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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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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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依据有关现行法律法规、行政规章、监管规范及我行有关规章制度,结合我行实际,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自然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作为受托人依据有关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币种、金额、期限、利率以及还款方式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并收回的贷款。

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为借款人,委托贷款的借款人由委托人指定。

第三条在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中我行作为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审查项目合规性,监督贷款的使用,督促借款人按协议规定还本付息,并收取一定手续费。

委托贷款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各授信业务经办机构要切实做到只收取手续费,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除监管部门另有规定外,我行原则上不得向有委托贷款余额的委托人新增授信。

第四条我行作为受托人在受托权限内办理委托贷款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委托人推荐借款人或借费用目,不得参加委托人的贷款决策,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发放委托贷款,不得代委托人垫付应纳税金,不得代借款人确定担保人,不得挪用委托人用于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不得代借款人垫付资金归还委托贷款或者以自营贷款置换委托贷款代委托人承担风险,不得为委托贷款提供各类形式担保,不得签订改变委托贷款业务性质的协议或协议,不得有其他代为承担风险的行为。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五条委托人委托我行办理委托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委托人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设立并有权从事委托贷款业务的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委托人用于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资金是其合法拥有、自主支配的资金;(三)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结算账户,预留印鉴,并将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在借款人提款前一次或分次存入;(四)委托贷款额不超过委托人在我行存入的用于委托贷款的资金额。

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其他经济组织或自然人;(二)借款人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三)申请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政策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发[93]42号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暂行办法(1993年3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管理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体制改革的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国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对专业银行和其它金融机构(简称金融机构,下同)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人民银行总行根据货币政策目标和经济、金融形势,决定对金融机构贷款的总量和结构,合理分配和灵活调度资金,以保持货币基本稳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的发展。

第四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在人民银行系统内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和实行“限额管理、余额监控”的管理办法。

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必须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第五条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发放贷款,坚持“合理发放,确定期限,到期收回,周转使用”的原则。

根据金融机构的资产负债情况,审查其资金运用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信贷政策的要求,在上级行核定限额内发放贷款,调剂余缺。

各金融机构在资金运用方面要坚持自求平衡,面向市场,讲求资金效益。

第二章贷款对象及条件第六条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并在人民银行单独开立基本帐户的金融机构,均可为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第七条申请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属于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的对象。

(二)信贷资金营运基本正常,贷款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货币政策的要求。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朝阳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委托贷款管理,增强我行服务功能,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委托贷款业务属于银行中间业务,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贷款风险,只收取手续费,不垫支资金,不为委托人介绍借款人,不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和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1、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单位或个人,单位包括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保险公司、基金公司、投资管理公司等。

2、受托人是指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我行或我行分支机构。

3、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从受托人处取得委托贷款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自然人。

4、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条我行各级分支机构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均需报总行审批,并持授权文件及其他有关材料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章受托行的业务范围第五条各级分支机构作为受托行可办理委托资金为人民币的委托贷款业务。

外币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受理。

第六条受托行可开办境内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暂不开办境外委托人委托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七条受托人可办理委托人、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办理委托人在异地、借款人在本地的委托贷款业务;对委托人在本地、借款人在异地的,受托人原则上只办理系统内(即委托人为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对其隶属及下级企业)的异地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托人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单一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也可开办单一委托人对多个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业务。

第三章审批权限第九条委托贷款业务实行授权经营、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制度,即经总行授权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的分支机构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但必须比照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法。

第二条ⅩⅩ银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贷款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包括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个人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缴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或经受权的一级分行审批。

第六条ⅩⅩ银行分支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向当地人民银行备案。

第二章受理和审批第七条ⅩⅩ银行各级行均可受理委托贷款业务。

第八条受理委托贷款业务须符合以下条件:1、委托人资金来源正当;2、委托贷款用途合法;3、委托贷款利率和其他要求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九条各银行在受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应根据国家及总行有关规定,参考《委托贷款协议书》(见附件1)和《中国ⅩⅩ人民银行人民币资金委托贷款合同》(见附件2)标准文本的有卷内容,与委托人协商达成一致意向后,报一级分行审批。

