文明,传承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校园内所有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三、古树名木的定义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或者稀有、珍贵树种的老树,包括:1. 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2. 具有特殊历史、文化、科学、艺术价值的树木;3. 稀有、珍贵树种。

四、保护措施1. 标识与登记:对古树名木进行登记,并设立标识牌,标明树名、树龄、保护等级等信息。

2. 管理责任:明确古树名木的管理责任,由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 定期巡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巡查,及时发现病虫害、自然灾害等问题,并采取相应措施。

4. 病虫害防治:采用生物防治、物理防治等方法,严格控制病虫害的发生。

5. 防止破坏:加强对古树名木周边环境的保护,禁止乱砍滥伐、乱挖乱采、乱堆乱放等破坏行为。

6. 生态修复:对受损的古树名木进行生态修复,恢复其生长状态。

五、管理职责1. 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巡查、养护和管理。

2. 学校后勤管理部门负责古树名木的病虫害防治、安全保护等工作。

3. 学校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古树名木周边的安全防范,防止破坏行为的发生。

4. 学校教育部门负责在全校范围内开展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活动。

六、奖励与处罚1. 对在古树名木保护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 对违反本制度,破坏古树名木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七、附则1. 本制度由学校绿化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以上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我校将进一步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确保古树名木的传承与发展,为建设美丽校园、弘扬生态文明贡献力量。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第一条总则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传承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促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定义本制度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本制度所称名木,是指稀有、珍贵树木和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第三条保护原则古树名木保护实行属地管理、政府主导、专业保护与公众保护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的领导,将古树名木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古树名木保护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主管部门职责县级以上林业、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六条保护措施1. 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建立古树名木档案,并进行动态更新。

2. 对古树名木实行挂牌保护,明确保护等级、保护责任和保护措施。

3. 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生境保护,确保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和生态平衡。

4. 对古树名木进行定期检查、抢救复壮、修剪维护等保护措施,确保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5. 禁止砍伐、移植、损伤、盗伐古树名木以及其他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七条公众参与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不得损害和自行处置古树名木,有权制止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八条法律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的,由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条宣传和教育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第十条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原有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十一条解释权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维护古树名木的自然生态功能,传承历史文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学校范围内的古树名木,包括树龄在100年以上的古树和具有重要历史、科学、文化价值的名木。

第三条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遵循以下原则:(一)保护为主,抢救第一;(二)科学规划,合理利用;(三)社会参与,共同保护。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学校成立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学校古树名木保护管理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二)组织开展古树名木调查、登记、鉴定和保护工作;(三)组织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方案,监督实施;(四)组织开展古树名木科普宣传和教育活动;(五)协调解决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学校各部门职责:(一)教务处:负责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二)后勤处:负责古树名木的养护、巡查和应急处置;(三)保卫处:负责古树名木的安全保卫工作;(四)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第三章保护措施第七条学校应采取以下措施保护古树名木:(一)设立古树名木标志,明确保护范围和责任单位;(二)制定古树名木养护方案,定期进行修剪、施肥、病虫害防治等工作;(三)加强巡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四)严格控制人为破坏,禁止擅自砍伐、移植、修剪和采摘果实;(五)禁止在古树名木周围堆放垃圾、建筑材料等物品。

第八条学校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先进养护技术,提高古树名木的存活率和观赏价值。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九条学校古树名木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条学校应建立健全古树名木保护管理档案,详细记录古树名木的分布、生长状况、养护措施等信息。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制度,造成古树名木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一、古树名木的定义和分类古树名木是指年龄在一定年限以上(一般为百年或以上)的树木,或者其他植物,在历史上有一定传统、文化或者自然景观意义的树木和其他植物。

根据其特点和历史价值,可以分为古树、名树、古树群、名木、古柏等不同类别。

二、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基本原则1.依法保护:遵循法律法规,严格依法对古树名木进行保护,严禁违法砍伐、毁坏、盗挖古树名木。

