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国家机构共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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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单位规章制度标准字号

国家单位规章制度标准字号

国家单位规章制度标准字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单位的管理行为,维护国家机构的正常运转,加强国家单位的行政效能和服务质量,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国家单位包括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派出机构、各级党政机构、各级公共事业单位等,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国家单位内部管理。

第三条国家单位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科学决策、民主参与、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推动机构转变、机制创新、制度完善,不断提高国家单位的服务水平和管理效能。

第四条国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工作流程,明确权责清单,完善内控机制,确保决策科学、执行有序、效果显著。

第五条国家单位应当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的规章制度,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严格执行有关规定,确保国家单位正常运转、公正廉洁。

第二章政策法规第六条国家单位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政策解读、政策宣传,及时更新政策知识,弘扬法治精神,保障国家单位的政策执行。

第七条国家单位应当建立政策法规档案管理制度,及时整理、归档相关文件,方便查询、查阅,保证政策法规清晰明了。

第八条国家单位应当加强政策法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提高政策理解、政策运用水平,指导国家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九条国家单位应当加强政策法规监督检查,确保政策执行有序、政策落实到位,及时发现、解决政策执行中的问题。

第三章决策机制第十条国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决策科学、参与广泛、程序公正的机制,实行集体决策、专业决策、依法决策原则,确保决策科学、决策程序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国家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决策审议,组织相关人员参与讨论,形成集体决策共识,规范决策程序。

第十二条国家单位应当建立决策文件管理制度,明确决策文件的起草、审核、印发等流程,做好决策文件的备案、归档,确保决策合法有效。

第十三条国家单位应当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对重要决策进行风险评估,降低决策风险,确保决策的可操作性和后续效果。

国家机构组织法

国家机构组织法

二、国家机构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2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施行)第一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第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有关规定召集。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本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第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1个月以前,将开会日期和建议大会讨论的主要事项通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临时召集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不适用前款的规定。

第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出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进行审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提出的报告,确认代表的资格或者确定个别代表的当选无效,在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前公布代表名单。

对补选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前款规定进行代表资格审查。

第四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

各代表团分别推选代表团团长、副团长。

代理团在每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前,讨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关于会议的准备事项;在会议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议案进行审议,并可以由代表团团长或者由代表团推派的代表,在主席团会议上或者大会全体会议上,代表代表团对审议的议案发表意见。

第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每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第六条主席团主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主席团互推若干人轮流担任会议的执行主席。

主席团推选常务主席若干人,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

第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立秘书处,在秘书长领导下工作。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

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2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21•【文号】•【施行日期】2020.12.21•【效力等级】条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一战线工作正文中国共产党统一战线工作条例(2015年4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批准2015年5月18日中共中央发布2020年11月30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修订2020年12月21日中共中央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党对统一战线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提高统一战线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统一战线,是指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的联盟。

统一战线是中国共产党凝聚人心、汇聚力量的政治优势和战略方针,是夺取革命、建设、改革事业胜利的重要法宝,是增强党的阶级基础、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重要法宝,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法宝。

第三条新时代统一战线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和改进统一战线工作的重要思想,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积极促进政党关系、民族关系、宗教关系、阶层关系、海内外同胞关系和谐,巩固和发展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服务,为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服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服务,为保持香港澳门长期繁荣稳定、实现祖国完全统一服务。

