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会展业条例》全文公布啦!(2020)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

上海市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细则(2017年本)简要说明:一、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印发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目录细则。
二、本目录细则具体划分市与区的核准权限。
(一)本目录细则规定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按照下列原则进行核准:1.市经济信息化委核准炼油、变性燃料乙醇、石化、煤化工、稀土、民用航空航天工业领域项目。
2.浦东新区投资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准其所属区域内项目。
3.其他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二)本目录细则规定“由区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的项目,由区级投资主管部门以及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核准,并按照项目所在地原则进行核准。
(三)市政府确定的机构根据地方性法规、规章规定,对所属区域内项目实施核准,包括: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管委会、临港地区开发建设管委会、虹桥商务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等。
三、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范围、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按照本目录细则第十一、十二条有关规定执行。
四、需要综合平衡岸线、能源等资源,跨区,享受重要政策的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五、本目录细则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
市与区级的备案权限,按照《上海市政府备案的投资项目目录》相关规定执行。
六、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专门规定的项目核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七、各级项目核准机关按照“谁核准、谁监管”的原则,依法加强对项目的事中事后监管。
一、农业水利农业:涉及开荒的项目由市级项目核准机关核准。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区、市)水资源配置调整的重大水利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其中库容10亿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万人及以上的水库项目由国务院核准。
其余水库项目由市发展改革委核准。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1.12.31•【字号】青府办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经区政府同意,现将《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12月31日青浦区资源节约和循环经济发展“十四五”规划根据《上海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上海市青浦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以及《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划。
一、“十三五”工作回顾(一)工作成效1.超额完成能耗总量及强度目标“十三五”期间,能源综合利用效率逐年提高,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25.94%,超额完成本市下达的“十三五”单位增加值能耗累计下降16%的目标;能源消费总量年均下降1.81%,远低于上海市下达的能耗总量年均增幅不超过2%的控制目标。
2015—2020年青浦区能耗总量及强度增幅2.产业结构持续优化一是继续淘汰落后行业产能。
滚动实施《青浦区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三年行动计划》,聚焦“三高一低”落后企业,推进钢铁、石化、建材、有色金属、轻工、纺织、医药及四大工艺等重点行业的结构调整优化,“十三五”累计完成产业结构调整项目3855项,累计减少能耗超过12万吨标准煤,涉及土地面积约2.16万亩。
二是积极引进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
围绕“三大两高一特色”主导产业,培育发展高端信息技术业,积极推动传统制造业向高端智能制造转型升级,2020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制造业产值比重为25.1%,比“十二五”末提高2.8个百分点。
上海市流动餐车管理办法(试行)

上海市流动餐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依据为了促进早餐服务新模式发展,规范本市流动餐车经营行为,保证食品安全,为市民提供便捷、丰富、健康的餐饮食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上海市食品安全条例》、《上海市食品摊贩经营管理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早餐工程建设的实施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流动餐车经营活动及其监督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流动餐车是指在规定的经营区域和时段内,以符合要求的机动车为载体,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车辆。
第三条设置和管理原则本市流动餐车的设置和管理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属地管理、有序监管的原则。
第四条支持政策鼓励发挥市区两级财政资金引导作用,支持流动餐车建设,对在早餐网点薄弱地区设置流动餐车的,给予重点支持。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职责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辖区内流动餐车工作的领导,制定流动餐车布点规划,建立由区商务主管部门牵头,各相关职能部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共同组成的流动餐车工作机制,组织实施辖区内流动餐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流动餐车的经营信息登记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第七条部门职责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流动餐车工作推进的统筹协调和指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餐车的经营活动依法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餐车的生活垃圾、餐厨废弃油脂、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置、户外广告设置以及市容环境卫生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对流动餐车市容环境卫生方面实施执法监督。
