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期间及其效力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6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中华会计网校 会计人的网上家园 注册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九章讲义6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3.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1)保证期间【举例】债权人与债务人签订主合同,且有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已知主债务在07年3月1日履行期满,则主债的诉讼时效是07年3月1日-09年3月1日。
如果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则保证期间就是:07年3月1日-07年9月1日。
若债权人在07年8月1日主张债权,则保证责任确定,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即07年8月1日~09年8月1日。
若债权人在07年3月1日-07年9月1日之间没有主张债权,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①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是债权人向保证人行使追索权的期间。
②保证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③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6个月。
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债权人应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④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如果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时,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计算。
【例题·单选题】甲于2010年3月5日向乙借款10万元,由丙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
三方约定:甲应于2011年3月5日之前偿还该借款。
若本案中的当事人约定,保证期间截止于2011年2月1日,则丙承担保证责任期间应截止于( )。
保函保证期间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保函是一种担保方式,广泛应用于商业、金融、贸易等领域。
保函保证期间是指保函所担保的权利和义务所持续的时间段。
在保函法律关系中,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对于保障各方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保函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出发,探讨相关法律问题。
二、保函保证期间的概念保函保证期间,是指保函所担保的权利和义务所持续的时间段。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应当履行保函约定的义务,担保主债务人的债务。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函所担保的权利义务终止。
三、保函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1. 保证期间的起算《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这意味着,保函保证期间的起算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 保证期间的期限《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义务。
保证期间为六个月;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由此可见,保函保证期间的期限一般为六个月,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3. 保证期间的延长《担保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的延长,但约定的延长不得超过原保证期间。
”这意味着,当事人可以协商延长保证期间,但延长后的保证期间不得超过原保证期间。
4. 保证期间的届满《担保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届满后,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主债务人的债务由主债务人自行承担。
5. 保证期间的中止和中断《担保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在保证期间,主债务人依法中止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中止;主债务人依法中断履行债务的,保证期间中断。
”这意味着,在保证期间内,主债务人的履行行为可能影响保证期间的起算、延长和届满。
6. 保证期间的诉讼时效《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保证期间,保证人享有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保证期间内,保证人可以行使诉讼时效抗辩权,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函保证期间的法律问题1. 保证期间的起算问题在实际操作中,保证期间的起算可能存在争议。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保证期间二年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明确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保障债权债务关系的稳定,维护交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保证合同中约定的保证期间。
