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本项目外汇业务-东莞外汇业务
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

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1. 前言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范(以下简称《操作规范》),是为了规范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促进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所有参与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投资者、外汇经纪商和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
2. 定义2.1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将资金直接投入境外市场,并进行外汇交易的行为。
2.2 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是指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主体与外汇经纪商进行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交易及相关业务活动。
2.3 外汇经纪商外汇经纪商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从事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
3. 业务流程3.1 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3.1.1 材料准备投资者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前需准备以下材料:•身份证明文件•银行开户信息•申请表格(由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提供)3.1.2 提交申请投资者将准备好的材料提交给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并填写相关申请表格。
3.1.3 审核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对投资者提交的申请进行审核,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1.4 开立账户审核通过后,国家外汇管理局附件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部门开立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账户,并将账户信息通知给投资者。
3.2 下单交易3.2.1 选择交易币种投资者在进行交易前需选择交易的币种,并在交易时保持一致。
3.2.2 下单投资者与外汇经纪商进行交互,下达交易订单,并填写相关交易信息。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优化外汇管理支持涉外业务发展的通知汇发〔2020〕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改善营商环境,服务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优化外汇业务管理,完善外汇服务方式,提升跨境贸易投资便利化水平。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优化外汇业务管理(一)全国推广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
在确保资金使用真实合规并符合现行资本项目收入使用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允许符合条件的企业将资本金、外债和境外上市等资本项目收入用于境内支付时,无需事前向银行逐笔提供真实性证明材料。
经办银行应遵循审慎展业原则管控相关业务风险,并按有关要求对所办理的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业务进行事后抽查。
所在地外汇局应加强监测分析和事中事后监管。
(二)取消特殊退汇业务登记。
货物贸易外汇收支企业名录分类为A类的企业,办理单笔等值5万美元(含)以下的退汇日期与原收、付款日期间隔在180天(不含)以上或由于特殊情况无法原路退汇的业务,无需事前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可直接在金融机构办理。
金融机构在为企业办理以上免于登记的退汇业务时,应在涉外收支申报交易附言中注明“特殊退汇”。
(三)简化部分资本项目业务登记管理。
将符合条件的内保外贷和境外放款注销登记下放至银行办理。
非金融企业内保外贷责任已解除且未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非金融企业境外放款期限届满且正常收回境外放款本息的情况下,可到其所属分局(外汇管理部)辖内银行直接办理境外放款注销登记。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汇综发【2011】38号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规范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操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11‟3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自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业务开展以来,境内机构向外汇局提出了各项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需求,外汇局以个案审批的方式批准了一些机构的申请。
为规范管理,推进跨境人民币资本项目业务顺利开展,现就有关操作事宜通知如下:一、跨境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业务操作境内机构(不含金融机构,下同)使用人民币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照《境外直接投资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1]第1号)的要求,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登记或变更登记以及前期费用汇出额度登记手续。
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和外币混合币种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以及将人民币境外直接投资改为以外汇形式开展境外直接投资的,应按以下要求操作:(一)前期费用汇出境内机构以人民币形式汇出前期费用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投资前期费用汇出的额度登记(含变更登记)。
银行应依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前期费用汇出,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详见附件1,下同)。
(二)境外直接投资登记1、境内机构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登记手续。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出人民币资金额度表,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汇款业务,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2、境内机构以人民币汇回其境外投资企业发生清算、减资或其向境外机构转让股权等境外合法所得,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可汇回跨境人民币额度登记。
银行应依据直接投资系统生成的可汇回人民币额度表办理收款,并即时通过直接投资系统向外汇局备案相关信息。
二、跨境人民币外商直接投资业务操作(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及变更登记境外投资者以跨境人民币形式(含境外人民币资金及非居民境内人民币账户资金,下同)履行出资义务或向境内居民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的,标的企业应持商务主管部门注明以人民币出资或支付股权转让对价的核准文件等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相应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或变更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
