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期末复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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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的订立】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意思状态。

3.【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4.【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5.【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6.【承诺的撤回】是指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行为。

7.【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缔约过失责任】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不被追认,当事人一方因此受有损失,对方当事人对此有过错时,应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这种责任就是缔约过失责任。

9.【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既没有代理权,也没有令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而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所为的代理。

10.【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使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法律规定本人应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11.【实际履行】也称继续履行、强制履行,是指违约方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的违约责任形式。

1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之权。

1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14.【不安抗辩权】因双务合同负担债务并向他方先为给付者,如他方的财产于订约时明显有减少,有难为对待给付之虞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者提出担保之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该权就是所谓不安抗辩权。

15.【债权人的代位权】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

16.【债权人的撤销权】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

合同法期末复习题.一、名词解释:1、合同2、要约3、承诺4、先履行抗辩权5、不安抗辩权6、双务合同7、格式条款8、预期违约9、情势变更原则10、缔约过失责任二、单项选择题1.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 合同关系发生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B 合同关系的发生属于一种民事法律事实C合同关系应当为有偿关系D合同关系的缔结以当事人间的合意为基础2、下列合同中,属于实践合同的是:A 租赁合同B 赠与合同C 保管合同D 买卖合同3、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个买卖合同,但由于丙公司恶意阻挠的缘故,导致乙公司没有履行合同,那么A 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B 丙公司应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C 乙公司与丙公司一起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D 乙公司不必承担任何责任,因为其未履行合同是因丙公司的缘故。

4、甲向出版社发送电子邮件,询问该出版社是否出版了某种图书,出版社收到电子邮件之后,马上向甲寄送了一本该种图书,按照图书标称价格的八五折要求甲支付货款。

甲认为出版社强人所难,不愿意支付货款。

那么,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甲的行为属于要约B出版社的行为属于要约C 出版社的行为属于承诺D甲应向出版社支付货款5、甲向乙寄送了一封信件,要求以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乙现时所用的笔记本电脑,并声明:若乙在二十天之内不提出异议即视为接受要约。

乙收到该信之后,不置可否。

第三十天,甲登门,交给乙一万元,并要求乙交付电脑。

但乙拒绝。

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A 甲的行为并不属于要约B 乙的行为属于承诺C 乙应交付电脑D 乙不必交付电脑6、承诺生效时,A 合同成立B 合同生效C 合同成立并生效D 合同开始履行7、当事人在互联网上通过MSN进行磋商,商定最终需要签订合同确认书,那么双方的合同于()成立。

A 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B 表示承诺的文字在MSN上显示时C 签订合同确认书时D 双方就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8、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合同中有效的是()A 甲以欺诈的手段与乙订立了合同B 甲与乙恶意串通,为损害第三人的利益而订立的合同C 甲与乙为少交税款,将房屋买卖做成房屋赠与,签订赠与合同D 甲因重大误解订立了合同,但在法定期间经过后未撤销6、可撤销合同在未被撤销以前,其效力为()A 有效B 效力待定C 无效D 部分有效,部分无效7、下列选项中,属于效力待定合同的是()A 11岁的小男孩接受了姥爷赠给的一支高档的英雄钢笔B 12岁的少年瞒着父亲,将笔记本电脑卖给老刘C 甲将刀架在乙的脖子上,强迫乙在合同上签字,将一车西瓜卖给了乙D 出租车司机甲借乙抢救病人急需用车之机,将车价提高3倍,乙被迫接受8、张三与李四约定,待张三母亲去世后,张三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李四,双方签订了书面合同。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知识点合同法是我国的一部重要的民法典,是指导和规范合同行为的基本法律。

它对合同的成立、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等方面做了详细的规定,保护了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合同法的一些重要知识点。

一、合同的概念和要素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当事人、合同内容、合同形式。

合同当事人必须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一般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合同内容应当具备明确、具体和真实的要求。

合同形式分为书面合同、口头合同和电子合同。

二、合同的成立和效力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相互的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

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成立时生效,除非合同另有约定。

合同双方要遵守合同的约定,不能随意变更合同内容。

三、合同的履行和违约履行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的义务,违约是违反合同条款的行为。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如不履行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等。

四、合同的变更和转让合同当事人可以自由变更合同的内容,但变更必须经过协商一致。

合同的转让是指合同一方将其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但需得到对方的同意,并符合法律的规定。

