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部分问题解答
广州市税务局社 会保险费政策指南

广州市税务局社会保险费政策指南在广州市的生活和工作中,社会保险费政策是关系到每一个人和单位的重要事项。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和遵守相关政策,以下为您详细介绍广州市税务局的社会保险费政策。
一、社会保险费的种类广州市的社会保险费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养老保险:旨在保障职工在退休后能够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维持基本生活。
2、医疗保险:用于支付职工在患病或受伤时的医疗费用,减轻医疗负担。
3、失业保险:为失业人员提供一定期限的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帮助。
4、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因工伤事故或职业病所导致的损失。
5、生育保险:为职工在生育期间提供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二、缴费基数和比例(一)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是计算社会保险费的重要依据。
一般来说,职工的缴费基数是根据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确定的。
但也有上下限的规定,上限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3 倍,下限为上年度本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60%。
对于新入职的职工,首月的缴费基数按照首月的工资收入确定。
(二)缴费比例1、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14%,个人缴费比例为 8%。
2、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55%,个人缴费比例为 2%。
3、失业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048%,个人缴费比例为 02%。
4、工伤保险:根据行业风险类别确定缴费比例,由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5、生育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 085%,个人不缴纳。
三、缴费方式和时间(一)缴费方式单位缴费一般通过电子税务局进行申报和缴纳,也可以前往税务大厅办理。
个人缴费可以通过银行代扣、微信、支付宝等渠道缴纳。
(二)缴费时间单位应当在每月规定的时间内完成申报和缴费,一般为每月的 15 日前。
个人缴费则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缴纳。
四、社会保险费的待遇享受(一)养老保险待遇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 15 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的多少与缴费年限、缴费基数等因素有关。
(二)医疗保险待遇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可以享受医疗费用的报销。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重要法律,旨在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提高社会保障水平。
然而,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中,仍存在不少问题,如欠薪问题、社保缴费难问题等。
以下从不同角度分析了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欠薪问题欠薪问题在我国一直存在,特别是在劳动力密集型企业中更为突出。
造成欠薪问题的原因有很多,主要是企业经营不善、资金周转困难、缺乏监管和惩戒措施等。
解决欠薪问题的对策:1.加强对企业信用记录的公示和约束,加大对欠薪企业的监管力度。
2.加强对劳动者权益的维护和保护,完善劳动保障法律制度。
3.建立制度性的补偿机制,对劳动者可以在欠薪后尽快获得补偿。
二、社保缴费难问题社保缴费难问题是指企业或个人由于各种原因无法按时缴纳社保费用,严重损害了社会保障制度的稳定运行。
1.建立健全责任与利益相匹配的激励机制,鼓励企业缴纳社保费用。
2.加强对缴费情况的监管和管理,对拖欠社保费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惩罚。
3.加强对社保基金的合理运作,让参保人感到社保金钱绝对安全。
三、保险待遇差问题一些行业和地区的职工的保险待遇较低,尤其是一些低收入人群的待遇较低,难以满足他们的基本生存需求。
1.加强对职工收入的监管,规范各行业职工的工资水平,为职工争取更高的社保待遇。
2.加速实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同城同待遇,缩小差距。
3.制定社保法规,确保职工享有基本社保待遇。
四、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低问题社保基金的投资收益低是社会保障体系稳定运行的重要问题。
目前,我国社保基金的运作方式与外部资本运作的差距仍然较大。
1.探索社保基金加大运作范围,推进国有资产投资运营与国有企业资产证券化等活动,提高基金收益率。
2.加强投资管理,完善投资规章制度,提高基金运作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3.在社保基金投资时,尽可能地通过风险分散来降低投资风险。
总之,在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必须识别出存在的问题,积极寻求解决问题的办法。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人民群众的生活,并给予他们更好的社会保障。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是国家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生活所提供的一种社会福利制度,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已经取得较大成就,但在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文将围绕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1. 参保人员范围不够广泛。
在我国,有相当一部分人口并未参与到社会保险制度当中,尤其是农村地区居民和城市流动人口。
这些人口群体的参保意识不强,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制度不完善等问题,导致他们很难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
2. 社会保险资金缺口较大。
由于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提出时间并不长,加之国民经济总量有限,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存在一些问题。
如何保证社会保险资金的充足和稳定,仍然是一个值得研究和解决的重要问题。
3. 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不够公平。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城乡差距的逐渐缩小,社会保险待遇标准也应该根据不同地区的实际情况和居民的生活水平进行调整。
目前,一些地区和人群的社会保险待遇过低,难以维持基本的生活水平。
4. 社会保险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基层的零星管理和工作人员素质的不高,导致一些社会保险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甚至有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这一漏洞进行欺诈行为。
二、对策1. 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宣传力度。
