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店分级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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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
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应包括以下方面:
1. 店面环境:药店应具备良好的店面环境,包括整洁、明亮、通风等条件。

店内应有足够的空间用于陈列药品和提供服务。

2. 药品质量:药店应提供合法、合规的药品,药品应具备合格的质量标准,包括药品的生产日期、有效期、生产批号等信息应清晰可见。

3. 药品分类和陈列:药店应按照药品的分类和规定的陈列标准进行陈列,保证药品的易识别和易取用。

4. 药品储存条件:药店应具备适宜的药品储存条件,包括温度、湿度、光线等方面的控制,以保证药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5. 药品包装和标签:药店销售的药品应具备完整的包装和标签,包括药品的名称、规格、用法用量、注意事项等信息应清晰明确。

6. 药店人员资质:药店应具备合格的药师或药士,并确保他们持有相关的执业证书和资质。

7. 服务质量:药店应提供专业、热情、周到的服务,包括给予药品咨询、提供用药建议等。

8. 安全措施:药店应具备必要的安全措施,包括防火、防盗、防潮等措施,以保障药店的安全性。

9. 药店营业执照和相关证照:药店应具备合法的药品经营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并确保证照的有效性。

以上是南充市零售连锁药店验收标准的一些基本要求,具体的验收标准还需根据当地的法规和政策进行制定。

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

全国零售药店分类分级管理指导意见1.分类标准:零售药店可按经营规模、区域、经营范围、专业水平等不同方面进行分类,同时应考虑政策导向、行业标准、市场需求等因素。

综合考虑后,可制定如下分类标准:(1)经营规模:根据经营规模大小,分为小型、中型、大型零售药店。

(2)区域:根据所在区域的不同,分为城区、郊区、农村零售药店等。

(3)经营范围:根据经营的药品种类不同,分为西药、中药、保健品、医疗器械等零售药店。

(4)专业水平:根据专业水平、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和水平等因素,分为专业性较强和缺乏专业性的零售药店。

2.分级标准:根据分类结果和相关法规要求,可将零售药店分为三个等级,即一级、二级、三级零售药店。

(1)一级零售药店:指规模较大、经营规范、技术力量雄厚、设施设备齐全、服务水平高、实行信息化管理的零售药店,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可以提供处方药品的销售服务,并能够向消费者提供药品咨询和诊断服务。

(2)二级零售药店:指规模一般、经营规范、设施设备合理、技术力量较强、服务水平较高,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可以提供OTC药品的销售服务,并能够向消费者提供药品咨询和诊断服务。

(3)三级零售药店:指规模较小、经营规范、技术力量较弱、设施设备简单、服务水平较低,同时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可以提供OTC药品的销售服务,但不能提供药品咨询和诊断服务。

3.管理要求:(1)一级零售药店必须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同时要求药师人数多于或等于业务人员总数的一半。

新增药店必须在设施规范、药品经营、服务品质等方面达到一定要求,才能获得一级零售药店的资格。

(2)二级零售药店必须有专业技术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占业务人员总数的一定比例。

新建的二级药店和原有药店提升为二级零售药店时,必须满足设施、药品经营、服务品质等要求。

(3)三级零售药店应当遵守有关经营规范的法律法规,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对处方药销售要严格控制,不能提供药品咨询和诊断服务。

药品零售分级管理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药品零售分级管理现场检查评定标准

药品零售分级管理现场检查评定标准编制说明一、总则(一)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局令第6号)、《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卫生部令第90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指导原则》和《××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二)本评定标准由序号、条款和标准要求等组成,条款项目分严重缺陷项目(**)、主要缺陷项目(*)、一般缺陷项目。

标准分共性部分条款、专属部分条款。

共性部分条款为一、二、三级企业均应检查的条款项目,专属部分是指对应其相应等级的专用项目条款。

其中,共性条款136条,一级零售企业专属条款10条,二级零售企业专属条款32条,三级零售企业专属条款44条。

(三)本标准适用药品零售企业分级,《药品经营许可证》核发、变更、换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检查。

(四)各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范围如下:1、一级零售企业经营的范围为“非处方药”。

2、二级零售企业可经营的范围有“非处方药、处方药(注射剂、肿瘤治疗药、抗菌药、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除外)、中药饮片”。