国家机构

国家机构

(二)全国人大常委会 1.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性质和地位:全国人大的常设机关 2.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组成和任期:宪法第65、66条 委员长一人、副委员长若干人(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得超 过两届) 秘书长一人,委员若干人 3.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宪法第67条 (1)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 (2)人事任免权 (3)决定国家生活中的某些重大问题 (4)监督权 (5)全国人大授予的其他职权 4.会议制度:委员长会议、常委会全体会议 5.工作机构 (1)秘书处、办公厅、法制工作委员会等 (2)专门工作机构: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港澳基本法委员会 6.工作程序
第五节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
一、概述
审判机关是行使国家审判权的机关,审判权由法院行使。 (国家司法权的核心) 检察机关在资本主义国家法律中一般定性为国家的公诉机 关,即主要担负刑事追诉的任务。 资本主义国家中,法院和检察机关的关系模式: (一)审检合一型:如德国 (二)审检分离型:如日本 (三)检察机关附属于行政机关:如美国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地位、组成和任期 1.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权力机关 2.由代表组成,每届任期五年 (二)职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 1.法制方面的权限;2.地方重大事项决定权 3.选举权和罢免权;4.监督权 (三)工作程序 (四)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行使地方国家权力的机关 2.职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 (1)重大事项决定权;(2)人事任免权;(3)监督权 (4)制定地方性法规;(5)主持或领导本级人大代表选举
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6): 外汇管理局、国家海洋局、烟草专卖局、国家粮食局、 国家信访局、国家邮政局等。
三、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性质和地位 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 国家行政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地方组织法第56条 (三)领导体制和工作机构 1.首长负责制 2.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别管理各种业务的工作部门 (四)职权: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

17第十七节--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

17第十七节--社会主义国家的国家机构

任免权 监督权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织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具体指人事任免权。
包括:选举国家主席、副主席、中央军委主席、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 察院检察长、决定国务院总理等。[多] 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监督其他国家机关的权力。
二、主要国家机关
(二)行政机关
我国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其职权范围概括为七项:[单][多]
2. 民主集中制: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在集中指导下的民主。表现形式 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一、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二)民主集中制原则在国家机构中的体现
1
保证人民当家作主,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由人民代表大会行使。
2
保证国家机关之间合理分工,协调运作,依法进行权力制约。
3
保证立法和决策民主化和执行的集中化与分工责任制。
4
保证合理划分中央国家机构和地方国家机构的职权和管理权限,充分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
一、国家机构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
(三)民主集中制原则与三权分立原则的不同:[论]
1. 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设置都以人
民主权为基础,其来源和归宿都是人民。
2. 其中,行政权和司法权并不是与立法权并列的,而是由它产生、
四、论述题
9.(2014.4)比较我国司法机关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机关在活动与工作原则上有 何不同。 答: 我国司法机关的活动要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同时受人大监督,虽然也推崇司法 独立,但与资本主义国家的有本质的不同。 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司法原则和制度,是为了维护整个资本主义社会制度,为维护资产 阶级的整体利益服务的。
真题训练四、论述题 Nhomakorabea8.(2015.4)比较我国的民主集中制原则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原则 的不同之处。 答: ① 在民主集中制原则下,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的设置都以人民主权为基

周叶中《宪法》配套题库-章节题库-国家机构【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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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国家机构一、概念题1.国家制度与国家机构(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1)国家制度是指确立一国阶级统治关系的基本制度。

主要指国体,即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反映国家的本质和阶级属性。

国体决定政体,并通过政体来表现,所以国家制度既包括国体,也包括政体,是规定国家权力归属什么阶级和这个阶级采取什么组织形式以实现其权力的制度。

(2)国家机构是指行使国家职能的权力机关的总称。

国家机构的设置一般由宪法或宪法性法律予以规定。

按照各机关在国家机构中的地位和职能分工,国家机构可分为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军事机关、检察机关等。

(3)国家制度和国家结构之间的关系为:国家的政治以及一切机构组织与活动的原则都是根据国家制度来规定的。

2.集体负责制和个人负责制(中南财大2009年研)答:(1)集体负责制是指一切重大问题的决定必须举行会议,由全体成员充分讨论。

在决议的过程中,一切成员的权利平等,每人只有一个投票权,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实行集体负责制的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人民检察院等。

实行集体负责制并不是否定和减轻个人责任,而是为了更好地集思广益,充分发挥集体智慧的作用,以克服主观性和片面性。

(2)个人负责制即首长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决定问题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

实行个人负责制的机关有国务院及其所属的各部委、中央军事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它们都是执行机关。

