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解析
司法鉴定评估

按受损程度划分——可修复、不可修复
按损害存续时间划分——暂时性、永久性 按损害来源划分——自然灾害、他人侵权
3、房地产分割合并鉴定评估 4、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纠纷鉴定评估 5、房地产估价纠纷鉴定评估
三、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特点 1.目的的“公正性”。 2. 行为的“严肃性”。 3.过程的“复杂性”。 4.结果的“精确性”。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江苏苏信房地产评估咨询有限公司 2012.5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定义 (一)一般定义: 具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和公民、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委托,指派具有司法鉴定人资格的房地产估价师对委托估价 的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值进行估算、判断并作出结论的活动。 1、首先是一种司法鉴定行为。 2、其次是房地产价格评估行为。
四、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现状 1. 估价委托不规范。 2.司法机关对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知识匮乏。 3.质证程序缺失。
五、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难点 1.相比抵押评估风险更大。 2.范围难以界定。 3.时间紧任务重。 4.当事人、司法机关不能履行配合的义务。 5.履行质证义务出庭答辩。
六、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工作要求 1.充分认识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严肃性。 2.明确合理的价值定义。 3.合理作出假设限制条件。 4.清晰界定估价对象范围。 5.明确评估报告使用范围。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指导意见(试行)》给出的定义:
在诉讼活动中,为确定涉诉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 对房地产的价值或者价值减损、相关经济损失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
关专业意见的活。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业务类别 1、债务纠纷涉及的房地产拍卖(变卖、析产)鉴定评估 类型:土地、房地产(现房、在建工程)、附属设施 2、房地产损害赔偿鉴定评估 定义: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受损带来的减损额。 类型:按受损事实划分——实体损害、功能损害、经济损害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指通过法律程序对房地产进行鉴定,旨在解决房地产产权纠纷、维护公平正义的一项司法活动。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对于房地产问题的解决和法律监督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和作用进行详细阐述。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对房地产的权属关系、价值、损害程度等进行评估。
首先是对房地产的权属进行鉴定,确定房地产的所有权归属。
其次是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确定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最后是对房地产的损害程度进行评估,确定房地产的损失程度。
这些内容主要通过勘察现场,查阅相关资料,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来完成,以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它可以解决房地产产权纠纷,避免不必要的法律争议。
例如,在房地产买卖合同中存在产权纠纷时,双方可以请求法院进行鉴定评估,以确定房地产的权属归属,为后续的解决提供依据。
其次,它能够维护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鉴定评估可以确立房地产的真实价值和损害程度,从而避免不公平赔偿的情况发生。
再次,它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通过对房地产的价值进行评估,可以为市场的定价提供参考依据,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然而,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受到评估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诚信度的影响。
如果评估人员缺乏专业知识或者有不当行为,可能导致评估结果的失真。
其次,评估过程中的时间和费用成本较高,对于一些经济条件较差的当事人可能存在一定的困难。
此外,评估结果的约束力有限,可能存在一定的争议和不满。
总之,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是一项重要的司法活动,对于解决房地产问题和维护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房地产的权属、价值和损害程度进行评估,可以为解决产权纠纷、保护当事人权益和促进房地产市场发展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然而,评估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和特殊要求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和特殊要求“业务”是房地产估价师、房地产估价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
