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及退让专章
滁州市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技术规定(试行)旧有规定

滁州市建筑间距、建筑退让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及有关法规、规范,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滁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各项建设工程(临时建筑、个人自建房除外)。
详细规划编制、城市规划管理、城市建设实施均应符合本规定。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符合本规定外,应同时符合消防、卫生、环保、人防、工程管线等专业规范和建筑规范等方面的要求。
第二章建筑间距第四条住宅建筑间距应以满足日照要求为基础确定。
受遮挡的住宅的居室应满足大寒日满窗有效日照不少于3小时(A类地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1小时) 第五条遮挡建筑为多、低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间距系数计算建筑间距且按最不利点确定,并同时满足日照分析。
遮挡建筑为高层建筑的,应采用日照分析计算建筑间距,并结合本章相关规定确定建筑间距第六条多层住宅之间的间距按下列要求确定:(一)平行布置时的间距。
1、南北向…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A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25倍;B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3倍。
且不应小于15米。
2、东西向…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A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25倍;B 类地区建筑间距不少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3倍。
且不应小于15米。
(二)垂直布置时的间距(相对的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3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控制)。
1、南北向间距不应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且不应小于13米;2、东西向间距不应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且不应小于10米;(三)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的间距。
1、两幢建筑夹角小于或等于60度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平行布置建筑间距控制。
2、当两幢建筑夹角大于60°布置时,其最窄处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第二条居住建筑日照标准应满足大寒日日照不低于2小时,有效日照时间带: 8时~16时。
其中旧城区新建项目内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小时。
(一)多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间距系数确定。
1、平行布置的正南北朝向建筑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5倍。
2、其它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控制按下表计算。
附:不同方向建筑间距拆减换算表注:①表中方向角为正南向(0°)偏东或偏西的方向角;②L为正南北方向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
3、多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
4、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建筑间距标准的1/2加4米控制,其最小值为9米。
(二)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日照分析确定,且满足下列要求:1、平行布置时,最小间距不小于30米。
2、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3、垂直布置的建筑间距,除按日照分析结果应满足上述规定要求外,其最小值为20米。
4、进行日照分析的计算机软件必须通过建设部或国家技术监督局的科技成果评估。
5、遇有复杂、特殊情况,应参照相应技术规定。
(三)多、高层居住建筑间距按遮挡建筑不同执行下列规定:1、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多层的应满足本条(一)的规定,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2、平行布置时,遮挡建筑为高层的按本条(二)的规定执行,同时满足其它相关规定。
3、多、高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的间距不小于20米。
4、多、高层居住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四)被遮挡的居住建筑底层为非居住用房时,间距计算应扣除相应高度(仅限二层)。
第三条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

4建筑间距与退让距离4.1建筑间距按本地区日照条件、建筑物朝向、建筑属性及毗邻建筑之间的相互关系,并综合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等要求综合确定。
4.2住宅建筑间距应保证受遮挡的住宅获得日照要求的居住空间,其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不应低于3小时;旧区的住宅建筑日照标准可适当降低,但不应低于大寒日有效日照时间1小时的标准。
4.3建筑物朝向按以下规定确定:4.3.1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南北或由正南北方向偏东(西)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南北朝向。
