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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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文物保护及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第八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文物保护及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 • 3 .结构施工、安装装饰装修阶段,作业区目测扬尘高度小于0 .5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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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建设项目水污染的防治 • 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 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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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的规定 • 《水污染防治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
第八章-建设工程环境保、文物保 护及节约能源法律制度
1、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目录
2、施工文物保护制度 3、施工节约能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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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 • 《建筑法》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控制
和处理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的措施。
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 •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以上规定的夜 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医疗区、文教科研区和以机关或者居民住宅为主的区域。 • 所谓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医院、学校、机关、科研单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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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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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文物保护范围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的分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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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施工的要求
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 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
申领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有取得文物博物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 (2)有从事文物保护工程所需的技术设备;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2020年税务师《涉税服务相关法律》 第二篇 民商法律制度——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考情分析】本章还需要注意的是,第七章中关于权利的取得、变更与消灭的问题放入本章所有权取得中一并讲授,从这个意义上看,2018年还有2个单选、1个多选,2019年1个多选与本章相关。

【知识点一】物【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物的种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海域属于不动产B.麻醉药品属于禁止流通物C.金钱属于非消耗物D.汽车属于可分物『正确答案』A『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的种类。

麻醉药品属于限制流通物,选项B错误;金钱属于消耗物,选项C错误;汽车属于不可分物,选项D错误。

【例题·多选题】根据法律规定,特定物转让()。

A.可以物的交付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B.只能以占有移转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C.可以按照法律的规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D.可以按照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E.须以登记来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正确答案』AC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特定物的转让。

特定物的转让,可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可以按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的时间。

【注意】特定物既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因此其转让应根据其具体情形根据法律或当事人的约定转让其所有权。

【知识点二】物权【例题·多选题】物权与债权属于民法上的两大基本财产权,二者存在差异。

就权利性质而言,物权属于()。

A.请求权B.支配权C.相对权D.对人权E.绝对权『正确答案』BE『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排他性财产权。

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支配型财产权、是绝对权、对世权。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物权中,属于动产物权的是()。

A.地役权B.建设用地使用权C.留置权D.土地承包经营权『正确答案』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物权的分类。

留置权只能是针对动产;其余三项都是针对土地,属于不动产。

【例题·单选题】根据物权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不属于物权法律基本原则的是()。

物权法律制度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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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 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 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二者的权;而担保 物权则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用益物权除地役权以外,均为主物权;而担保物 权则都是从物权,即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
第八章 物权法律制度
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第二节 所有权制度 第三节 用益物权制度 第四节 担保物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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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物权基本理论
一、物与物权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三、占有 四、物权变动 五、物权的民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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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物与物权
(一)物 1.民法上的物是指人们能够支配的物质实 体和自然力。 (1)客观物质性。 (2)可支配性。
茶杯和杯盖,房屋与窗户,鞋子与袜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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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原物与孳息 孳息是指物或者权益所产生的收益。
天然孳息是原物根据自然规律产生的物 (如母牛生下的小牛);法定孳息是原物根 据法律规定带来的物(如储蓄存款的利息)。
原物和孳息属于两个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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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天然孳息
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 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 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种类法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法律未规定 的新物权
物权内容法定:当事人不得在物权中自由创设新 的内容(如法律规定动产质押必须移转占有,当事 人就不能创设不移转占有的动产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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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公示、公信原则
(1)公示原则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 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由此可见, 不动产的权利状态通过登记制度表示,而动 产的权利状态则通过占有表示。

第八章了解遵守法律

第八章了解遵守法律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中国食品企业海外维权胜诉第一案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继承权
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取得 或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可分为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 承权两种方式。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第一顺序继承人 配偶、子女、父母。 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存 在着法定的、无条件的扶养和赡养的义 务关系。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享有法定 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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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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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届
七届
八届
九届
十届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历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委员长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三)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 和政治协商制度 共产党领导 多党派合作 共产党执政 多党派参政 长期共存 互相监督 肝胆相照 荣辱与共 人民政协是多党合作和政治 协商的重要机构。
自觉遵守法律
新中国第一部宪法—— 五四宪法的产生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新中国的四部宪法
1954年宪法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1982年宪法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1988年修正案
1993年修正案 1999年修正案
1982
2004年修正案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一)宪法的特征
监督权和取得赔偿权:
河南农民赵作海坐冤狱11年 获得国家赔偿65万元
第八章 了解法律制度
自觉遵守法律
6、社会经济权利:
公民在经济生活和物质利益方
面所享有的权利,包括:
财 产 权 劳 动 权 休 息 权 物 质 帮 助 权

