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笔录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2007年12月23日下午15时00分

地点:×××人民法院第四审判庭

合议人:那××,满××,开××,

记录人:宗××

评议内容:关于原告×××诉被告×××、×××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的宣判。

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

一、原、被告所争议的10亩地经营权归谁所有。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是否合理正当,是否支持。

围绕上述争议焦点原告提供了以下证据:

一、提供一枚合同书和一枚证据(均是复印件)、一枚收据、一份《×××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嘎查机动地专题会议纪要》(复印件)、一份台帐、一枚嘎查村主任工作交接书。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属原告的事实,二被告的质证意见是以上证据均不属实。

二、提供扎价鉴字(2007)070号鉴定结论书及一枚鉴定费收据。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玉米地可得利益损失为6048。00元,并花去鉴定费的事实。二被告质证意见,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可得利益损失和鉴定费。

被告×××对本案的争议焦点,提供一枚证据,意在证明,对所争议的10亩中的8亩地也享有经营权,原告的质证意见是这不是所争议8亩地的承包费收据,而是别人承包土地的收据。

围绕本案的争议焦点被告×××提供了一枚证据。意在证明,争议的10亩地中的2亩承包经营权归其所有,并交纳承包费的事实。原告质证意见,这枚交纳承包费的收据,也不是所争议的土地的收据。

本院认为,×××镇×××嘎查委员会于2006年3月10日,该争议的10亩地承包给在先。2007年5月1日,×××嘎查委员会在没有解除与原告承包关系的情况下,又承包给被告×××、×××,并由村长收取承包费。该承包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属于无效行为。因此,原告提供的一份×××镇委员会关于调整×××嘎查机动地专题会议纪要和一枚证据、一枚收据相互印证,能证实原告所诉10亩地系其合法取得的承包地,并享有承包经营权的事实。原告提供的扎价鉴字(2007)070号鉴定结论书和一枚价格鉴定费专用收据,本院依法向二被告送达,二被告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出委托重新鉴定,补充鉴定或委托上级价格主管部门设立的价格鉴定机构复核裁定,故对原告提供的确价格鉴定结论书应予认定有效,其提供的关于价格鉴定费的证据系派生的,亦为有效,被告×××、×××各提供的一枚证据能证明已交承包费的事实。但×××嘎查委员会与原告在没有解除承包关系之前又承包给被告×××、×××,并收取承包费的行为,属无效行为。故本院在本案中不予采信。

经审理查明,×××嘎查委员会于2006年3月10日与原告未签定承包合同书,将该10亩地承包给原告,并由书记收取承包费,2007年5月1日,×××嘎查委员会在没有解除与原告承包关系,又与被告×××、×××未鉴定承包合同,原告种玉米后二被告翻种了绿豆而发生纠纷。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停止二被告的侵权行为,并判决二被告赔偿10亩玉米地可得利益损失6048。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和鉴定费。

本院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系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用益物权。承包人对承包的土地依法有独立占有,使用,收益,进行生产经营活动,并且排除任何单位或个人的非法干涉,本案原告依据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关系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受法律保

护。二被告明知道原告先承包,又已种完地的情况下,按照×××嘎查委员会的无效行为,盲目翻种的行为,已构成共同非法侵害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共同承担侵权损害的民事赔偿责任。对原告所承包的10亩地可得利益损失应予赔偿。为保护农村土地政策和稳定与实施,确保土地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开××:同意以上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三款,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10亩地承包经营权。

二、由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亩地玉米可得利益损失6048.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给付。

那××:同意以上二人意见,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0元,价格鉴定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满××:同意二人意见。

合议结果:一、被告×××、×××停止侵犯原告×××10亩地承包经营权。

二、由被告×××、×××共同赔偿原告×××10亩地玉米可得利益损失6048.00元。该款于本判决生效后即时给付。

案件受理费100.00元,价格鉴定费300.00元,合计40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

间的债务利息。

合议庭成员:

记录人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