五、合同的终止和解除合同的终止是指合同关系因合同约定、当事人协商或者法律规定而结束。

合同的解除是指因发生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违约等原因,其中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关系。

六、合同法中的特殊合同合同法中对于特殊合同也有详细的规定,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

这些特殊合同在使用中要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操作。

七、合同法中的特殊情形合同法还对合同法律关系中的一些特殊情形做出了规定,如损害赔偿、保险合同、经济困难等。

当合同中发生这些特殊情况,合同当事人需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八、合同法的违约责任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在违约时所应承担的责任,包括违约金、损失赔偿、修复性赔偿等。

违约责任通常是根据违约程度来确定的。

九、合同法的法律适用和补充总而言之,合同法是我国民事法律中的重要部分,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终止等方面提供了明确的法律规范。

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小抄(范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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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合同法期末考试复习资料小抄一、引言二、合同的定义及要件1.意思表示: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通过口头、书面、电报、等方式表达。

2.客体要件:合同的客体是指合同的内容和目的,必须合法、可能、确定。

对于不能履行的合同、违法的合同或者违背公共利益的合同,法律明确规定是无效的。

3.主体资格:当事人必须是具备相应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形式要件:合同的形式有无特别规定,主要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三、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合同的成立是指合同各方真实达成协议,形成共同意思表示的过程。

合同的生效是指合同有效地产生法律效力的过程。

常见的合同成立和生效方式包括:1.即时生效的合同:当事人在同一时刻通过口头、书面等方式达成协议即成立合同。

2.未来生效的合同:当事人约定在未来一定时间或发生一定条件下合同生效。

3.待遇条件的合同:当事人约定某一方必须履行一定条件后,合同方能生效。

四、合同的解除及违约责任合同的解除是指当事人根据法定事由或者约定事由,解除合同的过程。

合同的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给对方造成损失,应承担的责任。

常见的合同解除原因包括:1.合同当事人一方严重违约,严重影响合同目的的实现。

2.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解除条件或者履行到期。

3.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

合同的违约责任包括:1.赔偿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对方因违约而遭受的直接经济损失。

2.履行违约:可强制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或者请求解除合同。

五、合同的效力和合同的无效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情况。

合同的无效是指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情况。

常见的合同无效情形包括:1.违法的合同: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例如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2.精神上不自由:由于欺诈、胁迫等原因导致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具备真实的意思表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超过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同。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

合同法期末复习整理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用于调整和规范市场经济中各方之间的合同关系。

在期末考试前夕,为了帮助大家进行复习,本文将对合同法的基本概念、要素、成立与效力、履行与违约、合同的解除等内容进行整理与总结。

二、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通过共同的意思表示,对于一定的民事法律关系作出约定,并取得相应的法律效果的行为。

根据《合同法》的定义,要素包括约定、意思表示和民事法律关系。

三、合同的成立要素1. 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当事人在合同中应以明确、真实、完整的意思表示表达自己的意愿,可以是口头表示或书面表示。

2. 合同的对象:合同的对象应当具备合法、真实、确定的特点,同时不能违反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3. 合同的内容:合同内容应当具有明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并且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4. 合同的形式:合同形式可分为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

法律规定一部分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否则无效。

四、合同的成立与效力1. 合同的成立:合同成立的主要条件是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达成共识。

合同成立后,要经过双方当事人的履行,方可产生效力。

2. 合同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包括效力的开始、效力的范围和效力的终止。

从合同成立时起,合同的效力开始发生作用,并在合同约定的期限或者目的实现后终止。

五、合同的履行与违约1. 合同的履行: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进行具体的行动或交付,实现合同的目的。

2. 合同的违约: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造成对方或者社会利益的损害,即构成合同的违约。

合同的违约可以主观上划分为故意违约和过失违约。

六、合同的解除1. 合同的解除条件:合同的解除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一方当事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一方当事人丧失履行义务的能力、合同的履行无法实现等。

2. 合同的解除方式:合同的解除方式包括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裁决解除和依法行使权利解除。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PongChing一、合同1.概念【法条】: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关系的相对性: 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基于合同向与其有合同关系的另一方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而不能向与其【简答】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1合同主体的相对性: 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

2 合同内容的相对性: 除法律、合同另有规定以外,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除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都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双务合同中,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权利义务相互对应。

3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 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即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的人不负违约责任,合同当事人也不对其承担违约责任。