(2024年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
•【公布日期】2024.04.03
•【文号】汇发〔2024〕12号
•【施行日期】2024.05.06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外汇管理
正文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
版)》的通知
汇发〔2024〕1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各全国性中资银行:为进一步优化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管理,提升跨境投融资便利化水平,精简业务流程,便利机构、个人等主体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办理,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见附件),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4年5月6日起施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印发〈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0年版)〉的通知》(汇综发〔2020〕89号)同时废止,以往文件所涉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局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转发辖内分局、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农村合作银行。
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资本项目管理司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指引(2024年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24年4月3日。
2024版银行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引

银行应对客户提供的资金来源证明文件进行核查,确保资金来源与投资 项目的一致性,防止虚假投资或洗钱行为。
2024/1/25
03
关注异常资金流动
银行应密切关注客户资金流动情况,发现异常资金流动或可疑交易时,
应及时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13
投资项目可行性分析
2024/1/25
14
外汇额度申请及使用规定
申请外汇额度
银行在办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时, 应根据客户需求和项目情况,协 助客户向国家外汇管理局申请外
汇额度。
使用外汇额度
客户在获得外汇额度后,应按照 相关规定使用外汇资金,确保资 金用途与申请时一致。同时,银 行应对客户使用外汇资金的情况
进行监督和管理。
遵守外汇管理规定
制度。
2024/1/25
19
风险识别、评估与报告机制
建立风险识别机制,及时发现资本项目外汇业 务中的潜在风险。
对识别出的风险进行评估和分类,制定相应的 风险应对措施。
建立定期报告机制,向上级管理部门报告资本 项目外汇业务的风险状况及应对措施。
2024/1/25
20
持续改进方向和目标设定
根据市场变化和业务需求, 不断完善资本项目外汇业 务的操作流程和规范。
2024/1/25
借鉴和参考
同行业先进经验表明,银行可以借鉴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和工具,引入高效的业务处理 系统和流程优化,提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整体水平和竞争力。
30
创新发展思路探讨
2024/1/25
思路一
探索利用区块链等新技术提升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的透明度和效率, 降低交易成本。
思路二
深入研究客户需求和市场变化,创新资本项目外汇产品和服务,满 足客户个性化需求。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7.18•【文号】汇综发[2011]88号•【施行日期】2011.08.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补充通知(汇综发[2011]8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进一步明确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结汇管理职责,强化资本金结汇的真实性审核要求,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一、企业向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除严格按照汇综发[2008]142号文件第四条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外,还应向银行提交以下补充材料:(一)前一笔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按照支付命令函对外支付的发票等相关凭证原件。
企业支付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等机构税金、费用等资金,可向银行提供收据、缴款通知书和完税凭证等相关凭证原件,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1)。
(二)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
对于网上无法核验的,结汇企业应提交税务机关出具的发票真伪鉴别证明材料,并加盖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
银行应将此类结汇业务的相关信息按月逐笔及时上报所在地外汇局(格式见附表2)。
二、银行收到企业结汇后提交的前一笔结汇发票等相关凭证,应进行以下操作:(一)审核加盖结汇企业公章或财务印章的税务部门网络发票真伪查询结果打印件,同时登录各地国税、地税网站予以核对并留存。
审核的具体要求如下:1、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国税局增值税网上进项发票认证结果清单。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6月)

资本项目外汇管理业务办理指引(2015年6月)目录资本项目管理 (3)1.境内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3)1.1.前期费用基本信息登记(金额超30万美元的) 32.境外直接投资外汇业务 (6)2.1.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登记 72.2.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 102.3.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 122.4.境内居民个人特殊目的公司外汇补登记 122.5.特殊目的公司项下境内个人购付汇 153.外债及租赁对外债权相关的外汇管理 (15)3.1.外债登记管理 (16)3.1.外债登记管理 (16)3.1.1.非银行债务人办理外债签约登记 (16)3.1.2.非银行债务人异地开户及开立2个以上外债账户核准 193.1.3.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提款备案 (21)3.1.4.非银行债务人办理非资金划转类还本付息备案 (21)3.1.5.外债注销登记 (22)3.2.中资非金融企业法人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3.3.中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3)3.4.境内外资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控制指标的审批 (24)3.5.融资租赁对外债权登记 (24)4.跨境担保外汇管理 (25)4.1.内保外贷逐笔登记 (25)4.2.内保外贷变更登记 (27)4.3.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284.4.内保外贷担保履约对外债权登记 284.5.外保内贷履约外债登记 284.6.金融机构外保内贷履约购结汇 285.证券投资项下相关的外汇管理 (29)5.1.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 (29)5.2.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 (30)5.3.