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体药店验收标准201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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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药房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医院类)
说明:
1、本标准适用于区级以上医疗机构、民营医院、乡镇(街道)卫生院的规范化建设验收。

2、本标准共分7个部分:管理与制度(15分)、人员与培训(8分)、设施与设备(15分)、进货与验收(15分)、使用与调剂(30分)、储存与养护(15分)及其它(2分),总分100分。

3、验收结果分合格与不合格,现场检查分数达到80分(包括80分)以上的单位为验收合格,80分以下为不合格;对验收不合格的单位将责令限期整改,如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改到位的,将根据现场检查情况,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理。

检查人员:
检查时间:年月日。

“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

“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

“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1、“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项目共180项,其中**号项目46项;*号项目49项;一般项目85项。

2、现场验收时应对所列项目及其涵盖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肯定或者否定的评定,凡属不完整、不齐全的项目,称为缺陷项目。

3、结果评定项目结果**项目缺陷 *项目缺陷一般项目缺陷0 ?10% ?10% 达标“质量管理规范达标”药店验收标准第一部分管理职责(共27项,其中**号项目6项,*号项目6项,一般项目15项)GSP对应条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指导、督促制度的执行。

款6004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对首营企业的质量审核,有审核的意见和签章。

6005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对首营品种的质量审核,并有审核的意见和签章。

6006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建立药品质量档案。

2、质量档案内容应符合要求。

6007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药品质量的查询和药品质量事故或质量投诉的调查、处理及报告。

2、应有相关记录。

6008 *1、应明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负责药品的验收工作。

6009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对药品保管、养护和运输中的质量工作进行指导和督促。

6010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对不合格药品审核。

2、对不合格药品处理过程实施监督。

6011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药品质量信息的收集和分析工作。

6012 1、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应负责协助开展职工质量管理方面的教育。

*6101 **1、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相关的制度。

2、应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3、制度应有可操作性。

4、制度的制订应有签发、执行日期、发布、收回、修订等过程。

*6102 **1、应定期对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市药品零售经营企业验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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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监测、调控温度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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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中药饮片的,有存放饮片和处方调配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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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拆零销售所需的调配工具、包装用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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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建立能够符合经营和质量管理要求的计算机系统,并满足药品追溯体系的实施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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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药品与地面之间有效隔离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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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避光、通风、防潮、防虫、防鼠等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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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有效监测和调控温湿度的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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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符合储存作业要求的照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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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验收专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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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有不合格药品专用存放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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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冷藏药品的,应当有与其经营品种及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用设备(有外部显示温湿度功能的医用冷藏冰箱)。
31陈 列与服来自务药品陈列应当设置醒目标志,类别标签字迹清晰、放置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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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列的药品应当放置于货架(柜),摆放整齐有序。
(六)营业场所药品陈列及检查;
(七)营业场所冷藏药品的存放;
(八)计算机系统的操作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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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 施与
设 备
企业的营业场所应当与其药品经营范围、经营规模相适应。州(市)(含)以上主城区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100平方米;县(区)主城区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80平方米;乡镇集镇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40平方米,乡镇集镇所在地以外的行政村或自然村的营业场所面积不得低于20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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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员应当具有初中(含)以上学历,并应经培训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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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饮片调剂人员应当具有中药学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中药调剂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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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应当对直接接触药品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及年度健康检查,并建立健康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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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管理文 件

零售药店验收标准

零售药店验收标准

第十二条 应配备完好的衡器以及清洁卫生的药品调剂工具、包装用品等。

第十三条 应在营业店堂设置顾客意见簿。

第三节 制度与管理
第十四条 应制定保证所经营药品质量的规章制度。内容包括:

(1)有关岗位的质量责任;

(2)药品购进与验收的管理规定;

(3) 药品储存的管理规定;

(4) 药品陈列的管理规定;

(5) 药品养护的管理规定;(*)

(6) 首营企业和首营品种审核的规定;(*)

(7) 药品销售及处方管理的规定(含拆零药品的管理);

()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规定;

(9) 卫生管理制度;

(10) 人员健康状况的管理规定;

(11) 经营中药饮片的,应有符合中药饮片购、销、存管理的规定。

第十五条 应建立药品质量管理记录(表式)。内容包括:

(1)药品购进及验收记录;(*)

(2)药品养护记录;(*)

(3)药品质量查询、投诉情况记录

(4)不合格药品报废、销毁记录;

(5)药品退货(或退回连锁企业总部)记录;

(6)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记录;

(7) 质量管理制度执行情况检查和考核记录等。

第三条 从事药品验收工作的人员应具有高中(含)以上文化程度。如为初中文化程度,须具有5年以上从事药品经营工作 的经历。

第四条 直接接触药品岗位工作的人员,应进行健康检查并建立档案。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可能污染药品或导致药品发 生差错疾病的患者,不得从事直接接触药品内包装的工作。

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医疗机构药房(药库)规范化建设验收标准
查现场,未进行色标管理扣0.5分,药品堆垛不符规定扣0.5分,不合格药品未按规定存放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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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品应按储存要求分类陈列和摆放并有明显标志。不同性质的药品不能混放,药品与非药品、内服药与外用药、易串味药、医疗器械、危险品等必须严格分开存放。储存药品时应当按照说明书标明的储存条件存放。
查现场,未按规定存放,每项扣0.5分。
查资料,查记录,无统计分析记录,全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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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如实公布药械使用的价格,并向就诊者如实提供药械使用价格清单。就诊者对药械使用的价格有异议向医院询问时,医院应如实答复。
未如实公布或提供药械价格清单,此项全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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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建立处方评估制度,按不少于5%比例,每月对处方进行抽查,并进行合理性评估;发现违规用药、滥用药物、不合理用药情况的,应当责令医生改正,并作为不良记录记入医师考核档案。评估、处理情况应形成记录,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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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药械储存区域温湿度监测管理。每日应上下午各一次对各库房温、湿度进行记录。如库房温湿度超出规定范围,应及时采取调控措施并予以记录。
查现场,未对温湿度进行记录扣1分,未采取调控措施扣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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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的仓库必须配备保险柜,实行双人双锁、专人专柜、专帐专册管理。药房保管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毒性药品应至少有专柜加锁。放射性药品必须放在具有防辐射功效的专用设施中。第二类精神药品应专柜存放,不得与其他药品混放。药房、药库特殊药品均应做到帐物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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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接受捐助、赠送药械、从其他医疗机构调入急需药械,或者从零售企业直接购进急救需要药械的,也应当按规定进行验收,并做好记录,并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备案,做好记录。

标准化药房验收标准

标准化药房验收标准

标准化药房验收标准
首先,标准化药房验收标准的制定是非常重要的。

药品是直接关系到患者生命
健康的产品,因此,对于药品的验收标准必须严格规范。

在制定验收标准时,应充分考虑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药品质量管理的要求,结合药房实际情况,制定符合实际的验收标准。

同时,还应该注重标准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避免出现过于复杂或不切实际的情况。

只有制定了科学合理的验收标准,才能有效地保障药品的质量和患者的用药安全。

其次,执行标准化药房验收标准是至关重要的。

药房工作人员在执行验收标准时,必须严格按照标准操作,不能出现任何马虎和纰漏。

在执行过程中,应该加强对药品包装、标签、保质期等方面的检查,确保药品的质量和合规性。

同时,还应该加强对药品来源的审查,避免采购到假冒伪劣药品,确保患者用药安全。

只有严格执行标准化药房验收标准,才能有效地提升药品质量和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最后,监督是保障标准化药房验收标准执行的重要手段。

药房管理部门应加强
对药房验收工作的监督检查,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处理和纠正。

同时,还应该建立健全的监督制度,加强对药品来源和质量的跟踪监测,及时发现和排查存在的问题,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患者的用药安全。

只有通过严格的监督,才能有效地保障标准化药房验收标准的执行,提升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总之,标准化药房验收标准的建立和执行对于药房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只有制
定科学合理的验收标准、严格执行标准、加强监督检查,才能有效地提升药品质量,保障患者的用药安全。