4.3.2建筑平面的长边或主要通风、采光面朝正东西或由正东西方向偏南(北)的角度≤45度以内的,为东西朝向。
4.4两栋建筑物夹角≤30度时,建筑间距按平行布置要求控制;两栋建筑物夹角>60度时,建筑间距按垂直布置要求控制;两幢建筑物夹角>30度,≤60度时,建筑间距按非平行非垂直要求控制。
4.5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
4.5.1中高层及以下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新区:南北向≥1.0H(南侧或东侧建筑高度,下同),东西向≥0.8H;旧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南侧为面宽<25米点式住宅时,≥0.8H。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新区:南北向≥0.8H,东西向≥0.7H;旧区:南北向≥0.7H,东西向≥0.6H;建筑山墙面>14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间距要求控制。
4.5.2高层建筑间距:(1)平行布置:南北向:新区≥30+0.3(H-30)米,旧区≥24+0.3(H-30)米。
东西向:≥24+0.2(H-30)米。
(2)非平行非垂直布置:按平行布置0.9倍控制。
(3)垂直布置:当山墙面宽≤14米时,间距≥15米;但当侧面有居室窗户时,间距≥20米;当山墙面宽>14米时,按平行布置时的间距控制。
4.5.3高层建筑与中高层建筑间距:根据南侧或东侧建筑类型分别按4.5.1条款和4.5.2条款对应进行控制。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精选、

建筑退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九条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
(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
(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件(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六)特殊功能的道路,桥梁、道路交叉口周围或特殊地段的建筑工程及市政建筑设施(燃气、电力等)在满足专业要求的前提下,需要调整退让红线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条建筑沿规划绿线或蓝线建设时,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
有关规划另有规定除外。
第十一条建筑退让地界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多层建筑应退让正面相应建筑间距的1/2。
(二)高层建筑南向布置时,南侧不小于16米,北侧不小于20米,且日照标准线不得突破北地界13.5米或北侧道路的北红线外5米;(三)高层建筑东西向布置时,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6米,非居住建筑退东西地界不小于10米。
(四)多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4米,高层建筑山墙退地界不得小于6.5米。
(五)地界外围现状建筑的,除符合本条(一)、(二)中规定的,需同时满足建筑间距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建筑沿城市道路建设时,在符合退让道路红线和相邻建筑间距要求的前提下,距道路中心线应满足第十一条中有关退让地界的距离要求。
建筑间距管理技术规定第一条建筑物的面宽,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一)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80米以内。
(二)建筑高度大于24米,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应控制在60米以内(三)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其最大连续展开面宽的投影上限值按最高建筑高度执行。
20110727最新技术规定(间距及退让)

20110727最新技术规定(间距及退让)第三章建筑间距第⼗三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最近点之间的⽔平距离。
建筑半间距指建筑布局时,相邻建筑的外墙⾯(含阳台、外廊、飘窗)各⾃应退让的最⼩⽔平距离。
【条⽂说明】本条属新增。
增设理由建筑间距和建筑半间距是规划管理的重要内容,涉及建筑之间的间距控制以及建筑与⽤地边界、建筑与道路中⼼线等的退让,有必要明确其定义。
第⼗四条(建筑半间距规定)居住建筑半间距按以下标准执⾏:(⼀)建筑计算⾼度24⽶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半间距为计算⾼度的0.5倍,且不⼩于4⽶;⼭墙⾯半间距为4⽶。
(⼆)建筑计算⾼度⼤于24⽶、⼩于或等于60⽶的居住建筑,⾯宽⼩于或等于40⽶的,半间距为13⽶;⾯宽⼤于40⽶的,半间距为计算⾼度的0.5倍,且不⼩于15⽶。
(三)建筑计算⾼度⼤于60⽶、⼩于或等于100⽶的居住建筑,⾯宽⼩于或等于40⽶的,半间距为15⽶;⾯宽⼤于40⽶的,半间距为计算⾼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度⼤于100⽶的超⾼层居住建筑,⾯宽⼩于或等于40⽶的,半间距为16⽶;⾯宽⼤于40⽶的,半间距为50⽶。
⾮居住建筑半间距按以下标准执⾏:(⼀)建筑计算⾼度24⽶及以下的⾮居住建筑,主采光⾯半间距为计算⾼度的0.5倍,且不⼩于4⽶;⼭墙⾯半间距为4⽶。
(⼆)建筑计算⾼度⼤于24⽶、⼩于或等于60⽶的⾮居住建筑,⾯宽⼩于或等于50⽶的,半间距为12⽶;⾯宽⼤于50⽶、⼩于或等于60⽶的,半间距为13⽶;⾯宽⼤于60⽶的,半间距为计算⾼度的0.5倍,且不⼩于15⽶。
(三)建筑计算⾼度⼤于60⽶、⼩于或等于100⽶的⾮居住建筑,⾯宽⼩于或等于50⽶的,半间距为13⽶;⾯宽⼤于50⽶、⼩于或等于60⽶的,半间距为15⽶;⾯宽⼤于60⽶的,半间距为计算⾼度的0.5倍。
(四)建筑计算⾼度⼤于100⽶、⼩于或等于150⽶的超⾼层⾮居住建筑,⾯宽⼩于或等于50⽶的,半间距为15⽶;⾯宽⼤于50⽶、⼩于或等于60⽶的,半间距为18⽶;⾯宽⼤于60⽶的,半间距为50⽶。
建筑间距和退距管理技术规定

