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军转干部工资套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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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军转干待遇:军转干部转业地方工资套改政策问答

2020军转干待遇:军转干部转业地方工资套改政策问答

2020军转干待遇:军转干部转业地方工资套改政策问

1、我是一位待安置的转业干部,我想知道,转业到地方后,我们的工资是如何套改的,有相关文件规定吗:
答:有的,地方机关事业单位工资收入分配制度和军队工资制度由2006年7月1日起实行了改革。

为此,2008年,国务院、中央军委专门制定了《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对计划分配军转干部的工资待遇确定办法实行了规定。

2、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是怎么确定的?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相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3、计划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是怎样规定的?
答: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6年度及以后计划分配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确定办法的通知》(国发(2008)8号)规定: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津贴、补贴、资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处理办法

机关工作人员工资处理办法

例7:某处长,1968年参加工作,套改年限为39年,
1990年任副处长, 2002年任处长,任副处的年限为 12年,任正处的年限为5年,合并计算副处的任职年 限为17年。按正处套改工资,级别工资为15-7,工资 额为1249元;按照副处长套改工资,级别工资套改为 16-9,工资额为1274元。工资额高于15-7,按照上 述政策,可以先按副处级职务套改工资,然后就近就 高套入15-8,1314元。
例13: 某局长,1981年参加工作, 2003年任处长,套改年限为26年, 任正处4年,2006年7月套改的职务 工资为县处级正职830元,级别工资 为18-5,870元;2006年9月提拔为 正局,职务工资晋升为厅局级副职 1080元,级别晋升到厅局级副职的 最低级别15级,级别工资逐级就近
★ 所任职务层次低于执行工资待遇对应职
新录用和新参加工作工作人员工资
★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工资待遇 ★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期满后的工资 ★ 新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人学徒期工资待遇 ★ 新参加工作的机关工人学徒期期满后工资
待遇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工资处理
公务员晋升职务后,从晋升职务的下月起执 行新任职务的职务工资和相应的级别工资。 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 到新任职务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在新任职务 对应级别以内的,晋升一个级别,级别工资 就近就高套入相应的工资标准。超过两个级 别的,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高套入晋升后级 别对应的工资标准。〔例13〕
★ 公务员由领导职务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处 理方法
★ 公务员由较高职务改任较低职务〔受处分人员 除外〕的工资处理方法〔例18、19〕
例18:某处长,原级别工资为17-5,改任 主任科员后,降低了两个职务层次,级别 降低两个到19级,级别工资逐级就近就低 套入18-6,19-7。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1999.01.07•【字号】沪人[1999]5号•【施行日期】199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上海市人事局、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处理办法的通知(沪人[1999]5号)各区、县人事局、劳动局,各部、委、办、局人事(干部)、劳资部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做好1998年和军队裁减员额期间转业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7号)、《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确定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发[1995]19号)的规定,现对安置到本市的军队转业干部确定工资待遇的处理办法作适当修订,通知如下:一、安置到本市国家机关工作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1、职务工资按照本人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含技术等级,下同)工资80%的数额就近套入机关对应职务的工资档次(达到或超过半个档差的套入上一档次,低于半个档差的套入下一档次),但套入后的职务工资档次最多不超过转业时机关同等条件人员职务工资4个档次,超过部分不予保留。

2、级别工资按照国发[1993]79号、国办发[1993]85号及沪人[1994]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即根据其本人转业时原军队职务、军龄(含曾在地方工作的年限,下同)套入地方相对应职务的级别,并享受相应的级别工资。

3、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二、安置到本市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以下办法确定:1、工资构成的固定部分即职务工资部分,按照安置到机关同等条件军队转业干部基本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70%的数额,就近就高套入所在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工资档次或对应的职员职务工资档次。

工资构成的津贴部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军人转业职级并行细则

军人转业职级并行细则

军人转业职级并行细则
一、职级套改原则
军人转业至地方后,其职级套改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根据转业军人在军队中的职务等级、工作年限、专业技能及地方政府的实际需求进行合理安排。