在坚持专业化发展的基础上“巩固、深化和拓展业务”,始终是我们的一项重要任务。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房地产估价的传统主要业务之一,但仍然存在着“巩固、深化和拓展业务”的问题。
其他的传统主要估价业务有:房地产抵押估价、房屋征收评估、房地产税收估价。
一、司法鉴定与司法鉴定估价(一)什么是司法鉴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规定:“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所谓诉讼,俗称打官司,是指司法机关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参与下,按照法定程序解决案件时所进行的活动,分为民事诉讼、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
(二)什么是司法鉴定估价从理论上讲,司法鉴定估价应称为司法估价,因为“估价”是“鉴定”中的一种,即对诉讼涉及的“价值或价格”等的鉴定。
但鉴于“司法鉴定”已成为一个特定术语,因此将属于司法鉴定性质的估价称为“司法鉴定估价”。
(三)什么是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如果套用上述司法鉴定的概念,并结合国家标准《房地产估价基本术语标准》中的“房地产估价”定义来给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下定义,则是指在诉讼活动中注册房地产估价师运用房地产估价知识和经验对诉讼涉及的房地产价值或价格、价值减损额、相关经济损失等进行分析、测算和判断,并提供相关专业意见的活动。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的业务种类要搜集现实中的各种各样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并对其进行归纳、分类。
(一)司法拍卖估价涉诉房地产的司法拍卖,需要估价。
这是目前最主要的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业务。
(二)分家析产估价分家析产主要是因家庭成员不能够再在一起生活,而要求分割家庭共有财产。
主要有离婚、继承导致的分家析产。
分家析产估价中,最典型的是离婚引起的房产估价。
具体是一方得房,另一方得钱;得房的一方应给得钱的一方多少钱。
房地产司法鉴定

房地产司法鉴定房地产司法鉴定是指在房地产领域进行的法律鉴定工作,在解决相关纠纷和争议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房地产司法鉴定的定义、主要内容、程序和意义等方面进行探讨,以期对读者更好地理解和认识这一领域。
一、房地产司法鉴定的定义房地产司法鉴定是指在房地产法律纠纷中,法院、检察院等司法机关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与房地产有关的事实、价值、权利等进行鉴定和判定的一项工作。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纠纷,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并对房地产问题提供专业的证据和结论。
二、房地产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房地产司法鉴定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资产鉴定:评估房地产的价值、质量、规划等情况,确定其资产属性和使用状况。
2.权属鉴定:确认房地产的产权归属、共有情况、抵押担保等权属方面的问题。
3.合同鉴定:对房地产相关的买卖合同、租赁协议、担保合同等进行专业鉴定,解决合同纠纷。
4.损失鉴定:针对由于自然灾害、事故等原因引起的房地产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损失程度。
5.其他鉴定:如房地产法律文书的真实性鉴定、产权纠纷的调查鉴定等。
三、房地产司法鉴定的程序房地产司法鉴定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受理申请:当纠纷发生时,当事人可向法院等司法机关申请房地产司法鉴定,提交相关材料和证据,申请鉴定。
2.鉴定组成立:鉴定机构收到申请后,将组织相关鉴定专家,成立鉴定组,由专业人员进行实地勘察、资料研究,并依法提出鉴定意见。
3.鉴定意见书:鉴定专家将对房地产进行全面评估和研究后,撰写鉴定意见书,并加盖鉴定机构公章。
4.提交法院:鉴定机构将鉴定意见书提交给申请机关,由申请机关将鉴定意见书送交法院等进行审议和判决。
四、房地产司法鉴定的意义房地产司法鉴定在解决房地产纠纷和保护各方合法权益方面具有重要的意义:1.提供专业证据:鉴定意见书是房地产纠纷诉讼的重要证据之一,它结合了专业知识和实地考察,为法院提供客观、权威的判断依据。
2.减少争议:通过鉴定机构的独立、公正性,可以有效减少纠纷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和对立,提高解决纠纷的效率。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解析

2012102012年第10期总第55期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盘小霞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常见的案例。
此类工作看似易,行却难。
故此,应慎行、周密,于细微处定胜负。
本例看点,是对此次司法鉴定估价中存在的常不为人关注,又得必须关注的问题的剖析及其应采取的举措。
