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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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报告

估价报告编号:宜佳房估字[2017]第02070号

估价项目名称:石达梅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2-2-145号(美岸长堤小区)、曹晓龙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8号(现代城市广场)、曹必泗位于宜昌

市西陵一路50号(新世纪广场)、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位于宜昌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夷兴大道94号、曹必泗位于宜昌

市夷陵区小溪塔街办无石山庄小区、曹必泗位于宜昌市解放路

52号A座901室等地的共十宗房地产市场价值评估

估价委托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房地产估价机构:宜昌佳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

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胡庆平(注册号:4220130021)

熊玉华(注册号:4220070016)

估价报告出具日期:2017年9月19日

致估价委托人函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受贵院委托,我们对石达梅等分别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2-2-145号“美岸长堤小区”等地的共十宗房地产(以下简称“估价对象”)的市场价值进行了估价,估价情况及估价结果如下:

【估价目的】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为估价委托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李元与被执行人中外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外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易万寿、周文红、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必泗、石达梅、曹晓龙、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房地产提供价格参考依据。

【估价对象】估价对象为石达梅等分别位于宜昌市西陵一路2-2-145号“美岸长堤小区”等地的共十宗房地产,详见表1。

表1:估价对象界定表

【价值时点】2017年8月3日。

【价值类型】房地产市场价值。

【估价方法】比较法、收益法。

【估价结果】在整个估价过程中,我们秉着独立、客观、公正、合法的工作原则,在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勘察、广泛收集相关资料,遵循科学的评估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并结合估价目的、委估房地产特点、目前的房地产市场行情、供求关系状况,采用适合的估价方法,通过认真测算,确定估价对

象在价值时点2017年8月3日的市场价值合计RMB1,347.02万元,大写(人民币):壹仟叁佰肆拾柒万零贰佰元整。估价结果详见表2。

【特别提示】

曹必泗位于宜昌市得胜街46号的一宗商业房地产(房产证号:宜市房

权证西陵字第0200201号,土地证号:宜市国用(2005)第080401087-1号)证载土地使用权类型为国有划拨用地,估价结果已扣除应缴土地出让

收益。

宜昌佳信房地产估价有限公司(章)

法定代表人:

二○一七年九月十九日

2

估价师声明

我们郑重声明:

1、我们承诺本报告签字估价师具备专业的估价胜任能力,遵守估价职业道德,对估价工作勤勉尽责。

2、我们在本估价报告中陈述的事实是真实的和准确的,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

3、本估价报告中的分析、意见和结论是我们独立、客观、公正的专业分析、意见和结论,但受到本估价报告中已说明的假设和限制条件的限制。

4、我们与估价对象没有利害关系,也与有关当事人没有利害关系或偏见。

5、我们根据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规范》(GB/T50291-2015)、《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GB/T50899-2013)进行分析,形成意见和结论,撰写本估价报告。

6、我们已对估价对象进行了实地查勘并拍照记录。

7、没有人对本报告提供专业帮助。

注册地产估价师:胡庆平(注册号:4220130021)签名:

注册地产估价师:熊玉华(注册号:4220070016)签名:

估价的假设和限制条件

一、本次估价的假设前提

(一)一般假设

1、本报告提供的房地产市场价值,是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2017年8月3日的公开市场价值,所谓公开市场价值是指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在市场上公开出售并按以下条件可实现的合理价值:

(1)买卖双方不因任何特殊利益抬高或降低房地产真实价格;

(2)有一段合理交易时间;

(3)在此期间房地产市场保持稳定;

(4)房地产交易过程中,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相应的税费;

(5)房地产买卖程序符合国家法律规定;

2、估价对象的使用、处置方式、处置程序符合国家、地方的有关法律法规。

3、估价对象按照法定用途保持现状持续使用。

4、本次估价以估价委托人或相关当事人提供的房地产相关权属资料为依据,估价委托人未提供房地产权资料原件给估价师核对查验,本次估价所依据的估价对象权属、面积、用途等资料均源于复印件,房地产估价师无理由怀疑其内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

5、房地产估价师对房屋安全、环境污染等影响估价对象价值或价格的重大因素给予了关注,在无理由怀疑估价对象存在安全隐患且无相应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检测的情况下,假定估价对象能正常安全使用。

6、本报告为现状评估,且以估价对象实物现状在估价报告使用期限内无重大变化为前提。

7、本估价报告的估价范围根据《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评估委托书》((2017)0506委鉴第81号)确定,房屋建筑面积以估价委托人提供的产权资料为准,房地产估价师未实际测量。

(二)未定事项假设

本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为估价对象于价值时点在公开市场前提下求取的市场价

值,未考虑房屋租赁、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状况的影响,也未考虑快速变现、税费转稼等特殊的交易方式及国家宏观政策发生变化以及遇有自然力和其它不可抗力对估价对象房地产价值的影响,估价委托人在利用本报告估价结果时应予充分考虑和重视。

(三)背离事实假设

该假设是说明因估价目的的特殊需要、交易条件设定或约定,对估价对象状况所做的与估价对象的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合理假定。本次估价为现状评估,设定的估价对象状况与估价对象的实际状况无不一致,故无背离事实假设。

(四)不相一致假设

该假设是说明在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登记用途、规划用途等之间不一致,或不同权属证明上的权利人之间不一致,估价对象的名称或地址不一致等情况下,对估价所依据的用途或权利人、名称、地址等的合理假定。本次估价过程中,估价对象状况无不一致,故无不相一致假设。

(五)依据不足假设

本报告估价结论是根据估价委托人在截至估价报告出具之日提供的证据材料而形成的,若房地产估价报告出具后,估价委托人提供新的证据材料与本报告所依据的证据材料不一致,估价委托人应当委托估价机构调整估价结果或重新进行估价。

二、估价报告使用限制

1、本估价报告的估价目的仅为估价委托人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处置申请执行人李元与被执行人中外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中外华诚城市建设有限公司、易万寿、周文红、宜昌市九鼎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必泗、石达梅、曹晓龙、宜昌鑫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涉案房地产提供价格参考依据,不作他用。若改变估价目的,则需另行估价。

2、本报告估价结果未考虑估价对象可能尚未缴纳的物业管理费、水电费、燃气费等费用。

3、本报告在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字并加盖本公司印章后方能生效,报告文本的复印件无效。

4、本估价报告的估价结果只能应用于报告中载明的估价目的,对任何第三者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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