2.分类管理:根据古树名木的不同地区、类型和特性,采取差异化的管理措施,实行分类保护和管理。

3.科学保护:结合现代科学技术手段,开展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和保护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和保护效果。

4.综合利用:在保护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古树名木在生态、文化和旅游等方面的综合效益。

5.公众参与:加强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形成全社会共同保护古树名木的良好氛围。

三、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政策和法规为了加强古树名木的保护,我国颁布了一系列相关的政策和法规,包括《国家古树名木保护条例》、《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古树名木资源普查与评估规范》等。

这些法规规定了古树名木的保护范围、管理制度、保护标准和监督机制,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

四、古树名木保护管理的措施和方法1.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对全国范围内的古树名木资源进行普查和评估,建立古树名木资源数据库,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和利用提供科学依据。

2.制定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结合古树名木的分布特点和资源状况,制定不同地区和类型的古树名木保护规划,确定古树名木的保护目标、保护措施和保护控制区。

3.加强科学研究和技术支持:加大对古树名木的科学研究力度,推广先进的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水平。

4.加强培训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技能提升,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专业队伍,为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提供人才支持。

5.加强宣传和教育: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宣传古树名木的保护价值和意义,增强公众对古树名木保护的认识和参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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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规章制度]古树名木保护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加强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本制度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包括辖区和经济开发区、赤壁风景区。

市区是指城市规划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古树。

指树龄超过1=3年以上的树木。

指珍贵树木、具有重要历史价值的珍稀树木、文化价值、科学研究价值或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

这个系统叫做命木。

第四条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的义务。

有权批评、劝阻和举报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

第二章调查宣布建立资源文件。

第六条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市区内古树名木、登记数、照片、数量。

第七条城市古树名木应当分三级保护: (一)树龄在5年以上=3年以上。

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实施一级保护;(2)如果树龄为3xx年至499年,市人民政府将宣布实施二级保护;(3)对于树龄1xx年至299年的树木,区人民政府应宣布实施三级保护。

古树名木应当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和确认。

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八条市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保护区不小于树冠垂直投影外5米。

第九条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应当遵循专业保护部门保护和管理与单位保护和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个人。

保管单位负责保护和管理;生长在城市道路、广场、公共绿地、公园等古树名木范围内的城市园林绿化专业养护管理单位。

由铁路、公路、水利部门负责保护和管理;生长在铁路、公路、水库、河滩的古树名木。

由风景名胜区管理部门保护和管理;名胜古迹中的古树名木。

由单位和个人保护和管理。

分散在各单位管理区域和个人庭院的古树名木。

养护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不能确定的,由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

第十条古树名木的日常管理和保护费用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承担。

根据维护水平,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和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抢救、古树名木复壮费用。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
一、定义
古树名木是指具有历史、文化、艺术价值的树木,它们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
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二、保护原则
1、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确保古树名木的长期健康生长。

2、古树名木的保护原则是以保护为主,维护为辅,不得破坏古树名木的生态环境,不得
进行任何破坏性行为。

三、管理措施
1、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将古树名木纳入统一的管理体系,明确古树名木的保护责任人,并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机构,对古树名木进行有效的管理。

2、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在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中建立保护网,以防止外来物种的侵入,保护古树名木的生长环境。

3、科学施肥,为古树名木提供充足的营养,以保证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4、定期检查,定期对古树名木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古树名木的病害,及时采取措施进行
治疗,以保护古树名木的健康生长。