案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工程款纠纷一案,需要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所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楼1277.32㎡的商业用房地产进行拍卖,经过随机摇号后,委托某评估机构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楼1277.32㎡的商业用房地产进行评估;委托日期为2008年8月19日,评估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委托方仅向评估机构提供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后某评估机构于2008年9月8日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7060元/㎡。
报告出具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2008年9月22日提出异议。
异议认为“评估结果偏低,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背离,显失公平;缺乏必要的资料(缺失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不应妄加推测);估价依据使用错误,缺乏交易案例的证据;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有单独接触(在没有法院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人员坐同一辆车前往估价对象现场),有缺乏公正之嫌疑;签字估价师未进行现场查看(报告中注明的现场查看人员为评估助理),程序违法;要求重新评估或更换评估人”。
后某评估机构针对异议于2008年10月7日进行回复,认为:“评估结果合理、客观公正、估价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助理,评估作业期内曾多次要求法院补充资料,在未取得补充资料的情况下,依据《委托书》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系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提供任何估价对象权属资料的情况下,经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关资料的查询后对估价对象权属状况在报告中作出了合理的假设,评估结果反映了在满足估价的假设与限制条件及价值定义下的公开市场价值。
房产司法评估

房产司法评估房产司法评估是指对房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在司法活动中的价值和利益分配。
房产司法评估是房地产市场上重要的一环,在很多司法案件中都起到关键的作用。
下面将对房产司法评估进行详细的介绍。
房产司法评估的目的是为了确定房屋的公正价值,并在司法案件中进行合理利益分配。
房产司法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房屋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包括房屋的购买价格、租金收入、周边配套设施等因素;二是对房屋的抵押价值进行评估,以确定可能出现的债务风险和损失。
房产司法评估的过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评估人员需要对房屋进行实地考察,了解房屋的具体情况,包括房屋的位置、面积、结构、装修等。
其次,评估人员需要对房屋所在的市场进行研究,了解当前的房地产市场情况和周边房屋的价格水平等。
然后,评估人员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研究,了解与房产评估相关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
最后,评估人员需要编制评估报告,详细说明评估的过程和结果,并提出相应的意见和建议。
房产司法评估在司法活动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首先,房产司法评估可以为法院提供公正客观的证据,帮助法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其次,房产司法评估可以帮助当事人了解自己房屋的真实价值,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再次,房产司法评估可以为各方提供参考,促进案件的快速解决和合理的利益分配。
然而,目前我国的房产司法评估还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一方面,房产司法评估的标准和方法还不够统一和规范,导致评估结果存在一定的主观性和不确定性。
另一方面,部分评估机构缺乏专业素质和诚信度,评估结果可能存在失真和不公正的情况。
综上所述,房产司法评估是房地产市场上非常重要的一环,对于司法活动具有重要的作用。
在推进司法改革和完善房地产市场的过程中,我们需要加强对房产司法评估的监管和管理,提高评估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诚信度,确保评估结果的公正和客观性。
只有这样,房产司法评估才能更好地为司法活动服务,促进公正和法治的实现。
司法鉴定中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主要特点与难点、对策分析--打印

司法鉴定中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主要特点与难点、对策分析顾建琴对房地产估价机构来说,司法鉴定中的房地产估价业务并不是经常性业务,而且需二级以上资质的估价机构才能从事,对房地产估价师来说很难对此类评估做到了然于心。
但作为司法鉴定的评估直接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具有“公正性、严肃性、复杂性、精确性”,更需要房地产估价师在评估过程和出具评估报告时注意评估程序的规范、评估内容的详细、评估工作的风险等问题。
为此,笔者试结合实践,对平时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作以下分析思考和探讨。
一.司法鉴定中房地产估价报告的主要特点1)评估应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属于经济鉴证类行业,立足于为解决房地产纠纷服务,不同于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房地产保险所涉及的一般房地产估价,它对于估价机构和估价师有更高的要求,即要求有更高的执业水准和更好的职业道德操守,估价师体现司法公正原则,一定要排除干扰,秉承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评估原则,确保涉案财产价值评估的工作质量。
