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第八章魏晋法律制度
第八讲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晋律》为东晋、宋、齐沿用,至南朝 梁武帝改律共承用235年,是两晋、南北朝 时期行世最久的一部法典,对后世立法影 响深远,促进了封建法律和律学的发展。
《晋律》的设置更为进步。一是严格 区别律令界限;二是篇章体例合理,分魏 律《刑名》为《刑名》《法例》两篇。所 谓“刑名所以经略罪法之轻重,正加减之 等差,明发众篇之多义,补其章条之不 足,……名例齐其制”。
魏律对汉律所做的调整: 《汉律》不仅繁芜,而且杂乱,篇目之 间互相重复或抵触的律文甚多。魏律集类 为篇,对汉律内容作了更合理的调整。
一是将各项律令中同类的条目合并为 一律。如贼律有贼伐树木、杀伤人畜产及 诸亡律;金布律有毁伤亡失县官财物,以 上合为魏的毁亡律。
二是将一律中包含数种罪例的重分为 别律。如贼律中的欺谩、诈伪、逾封、矫 制和囚律中的诈伪生死皆与原律名相抵, 故分出立为诈伪律。 三是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 作为正典,所谓“律以正罪名”。
(4)《北魏律》 北魏律共有二十篇(今可考者仅十五 篇),一改魏初“礼俗纯朴,刑禁疏简”, “临时决遣”的状况。因参与修律的崔浩、 高允、游雅等人均是当时汉族中著名律学 家,加之北魏历代君臣都重视法律,使 《北魏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 冶汉、魏、晋律于一炉,开北系诸律之先 河。
2.东魏法律 永熙以后,魏分东西。东魏孝静帝兴 和三年(541),集群臣在麟趾殿议定新制, 由中书监高澄监修,封述、温子昇、崔暹、 封隆等人撰成文十五篇,颁于天下,又称 麟趾新制。这就是著名的《麟趾格》。
历时四年,至晋武帝司马炎泰始三年 (267)完成,次年颁行全国,史称《晋律》 或《泰始律》。该律又经张斐、杜预作注 释,为武帝首肯“诏班天下”,与律文同 具法律效力,故又称“张杜律”。这一形 式成为以《唐律疏议》为代表的律疏并行 的先河。
魏晋南北朝法制

法制与道德的互动关系
在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制与道德的界限逐渐模糊,二者相互渗透、相互影响。统 治者通过立法和司法实践,将儒家道德观念融入法律体系中,以强化社会控制和 道德教化。
同时,儒家士大夫在参与立法和司法活动时,也积极倡导儒家道德观念,通过法 律实践推动道德教化的实施。这种互动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社会秩序的稳定 和儒家伦理的普及。
互辉映,丰富了世界法制史的内涵。 文明程度,为世界法制史的发展做出了 重要的贡献。
06
结论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特点与成就
特点总结
魏晋南北朝法制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主要表现为法律儒 家化、律令繁多、刑罚残酷以及家族主义色彩浓厚。
法律儒家化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对法制的影响逐渐加深,礼法并用的 原则被确立,法律儒家化成为魏晋南北朝法制的重要特点 。具体表现为礼制入律、引经注律、律令儒家化等方面。
对现代法制建设的启示与借鉴意义
• 重视法律儒家化:魏晋南北朝法制建设的经验告诉我们,法律儒家化对于维护 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注重将 儒家思想融入法律体系中,强化道德教化作用,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和道德水 平。
• 加强律令制定和实施: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律令制定和实施经验告诉我们,制定 科学合理的法律制度是实现法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在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 应该注重完善法律体系,提高立法质量,确保法律制度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同 时,要加强法律制度的实施力度,确保法律制度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 刑罚制度改革: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刑罚制度过于残酷,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 面影响。当代法制建设中,我们应该反思和改革刑罚制度,注重人权保障和司 法公正,避免出现过度惩罚和司法不公的现象。同时,要加强对犯罪行为的预 防和打击力度,维护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
08法硕指导: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fashuo.doc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一、法制指导思想:引礼入律的深化中,突出以儒家思想为主导的正统法律思想,又呈现出阶段性发展的规律。
二、立法概况:(一)《魏律》:又名《曹魏律》就〈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二)《晋律》:与张、杜注律。
〈晋律〉又名泰始律,增加了法例律。
同时,律学家张斐、杜预为律作注,与律具有同等效力,称为“张杜律”。
(三)《北魏律》:孝文帝年间,律学博士常景等人撰成《北魏律》。