二、同级职务职级套改
转业军人原在军队中担任的职务与地方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应按照相应职级进行套改。

确保转业军人的职级与其在原单位的职务等级保持一致。

三、低级职务职级套改
对于原在军队中担任较低职务等级的转业军人,应根据其实际能力、工作表现及地方政府的用人需求,进行适当的职级套改。

不得因职级套改导致转业军人的职级降低。

四、工资待遇与职级关系
转业军人的工资待遇应与其套改后的职级挂钩,确保转业军人的经济权益不受损害。

同时,随着职级的晋升,工资待遇也应相应提高。

五、职级晋升规定
转业军人的职级晋升应遵循地方政府的晋升规定。

在符合晋升条件的情况下,转业军人应享有与其他公务员同等的晋升机会。

六、套改不受比例限制
转业军人的职级套改不应受比例限制。

无论地方政府当前职级结构的实际情况如何,都应确保转业军人能够按照规定的原则和标准进行职级套改。

七、首任时间起算规定
转业军人的职级套改后的首任时间应从其转业报到之日起计算。

在此期间,转业军人应按照地方政府的规定履行相应职责,享受相应的职级待遇。

八、并行规定执行说明
本细则与其他相关法规和政策并行执行。

在实际操作中,如有任何疑问或冲突,应以地方政府的相关规定为准。

同时,地方政府应加强对转业军人职级套改工作的监督和管理,确保各项规定的落实和执行。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地方政府负责解释。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皖政〔1986〕11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1985年2月22日皖政〔1986〕11号)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国发[1985]135号文件精神和我省实际情况,现就我省军队转业干部工资待遇问题作如下通知:一、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

1、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其职务工资根据本人的行政级别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套改(附表一)。

其中,原执行军队技术等级工资的干部,应先对应军队军事行政干部的职务,再按军队职务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套改。

2、军队机关营,团职干部的行政职务,应以师以上单位的任命为准。

3、原在军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担任教师工作,转业到不属企业办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仍做教师工作的,其教龄可连续计算。

教龄津贴按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皖工改字[1985]39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在军队所任教师职务的确定,应以本人档案中的任命为准。

4、原在军队担任护士工作,现转业到不属企业办的、有护士岗位的医疗卫生部门,仍做护士工作的,其护龄可连续计算。

护龄津贴按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皖工改字[1985]40号文件规定执行。

原在军队所任护士职务的确定,以本人档案中任命为准。

5、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应先按照相应的企业职务确定级别(附表二)。

其工资数额,高于企业同等级干部工资的部分,可继续发给;低于企业同等级干部工资的,按企业同等级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

工资套改表中有关个人薪资的套改规定

工资套改表中有关个人薪资的套改规定

工资套改表中有关个人薪资的套改规定第一篇:工资套改表中有关个人薪资的套改规定关于核对《工资套改表》中有关个人工资套改信息的通知各部门(单位):工资套改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涉及每位教职工的切身利益。

为切实做好我院工资制度改革的贯彻实施工作,请各部门(单位)组织好本部门(单位)每位同志对《工资套改表》中的有关个人工资套改信息进行认真细致的核对,并及时将核对后的材料报送人事处。

一、要点说明1.《工资套改表》中记载的任职信息,均为2022年6月30日的任职状态。

2022年7月1日以后职务职称有变动及转正定级的同志,按原职务职称套改后再进行工资调整。

(先套改,再二次调资。

)2.2022年6月30日后新进校的教职工,直接套用新的工资收入分配制度。

已有工作经历但属新录用的同志,参照本人档案根据政策核定工资,不需参加本次套改,本次发放的套改表是用于核对人员信息。

3.本次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建立岗位绩效工资,由岗位工资、薪级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四部分组成。

其中,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为基本工资,执行国家统一的政策和标准,也就是本次工资改革的内容。

二、核对内容请每位教职工主要核对与个人工资套改结果密切相关的参加工作时间、现任职务(岗位)、现任等级时间、任职年限、套改年限等。

下面就《工资套改表》中有关栏目作具体说明:1.确认出生年月与身份证号:出生年月指工作人员出生的时间,身份证号指公安部门颁发给工作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上的编号。

在职人员检查二者是否一致,当二者不一致时,请在表格下的空白处说明原因。

请将身份证号码写在出生年月下面的空白处。

2.初始学历是指参加工作时的学历,现学历是指2022年6月30日前的最高学历,未取得研究生学历的硕士,该栏目为本科。

3.“不计算工龄的大专以上全日制在校学习时间”是指在国家承认学历的全日制大专以上院校未计算为工龄的学习时间(只适用于这次工资制度改革,不涉及工龄计算问题)。

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套改和确定工资?