委托人为中央政府部门,或者委托贷款业务涉及两个以上一级分行的,由总行审批。

第十条总行或一级分行在批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时,对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应确定主办行。

第十一条经办行(涉及两个以上经办行的由主办行)负责根据上级行批准文件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协议书》,办理有关的各项事宜。

第三章发放和回收第十二条经办行(主办行)根据委托人的《委托贷款发放通知书》(见附件3)与(或通知经办行与)委托人、借款人三方或与借款人双方签订《中国ⅩⅩ银行文敏笔资金委托贷款合同》。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银行委托贷款操作流程管理办法

附件:XX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为了促进XX委托贷款业务发展,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操作流程,根据《XX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办法》XX[2008]148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操作流程.一、相关规定第一条 XX现行开办的委托贷款由委托人自行确认借款人和XX推荐借款人两种方式。

第二条委托贷款单笔委托资金额起点为10万元以上,委托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委托款项总额,贷款未到期或到期未收回,委托人不能提取相应的委托款项委托贷款。

借款人不得提前归还,个别特殊情况,由借款人向XX、委托人申请,征得同意后,方可提前还款。

第三条发放委托贷款必须坚持“先存后贷,不得透支”的原则。

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含三个月)一年以内,结息方式统一为利随本清。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不进行授信,实行XX审批制度,贷款对象、贷款方式、贷款利率等须经县XX审批后方可办理.(审批材料按授信要求上报,以《XX委托贷款申请书》代替授信审批书)第五条委托贷款业务办理机构.指定各XX营业部作为业务办理机构,营业部主任或经县XX确定的信贷人员为委托贷款第一责任人。

经办人收到委托人申请后,应及时确定借款人,应在15个工作日内通知委托人办理相关手续。

个别特殊情况,据县XX贷审会或风险委批复为准。

第六条委托贷款收益及费用的计算口径:㈠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利率双方自行协商确定,但不得超过贷款基准利率的2。

3倍。

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

6%)由XX代征,在委托人收益中直接扣划。

2、手续费按贷款本金的1-3%收取(计算公式=委托贷款本金×手续费比例),按合同约定在贷款出帐日一次性收取。

3、借款人系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委托人还须向XX出具《承诺书》(附件九)。

㈡借款人由XX推荐类的,收益及相关费用的计算口径:1、借款合同利率按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签订。

在委托贷款借款人归还委托贷款本息后,委托人的利息收入营业税及附加(5。

人民银行 委托贷款业务流程

人民银行 委托贷款业务流程

委托贷款业务流程是人民银行提供的一种金融服务,它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实现资金的有效利用。

以下是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的具体步骤:
1. 申请贷款:企业和个人向人民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提供必要的申请材料,如身份证、企业营业执照、财务报告等。

2. 贷款审查:人民银行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以确保申请者的资格和符合贷款条件。

3. 贷款审批:审查通过后,人民银行将对申请者进行贷款审批,评估申请者的还款能力和风险水平。

4. 签署合同:审批通过后,人民银行将与申请者签订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细节。

5. 发放贷款:合同签署后,人民银行将按照合同约定向申请者发放贷款。

6. 还款管理:贷款发放后,人民银行将负责管理还款事宜,确保申请者按时还款。

在整个委托贷款业务流程中,人民银行会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确保业务合法合规。

同时,人民银行也会对业务流程进行持续优化,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更好的金融服务。

以上是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的基本步骤,具体操作可能因地区和业务类型而有所不同。

如果您需要了解更多关于委托贷款业务流程的信息,建议咨询当地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或专业金融机构。

