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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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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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法考真题: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练习题及答案

法考真题:马工程《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普通程序练习题及答案

第十四章普通程序练习题及答案1. 张丽因与王旭感情不和,长期分居,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

法院向王旭送达应诉通知书,发现王旭已于张丽起诉前因意外事故死亡。

关于本案,法院应作出下列哪一个裁判? ( )A. 诉讼终结的裁定B. 驳回起诉的裁定C. 不予受理的裁定D. 驳回诉讼请求的判决[解析]本题考查的是起诉条件。

2.何某因被田某打伤,向甲县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之诉,法院予以受理。

关于何某起诉行为将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 )A.何某的诉讼时效中断B.田某的答辩期开始起算C.甲县法院取得排他的管辖权D_田某成为适格被告[解析]本题考查起诉的法律效果。

3.关于起诉与受理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正确的? ( )A.法院裁定驳回起诉的,原告再次起诉符合条件的,法院应当受理B.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C.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当事人没有新事实和新理由再次起诉的,法院一律不予受理D.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起诉的,法院应当受理4.关于民事起诉状应当包括的内容,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 )A.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B.案由C.诉讼请求D.证据和证据来源[解析]本题考查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5.王某以借款纠纷为由起诉吴某。

经审理,法院认为该借款关系不存在,王某交付吴某的款项为应支付的货款,王某与吴某之间存在买卖关系而非借用关系。

法院向王某作出说明,但王某坚持己见,不予变更诉讼请求和理由。

法院遂作出裁定,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 )A.法院违反了不告不理原则B.法院适用裁判形式错误C.法院违反了辩论原则D.法院违反了处分原则6.下列哪一选项不是民事起诉状的法定内容? ( )A. 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B.案由C. 诉讼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与理由D.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与住所7. 常年居住在 Y 省 A 县的王某早年丧妻,独自一人将两个儿子和一个女儿养大成人。

民事诉讼法(第六版)教学PPT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第六版)教学PPT完整版
民事诉讼法
(第六版)编著 陈佳明 纪格非 刘芝祥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十二五”职业教育国家规划教材
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基本 制度
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
第四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概述
第五章 共同诉讼人
第六章 代表人诉讼
第七章 诉讼第三人
第八章 诉讼代理人
第九章 民事诉讼证据概述
总则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第一节 民事诉讼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三节 民事诉讼法律关系
引例
原告李某系某百合果木销售中心法定代表人,其以某市政府拒不给原告召 开项目论证会,某市市委对该市发改部门将项目登记备案材料毁弃、对该市城 区区委区政府不履行职责等行为监管不力为由,将该市政府、市委告上法庭,请 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给原告的项目召开项目论证会并制定项目实行方案等 法定职责,请求判决该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违法,该市委应依法负监督职责和侵 权责任,并赔偿原告所遭受实际经济损失100亿元。法院应当如何处理此案?
民事诉讼法有狭义与广义之分。狭义的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的民事 诉讼法法典,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广义的民事诉讼法,不仅包括民事诉讼法法典,而且包括宪法及其他法律、 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关民事诉讼的 规范性文件。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第二节 民事诉讼法
在空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4条规定的内容表明,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 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领域,包括领土、领海、领空以及领 土伸延的范围。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在时间上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民事诉讼法第十四章


如果法院以甲公司起诉证据不足为 由裁定不予受理,其做法是错误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关于起诉条件 的规定以及《证据规定》第1条的规 定,原告起诉时应提供符合起诉条 件的相应的证据,也就是说,原告 起诉需要有起诉证据,但法律对起 诉证据并不要求达到充足的状态, 证据充足是对当事人胜诉的要求。
4.起诉证据与胜诉证据的区别 起诉证据即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时 应提供的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证据;


“确有必要”,一般是指女方存在过错, 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 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即使女方不同 意男方提起的离婚请求,法院依然可以 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而依法作出准予 离婚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 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中指出,女方 婚后与他人通奸怀孕,且此事实为女方 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男方提出离婚, 人民法院应该受理。
2.不予受理的情形

《民诉法》第124条 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A.
B.
C.
D.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 定,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案件,当事人起诉,法院应予受理 的有哪些( BD ) 判决不准离婚,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 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 原告撤诉后,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 又起诉的 已过诉讼时效、法院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判决生效后,有新情况、 新理由,当事人起诉要求增加赡养费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 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6条: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 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 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 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 院不予受理。 答案:B