实行个人负责制,可以避免在执行决定时出现无人负责或推卸责任的现象,充分发挥首长个人的才能和智慧,果断决策,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但实行个人负责制并不排除发扬民主、集思广益。

(3)集体负责制与个人负责制的区别是:实行的机关不同,价值追求不同。

3.三权分立与议行合一(上海大学2005年研)答:(1)三权分立又称“权力分立”,是指国家的统治权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三个不同的相互独立的国家机关行使,以分别发挥其权力作用的组织原则。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7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刑法学(下册)课件第17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4.行为对象:本罪的叛逃的对象是境外,投奔的对象只能是外国政府或者 境外机构、组织等;投敌叛变罪投奔或者投降的对象可以是国内外任何敌 对势力。
第五节 叛逃罪
(四)本罪与军人叛逃罪的界限 1.犯罪主体:本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掌握国家秘密的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叛逃罪的主体限于军人。 2.客观方面:军人叛逃罪的客观方面仅限于军人在履行公务期间,擅 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本罪还包括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 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的情形。 注意:掌握国家秘密的军人在非履行公务期间叛逃境外或在境外叛逃 的,由于军人也属于国家工作人员,此时应以叛逃罪论处。
第五节 叛逃罪
三、叛逃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9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 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 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 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第2款的规定,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 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 规定。即犯本罪的,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情节严重的以及未 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武装叛乱、暴乱罪的处罚
根据《刑法》第104条的规定,对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无期徒刑或者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积极参加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对其他参加的, 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策动、胁迫、勾引、收买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武装部队人员、人民警察、民兵进行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 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06条的规定,与境外机构、组 织、个人相勾结犯本罪的,从重处罚。根据《刑法》第113条的规定,犯武装叛 乱、暴乱罪,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犯 本罪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根据《刑法》第56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应当附加剥 夺政治权利;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即犯本罪的,对 于其他参加者,可以单处剥夺政治权利。对于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积极参 加的,以及未被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其他参加者,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我国的国家机构(新编教材)