2)评估对象具有多样性、法律关系复杂。
司法鉴定评估对象涉及面广、种类很多,如写字楼、商铺、各种住宅、厂房、构筑物、无完备手续的联建房、多方拥有产权的在建工程、抵押房产中的附属建筑等等。
而法律关系往往错综复杂,有些是为了裁决纠纷,有些是为了拍卖和处置,不同的估价目的的房地产评估价格往往相差很大。
3)司法鉴定评估更注意严谨性。
司法鉴定评估报告一经当事人认可及人民法院确认,就具有法律效力,并将作为司法审判和执行的重要依据,直接关系到当事双方的切身利益。
司法鉴定评估工作必须建立在对估价目的和估价对象的充分了解上展开,严肃的对待每一个评估环节。
从前期现场勘查、房地产权属的调查认定、房地产估价师的签字等细节上都不能有半点疏忽。
评估工作的微小瑕疵可能轻则延误法院的执行程序,重则给双方当事人造成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
4)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性更大。
与一般性质的房地产评估相比,司法鉴定评估的风险性更大。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第一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浅谈】正文1:在房地产交易和司法领域,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一项必不可少的工作。
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通过对房地产市场、房地产项目、交易情况等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给出对某项房地产价格或房地产交易是否存在违法行为的评定和鉴定意见。
该鉴定结果常常用于法院判决和仲裁结果的支持,对维护公平公正的房地产交易和保护当事人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正文2: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的过程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步骤:确定鉴定问题、收集相关材料、分析研究、撰写鉴定报告和形成鉴定意见。
2.1 确定鉴定问题:在开始鉴定工作前,必须明确待解决的鉴定问题。
鉴定问题的明确与否直接关系到鉴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2 收集相关材料:为了全面客观地对房地产进行估价司法鉴定,必须收集与鉴定对象相关的各类材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交易合同、相关证明文件、市场行情、建筑物结构和质量等。
2.3 分析研究:收集到相关材料后,需要对其进行归类、比对和分析。
根据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对房地产的各项因素进行科学分析和评估,包括地理位置、建筑品质、租金收益等。
2.4 撰写鉴定报告和形成鉴定意见:根据对相关材料和市场情况的分析研究,撰写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报告,并形成明确的鉴定意见。
该鉴定意见应准确、清晰地回答鉴定问题,并通过充分的理论和实践依据加以支持。
正文3: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中的法律名词及注释:3.1 房地产交易合同:房地产买卖过程中,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用于确立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3.2 市场行情:指房地产市场上买卖交易中的价格和交易量等相关信息。
3.3 建筑物结构和质量:包括建筑物的结构稳定性、抗震性、楼层高度和使用寿命等方面的因素。
正文4:【请在此编辑您的正文内容】正文5:【请在此编辑您的正文内容】正文6:【请在此编辑您的正文内容】【第二篇: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深度解析】正文1:房地产估价司法鉴定是指通过对房地产交易和市场情况进行细致研究和评估,给出对特定房地产价格或交易是否合法合规的评定和鉴定意见的一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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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102012年第10期总第55期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盘小霞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是房地产评估过程中常见的案例。
此类工作看似易,行却难。
故此,应慎行、周密,于细微处定胜负。
本例看点,是对此次司法鉴定估价中存在的常不为人关注,又得必须关注的问题的剖析及其应采取的举措。
案情:某市中级人民法院因某建筑公司(申请执行人)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工程款纠纷一案,需要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所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楼1277.32㎡的商业用房地产进行拍卖,经过随机摇号后,委托某评估机构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楼1277.32㎡的商业用房地产进行评估;委托日期为2008年8月19日,评估期限为15个工作日。
委托方仅向评估机构提供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后某评估机构于2008年9月8日出具了《房地产估价报告》,评估结果为7060元/㎡。