第八章 元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 元朝法律制度

第八章元朝法律制度第一节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立法指导思想——附会汉法、祖述变通二、蒙古国时期的立法大札撒:蒙古前期的习惯法,也是元朝的“圣法”扎撒的编成他(成吉思汗)给每个场合制定一条法令,给每个情况制定一条律文;而对每种罪行,他也制定了一条刑罚。

因为鞑靼人没有自己的文字,他便下令蒙古儿童习写畏兀文,并把有关的扎撒和律令记在卷帙上,这些卷帙,称为“扎撒大典”,保存在为首宗王的库藏中。

每逢新汗登基,大军调动,或诸王会集[共商]国事和朝政,他们就把这些卷帙拿出来,仿照上面的话行事。

三、元朝统一后的立法★(一)《至元新格》——元朝建立后颁布的第一部成文法律(二)《风宪宏纲》——有关朝廷纲纪和吏治的法规(三)《大元通制》元成宗时期开始编纂,于元英宗时期完成。

它是一部法律集成,汇编了世祖以来历朝的条格、诏令、断例、制类。

它是元朝最完整、系统的一代大法。

(四)《元典章》是元代地方官吏自行编制的一部法律汇编,是元朝自元世祖以来五十余年有关政治、军事、经济、法律等各方面圣旨条画、律、令、格、例及司法部门所判案例的集成。

《元典章》分《前集》和《新集》,其中《前集》不分卷,列国典、朝纲、吏、户、礼、兵、刑、工八大类。

这种以六部划分法规的体例为明朝法律所效仿。

(五)《至正条格》第二节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一、民事经济立法(一)民事法律内容(二)保留传统婚姻习惯1、婚姻关系的成立——婚书2、特殊的婚姻形式——收继婚3、婚姻关系的解除——和离(三)扩大奴隶占有制度蒙古族收继婚制的记载有的时候一个儿子把他父亲所有的妻子都拿来当妻子,只有他的生母除外。

因为父母的斡耳朵总是归最小的儿子继承,因此他必须供养他父亲所有的妻子,这些妻子都带着他父亲的财产来到他这里。

这时,如果他愿意,他可以杷她们当作妻子来使用。

法律对于汉族人收继婚的禁止诸兄收弟妇者,杖一百七,妇九十七,离之。

虽出首,仍坐。

主婚笞五十七,行媒三十七。

诸居父母丧,奸收庶母者,各杖一百七,离之,有官者除名。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第八章隋唐的法律制度公元581年公元907年

三、债
(一)唐律中的债的关系 1、买卖关系 ➢ 买卖土地、房产、牲畜要订立契约。 ➢ 永业田的买卖需有官府批准的“文牒” ➢ 契约需到主管部门盖印章,得到政府的
认可。
2、借贷契约 (1)使用借贷和消费借贷 ➢ 借指的是使用借贷,借用的是特定物,返还时
必须返还原物。 ➢ 贷一般指“消费借贷” (2)计息与不计息:
第八节 经济立法
一、 赋税立法 (一)“租庸调法”
——唐初税制,“租庸调”是唐代对受 田农民征派的三种赋税的并称。 (二)“两税法”
——为解决国家的财政危机,宰相杨炎 改行“两税法”,因分夏、秋两季缴纳 而得名。
二、 手工业管理立法 产品规格 责任制 三、商业管理立法 主管市场的官吏——“市司” 度量衡器由官府“平校” 四、对外贸易管理立法
二、立法状况
(一)武德时期——唐高祖
❖《武德律》
(二)贞观时期——唐太宗
❖《贞观律》 ❖《贞观令》、《贞观
格》、《贞观式》 ——奠定了唐律基本面

(三)永徽时期——唐高宗
❖《永徽律》和《永徽律疏》
唐高宗永徽年间,以《贞观律》为基 础编纂出《永徽律》,此后又对500条逐 条逐句进行注释,并附在律文之后,称 作疏议。律于疏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 称《永徽律疏》,又称为《唐律疏议》, 是唐朝法典的代表作。
西、北邻国有限制;南方海路通商各国,较为宽 疏。
第九节 《唐律疏议》的特点及地位
一、主要特点
1、体例完善,结构严谨 ❖体例完善,囊括了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
面。 (1)封建社会鼎盛时期,各种社会关系呈
现,需要运用法律手段调整。 (2)吸取了近千年的封建统治和法制建设
经验。
❖ 结构严谨:《名例》篇与其他各篇内容 之间彼此照应,篇目按照各种社会关系 的轻重缓急来排列次序,反映了立法者 的主旨。