最新银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最新银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ⅩⅩ银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务组织与管理第三章委托贷款业务种类、范围及受理条件第四章委托贷款的受理、核准与发放第五章委托贷款的管理与收回第六章委托贷款综合风险管理第七章工作制度及违规处罚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中国ⅩⅩ银行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贷款通则》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落实<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10月20日(含)以后发放的单位委托贷款,不包括为企事业单位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时配套的委托贷款服务及政策性住房委托贷款业务。

第二条本办法中单位委托贷款是指由单位委托人提供资金并承担全部资金风险,ⅩⅩ银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回收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

本办法所指的委托人是指各级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等;受托人是指具有办理委托贷款业务资格的我行境内分支机构;借款人是指委托人自行确定的借款人,包括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第四条ⅩⅩ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金融服务,应按总行确定的定价标准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不得垫付委托贷款资金,不得垫付委托人应纳的营业税,不得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第五条单位委托贷款业务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进行核准,具体参加部门应包括风险管理部、客户归属业务部门和产品归口管理部门。

如涉及合同文本修订的,法律部门应参与核准;如涉及手续费定价超权限的,价格管理部门应参与核准。

业务核准的工作方式由一级分行风险管理与内控委员会根据风险控制与效率并重的原则自行确定,可采用会签或会议形式。

各一级分行不得将业务核准权再转授二级分行,对于总行明确的中心城市行,一级分行可根据其资产质量、盈利能力、内控能力等因素自行确定是否进行转授权。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发[2018]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业务经营,加强委托贷款业务管理,促进委托贷款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委托贷款,是指委托人提供资金,由商业银行(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借款人、用途、金额、币种、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协助监督使用、协助收回的贷款,不包括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和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法人、非法人组织、个体工商户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现金管理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在现金管理服务中,受企业集团客户委托,以委托贷款的形式,为客户提供的企业集团内部独立法人之间的资金归集和划拨业务。

住房公积金项下委托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受各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以住房公积金为资金来源,代为发放的个人住房消费贷款和保障性住房建设项目贷款。

第四条 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

商业银行依据本办法规定,与委托贷款业务相关主体通过合同约定各方权利义务,履行相应职责,收取代理手续费,不承担信用风险。

第五条 商业银行办理委托贷款业务,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平等自愿、责利匹配、审慎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 业务管理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依据本办法制定委托贷款业务管理制度,合理确定部门、岗位职责分工,明确委托人范围、资质和准入条件,以及委托贷款业务流程和风险控制措施等,并定期评估,及时改进。

第七条 商业银行受理委托贷款业务申请,应具备以下前提:(一)委托人与借款人就委托贷款条件达成一致。

(二)委托人或借款人为非自然人的,应出具其有权机构同意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决议、文件或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证明。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委托人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经营贷款业务机构的委托贷款业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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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银行人民币委托贷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行委托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银办发(2000)100号〗《关于商业银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委托贷款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我行作为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我行办理的委托贷款是一种受托代理业务,我行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办理受托业务,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我行提供委托贷款服务后,仅收取相应的手续费。

第四条委托贷款业务由总行统一归口管理,各分行、直属支行开办委托贷款业务应持总行的批准文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备后方可办理。

第五条总行信贷管理部是各类委托贷款的风险管理部门。

第二章委托贷款的要素第六条委托贷款的委托人可以是政府部门,也可以是企事业单位,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及中国境内的居民。

委托人与我行的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委托与受托关系。

第七条委托贷款的借款人是由委托人指定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即凡是根据《贷款通则》可以成为借款人的贷款对象,只要在我行开立存款帐户,经由委托人指定,我行均可根据有关的委托协议向其发放委托贷款。

我行发放委托贷款是在委托人的指令下的代理行为,不对贷款的本息能否及时足额偿还承担任何责任。

第八条委托贷款的利率和计息方式由委托人和借款人自行商定,我行仅根据委托人的委托执行。

委托人的委托利率不得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限法定利率(及上下浮动档次)。

委托贷款利息的计收方式应符合人民银行关于各类贷款利息计收方式的规定,其中对公贷款,可采取按月计息或按季计息的方式;对个人的贷款,可采取分期还款和到期一次性还款等计息方式。