军队转业干部如何套改和确定工资?
工资制度进行套改确定基本工资后考虑到职务晋升滚动晋级正常晋升级别正常晋升档次取得较高学历奖惩高低定等因素进行模拟推算工资最终推算出来的级别档次以及正常晋升级别和档次的起始考核年限作为军转干部的级别档次以及级别和档次的起考年限的参考依据
军队转业干部,到地方后,需要按照地方工资制度进行套改,确定基本工资后,考虑到职务晋升、滚动晋级、正常晋升级别、 正常晋升档次、取得较高学历、奖惩高低定等因素进行模拟推算工资,最终推算出来的级别、档次以及正常晋升级别和档次的 起始考核年限,作为军转干部的级别、档次以及级别和档次的起考年限的参考依据。 军队职务和地方职务是有对应标准的,大家在套改和推算的过程中,可以查阅和参考本站提供的工资标准和对照表。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
近日,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进行了调整,具体规定如下:
一、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的支付标准调整为月工资标准的70%,即按照月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并由企业负担费用;
二、已经转业的退休军人,其补贴支付标准按照所在企业月工资标准的70%给予补贴,但不得低于本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
三、在军队服役期间,获得过奖励或者补贴的退休军人,在转业到企业后,其补贴支付标准为月最低工资标准的50%,但不得超过月工资标准的70%,且以企业月工资标准的70%为上限;
四、退休军人的家属再就业,其补贴支付标准按照本地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但不得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五、在军队服役期间,未获得过奖励和补贴的退休军人,在转业到企业后,其补贴支付标准按照本地月工资标准的60%给予补贴,不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70%;
六、退休军人家属再就业,其补贴支付标准按照本地月工资标准的50%给予补贴,但不得超过月最低工资标准的60%。

以上就是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的具体规定,其
目的是希望能够切实维护退休军人的合法权益,给予他们一定的生活保障,同时也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发展。

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的出台,有利于维护退休军人的权益,改善他们的生活水平。

另外,企业也将受益于此,因为这些调整可以有效激励企业招揽更多退休军人,并为他们提供合理的待遇,进而增强企业的社会责任感。

总之,政府部门对企业退休军转干补贴调整标准的出台,有利于改善退休军人的生活水平,为企业注入新的活力,促进企业和社会的发展,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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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转干部工资套改的规定
依据国发﹝2008﹞8号文件
一、分配到机关的军转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军队职务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在军队担任师团级领导职务的军转干部,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如到地方所任职务低于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职务工资执行相应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工资标准。

上述办法,不涉及职务确定等问题。

二、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比照与其军队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按专业技术干部移交的,被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被聘用到专业技术岗位的,如基本工资低于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基本工资,比照原在军队享受相当待遇的职务相对应的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确定基本工资。

分配到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绩效工资按国家有关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规定执行。

上述办法,不涉及岗位(职务)确定等问题。

三、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津贴、补贴、奖金等工资待遇,按同职务等级(专业技术职务)同等条件地方人员的规定执行。

四、分配到企业的军转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等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其在军队的服役年限、任职年限、应计算军龄的在校学习时间以及到地方后正常晋升工资考核年度的计划,按照地方同等条件人员的规定执行。

六、分配到机关事业单位的军转干部,原在服役期间被授予荣誉称号或荣立一等功,且高定了工资档次的人员,可适当高定级别工资档次或薪级工资,最多不超过两个工资档次或两个薪级。

因同一事迹同时获得多个荣誉称号的,不得重复高定工资档次或薪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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