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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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优秀8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一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第七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篇1)一、目的为加强农机行业处理突发安全生产事故的能力,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反应速度和协调水平,确保农机行业迅速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安全生产事故,将损失降至最小程度,最大限度地维护农机行业社会形象和保障农机生产活动的正常进行。

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农机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1、违反农业机械管理法律法规和农机作业操作规程引发的人身伤亡和较大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农机具机库、油料库、农机具生产车间、农机具维修销售网点突发火灾事故。

3、台风、暴雨、洪水、高温、雷击和低温冷冻等自然灾害导致的意外事件。

4、行业内其它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突发事故。

三、应急处置原则1、以人为本。

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建立处置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的机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2、预防为主。

通过采取得力的防范措施,把事故化解在萌芽状态,消灭在隐患期间,尽可能避免造成恶劣影响和灾难性后果。

3、依法规范。

以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章为指导,全面规范处置工作方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决策科学,措施得当。

4、迅速反应。

发生重大伤亡、火灾、水灾等突发农机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发生单位应立即向市农机化办报告,根据指令,迅速、果断、有效起动应急方案,市农机化办组织统一指挥和积极妥善处理。

5、明确职责。

按照安全生产负责制,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6、公众参与。

广泛做好公众宣传教育工作,向干部群众阐明危害得失,识大体顾大局。

准确发布预警及处置信息,积极做好善后工作。

四、编制依据本预案编制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农业机械化促进法》、《__市安全生产工作条例》、《生产事故安全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__市农机事故处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

五、应急响应1、一般级别的突发事故,由事发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力量处置。

事故发生后有关领导和人员须及时赶到现场,控制现场、收集现场信息和开展救助等工作,并立即将情况报领导小组。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提高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实施、培训和演练等活动。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三)科学合理、规范有序;(四)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危险源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风险分析;(二)事故应急处置程序;(三)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四)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五)应急通信与信息报送;(六)应急演练计划;(七)事故善后处理。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应当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一)事故风险等级;(二)事故可能造成的损失;(三)周边环境及社会影响;(四)应急救援能力。

第三章应急预案的评审第七条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组织评审。

第八条评审应当由应急管理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机构负责,评审内容包括:(一)应急预案的编制依据;(二)事故风险分析及预防措施;(三)应急处置程序及措施的合理性;(四)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的明确性;(五)应急物资和装备保障的充足性;(六)应急通信与信息报送的及时性;(七)应急演练计划的可行性。

第四章应急预案的实施第九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应急预案报所在地应急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应急预案的宣传培训,提高员工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事故发生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第五章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练第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定期对员工进行应急预案培训,内容包括:(一)事故风险识别;(二)应急处置程序;(三)应急物资和装备使用;(四)应急通信与信息报送。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以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为目的的应急预案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为处理突发生产安全事故而规定确定的防范、预警、救援、处理措施,并明确各相关职责和处置程序的应急预案。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应本着“统一规划、分级负责、分工协作、综合施策、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本单位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负总责,各级部门、单位、人员按照岗位职责,分工负责。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与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制度、办法相配套。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由本单位负责,根据本单位的特定情况,分别制定总体部署预案和专项预案。

第八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要满足以下要求:(一)内容合理、有效,确保应急响应迅速、安全;(二)科学合理、可操作,确保防范和疏导措施有效;(三)明确相关职责和处置程序,确保责任明确、协调一致;(四)充分考虑应急预案执行中可能出现的特殊情况;(五)应急预案的编制必须符合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要求。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事故背景和预警要素的分析;(二)预案组织体系和应急响应的领导机构、工作机制等;(三)应急组织人员的职责和任务;(四)应急设备设施和物资储备的配置;(五)信息报告、接处警和通信联络的机制;(六)事故处置的程序和措施;(七)人员疏散、转移和救护的方案;(八)事故影响区域的防护和隔离措施;(九)灾后恢复和重建的措施;(十)评估、演练和改进的机制。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一)明确编制工作组成员及其职责;(二)搜集、整理、分析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和实际需求;(三)制定编制工作计划,并明确编制任务及工作时限;(四)拟订预案编制方案,并提请单位负责人审定;(五)根据编制方案,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形成初稿;(六)邀请本单位、相关单位及行业专家对初稿进行评审;(七)组织内部员工广泛征求意见,解决争议问题;(八)对意见进行整理汇总,形成修订稿;(九)修订稿上报单位负责人批准,并备案。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应急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国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是为了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加强对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组织和领导,落实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规范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审批、备案、实施和管理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应急预案是指对发生突发事件、事故等特定情况下,进行指导、组织和协调、处置和保障等具体要求和措施的一种预先设计好的指南。

