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例
保险法律案例及分析报告(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本案例涉及一起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
原告甲先生于2018年3月向被告乙保险公司投保了一份重大疾病保险,保险金额为人民币50万元。
合同约定,若甲先生在保险期间内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应按照保险金额向其支付保险金。
2019年4月,甲先生被诊断为患有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遂向乙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然而,乙保险公司以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绝支付保险金。
甲先生遂将乙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二、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1. 甲先生是否履行了如实告知义务?2. 乙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支付保险金?三、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1. 甲先生在投保时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该疾病与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存在一定的关联性。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甲先生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2. 然而,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保险公司未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的,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人民币50万元。
四、案例分析1. 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本案中,甲先生未如实告知其患有某种慢性疾病的历史,导致保险公司无法全面了解其健康状况,进而影响到保险公司的风险评估和承保决策。
这充分说明了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重要性。
投保人如实告知,有助于保险公司正确评估风险,确保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2. 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然而,保险公司应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提出解除合同请求,否则视为放弃解除合同的权利。
本案中,乙保险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解除合同,故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保险合同的履行本案中,法院判决乙保险公司向甲先生支付保险金,体现了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性。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

保险公司拒赔理由【导读】社会上之所以会产生“理赔难”这种观点,主要是由于出险以后保险公司会以各种理由拒绝赔付,下文为广大投保人分析保险公司拒赔的14大理由以及应对技巧。
拒赔理由之一:未如实告知案例:2003年11月30日,张红(化名)与某寿险公司,签订了一份重大疾病定期保险(资讯论坛产品)合同,被保险人是王刚(化名,张红的丈夫)。
2007年12月9日,王刚被查出患有肝癌,后张红要求保险公司理赔。
保险公司则拒绝赔付保险金,同时决定终止保险合同,理由是张红“过失未如实告知”。
但张红称自己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王刚是乙肝患者,自己并不存在故意或过失。
但在庭审时,保险公司则向法院提交了王刚向医生陈述的患有乙肝20多年的病历记录。
法官认为,张红虽不是故意带病投保,但她是可以知道被保险人长期身患疾病,主观上是有过失的。
最后,张红向法院提出撤诉申请,法院同意这一申请。
缴费五年之后,张红及其丈夫却未能获得希望中的保障。
分析:这样的真实案例我们已经不是第一次听说,在签订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未能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以致引起纠纷,甚至导致无法获得赔偿。
通常,消费者在购买寿险或健康险产品时,投保书上通常都有健康告知一栏,要求被保险人就自身健康状况以及既往病史进行如实告知。
根据《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或因过失未进行健康告知的,足以影响保险公司决定是否承保或者提高费率的,保险公司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而一旦出险,保险公司也多以“带病投保且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理赔。
当然,随着去年我国《新保险法》实施后,张红将不会被拒赔。
因为新保险法增加了一条“不可抗辩条款”,具体表述为:“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且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2023年五大典型理赔案例

2023年五大典型理赔案例一、案例一(一)案例背景介绍有一位普通的上班族小李,他平时工作努力,也很注重给自己和家人买保险。
他买了一份重疾险,就盼着平平安安的,这份保险就当是个安心的保障。
(二)问题详细描述天有不测风云,小李突然感觉身体不舒服,去医院一检查,发现得了一种比较严重的疾病。
这可把他和家人吓坏了,治疗费用也是一笔不小的开支。
小李就想到了自己买的那份重疾险,于是赶紧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
可是在理赔的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麻烦。