非居住建筑的间距,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1.0倍,并不小于6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9米,山墙间距不宜小于6米。
(二)高层平行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并不小于20米;垂直布置时,其建筑间距不小于18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
(三)多、高层平行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8米,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13米。
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四居住建筑与非居住建筑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要求:(一)被遮挡建筑为居住建筑,按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
(二)被遮挡建筑为非居住建筑,按非居住建筑间距规定控制,同时考虑视觉卫生的因素影响。
(三)多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8米,高层建筑山墙间距不宜小于13米,多层与高层山墙间距不宜小于9米。
五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计算。
六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3小时。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和疗养室、中小学的教学楼和老年建筑的主要居室应保证冬至日满窗日照的有效时间不少于2小时。
七建筑间距应考虑自然地坪高差影响因素。
八建筑间距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符合消防、卫生防疫、环境保护、工程管线、人防疏散、建筑保护、施工安全等要求。
九沿城市道路的建设工程,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按下列规定退让道路红线:(一)沿街围墙,不得小于0.5米(二)在规划红线宽25米(含25米)以下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5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8米;(三)在规划红线宽25米以上道路两侧进行建设的,多层建筑不得小于8米;高层建筑平行布置时不得小于12米,垂直布置时不得小于10米;(四)沿道路设置阳台、雨棚等地上附属设施不得突出建筑物主体2.5米,地下建(构)筑物退让道路规划红线不得小于3米。
(五)不同建筑高度组成的连续建筑,最小退让距离按最高建筑的标准执行。
城市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的通则5.1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强制性条文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建筑间距计算见附录三第5款,建筑高度确定见附录三第7款,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四。
居住建筑间距5.2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
③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5.3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②东西向的间距,米。
6值为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4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③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5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布置的,旧区间距为24+0.3(Hs-30)米,新区为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②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24+0.2(Hp-30)米(Hp为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5.6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建筑间距为24+0.3(H-30)米,新区建筑间距为30+0.3(H-30)米(H为高层建筑高度)。
城市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城市建筑间距退让与高度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建筑间距的通则5.1 建筑间距应综合考虑日照、采光、通风、消防、防灾、管线埋设、视觉卫生和强制性条文等要求,并结合建设用地的实际情况而确定。
建筑间距计算见附录三第5款,建筑高度确定见附录三第7款,建筑间距图示见附录四。
居住建筑间距5.2 平行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朝向为南北向的〔指正南北向和南偏东(西)45度以内(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8倍,在新区不小于1.0倍。
②朝向为东西向的〔指正东西向和东(西)偏南45度以内(不含45度),下同〕,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在新区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8倍。
③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最小正向间距为6米,低层居住建筑与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最小正向间距为9米。
5.3 垂直布置的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的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②东西向的间距,不小于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5倍,且其最小值为6米。