3、三级零售企业可经营的范围有“非处方药、处方药、中药饮片”。

经批准该类企业可按规定销售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

二类精神药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罂粟壳应在证书的经营(认证)范围上单独列明。

(五)本评定标准中涉及的面积均指使用面积。

(六)本评定标准由××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二、评定方法(一) 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对共性部分条款及企业对应专属部分条款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条作出评定。

(二) 每一条款检查内容中,凡有一条评定细则未达标的,该条款即为缺陷项目。

其中,严重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主要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主要缺陷,一般缺陷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三) 合理缺项认定原则:《药品经营许可证》中无相应经营范围、企业未设置仓库等情况的即为合理缺项。

《药品经营许可证》分级验收标准

《药品经营许可证》分级验收标准

《药品经营许可证》分级验收标准药品经营许可证分级验收标准指导意见一、引言药品经营许可证是国家对药品经营者的合法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证件。

为了规范药品经营许可证的验收工作,确保药品经营者合法合规经营,制定本分级验收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对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和验收工作。

二、一般要求1. 申请材料: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材料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的目录和要求提供,包括申请表、场所及设备要求等证明文件。

2. 资质条件:申请人须具备合法依法经营的资质,包括法人证书、营业执照等。

3. 人员要求:申请人应配备符合职业资格要求的管理人员和药师,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三、分级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不同类型和经营范围的不同,将分级制定相应的验收标准,包括基本条件、场所设施、存储管理、运输管理、销售管理等方面的要求。

1. 零售药店基本条件:(1)具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具有合理的卫生设施和环境;(3)具备良好的内外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场所设施:(1)具备适宜的空气质量和光照条件;(2)设有合格的洁净区域,防止药品受到污染;(3)设有符合规范的冷藏设备。

存储管理:(1)建立药品存储管理制度和记录;(2)按照药品特性进行分类存放,并确保药品的有效期和质量。

运输管理:(1)运输药品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2)运输工具应有冷藏或保温设备。

销售管理:(1)对销售药品的有效期进行管理和控制;(2)建立药品流向追溯体系。

基本条件:(1)拥有固定的经营场所;(2)具备合法的储存设施和设备;(3)具备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

场所设施:(1)设有符合规范的储存设备和设施;(2)具备良好的卫生环境。

存储管理:(1)按照药品特性分类存储,避免交叉污染;(2)建立完善的入库、出库、库存管理制度。

运输管理:(1)运输过程中应遵守相关运输规定,确保货物安全;(2)运输过程中应对药品进行适当包装和保护。

销售管理:(1)建立药品销售台账,记录药品的流向;(2)对药品的批发销售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零售药店分级评审标准

零售药店分级评审标准
4.1.4配备完好的、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拆零包装用品等。
4.1.4配备完好的、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拆零包装用品等。
4.1.3根据需要配置中药处方调配和饮片炮制的工具和设备。配备电动煎药设备,提供代煎服务。
4.1.5根据需要配置中药处方调配和饮片炮制的工具和设备。配备电动煎药设备,提供代煎服务。
4.3.6药学技术人员根据药品说明书,结合消费者的实际情况提出药物的使用建议。
4.3.5提供所经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品种的专业用药指导。
4.3.7提供所经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品种的专业用药指导。
4.3.7提供所经营的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基本医疗保险药物目录品种的专业用药指导。
3.3持续的专业发展与培训要求
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每年不应少于30课时。
执业药师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每年不应少于60课时。
执业药师应每年参加继续教育并获得规定学分,其他药学技术人员参加各种教育培训每年不应少于90课时。
4
药学服务能力
4.1
药学服务
4.3.2应为消费者提供疾病科普知识、健康常识、用药常识、疾病预防等方面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疾病日的宣传教育活动。
4.3.2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测量血压等服务,做好相关记录。
4.3.3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测量血压等服务,做好相关记录。
4.3.3为消费者提供用药咨询和测量血压等服务,做好相关记录。
4.3.10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积极收集消费者用药情况信息,对于消费者使用药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规范记录和上报相关部门。
4.3.10建立药品不良反应登记和报告制度,积极收集消费者用药情况信息,对于消费者使用药品过程中出现的不良反应应及时规范记录和上报相关部门。

药店等级评价制度范本

药店等级评价制度范本

药店等级评价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提高药店服务质量和药品安全水平,规范药店经营行为,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药品零售业务的药店。