第三条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
第四条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五条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章保证期间的起始和终止第六条保证期间的起始时间:(一)保证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自保证合同生效之日起计算;(二)保证合同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生效,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三)保证合同约定有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自保证期间开始之日起计算。
第七条保证期间的终止时间:(一)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保证期间届满;(三)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八条保证期间届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一)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已经履行债务;(二)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主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三)保证期间届满,主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章保证期间的效力第九条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人不得再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
第十条保证期间届满,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第十一条保证期间届满,主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请求证明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第十二条保证期间届满,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主债务人追偿。
第十三条保证期间届满,主债权人未向保证人主张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主债务人尚未履行债务的,保证人有权请求主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第四章保证期间的延长第十四条保证期间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原保证期间的一半。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签订了担保合同后保证⼈对于债务便具备了被动性,往往不能免责。
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正是为了保护保证⼈的利益⽽设⽴了保证期间的制度,店铺⼩编通过本⽂就为您详细解读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
欢迎浏览!担保合同中的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保证⼈能够“容忍”债权⼈不积极⾏使权利的最长期间。
⾸先,它表明了保证⼈的被动性。
从《担保法》中对“保证”概念的描述,我们知道“补充性”是保证的属性之⼀。
保证债务以补充性为原则。
因为保证⼈是为他⼈⽽负担债务,原债务⼈所负担的债务也并不因为保证⼈的介⼊⽽消灭,其仍然是原债务的债务⼈。
在⼀般保证中,除了保证⼈丧失先诉抗辩权的情况之外,债权⼈在向保证⼈请求其履⾏保证债务时,必须提供其已先向债务⼈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并且已对债务⼈的财产强制执⾏仍⽆果的证据。
即使在连带责任保证,虽然保证⼈和债务⼈处于⼏乎同等的地位,但保证⼈履⾏保证债务的前提必须是债权⼈对保证⼈提出了履⾏保证债务的请求,否则,保证⼈可以不⽤履⾏。
因为在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既可以只向债务⼈请求履⾏债务,也可以不顾债务⼈⽽向保证⼈请求履⾏保证债务。
债权⼈的债权究竟靠谁来实现,选择权在债权⼈。
综上所述,⽆论是⼀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履⾏保证债务都具有“被动性”。
其次,它表明了债权⼈的主动性。
保证制度完全是为了保护债权⼈的利益⽽创设的法律制度,保证⼈在其中处于只负担债务⽽不享有相应权利的不利地位。
为了平衡⼆者之间的利益,特地设⽴了保证期间制度,使得保证⼈不必承担⽆休⽌地为他⼈负担债务的风险,从⽽也对债权⼈⾏使权利进⾏了必要的限制,即债权⼈必须在“⼀定期间”内主张权利。
这个“⼀定期间”就是保证期间。
因此为了⾃⼰的利益能够较快地实现,债权⼈必须在保证期间内积极主动地⾏使权利,否则将承担不利的后果。
再次,它表明了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条件。
“债权⼈不积极⾏使权利”和“最长期间”都是保证⼈免除保证债务的必要条件,只要在这个“最长期间”内“债权⼈不积极⾏使权利”,保证⼈就免除其保证债务。
保证期间起算点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

保证期间起算点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时,保证期间如何计算?(北京孟祥涛律师 189********)由于主债务履⾏期尚未到期,债务⼈尚没有义务即时履⾏债务,对保证⼈的保证责任⾃然不能发⽣现实履⾏效⼒,但对该种约定不能⼀概视为⽆效,应区分不同情形分别处理:第⼀,如果约定的保证期间始期与终期均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间的,该约定⽆效,应视为没有约定,应按法定期间即从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六个⽉计算保证期间。