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政策宣传和解释力度,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险意识和参保积极性,从而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
2. 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
政府应加大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管理力度,确保社会保险基金的合理筹集和使用,避免出现资金缺口和挪用现象。
建立健全的社会保险投资和风险管理机制,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需要政府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来解决。
通过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流动人口的社会保险宣传力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机制,调整社会保险待遇标准,提高社会保险管理水平等措施,可以有效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推动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健康发展。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知识问答

广州市社会医疗保险市级统筹知识问答第一篇医疗保险政策篇三、广州市有哪几种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答:主要有以下4种,具体制度及适用人群如下表:。
※用人单位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
※灵活就业人员指以非全日制、临时性或弹性工作等形式就业的人员。
四、社会保险年度是怎样规定的?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为一个社会保险年度。
五、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是多少?答: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外来从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如下:※两区两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下限分别从各自实施市级统筹的次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执行;自2011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5%执行;自2012年7月起,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外来从业人员缴费基数统一按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失业前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在领取失业待遇期间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重大疾病医疗补助,享受医疗保险的有关待遇。
所需资金中属于单位缴纳部分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属于个人缴纳部分和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参保人同时可选择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以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每人每月缴纳0.5%,所需—2 —资金从发放的失业保险金中扣缴。
六、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是多少?答:在每一年度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参保人住院、门诊特定项目和指定慢性病基本医疗费用,累计最高支付限额如下表:※2010社保年度暂按2008年度本市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七、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制度是指什么?答:是指参保人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基础上,为了化解因大病治疗所带来的经济风险而建立的一种医疗补助制度。
重大疾病医疗补助金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按上年度广州市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的0.26%缴纳(2010社保年度缴费标准为9.83元/人〃月)。
广州社会保险法

广州社会保险法一、广州社会保险法的概述广州作为我国南方的大城市,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其市民的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广州社会保险法是对我国社会保险制度的贯彻落实,旨在保障市民在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方面的基本权益。
本文将对广州社会保险法的相关内容进行详细解读,以帮助广大市民了解并正确使用这一制度。
二、广州社会保险的主要内容1.养老保险养老保险是广州社会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障市民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
按照规定,市民在在职期间需缴纳养老保险费用,退休后可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和月平均工资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2.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为保障市民在生病、受伤或者生育等情况下得到及时救治和经济补偿。
广州医疗保险制度覆盖全体市民,包括企事业单位职工、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员等。
市民在就医时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降低医疗费用负担。
3.失业保险失业保险是为保障市民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发展机会。
失业人员在满足一定条件后,可申请领取失业保险金,以维持基本生活。
4.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为保障市民在务工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职业病时的权益。
一旦发生工伤,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为工伤人员提供医疗、康复、伤残抚恤等保障。
5.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为保障女性市民在生育过程中的基本权益。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产假、生育医疗费用报销等,旨在减轻生育家庭的经济负担。
三、广州社会保险的实施和管理广州社会保险实施分为企业参保和个人参保两种方式。
企业需按照相关规定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个人则需按照规定自行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广州社会保险管理局负责社会保险的统一管理和监督,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四、广州社会保险法的意义和作用广州社会保险法的实施对市民具有重要意义。