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餐车的环境保护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流动餐车额度属性进行确认。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流动餐车的登记;对流动餐车及配送补货车辆的停放实施指导和监督管理。
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流动餐车的监督管理工作。
上海市六大产业基地

上海市六大产业基地上海市六大产业基地1、微电子产业基地上海微电子产业以集成电路为代表的微电子产业是电子信息等高新技术产业的核心。
上海集成电路产业已获得前所未有的发展,形成了设计、制造、封装、测试、气体、培训等相关联的集成电路产业链,成为全球最具吸引力的集成电路产业投资地区之一。
上海微电子产业正向浦东、漕河泾、松江、青浦等地区加速集聚,从东到西横贯上海的“一带二区”微电子产业基地格局已基本形成。
一、微电子产业基地建设概况2005年,上海电子信息产业在高增长的同时,产业结构调整也在加快。
集成电路、电子计算机、通信设备3个制造行业的工业产值占全市电子信息制造业工业总产值的比重达67%。
其中,集成电路制造业实现主营业务收入250亿元,资产总计560亿元。
行业规模继续扩大,主要产品在全国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出口交货值达2756亿元,比上年增长31.2%,占全市出口交货值比重的55.4%。
上海集成电路行业新增3l 户企业。
年内,集成电路行业科技投入增大,技术水平提高,全市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技术开发经费支出达70.7亿元,研究与发展(R&D)经费支出达33.95亿元。
第五代TFT—LCD(彩色薄膜晶体管液晶显示器)液晶平板生产技术、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激光视盘机EVD等都大大提升了技术水平。
二、微电子产业园区1.浦东微电子产业带浦东微电子产业带以张江为核心,向金桥出口加工区和外高桥保税区延伸,并向周围区域辐射,形成南北走向的基地核心区。
目前投产或在建的企业已初步构成包括集成电路产业、IC配套产业、微电子信息、整机及软件等在内的完整的产业链,并已发展成为我国集成电路产业规模最大、体系最完整、技术最先进、最具发展潜力的集成电路产业发展区域。
2.漕河泾新兴技术开发区微电子产业开发区微电子产业,已形成包括咨询、设计、开发、制造、测试、封装、销售、服务及相关配套等在内的较为完整的产业链,拥有先进、贝岭、新进、讯科等6条生产线、2家国家级集成电路研究中心、30多家研发企业及10多家配套企业。
上海市展览业行为公约(草案)

为贯彻《上海市展览业管理办法》,促进上海市展览行业的发展,发挥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作用,保障会员合法权益,提升上海市展览业自律水平,规范展览主办单位、场馆单位、展示工程单位、运输单位等相关主体(合称会展经营机构)在展览活动中的经营行为,上海市会展行业协会(简称协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上海市实际,制定本市展览业行为公约如下:一、共同行为规范1、会展经营机构在本市区域内从事经营行为应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守法经营,诚信服务。
2、会展经营机构之间不得以非法手段或违反行业公序良俗的手段进行不正当竞争,协会有权对会员单位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予以公开谴责或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3、会展经营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协会做好有关企业、项目的评估、统计、认证、表彰、行业自律等方面的工作。
4、会展经营机构应当根据自身企业特点制定切实有效的突发事件应急制度,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大程度地减少展览安全责任事故。
5、会展经营机构之间开展合作,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条例,以及行业公序良俗,围绕办好展览的目的服务,推荐会展经营机构使用协会对外公布的示范合同文本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二、主办单位行为规范1、主办单位在上海举办国际展览会应当制定展览的实施方案和计划,对招展办展活动进行统筹、组织和安排,对于按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的项目,主办单位应及时办理项目审查手续,未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查,不得擅自举办展览。
2、主办单位对外发布的招展信息应当客观、真实,不得发布与展览内容不一致的招展信息。
未征得有关单位的同意,不得在招展信息中将该单位列为举办单位或者支持单位。
主办单位在招展时尚未落实租赁场馆的,应当在招展信息中加以说明。
3、招展信息发布后,主办单位一般不得变更展览名称、展览主题、展览范围和展览时间等展览事项,有正当理由确需变更的,应当立即告知参展商。
变更涉及按规定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查的,应当向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上海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引导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发展,支持国有创业投资企业投资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完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的投资退出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在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展改革委”)备案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是指国有控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的行为。
前款所称控股,其内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确定。
国有参股的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或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实施。
第四条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权,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鼓励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在产权制度上进行探索和创新,可以尝试引入国际化管理团队或采取更为灵活的管理模式,建立健全尊重市场化规律与体现国资监管要求相协调的体制机制。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六条根据《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市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对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进行备案和年度检查,并将《备案通过通知》和《年检通过通知》抄送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和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联交所”)。