③建筑山墙(或建筑短边,下同)宽度16米以下的,其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建筑控制;建筑山墙宽度大于16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4 既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低层、多层、中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小于或等于3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②当两栋建筑的夹角大于30度,小于或等于60度时,最小间距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当东西向时采用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的0.7倍;③当两幢建筑的夹角大于60度时,其最小间距按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5.5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南北向布置的,旧区间距为24+0.3(Hs-30)米,新区为30+0.3(Hs-30)米(Hs为南侧建筑高度)。
②东西向布置的,间距为24+0.2(Hp-30)米(Hp为该两幢建筑平均高度)。
5.6 平行布置的高层居住建筑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①当高层居住建筑位于中高层、多层、低层居住建筑的南侧时,旧区建筑间距为24+0.3(H-30)米,新区建筑间距为30+0.3(H-30)米(H为高层建筑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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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易混淆的几组概念
• 建筑控制高度、计算高度与相对高度:
1、建筑计算高度应符合建筑控制高度。 2、一个建筑有多个面,对应多个建筑计算高度,需要按照 相关规则找出用于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相对高度。
容易混淆的几组概念
• 建筑立面宽度与建筑计算面宽:
1、一个建筑有多个面,对应多个建筑立面宽度,需要按照 相关规则找出用于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计算面宽。 2、相对面间的间距与建筑计算面宽有关,非相对面间的间 距为固定值,与建筑计算面宽无关。
邻建筑之间仅存
u
在非相对面的,
相对高度为两建
筑最近点所属外
墙面各自的计算
高度。
建筑相对高度
步骤五 立面特性 山墙
建筑计算高度小于或者等于40米,平面呈矩形、L形、T形、 十字形、U字形的建筑,其端墙宽度小于或者等于16米,未开 设门、窗或者仅开设公共走道、楼梯间、厨房、卫生间的门、 窗的外墙。
×
板式居住建筑
(二)提高拼接建筑的空间品质。 拼接宽度规定(3米)
建筑立面宽度控制(第二十一条)
(二)提高拼接建筑的空间品质。 立面凹槽规定(15米)
容易混淆的几组概念
• 板式建筑与山墙: 1、体型。板式住宅基本呈矩形,有1:2的体型要求;山墙出 现在矩形、L形、T形、十字形、U字形的短边,没有具体体 型数值要求,需要合理性判断。 2、高度。板式建筑没有高度限制,山墙出现在40米及以下 建筑的不开窗面。 3、短边。板式住宅的端墙应小于20米,山墙应小于16米。
居住:80米。
主要问题及对策
问题2:城市更新困难。 为城市更新提供条件。
1 微改造
间距值折半 退让值折半
2 城市更新 管理办法 预留立法接口
主要问题及对策
问题3:远郊区县镇建设用地条件不佳。 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提供保障。
针对典型的土地确权特点 (滴水为界),退半间距、 不退全间距。
主要问题及对策
1.40米; 2.60米
步骤四 建筑相对高度
1.室外地坪标高; 2.檐口或屋脊高度(30度)
步骤五 立面特性
1.山墙或采光面; 2.板式居住建筑
步骤一 建筑相对关系
1.相对面;2.非相对面
A’
相对面 B A
B ’
>60度
非相对面
非相对面 A’
非相对面 A
B
’ 非相对面
C
D
相对面 B
C
图1
图2
图3
第十六条(建筑间距控制原则) 建筑间距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特殊建筑间距(第十七条)
(三)位于城市更新 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 完善居住功能,增加厨房、 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 电梯、门厅、连廊、消防 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 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 务设施和为片区服务的公 共停车库等,与相邻建筑 之间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 十六条规定的0.5倍执行; 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 市相关规定执行。
不受规划建筑间距控制的: (四)同一栋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收分后形成的高度不大
于7.2米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同一栋非居住建筑在顶部退台 收分后形成的建筑体之间的间距(附图1);
结合市场需求,鼓励退台
不受规划建筑间距控制的: (五)建筑计算高度24米及以下的商业建筑之间的间距;
商业建筑 间距目的: 塑造空间, 而非保护 采光。
H≤24
24<H
建筑立面 宽度(米)
≤80
≤24米
≤ 70米
≤ 80米 ≤ 60米
24米≤H ≤ 60米
24米≤H ≤ 60米
≤ 70米
≥60米
≤ 60米
24米≤H ≤ 60米
≥60米
≤24米
√
重要 区域
≤ 70米 ≤ 80米
图示
×
≤ 80米
≤ 70米 ≤ 60米
建筑立面宽度控制(第二十一条)
建筑计算高度
步骤四 建筑相对高度 在建筑的多个计算高度中找到用于计算两栋建筑间距的建筑 相对高度。
建筑转u角处与相邻建筑之间同时存在 相对面和非相对面的,相对高度为建 筑相对面各自的计算高度
建筑相对高度
步骤四 建筑相对高度