它为市民在面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风险时提供了一定程度的保障,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和市民的生活幸福。
同时,社会保险法还有利于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提高市民的社会保障水平。
社会保险法有哪些法律知识问答

社会保险法有哪些法律知识问答1. 什么是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法是指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保障公民享有基本社会保障权益,加强社会保险管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律。
社会保险法主要规定了社会保险的种类、适用范围、资金来源、管理运行机制、保险待遇、法律责任等重要内容。
这部法律的核心目的是保障公民在养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风险发生时,能够得到国家和社会的物质帮助,确保基本生活需求。
社会保险法不仅是社会保障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法治社会建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
通过社会保险法,可以明确各方责任与义务,确保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公正和可持续发展。
1.1 社会保险法的定义和目的社会保险法,是指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确保劳动者在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等情况下获得物质帮助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社会公平。
保障劳动者的基本权益:通过明确规定社会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待遇的支付等,确保劳动者在面临风险时能够得到必要的经济支持,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社会保险制度通过分散个人风险,减轻家庭负担,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社会保险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资金来源之一,其稳健运营对于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管理:通过明确管理体制、完善监管机制等措施,加强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的安全性和效益性。
社会保险法是规范社会保险活动、维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法律。
1.2 社会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公平原则:社会保险法要求各参加保险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标准,公平分担社会保险费用。
这意味着无论个人的收入水平如何,都应当按照相同的比例缴纳社会保险费,以确保所有人都能在遇到风险时得到相应的保障。
强制性原则:社会保险法规定,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参加社会保险,无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设的基础性法律,它的实施对于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在社会保险法的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我们采取对策来加以解决。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是法律规定与实际操作不符。
社会保险制度的覆盖范围和缴费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中往往存在灵活性不足的问题,导致很多人无法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险权益。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和普及工作,提高人们对社会保险法的知晓度和理解度,同时加强制度层面的改进,使社会保险制度更加符合实际需求。
社会保险基金运营和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也需要引起重视。
社会保险基金的增长速度不够快,导致了养老保险基金运作压力增大,甚至面临缺口的问题。
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也存在一些不够规范和透明的情况,容易引发贪污腐败等问题。
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和管理,加强透明度,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是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
可以通过完善投资策略,提高社会保险基金的收益率,确保基金的稳健运行。
社会保险执法和维权方面的问题也值得关注。
社会保险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能力不足,往往无法及时发现和处理社会保险违法行为,导致违法行为得不到及时有效的惩处。
一些地方和企事业单位对于违法行为滥用社会保险法规定的惩罚力度不够,导致了违法行为的继续存在。
加强社会保险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能力提升,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能有效解决这个问题。
社会保险制度的公平性问题也需要引起关注。
由于我国地域发展不平衡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社会保险制度在覆盖面和待遇水平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一些农村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覆盖率较低,他们享受到的社会保险待遇也较少。
解决这个问题需要加强对农村地区和低收入群体的社会保险政策倾斜,提高他们的社会保险覆盖率和待遇水平。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

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与对策社会保险法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确保社会安定的重要法律,然而在实施过程中存在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四个方面讨论社会保险法实施中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保障范围不全面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但对于特殊群体如农民工、个体工商户等保障范围不明确或者不全面。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完善,对于这些特殊群体的保障需求没有得到充分考虑。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特殊群体的社会保障。
国家可以通过设立特殊群体社会保险基金,提供财政补贴,为这些特殊群体提供适当的保障。
完善法律法规,明确特殊群体的保障范围和权益,提高社会保险法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