第七条依法履行备案的下列国有创业投资企业股权转让适用本办法:1、上海市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及其出资设立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2、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出资设立并在本市工商注册的国有创业投资企业;3、经市发展改革委备案并处于年度检查有效期内的其他国有创业投资企业。
第三章决策管理第八条本市国有创业投资企业应当重点投资国家和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或与本企业主业相关的产业,支持和帮助相关领域中小企业发展。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3.12.05•【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施行日期】2024.01.1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办法(2014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24号公布根据2023年12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7号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管理,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整洁,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以下简称“责任区”)工作的主管部门,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组织制定本市责任区管理的相关政策、标准与指导意见;(二)组织检查、考核各区责任区市容环境卫生状况;(三)协调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将责任要求纳入行业管理的有关事项。
本市市场监管、商务、药品监管、房屋管理、经济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卫生健康、教育、文化旅游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三条(区和街镇管理职责)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管理相关事项的综合协调。
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责任区的监督管理,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布置、落实本辖区内的责任区工作;(二)开展责任区相关宣传、动员、培训、监督、检查工作;(三)指导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本辖区内的相关单位、个人落实责任区制度,主要履行以下职责:(一)落实具体责任人、责任区范围;(二)推进建立责任区自律管理机制;(三)引入社会第三方参与责任区相关工作。
第四条(责任人确定及责任区范围划分)责任人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定。
本市陆域责任区范围的划分,遵循下列基本规定:(一)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物业管理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二)轨道交通、隧道、高架道路、公路、铁路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出入口向外延伸的一定范围以及建筑物、构筑物外侧;(三)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公共绿地、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该公共场所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四)农贸市场、会展场馆、商场、超市、餐饮、宾馆、沿街商户、施工工地、待建地块等场所的责任区范围,为其经营、使用区域外侧至人行道外沿;(五)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责任区范围,为其建筑物、构筑物外侧至人行道外沿;(六)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业园区和经济开发区的责任区范围,为其所辖区域的公共区域。
广交会参展手册
为方便参展,规范秩序,特制定《第 110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出口展参展手册》(以下简称手册)。
本手册自第 110 届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以下简称广交会)起执行。
此前凡与本手册相抵触的相关规定,均以本手册为准。
也可通过浏览广交会的网站 了解本届广交会的概况。
本手册的解释权归中国对外贸易中心。
时间安排时间 展出内容10月9‐13日 筹展10月15日‐19日第一期 电子消费品,电子电气产品,计算机及通讯产品,家用电器,照明产品,自行车,摩托车,汽车配件,车辆(户外、露天),小型机械、大型机械及设备,工程机械(户外,露天、棚下),五金,工具,建筑及装饰材料,卫浴设备,化工产品10月20‐22日 撤换展10月23‐27日 第二期 餐厨用具,日用陶瓷,家居用品,个人护理用具,浴室用品,钟表眼镜,玩具,礼品及赠品,节日用品,工艺陶瓷,玻璃工艺品,编织及藤铁工艺品,家居装饰品,园林用品,铁石制品(户外),家具、土特产品10月28日‐30日 撤换展10月31日‐11月4日第三期 男女装,童装,内衣,运动服及休闲服,裘革皮羽绒及制品,服装饰物与配件,家用纺织品,纺织原料面料,地毯及挂毯,鞋,办公文具,箱包,体育及旅游休闲用品,医药及保健品,医疗器械、耗料、辅料,食品11月4日18:00‐11月5日17:30撤展注:第一期与第三期均设有进口展区,欢迎前往参观采购。
前言 (1)时间安排 (1)第一章展会介绍 (3)第二章参展企业资质标准 (6)第三章参展申请 (7)第四章展位评审与安排办法 (9)第五章参展展品管理规定 (13)第六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 (15)第七章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及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18)第八章广交会馆内宣传品管理规定 (21)第九章广交会展位使用管理规定 (23)附件1.1广交会展馆商品及展区分类表 (25)附件1.2 展区布局图 (27)附件2.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参展展品范围 (30)附件3.1广交会出口展参展申请表 (43)附件3.2 第110届广交会出口展联营参展申请表 (45)附件4 商标、专利、版权、质量认证情况备案清单 (46)附件5广交会出口展区知识产权提请投诉书 (47)附件6广交会专利涉嫌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 (48)附件7广交会商标涉嫌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 (49)附件8广交会版权涉嫌侵权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 (50)附件9 广交会贸易纠纷接受投诉、处理流程 (51)附件10广交会出口展展位使用责任书 (52)第一章 展会介绍一、主办和承办机构主办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广东省人民政府承办机构:中国对外贸易中心(以下简称外贸中心)二、展会时间第一期:2011年10月15‐19日每天9:30‐18:00第二期:2011年10月23‐27日每天9:30‐18:00第三期:2011年10月31日‐11月4日每天9:30‐18:00换展期:2011年10月20‐22日 10月28日‐30日三、展会地点中国进出口商品交易会展馆A区、B区与C区。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
