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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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建议随着个人外汇业务的快速发展,现行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的部分内容和系统功能已不能完全适应个人用汇和管理的需求,亟需改进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一)管理规定分布过于分散。

现行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包括《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细则、个人携带外币现钞出入境管理、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管理、分拆结售汇管理等办法,以及各省分局自行制订的个人结售汇关注名单管理等30多项规定。

管理规定过于分散,不利于相关人员对政策的理解和掌握,在执行中容易产生偏差。

(二)部分管理规定未与时俱进。

一是个人年度总额管理偏严。

随着国际交往的日益频繁,个人跨境收支快速增长,外汇局个人结售汇年度总额(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已不能满足个人用汇需求。

虽然对个人超出年度总额部分可向银行提交证明材料,但证明材料类别多,有的不易提供,导致人为分拆结售汇的情况时有发生,加大了管理难度。

二是个人贸易管理较严格。

按照现行规定,个人经营性外汇收支应通过外汇结算账户进行,非经营性收支通过外汇储蓄账户办理。

但个人开立外汇结算账户审核繁琐,相关操作细节不明确,导致辖内个人借用外汇储蓄账户实现贸易收支的现象较为普遍。

三是个人资本项目业务管理较严。

如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核材料需要7个,手续极为复杂,且申请汇出金额超过等值50万人民币的还需经过国家外汇管理总局审批。

目前,个人资本项目业务需求日益凸显,但个人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改革进程缓慢,使得居民合理的外汇需求较难得到政策支持。

为了实现境外购房、投资理财等需求,本应是个人资本项下的资金只有通过分拆的方式以旅游、自费出境学习等渠道流出入,或者通过地下钱庄等高风险的方式实现流出,外汇管理部门难以掌握真实的资金结售汇及流出入情况。

(三)电子银行个人结售汇管理系统存在不足。

一是个人电子银行结售汇管理难。

由于电子银行办理业务由个人在网上直接发起,一般由电子银行部或数据中心对其进行管理,无纸质凭证,在银行会计系统中也较难查询,因此个人通过电子银行进行外汇资金划转隐蔽性较强。

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中的问题 (1)

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中的问题 (1)

居民个人外汇业务中的问题目前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主要有哪些?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应如何办理?目前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主要有以下内容:1、专利、版权:境内居民个人将属于个人的专利、版权许可或者转让给非居民而取得的外汇;2、稿费:境内居民个人在境外发表文章、出版书籍获得的外汇稿费;3、咨询费:境内居民个人为境外提供法律、会计、管理等咨询服务而取得的外汇;4、保险金: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保险公司获得的赔偿性外汇;5、利润、红利:境内居民个人对外直接投资的收益及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红利;6、利息:境内居民个人境外存款利息以及因持有境外外币有价证券而取得的利息收入;7、年金、退休金: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获得的外汇年金、退休金;8、雇员报酬:境内居民个人为非居民提供劳务所取得的外汇;9、遗产:境内居民个人继承非居民的遗产所取得的外汇;10、赡家款:境内居民个人接受境外亲属提供的用以赡养亲属的外汇;11、捐赠:境内居民个人接受境外无偿提供的捐赠、礼赠;12、境内居民个人合法获得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