保险公司说他之前有一些小病症没有如实告知,这让理赔变得复杂起来。
(三)解决方案概述小李没有放弃,他开始收集自己以前看病的所有记录,还找了当时给他办理保险的业务员帮忙。
业务员重新梳理了小李的情况,向保险公司解释那些小病症和这次的重疾并没有直接关系。
(四)实施步骤细节1. 小李首先去自己之前看病的医院,让医院帮忙打印出所有的病历资料,包括检查报告、诊断书等。
2. 他把这些资料整理好,按照时间顺序排列好,然后写了一份详细的情况说明,解释自己之前为什么没有重视那些小病症,并且强调自己并不是故意隐瞒。
3. 业务员拿着这些资料和说明,去和保险公司的理赔部门进行沟通。
业务员还找了保险公司内部比较熟悉理赔流程的同事,一起研究这个案例。
(五)成果与效果评估经过努力,保险公司最终认可了小李的理赔申请,赔付了他一大笔钱。
这笔钱让小李可以安心地接受治疗,不用再为治疗费用发愁。
小李和家人都特别感激,觉得保险真的在关键时刻起到了大作用。
(六)遇到的问题与解决遇到的最大问题就是之前未如实告知小病症。
解决的办法就是通过收集完整的看病记录,详细的情况说明以及业务员的积极沟通来化解。
(七)经验总结与反思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买保险的时候一定要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哪怕是很小的病症也不能忽视。
而保险公司在审核理赔的时候,也不能太死板,要综合考虑各种情况。
二、案例二(一)案例背景介绍有一对老夫妻,他们的儿子给他们买了一份意外险。
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1.隐瞒病史有违如实告知义务1997年5月,某公司42岁的员工丁力因胃痛入院治疗,医院确诊他患了胃癌,但家属因害怕他知情后情绪波动,不利治疗,就没有告诉他实情。
丁力手术后出院,回单位正常上班。
7月22日,丁力在保险代理人的鼓动下,向某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和住院医疗保险。
丁力在填写投保单时没有告知曾经因病住院的事实。
1998年1月,丁力旧病复发,医治无效死亡。
后来,丁力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通过调查发现丁力在投保前已患胃癌并住院动手术为由,拒绝给付,丁妻以丈夫投保时不知自己罹患癌症因此并没有违反告知义务为由,要求保险公司给付。
双方争执不下,丁妻将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问题:你认为应当如何处理该案件?32.同一车祸不同赔付某单位由于工作地点比较偏僻,便为离家较远的员工配备了通勤巴士。
2003年5月12日上班途中,在城郊的省道上发生了车祸,坐在前面的员工王某与员工成某受了重伤,由于王某所坐的驾驶副座就是与大货车冲撞的直接碰撞部位,当场死亡。
而员工成某坐在他后面,撞断了胳膊,失血很多,送往医生抢救,急救中因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
由于员工王某和员工成某的单位为他们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额10万元,意外发生后,该保险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出理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过调查了解到:员工王某死亡时27岁,身体一向非常健康;而员工成某52岁,患有心脏病多年。
问题:你认为保险公司应当如何给付?请说明理由。
司法实践中,一个危害行为直接引起一个危害结果的案件,在因果关系的认定上一般不会发生争议。
但是,在一个危害行为的发展过程中又介入其它因素而导致某种危害结果,要确定先在的行为与最后的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
对于相似的事故,保险公司要以严谨的态度来探究事故发生的真正原因,并根据近因原则科学、谨慎、准确的给予赔付。
3.张女士向某人寿保险公司投保保险金额为五十万的重大疾病保险,一年后,体检查出患有乳腺癌,该病属于重大疾病保险责任范围。
拒赔经典案例及法律实务(3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作为市场经济中的一种重要合同形式,旨在为投保人提供风险保障。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信息不对称、条款理解偏差、保险欺诈等原因,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往往会产生争议,其中拒赔案件尤为突出。
本文将结合经典案例,探讨保险拒赔的法律实务。
二、拒赔经典案例1. 案例一: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下拒赔案情简介:张某为其女儿投保了一份健康保险,保险合同中规定,被保险人患有重大疾病,保险公司将不予赔偿。
投保时,张某未告知女儿曾患有轻微的先天性心脏病。
后来,女儿因心脏病发作住院治疗,保险公司以张某未如实告知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张某女儿的医疗费用。
法院认为,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已明确告知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张某未如实告知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效力。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保险公司有权解除合同,但必须在合同成立之日起30日内通知投保人,并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本案中,保险公司未在规定时间内解除合同,故应承担赔偿责任。
2. 案例二: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拒赔案情简介:李某为其车辆投保了车辆损失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因第三者责任造成的车辆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一日,李某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被一辆未投保的车辆撞坏。
李某向保险公司索赔,但保险公司以第三者未投保为由拒绝赔偿。
裁判结果: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李某的车辆损失。
法院认为,保险合同中明确约定了保险公司对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虽然第三者未投保,但李某的车辆损失并非完全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李某的车辆也有一定的过错。