3. 合同法适用范围:1. 合同法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 合同法所适用的合同包括各类民事主体基于平等自愿等原则所订立的 2 民事合同3.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既包括当事人设立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也包括当事人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不适用范围:1 政府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2法人、其他组织内部管理关系。

3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4.合同法基本原则:1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2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简答】3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法条】4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5当事人订立、履行合同,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二、合同的成立1.要约【法条】: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

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合同法期末复习重点】一、引言合同法是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建立、变更、终止合同关系的基本规则。

本文将重点回顾合同法的核心知识点,帮助读者复习和掌握这一重要法律领域。

二、合同的基本要素1. 合同的定义和要素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其要素包括合意、标的和形式。

2. 合同的合法性要求合同必须符合合法的目的、合法的形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将被认为是无效合同。

三、合同成立与生效1. 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成立通常经历邀约、承诺和接受三个阶段,合同的成立要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和相关法律的要求。

2. 合同的生效合同的生效时效可以是立即生效、约定生效条件、约定生效时间和约定生效时效等。

四、合同的履行和风险转移1. 合同的履行要求合同的履行要求履行义务人按照约定的方式、时间和质量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人有义务对合同标的物进行交付。

2. 合同的风险转移在一般贸易合同中,风险通常在合同成立时转移到买方;而在特殊贸易合同中,风险转移的时间与合同的约定有关。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1. 合同的变更合同的变更要符合法律和合同的约定,变更合同通常需要当事人的协商一致,并经过书面形式记录。

2. 合同的转让合同权利的转让通常要经过原合同当事人的同意,且遵循法律的要求和程序。

六、合同的履行和违约1. 合同履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和合同法的规定履行合同义务,履行义务涵盖时间、方式、质量等方面。

2. 违约责任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七、合同的解除与权利救济1. 合同的解除合同可以通过协商一致解除、法定解除和法院判决解除等方式终止合同关系。

2. 权利救济当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请求违约方正确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要求赔偿等。

八、合同的无效和撤销1. 合同的无效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在成立时即不存在或者成立后被法律认定为无效。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期末考试重点
合同法是法律专业学生必修的一门重要课程,期末考试是对学生对合同法知识掌握程度的考核。

以下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的要约、承诺和对价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要素,学生需要掌握这些要素的定义、要求和成立条件。

2. 合同的效力,包括合同的订立、履行和变更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合同效力的相关规定和法律条款。

3. 合同的种类,根据不同的合同类型,学生需要掌握各种合同的特点、法律规定和适用范围,例如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劳动合同等。

4. 合同的违约和救济,学生需要了解合同违约的情形和后果,以及违约方和受益方的救济方式和途径。

5. 合同法律责任,包括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内容,学生需要了解各种法律责任的适用条件和法律规定。

以上是合同法期末考试的重点内容,学生在复习和准备考试时需要重点关注这些内容,以确保对合同法知识的全面掌握。

希望以上内容对你有所帮助,如果有其他问题,欢迎随时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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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概述一.名词解释1、合同: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广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权利义务的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简答题:1.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合同自由原则2.诚实信用原则3.合法原则4.鼓励交易原则第二章:合同的成立一.名词解释1、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引诱要约,是指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3、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人在发出要约以后,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有权宣告取消要约。

4、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并生效之后,将该项要约取消,从而使要约的效力归于消灭。

5、要约的失效:是指要约丧失了法律约束力,即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拘束。

6、承诺:所谓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7、承诺迟延:是指受要约人未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

8、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撤回其承诺。

9、交叉要约:是指订阅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相互不约而同的向对方发出了内容相同的要约。

10、缔约过失责任: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的过程中,一方因未被其依据城市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义务致另一方的信赖利益的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简答题1.合同成立的构成要件: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2. 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5)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3.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

(2)承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4)承诺必须表明受要约人决定与要约人订立合同。

(5)承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的要求。

4.要约的失效原因:第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第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第三,承诺期限届满。

第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做出实质性变更。

5.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及构成要件:A.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是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产生的法律责任2.缔约过失责任的是因过失导致合同未成立的损害赔偿责任3.缔约过时责任的存在基础是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缔约过时责任是一种损害赔偿责任B.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C.构成要件:(1)缔约一方违反先契约义务(包括互相协助、照顾。

保护等)(2)违反先契约义务有过错(在欺诈、隐瞒等胁迫心理状态下所作的行为)(3)对方当事人有损失-信赖利益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与该损失之间有关系6.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