境内居民个人从境外汇入或携入的属于前项1-11所列的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1、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下的,直接到银行办理;2、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1万美元以上、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下的银行须审核规定的证明材料后登记备案,予以办理;3、一次性解付外币现钞或兑换人民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应当持规定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结汇、售汇及付汇管理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境内外汇帐户管理规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下发〈非贸易售付汇及境内居民个人外汇收支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取消经常项目外汇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哪些材料?境内居民个人经常项目外汇收入如需解付外币现钞或者兑换成人民币,必须向银行或者外汇局提供下列相关证明:1、专利、版权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专利或版权证书、转让或者使用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2、稿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已发表作品、境外完税证明;3、咨询费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咨询协议以及境外完税证明;4、保险金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保单、索赔书、理赔证明;5、利润、红利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投资协议或者股权证明、利润分配决议或者红利支付书、境外完税证明;6、利息收入: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债券或者债券登记证或者存款利息清单、境外完税证明;7、年金、退休金: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在境外工作证明、境外完税证明;8、雇员报酬: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雇佣协议、境外完税证明;9、遗产继承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公证书、境外完税证明;10、赡家款: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亲属关系说明书;11、捐赠外汇:须提供真实身份证明、捐赠协议;境内居民个人遇有本办法未列入的其它经常项目外汇收入,且金额在等值1万美元(含1万美元)以上的,应当持真实身份证明和相关的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经外汇局审核真实性后,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到银行办理有关手续;等值20万美元(含20万美元)以上的,由所在地外汇局报国家外汇管理局审核,银行凭所在地外汇局的核准件办理有关手续。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及误区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及误区

个人经常项目外汇业务常见问题及误区很多朋友在做外汇业务的时候,都会碰到一些困惑,甚至有时候误入歧途。

你问我,什么是外汇业务?简单来说,就是你把人民币换成其他外币,或者把外币换成人民币。

这听起来是不是很简单?其实不然。

就像你看到超市里的苹果很亮丽,但咬下去却发现里头有点酸。

外汇业务的世界里,也充满了很多小陷阱,不小心就容易摔跟头。

有一个常见的问题是,大家总觉得“外汇交易就等于炒汇”。

其实这不是一回事!炒汇是做短期投机,用的是“高杠杆”这种高风险工具,很多人一听这个就眼前一亮,觉得能快速赚大钱。

可是你知道吗?外汇市场的波动很大,不是你想赚就能赚的。

这就像你买彩票,碰上中大奖的概率实在是低得可怜,亏了的话,只能自认倒霉。

大部分人做外汇业务,是为了满足一些实际需求,比如留学、旅游、做生意或者换汇储备。

而这些,和炒汇可完全不是一回事。

所以啊,搞清楚自己的目的,别一头扎进去,然后发现自己玩错了游戏。

还有个问题特别常见,大家在换汇的时候总觉得“银行汇率最优惠”。

这个想法看似合理,实际上却有不少误区。

你去银行换外汇,银行给你的汇率,通常比市场上的实际汇率要低一些。

说白了,就是你换外币时,实际上银行在“赚你差价”。

尤其是你去办大额的外汇交易时,银行的手续费也不低,这可比街边的货币兑换点要“有心机”得多。

所以,如果你单纯地看着银行的汇率来判断是否优惠,可能就会掉入这个“坑”里。

可见,银行的汇率虽然可靠,但不一定是最划算的选择。

再说说有一个常常让人头大的问题——限额。

每年个人外汇业务都会有限额,不管你多富有,限制就是限制。

有人会心生不满,觉得这个限制太死板,自己赚得多,能换更多的钱,怎么还要限制呢?哎,这种情况其实是因为外汇管制的规定,国家为了管理跨境资金流动,才设下这些门槛。

你就想,国家控制汇率,就像你管着一个大仓库的钥匙,放松了怕钱流得太快,市场就容易乱。

所以啊,别看着这点小钱不值一提,外汇限额其实是国家在守护经济大局。

个人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个人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个人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作者:刘天烨尹婀娜来源:《智富时代》2017年第08期【摘要】随着外汇管理改革逐步深入,我国资本项目也将有序放开,个人外汇收支和结售汇呈多元化发展趋势,个人跨境收支已逐步成为跨境资金流动的重要表现形式,如何正确看待和引导个人跨境资金流动,有效提升监管水平成为当前个人外汇管理研究的重要课题。

在外汇管理迅速发展过程中,也曝露出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加以解决,只有不断寻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情况,提出行之有效的政策建议,以实现个人跨境资金合法合规双向流动。

【关键词】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存在问题;合理建议前言:在人民币国际化进程提速的大背景下,外汇流入流出的均衡管理面临重大挑战。