根据《保险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保险公司应根据被保险人的过错程度,减少赔偿金额。
本案中,李某的车辆损失并非完全由第三者责任造成,故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案例三: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拒赔案情简介:王某为其房屋投保了火灾险,保险合同中规定,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保险公司将予以赔偿。
一天,王某的房屋发生火灾,保险公司以火灾是由于王某自身原因造成的为由拒绝赔偿。
重疾险拒赔案例

重疾险拒赔案例重疾险是一种重大疾病保险,旨在为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经济保障,以应对罹患严重疾病所带来的高额医疗费用和生活负担。
然而,近年来,一些重疾险拒赔案例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让人们对重疾险的保障能力产生了质疑。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些典型的重疾险拒赔案例,探讨其中的原因和解决之道。
首先,我们来看一起重疾险拒赔案例。
某位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后不久被确诊患有癌症,然而保险公司却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为由,拒绝了其理赔请求。
在这个案例中,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未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而保险公司在理赔时发现了这一情况,因此拒绝了理赔请求。
这引发了一系列争议,也让人们开始思考,重疾险拒赔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其次,重疾险拒赔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几点,一是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未如实告知健康状况;二是被保险人患病后未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备;三是被保险人患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之外。
这些原因都是导致重疾险拒赔的主要因素,也是需要引起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高度重视的问题。
针对重疾险拒赔案例,我们应该如何解决呢?首先,被保险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应如实告知自己的健康状况,这是保障自己权益的基本前提。
其次,被保险人在患病后应及时向保险公司报备,以便及时获得相应的理赔服务。
最后,保险公司在处理理赔时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对于符合保险责任范围的理赔请求应给予及时、合理的赔付。
总的来说,重疾险作为一种重要的保险产品,对于被保险人来说具有重要的保障意义。
然而,重疾险拒赔案例的出现让人们对其保障能力产生了质疑。
因此,被保险人和保险公司都应当加强对重疾险的理解和认识,提高自身风险意识,做好相关的保险规划和管理,以确保重疾险能够为被保险人提供有效的保障和帮助。
综上所述,重疾险拒赔案例的出现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也提醒了我们在购买和使用重疾险时应当注意的问题。
只有加强对重疾险的理解和认识,提高风险意识,做好保险规划和管理,才能更好地保障自己的健康和财产安全。
18_人身保险案例

人身保险案例★(一)2002年1月4日,赵某在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重大疾病综合医疗保险”,2002年4月29日,赵某感觉身体不适,遂到医院就诊,经诊断为原发性肝内胆管结石、胆总管结石、急性胆囊炎,住院治疗8天。
赵某在住院期间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的通知义务。
出院后,赵某就此期间的住院医疗费用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保险公司经调查发现赵某病历中载明:赵某在住院前一年(2001年5月),曾出现上腹部疼痛、伴发热及皮肤巩膜黄染,在当地医院输液治疗后好转。
遂以投保人不如实告知为由拒绝承担保险责任。
赵某对此决定不服并提出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并继续履行合同。
(二)裴某于1999年12月为其当时只有3岁的儿子裴强在当地某寿险公司投保了1份国寿康宁终身保险、1份子女教育保险和1份生命绿荫保险,保险金额共计8万元。
2001年5月,裴强因患先天性心脏病不治而亡。
裴某向寿险公司提出保险赔付申请,保险公司以裴某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裴某遂一纸诉状将保险公司推到了法庭的被告席上。
裴某在诉讼中陈述:1999年12月,自己在被告业务人员的多次上门宣传鼓动下,加上爱子心切,就决定按被告业务人员为其设计的教育医疗综合保险计划为儿子投保。
在正式签订保险合同之前,由被告的核保人员将儿子带到被告定点的医院进行了例行体检,医生当时未曾查出儿子有任何病情,被告这才同意承保。
在整个过程中,一切都是按照被告规定的程序进行,所以,并不存在有任何欺诈行为;体检医院是被告的定点体检医院,也不存在有作弊行为;儿子生前活泼可爱,没有什么病态反映,自己根本不知道其患有先天性心脏病,被告称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实属冤枉。
(三)1996年10月,被保险人穆某为自己向保险公司投保重大疾病保险和附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额合计10万元。