报告出具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于2008年9月22日提出异议。
异议认为“评估结果偏低,评估结果与市场价格背离,显失公平;缺乏必要的资料(缺失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直接影响评估结果,不应妄加推测);估价依据使用错误,缺乏交易案例的证据;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有单独接触(在没有法院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人员坐同一辆车前往估价对象现场),有缺乏公正之嫌疑;签字估价师未进行现场查看(报告中注明的现场查看人员为评估助理),程序违法;要求重新评估或更换评估人”。
后某评估机构针对异议于2008年10月7日进行回复,认为:“评估结果合理、客观公正、估价人员包括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及估价助理,评估作业期内曾多次要求法院补充资料,在未取得补充资料的情况下,依据《委托书》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出具了评估报告;评估结果系因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未提供任何估价对象权属资料的情况下,经到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了相关资料的查询后对估价对象权属状况在报告中作出了合理的假设,评估结果反映了在满足估价的假设与限制条件及价值定义下的公开市场价值。
”后在法院的协调下,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补充提供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后,评估机构于2008年11月24日依据法院转交的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执行人)补充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复印件及《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因租赁合同租金、租赁合同期限、土地用途及土地剩余使用年限与原报告中估价的假设条件不一致,故根据补充资料对估价结果进行了相应调整,估价结果调整为7370元/㎡。
案由:工程款纠纷执行案件。
估价对象基本情况(摘自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一楼1277.32㎡的商业用房地产,至估价时点,估价对象尚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所在建筑物也未办理大产权证;房屋用途以委托方提供的《委托书》记载用途和估价人员实际查看用途为准,建筑面积以《委托书》记载为准。
估价假设在办理估价对象的《房屋所有权证》时不存在任何司法和行政障碍,也未考虑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截止估价时点,估价对象尚未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委托方也未提供估价对象所在宗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解析资产评估ZICHAN PINGGU根据本次评估的《委托书》及估价对象已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估价假设估价对象应分摊的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用途为商业用地。
估价假设在办理估价对象的分户《国有土地使用证》时不存在任何司法和行政障碍,也未考虑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对估价结果的影响。
在估价时点估价对象已经出租,但是委托方未能提供其《租赁合同》,因此本次估价未考虑该租约事项对估价结果的影响,至估价时点,估价对象尚未办理分户的《国有土地使用证》。
估价人员也未查询到所在宗地的土地权属状况。
而估价对象所在建筑物为开发的商品房,已经取得预售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记载用途为综合楼,估价对象的实际用途为商业,因此假设估价对象占用的土地为出让商业用地,土地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保持一致;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出让商业用地的法定最高使用年限为40年,同时通过了解,估价对象所在楼盘的开发期周期约为2 年,估价对象建成于2007年5月,故至估价时点估价对象剩余的土地使用年限约为36.81年。
估价对象技术路线(摘自某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估价对象位于某市棉兴路54号,属于城市新区,该区域内近年来新建房屋较多,市场上类似房屋的出售情况较为普遍,且资料较容易收集,故可以采用市场比较法进行估价;同时该区域内类似商业用房出租情况较为普遍,客观收益资料容易收集,故具备采用收益法的条件;因此本次选用市场比较法及收益法进行估价。
解剖(存在的问题):通过对以上评估案例的介绍,结合被执行人对评估报告的异议,可以看出本次司法鉴定估价中确实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现场查看的问题《房地产估价规范》明确规定,估价人员在进行房地产估价时,估价人员都必须进行现场查看,亲临现场感受估价对象的物质实体状况等,而作为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项目时,估价人员的身份就由一名普通的房地产估价师转变成一名司法鉴定人员,司法鉴定涉及的房地产评估具有特殊性。
不管从评估的程序上还是估价的依据上的要求都更加严格。
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
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可见,作为要在鉴定书上签名的鉴定人,理所当然的应该亲临现场进行现场查看,如果作为签名的鉴定人不到现场进行查看,而委派评估助理进行现场查看,只是审核评估结果并签字,是对自己不负责任,也是对当事人利益的一种侵犯,对法律的不尊重。