个人外汇交易便利化程度大幅提高,个人外汇收入与支出沉陷不同发展趋势,同时出现了一些不利于外汇储备调控、国际收支平衡和跨境资金流动风险防范的问题值得关注。

一、个人外汇管理及问题(一)现行个人外汇管理体系都包含什么个人外汇管理的对象为境内与境外个人,按照交易性质区分为经常项目业务和资本项目业务,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进程管理。

目前,涉及个人外汇的管理系统主要包括个人结售汇系统、金融论坛Finance Forum66中国信用卡2015.10外汇账户系统、境外直接投资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海关申报系统。

然而这几个系统各自为政,相互脱节,不能实现个人外汇管理的协调统一。

而面对外汇的证券投资,房产投资,直接投资(实业),投资所需外资金只能通过公司名义按实需完成购汇,造成极大不利。

除公司业务,根据《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对相关外汇管理提出了更改层次的管理要求,凡是境内个人年度总额内(等值五万美元)购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年度总额可以分词使用,不得跨公历年度使用.(二)年度总额约束不严,银行金融机构监管不到位随着外汇管理局实现由直接监管向间接监管的重要转变,银行代位监管成为外汇管理的一种重要模式,发挥了积极作用。

个人外汇管理的10个问题

个人外汇管理的10个问题

个人外汇管理的10个问题国家外汇管理局浙江省分局经常项目管理处处长、高级经济师封建玲一、个人外汇管理基本法规近年来随着我国涉外经济的迅猛发展,个人外汇收支规模不断扩大,现在个人不但有非经营性交易还有经营性交易,不但有经常项目交易还有资本项目交易。

为适应形势变化,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便利个人外汇收支,简化业务手续,规范外汇管理,2006年12月25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2007年1月5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二、个人外汇业务的分类管理目前,我国按照交易主体和交易性质,对个人外汇业务实行分类管理。

按照交易主体分为境内个人外汇业务与境外个人外汇业务。

境内个人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军人身份证件、武装警察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境外个人是指持护照、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的外国公民(包括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同胞。

按照交易性质分为经常项目个人外汇业务和资本项目个人外汇业务。

经常项目包括货物贸易、服务、收益、经常转移等;资本项目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外债等。

经常项目个人外汇收支又分为经营性外汇收支和非经营性外汇收支,经营性外汇收支指个人对外贸易项下的外汇收支,非经营性外汇收支是指贸易外汇之外的其他经常项目外汇收支。

经常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可兑换原则管理,资本项目项下的个人外汇业务按照交易性质和风险程度进行必要的管理。

三、个人结汇管理所谓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其外汇收入出售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按一定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

《办法》规定对个人结汇实行年度总额管理,个人结汇的年度总额为每人每年等值5万美元。

年度总额内的结汇,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在银行办理;超过年度总额的,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有交易额的相关证明等材料在银行办理,其中,境内个人提供外汇来源证明,境外个人提供结汇用途证明。

史上最全个人用汇那些事个人外汇资讯一分钟看懂

史上最全个人用汇那些事个人外汇资讯一分钟看懂

史上最全个人用汇那些事个人外汇资讯一分钟看懂随着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与大家息息相关的银行业务不再仅仅是存款取款,出境游和海外购逐渐普及的当下,个人外汇业务也越发出现在大家的日常生活中。

看完这篇,以后你也能给身边人做科普啦~关于个人用汇的那些误区看看你都答对了么?问题一:每人每年5万美元的购汇额度不够用?境内个人每人每年分别均享有等值5万美元的便利化结汇和购汇额度。

首先,需要注意的是,上述便利化年度总额度的使用范围并不包括个人到境外买房、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或购买人寿保险、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产品用汇,上述这些行为属于资本项目,属于尚未实现可兑换的项目,是不允许直接购汇汇出境外的。

其次,一直以来,我国对于有真实、合法需求的经常项下购汇都是不予限制的,只要能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比如学费证明、就医证明等,就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的金额购汇,而且,还不占用每年的便利化总额呢。