(四)《北齐律》:武成帝河清年间由封述等人制定了《北齐律》。
《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重罪十条就是最先规定在《北齐律》中。
三、刑事立法(一)准五服以制罪:《晋律》首先规定准五服以制罪。
在刑法适用上,凡制服愈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而以卑犯尊,处罚越重。
制服愈远,正好相反。
(二)官当:正式规定于《北魏律》与《陈律》中,是指官贵可以官爵折抵徒罪的一种特权制度。
(三)八议入律:源于西周的“八辟之议”,曹魏时期正式入律。
是指“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
八议制度表现出封建特权思想的鲜明特色。
(四)重罪十条:具体是指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
(五)封建五刑:规定绞、斩死刑;规定流刑;规定鞭刑、杖刑;废除宫刑制度。
四、司法制度(一)中央司法机关的变化:北齐正式设大理寺,以大理寺卿和少卿为正副长官。
(二)登闻鼓直诉制度:允许击鼓鸣冤,加强了上级司法机关对下级司法机关的检查监督。
(三)死刑复奏制度:为减少错杀无辜,将死刑权收归中央。
(四)刑讯制度化:刑讯残酷野蛮,反映当时司法的腐败和黑暗。
下面来看一些历年真题:2006年真题:33、《法经》中规定杀人、伤人等侵犯他人人身安全犯罪及其刑罚的篇目是(B)A.盗法B.贼法C.具法D.杂法[分析]《法经》的篇目结构共有六篇,其中《贼法》是有关危及政权稳定和人身安全的法律,故本题答案为B.34、西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的目的主要是(D)A.加强社会治安管理B.加强对外贸易管理C.推行国家专卖制度D.推行重农抑商政策[分析]汉承秦制,坚持执行“重农抑商”,汉武帝时颁布“告缗令”,向商人征收苛重的财产税,并鼓励人们告发不实申报者,故本题答案为D.36、中国历史上首次采用十二篇编篡体例的封建法典是(A)A.北齐律B.开皇律C.曹魏律D.晋律[分析]《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其特点在于:形成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对隋唐时期的法典具有十分重大的影响。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法制史: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公元220---公元581)概述:东汉既亡,三国鼎立,司马立晋,朝分南北。
中国进入数百年的分裂动乱年代。
这一时期是中国古代法制承先启后的过渡时期。
蜀国的《蜀科》、魏国《新律》,各具特色,特别是《新律》把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的《刑名》篇置于各篇之首,是刑法体例的重大改革。
西晋初年的《泰始律》则是划时代的一部封建法律,它首次明确区分了律与令的性质,法律概念进一步规范,篇章体例更为合理。
南北朝时期,南方汉族王朝在法制建设上乏善可陈,但北方少数民族政权在推进汉化进程中,也推动了法律的发展。
北魏的《北魏律》、东魏的《麟趾格》、西魏的《大统式》、北齐的《北齐律》及北周的《大律》,都具备了各自的特色。
尤其是北魏孝文帝拓跋宏的汉化改革,去除了少数民族习惯法中的陋习,纳礼入法,推动了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成了中华法系的形成。
中华法系本身就是家族主义法律演进,统治者以儒家的仁、礼观念,孝、悌制度去束缚人民,这一思想完全渗透于法律之中,既始于这一时期。
从曹魏律、泰始律到北魏律,宗法观念一步步地深入。
同时,该时期的法律也有从野蛮向文明发展的良性趋势。
族诛罪被废除,缘坐范围缩小,流刑被定为减死之刑等。
体现了儒家“德主刑辅、以德去刑”思想。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的儒家化,体现在反映儒家思想特色的法律制度被列入法律正文。
曹魏新律根据《周礼》的“八辟”制定了“八议”制度,规定八种人犯死罪可以享有“议”的特权。
“官当”制度规定官吏犯罪可用官品抵罪,北齐律中出现了“重罪十条”(即十恶不赦的前身),晋律规定“准五服以制罪”,士庶不婚等。
在行政体系上,任官制度上出现了九品中正制、清议、与禁锢之科、中枢机构三省制的形成。
这一时期法律的发展,成为其后唐律的先声。
第一节立法概况一、法制概况:①沿用期,三国鼎立初期魏蜀吴均以沿用汉朝法律为主。
②改革期,三国魏明帝以后至两晋时期,以《魏律》、《晋律》为代表。
③分支期,南北朝时期,南朝法律甚少创建,北朝《北魏律》、《北齐律》则进一步发展。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制度.pptx

(三)永徽时期
唐高宗永徽年间,制定《永徽律疏》,是唐代法典的代表作。后人又称之为
《唐律疏议》。
(四)开元时期
制定《唐六典》30卷,内容涉及国家机关职掌和活动的各个方面,是中国封
建时代最早的一部综合性行政法典。
(五)大中时期
编定《大中刑律统类》总之,唐一代适用的法律,基本上是贞观定“律”,
永徽定“疏”,开元定“典”。
(三)在大理寺高博士8人审断大狱隋朝法制建设的经验教训
隋初明法慎刑,刑罚宽缓而一度强盛,隋 未以废弃法制,滥刑虐杀而转瞬覆亡。可见, 法制兴废对于国家盛衰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五、唐初立法指导思想
唐朝初年立法指导思想同当时“安民立策” 的总方针政策密切相关,大体可以归纳为三点:
崇尚释老轻视名法,以清谈为高逸,以论律为俗务,
造成法律虚无主义,阻碍律学的发展和法制建设。
(四)北朝立法
主要是北魏、东魏、西魏、北齐、北周4 朝。
1.北魏立法概况
2.东魏和西魏立法概况
3.北齐立法概况
《北齐律》在北朝法典中是具有总结性开创性的一部法典。
(1)确立了“重罪十条”
