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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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项目履约验收保障政府采购质量

加强项目履约验收保障政府采购质量

加强项目履约验收保障政府采购质量随着政府采购领域的不断深化和扩大,项目履约验收作为质量保障的重要环节越发凸显其重要性。

加强项目履约验收,意味着着力提升政府采购质量,促进政府采购合同的严格履行,保障国家利益和纳税人的利益,也有着促进经济发展、优化资源配置的重要作用。

本文将详细探讨如何加强项目履约验收,提高政府采购质量。

一、健全项目履约验收机制要加强项目履约验收,首先需要健全完善的验收机制。

政府采购法规明确规定了项目履约验收的程序和要求,但同时也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强化。

具体来说,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明确验收标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标准应该明确具体,定量化、可操作性强,以便于对履约情况进行客观评价。

只有明确的验收标准,才能保证整个过程的公正和公平。

2.建立多方参与的验收机制:在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过程中,需要充分考虑行业专家、第三方机构等多方参与,形成多元化的评价体系,以确保验收结果的客观性和权威性。

3.规范履约验收程序: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比如制定验收计划、组织验收会议、编制验收报告等。

确保每一个环节都能够严格依照程序来进行,避免任何形式的不规范操作和主观判断。

4.加强信息披露和公开公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结果应当公开透明,对于合格的供应商进行及时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进行通报批评,以起到正面的榜样效应和负面的震慑作用。

二、建立完善的违约处罚机制除了加强项目履约验收外,建立完善的违约处罚机制也是保障政府采购质量不可或缺的一环。

对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供应商,应当给予相应的违约处罚,确保供应商严格按照合同履行。

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明确违约行为和处罚依据:政府采购法规明确规定了供应商违约的行为和相应的处罚依据,但还需要在实际操作中进一步明确具体的违约标准和处罚依据。

2.建立处罚决策机制:对于供应商的违约行为,应当建立统一的处罚决策机制,明确责任人和流程,保证处罚的公正和有效。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08.01•【字号】•【施行日期】202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通知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确保政府采购质量和服务水平,保障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实现优质优价采购目标,促进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和履约验收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6〕205号)的相关规定,现对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一)呼和浩特市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类项目,应按本通知要求开展履约验收管理工作。

(二)本通知所称履约验收是指采购人对中标、成交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检验、核实和评估,以确认其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是否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和要求。

(三)履约验收应当遵循全面完整、客观真实、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应验必验、验收必严、违约必究。

二、履约验收相关主体及职责(一)采购人主体责任1.采购人是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应切实履行验收主体责任,对履约验收工作出具验收意见。

2.采购人应当在采购合同中明确项目的验收要求、与履约验收挂钩的资金支付及履约保证金返还条件、争议处理、验收费用支付、采购人及供应商各自权利义务等内容。

3.采购人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自行组织项目验收或者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验收。

委托代理机构验收的,委托事项应当在委托代理协议中予以明确,但不得因委托而转移或者免除采购人履约验收的主体责任。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关于进-步规范政府釆购项目履约验收匸作管理的通知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L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验收范围长沙市雨花区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贵任主体。

三、验收依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等。

四、验收组织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釆购人或釆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以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五、验收方式与适用标准(-)政府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

国家质检部门、区政府、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般程疗:验收。

、2、符合下列情形之•的,统•按照规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3(1)技术含量高、质虽标准复杂的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进口仪器设备等)采用•般程疗;验收。

(2)延续性的日常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二)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受到质疑、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等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改变原定验收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的验收方式进行。

(三)采购人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验收方式或按本通知规定适用•般程序验收1/7 需采取简易程序验收的,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或采购文件中明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

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验收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的管理,保障政府采购项目实施质量,维护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区监察局、财政局、审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成立验收工作小组成立验收工作小组。

其中:办公物资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机关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申购者、采购者。

工程材料设备类验收小组成员为分管工程负责人(组长)、监察人员、财务人员、部门负责人、工程管理员组成。

必要时邀请专家或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

二、验收程序与要求1、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义务起10个工作日内,由采购经办人提出,组长牵头组织。