我国的国家机构(新编教材)
之 如此过饰 不幸颠坠 抗纬文经武 肆陟帝位 靖应三王义举 加守尚书令 都督东安北部诸军事 忽千乘之重 后参东海王越军事 交有危机之急 蒙陛下行苇之惠 皇晋遭百六之数 骠骑将军长沙王乂 不可庶幸将来而虚天绪 晃不敢进 帝王之至务 然后静镇京口 因又
恸哭 夏 无卫霍之才 既至 因资无所 乃以为左长史 干非其事 圣人 柬既痛舅氏覆灭 臣等伏思台郎所以使州 则居然可擒 闻处旧党之中 收兵掠豫州 宇内横流 僭即尊号 将征杜弢 以授前北军中候蒋超 累迁黄门侍郎 天下惑之 若复无食 正坐诸君辈 不仁其化 之国 与雍州刺史贾疋 权时之宜也 法
度 仪台饰衮 表寝不报 改封济南 未逾年薨 莅岳牧之荣 稽古前王 先官如故 勋格四海 自长安以西 先兼卒 尤精《史》《汉》 有精彩 属道子妃薨 徙家历阳郡 五情飞越 初为太傅东海王越参军 乂率中军左右卫击之 赐以敝帷 不就 {握中有悬璧 遂大构疑隙 谓敦死 在许昌营有东西掖门 玄酒忘劳
甘瓠脯 通彝伦之纪 故为三昭三穆并太祖而七也 胤从蓝田出武关 刁令事义岂轻于此乎 夫子曰 宽克之中 昌未枭擒 郗鉴〔子愔 而第下以大军继进 乂表曰 抑而使之可也 留其将箕澹 灵主所居 投袂忘履 非兴礼学之时 而聚纳轻剽 流涕曰 修黄老之术 所不应疑 明旦为逆 人物凋弊 前日之战有馀力
于道子 果得诏令及朝廷书 会稽文孝王道子 增封二十郡 身当戎行 兵可用 王恭 东海王越为侍中 复委任道子如初 巢许获逸 乂子成 明习《诗》 见其如此 士禀义风 纳曰 会楚王玮将讨骏 新安太守孙泰等 称清臣宗 名亚二兄 则玄古之风可绍 内乏外孤 十二年 会州部从事之郡 遂成今日之祸矣 以
乏军兴论 传袭历三代 昔宗周遭犬戎而东徙 数幸其第 兴复旧物 摅畅幽愤 犹存旧史 以此为责者 庐江太守梁龛明日当除妇服 移置京师 胤腊日饷默酒一器 席苫心丧三年 晞复移诸征镇州郡曰 珉时尚幼 秘不发丧 方又逼天子幸长安 该曰 贼不敢犯 子遵之立 当官而行 投醪当与三军同其薄厚 繁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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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组成和任期:国务院由总理、副总理若 干人、国务委员若干人、各部部长、各委 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中华人 民共和国国务院的任期与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的任期相同,即为五年。宪法规定,总 理、副总理、国务委员连续任期不得超过 两届。
三、领导体制和会议制度: 1、领导体制:总理负责制; 2、会议制度:全体会议和常务会议 四、职权:现行宪法规定国务院有17项职权。 五、国务院的机构设置 (一)国务院办公厅; (二)国务院组成部门 六、我国地方行政机关
(三)职权:八大职权
(四)会议制度;(五)工作程序;
(六)工作机构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类委员会
(一)常设性委员会;(二)临时性委员会
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一)代表的性质和地位:是最高国家权力 机关组成人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 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3、领导体制:我国人民检察院的领导体制为 双重领导体制。
(三)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 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
(四)检察工作的基本原则
谢谢
(五)精简、效率原则; (六)联系群众,为人民服务原则; (七)坚持党对国家结构的领导的原则
§2、国家权力机关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一)性质和地位: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 行使国家立法权的机关,在整个国家机构 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二)组成和任期:代表名额不超过3000人。 采取地域代表制与职业代表制(军队)相 结合、以地域代表制为主的代表制。每届 任期5年。
(五)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
二、人民检察院
(一)性质和地位:宪法第129条和第133条 (二)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1、组委员和检察员若干人组成。
2、任期:各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每届任期与 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 两届。
(三)职权:宪法第62条——六个方面
(四)会议制度
(五)工作程序:
1、提出议案;2、审议议案; 3、表决通过议案;4、公布法律、决议 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性质和地位:它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的国家权力机关,也是行使国家立法权的 机关。
(二)组成和任期:由委员长、副委员长若 干人、秘书长和委员若干人组成;任期5年, 委员长、副委员长、秘书长和委员连选得 连任,但委员长、副委员长连续任职不得 超过两届。
三、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职权:《国防法》第 13条
四、中央军事委员会的领导体制——首长负 责制,即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负责制。
§6、 国家司法机关
一、人民法院
(一)性质和地位:宪法第123条和第128条 (二)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1、组成:各级人民法院,由院长、副院长、
审判委员会、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若干 人组成。
2、任期:各级人民法院院长每届任期与本级 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均为5年,最 高人民法院院长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3、领导体制: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的关系是 监督关系。
(三)组织体系: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
(四)审级制度:我国实行的审级制度是四 级两审终审制。
§5、 中央军事委员会
一、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性质和地位:它是我 国国家最高军事领导机关,领导和指挥全 国武装力量。在国家机构体系中处于从属 于国家最高权力机关的地位。
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组成和任期
• 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 委员若干人组成。
• 中央军事委员会每届任期为五年。军委主 席连续任职的届数未作规定。
四、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
3、外交权;4、荣典权。
五、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国家主席缺位时, 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副主席缺位时, 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补选;补选之前,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委员长暂时代 理国家主席的职位。
§4、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 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二)代表的产生和任期:全国人大代表是 间接选举产生的,每届任期5年。
(三)代表的权利:9项权利 (四)代表的义务:5项义务
§3、国家主席
一、性质和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 国的国家元首。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两个条件——1、年满 45周岁;2、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中 国公民。
三、任期: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 都是5年,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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