四、其他措施
1、加强宣传教育,加强对古树名木的宣传教育,引导公众树立正确的思想观念,保护古
树名木。

2、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为古树名木的保护提供资金支持。

3、严格执法,对违反古树名木保护规定的行为,严格执法,依法惩处,以制止违法行为,保护古树名木。

五、总结
古树名木是社会文化的珍贵财富,也是国家的文化财富,因此,应予以重视和保护。

为此,应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建立古树名木管理制度,建立古树名木的保护网,科学施肥,
定期检查,加强宣传教育,建立古树名木保护基金,严格执法等措施,以确保古树名木的
长期健康生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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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制度为加强对辖区区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丰富辖区旅游资源,根据《唐山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古树名木分布和保护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1 、古树名木定义:百年以上树龄的树木为古树; 稀有、珍贵树木、具有历史价值和有重要纪念意义的树木为名木。

2 、辖区范围内的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适用本制度。

3、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管委会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负责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4、辖区内的古树名木由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按统一标准进行鉴定、定级、登记、编号、建立档案。

5 、古树名木按下列标准确定等级:(1)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古树名木:树龄300 年以上的树木;具有特殊史学价值的树木;作为传统名胜或政府首脑种植、赠送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小地区发现并变种,具有国际影响的标本树;国家级优树。

(2)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古树名木:树龄100—300年的树木;在名胜景点起重要点缀作用的树木;由古今中植、赠送或题咏过的树木;选育成功的具有国内先进水平的第一代珍贵稀有品种;在本地区发现并经鉴定列为新种或变种的标本树;省级优树。

(3) 不够列入一、二级标准的其余古树名木为三级古树名木。

6、对已确定的古树名木,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应当按照实际情况及时建立管护责任制度,进行挂牌保护,明确管护责任单位。

7 、管护责任单位应当加强古树名木管护工作,定期进行施肥、修剪,一年不少于2 次喷药。

对长势不良的树木进行复壮,更换营养、追肥、加大地表通气、护大围护范围等,确保正常生长。

管护责任单位负责古树名木的日常监护管理。

在古树名木生长环境变化、长势衰弱或受损害时,应当及时向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报告管护责任单位不得擅自处理死亡的古树名木。

对死亡的古树名木,应经主管部门查明原因,注销后,方可进行处理。

8、严禁砍伐或移植古树名木,特殊情况确需迁移的必须经经城乡建设与环境保护局同意后,报唐山市人民政府批准。

9、禁止下列损害古树名木的行为:(1) 用树木作支撑物,在树干上刻划、钉钉或缠绕绳索、铁丝等;(2) 淹渍树根、封砌地坪、遮挡日照;(3) 在生长保护范围内擅自搭建构(建)筑物、埋设管道、挖坑取土、堆放物料或者倾倒有害污水污物;(4) 未经管护责任单位(人)同意,采摘果实或种籽;(5) 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修剪或擅自培植;(6) 损毁古树名木保护标志及设施。

10、任何单位和个人所有的古树名木,未经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都不得买卖或转让。

11、用于古树名木病虫害防治和复壮的养护管理费用,列入管委会绿化养护费用年度计划。

12、对管护古树名木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管委会应给予表彰或奖励。

13、凡对违反本规定,造成古树名木损伤或死亡的,行政主管部门责令直接责任者赔偿损失,有违法行为的,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其法律责任。

F面是古文鉴赏,不需要的朋友可以下载后编辑删除! !谢谢!!九歌•湘君屈原朗诵:路英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大堰河,为了生活,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 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贴在灶边的墙上,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 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大堰河,已死了,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大儿做了土匪,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第三,第四,第五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鸟次兮屋上,水周兮堂下。