第三条药店等级评价分为四级:一级药店、二级药店、三级药店和四级药店。

第二章评价指标第四条药店等级评价指标分为五个方面:(一)药品质量管理:包括药品购进、储存、销售、追溯体系等方面的管理情况。

(二)服务质量和态度:包括员工服务态度、药店环境、便民服务设施等方面的状况。

(三)业务能力和专业水平:包括员工专业知识、技能培训、业务考核等方面的表现。

(四)遵纪守法和诚信经营:包括药店遵守法律法规、诚信经营、消费者投诉处理等方面的记录。

(五)社会责任和公益活动:包括药店参与社会公益活动、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的表现。

第五条各级药店评价指标的具体要求由国家和地方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制定。

第三章评价程序第六条药店等级评价按以下程序进行:(一)药店自评:药店对照评价指标进行自我评估,形成自评报告。

(二)提交申请:药店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提交评价申请。

(三)现场评审: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专家对药店进行现场评审。

(四)综合评定: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根据自评报告、现场评审等情况,综合评定药店等级。

(五)公示与授牌: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将评定结果进行公示,无异议后颁发相应等级的药店证书。

第四章等级管理第七条各级药店应按照评价结果,实行差异化管理:(一)一级药店:实行常态化管理,定期进行抽查。

(二)二级药店:实行半年一次的定期检查。

(三)三级药店:实行一年一次的定期检查。

(四)四级药店:实行一年两次的定期检查。

第八条药店等级评价结果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应重新进行评价。

第五章罚则第九条药店在评价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等行为,一经查实,取消其评价资格,一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第十条药店在经营过程中,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诚信经营规定等行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其评价等级,直至取消药店资格。

新开办药店验收标准

新开办药店验收标准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2017年修订)(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期换(认)证、许可事项变更等工作。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类别与设置条件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其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再按风险程度从大到小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六级。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结果,结合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从高级别调整至低级别后,再调整至高级别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一年。

(详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设置表》)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五、六级店可为药师、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可视为具备执业药师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

广东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

广东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

广东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验收标准(2017年修订)(二次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推进分级分类管理,规范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行为,促进我省医药产业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其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药品零售企业(含药品零售连锁企业门店)的新建、改建或扩建营业场所和仓库以及《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到期换(认)证、许可事项变更等工作。

第三条本标准中的分级分类管理,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药品零售企业经营场地规模、药品经营范围、药学技术人员配置情况、药品质量管理、药品追溯管理、信息化管理水平、药学服务能力等因素,对其经营资质实施动态分类管理的活动。

第四条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类别与设置条件根据药品零售企业设置条件与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的适应程度,其经营范围从小到大分为一类、二类和三类。

再按风险程度从大到小依次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和六级。

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实施动态管理,根据日常监督检查、跟踪检查及飞行检查结果,结合设置条件的满足程度进行动态调整,从高级别调整至低级别后,再调整至高级别的,时间间隔不能少于一年。

(详见《药品零售企业分级分类管理设置表》)第五条企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无《药品管理法》第75条、第82条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企业负责人是企业药品质量的主要责任人。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五、六级店可为药师、中药师或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与门店的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且具备执业药师资格的,可视为具备执业药师要求)。

第七条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配备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药品质量管理工作,行使质量管理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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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4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
(试行)
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七年十二月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说明
一、为规范江西省药品零售企业的设臵,统一验收标准,根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开办药品经营企业暂行办法》,并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药品零售企业分级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市[2007]505号)精神,特制定《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药品零售企业(含单体药店和连锁门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药品零售企业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药品零售企业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本《标准》分三个部分:一、机构与人员;二、设施与设备;三、制度与管理。

五、本《标准》共45项,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企业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药品零售企业的,则第
6、7、26、32、33、34、45项为合理缺项;如申请开办单体药店的,则第42项为合理缺项。

六、结果评定: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严格按照企业级别对照本《标准》所列相应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评定。

现场验收结果全部符合本《标准》的,评定为验收合格;现场验收结果有不符合本《标准》,或有缺项、项目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验收不合格。

对验收合格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依据《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五)项规定分别执行。

七、本《标准》由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江西省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分级验收标准(试行)第一部分:机构与人员
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
第三部分:制度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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