不属于一事不再理的两种情况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民事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 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 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审前调解
(1)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法条链接】 《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 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 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 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81.2%
84%
90%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表
案件情况 共受理案件 年度
审结 案件 45973 49660 98 147.11
审限内结 案件率 90%
适用简易程序
30857,占67.16% 35838 ,占72.17%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司考真题—02年卷三多选64题】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 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 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己的上诉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 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 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布日期】2017.06.2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一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立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全文

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民事诉讼法2015全文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第四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必须遵守本法。

第五条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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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 是指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诉讼 过程中故意实施的扰乱民事诉讼程序、 妨害民事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行为。 1、必须是已经实施并且妨害了民事诉 讼行为。 2、必须是行为人故意实施的行为。 3、必须是在诉讼过程中实施的行为。

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种类

1. 必须到庭的被告经传票传唤 , 无正当 理由拒不到庭。 2. 违反法庭规则 , 扰乱法庭秩序的行为。 3. 妨害人民法院调查取证、阻碍人民法 院依法执行职务、破坏诉讼正常进行。 4. 有义务协调查、执行的单位或组织拒 不履行协助义务。

3. 意见第 101 条:不动产或特定的动 产特定的动产指的是车、船、航空器, 这些财产怎么保全,查封扣押可以。 房子住着不能查封扣押,采取扣留财 产证照,通知房管局如果转移产权, 不要给他办手续,也就保全住了。 4.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1、《民事诉讼法》93条第三款,申请人 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 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2、第95条 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 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 3、申请人在财产保全期间内经法院同意撤 回申请。 4、财产保全的原因已经不存在
4. 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 5. 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材料、 生产工具货款的。 6. 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 赔费的。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1. 申请由权利人提出申请 2. 要经过开庭 3. 申请人申请先予执行,法院根据不 同的情况可以要他提供担保 4. 先予执行裁定是不能上诉的
4. 意见第 105 条:债务人的财产不能 满足保全请求,但对第三人有到期债 权的,人民法院 可以依债权人的申请 裁定该第三人不得对本案债务人清偿。 该第三人要求偿付的,由人民法院提 存财物或价款。 5. 财产保全,保全的是当事人的财产, 如果是案外人的,不允许保全。

财产保全的措施
1. 查封、扣押、冻结 法典第 94 条: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 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财产保 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 定的其他方法。 2. 意见第 99 条:季节性商品、鲜活 易腐易烂的物品,出售保存价款。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根据利 害关系人的申请,或者人民法院依 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所采取的限制 其处分或者转移的强制性措施。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诉前财产保全和诉中财产保全
诉前财产保全

是指起诉前,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对被申请人的有关财产所采取的强制性保 护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3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 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 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 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 回申请。

行为保全**
指的是起诉前和诉讼中
, 根据权 利人的申请由法院责令义务人马上 为一个行为 , 马上停止一个行为 , 这就叫行为保全。
第措施概述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三、妨害民事诉讼强制措施的种类和 适用的程序 四、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注意的问题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措施

1. 法典第 94 条中的保全范围:财产保全 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2. 意见第 102 条:人民法院对抵押物、 留置物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但抵押权 人、留置权人有优先受偿权。 3. 意见第 104 条,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到 期应得的收益,可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限制其支取,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执行。
诉中财产保全

是指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为防止 因为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 使生效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由法院依职权, 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诉讼标的物所采 取的强制性保护措施。

《民事诉讼法》第92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 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 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 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 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 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可以责令 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 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 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 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
第十四章 诉讼审理的保障机制
第一节财产保全 第二节先予执行 第三节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第四节诉讼费用
第五节期间
第六节送达
第一节财产保全
一、财产保全的概念 二、财产保全的种类 三、财产保全的范围与措施 四、财产保全的解除 五、财产保全错误的赔偿

第二节先予执行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四、先予执行的程序
一、先予执行的概念

是指人民法院在案件受理以后,终审 判决作出之前,因为当事人一方生活 或者生产或者权利维护的迫切需要,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裁定对方当事人 向其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其他财 务,实施或者停止某种行为,并立即 付诸执行的一种制度。

一、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概述
概念 是指法院在诉讼过程中,为保证民事审判 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妨害民事审判活动和 执行活动的人所采取的各种强制性手段。 意义 1、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诉讼权利; 2、保障法院顺利完成审批和执行工作; 3、维护正常的诉讼程序和法院权威。

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构成和种类
二、先予执行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义务关系
明确肯定 2、申请人有紧急需要 3、被申请人应该有履行能力
三、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

1. 追索瞻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 金、医疗费统称五费 , 符合刚才说的条件 可以先予执行。 2. 追索劳动报酬的。两类案子涉及到生 活急需 , 那就符合条件先予执行是允许的。 3. 需要立即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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