捐余玦兮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采芳洲兮杜若,将以遗兮下女。

时不可兮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注释①湘君:湘水之神,男性。

一说即巡视南方时死于苍梧的舜。

②君:指湘君。

夷犹:迟疑不决。

③蹇(jian3简):发语词。

洲:水中陆地。

④要眇(miao3秒):美好的样子。

宜修:恰到好处的修饰。

⑤沛:水大而急。

桂舟:桂木制成的船。

⑥沅湘:沅水和湘水,都在湖南。

无波:不起波浪。

⑦夫:语助词。

⑧参差:高低错落不齐,此指排箫,相传为舜所造。

⑨飞龙:雕有龙形的船只。

北征:北行。

⑩邅(zhan1沾):转变。

洞庭:洞庭湖。

(11)薜荔:蔓生香草。

柏(bo2伯):通“箔”,帘子。

蕙:香草名。

绸:帷帐。

(12)荪:香草,即石菖蒲。

桡(rao2饶):短桨。

兰:兰草:旌:旗杆顶上的饰物。

(13)涔(cen2岑)阳:在涔水北岸,洞庭湖西北。

极浦:遥远的水边。

(18)陫(pei2培)侧:即“悱恻”,内心悲痛的样子。

(19) 櫂(zhao4棹):同“棹”,长桨。

枻(yi4弈):短桨。

(20) 斲(zhuo2 琢):砍。

(21) 搴(qian1千):拔取。

芙蓉:荷花。

木末:树梢。

(22) 媒:媒人。

劳:徒劳。

(23) 甚:深厚。

轻绝:轻易断绝。

(24) 石濑:石上急流。

浅(jian1间)浅:水流湍急的样子。

(25) 翩翩:轻盈快疾的样子。

(26) 交:交往。

(27) 期:相约。

不闲:没有空闲。

(28) 鼂(zhao1招):同“朝”,早晨。

骋骛(wu4务):急行。

皋:水旁高地。

(29) 弭(mi3米):停止。

节:策,马鞭。

渚:水边。

(30) 次:止息。

(31)周:周流。

(32) 捐:抛弃。

玦(jue1决):环形玉佩。

(33) 遗(yi2仪):留下。

佩:佩饰。

醴(li3里):澧水,在湖南,流入洞庭湖。

(34) 芳洲:水中的芳草地。

杜若:香草名。

(35) 遗(wei4味):赠予。

下女:指身边侍女。

(36) 聊:暂且。

容与:舒缓放松的样子。

译文薜荔柏兮蕙绸,用薜荔做门帘用蕙草做床帐, 荪桡兮兰旌。

以香荪装饰船桨以兰草为旗。

望涔阳兮极浦,遥望涔阳啊在那辽远的水边, 横大江兮扬灵。

大江横陈面前彰显你的威灵。

扬灵兮未极,难道你的威灵彰显还没终止?朝骋骛兮江皋,早晨我驾车在江边急急奔驰,夕弭节兮北渚。

晚间我停鞭在北岸滩头休息。

鸟次兮屋上,众鸟栖息在这空闲的屋顶上,水周兮堂下。

空屋的四周有流水迂缓围绕。

捐余玦兮江中,将你赠的玉制扳指置于江中,遗余佩兮澧浦。

将你赠的玉佩放在澧水岸边。

采芳洲兮杜若,采来香草装饰这芬芳的洲渎,将以遗兮下女。

这一切都是你留给我的信物。

时不可兮再得,难道那往昔的时光不可再得,聊逍遥兮容与。

暂且慢步洲头排除心中烦恼。

赏析在屈原根据楚地民间祭神曲创作的《九歌》中,《湘君》和《湘夫人》是两首最富生活情趣和浪漫色彩的作品。

人们在欣赏和赞叹它们独特的南国风情和动人的艺术魅力时,却对湘君和湘夫人的实际身份迷惑不解,进行了长时间的探讨、争论。

从有关的先秦古籍来看,尽管《楚辞》的《远游》篇中提到“二女”和“湘灵”,《山海经•中山经》中说“洞庭之山……帝之二女居之,是常游于江渊”,但都没有像后来的注释把湘君指为南巡道死的舜、把湘夫人说成追赶他而溺死湘水的二妃娥皇和女英的迹象。