第四条应急预案的内容应包括组织指导、情况监测、风险评估、紧急处理、协调指挥、宣传与应对等内容。

第五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应急管理机制,切实加强预案工作,坚持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分级负责、精准施策的原则,最大程度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的现行标准及特定情况,设置相应的应急预案编制工作组,从事预案编制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确定编制任务,明确应急预案编制的目标、任务和依据;(二)成立预案编制工作组,负责推动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明确责任人、职责,合理分配工作任务;(三)开展应急风险评估,根据本地区的特点,科学分析可能面临的突发事件、事故,明确风险源、影响范围和可能造成的损害;(四)设计应急预案方案,根据风险评估结果,设计相应方案,包括组织指挥机构、应急措施、预案实施流程等内容;(五)征求意见,将编制好的预案方案向有关单位、部门征求意见,经过修改完善后形成最终方案;(六)审批备案,经过有关领导审批备案后,形成最终的应急预案。

第八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不同地域的特点,对应急措施进行针对性的设计,以确保预案的实施能力。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提高应对突发事故的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为了防范、控制、减轻事故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时调集应急资源,组织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规定应急工作任务和程序的组织文书。

第三条预案的编制、评审、审批、发布以及预案的实施、演练等工作,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到科学规范、以人为本、综合防控、强化救援。

第二章预案编制第四条预案应当由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经验的机构编制,专业机构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或者专业人员协助编制。

第五条预案编制工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确定预案的编制内容,要确保预案的完整性、可行性和适用性。

第六条预案的编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一)事故类型和可能发生的事故危害程度;(二)可能引发事故的可能性和频度;(三)人员疏散和救援的可行性;(四)应急资源和装备的可调度性和可用性;(五)其他与预案编制相关的因素。

第七条预案的内容应当包括以下方面:(一)事故应急指挥体制和组织架构;(二)事故应急救援人员的职责和权限;(三)应急设备、器材和物资的配置和使用方法;(四)事故预警、报告、通知和处置流程;(五)人员疏散和救援的方案和措施;(六)事故调查和事故处理的程序和要求;(七)其他与事故应急救援相关的内容。

第八条预案的编制应当充分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的意见,并进行评审。

评审通过后,报送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预案应当通过电子和纸质两种形式进行保存,并及时进行更新和调整,确保预案的及时有效性。

第三章预案审批第十条预案的审批由主管部门负责。

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审查,对预案的合理性和实用性进行评估。

第十一条预案审批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对预案中的内容进行审核,确保预案与法律法规的要求相一致。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提高事故应急处置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是指为了做好生产安全事故处置工作,提前组织和部署,明确预警、报告、救援、善后等工作内容,制定的一套行动指导方案。

第三条生产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对预案的制定、实施、修改、评估等进行管理。

第四条生产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制定预案,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实施。

第二章预案的制定第五条生产企业应在生产经营范围内,根据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生产设备和工艺特点,合理编制预案。

第六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灾害性环境和生产事故应急措施的调查与评估;(二)预警信号的制定和发布;(三)事故报告和信息报送的程序;(四)应急机构、人员的安排和责任;(五)事故现场救援与应急处置的措施;(六)事故善后工作和恢复重建的程序;(七)事故应急演练和培训的要求;(八)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七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应采取科学的方法和可行的技术措施,确保预案的合理性、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八条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定的预案,明确指挥、协调、通信、救援等各项工作内容和职责,确保应急处置的协调运行。