二、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缴费义务,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缴费制度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企事业单位为了节省成本,选择将个人应缴部分转嫁给员工,导致员工负担加重;另一些单位则存在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情况,严重影响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针对这一问题,应加强对缴费制度的监管和管理。
加大对违法违规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拖欠缴费或少缴费的单位进行罚款和限期整改。
建立健全监督机制,加强对企事业单位缴费情况的监测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三、保险待遇标准不合理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待遇的标准,但由于不同地区和企事业单位的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有差异,导致保险待遇标准存在着不合理的问题。
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低,无法满足劳动者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另一些地区或单位的保险待遇标准过高,造成社保资金的浪费和滥用。
针对这一问题,应根据不同地区和单位的实际情况,合理确定保险待遇标准。
可以通过建立保险待遇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变化及时调整保险待遇标准。
加强对保险待遇标准的监督和评估,确保其公平合理性。
四、社保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保信息的共享和交换,但在实际操作中存在着信息共享不畅通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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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贯彻落实《社会保险法》部分问题解答一、综合性方面1、外派或与国内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外籍员工是否强制缴纳社保?该如何操作?如果缴纳未满15年回国,如何处理已缴社保?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据了解,上级有关部门正在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2、聘用非全日制人员,如何参加社会保险?答:《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第六十条规定,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市现行凡不违背《社会保险法》原则的规定,仍可执行。
3、《社会保险法》出台后,社保缴纳基数是多少呢?是按企业职工的上月平均还是上年度平均工资的基数缴纳?员工缴纳社保的工资总额还有上限吗?答:有待国家和省的相关配套政策予以进一步的明确。
未明确前,仍按目前做法执行。
4、某单位员工在国内已购买了十几年的社保,后来加入外国国籍,但仍在国内工作,那已缴纳的社保应该怎么处理?答:按现行规定,如果该员工出境定居,应办理终止社会保险关系和退保手续。
回来工作后,他可以外国人身份重新参保。
5、外籍员工已在国外参保,还需要在广州参保吗?如需要参保,那缴纳基数怎么去计算?如不需要,其工资额可否从工资总额中扣除?答: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参照社会保险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如国家间已经签订社会保险双边协议的,可按双边协议规定免除相应社会保险缴费)。
外国人在本市参保的,缴纳基数与本地劳动者一样。
6、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可否给企业一个补缴社会保险费的宽松限期?答:至目前为止,尚未收到上级有“宽松限期”这样的信息。
7、《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对挂靠、派遣工有什么新规定?答:目前尚未有新规定。
8、《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港、澳、台人员在穗就业的人员的社保费缴纳有什么新规定?答:港、澳、台人员在穗就业的,应按《社保法》的规定在就业所在地参加社会保险。
9、对于国内员工境内派遣,社保应在哪里购买?是否可跨地区缴纳社保?如允许,其工资总额可否不计入广州参保的工资总额?退休时如何享受统筹保险?答:外派员工应在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企业的注册地参加社会保险。
如该员工在一地参保满15年,该员工退休时应享受其参保所在地的退休待遇;如该员工在工作期间不断变换工作和参保地,到该员工退休时就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确定该员工退休时应在何地享受退休养老保险。
10、外国人在外国或港、澳、台参加社保,可以吗?答:如与中国境内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应依《社会保险法》的规定执行(如国家间已经签订社会保险双边协议的,可按双边协议规定免除相应社会保险缴费)。
11、实习生(大学生)是否一定需要参加社保?如不参加,发生工伤应由谁负责?答:大学生应按规定参加学校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大学生(含中专、技校学生)在学习期间到企业实习(包括毕业前实习),由于其身份是学生,不需参加工伤保险。
发生伤亡,应按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
12、《社会保险法》实施后,是否覆盖非全日制工作人员?答:《社会保险法》第一条关于“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的规定,可以理解覆盖了非全日制工作人员。
同时该法还在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第六十条第二款专门规定了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加社会保险登记,可以直接向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13、在华外籍员工所享受到社保是否与本地居民所享受到一致?答:外籍员工只要是在我国工作所在地参加了社会保险,都与其工作所在地的国内企业职工享受相同标准的社会保险待遇。
14、现规定不能对入职员工体检时检查乙肝项目,但很多员工可能因此带病入职,公司为将付出医疗期及其他费用的风险。
企业如何应对?答:如符合国家相关法规规定,企业可以在特定的职位设定相关职业体检项目。
15、《社会保险法》出台后,对外来工参保的相关条例修改了那些内容?答:《社会保险法》第九十五条规定“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依照本法规定参加社会保险”,这表明外来工均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各个险种。
现行按身份参保的做法,都要依法作出修改和调整。
16、《社会保险法》对目前中国社保制度和系统有什么影响?答:《社会保险法》是我国第一部覆盖全体公民(工、农、兵、学、商、官、民)的社会保险制度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是一部着力改善民生的法律。
其颁布实施,对于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更好地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主义和谐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深远影响。
17、新法增加的“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其社保是从新法生效(2011年7月1日)起参保?是否需要补交?答:“进城务工的农村居民”和“在中国境内工作的外国人”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国家已有应参加社会保险政策规定。