问题二:年度便利化额度是个人的权利,如何使用都是个人的自由?当然不能被这个想法误导了!对于有真实、合法需求的经常项目购汇都是不予限制的,但是若自身根本没有实际用汇需求,而将自己的便利化额度“借给”其他人购汇,出借额度者及借用他人额度者,均属于分拆结售汇违规行为!问题三:个人客户自己的钱、自己家人的便利化额度,购汇后到境外买房是个人客户的自由?首先,出借额度者及借用他人额度者,均属于分拆结售汇违规行为!其次,个人到境外买房、进行境外证券投资或购买人寿保险、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产品用汇,上述这些行为属于资本项目,属于尚未实现可兑换的项目,是不允许直接购汇汇出境外的。

问题四:存款自愿、取款自由,个人客户的外币想存多少存多少,想取多少取多少?(一)现钞存入:(二)现钞提取:年度外币提钞累计超一定限额,需提供有金额的真实交易资料(学校缴费通知,出境游合同,机票,酒店订单,签证),审核为合理自用后办理。

外汇局开立提钞备案表的条件:赴战乱、外汇管制严格、金融条件差或金融动乱的国家。

外管政策释疑

外管政策释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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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Q:银行为B类企业办理贸易收支业务,应在哪个环节进行电子数据核查?
A. 金融机构在办理B类企业进口付汇、进口开证、出口贸易融资放款(出口押汇、福费廷、出 口保理等)及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时,应当进行电子数据核查,通过监测系统扣减 其对应的可收付汇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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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问:《登记表》的内容和期限分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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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Q:加工贸易转内销的货物,发生的对外付款如何申报?
A:加工贸易转内销货物所发生的购买料件的对外付款,应申报为“121010-一般贸易”项下。但如 果对进料加工转内销的货物已将付款申报在“121020-进料加工贸易”项下,可不必修改原申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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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收支申报问题
问:如果银行发现申报主体的纸质申报凭证填写有误,是否可以直接在纸质 凭证上进行修改? 答:按照《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的规定,银行可以将其退回给申报主体 进行修改,也可以与申报主体核实后直接在原始纸质凭证上进行修改,但 是要在修改处签章。
A:企业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在办理付汇、开证、待核查账户资金结汇或划出手续或向银行申请出 口贸易融资款项前,应当持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可收/付汇额度不足的,企业可经外汇局登记后办理相应贸易外汇收支业务: 货物退运的退汇; 错汇款退汇; 海关审价造成结算金额与报关金额不一致; 大宗散装商品溢短装; 市场行情变动;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外支付时不得再次购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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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货物贸易
Q:部分代理进口业务中,委托方凭委托代理协议、进口关单及进口合同申请 购付汇,银行可否办理?
A:代理进口业务项下,委托方不得购付汇。 委托方可凭委托代理协议将外汇划转给代理方,也可由代理方购汇。

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管理存在的问题和建议近年来,随着我国双向开放进程的不断加快和境内外资本市场融合进一步向纵深发展,通过个人特殊目的公司渠道境外融资日益成为不少企业的重要选择。

通过对辖区个人特殊目的公司业务办理开展情况的调研发现,当前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管理存在管理思路与新形势下国家更高要求不适应、异常交易易借道而出、市场主体掌握程度不一等问题,应予以重视和完善。

一、存在的问题(一)与宏观调控政策联动性不够。

一是与市场准入等宏观政策关联性不强。

当前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管理政策的初衷和关注点主要在为境内主体拓宽融资渠道这一“做大蛋糕”方面,而对于如何落实和适应宏观调控等政策方面相对要求不多,整体上属于普惠性的跨境融资政策。

二是部分偏宏观政策条款在实践中存在虚化情况。

当前个人特殊目的公司政策虽然提及不得危害国家主权等要求,并限制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证明的法律效力,但是在实务中,上述要求过于原则性,鲜有银行或者外汇局据此拒绝为企业办理相关业务的案例,管理相对“虚化”。