(2)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刑;
总之,司法权和监督权日渐集中在皇帝为 首中央政府手中。
第八章 隋唐的法律制度 (公元581-907年)
一、隋朝立法概况
隋朝先后制定了《开皇令》、《开皇律》、 《大业律》和《大业令》。《开皇律》是开皇 年间隋文帝杨坚主持制定,一共十二篇,
二、《开皇律》的主要内容
(一)确立了新五刑制度 (二)有确立“十恶”罪名 (三)维护贵族官僚特权 吸收魏晋南北朝以来的“八议”、“官当”、
七、唐朝的法律形式
(一)律 (二)令 (三)格 (四)式
08第八章魏晋法律制度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首先,对律典刑法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有明确的认
识和阐释。 • 其次,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与相互区别已有比较清晰的
了解和高度概括。 • 其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有比较细致的
辨析,并规定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 • (三)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进步 • 魏晋北朝律学的重大发展,还表现为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
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也最大, 是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
“取塞外野蠻精悍之血, 注入中原文化頹廢之軀, 舊染既除,新機重啟, 擴大恢張,遂能别創空 前之世局。”
——陈寅恪《金明館叢稿 二編》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 (一)律的发展变化 魏《新律》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 正典。其次,体例上进行调整。又如《泰始律》 严格区别律、令界限;同时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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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我就像一个厨师,喜欢品尝食物。如果不好吃,我就不要它。2021年8月下午2时0分21.8.114:00August 1,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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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我总是站在顾客的角度看待即将推出的产品或服务,因为我就是顾客。2021年8月1日星期日2时0分59秒14:00:591 August 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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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利人为利已的根基,市场营销上老是为自己着想,而不顾及到他人,他人也不会顾及你。下午2时0分59秒下午2时0分14:00:5921.8.1
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从轻发落;
张杜律
•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 • 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 • 经学家与律学家张斐、杜预 • 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 • 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
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 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 统称为“张杜律”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txt9母爱是一滴甘露,亲吻干涸的泥土,它用细雨的温情,用钻石的坚毅,期待着闪着碎光的泥土的肥沃;母爱不是人生中的一个凝固点,而是一条流动的河,这条河造就了我们生命中美丽的情感之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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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2)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一个长期分裂、战乱、动荡的时代。
在长达近四个世纪的历史过程中,仅西晋政权有过三十多年的短暂统一,其余绝大多数时间都处于分裂、割据、对峙之中。
由于汉末豪强军阀势力的恶性膨胀及周边少数民族的大规模内迁,秦汉时期缔造的君主专制中央集权统一国家迅速瓦解,先后建立起数十个割据政权。
为了巩固政权,扩大势力范围,他们都程度不同地进行了一些立法活动,推动了法律制度的持续发展和逐步完善。