1997年3月16日,被保险人穆某纠集多人向他人索要拖欠的赌债,在争执过程中,被对方持刀捅至胸部,不治身亡。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保险法案例分析及答案1.2001年3月,某厂45岁的机关干部龚某因患胃癌(亲属因怕其情绪波动,未将真实病情告诉本人)住院治疗手术后出院,并正常参加工作.8月24日,龚某经吴某推荐,与之一同到保险公司投保了简易人身险,办妥有关手续.填写投保单时没有申报身患癌症的事实.2002年5月,龚某旧病复发,经医治无效死亡.龚某的妻子以指定受益人的身份,到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在审查提交有关的证明时,发现龚某的病史上,载明其曾患癌症并动过手术,于是拒绝给付保险金.龚妻以丈夫不知自己患何种病,未违反告知义务为由抗辩,双方因此发生纠纷. 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2.衡阳市某公司职工熊某,通过保险公司业务员陈某为其59岁母亲王某投保8份重大疾病终身险.陈某未对王某的身体状况进行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事后陈某也未要求王某做身体检查.2002年7月,王某不幸病逝,熊某要求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以投保时未如实告知被保险人在投保前因"帕金森综合症"住院治疗的事实为由,拒绝理赔.熊某遂上诉法院,要求给付保险金24万元. 判决结果如何3.某年春节,李某为其刚满8岁的儿子买了价值200元的烟花爆竹.某日,李某与其妻出门访客.其子独自在家感觉无聊,遂将李某藏的烟花爆竹翻出,在屋内玩耍,不慎引起火灾,造成衣服,被褥,家点,家具等均有有不同程度的损坏.损失约为30000元.所幸,李某投保了家财险,遂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公司是否赔付4.2003年4月,某乡政府为该乡农户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费为每户7.5元,保额为每户2500元,并且保险双方特别约定: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保险公司遂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并加盖了公章.后来,保险公司曾多次向乡政府催讨保费未果.当年7月,一场历史罕见的特大洪灾冲垮了该乡的防洪大堤,淹没了全乡的农田和房屋,农户损失惨重.灾情发生后,乡政府迅速向保险公司索赔,而保险公司则以该乡未交保费为由予以拒赔.由于事关重大,乡政府上诉到法院,法院最终该如何判决.参考答案:1、在本案中,龚某不知自己已患有胃癌.仅从其没有声明自己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不知道的,他却没有加以说明,问题的关键恰恰在这里.因为根据保险法的一般理论,告知义务要求告知内容是对事实的陈述,而非准确地阐明观点.它并不苛刻地要求投保人的告知完全准确无误,只要在投保人认知范围内他尽最大可能地履行了这项义务即可.也就是说,在被保险人确不清楚自己到底患何种病的情况下,倘若他对病情作了感知性陈述,尽管这种陈述不一定与事实相符(如患有胃癌,家属等善意地告诉他得的是胃病,他申报患过胃病)他在义务履行上是绝无瑕疵的,但是如果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保险人是有正当理由拒绝赔偿的.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2、根据保险法第16条的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给付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但同样是该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并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分析上述条文可以认为:如实告知并不是主动告知.本案中业务员陈某未对被保险人,投保人进行任何询问,就填写了保单中有关被保险人病史内容.事后陈某也未要求被保险人王某做身体检查.不能认定被保险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所以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投保人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理赔决定.尽管本案中保险公司最后赔付了保险金,但对广大投保人来讲,投保时,千万不要抱侥幸心理.应尽量如实告知.当然如果保险公司没有询问,也没有必要主动告知.3、对于这样一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造成的,而根据家庭财产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引起的财产损失,属于除外责任.保险公司不应赔付.而李某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应该赔付.本案的争论焦点在于对"故意行为"的认定.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本案中行为人是刚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不满10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8岁的儿童应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本谈不上故意或非故意的问题,对其行为后果不负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监护人尽了民事责任的,可以适当减轻他的民事责任".李某及其妻在出门之前将烟花爆竹藏起来,说明他已尽了责任,但将未成年的孩子单独留在家中,将有可能产生一些难以预料的不良后果,对此,李某及其妻应该想到,但却因疏忽而未想到.即便如此,也只能说李某及妻子有过错,但决不是"故意".结论:既然本案的财产损失不是被保险人及其家属的故意行为造成的,保险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4、本案争论的焦点在于,投保人按约定交纳保费是否为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财险合同属于承诺性合同,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并达成书面协议,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但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合同有特别约定的,则必须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的特别约定执行.在通常情况下,保险合同一经订立,合同双方就产生了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投保人负有支付保费的义务,保险人负有承担保险标的遭受损害补偿的义务.