希望各个药房能够高度重视标准化药房验收标准的建立和执行,共同为患者的用药安全保驾护航。

药店验收标准

药店验收标准

药店验收标准1 企业的名称、地址、人员与所批准的一致。

合格企业名称、地址、人员与批准的名称、地址、人员一致。

企业应设置质量管理机构或专职质量管理人员,具体负责企业质2 设置专职质量管理人员李鹏飞负责质量管理工作合格量管理工作。

质量管理工作职责已制定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质量管理机构或质量管理人员应有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3 合格范》规定的质量管理工作职责。

规范》(第一百二十六条)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无违反《药品管理法》第4 申报材料已提交无违规证明合格 76条规定的情形。

质量管理、验收、采购人员具有药学或者医学、生物、化学等相关专业学历或者具有药学专业技术职应配备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验收、养护、计量工作人员、营5 称,营业员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或者符合省级药合格业员,经营处方药的必须配备处方审核人员。

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条件。

(处方审核员李鹏飞)质量负责人李鹏飞,经询问具有一年以上的药品经企业的质量负责人应是执业药师,质量负责人应具有一年以上6 合格 (含一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

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药品零售企业的处方审核人员应是执业药师,有中药配方的药品7 处方审核员李鹏飞为执业药师合格零售企业应是具有中药专业的执业药师或中药师以上的专业药学人员。

经营乙类非处方药的药品零售企业,以及农村乡镇以下地区设立8 合理缺项药品零售企业的,应当配备专职的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考核合格的人员。

现场验收时,上述人员均在岗,经询问无其他兼职企业质量负责人、质量管理工作人员、处方审核人员应在岗,不9 合格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情况。

从事质量管理和验收工作的人员以及营业员应经专业或岗位培10 企业制定了培训计划且有岗前培训记录合格训,并经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考试合格,发给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11 执业药师李鹏飞注册证已悬挂合格药学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明应悬挂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

单体药店验收标准

单体药店验收标准

单体药店验收标准12020年4月19日附件九江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体药店)验收标准(暂行)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二○一四年十一月九江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体药店)验收标准(暂行)说明一、为规范九江市单体药店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九江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体药店)验收22020年4月19日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九江市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单体药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单体药店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单体药店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单体药店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单体药店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现场检查验收按照本《标准》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并进行检查。

五、本《标准》共43项,其中关键项目18条(条款前加“*”),一般项目25条。

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单体药店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单体药店的,则第6、26、32、34项为合理缺项。

六、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本《标准》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

凡全部达到项目内容规定要求的,评定为合格项目;项目内容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不合格项目。

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七、结果评定:严重缺陷项目为0、一般缺陷项目≤10%,评定为现场验收合格。

经过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单体药店,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一般缺陷项目及时进行整改,经单体药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复查确认整改全部到位后,由发证机关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八、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药店验收标准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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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九江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体药店)验收标准
(暂行)
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
二○一四年十一月
九江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体药店)验收标准(暂行)说明
一、为规范九江市单体药店的设置,统一验收标准,根据新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及江西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江西省开办药品零售企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九江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体药店)验收标准(暂行)》(以下简称《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九江市辖区内开办一、二、三级单体药店的现场检查验收。

三、单体药店级别划分为一、二、三级。

一级单体药店经营类别为乙类非处方药;二级单体药店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限制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三级单体药店经营类别为非处方药,处方药(禁止类药品除外),中药饮片。

四、现场检查验收按照本《标准》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一并进行检查。

五、本《标准》共43项,其中关键项目18条(条款前加“*”),一般项目25条。

根据发证机关批准筹建的单体药店级别及经营范围,允许有合理缺项。

其中,如申办一级单体药店的,则第6、26、32、34项为合理缺项。

六、现场检查验收时,验收组应对本《标准》和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所列项目及其涵盖的内容进行全面检查,并逐项作出考核评定。

凡全部达到项目内容规定要求的,评定为合格项目;项目内容不完整、不齐全的,评定为不合格项目。

关键项目不合格为严重缺陷,一般项目不合格为一般缺陷。

七、结果评定:严重缺陷项目为0、一般缺陷项目≤10%,评定为现场验收合格。

通过现场检查验收合格的单体药店,应对现场检查验收中存在的一般缺陷项目及时进行整改,经单体药店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现场复查确认整改全部到位后,由发证机关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八、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药店验收标准照此执行。

九、本《标准》由九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九江市核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单体药店)验收标准(暂行)
第二部分:设施与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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