受当时社会形势的影响,这一时期的法制建设具有明显的时代特征。
首先,长期的分裂割据使立法受到时间与空间的限制,除西晋《泰始律》曾一度成为适用于全国的统一法典外,其他各个时期的法律制度都仅局限于某一狭小的时间与空间范围。
其次,随着秦汉统一国家的解体,君主专制中央集权制度相对削弱,各种法律思想比较活跃,律学的发展取得巨大成就,立法技术与律典的篇章体例结构日趋成熟,刑罚制度及法律体系得到新的发展。
第三,汉末魏晋以来士族门阀制度的形成,使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膨胀,也使法律制度出现进一步儒家化的趋势。
总之,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具有明显的承前启后性质,是秦汉法律制度向隋唐法律制度过渡的重要阶段。
从立法思想到立法活动,法律形式到律典体例,法律内容到司法制度,这一时期都发生了较大变化。
一、法典结构与法律形式的发展变化 1. 《蜀科》三国初期,社会形势还很不稳定,各国尚不具备制订新法的条件。
同时,三国统治者都在争夺“汉室”正统地位,也不便于彻底废除汉律。
所以,第一阶段基本属于沿用汉律。
《魏晋南北朝法制》课件

05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影响与 启示
对后世法制的影响
确立了中国古代法律形式的基本框架
01
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包括律、令、科、比、格等,为后
世法律形式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促进了法律制度的完善
02
魏晋南北朝时期,各政权针对社会实际情况制定法律,促进了
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形成了中华法系的基本特征
03
法制教育与传播
法制教育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制教育主要是通过官学和私学两种途径进行的。官学中的法律课程是必修课程之一,而私学 则以研习儒家经典为主,同时注重对法律条文和实践的探讨。
法制传播
在法制传播方面,魏晋南北朝时期的统治者采取了多种方式,如制定法律汇编、发布法律解释、举行法律考试等 ,以促进法律的普及和传播。此外,当时的文人墨客也通过文学作品对法律知识进行了广泛的传播和普及。
经济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济得到了较大 的发展,商品经济逐渐活跃,土地 制度也发生了变化,这些因素都对 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文化背景
魏晋南北朝时期,儒、释、道三教 并立,文化多元化发展,这种文化 氛围也对法制的发展产生了影响。
魏晋南北朝法制的演变
曹魏法制
西晋法制
曹操执政时期,推行“唯才是举”的政策 ,重视法制建设,制定了一系列法律制度 ,如《甲子科》等。
魏晋南北朝时期,告诉是启动诉讼的必要程序。在审查告诉主体资格时,对卑 幼和奴隶的告诉能力有所限制。
举劾制度
举劾是地方官员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查并向上级司法机关举荐的程序。举劾人 必须具备一定的身份和资格,且举劾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
审判制度
推鞫制度
推鞫是审判的重要环节,通过讯问被告和相关证人,查明案件事实。在推鞫过程 中,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方式,确保被告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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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操:“夫治定之化,以礼为首;拨乱之政,以刑为 先。”
• 诸葛亮重视“法治”,有功必赏,有罪必罚,不别亲 疏,一断于法。
• 孙权:“夫法令之设,欲以遏恶防奸,傲戒未然也, 焉得不有刑罚以威小人乎?此为先令后诛,不欲使有犯 者耳。”
(二)两晋:纳礼入律
• 首先,晋代统治者认为 “ 礼治 ” 是法制的 灵魂。
• 其次,魏律改战国秦汉律典的《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晋律与北魏律又增加《法例》第二。经过不断改革创新,北 齐律最终合《刑名》、《法例》两篇为一篇,首创《名例律》 篇目,为后世隋唐至明清各代律典所继承。
• 其三,从律典内容的精简整理来看,魏律大幅度增加“正律” 的篇目内容,省略大量“旁章科令”,明确了律与其它法律 形式的主次关系,确立了律典作为基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的 主导地位。
也取得一定进步 . • 张斐晋律注曾明确指出:刑法是司法审判的依据,司法审
判是探索犯罪心理的途径, • 西晋刘颂进一步提出了按照成文法律定罪量刑的“罪刑法
•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 • 1.立法情况 • (1)北魏的《北魏律》 • (2)西魏《大统式》 • (3)东魏《麟趾格》 • (4)北齐的《北齐律》 • (5)北周的《大律》。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 (三)北朝各代的立法成就(续) • 2.《北齐律》的立法成就 • (1)它开创了十二篇的律典体例。 • (2)它首创了《名例律》的律典篇目。 • (3)它突出了科条简要的立法特点。 北朝的胡人俑 •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各代的立法活动中,《北
• 其次,不再将宫刑与斩右趾等肉刑规定在 内.