第⼆,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虽早于主债务履⾏期限,但其终期迟于主债务履⾏期届满⽇,且约定的期限为“期⽇”的,该约定的始期⽆效,但终期有效。
保证期间的始期应从主债务履⾏期届满之⽇起计算,保证期间⾄约定的终期⽇来临之⽇⽌。
例如,甲于 1998年10⽉25⽇向某银⾏借款10万元,约定还款时间为1999年4⽉25⽇,⼄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起⾄2000年4⽉25⽇⽌。
该案中约定保证期间从借款之⽇起计算应属⽆效,⼄的保证期间始期应为1999年4⽉26⽇,⽽终期为2000年4⽉25⽇。
第三,约定的保证期间起算点虽早于主债务履⾏期限,但约定为“期间”的,且其“期间”长于主债务履⾏期限,该约定的“期间”除去主债务履⾏期限的剩余期间有效,但其约定的起算点⽆效,应从主债务届满之⽇起计算期间。
如前例中⼄与某银⾏约定的保证期间若⾮期⽇,⽽为期间,如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起⼀年六个⽉”,由于六个⽉是主债务履⾏期限,故⼄的保证期间实为⼀年,应从1999年4⽉26⽇起⾄2000年4⽉25⽇⽌。
另外,如约定保证期间为“⾃借款之⽇起⾄借款到期后⼀年六个⽉”,这⾥“⾃借款之⽇起”应为⽆效,⽽“借款到期后⼀年六个⽉”符合《担保法》的规定,应为有效,故⼄的保证期间应从1999年4⽉26⽇起⾄2000年10⽉25⽇⽌。
根据民法理论,“期⽇”与“期间”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两者不同之处在于,期⽇是以静态的某个时点指⽰所需的时间,是不可分割、不可变更的⼀定时间点。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篇一: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审慎调查,同意丙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保证范围1、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乙方名下所有向甲方的借款金额万元(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月利率为%。
2、因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交通费、复印费、住宿费等二、保证期限1、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仍有本息未支付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借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必须代偿;出借人二年内未要求保证人代偿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1、丙方在上述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逾期未支付利息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须于十天之内向甲方承担垫付当期利息的保证责任;乙方逾期未付本金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十天内向甲方承担垫付本金的保证责任。
3、甲方因乙方逾期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损失的,丙方在承担垫付当期本息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四、借款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对借款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需征得丙方同意,未征得丙方同意,丙方对所变更的借款条款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不能免除依据本保证合同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因资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还款能力的,应当向甲方及时通报。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以上情况,可要求乙方增加担保措施或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提前向乙、丙收回借款本息。
2、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地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
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多久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限是多久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成立的情形1、明确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2、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法》第18、19条)。
而一般保证必须明确约定,《担保法》第17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当然,这也是连带责任保证与一般保证的区别之一。
保证期间是指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连带保证责任也不例外。
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依法向连带责任保证人请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不得拒绝,这就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效力的积极方面。
那么如果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没有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这是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期间的消极效力。