如这两类人员现已在企业工作多年,据现有公布实施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22日发布施行)、《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劳动部、公安部、外交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颁发,劳部发[1996]29号,1996年1月22日颁布施行),以及《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广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3号,1998年10月15日公布、1998年11月1日起施行)的相关规定,属于企业应为员工参保而未参保的,企业应按相关政策法规为员工补缴社会保险费。
18、补缴社会保险费的追溯时效?根据什么缴费标准补交?答: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有关规定,补缴社会保险费遵循“应补尽补”的原则,按照当时的政策规定和标准进行补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利息。
19、《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有具体执行时间表吗?答:《社会保险法》已明确在7月1日实施。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根据上级部门相关配套政策、办法的出台情况,及时展开宣传、培训,务求做到全社会知法、守法,共同贯彻好《社会保险法》。
二、养老保险方面20、大韩民国、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国籍人员是否在广州参加养老保险,可以分别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大韩民国互免养老保险缴费临时措施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作为参考执行?答:可以。
21、在华外籍员工离开原工作地方后,其养老保险该如何处理?答:上级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相关的配套办法予以明确。
22、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是否理解为:(1)公司不需要根据员工个人的收入缴纳公司部分的养老金?(2)原来划入个人帐号的部分公司缴纳养老金不再存在?答:《社会保险法》规定用人单位需要按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原按相关规定已划入个人帐号的公司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仍存在个人帐号内。
23、按《社会保险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广东省有最低养老金标准是否会与国家的规定相冲突?答:由于各地发展水平不同、以及行业差异等,制定基本养老金标准是一个非常复杂的过程,目前仍然是由各省、市依各自实际制定。
广东省制定最低养老金标准,是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和我省实际,经过反复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后作出的决定,目的还是保障退休人员的生活水平,不应理解为与国家的规定相冲突。
24、依《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如果参加了不足15年或者只参加了一个月的养老保险,如何享受十七条规定待遇?如何执行?怎么去设定门槛?答:《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如何执行,上级正抓紧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待新规定出台后按新规定执行。
25、《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是否意味着今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其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不再由用人单位支付?答:是,《社会保险法》规定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医疗保险方面26、某单位员工已在广州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是否还需购买新农村合作医疗?能同时进行参保吗?答:目前,我国医疗保障体系是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三大制度构成。
各类人群按照人员身份选择参加相应的保障制度,已在广州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同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27、公司员工到医院挂号看慢性病,使用医保卡支付开药,能否申请多开几天用药的份量?答:用药多少由医生视病情诊定;如有需要,可以跟医生协商,按卫生部门的有关规定处理。
28、依《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是否可理解为参加了工伤保险后可以不参加职工医疗保险或者参加了工伤保险后才能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答:我市于2005年实行了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医疗保险试行办法,在上级未有新规定前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法》规定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是为灵活就业人员参保提供了更多的险种选择。
29、依《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现外地非本市城镇户口可以参加外来工医疗保险,但是不计算过渡性缴费年限,《社会保险法》实施后,外地非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要求企业购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计算缴费年限,该怎么去执行?答:我市从2005年起试行非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社会保险法》出台后,我们将进一步按照《社会保险法》和上级新规定,完善我市现行有关规定。
与养老关系异地转移一样,外地非本市城镇户口的职工也存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问题,但现未有实施细则,也不是几个省、市可以解决的问题,这要等待国家和省出台新规定。
30、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能合并计算年限吗?答: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没有年限计算。
四、工伤保险方面31、A公司的某员工被劳务派遣到B公司,后来在B公司发生意外造成工伤,那应该由哪个单位负责?工伤保险由谁来购买?答:A公司招用某员工,应该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当该员工发生意外事故,如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该员工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待遇其中需要企业承担的部分,A公司与B公司应当在双方签订用工协议时明确由谁承担企业支付部分,协议没有明确的由A公司负责。
32、由第三当事者造成了工伤,应由谁负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劳动者经过规定程序被认定为工伤,劳动者就可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依《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职工由第三当事者造成了伤害,受伤职工有权依法请求民事侵权赔偿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