(二)“附加功能”蕴含较大风险。

一是存在个人特殊目的公司登记而不(无)用或异化为特殊通道的隐患。

目前,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在备案登记环节主要登记境外第一层特殊目的公司,并与特殊目的公司有关联的债权债务等业务采取分割式条线式管理。

随着政策办理权限逐渐下放以及部分市场主体对政策本意的过度利用,出现了特殊目的公司异化为满足企业以后不时之需、通过增加嵌套层级规避境内1投融资政策,出现投融错位等现象。

二是以“家族信托”为代表的跨境融资附加结构进一步增加了政策风险隐患和管理难度。

随着财富管理理念的转变和企业管理权力的代际传承需要,不少个人在搭建传统的个人红筹架构时,相继引入了家族信托结构,原本单一的跨境融资结构同时具有了资产转移等属性。

从政策法规上说,在红筹架构基础上引入家族信托等结构并无相应的政策依据,而且与现行的以核准制为管理手段的移民(继承)财产转移存在明显的差异,俨然成为一条资产转移境外的快速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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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资本项目外汇业务释疑
Q:申请移民财产转移,是申领到永久居留权就可办理还是要成为外国公民后才能够办理?
A: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下称118号文)所附操作指引的规定,移民财产转移申请人需满足以下条件:(1)从中国内地移居外国并取得现居住国永久居留权,或已取得该居住国国籍的自然人;(2)从内地赴香港、澳门定居并取得特区永久居留权的自然人;(3)从中国大陆赴台湾地区定居的自然人。

Q:境内某个人,已取得澳大利亚永居权,欲将在取得永居权前在国内购置的一处房产出售,并将售房款汇往澳大利亚,需办理哪些手续?可否委托他人办理?
A:根据《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年第16号)和118号文的规定,自然人将其在取得移民身份之前在境内合法拥有的商品房变现的,需向移民原户籍所在地外汇局申请办理移民财产转移,并提交以下资料: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申请人收入来源证明及财产权利证明文件、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税务证明原件以及外汇局要求的其他资料。

可以委托他人
办理。

如委托他人办理,则代理人还应提交委托代理协议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Q:境外个人想将出售境内房产所得人民币换成外汇汇出境外,是否需到外汇局办理购付汇手续?是否存在时间限制?需要提交哪些材料?
A:境外个人,包括外籍个人、港澳台居民、华侨等自然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境内商品房变现的,所得资金购付汇无需到外汇局办理,也没有时间限制,直接至银行就可办理。

具体需提交什么材料可咨询银行。

Q:夫妻一方为境外个人,因工作调动打算在国外购房,需出售境内房产并动用境内存款进行支付,请问是否可以?如何办理?
A:无论是境内房产还是存款,如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由于现阶段境内个人购买境外房产尚无政策支持,因此其中属于境内个人的部分(或房产份额)无法办理汇出;属于境外个人的部分,可按照境外个人境内合法所得购付汇手续办理。

Q:某境内个人持有境内公司在境外上市配发的股票,作为股权激励。

现想把该股票出售并汇回境内,请问是否可以直接出售股票后转账到境内?如果不可以,应当如何操作?
A:不可以。

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所持有的股票出售后需要将资金调回境内的,应按《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2〕
7号)的要求,由境内公司委托的境内代理机构办理相关的资金划转和汇兑手续。

Q:境内居民个人想购汇用于购买国内的B股,是否违反外汇局“境内个人办理购汇时,不得用于境外买房、证券投资、购买人寿保险和投资性返还分红类保险等尚未开放的资本项目”的要求?
A:该要求主要针对境内个人违规进行境外投资的行为,而B股特指中国上市公司发行的人民币特种股票,即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在中国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外资股,不在禁止范围内。

按照《关于境内居民个人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1〕22号)、《关于境内居民投资境内上市外资股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汇发〔2001〕31号)和《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境内个人投资B股购汇有关问题的批复》(汇综复〔2011〕148号)的规定,境内居民个人允许使用境内居民个人存入或购汇存入境内商业银行的现汇存款和外币现钞存款从事B股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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