境内公司境外上市登记变更 (30)5.4.境内股东境外持股外汇登记变更 (31)5.5.境内公司境外上市外汇登记注销 (31)5.6.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 (32)5.7.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和认股期权计划年度付汇额度申请.. 326.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6.1.个人移民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3)6.2.个人继承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审批 (35)注:1、本业务办理指引谨供参考,如国家有关外汇管理政策调整,以最新政策为准。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操作指南(银行版)国家外汇管理局宁波市分局(资本项目管理处)二〇一〇年十二月目录第一部分:基本管理要求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第二部分:外商直接投资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外国投资者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股权售付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中外合作企业外方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第三部分: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售付汇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开立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境外放款资金汇出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第四部分:信贷管理业务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外债项下结汇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境外机构担保项下贷款外汇委托贷款业务第五部分:贸易信贷业务预收货款延期收款预付货款预付货款退汇延期付款第六部分:证券投资业务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A股上市公司外资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第七部分:个人项下业务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境内专用外汇账户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售付汇境内个人参与境外上市公司员工持股计划或认股期权计划资金调回及结汇第八部分:资本项目报表资本项下外汇业务月报表管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操作管理《资本项目外汇业务核准件》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外国投资者竞标土地使用权的保证类专用外汇账户外国投资者产权交易外汇资金(包括价款及交易保证金)托管及结算专用外汇账户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入账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境内机构或个人的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资金结汇外国投资者专用账户资金结汇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境外个人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港澳台居民和华侨购买境内商品房结汇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分支、代表机构和境外个人退回的人民币购房款售付汇境内机构及个人收购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股权售付汇外商投资企业外国投资者减资售付汇中外合作企业外国投资者先行回收投资售付汇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外国投资者所得资金售付汇投资项下境内外汇划转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售付汇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售付汇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企业减资、转股、清算资金入账境外放款专用账户境外放款专用账户资金入账境外放款资金汇出境外放款还本付息资金汇回入账外债及外债转贷款专用账户外债项下结汇外债项下还本付息售付汇外债项下境内外汇划转国内外汇贷款业务偿还国内外汇贷款售付汇国内外汇贷款项下境内外汇划转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银行非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外汇质押人民币贷款境外机构担保项下人民币贷款外汇委托贷款业务预付货款预付货款退汇延期付汇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减持所得人民币售付汇A股上市公司外资股东分红所得人民币售付汇证券公司B股保证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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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表1 境外放款登记业务申请表
填表说明:
1、申请人办理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登记、境内机构境外放款额度变更与注销登记业务的(《资本项目直接投资外汇业务操作规程》对应的3.1,3.2项),应按规定如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并提交本申请表。
2、本申请表中所涉金额栏目,均按注册币种折算后填写阿拉伯数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3、“境外放款额度登记”指境内主体向境外机构放款,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登记。
4、“境外放款额度变更登记”指境内主体已登记的境外放款的额度、期限、利率、境外借款人所在国家/地区、境外借款人类型等发生变动的,需到外汇局办理额度变更登记。
5、“境外放款注销登记”指已登记境外放款业务中止,需到外汇局办理注销登记。
6、“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期限到期,且本息已全部偿清的情况下注销。
7、“非正常注销”指境外放款由于债务豁免、债权转股权等原因,在本息未完全归还的情况下注销。
8、“境内放款人名称”指境内放款主体,根据营业执照或有效证明文件填写。
9、“境内放款人代码”,根据境内主体组织机构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填写。
10、“境内放款人所属行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填写。
11、“境外借款人名称”指境外借款的主体名称。
12、“境外借款人类型”指境外借款主体是否属于境外投资企业、特殊目的公司等特殊类型主体。
13、“是否委托贷款”指该笔放款是否通过银行委托贷款的方式发放。
14、“所在国家/地区”指境外借款人的注册国家/地区。
15、“境外放款总额度”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总额。
16、“境外放款年利率”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年借款利率。
17、“境外放款期限”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有效期。
18、“境外放款到期日”指双方签署的放款合同中约定的借款到期日。
19、“未回收境外放款本息金额”指办理非正常注销时,尚未收回的境外放款本息金额。
20、“债务注销金额”指境内放款人豁免借款人的债务金额。
21、“债权转股权金额”指境内放款人将境外债权转做境外股权的金额。
22、“其他用途金额”指除上述两种方式外,其他的债务处置情况。
23、关联公司定义:同一控制人控制的,相互之间无持股关系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