最初把两者结合在一起的是《史记•秦始皇本纪》。

书中记载秦始皇巡游至湘山(即今洞庭湖君山)时,“上问博士曰:’湘君何神?’博士对曰:’闻之,尧女,舜之妻,而葬此。

’”后来刘向的《列女传》也说舜“二妃死于江、湘之间,俗谓之湘君”。

这就明确指出湘君就是舜的两个妃子,但未涉及湘夫人。

到了东汉王逸为《楚辞》作注时,鉴于二妃是女性,只适合于湘夫人,于是便把湘君另指为“湘水之神”。

对于这种解释。

唐代韩愈并不满意,他在《黄陵庙碑》中认为湘君是娥皇,因为是正妃故得称“君”;女英是次妃,因称“夫人”。

以后宋代洪兴祖《楚辞补注》、朱熹《楚辞集注》皆从其说。

这一说法的优点在于把湘君和湘夫人分属两人,虽避免了以湘夫人兼指二妃的麻烦,但仍没有解决两人的性别差异,从而为诠释作品中显而易见的男女相恋之情留下了困难。

有鉴于此,明末清初的王夫之在《楚辞通释》中采取了比较通脱的说法,即把湘君说成是湘水之神,把湘夫人说成是他的配偶,而不再拘泥于按舜与二妃的传说一一指实。

应该说这样的理解,比较符合作品的实际,因而也比较可取。

虽然舜和二妃的传说给探求湘君和湘夫人的本事带来了不少难以自圆的穿凿附会,但是如果把这一传说在屈原创作《九歌》时已广为流传、传说与创作的地域完全吻合、《湘夫人》中又有“帝子”的字样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尧之二女等等因素考虑在内,则传说的某些因子如舜与二妃飘泊山川、会合无由等,为作品所借鉴和吸取也并不是没有可能的。

因此既注意到传说对作品可能产生的影响,又不拘泥于传说的具体人事,应该成为我们理解和欣赏这两篇作品的基点。

」由此出发,不难看出作为祭神歌曲,《湘君》和《湘夫人》是一个前后相连的整体,甚至可以看作同一乐章的两个部分。

这不仅是因为两篇作品都以“北渚”相同的地点暗中衔接,而且还由于它们的末段,内容和语意几乎完全相同,以至被认为是祭祀时歌咏者的合唱(见姜亮夫《屈原赋校注》。

这首《湘君》由女神的扮演者演唱,表达了因男神未能如约前来而产生的失望、怀疑、哀伤、埋怨的复杂感情。

第一段写美丽的湘夫人在作了一番精心的打扮后,乘着小船兴致勃勃地来到与湘君约会的地点,可是却不见湘君前来,于是在失望中抑郁地吹起了哀怨的排箫。

首二句以问句出之,一上来就用心中的怀疑揭出爱而不见的事实,为整首歌的抒情作了明确的铺垫。

以下二句说为了这次约会,她曾进行了认真的准备,把本已姣好的姿容修饰得恰到好处,然后才驾舟而来。

这说明她十分看重这个见面的机会,内心对湘君充满了爱恋。

正是在这种心理的支配下,她甚至虔诚地祈祷沅湘的江水风平浪静,能使湘君顺利赴约。

然而久望之下,仍不见他到来,便只能吹起声声幽咽的排箫,来倾吐对湘君的无限思念。

这一段的描述,让人看到了一幅望断秋水的佳人图。

第二段接写湘君久等不至,湘夫人便驾着轻舟向北往洞庭湖去寻找,忙碌地奔波在湖中江岸,结果依然不见湘君的踪影。

作品在这里把对湘夫人四出寻找的行程和她的内心感受紧密地结合在一起。

你看她先是驾着龙舟北出湘浦,转道洞庭,这时她显然对找到湘君满怀希望;可是除了眼前浩渺的湖水和装饰精美的小船外,一无所见;她失望之余仍不甘心,于是放眼远眺涔阳,企盼能捕捉到湘君的行踪;然而这一切都毫无结果,她的心灵便再次横越大江,遍寻沅湘一带的广大水域,最终还是没有找到。

如此深情的企盼和如此执着的追求,使得身边的侍女也为她叹息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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