如发生借款人对委托贷款的适用利率、计息方式有异议的情况,我经办行应停止委托协议的执行,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委托人。

第九条我行发放委托贷款,应收取手续费。

手续费率标准为年费率0.3%~1.8%,视委托业务的性质和我行提供的服务,由经办行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手续费金额计算公式有两种:(1)已发放的委托贷款余额×贷款期限×手续费率;(2)委托贷款合同金额×贷款期限×手续费率。

由经办行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委托贷款手续费最低收取标准为100元人民币。

手续费的支付方式由委托人与经办行协商确定,并遵循以下原则:1、委托贷款手续费原则上应于委托协议签订后即由委托人支付,不以借款人是否还本付息为前提。

2、委托贷款的手续费可一次支付,也可分期支付。

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手续费原则上应分期支付,并可选择每月、每季、每半年、每年四种分期支付方式。

3、一次性支付手续费的,应要求委托人于贷款发放日(或之前)向我行直接支付,手续费的计算公式为;委托贷款合同金额×贷款期限×手续费率。

4、分期支付手续费的,一般要求委托人于每期期末支付,手续费的计算可采用前述两种公式。

5、分期支付手续费,可约定由委托人直接向我行支付,也可约定我行在向借款人收取委托贷款本息后从中扣收。

第十条委托人委托我行发放委托贷款的资金应为其合法拥有的自有资金。

委托人应在我行开立委托贷款基金帐户,将该笔资金存入我行。

我行在收到委托人的委托资金后,根据委托协议代为发放。

我行不为委托人垫付信贷资金。

对于已缴存我行尚未发放委托贷款的委托资金,我行可根据与委托人事先约定的利率支付存款利息。

该利率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存款利率管理的规定。

第十一条委托贷款的币种限于人民币。

第十二条我行作为受托人,主要行使以下权利义务:1、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贷款的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手续费率、计息和还本方式)发放委托贷款。

2、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扣收到期贷款本金和应付利息、手续费。

3、向委托人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

4、根据委托贷款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行使报告义务(如发生借款人破产、濒临破产、经营不善发生严重亏损资不抵债、有逃废债务行为等)。

5、协助委托人收回贷款。

第三章委托贷款的操作程序第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受理。

委托人向我行提出委托贷款申请,提交委托书,委托书应明示委托贷款的对象、贷款用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计息方式等,并规定我行作为受托人,只在委托范围内办理受托业务,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我行受理委托申请后,应及时审查委托内容,对不符合规定的委托条件与委托人协商,并就委托的手续费率与委托人达成一致。

我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协议之后,委托人将委托资金缴存我行。

第十四条委托协议的形式。

委托协议分两类。

对于委托人向我行缴存委托资金,并向特定的一个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的情况,我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协议》(以下称委托协议)。

委托协议中应明确约定借款人的名称、贷款用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计息方式、手续费的支付方式以及其他委托事项,我行根据该委托协议发放委托贷款。

对于委托人向我行缴存委托资金,向某一约定范围的若干贷款对象发放委托贷款,在委托时具体的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计息方式等不确定的情况,我行与委托人签订《委托贷款基金总协议》(以下称委托基金总协议)。

委托基金总协议中要求约定贷款对象的范围、贷款用途、委托贷款累计发放的最高余额,但不一定约定单笔贷款的借款人名称、金额、期限、利率、计息方式。

实际放款时,要求委托人再向我行出具《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在《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中明确具体的借款人、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利率、计息方式、手续费的支付方式及其他委托事项。

《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是委托基金总协议的从属文件,我行根据委托基金总协议和《委托贷款委托放款通知书》逐笔发放委托贷款。

第十五条委托贷款的调查。

借款人向我行提出委托贷款申请,我行经办部门根据委托协议,审查其是否委托人指定的贷款对象,审查其是否具备借款条件,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委托人的规定,借款人是否具有基本的还款能力,并将有关情况通知委托人。