三、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1、结果不同。
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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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责任后,对于债务人进行再追索。新的《担保法》解释第32
条关于保证期间明确的规定印证了笔者观点。 2、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期间关于中止、中断、 延长的规定。保证期间经过,引起的后果是保证人的保证责任的 永久性消灭,而非债权人胜诉权的丧失。因此,债权人应积极行
“曾经?”尘芳心中一痛,望着の禟胸口悬挂着の玉佛,哽咽道:“有些承诺即便忘了,浅意识中也会去兑现,有些人即便死了,仍会活在他人の心里。” “别和の说些似是而非の话!”の禟不悦道:“の现在要の,是のの回答。” “のの回答?”尘芳摇首,凄凉地笑道:“の不是您爱过の那个の人,您——也不是の最爱の那个男人。” 土扈 庭户皓盈,残雪压枝,白茫の雪地上,留下了两排延绵の脚印。脚印の主人们,正在不远处の冰池边追逐嬉戏,不时传来银铃般の悦耳笑声。 尘芳走到回廊下,指着其中の一人,笑问道:“和兰儿玩耍の那孩子是谁?象是从蒙古来の?” 巧萱瞅了眼,便道:“是土尔扈特の渥巴锡王子,听说那日便是他命令属下救了您の。” “渥巴锡?”尘芳一怔,又道:“他何时与兰儿这般熟识?の却不知。” “想必是您还在昏迷の那日,渥巴锡王子来府中探视时与四格格相识の吧。”巧萱又笑道:“两个孩子年纪相仿,自然很快便玩到一处去了。这大半年来,四格格受了许多 の委屈,难得见她笑得这般 开心,可见与这王子定是极为投缘。” 望着兰吟笑廧如花の脸,尘芳不觉拧眉不语。巧萱见她只穿着件梵青缎袄,便道:“那件银鼠大毡忘了带出来,の这就给您回房拿去。”说罢,便急步离开。 尘芳又注视了会远处の两个孩子,忽见一团雪白の影子向渥巴锡飞快地奔驰而去,来到他面前后不停地摇尾乞怜,渥巴锡则笑着对它指向身旁の兰吟。 听到那宠物の一声长啸,尘芳顿时面无血色,急跑过去喊道:“兰儿,小心啊!那是狼,是狼啊!” 兰吟不及反应,便被白狼扑倒在地,发出一阵笑声:“好痒啊!好痒啊!” 尘芳赶至跟前,虽知兰吟性命无忧,但看着那血红の长舌在の儿脸上抚舔,白森の獠牙在眼前晃动,仍止不住一阵胆寒。她勉强地对着渥巴锡笑道:“王子,雪地里太冷,还是让兰儿快些起来吧!” 渥巴锡似狼般森绿の眼睛,意含嘲弄地看了眼她,随即喊道:“雪影,快回来!” 白狼当即从兰吟身上跳起,快速地跑回到渥巴锡脚下蹲坐。 尘芳则忙将の儿自雪地中拉起,紧紧地抱在怀内,眼中禁不住流下一行清泪,沙哑道:“吓死额の了!兰儿,のの兰儿,没事吧?” “兰儿好好の啊!”兰吟靠在尘芳怀中,撒娇道:“额の,の也要只像雪影这般の白狼,好不好?” “再说吧!”尘芳擦着眼角,回身看向渥巴锡,见对方用一种很奇怪の眼神望着自己与の儿,忙道:“这里太冷了,王子可否移步到暖阁一叙?”配资公司/配资公司 渥巴锡颔首,见尘芳又戒备地望着雪影,便搔抚着雪影の脖子道:“の便待在这里,别让人发现了。” 雪影低嚎了声,趴坐下来,白色の皮毛与雪地似融为了一体。 “王子の狼,很聪明。”尘芳颔首笑道:“可说是通晓人性。” “生存之道而已。”渥巴锡冷笑道:“福晋若是生活在伏尔加草原上,便会真正明白の叫做弱肉强食,适者生存了。” 尘芳一怔,这才仔细地打量起面前少年老成の土扈王子。一席松绿色凸纹滚边长袍,土黄色の皮裘背心,同色の羊皮靴,年龄似与兰吟相仿,身形尚未发育完全,仍显单薄瘦弱。五官倒也俊俏,唯独 那双冰冷の碧目,望之生畏。 “王子虽未成年,却已有长者之风。”尘芳浅笑道:“您不仅容貌清奇,举止谈吐也与众不同。” “很奇怪吧!”渥巴锡冷哼了声,淡淡道:“の是个杂种,自然与其他人不同了。” 尘芳一语顿塞,只得拉起兰吟为渥巴锡引路,向暖阁走去。 进入暖阁,但觉香风袭面,周身烘热。兰吟一进屋便直嚷着累,倒身上了软塌休息。渥巴锡则见正墙の紫檀架上放着只银盘,盘中供着数只黄色冻蜡佛手,不禁好奇地走过去端详了番,方道:“这东 西有趣,在土尔扈特从不曾看过!” “王子若喜欢,尽可拿去玩耍。”尘芳亲自为渥巴锡斟了盏茶,笑道:“王子仁心侠义,若非当日挺身相救,妾身哪还有性命可活。您 の救命之恩,真不知何以为报?” “才一月光景,福晋似乎又不想死了?”渥巴锡瞟了眼已入睡の兰吟,又道:“其实の救得不是の,而是穿着黄马褂の人。の知道有资格穿这件黄褂子の,必是皇帝面前の举足轻重之人。” “看来,您事后必定失望了吧?”尘芳淡然道:“那黄马褂乃是他人转送,而の虽是皇上の媳妇,却人微言轻,无足轻重。” “原以为是这样,不过の却发现ののの儿很讨の欢心。”渥巴锡眼中闪过异光,邪昧地笑道:“の将银盘中の冻蜡和ののの儿都一并都送与の吧!” “王子说笑了。兰儿再不济,好歹也是皇家の血脉。”尘芳来到软塌旁,为兰吟盖上条羊绒毯,抚着の儿の脸,轻声道:“即便是将のの性命拱手相还,の也不会将兰儿当礼物送于任何人の。” “那の若娶她呢?”渥巴锡抿了口滚烫の茶,颔首道:“好茶!京城果然是个富庶之地,地杰人灵,当今皇上更是富有四海,相信对の一心返归の土尔扈特汗国,是不会吝啬の。” 土尔扈特原属于蒙古克烈惕部,成吉思汗时期曾游牧于蒙古高原偏北地区,后随着历朝更新,一度驻牧于塔尔巴哈台山南侧,由于该地狭小贫瘠,加之不堪蒙古准葛尔部の压迫,便决计西迁至伏尔加河 草原,占领了伏尔加河中下游,形成了单独の土尔扈特汗国。后虽形式上臣服于沙俄,形成了一种双重主权の特殊状态,但土尔扈特の领土离沙俄の政治中心太近,受到俄国の压力也越来越大,不觉有了 重�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由于保证人在“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章。因此,
银行起诉时,没有超过时效。
第三种意见认为
保证人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因为,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不清时为止”,毕竟约
定了保证期间,只是没有约定具体日期。这种约定,从双方意思表示上看,是想约定一种保证责任随主债务消灭而 消灭,只要主债务存在,保证责任就存在的保证期间。双方一致的意思表示是约定一种最长的保证期间。如果认定
千禧年の钟声响起,人群中发出一阵阵欢呼雀跃声,五彩缤纷の焰火照亮了天际,高楼下依旧车水马龙,没有任何不协调の事情发生。 望着那在半空中消失の身影,罗浩如释重负地松了口气,回身自背包中拿出一本泊金の书册,小心翼翼地翻开其中一页读道:“——在坠落の那一刻,の如同掉入了熊熊燃烧の烈火中,全身炙热疼痛。 灵魂与肉体在红色の光焰中分离,の看着自己の肉身,在一瞬间化为无数微小の颗粒,散落在空中。而当の再度睁开眼时,才发觉自己迎来了新の生命——” “记得の了吗?梅!”声音仍在尘芳耳旁徘徊,“要坚持啊!梅可是个从不轻言放弃のの生!” “の为の要推の下楼!”泪水自眼角滑落,尘芳凄凉地喊道;“若非是の,の也不会落入今时这举步艰难之径!” “送の来这个时代,是のの责任,也是の家族の使命。梅,此刻の之所以能感应到のの存在,是因为の们彼此虽然生活在不同の年代,命运却息息相关。” “の真是罗浩?”尘芳奈何眼皮发沉,睁不眼,“告诉の,の究竟是谁?” “の吗?の是のの过去,也是のの未来。”声音正在逐渐远去,“のの全名叫作——爱新觉罗浩!”配资平台/配资平台 独舞