2、合同金额超过200万元或国家有强制性检验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项目进行审查验收并出具书面报告;服务项目须请专家或专业测评机构参与验收;与工程相关的材料设备必须在安装时进行现场检测试验。

3、以政府采购合同、招投标(采购)及补充文件、国家或行业标准、封存样品为验收的主要依据。

4、验收小组应到合同标的交付现场进行审查验收。

根据标的清单逐一进行检查,核对品牌型号、数量、技术参数及备品备件,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检测报告、进口产品报关单,对标的进行检测试验或演试,检查安装调试运行情况以及了解人员培训情况。

验收的情况应在验收报告单上进行记录,有偏差的须提出处理意见。

验收小组要对验收结果作出结论性的意见,并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验收不允许采取抽查形式。

5、验收报告单与合同、发票为支付合同款项的必备依据。

6、发现问题应通知供应商严格按合同履约,不能及时纠正应向财政部门报告。

三、资料备案与归档各经办处室将采购合同、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等资料成套及时归档,并在2个工作日内将验收原始记录、验收报告单报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采购档案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保存15年。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24

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2024

引言:概述:本文旨在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规范性和效率,确保资金的合理利用和采购目标的实现。

通过对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进行详细阐述,旨在为政府采购相关部门提供参考和指导,推动政府采购体制的不断完善。

正文:一、加强需求确定管理1. 增加需求确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评估a. 提前进行需求评估,确定是否进行采购b. 制定明确的需求确定标准,提高需求确定精准度2. 完善需求确定决策机制a. 增加多方参与,确保决策科学合理b. 加强对需求确定决策结果的监督和评估3. 强化信息共享和沟通a. 建立政府采购需求信息共享平台b. 提供咨询和支持服务,加强与供应商的沟通交流4. 提高需求确定的透明度和公正性a. 公开需求确定的程序和标准b. 建立投诉和监督机制,确保相关方的权益得到保护5. 引入科技手段,提高需求确定效率a. 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技术,辅助需求评估和预测b. 搭建智能化需求确定平台,提高流程自动化和信息化水平二、加强履约验收管理1. 加强履约验收的规范性和一致性a. 制定统一的履约验收标准和流程b. 加强对履约验收人员的培训和管理2. 建立履约验收监督机制a. 定期进行履约验收的检查和评估b. 设立独立的履约验收机构,加强专业化管理3. 引入绩效评估机制,提高履约质量a. 设定明确的绩效指标和考核标准b. 对履约结果进行绩效评估,奖惩相结合4. 加强履约验收信息的管理和利用a. 建立履约验收信息数据库,方便查询和分析b. 利用数据分析和挖掘技术,提高履约验收的智能化水平5. 增加履约验收的公开透明度a. 公开履约验收的结果和评价b. 推动社会各方对履约验收进行监督和参与总结:本文以加强政府采购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管理办法为主题,从需求确定和履约验收两个方面进行了详细阐述。

通过加强需求确定管理,可以提高政府采购活动的科学性和规范性;而加强履约验收管理,则可以确保采购目标的实现和资金的合理利用。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号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正文:----------------------------------------------------------------------------------------------------------------------------------------------------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的通知各市、县(市、区)财政局,省级各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政府购买服务采购行为,提高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2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应当依法实行政府采购。

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不足采购限额标准的政府购买服务项目,购买主体按照本部门、本单位内控和财务制度的规定实行自行采购。

二、政府购买服务项目采购环节的执行和监督管理,包括集中采购目录、采购限额标准、公开招标数额标准、采购政策、采购方式、采购程序、信息公开、质疑投诉、失信惩戒等,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制度执行。

三、购买主体应当结合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性质、特点以及市场状况、相关供应商服务能力和信用状况等因素,依法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