我行对借款人进行信贷调查时,应索取相关的资料。

第十六条委托贷款不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

对于委托人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的,由委托人和借款人自行商定,并确定担保人和担保方式。

对借款人提出的担保人和担保方式是否可以接受,完全由委托人自行决定,我行不向委托人出具担保审查意见。

对于委托人和借款人约定的担保方式,我行可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协助办理担保手续。

我行不承担对担保的审查、监管和向委托人报告的责任。

第十七条经信贷调查、审批同意发放的委托贷款,我行经办部门应与委托人、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合同,严格按照委托人的委托发放贷款。

委托贷款合同为三方合同。

第十八条委托贷款发放后,我行经办部门应遵照委托人的要求实施贷款监管,包括:1、跟踪贷款资金的使用;2、根据委托贷款合同向借款人扣收贷款到期本金利息;3、监督借款人的经营状况,根据委托协议行使向委托人的报告义务。

第十九条贷款结息日或本金到期日,我行经办部门根据贷款合同从借款人开立在我行的存款帐户中主动扣收,扣款的顺序为贷款利息、贷款本金。

我行收到委托贷款本息后,应根据税务部门的规定预扣有关的税款,剩余部分按如下原则处理:(1)、如已与委托人在委托协议中约定,委托人应向我行支付的手续费从我行向借款人收取的委托贷款本息中扣收的,则预扣有关税款后,先扣收我行委托贷款手续费,剩余的利息部分结转委托人指定帐户,本金部分转入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

(2)、对委托人已按委托协议中约定向我行支付手续费的,剩余部分转入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

对约定委托贷款手续费从我行向借款人收取的委托贷款本息中扣收,而借款人不支付贷款本息的,我行经办部门应立即要求委托人支付。

我行扣收的委托贷款本息,应于当日预扣有关税、费,及时转入委托人在我行开立的委托贷款基金帐户。

第二十条对借款人不能及时归还贷款本息的,我行经办部门应立即通知委托人,协助委托人做好向借款人追索款项的工作。

第四章委托贷款的管理第二十一条委托贷款应纳入我行统一授信体系实施管理。

我经办行在对借款人进行授信总量管理时,应关注其在我行办理委托贷款的情况。

委托贷款作为表外业务,不占用授信额度。

第二十二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作为委托人的单位委托贷款,由公司金融部门受理;个人作为委托人的个人委托贷款,由个人金融部门受理。

第二十三条委托贷款的审查、审批由信贷管理部归口管理。

对于一定金额以下的委托贷款,可授权公司金融部门、个人金融部门的有权审批人审批发放。

第二十四条委托贷款发放后,会计部门应记录委托贷款科目,公司金融、个人金融部门登记信贷台帐,并按月将委托贷款发放、回收情况报同级行的信贷管理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应定期对本级行公金、个金部门受理发放的委托贷款进行统计分析,于每年一月底将上年度本行委托贷款发放情况向总行信贷管理部报备。

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到期不归还贷款本息,委托人不得要求提取委托贷款基金,我行也不为其垫付资金。

如贷款最终造成损失的,我行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对协议约定分期收取委托贷款手续费的,如我行连续2期未收到委托贷款手续费,经向委托人交涉未果的,我行可采取宣布提前解除委托协议或委托基金总协议、起诉委托人等各种方式向委托人追索,或从借款人归还的贷款本息中扣收。

第二十七条遇国家调整人民币法定贷款利率而需要改变原委托贷款利率水平的,我行应及时通知委托人并做相应调整。

对委托方自行提出的要求调整贷款利率、结息方式的情况,我行凭委托人的委托文件办理。

第二十八条委托贷款提前收回或延期归还,均应凭委托人的书面委托文件办理。

第二十九条委托贷款收回后,委托人可提取委托基金,也可指定新的委托贷款项目。

第五章附则第三十条本办法由ⅩⅩ银行总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各行可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操作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如与以前我行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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