物权法律制度

物权法律制度

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与物权(二)物权1.物权的概念及特征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是和债权对应的一种民事权利,它们共同组成民法最基本的财产权形式。

与债权相比,物权具有如下特征:(1)物权的权利主体特定,义务主体不特定。

物权是指特定主体所享有创排除权利主体外的一切其他人侵害的财产权利。

作为一种绝对权和“对世权权利人以外酌任何其他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的义务。

而债权只是发生: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都是特定的。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被称为对人权。

(2)物权内容是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除他人干涉。

所谓直接支配,是权利人无须借助他人的行为就能够行使自己的权利。

权利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直接依法占有、使用其物,或采取其他支配方式。

所谓排除他人干涉,是指物具有不容他人侵犯的性质。

2.物权的分类(1)所有权与他物权。

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可以对物进行占有、使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

他物权是指所以外的物权,亦称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他物权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与所有昔发生分离,由所有权人以外的主体对物享有一定程度的直接支配权。

他物权有权一样,具有直接支配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性质。

(2)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根据设立物权的目的不同,传统民法将他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用益物权是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等。

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为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

两者的区别表现在:第一,用益韧权注重物的使用价值;担保物权注重物的交换一第二,用益物权一般是在不动产上成立的物权。

虽然《物权法》第一百一条为动产用益物权留下了发展的空间,但物权法规定的具体的用益物权只是在不动产上设立;担保物权既可以在不动产,也可以在动产上设立。

物流法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物流法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货物包装的基本原则
• (一)安全原则 • 商品的安全
• 人员的人身安全
(一)包装的安全原则
(一)包装的安全原则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物流法教程》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 主要学习内容: • 1、普通货物的包装 • 2、危险货物的包装 • 3、《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 案例导入: • P191
• 视频: • 聚焦物流顽症:公路货运为何屡罚屡违 • /watch/1573518255625183
(二)包装的绿色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三)包装的经济原则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 三、包装法律制度 • (一)制度概述 • (二)包装法律制度特征 • 1、强制性 • 2、标准性 • 3、技术性 • 4、分散性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第八章 货物包装法律制度
• 五、普通货物的包装 • 1、什么是普通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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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物权法律制度第一节物权基本理论一、物的种类(P301~P302)1.动产与不动产(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登记为要件;而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

(2)诉讼管辖不同:因不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因动产纠纷发生的诉讼,诉讼管辖的确定较为灵活。

2.特定物与种类物(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

3.主物与从物在法律或合同没有相反规定时,主物所有权转移时,从物所有权也随之移转。

4.原物与孳息(1)天然孳息一物之上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因该物产生的天然孳息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P303)1.平等保护原则2.物权法定原则3.公示、公信原则三、占有制度(P304~P305)1.占有的种类(1)自主占有与他主占有●自主占有是指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我的,我占有),不论该物是否真正属于占有人所有。

如甲对自己购买的房屋的占有属于自主占有,小偷对赃物的占有也属于自主占有。

●他主占有是指不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标的物(他的,我占有)。

如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2)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质权人、承租人、保管人、借用人的占有属于直接占有,出质人、出租人、寄存人、出借人的占有属于间接占有。

●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乙作为承租人直接占有该房屋,而甲则属于间接占有。

(3)有权占有与无权占有●有权占有是指基于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享有占有某物的权利,如承租人基于租赁合同“有权占有”租赁物。

●无权占有是指没有权利来源的占有,如小偷对赃物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4)善意占有与恶意占有(判断标准主要是占有人主观上是否为善意或恶意)善意占有、恶意占有是对无权占有的分类。

2.占有的推定效果(1)事实推定推定占有人是以所有的意思为自己占有,而且是善意、和平及公然占有。

(2)权利推定占有人在占有物上行使的权利推定为合法,受权利推定的占有人,免除举证责任。

除非相对人提出反证。

3.无权占有人与返还请求权人的关系(1)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占有人占有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及其孳息,但应当支付善意占有人因维护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支出的必要费用。

(2)占有人因使用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致使该不动产或者动产受到损害的,恶意占有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毁损、灭失,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请求赔偿的,占有人应当将因毁损、灭失取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返还给权利人;权利人的损害未得到足够弥补的,恶意占有人还应当赔偿损失。