《保险法》第13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纳保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本案中,保险公司向乡政府签发了保单,保险合同即告成立,合同所约定的权利和义务应受法律保护,乡政府应按约定交纳保费,对投保人拖欠保费的,保险人可通过索讨或诉讼的方式追讨.但是,本案双方当事人并没有对合同何时生效,即保险人何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作出特别约定,只是在保单中注明,保费分两次交付,11月份交清.故乡政府是否按约定交付保费不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前提条件,除非在保单上特别约定:"保单自交费之日起生效".这样,即使投保人分文未交,保险人也必须承担保险责任.因此,本案保险合同成立时,应视为合同签订时开始生效,保险人便开始承担保险责任.结论:保险公司应把此案当作一个教材,吸取教训.当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费时,保险人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不能听之任之,待出现保险事故后才以未交保费为由拒赔.保险人应积极催交保费,必要时在保单上约定合同生效时间,或以对方违约为由,行使保险合同的解除权.以保险公司支付赔款380万元,乡政府支付保费及利息3万元予以结案.1. 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交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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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例
在所有的保险产品中,重大疾病保险是最容易引起理赔纠纷的险种,该险种的纠纷是比较难以认定和处理的,这也是消费者认为重疾险理赔难的原因所在。
而造成重大疾病保险拒赔的原因有很多,其中最常见的是消费者没有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下面小编就以案例来向大家说明。
重大疾病保险拒赔案例
北京的胡女士在购买重大疾病保险后,不幸得了白血病住院治疗,但保险公司却拒赔。
这是怎么回事呢?
原来在2005年11月,胡女士与北京一家保险公司签订了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为20万元。
双方签订合同时,保险公司对胡女士有无重大疾病进行了询问,胡女士表示没有之后,保险公司同意承保。
在购买了保险近五年后,胡女士被确诊为患慢性粒细胞白血病,但是保险公司在2010年拒绝按照保险金额的80%给付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保险公司表示,胡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办理重大疾病保险前就患有冠心病,属于故意隐瞒病史,按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公司不同意赔偿,只同意退还部分保费。
而胡女士则认为得冠心病是几年前的事,而且在投保时就已经好了,所以觉得没必要说。
即使自己未告知患有冠心
病,但自己现在得的是白血病,二者之间并不相干。
于是,2010年12月,胡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保险公司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对投保者的健康条件,保险公司必须向投保者说明和询问,投保者也必须向保险公司如实告知,但保险公司的说明和询问义务应该先于投保者的告知义务,在保险公司未询问下,投保者没有必须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本案中,保险公司虽对胡女士的身体状况进行了询问,但询问的内容并不详细,导致胡女士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更为关键的是,胡女士的冠心病与本次保险事故发生的疾病并无因果关系。
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给付胡女士重大疾病保险金16万元,解除双方签订的保险合同。
在此,小编也告诉大家,如实告知义务是保险行业中的最大诚信原则体现之一,双方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将所了解的有关保险标的的重要情况如实告知,不得有任何隐瞒、遗漏、错误或欺诈。
如果投保者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因此,如果要想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还是在双方约定时越详细越好,最重要的是要实话实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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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条件
目前商业类的重大疾病保险深受人们的喜爱,众所周知,重大疾病的医疗费用是非常高的,根本不是普通家庭能承担的,所以很多有保险意识的人都会为自己或家人购买一份重大疾病保险,如今保险市场上深受人们青睐的重疾险就是招商信诺的安享康健重疾保险C款产品,为了让大家了解更多它的相关知识,我们现在就来了解下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金赔付条件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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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保障范围
近些年来,我国的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同时,医疗技术也随着快速进步。
重大疾病已经不在是“不治之症”,但是治疗所产生的巨额医疗费用却成为很多家庭的经济负担。
而随着各种疾病逐渐上升的发病率,令人们对保障型保险产品的需求量大增,大多数人都希望通过重大疾病保险来规避疾病风险。
在这样的背景下,招商信诺人寿保险公司推出了安享康健重大疾病保险。
下面来为大家介绍其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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