第三章预案的实施与修改第九条生产企业应加强应急预案的实施,定期组织演练,检验预案的完备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生产企业在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问题应及时进行整改并报告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生产企业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及时修订预案,并经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第十二条生产企业应及时更新、完善应急物资和设备,确保预案的实施能力。

第四章预案的评估与监督第十三条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企业的预案进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意见并指导整改。

第十四条生产企业应对预案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17号令)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3月20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局长骆琳二○○九年四月一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的管理,完善应急预案体系,增强应急预案的科学性、针对性、实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发布、备案、培训、演练和修订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遵循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本行业、本领域内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辖区内本行业、本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五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一)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规定;(二)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实际情况;(三)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四)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并有具体的落实措施;(五)有明确、具体的事故预防措施和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六)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应急工作要求;(七)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八)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六条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同级人民政府以及上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应急预案,结合工作实际,组织制定相应的部门应急预案。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修订后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已经2016年4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杨焕宁2016年6月3日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迅速有效处置生产安全事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办发〔2013〕10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公布、备案、宣传、教育、培训、演练、评估、修订及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应急预案的管理实行属地为主、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综合协调、动态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应急预案的综合协调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有关行业、领域应急预案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负责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并对应急预案的真实性和实用性负责;各分管负责人应当按照职责分工落实应急预案规定的职责。

第六条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综合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各种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综合性工作方案,是本单位应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总体工作程序、措施和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

专项应急预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为应对某一种或者多种类型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针对重要生产设施、重大危险源、重大活动防止生产安全事故而制定的专项性工作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是指生产经营单位根据不同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针对具体场所、装置或者设施所制定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章应急预案的编制第七条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依规、符合实际、注重实效的原则,以应急处置为核心,明确应急职责、规范应急程序、细化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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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是指,在生产活动中,当发生突发事件或者事故后,为了尽快控制事故的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组织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总结经验,进行事故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的工作。

第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目标是,以预防和控制事故的发生为重点,确保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提高事故应急处置的能力和水平。

第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的原则是,政府主导、属地负责、依法管理、分级负责、全员参与、综合施策、时刻准备。

第二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是指在生产单位和有关部门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生产活动的特点和风险程度制定的,规定了各级各部门在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的应急处置措施、工作分工和责任追究的方案。

第六条各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包括救援预案、包括善后处理、责任追究等。

第七条生产单位应根据自身生产活动的特点和风险情况,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向当地政府备案。

第八条各部门应根据本职工作的需要,编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专项预案,确保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急处置。

第三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
第九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是指为了应对生产安全事故及时采取应
急措施,防范和减少事故损失而成立的专门机构。

第十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的设置应根据所在单位的规模、行业特点、安全风险等确定。

重要行业和单位应建立专门的安全应急队伍,配备
专业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

第十一条生产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应急指挥中心,设置应
急值班人员,随时应对突发事件或事故。

第十二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组织的工作职责包括:发出预警、指挥调度、组织施救、协调各方联络和善后处置等。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是指发生安全事故后,及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展,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进行善后处理和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按照责任分工,组
织救援、扑灭火灾、排除危险、救助伤员等工作。

第十五条应急救援人员应接受相关培训,掌握应急处置技能,具备应
急器械和装备,提高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六条应急处置期间,各级各部门应加强沟通和协作,保持信息的
畅通和及时传递,共同推进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章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和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当立即成立调查组,对事故的原因进行
调查分析,查清责任。

第十八条调查组应由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对事故的发生进行细
致的调查分析,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调查结果。

第十九条对于事故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责任追究制度进行
严肃处理,包括给予行政处罚、经济赔偿和刑事追究等。

第六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演示
第二十条生产单位应定期开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演示,提高相
关人员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和演示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并加
强对演练情况的评估和总结,及时进行纠正和改进。

第七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和教育
第二十二条政府、生产单位和有关部门应加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提高公众的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

第二十三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宣传应采用多种形式,如宣传册、广播、电视、网络和讲座等,覆盖面广,内容丰富。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相关部门制
定并公布。

第二十五条生产安全事故应急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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