• 其三,缩小了族刑连坐范围,规定凡“大 逆无道”罪,本人腰斩,“家属从坐”, 但不诛及祖父母或孙子等隔代之辈。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 (二)两晋南朝的立法成就 1.立法情况: 267年《泰始律》,通称晋律。 • 2. 《泰始律》的立法成就 (1)新增《法例》篇目。 (2)精简律令章句。 (3)再度改革刑制。 (4)增加律疏注释。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第二节 三国两晋南北朝主要法律的儒家化 第三节 司法制度的新变化
第一节 法制建设与律学成就
一、法制指导思想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一、法制指导思想
• (一)三国: “ 拨乱之政,以刑为先 ” • (二) 两晋: 纳礼入律 • (三) 南北朝:礼律进一步结合
齐律》的立法水平最高,立法成就也最大, 是以前历代立法技术与立法经验的结晶。
“取塞外野蠻精悍之血, 注入中原文化頹廢之軀, 舊染既除,新機重啟, 擴大恢張,遂能别創空 前之世局。”
——陈寅恪《金明館叢稿 二編》
三、法律形式的日渐规范
• (一)律的发展变化 魏《新律》增加篇目,将刑事条款尽入于律作为 正典。其次,体例上进行调整。又如《泰始律》 严格区别律、令界限;同时篇章体例更加合理。
• 其次,晋代统治者认为立法与执法社会效果 的优劣,完全系之于礼。
• 再次,晋代统治者在立法实践中 “ 纳礼入 律 ” ,使礼律合一的思想得以充分体现。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 (一)三国时期的立法成就 • 1.立法情况:
蜀汉沿用汉律,制《蜀科》 吴国: “律令多依汉制”。编制 科条科令 魏国:制魏律18篇(《新律》)
• (二)令的发展变化 令则是典章制度(主要规定国家制度)方面的政 令法规.
• (三)以格代科 格又成为律的辅助形式。
• (四)式的地位上升 式首次成为独立的综合性法规。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 (一)律典编纂技术逐步成熟完善
• 首先,魏律将律典篇目增加为十八篇,晋律与北魏律又增至 二十篇。经过多次扩充和反复修订,北齐律最终将其精简为 十二篇,直接为隋、唐、宋等各代律典所沿用。
当罚金、杖罚者,皆令半之”,
从轻发落;
张杜律
• 《泰始律》颁行后,因律文 • 简约,内容易生歧义,著名 • 经学家与律学家张斐、杜预 • 分别对律条进行注解,明确 • 诠释了许多名词、概念、术语的含义
与区别,阐述了立法的宗旨与意图。 后世把该注释与晋律本文合为一体, 统称为“张杜律”
二、立法活动的主要成就
(3)再度改革刑制。
• 首先,《泰始律》将曹魏五刑的七种三十七 等,进一步简化为五种二十余等,即死刑三 等、髡刑四等、赎刑与罚金各五等,另加杂抵 罪若干等
• 其次,再次缩小亲属株连范围,规定除谋反 大罪之外,凡养子养女及出嫁妇女,一律不 再连坐生父生母的弃市罪刑.
• 此外,它还“去捕亡、亡没为官奴婢之制”; 对轻微过失误犯的“老少、女人
中国法制史
魏晉南北朝分合图
220年
魏
266年
西 晋
316年
十 六 国
439年 北 魏
三
263年
国
鼎
蜀
立
221年
280年 吴
222年
317年
东 晋
宋
420年
北朝
西 魏
581年 北隋 周朝
东北 魏齐
齐梁 南朝
陈 589年
第七章 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公元220—589年)
1.战国秦汉以来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的发展变化; 2.三国两晋南北朝律学发展的主要成就; 3.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进一步儒家化的表现; 4.三国两晋南北朝官僚贵族特权法进一步发展的表现;成就 (1)改《具律》第六为《刑名》第一。 (2)删繁就简,增加篇目。 (3)改革刑罚制度。 (4) “ 八议 ” 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
(3)改革刑罚制度
• 首先 ,首次提出与墨、劓、剕、宫、大辟有 别的新五刑概念,即五刑的七种三十七等 刑罚.它共包括:死刑;髡、完、作刑(均为劳 役刑);赎刑;罚金、杂抵罪.
四、魏晋北朝的律学成就
• (二)律典的注解诠释取得空前成就 • 首先,对律典刑法总则的性质、内容与地位已有明确的认
识和阐释。 • 其次,对各种罪名的基本概念与相互区别已有比较清晰的
了解和高度概括。 • 其三,对某些表面相似而容易混淆的罪名已有比较细致的
辨析,并规定出刑罚适用的变通制度。 • (三)刑事法律思想的发展进步 • 魏晋北朝律学的重大发展,还表现为罪刑原则与刑事理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