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商务部令2019年第1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9年11月1日本届商务部第19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9年11月30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证明事项等工作要求,商务部对相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经相关联发部门同意,现决定:一、废止2部规章(一)经商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废止《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2004年第3号)。
(二)决定废止《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5年第19号)。
二、修改10部规章(一)决定删除《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八条的“(四)法定代表人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和第十一条的“(四)分公司负责人简历及有效身份证明;”。
决定修改第八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和第十一条的“(六)固定办公场所产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为“企业已购买或租用固定办公场所的书面承诺”。
删除第三章“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取得拍卖业务的许可、变更和终止”。
(二)经商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决定将《重点旧机电产品进口管理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质检总局令2008年第5号)第九条修改为:“从事翻新业务进口重点旧机电产品的单位,国家规定有资质要求的,还须提供已取得相关资质证明的书面承诺。
”(三)经商海关总署同意,决定在《机电产品自动进口许可实施办法》(商务部海关总署令2008年第6号商务部令2018年第7号修改)第六条第一款第四项增加如下表述作为第8项:“上述规定的材料可通过国家政务服务系统联网查询的,可不再提交。
杭州市加快推进会展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
杭州市加快推进会展业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作者:来源:《旅游会展》2018年第09期为加快构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会展产业体系,着力将杭州市打造成为具有世界水准的国际会议目的地城市、会展之都、赛事之城,根据《杭州市会展业促进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行动计划,自2018年8月26日起施行。
紧紧围绕全面提升城市国际化水平,把握“后峰会、前亚运”契机,坚持“硬件建设”与“产业布局”相结合、“会展国际化”与“城市国际化”相结合、“有效市场”与“有为政府”相结合、“本土培育”与“外向引进”相结合的原则,深入推进大会展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加大开拓创新力度,力争杭州市会展设施建设有新突破,国际化水平有新提升。
重点任务:加大会展设施建设力度;提升会展国际化水平;加快会展业市场化转型三部分内容。
保障措施: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会展业统筹协调;积极引进和培养优秀会展人才;加快建立会展业发展考核体系;营造良好的办会办展环境。
《关于促进上海旅游高品质发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见》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全域旅游发展战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加快将上海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
上海市制定出台了《关于促进上海旅游高品质发展加快建成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若干意見》。
《意见》制定情况说明如下:7月30日、8月17日,《意见》通过市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和市委常委会审议,包括“总体要求”“树立全域旅游的发展理念,加快把上海建成更具吸引力的旅游目的地”“全力打响‘四大品牌’,加快推动上海旅游转型升级”“坚持需求导向,着力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坚持服务全国面向世界,着力提高上海旅游的辐射力和影响力”“保障措施”六个方面30条内容。
河北出台会展品牌提升计划和会展小镇规划近日,河北出台《关于加快推进现代服务业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提出“会展品牌提升计划”以及“在廊坊市规划建设以会展小镇等为支撑的服务经济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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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会展业条例》全文公布啦!(2020)《上海市会展业条例》已由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20年3月1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会展业条例(2020年3月19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会展业发展,规范会展活动,维护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合法权益,服务保障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以下简称“进博会”)等会展活动,打造国际会展之都,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推动上海“五个中心”建设,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的促进、服务和规范,适用本条例。
国家对会展业和会展活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会展业,是指通过举办会展活动,促进贸易、科技、旅游、文化、体育、教育等领域发展的综合性产业。