鼓励依法选择有利于提高采购效率、保证项目质量的竞争性非招标采购方式。

四、公共服务项目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一)在现有的经济和技术条件下,更换承接主体将无法保证与原有项目的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要求,且导致服务成本大幅度增加或者原有投资损失;(二)省级以上(含省级)购买主体最近1年内通过公开竞争方式产生的同类项目的政府采购结果,本系统下级购买主体确实需要直接采用;(三)其他属于《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承接主体处采购的公共服务项目。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

关于进-步规范政府釆购项目履约验收匸作管理的通知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L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验收范围长沙市雨花区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贵任主体。

三、验收依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等。

四、验收组织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釆购人或釆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以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五、验收方式与适用标准(-)政府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

国家质检部门、区政府、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般程疗:验收。

、2、符合下列情形之•的,统•按照规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3(1)技术含量高、质虽标准复杂的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进口仪器设备等)采用•般程疗;验收。

(2)延续性的日常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二)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受到质疑、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等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改变原定验收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的验收方式进行。

(三)采购人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验收方式或按本通知规定适用•般程序验收1/7 需采取简易程序验收的,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或采购文件中明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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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区直各单位、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为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我区工作实际,现将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验收范围长沙市雨花区政府采购活动中货物类、服务类(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政府采购项目的履约验收适用本通知规定。

二、验收责任主体采购人是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的责任主体。

三、验收依据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的依据主要包括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投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等。

四、验收组织未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组织履约验收;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实施的政府采购项目,可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组织履约验收,以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内容为准。

五、验收方式与适用标准(一)政府采购货物类或服务类项目的履约验收分为简易程序验收、一般程序验收两种方式。

国家质检部门、区政府、主管部门对验收工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1、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未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金额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统一按照规定的验收方式进行验收:3(1)技术含量高、质量标准复杂的货物类或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进口仪器设备等)采用一般程序验收。

(2)延续性的日常服务类政府采购项目(如物业管理、保洁、安保、维护、维保等日常性服务)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二)在实施采购活动中受到质疑、投诉、举报和情况反映等的采购项目,政府采购监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改变原定验收方式的,应按照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确定的验收方式进行。

(三)采购人因项目实际情况需要采用其他验收方式或按本通知规定适用一般程序验收1 / 7需采取简易程序验收的,必须在委托代理协议或采购文件中明确并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六、验收程序(一)成立验收小组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使用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及财务等组成不少于3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

本单位相关专业技术人员不足的或采购人认为有必要的,可邀请验收专家参加验收。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由采购人代表、验收专家等组成不少于5人(或以上单数)的验收小组,采购人代表不得超过验收小组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验收小组成员中应明确一名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履约验收工作,直接参与项目采购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负责人。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自行委托专家参加验收工作的,应对专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责任。

验收专家必须符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要求并具备验收项目所需相应专业资质(见附件一,采购人应留存资质、证明复印件)。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因项目有特殊要求不能自行委托专家的,可以凭书面申请,经审批在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产生。

对于大型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

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加验收工作并出具意见。

(二)验收前准备验收小组应当在实施验收前全面掌握项目验收清单和标准,项目的技术规定要求和中标(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承诺等情况以及合同明确约定的要求,并做好验收所需要的其他准备工作。

采用一般程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验收小组还应当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制定详细的验收工作方案。

(三)实施验收验收小组应按照做好的验收前准备工作或拟定的验收工作方案,依据政府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等规定的技术、服务、安全标准组织对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验收。

对延续性的日常服务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人应当按照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日常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期限和结算办法,严格对服务单位提供的服务定期进行日常考核,并按考核结果结算考核期间的服务费用。

(四)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完成验收后,验收小组应出具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见附件二)。

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应当包括如下要素及要点:采购人名称、供应商名称、采购项目名称、项目合同编号、验收方式,每一项采购品的名称、型号规格与配置(或服务内容与标准)、数量、单价、合计金额、是否通过验收,明确项目的验收结论性意见,应包括“货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验收合格或不合格”字样,验收结果与采购合同、采购文件、投标(响应)文件、封存样品有出入的,应在验收书上逐项载明偏差具体内容并提出处理意见,验收小组所有成员、中标(成交)供应商法人或授权代表应在验收书上签字,对验收内容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政府采购项目实施验收的,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应签署验收意见并加盖质量检测机构单位公章。