针对签字的房地产估价师不到现场进行现场查看的情况,当事人当然有理由可以推翻整个评估报告,难以想象一个鉴定人员在进行严肃的司法鉴定的时候,不对估价对象进行现场查看,怎么可能得出让人信服的、公正、公平、客观的鉴定结论呢?因此,本案中的签字估价师没有到估价对象的现场进行查看,而仅评估助理进行现场查看,是一个非常致命的程序错误。
二、估价人员与一方当事人单独接触的问题本案中被执行人仅因为评估人员与申请执行人某建筑公司在没有法院人员陪同的情况下,乘坐同一辆车前往估价对象现场,就质疑估价人员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有缺乏公正之嫌疑。
可见,估价人员保持中立,不私下接触任何一方当事人从程序上来说是多么的重要。
只有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公正。
本案中,作为估价人员,在实务操作中必须要注意细节,一个很小的细节或者不以为然都可能导致评估报告被推翻,即使我们的评估报告的结果非常的客观公正,但是只要程序上出了问题,引起了当事人的质疑,评估报告的结果客观公正在程序的差错下就会显得非常的苍白无力,轰动全球的美国世纪大案——辛普森杀妻案不就是因为司法鉴定的程序上的失误导致了辛普森在铁证面前也被判无罪的一个很好的例子吗?可见程序的重要性。
在具体的从事房地产司法鉴定项目时,实践操作中确实会出现执行法官或技术室的经办人员因种种原因不配合估价人员进行现场查看,要求我们估价人员自己与双方当事人联系进行现场查看的情况。
笔201210 2012年第10期总第55期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者认为,如果双方当事人都能够到达估价对象现场,委托人(法院)也能对估价人员在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查看事宜进行书面签字确认时,估价人员也可以在没有法院人员陪同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查看;但是如果仅有一方当事人配合进行现场查看的情况下,估价人员就应该坚持要求法院配合一同前往,这样才能避免出现私自接触当事人的嫌疑。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拍卖和变卖工作的若干规定》(法释〔2009〕16号),评估机构在工作中需要对现场进行勘验的,人民法院应当提前通知审判、执行人员和当事人到场。
当事人不到场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但应当有见证人见证。
评估机构勘验现场,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勘验现场人员、当事人或见证人应当在勘验笔录上签字或盖章确认。
因此,估价人员要求在法院工作人员到场的情况下进行现场查看是程序合法的必不可少的条件,也是有法可依的。
三、评估资料提供的问题本案中,估价对象为商业用房,《国有土地使用证》是评估的必不可少的资料,而估价人员在被执行人不配合提供资料的情况下,对估价对象的土地使用权的性质、用途、剩余使用年限进行假设出具房地产司法鉴定评估报告是不恰当的。
笔者认为,针对本案的情况,估价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租赁合同》在估价机构出具《房地产估价报告》后,被执行人才补充提供,说明被执行人主观上是不愿意配合的,这个就好比诉讼中当事人在一审的时侯不提供证据,等待二审的时侯才补充提供作为新证据来推翻一审的判决,这个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也应该借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2年4月1日起施行),制定有关房地产司法鉴定估价指导意见,规定当事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通过法院向估价机构提交估价依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期限外,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估价依据的,视为不提交,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交充分、有效的估价依据,将承担鉴定估价不能的风险,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从估价机构的角度来说,在当事人确实不配合提供估价所必须的资料的情况下,估价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相关的资料,比如:本案估价机构可以要求人民法院到国土局调取估价对象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只要被执行人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是一定能够调阅得到的。
当然,由于法院的工作人员不是专业的评估人员,对某些评估资料的敏感度及查阅部门不一定清楚,就需要估价人员配合法院一同进行评估资料的查阅,有利于及时的进行评估,保证诉讼的继续进行。
评估机构在工作中应与委托法院相互配合,积极做好各个环节的工作。
如目前一般由评估公司持法院提供的相应证明材料到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落实房地产权属的工作,但有的区、县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对评估公司提供这项服务,给房地产权属认定工作带来不便。
在法院的配合下,能与房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工作,查阅资料的工作将更为顺畅。
当然,实践操作中也可能出现经过估价人员与法院的共同努力,某些评估需要的关键性数据还是无法确定的情况,而作为法院,每一个案件都必须结案,不可能悬而不决,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法院要求必须出具评估报告,应针对关键性数据(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用途、性质、收益年限)取得双方当事人的一致认可或由委托人来确定一个合理的数据后提供给评估机构,否则,评估机构可以终止鉴定。