本条例所称会展活动,是指举办单位通过招展方式,在特定场所和一定期限内,进行物品、技术、服务等展示,或者以举办与展示主题相关的会议形式,为参与者提供推介、洽谈、交流等服务的商务性活动,但以现场零售为主的展销活动除外。
第四条本市会展业发展遵循市场运作、政府引导、公平竞争、行业自律的原则,坚持国际化、专业化、品牌化、信息化方向,加强产业联动,提升城市能级,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会展业的统筹规划,完善会展活动公共服务体系,组织市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落实各项促进、服务和保障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业发展议事协调机制,统筹推进会展业重大政策制定,协调会展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协调重大会展活动服务保障工作。
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实际,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会展业发展。
第六条市商务部门是本市会展业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展业综合协调、引导规范和服务保障等工作。
区商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会展业相关工作。
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财政、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教育、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规划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文化旅游、卫生健康、统计、体育、绿化市容、知识产权、城管执法、海关等部门和国际贸易促进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促进会展业发展与规范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本市与会展业相关的行业协会、促进机构等行业组织(以下统称“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和信用建设,开展市场研究、标准制定、业务培训和相关评价评估,促进行业信息交流与合作,引导会员规范经营,推动行业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
第二章促进与发展第八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本市会展业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向社会公布并组织实施。
第九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资源等部门编制会展场馆布局规划,按照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纳入相应的国土空间规划。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交通、商务、文化旅游、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会展场馆布局规划的要求,支持与城市定位和产业特色相符合的会展场馆建设,完善会展场馆周边交通、餐饮、住宿、通讯等配套设施建设。
第十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促进会展业发展的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重点支持品牌会展培育、会展业宣传推广、会展业与相关产业联动等工作。
市、区相关专项资金可以对本市会展业发展给予引导和支持,促进会展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一条鼓励社会资本通过设立会展业投资基金等方式,为会展产业集聚和相关服务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
第十二条鼓励境内外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在本市设立总部,并在通关流程、人才引进、资金结算、投资便利、人员出入境等方面按照规定给予支持。
本市建立国际会展活动引进和申办联动机制。
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和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国际交流合作,积极引进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和国际知名会展活动。
第十三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示范企业,支持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联营等市场化方式,打造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会展业市场主体。
第十四条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应当加强对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的指导,鼓励其加入国际知名会展行业组织;支持本市会展项目取得国际认证,提高全球辐射和服务能力,提升本市会展品牌的国际影响力;积极培育境外自办展览项目,提升境外组展办展能力。
本市支持境外机构在特定会展场馆独立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会。
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政策措施,搭建资源共享平台,推动会展业与制造、商贸、旅游、文化、体育等产业联动发展,扩大会展业溢出带动效应。
第十六条支持本市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在长江三角洲(以下简称“长三角”)等区域举办系列展,通过品牌合作、管理合作等形式推动会展业区域联动。
鼓励本市会展行业组织在长三角等区域建立会展业联动发展工作机制,建设长三角等区域特色展览展示平台,举办区域联动主题会展活动。
第十七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建立和完善以市场为导向、与国际会展之都建设相适应的会展人才使用评价机制,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通过市场机制从国内外引进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
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引进的高层次、紧缺会展人才在户籍和居住证办理、住房保障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十八条市教育部门应当支持本市高等院校结合会展业发展需求,优化会展业相关学科专业设置与人才培养结构,培养高端复合型会展人才。
支持有条件的高等院校开展会展专业贯通人才培养。
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教育等部门搭建校企合作服务平台,引导本市高等院校与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加强校企合作,设立会展教育与培训基地,推进校企协同育人。
第十九条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服务与管理创新,促进网上会展等新兴业态发展,形成线上线下会展活动的有机融合。