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7.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第三章:合同的内容和形式一.名词解释1.合同权利:是指债权人依据法律或合同规定享有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主要义务:是指依据合同的性质所固有的或依当事人的特别约定,合同当事人双方应当承担的义务。

3.次要义务:是指根据合同的性质和当事人的约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成立和当事人订约目的的义务。

4.主给付义务:是指合同关系所固有、必备,直接影响到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目的的义务。

5.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应当承担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6.免责条款:是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将来的责任的条款。

7.格式条款:是指一方当事人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在订立和同事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8.合同的形式:又称合同的方式,是当事人合意的表现形式,是合同的外部表现,是合同内容的载体。

二.简单题1.合同的一般条款:1.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者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7.违约责任8.解决争议的办法2.免责条款的生效要件:第一,免责条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不得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

第三,免责条款不得免除因故意或重大过时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第四,格式化的免责条款,不得不合理的免除条款制作人的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的主要权利。

3.格式条款的特点、无效A特点:1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订的 2格式条款是一方与不特定的相对人订立的 3格式条款的内容具有定型化的特点 4相对人在订约中居于服从地位B无效:第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第二,免责条款免除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责任,或者免除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责任,该格式条款无效。

第三,格式条款免除了条款指定人的责任,或加重了相对人的责任。

第四,格式条款排除了对方的主要权利。

第四章:合同的效力一.名词解释1、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2、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特别规定一定的条件,以条件的是否成就来决定合同效力的发生或消灭的合同。

3、附期限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设定一定期限,并把期限的到来作为合同效力发的发生或消灭根据的合同。

4、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于合同成立时是否发生效力尚不能确定,有待于其他行为使之确定的合同。

5、表见代理:是指在无权代理的场合,如果善意的相对人有正当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而与其为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的效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6、无权处分合同:是指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并与相对人订立转让财产的合同。

7、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在内容上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而无法律效力的合同。

8、可撤销的合同:所谓可撤销合同又称为可撤销、可变更的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和同事,因意思表示不真实,法律允许撤销权人通过形式撤销权而使已经生效的合同归于无效。

9、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10、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整个行为过程。

二、简答题1.合同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2.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A.两者的概念和性质不同:所谓合同的成立,是指缔约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所谓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拘束力,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法律效力。

B.两者的要件不同:成立: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2.订约当事人对主要条款达成合意 3.合同的成立应具备要约和承诺阶段 4.标的可履行性(传统大陆法系有第四点)生效: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4.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3.附条件合同中的条件要求: 1.条件必须是将来发生的事实 2.条件是不确定的事实3.条件是由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法定的4.条件必须合法5.条件不得与合同的主要内容相矛盾4.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无缔约能力人、无代理权人、无处分权人与他人订立的合同5.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1.代理人无代理权而从事代理行为2.相对人有合理的理由相信物权代理人有代理权3.相对人主观上是善意的、无过失的4.无权代理行为的发生与本人有关6.无效合同的种类:(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7.可撤销合同的种类: 1.重大误解 2.显失公平等 3.因欺诈、胁迫 4.乘人之危8.效力待定合同与可撤销合同的区别:1.可撤销合同撤销前是有效的,而效力待定合同在同意前或拒绝前效力是不确定的。

2.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效力自始消灭;而效力待定合同的拒绝,自始不发生效力3.撤销权承认(?)时限,发生效力继续存在;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始确定地发生效力4.可撤销合同的撤销权人为合同当事人;而效力待定合同的同意权人为当事人以外第三人第五章:合同的履行一.名词解释1.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是指在符合法定条件时,当事人一方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拒绝履行其债务的权利,它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的不安抗辩权。

2.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

3.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之前,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债的本旨,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4.不安抗辩权: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二.简答题1.合同的履行原则: 1.实际履行原则2.适当履行原则3.协作履行原则4.经济合理原则2.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当事人双方互负的债务没有先后旅行顺序且均已届清偿期 3.对方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未按约定履行债务 4.对方当事人的对待履行是可能履行的3.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因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 3.先履行一方到期未履行债务或未适当履行债务4.不安抗辩权的成立条件:1.当事人须因双无合同护肤债务 2.当事人一方须有先履行的债务且已届履行期3.后履行债务一方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4.后履行债务一方没有对待给付或未提供担保第六章:合同的保全一.名词解释1.合同保全:是指法律为防止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或不增加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损害,雨荨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或代位权,以保护其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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