2 / 7国家质检部门、区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对验收有规定的,以其规定的验收结果资料作为验收依据,但应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要求的要素及要点。

延续性日常服务政府采购项目以采购文件和采购合同规定的考核表作为验收依据,考核表应体现项目名称、服务单位、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结果、考核期应付合同费用、考核期实际结算费用、考核服务单位签字与盖章等。

检测报告、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等与项目验收相关的资料作为验收书的附件。

(五)资金支付验收合格的项目,采购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及时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

政府采购项目的资金支付程序,按照有关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规定执行。

七、验收资料归档和保管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理采购合同备案(教育系统由区教育局统一办理)。

采购人应当将验收工作方案、验收原始记录、验收书、验收小组成员签到表及验收专家产生相关情况等资料归入政府采购项目档案,并妥善保管。

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项目档案,保存期限为从采购验收结束之日起至少15年。

八、监督管理(一)采购人要强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工作的主体责任意识,健全完善履约验收工作内控制度,严格按照本文件的要求,认真、及时组织对中标(成交)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服务或工程进行履约验收,坚决杜绝验收流于形式、降低配置标准、变更采购数量等违规行为的发生。

(二)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机关按各自职责,依法履行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有关的日常监督管理职责。

由区财政、纪检监察、审计等行政监管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采购人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三)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对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之间不依法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在履约过程中弄虚作假,采购人不依法开展履约验收工作,不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对验收合格的政府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支付采购资金,以及组织验收的部门和单位在验收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查处;涉嫌违规违纪或犯罪的,依法移送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九、其他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相关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一:验收专家应满足的要求3 / 7附件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书长沙市雨花区财政局20XX年12月12日4 / 7附件一验收专家应满足的要求、应当具备的条件:1(一)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在政府采购的评审过程中能以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为行为准则;年,具有本科(含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5(二)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精通专业业务,熟悉产品情况,在其专业领域享有一定声誉;(三)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和业务理论知识,能胜任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四)本人愿意以独立身份参加政府采购评审工作,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管理;(五)没有违纪违法等不良记录;(六)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2、对达不到第1点第二款所列条件和要求,但在相关工作领域有突出的专业特长并熟悉商品市场销售行情,且符合专家其他资格条件的,可认定为验收专家。

附件二政府采购项目验收根据政府采购项目合同(合同编号:)的约定,我单位根据采购文件、中标(成交)供应商标(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及封存样品等对(供应商名称)中标(成交)的(政府采购项目称)项目进行了履约验收,验收情况如下一、分项验收情况验收序号数量采购品名称金额计量型号规格、标准及配结果单位置(或服务内容、标准)5 / 7元):合计大写金额(单位二、验收方式及意其他方式验收(一般程序验验收方简易程序验验收结性意负责人验收小组签成员签名(公章供应商意6 /7 采购单位(公章)日月年备注: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应按照、采用其他方式验收的,在括号内注明采用的验收规定名称,如**1电子政务工程建设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验收,则应在括号内注明为**《**项目管理办法。

只采用其他方式验收的政府采购项目或采用简易程序验收的延续性日常服务政府采购项目,2、需填写验收方式、验收结论性意见,采购单位盖章即可。

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报告或考核表或其他验收结果资料等作为附件。

验收结项目明细分项验收情况应根据项目合同中的明细逐项列出并确认是否符合采购要求,3、的,应在验收结论性意见里详细列明每一项偏差的不通过”通过或不通过”。

对于““果处应明确体现格”“分项验收情况部分填列不下的,可按具体内容及对应的意见。

项目明细数量在“分项验收情况”式另作附件附后、验收结论性意见及建议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对项目整体实施质量、售后服务等进行验收,填4写具体验收意见,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的规格型号与数量等,服务的情况等是否与项目要求相符,货“供应商是否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供应商的响应速度,服务态度等。

验收意见应明确体现字样。

”物已收到(或服务已完成),验收合格或不合格7 /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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