4.占有的法律保护(1)返还原物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这里是除斥期间,但是对所有权人而言不受上述期限限制)(2)损害赔偿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关于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权,仍适用一般诉讼时效的规定(2年,这里是普通的债务请求权)。

四、不动产的物权变动(P305~P306)1.不动产物权变动的情形(2009年新制度多选题)(1)登记生效●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房屋买卖、建设用地使用权和不动产的抵押必须登记,登记生效。

(2)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而是以登记为对抗要件①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③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宅基地使用权的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3)物权变动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但事后处分时仍要登记①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生效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获得权力的时候不需要登记,但是转移不动产物权时需要登记)③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和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4)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下表将对上述内容作出总结:不动产的物权变动四、不动产的物权变动2.不动产的登记制度(1)登记簿与权属证书①不动产的物权变动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②不动产权属证书与不动产登记簿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更正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有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3)异议登记异议登记是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提出异议并记入登记簿的行为,是在更正登记不能获得权利人同意后的补救措施。

①异议登记使得登记簿上所记载权利失去正确性推定的效力,异议登记后,第三人不得主张基于登记而产生的公信力(不适用于善意取得)。

②为了避免不动产物权的效力不因异议登记而长期处于不稳定,法律要求异议登记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起诉,不起诉的,则异议登记失效。

③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4)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①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包括善意取得也不发生物权效力)。

②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3.不动产买卖合同与物权登记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五、动产的物权变动(P306~P307)1.交付生效(1)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所有权保留条款)除外。

●动产的所有权一般自“交付时”转移;(2)以动产设定质押的,质权自“交付时”设立;(3)以动产设定抵押的(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2)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但物权已经设立)。

2.特殊的交付方式(1)简易交付简易交付是指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先行占有该动产的,无需现实交付,物权在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变动效力。

(2)指示交付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3)占有改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转移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六、善意取得制度(P308)所谓善意取得,是指动产占有人或者不动产的名义登记人将动产或者不动产不法转让给受让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善意取得财产,即可依法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

三个条件缺一不可: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1)受让人受让财产时主观上为善意。

(2)以合理的价格有偿受偿。

(3)转让财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1)在原权利人与受让人之间,原权利人丧失标的物的所有权,而受让人则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获得标的物的所有权。

(2)在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让与人与受让人基于有偿法律行为而发生债的法律关系,受让人应承担向让与人支付价款的义务,而不能基于让与人无权处分而拒绝支付价款。

(3)在原权利人与让与人之间,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让与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要求让与人返还不当得利,但无权要求让与人返还原物。

3.善意取得的适用范围(1)动产、不动产均可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不动产的善意取得以登记为要件。

(2)对于遗失物、漂流物、隐藏物、埋藏物,由于所有权人可以要求返还标的物,原则上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但是,所有权人超过2年仍没有主张原物返还请求权的,有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

(3)赃物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

(4)善意取得制度不仅仅适用于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他物权也可以善意取得。

七、拾得遗失物(P308~P309)1.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给权利人,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拾得人在返还拾得物时,可以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但不得要求支付报酬。

但遗失人发出悬赏广告,愿意支付一定报酬的,不得反悔。

3.拾得人拒不返还遗失物,按侵权行为处理。

拾得人不得要求支付必要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4.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自有关部门发出招领公告之日起6个月内无人认领的,遗失物归国家所有。

5.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是一般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6.如果遗失物通过转让为他人所占有时:(1)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2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2)如果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

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八、物权的民法保护(P309)1.物上请求权物权是对物的直接支配权,如果有他人干涉,使权利人的物权受到妨害或者有妨害的危险时,法律赋予物权人除去该等妨害,恢复对标的物支配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物上请求权。

2.债权请求权(1)物上请求权基于物权本身产生,其权利的行使不以相对人有过错为必要;债权请求权则多以相对人主观上有过错为必要。

(2011年新增)(2)损害赔偿请求权必须以实际受到损害为前提,而物上请求权则不以有损害为要件。

(3)在物权因他人的违法行为受到侵害时,如果有标的物的实际损害,可以同时发生物上请求权和损害赔偿请求权,故物上请求权与损害赔偿请求权可以并存。

第二节所有权制度一、征收与征用的区别(P311)1.法律效果不同征收是财产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征用是所有权没有变化,但是所有权人暂时丧失物的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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