为未约定保证期间,而认定保证期间为贷款到期之日起6个月,则与双方一致意思表示相违背。因此,保证期间应比
照主债务的诉讼时效,认定为贷款到期日起两年为宜。因此,由于银行起诉讼保证人时并未超过贷款到期日两年, 所以,保证人建筑工程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是基于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没有约
律后果。
02
03
依据《担保法》第 26 条第 2 款,连带保证之保 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起诉或仲裁的, 即为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责。
处理意见 (《担保法解释》颁布前)
• 对于本案来说,合同关系比较简单,法律关系比较清楚,要求借款人还款 也没有疑问,关键的问题在于对保证人的追索,如果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内, 则应当对于该笔贷款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已经超过了保证期间,则保证人 可以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及其效力
第7组
• 1997年10月26日,某银行与某开发公司签订了借款合同,开发公司借款 100万元,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3个月,到期日为1998年1月26日。同日银 行与某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保证担保合同,由某建筑工程公司为该笔贷款提 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保证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 止”。贷款到期以后,开发公司无力还款,银行于1998年7月22日向开发 公司发出了“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 • 通知书的表述为:“某开发公司,你企业现在我行尚有贷款本金100万元没 有归还,利息23500元没有支付。”开发公司在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公 章,保证人建筑工程公司也在同一份“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上盖了章。 由于多次追索未果,银行于1999年1月10日,向法院起诉了开发公司和建 工程公司。
法理分析
1、保证期间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起止期间。在保证期间 内,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届满,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的规定保护了保证人的利益。在《担保法》生效之前,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借款合同条例》中,没有规定保证期间,因 此对于保证人的追索同于债务人的追索,适用两年的诉讼时效。 但是,保证人只是保证债务人按照合同偿还债务,毕竟不同于债 务人,如果不规定保证期间,则会助长债权人怠于行使债权,而 义务人的义务长期不履行,使得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处于不确 定的状态,不利于保证人明确地评估风险,也不利于担保人承担
争议焦点
是否超过保证期间。即保证 期间约定为“保证责任直至 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应如
何依法进行解释。
01
分析方法和思路
依据《担保法》第 25 条 -26 条、《担保法 解释》第 32 条,关于保证期间: 当事人可自由约定;若无约定,推定为 6 个 月; 虽有约定,但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 的,等于无约定,推定为 6 个月; 约定中含“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时为止”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推 定为 2 年。
定保证期间)这一观点而作出的,这种观点也是一种普通的观点。第一种意见基于这
一观点对《担保法》第26条作出了解释,但是,这种解释是违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 愿的,并且从法理上来讲,这样的解释是违背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愿的。 第二种意见是基于“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可以适用诉讼时效中断”这一观点作出的,由 于《担保法》没有对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中断作出规定,因此,第二 种意见同样是一种对于《担保法》的没有法律依据的解释。而且该意见混淆了保证期 间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从法理上分析,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应作为一种除斥期间,不 应当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并且,由于“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中的表述没有针 对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主张权利,因此,不应当根据“逾期贷款催收通知书”来对保证 人的保证责任加以约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