支持会展场馆单位推进智慧场馆建设,通过信息化手段整合各类安全防范措施和会展服务资源,提高会展活动技术水平和服务功能。
市商务、经济信息化等部门和会展场馆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会展活动保障和公共服务智能化。
第二十条本市遵循减量化、再利用和再循环的原则,积极发展绿色会展,制定、完善绿色会展相关标准,推广应用各种节能降耗的器材设备,鼓励举办单位、场馆单位、会展服务单位和参展单位(以下统称“会展活动各方主体”)采用绿色原材料、应用低碳环保技术。
第三章服务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本市在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平台建立会展统一服务窗口(以下简称“平台服务窗口”)。
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消防、绿化市容、规划资源等部门加强业务协同办理,优化政务服务流程。
举办单位、场馆单位和会展服务单位可以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等方式,申请办理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消防、户外广告、地图审核等与举办会展活动相关的行政许可、备案等有关行政事务。
通过平台服务窗口申请办理有关行政事务的,相关部门依法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及有关行政事务办理结果,统一通过平台服务窗口反馈。
市商务部门应当通过平台服务窗口,依法为公众提供会展活动信息查询等公共服务,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保障信息安全,对涉及的商业秘密予以保密。
第二十二条举办单位举办会展活动时,应当在发布招展信息前,将会展活动名称、举办时间、举办地点等信息,向市商务部门备案。
经备案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海关、商务等部门申请给予展品进境通关便利、大型会展活动保障等服务。
会展活动信息备案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海关应当优化会展活动展品的通关手续和监管流程,提高通关便利化水平;按照规定延长相关展品暂时进境期限;会展活动结束后,允许符合规定的境外暂时进境展品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监管场所,并准予核销结案。
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为信用良好的会展活动各方主体相关人员提供出入境便利。
第二十四条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应急、消防、市场监管、城管执法、卫生健康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对会展活动实施现场联合检查,维护会展活动正常秩序。
会展活动举办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会展活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处置突发事件。
第二十五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大型会展活动保障机制,组织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保障、交通协调、人员疏导、突发事件处置等工作。
举办预计单日人流超过五万人次的会展活动,举办单位可以向活动举办地的区商务部门提出保障申请。
区商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向区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区级保障机制。
区人民政府认为相关会展活动超出区级保障能力的,应当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请启动市级保障机制。
第二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完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机制,充分发挥调解、仲裁等多元化知识产权纠纷解决途径的作用。
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会展活动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指导,快速处理会展活动知识产权违法行为。
本市加强会展活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完善知识产权诉讼案件审理机制,依法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
第二十七条举办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
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由举办单位人员、相关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法律专业人员等组成。
必要时,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可以应举办单位要求派员指导。
举办单位或者其设立的会展活动知识产权投诉机构初步判断参展产品构成侵权的,举办单位可以按照合同约定,采取遮盖、下架展品或者取消参展资格等措施,并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市知识产权相关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市商务、标准化等部门应当完善会展业标准化体系,强化会展业标准实施与监督,提升会展业质量和水平。
市标准化部门和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制定会展业相关地方标准,加强对地方标准的宣传和推动实施工作。
鼓励会展行业组织、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参与标准化工作,制定场馆管理、经营服务、节能环保、安全运营等团体和企业标准。
第二十九条市统计部门应当会同市商务、文化旅游等部门建立会展业统计制度,完善统计指标体系,优化调查方法,建立会展业统计数据库,开展大数据分析,并对会展业发展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
第四章规范与管理第三十条本市依法保障会展活动各方主体开展公平竞争。
场馆单位、举办单位等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
第三十一条市商务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公安、知识产权等部门制定会展活动相关合同示范文本,引导会展活动各方主体使用。
第三十二条会展活动的名称、标识、主题等应当符合国家与本市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或者产生其他不良影响。
举办单位使用会展活动名称和标识时,不得实施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其他举办单位的会展活动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
本市鼓励举办单位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等方式保护会展活动名称等无形资产。
第三十三条举办单位应当以自己的名义发布招展信息,并与会展活动备案信息相符,不得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