在建筑的多个计算高度中找到用于计算两栋建筑间距的建筑 相对高度。
建筑转角处与相
容易混淆的几组概念
• 建筑拼接与连接: 建筑连接不受拼接建筑立面宽度条文限制,但因不视为一 栋建筑,需控制建筑间距。
第四章 建筑退让
修订原则
• 体系上与间距体系保持一致(退让半间距) • 增强对城市界面的控制 • 特殊退让
l 体系上与间距体系保持一致 退让用地红线和道路中心线(第二十五条)
步骤一 确定用于计算退让的面
半间距*0.5 建筑间距*0.5
不受规划建筑间距控制的:
(一)相邻建筑底层标高不一致的,其中一栋建筑屋顶 标高在另一栋建筑底层室外地坪标高以下的建筑间距;
不受规划建筑间距控制的: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 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非居住建筑之间的间距;
(三)居住建筑首层标高高于其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屋顶 标高的,该居住建筑与相邻建筑非居住部分之间的间距;
建筑半间距指相邻建筑的外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 幕墙)各自应当退让的最小水平距离。
√ 阳台、外廊、
飘窗、幕墙
装饰性构架、
× 遮阳、雨棚、
挑檐
不能认定为装饰性构架
如何计算间距?(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步骤一 建筑相对关系
1.相对面;2.非相对面
步骤二 建筑功能
1.居住建筑;2.非居住建筑
步骤三 建筑计算面宽
1 微改造
2
城市更新 管理办法
退让用地红线对折; 退让道路中心线不打折;
预留立法接口
l 特殊退让
建筑控制线
建设用地红线
半间距*0.5 半间距
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 照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的 0.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 的退让距离按照以上第一 项、第二项执行;
道路中心线
l 特殊退让 退让公园绿地、广场
44米
26米
7米 9米
7米 24米
5米
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 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 的退让标准执行
l 特殊退让
城市更新(第二十五条(三))
位于城市更新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因完善居住功能, 增加厨房、卫生间等背包工程,增设电梯、门厅、连廊、消 防楼梯等建筑附属设施,以及增加公用设施、公共服务设施 和为片区服务的公共停车库等,与用地红线的退让距离按照 以上第一项、第二项的0.5倍执行,与道路中心线的退让距 离按照以上第一项、第二项执行;其他城市更新情形按照本 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问题4:间距计算较为复杂。 间距条文说明白,简化非居住间距。
1 图文 并茂
2 简化非居 住间距
间距计算原则 建筑计算面宽 建筑相对高度
取消50米面宽档 取消60米、150米高度档
第十四条(建筑间距、建筑半间距) 建筑间距指相邻建筑外 墙面(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最近点之间的水平距离。 外墙面上附属的装饰性构架、遮阳、雨棚、挑檐等墙外设施不 计入建筑间距。
• 符合保护规划 • 利于风貌展示 • 不影响结构安全
不受规划建筑间距控制的:
(八)主城区外其他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 市之外的镇,其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停车库与相邻建筑 之间的间距。(退半间距不退全间距)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住宅
半间距 半间距
公服设
住宅
施
不计建筑间距
半间距
建筑立面宽度控制(第二十一条)
80米
7米
5米
24米
道路红线
26米
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
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80米
24米
l 增强对城市界面的控制 退让道路红线(交叉口,第二十四条)
路幅宽度(W) 退让距离 建筑计算高度(H)
W<26 26≤W<40 W≥40
H≤60 60<H≤100
H>100
5
7
9
7
9
11
9
11
13
注:1.不同高度的建筑,按各自建筑计算高度退让道路红线 2.位于不同等级道路交叉口的,按较高等级道路的退让标准执行
66M 16.9M
特殊建筑间距(第十七条)
(一)中小学教学楼、3个班及以上托幼建筑、医院病房 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当在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基础 上增加3米;
中小学教学 楼、幼儿园
医院病房楼
保证采光、避免噪音 保证采光、避免噪音、远离健康人群
特殊建筑间距(第十七条)
(二)门卫房、车库车行出入口、地下建筑的人行出入 口等独立设置的附属建筑与相邻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4米;
(一)分区管控居住建筑立面宽度
景观敏感的地块 (城市重要水体、规划路 幅宽度大于或者等于40米 的道路、大于2万平方米 的广场或者公园绿地相邻
的头排规划地块)
传统风貌区的环境协调区
重要 区域
建筑计算 建筑立面 高度(米) 宽度(米)Fra bibliotekH≤24
≤80
24<H≤60 ≤70
H>60
≤60
其他 区域
建筑计算 高度(米)
第二十二条(不规则平面的间距计算) 建筑平面不规则的,其建筑计算面宽包括与相 邻建筑最近的相对面的立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以及平行于该相对 面在建筑内部剖切形成的剖切面宽度(含阳台、外廊、飘窗、幕墙),各建筑计算面 宽处与相邻建筑的间距按照本规定第十五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执行(附图2)。
《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8版)培训
第三章 建筑间距
重庆间距体系
1、综合考虑形态及其他相关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